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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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为了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科学素质,以及增强科学文化传播力量而设立的场所。

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科普教育基地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科普教育的质量和效果,提高科普教育的水平和影响力。

本文将从基地的设立、管理、活动组织和评估等方面进行讨论,以促进科普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基地的设立科普教育基地的设立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设立基地需要有明确的科普目标和规划,以及相应的场地和设施。

基地的选址应该方便公众前往,交通便利,并具备丰富的科普资源。

设立基地的单位应该具备一定的科普教育经验和能力,能够提供优质的科普教育服务。

二、基地的管理科普教育基地应该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和制度,确保基地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

基地管理机构应该落实相关责任,明确管理岗位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基地应该建立科普资料库,收集整理各类科普信息,为公众提供准确、及时的科学知识。

同时,基地还应加强对科普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纠正不足和改进不足,提升科普教育的质量。

三、活动组织科普教育基地应该积极组织各类科普活动,包括科普讲座、展览、实践活动等,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基地应该根据公众的不同需求,开展多样化的科普教育活动,吸引和激发公众的兴趣和热情。

活动组织应该注重科学性、趣味性和互动性,使科普教育更加生动有趣。

同时,基地还应该与相关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科普教育活动,丰富科普资源。

四、评估和宣传科普教育基地应该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对基地的科普教育活动进行评估和监测。

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观众反馈等方式,了解公众对基地活动的反馈和意见,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

基地还应该定期发布科普教育成果和效果,向社会公布基地的运营情况,提高公众对科普教育的认知和信任度。

同时,基地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宣传,提高科普教育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总结科普教育基地是推动科学普及的重要平台,也是培养科学人才的重要途径。

科普基地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科普基地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科普基地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科普基地管理规章制度》
一、基地管理
1. 基地内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管理规章制度,服从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

2. 基地内禁止吸烟、饮酒和携带违禁物品。

3. 基地内禁止破坏设施,如有损坏需按照规定进行赔偿。

4. 基地内禁止大声喧哗和打闹,保持环境整洁。

5. 基地内禁止随意触摸展品,保护文物和展品的安全。

二、安全管理
1. 基地内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规定,做好自己的防护工作。

2. 基地内禁止擅自触碰设备和机器,必须经过专业人员指导后方可操作。

3. 基地内禁止私自进入未开放的区域,遵守指定的参观路线。

4. 基地内禁止长时间超负荷工作,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5. 基地内如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三、服务管理
1. 基地工作人员必须热情周到地接待游客,解答他们的问题。

2. 基地内所有服务项目必须合法合规,不得对游客进行不当的推销。

3. 基地内不得对游客进行歧视,保持公平公正的服务态度。

4. 基地内必须保证信息公开透明,对于展品的介绍和解说应做到准确无误。

5. 基地内如有用户投诉,必须认真对待并及时处理。

以上管理规章制度,基地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者,依规定进行处理。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为基地的良好运营和秩序维护做出贡献。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科普工作,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动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

主要包括:(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

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各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且所在单位领导重视,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

科普活动基地管理制度内容

科普活动基地管理制度内容

科普活动基地管理制度内容一、前言科普活动基地是科学普及教育的载体和平台,是开展科普宣传和教育活动的场所。

科普活动基地的管理制度对于规范基地的运行、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科普活动基地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以及如何提高科普活动基地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科普活动基地管理目标科普活动基地管理的目标是规范化、高效化和服务化。

具体包括:1. 规范化: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管理流程,确保基地的运营和活动有序进行。

2. 高效化:提高管理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科普活动基地的可持续发展。

3. 服务化:加强对公众和学校等社会群体的科普宣传和教育服务,提高基地的社会影响力。

三、科普活动基地管理制度建设1. 管理体系建设科普活动基地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管理框架、职责分工、管理流程等。

管理框架应该由基地主管部门牵头,设立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明确管理层的职责和权责。

职责分工应该明确基地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管理流程应该规范化、标准化,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体系。

2. 人员管理科普活动基地应建立完善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人员招聘、考核、培训等。

人员招聘应该根据基地的实际需要,招聘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

考核制度应该明确人员的工作目标和绩效评价标准,实行定期考核和绩效奖惩制度。

培训制度应该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3. 经费管理科普活动基地应建立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包括经费预算、审批、使用和监督等。

经费预算应该根据基地的发展规划和工作需要,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并进行严格审批。

经费使用应该严格按照预算进行,不得随意挪用和浪费。

经费监督应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

4. 设施设备管理科普活动基地应建立健全的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设施设备维护、更新、安全管理等。

设施设备维护应该实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设施设备更新应该根据基地的实际需要,定期进行设备更新和更新设计。

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4月22日省科协六届八次常委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推动我省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是依托事业、企业单位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力量建立的科普阵地。

它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形式,是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重要载体,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份。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开展科普工作。

第四条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教育基地”)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认定命名。

省科协是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第五条申报对象下列单位可申报科普教育基地:(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二)各类自然、历史文化景区;(三)各类动物、植物观赏园区;(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五)科技型企业;(六)工业、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示范场。

(七)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第六条申报条件申报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二)所从事的业务有较丰富的科普内容,能发挥向公众开展科技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三)重视科普工作,愿意承担科普工作义务。

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具体的工作部门,有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正常科普活动的开展;(五)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

建有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包括有科普馆、科普画廊(栏)、科普演示设备等设施;(六)配备有稳定的专职或兼职的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七)愿意接受省科协的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

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V1

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V1

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V1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科学普及已经成为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河北省作为我国的一个省份,在科普方面也是非常重视。

为了更好地推进科学普及工作,河北省制定了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以下为办法全文及附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河北省科学普及事业的发展,提高科普示范基地的管理水平和科普服务品质,推选出一批优秀的科普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示范基地,是指通过面向公众开展科技普及、展示、体验等活动,已经达到了一定水平的科普教育机构或场所。

第三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的科技普及能力。

(二)设施完善,内容丰富,观赏性、体验性强。

(三)安全、卫生、文明,并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依法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四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实行公益性质,不以牟利为目的。

第五条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由科技厅负责指导、管理、评估和发布。

第二章科普示范基地评选第六条科普示范基地评选分为申报、初审、复审、公示和认定等环节。

(一)申报阶段:在规定的时间内,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申报的单位向科技厅申报。

(二)初审阶段:科技厅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审核,确保其基本条件符合规定。

(三)复审阶段: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进行深度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四)公示阶段:对复审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和专家的评议和监督。

(五)认定阶段:对经过公示且被认为具有优秀质量的申报单位,科技厅将其授予“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的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三章科普示范基地管理第七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完善制度、规范运营,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安全制度等制度,确保安全、卫生、文明。

第九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训练、考核和奖惩,确保工作人员素质和工作效率。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促进科学文化的普及和推广,提高公众对科学知识的了解和认知,特制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一、总则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教育功能,以提供科学知识普及、科学实践活动和科普教育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场所或单位。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科普教育基地的定位和任务,推动科普教育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二、认定的程序和条件1. 申请申请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单位或场所应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场所建设规划、科普教育项目计划、师资力量等。

2. 审查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现场考察,并听取公众意见。

3. 认定根据审查评估结果和公众意见,当地科技主管部门作出认定决定。

认定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认定证书。

认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具有全面、系统、科学的科普教育项目和活动;(2)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科普教育资源;(3)拥有合格的专业科普教育人员;(4)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管理机制;(5)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三、认定的权益与义务1. 权益被认定为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或场所可享受以下权益:(1)优先获取科普教育项目的支持和资助;(2)获得政府和社会的宣传推广支持;(3)优先获得相关科普活动的邀请和参与机会。

2. 义务被认定为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或场所应履行以下义务:(1)定期组织和开展科普教育活动,提供对公众有教育意义的科普资源;(2)维护场所设施的运行和管理,确保公众安全;(3)提供科普教育项目的相关信息和数据,接受监督检查。

四、认定的有效期和复审1. 有效期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有效期为三年,从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2. 复审科普教育基地在有效期内,应按要求进行定期复审。

复审结果将决定是否继续认定。

五、管理与监督1. 管理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学院科普基地管理制度

学院科普基地管理制度

学院科普基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科普基地的管理,深化科学普及工作,促进学生的科学素养提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院科普基地是指为开展科学普及教育活动而设立的场所,包括实验室、展览馆、科技馆等。

学院科普基地的宗旨是开展科普教育,推动科学发展,服务社会。

第三条学院科普基地的管理工作由学院科普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领导、相关教师、科学工作者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条学院科普基地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科普基地的发展规划、制定科普活动方案、监督科普基地的运行情况等。

第五条学院科普基地的管理工作要与学院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共同推动科普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学院科普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院科普基地的建设第七条学院科普基地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证设施设备完备、安全实用。

第八条学院科普基地的建设应充分考虑学生的需求和兴趣,提供丰富多样的科普教育资源。

第九条学院科普基地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学院科普基地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科普教育工作者,提供高质量的科普服务。

第十一条学院科普基地的建设需要充分考虑环保和节能理念,做到资源合理利用,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学院科普基地的建设要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章学院科普基地的运行第十三条学院科普基地的运行应按照制定的科普活动方案进行,保证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四条学院科普基地的运行应注重实效,提供有针对性的科普教育服务,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

第十五条学院科普基地的运行应注重团队合作,发挥各方面的优势,共同推进科普事业的发展。

第十六条学院科普基地的运行应注重宣传推广,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合作,扩大科普影响力。

第十七条学院科普基地的运行应注重安全生产,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第四章学院科普基地的评估第十八条学院科普基地应定期进行评估,评估标准包括科普教育效果、科普活动的影响力等。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科普工作,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动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

主要包括:(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

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五)信息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各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且所在单位领导重视,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

(二)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有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围。

省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省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省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科普基地是推动科学普及和科技教育的重要平台,对于增强公众的科学素质和科普意识,推动科学技术与社会经济的融合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普基地的管理,提高科普基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制定省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下面从组织机构、服务内容、运营管理等方面探讨省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组织机构省级科普基地的组织机构应该健全,以保证科普活动的顺利进行。

组织机构包括管理委员会、专家顾问团、基地负责人等。

1.1 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省级科普基地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地方政府或其他相关部门指定。

管理委员会应包括有关领域专家、科普工作者、教育界人士、企事业单位代表等,担负着制定科普基地发展计划、审核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重大事项等职责。

1.2 专家顾问团省级科普基地的专家顾问团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为基地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参与科普项目的策划和评估,并且对基地的发展提出建议。

1.3 基地负责人基地负责人是省级科普基地的具体执行者,由管理委员会聘请或推荐,负责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二、服务内容省级科普基地的服务内容应该多样化,满足公众的不同需求,激发公众的学习兴趣和科普意识。

2.1 展览陈列科普基地应设立科普展览馆,展示相关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成果。

展览陈列内容应具有趣味性和互动性,吸引公众的关注和参与。

2.2 教育培训科普基地应提供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包括科学实验、科学讲座、科普培训等,以提高公众的科学素质和科学思维能力。

2.3 科技体验科普基地应设立科技体验馆,让公众亲身参与科学实验和科技产品的操作,提高对科技进步的认识和体验。

三、运营管理为了确保科普基地的正常运营和管理,需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规范。

3.1 财务管理科普基地应实行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透明和合规,定期向管理委员会和社会公众公开工作报告和财务报表。

3.2 人员管理科普基地应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职工福利等各方面,确保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积极性。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4篇)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4篇)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提高科普基地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科普基地的科普教育作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科普基地的认定管理以服务社会大众为宗旨,注重科普基地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条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由科普基地认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申请科普基地认定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科普教育的基本条件,包括有一定的场地和设施,能够提供科普教育活动所需的场地、设备和设施。

(二)拥有相应的科普教育资源,包括科普教育展品、科学实验设备等。

(三)有专业的科普教育队伍,包括科普人员、讲解员等。

(四)有完善的科普教育计划和活动安排。

第七条申请科普基地认定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科普基地认定委员会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并可以组织实地考察。

第三章认定第九条科普基地认定委员会根据申请单位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认定。

第十条科普基地认定委员会根据以下指标进行评估和认定:(一)基地的场地和设施是否符合科普教育的要求。

(二)基地的科普教育资源是否丰富多样。

(三)基地的科普教育队伍是否专业化。

(四)基地的科普教育计划和活动安排是否合理有效。

(五)基地的科普教育效果和社会影响力如何。

第十一条科普基地认定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给出认定意见,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意见进行审批,决定是否认定为科普基地。

第十三条认定的科普基地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开展科普教育活动。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已认定的科普基地应当按照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认定的科普基地应当每年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对认定的科普基地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第十七条科普基地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深圳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深圳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深圳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公众科学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普教育基地的设立、运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为目的,具备一定规模和条件,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条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公益性、开放性、互动性和创新性原则。

第二章设立与认定第五条设立科普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科普教育目标和内容;(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三)有专业的科普教育人员;(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科普教育基地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程序:(一)由申请单位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三)经评审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认定并公布。

第三章运行与管理第七条科普教育基地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科普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科普教育基地应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讲座、展览、体验、竞赛等。

第九条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与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的合作,共同推动科普教育的发展。

第十条科普教育基地应注重科普内容的更新和创新,不断提高科普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支持与激励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设立科普教育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二条对于在科普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监督与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科普教育基地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科普教育基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科普教育基地资格。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学校科普基地管理制度

学校科普基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普基地的管理,充分发挥科普基地的教育、示范和辐射作用,提高科普公共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科普基地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评估及监督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科普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益性原则:科普基地应服务于社会公众,免费或低收费开放;2. 科学性原则:科普内容应符合科学性、准确性、权威性;3. 互动性原则:鼓励公众参与,提高科普活动的吸引力和实效性;4. 可持续性原则:确保科普基地的长期稳定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学校科普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科普基地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职责:1. 制定科普基地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2. 审批科普项目,确保项目科学性、互动性和公益性;3. 组织科普活动,提升科普服务能力;4. 对科普基地进行定期评估,提出改进措施;5. 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六条科普基地管理人员职责:1. 负责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管理;2. 负责科普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3. 组织科普活动的策划和实施;4. 收集整理科普资料,更新科普内容;5. 对科普活动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三章科普基地建设与管理第七条科普基地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1. 设施设备:具备先进的科普设备,满足科普活动需求;2. 展示内容:内容丰富、科学准确、易于理解;3. 互动体验:设置互动体验区,提高公众参与度;4. 安全保障:确保科普基地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科普基地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人员管理:配备专业的科普讲解员和志愿者;2. 资源管理:合理配置科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3. 活动管理:定期举办科普讲座、展览、实验等活动;4. 评估管理:对科普活动进行评估,不断改进和提升。

第四章科普基地运行与监督第九条科普基地运行应遵循以下要求:1. 开放时间:科普基地应向社会公众开放,具体开放时间由管理委员会制定;2. 门票管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特殊情况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3. 安全管理:确保科普基地的安全运行,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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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推动我市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是依托事业、企业单位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力量建立的科普阵地。

它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形式,是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重要载体,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份。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开展科普工作。

第四条XX市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教育基地”)由XX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认定命名。

市科协是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
第五条申报对象
下列单位可申报科普教育基地:
(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
(二)各类自然、历史文化景区;
(三)各类动物、植物观赏园区;
(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实验室;
(五)科技型企业;
(六)工业、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示范场。

(七)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第六条申报条件
申报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所从事的业务有较丰富的科普内容,能发挥向公众开展科技推广与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
(三)重视科普工作,愿意承担科普工作义务。

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具体的工作部门,有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正常科普活动的开展;
(五)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

建有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包括有科普馆、科普画廊(栏)、科普演示设备等设施;
(六)配备有稳定的专职或兼职的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
(七)愿意接受市科协的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

第七条申报办法
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XX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可通过XX市科普网站下载);(2)连同有关的文字、图片、声像资料等;(3)以上材料并附软盘,每年于8月31日前报送XX市科协科普部
第三章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
第八条市科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科普教育基地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评审。

第九条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和现场考察,提出认定意见,经市科协审议批准。

第十条经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由市科协颁发“XX市科普教育基地”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科普教育基地的任务
第十一条科技、博物场馆类(科技馆、博物馆、动植物园、自然景区等)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200天;科研院所、学校的实验室、研究基地和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80天(部分基地经市科协批准,可以只向预约团体开放)。

第十二条科普教育基地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社会公众对科普的需求,做好科普活动内容的设计、组织,宣传普及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第十三条科普教育基地应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展示、录像片、宣传册、网站(页)等多种手段,采用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基地应与当地学校建立固定联系,合作开展相应的校外科普活动。

对学生团体参观要实行优惠开放。

第十五条科普教育基地应积极参加全市科普活动。

在“全国科技周”、“全国科普日”和“全省科技进步活动月”中,组织开展或参加所在地的科普活动并在活动期间对公众优惠开放。

第十六条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对科普工作的总结和研究,表彰先进。

第五章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
第十七条科普教育基地接受市科协的工作指导,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科协报送科普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市科协每年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工作检查,总结经验,宣传推介。

科普教育基地应建立文字、照片、录像和有关统计数据等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市科协维护科普教育基地所在单位开展科普工作的合法权益,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活动创造条件,对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项目择优扶持。

第二十条市科协每三年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综合考核,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根据考核的情况择优向省科协推荐申报“省科普教育基地”。

第二十一条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XX市科普教育基地”的称号:
(一)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不接受市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

(五)一年内未能开展科普活动或连续两年未向市科协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市科协。

附件2:
XX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申报单位:
联系人:职务: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负责人:职务:
联系电话:传真:
上级主管部门: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申报时间:
附件3:
XX市科普教育基地测评指标
2、“2.4遵纪守法”为一项否决项。

自评负责人:评审小组负责人:电话: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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