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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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3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3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3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省质量强省工作推进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陕西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9日陕西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各市(区)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我省质量工作实际和国家《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和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考核工作由省质量强省工作推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

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国家质量工作考核要求和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

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六条考核工作程序:(一)目标备案。

每年6月15日前,各市(区)按照《质量发展纲要》要求,根据《质量工作考核要点》确定下年度质量目标,经省质量强省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

质量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质量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质量奖惩制度实施细则一、总则1、为了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明确质量责任,激励员工积极参与质量改进,特制定本质量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与质量相关的活动和人员。

二、质量奖励1、个人质量奖励对于在质量改进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若员工提出的质量改进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著成效,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

在质量控制工作中,连续一段时间(如半年或一年)未出现质量差错的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团队质量奖励对于在质量竞赛或质量评比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团队,给予团队集体奖励,如团队旅游、培训机会或团队活动经费等。

成功完成具有挑战性的质量目标的团队,按照达成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

3、质量创新奖励研发出创新性的质量管理方法、工具或技术,并在公司内得到推广应用,为公司带来显著效益的,给予主要研发人员重奖。

三、质量处罚1、轻微质量违规对于初次出现的轻微质量违规行为,如文件填写不规范、操作流程略有偏差等,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立即改正。

若同一员工在一个月内累计出现两次轻微质量违规行为,给予书面警告。

2、一般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或服务出现一般质量问题,影响较小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并接受内部培训。

对于重复出现一般质量问题的责任人,除承担经济损失外,还将降低绩效评分。

3、严重质量事故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的,相关责任人将被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部门负责人,若其管理范围内出现严重质量事故,将扣除其部分绩效奖金,并在公司内进行通报批评。

四、质量考核与评估1、设立质量考核指标制定明确的质量考核指标,如产品合格率、客户满意度、质量成本等,定期对各部门和员工进行考核。

2、质量评估方法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客户反馈等多种方式,对产品或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组织内部质量审核,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考核结果应用质量考核结果与员工的绩效奖金、晋升、调薪等挂钩。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质量强市先进区县西安市质量管理奖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质量强市先进区县西安市质量管理奖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质量强市先进区县西安市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西安名牌产品认定和复评结果的通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告字[2013]2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08
【实施日期】2013.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质量强市先进区县西安市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西安名牌产
品认定和复评结果的通告
(市政告字〔201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市政发〔2010〕27号)和《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市政发〔1997〕49号)等有关规定,西安市名牌战略指导委员会于2012年12月14日召开会议,评审和认定了2012年度质量强市先进区(县)、西安市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西安名牌产品、西安服务业名牌产品;对已到期的西安名牌产品和西安服务业名牌产品进行了复评。

市人民政府同意认定结果和复评结果,现予以公布。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 8日
2012年度西安市质量强市先进区(县)名单
西安市临潼区
西安市莲湖区
西安市新城区
西安市高陵县
西安市蓝田县
2012年度西安市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名单
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庆安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碑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世纪金花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西安名牌产品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4.02•【字号】市政发[1997]49号•【施行日期】1997.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1997]49号)《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名牌产品是指:(一)已生产定型,采用了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或国内先进标准的产品;(二)技术含量高或者具有地方传统特色的产品;(三)产品技术与质量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或者国际九十年代初水平的产品。

(四)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高,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居前列,已形成规模,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产品;(五)知名度高,信誉好,用户和消费者满意的产品。

第二章名牌名牌推荐认定条件第三条名牌产品推荐认定条件(一)产品必须注册;属于国家规定取证范围的产品,必须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环保许可证等)。

(二)产品按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或者按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已注册)组织生产;具有地方特色或者特殊工艺的产品,按特殊技术标准推荐认定。

(三)产品连续两年在市级以上质检机构(含行业检测中心,质检站,进出口商口检验机构等)的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环保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产品实物质量要有一年以内市场以上质检机构的质量检验报告。

第四条名牌产品的产品规模和效益要求:产品达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经济规模,经济效益好,在国内外市场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和具有扩大经济规模的前景。

具体指: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年利税1000万元以上或年创汇100万美元以上。

西安 二区三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奖罚制度Microsoft Word 文档

西安   二区三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奖罚制度Microsoft Word 文档

第四军医大学二区三期工程奖罚制度第一章目的1 为了认真贯彻标准,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工程质量兴业之路,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确保兰州军区优质工程,使工程质量管理更上一个新台阶。

现依据国家有关规范及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2 凡属本工程的所有直属、分包班组均属本条例适用范围。

包括总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检查(包括定期检查和抽查)和考核中(除另有规定外),均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章编制依据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2、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50375-20064、工程项目内施工图纸5、公司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与安全的评价标准6、各施工班组与公司签订的施工劳务合同第三章综合奖罚1在上级公司或甲方、监理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工种或班组,项目部将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严重影响项目部声誉的工种或班组,视实际情况,由项目部研究决定,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并责令采取其它相应的补救措施。

在责令限期整改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对责任班组进行加倍处罚。

2 在公司组织的工程质量大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视实际情况,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被通报批评的给予500-2000元罚款;整改不力或不落实整改措施的班组项目部给予罚款500元以上。

3对强行要求工人冒险作业的各施工班组长(或管理人员)给予个人300~10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1000元以上的罚款。

4 对项目部安排的施工进度,各班组应积极配合,不得无故拖延工期,根据月、旬、周计划或每层计划,每延期一天完成给予1000元的罚款,如期完成不奖不罚,提前一天完成的给予500元奖励。

(完成时间以监理通过验收并签字为准)5 严格按照施工图纸的操作规程施工,认真做好三级管理,即操作人员自查,班组长检查,后报项目部有关人员验收,如查一处不合格或达不到要求,返工人工由班组自负(班组可追究到人)并且按处或点处以50—100元罚款,如果造成材料浪费,承担材料费。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西安名牌西安市质量先进区西安市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认定和复审结果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西安名牌西安市质量先进区西安市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认定和复审结果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西安名牌西安市质量先进区西安市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认定和复审结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29
•【字号】市政告字[2010]28号
•【施行日期】2010.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西安名牌西安市质量先进区西安市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认定和复审结果的通告
(市政告字〔2010〕28号)根据西安市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西安市名牌战略指导委员会对2010年申报的西安名牌产品、西安服务业名牌和已到期的西安名牌产品进行了审查认定和复审;对西安市争创质量强市先进区县活动情况进行了考核检查并予以认定;对西安市首届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予以评审和认定。

市政府同意认定结果,现予以公布。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10年西安名牌产品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2010年西安服务业名牌名单
2010年度复审合格保留称号的西安名牌产品名单
2010年西安市质量强市先进区(县)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西安市未央区
西安市雁塔区
2010年西安市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陕西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7年西安市质量发展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7年西安市质量发展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7年西安市质量发展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09•【字号】市政办函〔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7年西安市质量发展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17年是西安追赶超越进程中极为重要的一年,是全面推进大西安建设的起步之年。

全市质量工作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充分发挥质量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品质西安建设中的战略性、基础性、支撑性作用,广大市民的“质量获得感”更加充实。

为树立质量标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在全市组织开展了质量强市示范区县考核验收、市质量管理奖评审及西安名牌产品认定工作。

通过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网上公示等环节,经市质推委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授予碑林区“2017年西安市质量强市示范区”称号,莲湖区、雁塔区、经开区通过复评继续保留质量强市示范区称号;授予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2017年西安市质量管理奖”,合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西安市质量管理奖提名奖”;授予陕西汉德车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生产的重中型驱动桥总成等22个产品“西安名牌产品”称号,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区域敬老院的养老服务等5个服务产品“西安服务业名牌产品”称号;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晶硅太阳能电池等36个西安名牌产品,以及西安高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等10个西安服务业名牌产品通过复评保留称号。

按照《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11〕3号)等相关规定,对荣获西安市质量管理奖和提名奖、西安名牌产品和西安服务业名牌产品的企业予以奖励,同时对荣获陕西名牌产品和陕西服务业名牌产品的企业(名单见省政府有关文件)予以奖励。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29日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西安市质量发展规划(2015—2020年)》,表彰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树立先进质量典型,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激励广大组织和社会各界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聚焦追赶超越,助推品质西安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安市质量奖(简称市质量奖)是西安市人民政府授予组织的质量领域最高荣誉。

市质量奖包括“西安市质量奖”和“西安市质量奖提名奖(简称提名奖)”两个等次。

第三条市质量奖为一次性奖项,每2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得市质量奖的组织不超过6个(小微企业或组织2个),获得提名奖的组织不超过5个(小微企业或组织2个)。

当年申报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时,获奖名额可以减少或空缺。

第四条市质量奖的申报、评审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申请;(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三)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四)专家评审、社会公示。

第五条对组织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模式和内容,并结合西安市质量建设需要,重点增加各类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的相关内容。

质量奖管理办法

质量奖管理办法

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区质量奖励制度,规范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奖是经中共自治区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在质量领域授予组织和个人的荣誉。

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激励组织和个人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质量奖每两年评选1次,分设质量奖(组织)和质量奖(个人)2个奖项,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每届均不超过3个。

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质量奖的评选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设立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称评选表彰委员会)。

评选表彰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质量专家、学者组成。

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审定评审标准、程序、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审议确定获奖组织和个人建议名单并报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党组审定,处理和决定评选表彰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质量专家、学者组成,负责质量奖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等评审工作。

第八条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由人事、纪检等方面人员组成,负责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评选表彰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报受理第十条申报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自治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五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二)在质量管理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三)实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效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四)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质量奖励管理办法

质量奖励管理办法

质量奖励管理办法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对在提高产品质量过程中做出显著成效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奖励的内容与要求.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2 管理的基本任务2.1 强化过程控制,全面提高全员质量意识,鼓励和激励员工参与产品质量提升的积极性;2.2 坚持“顾客至上,质量第一"的宗旨,促进企业发展;2.3 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明确质量职责。

3 管理职责3.1 质管部为质量奖励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质量取证工作。

各分公司质管小组负责配合执行。

全员参与。

3.2 主管质量副总、质管部部长负责质量奖励处置工作。

4 组织机构公司成立质量奖励评定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技术质量总工组员:分公司技术质量副总工、技术中心办公室主任、质管部部长,5 管理原则5.1 质量奖励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质量奖励评定要高标准、严要求,评定以主管质量副总工复核为准。

作到认真评定、实在奖优。

5.2 本着“个人或部门填表申报、逐级审批”的原则进行奖励。

质量奖励由质管部出具依据。

5.3 重在奖励质量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绩的一线员工、班组长、质检员、技术人员和质量第一责任人。

5.4 资金来源于质量罚款及公司拨付;使用质量罚款的奖励资金由总工程师批准;使用公司拨付的奖励资金由总经理批准。

5.5 所有奖金各受奖部门应当按贡献大小分配到相关人员,任何人不得扣留或挪作它用。

5.6 若无特殊情况,均实施公开通报奖励。

6 质量奖励管理程序6.1 不受时间限制,由个人或部门填写“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质量奖励申报表”,报公司质管部。

6.2 质管部审核后,负责办理审批及奖励额支付手续。

6.3 由质管部将处理意见报公司质量主管批准。

并可进行会议决议.6.4 重大质量奖励由质管部落实,并报公司质量主管审核,总经理批准。

7 管理内容与要求7.1 项目奖励7.1.1 在公司外刊物上发表有关质量方面的文章,根据刊物级别的高低,文章分量的不同由评定小组进行评定,荣获一等奖的,奖励500元/篇;荣获二等奖的,奖励300元/篇;荣获三等奖的,奖励200元/篇.7.1.2 获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QC小组质量成果奖的,奖励500元/项;获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QC小组质量成果奖的,奖励1000元/项;获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QC小组质量成果奖的,奖励2000元/项。

质量奖流程

质量奖流程

●(一)西安市质量管理奖的申报条件
A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西安市区域内注册且正常运行5年以上的企业;
B 同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质量理念先进,水平领先;
2、业绩突出;
3、信誉优良。

4、符合政策规定
5、略(将获得名牌产品、弛著名商标的优先)。

6、获得推荐(区县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二)申报西安市质量管理奖需要准备的资料
1、《西安市质量管理奖申报表》一式三份;
2、企业概述(3000字以内)一式三份;
3、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编写的自评报告(5万字以内)一式三份;
4、企业自评表一式三份;
5、在申报表、自评报告中涉及、需提供的证实材料一式三份;
6、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前三年)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与以上材料完全一致的三寸光盘1张。

(三)西安市质量管理奖的评定程序
企业申报→→资格审查(按条件市名牌办)
→→资料审查(按要求市名牌办)
→→现场评审(按标准专家评审组)
→→综合评价(按结果市名牌办及市名指委成员单位)
→→审定公示(按程序市名指委审定后公示15个工作日)
→→批准公告(以市政府名义)。

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规定

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规定

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规定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西安市名牌战略指导委员会文件市名指委〔2010〕1号西安市名牌战略指导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质量管理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市政发〔2010〕27号)中关于设立“西安市质量管理奖”,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西安市质量管理奖评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西安市质量管理奖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表彰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安市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市质量奖)是西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领域最高荣誉奖。

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着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市质量奖的评定,坚持以促进企业取得显着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基础,以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增加企业负担为原则,以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加快推进本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市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

原则上每年获得市质量奖的企业不超过3家。

已获奖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西安市名牌战略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指委)是市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确定市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领导、协调、监督市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审定市质量奖获奖企业名单。

质量奖 管理制度

质量奖 管理制度

质量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企业质量奖管理,激励员工积极参与质量管理活动,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质量奖的设立和对象1.企业设立质量奖并实施质量奖管理制度,以激励全体员工积极参与质量管理活动,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促使员工自觉遵守质量管理规定,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2.质量奖的对象包括企业内部的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服务人员等。

第三章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质量奖按照一定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给予相应的激励。

第四章质量奖的设置企业设立质量奖,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质量管理需求设置不同类别的奖项,如技术创新奖、质量管理奖、员工激励奖等。

第五章质量奖的评定程序1.质量奖评定工作由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评定程序包括申报、初评、复评、决定等环节,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操作规程。

3.评定结果以奖项颁发和激励措施的形式公布。

第六章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和依据1.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

2.评定依据主要包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管理实践情况、技术创新成果、员工个人成绩等。

第七章质量奖的激励措施1.对于获得质量奖的个人或团队,企业将给予证书、奖金、职务晋升等不同形式的激励。

2.奖金的发放实行激励先进、倒逼落后的原则,对于在质量管理中取得重大成就和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更大的奖金激励。

第八章质量奖的监督和考核1.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奖评定的监督机制,对评定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2.对评定结果存在争议的情况,设立专门的复核机构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章质量奖的宣传和推广1.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和推广质量奖,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通过开展质量奖的报告和经验交流活动,促进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不断改进和提高。

第十章质量奖的改进企业要不断总结质量奖评定工作的经验,调查质量奖的实施效果,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西安市出台质量奖管理办法

西安市出台质量奖管理办法

个 必备 因素 :
四、结 论与 建议
1.材料 因素
该 凝 冻 筒铜 制 内 筒的 材 质 化 学成 分 符 合 H62
黄 铜 对 应 力 腐 蚀 是 非 常 敏 感 的 ,一般 认 为 锌 的 相 关技 术要 求 ,但 该 凝 冻 筒 内筒 的 H62黄铜 在
含 量 小 于 1 5% 的黄 铜 具 有 较 好 的 应 力 腐蚀 抗 力 , 汞 盐 介 质 和 有 效 应 力的 共 同作 用下 ,使 内筒 产 生
在 内筒 直 角 转 角 处 , 存在 应 力 集 中,在 腐 蚀 介 质 主 要 因 素 是 特 定 的 腐 蚀 介 质 据 相 关研 究 显 示 :
的 作 用下发 生应 力腐蚀 开 裂
黄 铜 在 氨 和 汞 盐 中会 发 生应 力 腐 蚀 开 裂 , 由此 可
应 力 腐蚀 开 裂 是 金 属 材 料 在 拉 应 力和 特 定 的 见 ,黄铜 与 汞 盐是 发 生应 力腐蚀 的特 定 组合 x射
随 着 锌 含 量 的 增 加 (直 至 40% ),黄 铜 的 应 力 腐 应 力腐 蚀 裂 纹 : 裂 纹起 始 于铜 制 内筒 外壁 台 阶转
蚀敏 感 性 上 升 ,凝 冻 筒黄 铜 制 内 筒 H62锌 含 量 为 角 处 ,而后 向 内部 扩展 , 最 终 穿透 壁厚 ,致 使 内
腐 蚀 环 境 共 同作 用 下 而 引起 的 ,应 力腐 蚀 开 裂是 线 能谱 分 析 发 现 内 筒 外 表 面存 在 汞 盐 , 因此 ,该
在 腐 蚀 介 质 、金 属 材 料 、应 力 这 三 个 因素 同 时起 凝 冻 筒具 备 了应 力腐 蚀 的环境 因素
作 用 时 才 能发 生 , 而发 生开 裂 的 腐 蚀 介 质 和 金 属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00]3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00]3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00]37号)《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于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0年4月4日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新体制,进一步加强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和行政执法,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1999]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和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行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管理,加大我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力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通过改革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强化监督、提高效能,规范管理、监督和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执法统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新体制。

二、具体方案(一)关于职能调整依照国办发[1998]84号文《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三定”方案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对我市质量技术监督的职能进行相应的调整。

质量奖管理制度

质量奖管理制度

质量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和激励企业质量管理队伍,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树立良好的质量管理和服务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国家质量奖励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部各项质量活动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质量创新、典型质量成果等奖励。

第三条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强调全员参与、科学管理、标本兼治的思想。

第四条质量奖在企业质量管理中所占比例不低于1%。

第五条为了保证质量奖评选的公正公平,严禁有不当手段谋取质量奖,如有违规行为,将取消评选资格并追究责任。

第六条本企业成立质量奖管理委员会,由质量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以保证质量奖评选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质量奖评选条件和程序第七条企业申报质量奖需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二)具备独立的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三)企业质量成果取得突出成绩;(四)产品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五)员工质量意识普遍向上。

第八条质量奖评选分为初审和评审两个阶段。

(一)初审:由质量奖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企业的初步评估,初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评审: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细致深入的评估和考核,确定获奖企业和奖项。

第九条评选程序:(一)企业自行申报或被推荐;(二)初审;(三)评审;(四)确定获奖企业和颁发奖项。

第十条获奖企业将获得质量奖奖金和相关荣誉证书,并得到国家相关机构的认定。

第三章质量奖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获得质量奖的企业使用奖金必须用于提高产品质量、改善服务水平、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与质量密切相关的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质量奖得主必须在一年内提交使用质量奖奖金的计划,经企业质量奖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提交使用计划的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提交使用质量奖奖金的使用报告,报告必须真实可靠并得到认可,否则将取消获得奖金的资格。

第四章质量奖的宣传和表彰第十四条企业质量奖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向外界宣传和表彰质量奖的获得者,可以通过媒体报道、举办颁奖仪式、组织座谈论坛等方式进行宣传和表彰。

陕西工程奖罚制度规定文件

陕西工程奖罚制度规定文件

陕西工程奖罚制度规定文件一、总则1. 为了规范陕西地区工程项目的奖罚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陕西地区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制度1. 对于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技术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和荣誉表彰。

2. 奖励标准根据贡献大小和影响范围确定,具体奖励办法由项目管理部门制定。

三、惩罚制度1. 对于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工整改、取消资格等处罚。

2. 对于造成严重工程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奖罚标准1. 质量奖励:对工程质量优良、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2. 安全奖励:对安全生产零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年度安全奖励。

3. 技术创新奖励:对在工程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工程效率和质量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技术创新奖励。

4. 质量惩罚:对工程质量不达标的单位,给予罚款,并要求限期整改。

5. 安全惩罚: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罚款,并视情节给予停工整改或取消资格的处罚。

五、奖罚程序1. 奖罚的提出和决定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

2. 奖罚决定应书面通知受奖或受罚的单位和个人,并说明理由。

3. 受奖或受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奖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复议。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奖罚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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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西安市质量发展规划(2015—2020年)》,表彰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树立先进质量典型,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激励广大组织和社会各界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聚焦追赶超越,助推品质西安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安市质量奖(简称市质量奖)是西安市人民政府授予组织的质量领域最高荣誉。

市质量奖包括“西安市质量奖”和“西安市质量奖提名奖(简称提名奖)”两个等次。

第三条市质量奖为一次性奖项,每2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得市质量奖的组织不超过6个(小微企业或组织2个),获得提名奖的组织不超过5个(小微企业或组织2个)。

当年申报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时,获奖名额可以减少或空缺。

第四条市质量奖的申报、评审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三)优中选优,宁缺毋滥;
(四)专家评审、社会公示。

第五条对组织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模式和内容,并结合西安市质量建设需要,重点增加各类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的相关内容。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西安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简称市质推委)是市质量奖的评审领导机构,负责市质量奖评审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西安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质推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质量奖的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

第七条市质推委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审定工作规则,研究解决质量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审定的市质量奖预选名单。

第八条市质推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等;
(二)受理市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进行资料评审、答辩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和初步审定工作;
(三)负责向市质推委报告质量奖评审情况及结果;
(四)负责质量奖的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组织制(修)订市质量奖评审员管理制度,组建评审组,并对评审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监督检查获奖组织质量工作情况和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分局,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本辖区市质量奖的宣传、培育和推荐工作,负责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及成果。

第十条市质推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

评审组一般由5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要求和规范进行资料评审、答辩评审,并择优向市质推办推荐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二)按照要求和规范进行现场评审,向市质推办提交现场评审报告及结果;
(三)适时解答、处理同评审工作有关的问题和申诉;
(四)对评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评审员应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熟悉评审标准及规则,公道正派。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申报市质量奖的组织无论规模大小,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5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创新等工作成效显著,特色鲜明,具有推广价值;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满2年以上,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影响力以及经营效益等方面业绩突出,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本市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社会信誉、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无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发生,近3年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其他违法违纪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组织,不得申报市质量奖:
(一)近3年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近3年内在安全生产、劳动保障、节能环保、公共卫生等方面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公开曝光的;
(三)处于诉讼、仲裁和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争议尚未解决的。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市质量奖的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告。

评审当年第二季度市质推办通过相关媒体公告市质量奖的申报通知。

(二)报送资料。

申报组织应根据通知要求填报《西安市质量奖申报表》,提交相关资料,并获得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场监管局、质监分局、市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三)资格审查。

市质推办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受理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

(四)资料评审。

市质推办组织评审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按照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答辩评审的组织名单。

(五)答辩评审。

市质推办组织答辩评审会,对列入答辩评审名单的组织进行答辩评审,通过专家打分排名,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市质推办要向申报组织和推荐单位书面反馈评审情况。

(六)现场评审。

市质推办组织评审组,对列入现场评审名单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记录、评审报告和评审得分。

现场评审按照市质量奖评审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并特别关注申报组织的质量创新点和落实国家、地方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要求的情况。

(七)综合评价。

市质推办与评审组依据资料评审、答辩评审、现场评审的综合结果,提出获奖组织初选名单。

(八)预选与公示。

市质推办按照综合评价后提出的获奖初选名单,书面征求市质推委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形成市质量奖获奖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九)结果审定。

市质推委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市质推办评审工作汇报,审定市质量奖和提名奖获奖组织预选名单,提请市政府批准。

(十)表彰授奖。

经市政府批准的获奖组织,由市政府发文进行通报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并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给予获奖组织资金奖励。

第五章奖励及经费
第十五条市政府对获得市质量奖和提名奖的组织进行一次性奖励。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具体奖励标准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有关质量品牌奖励规定及市质推委会议研究结果执行。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质量改进、技术攻关、科技研发和宣传培训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市质量奖的申报、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评审和日常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安排,列入市质监局部门预算。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质推办应跟踪国内、国际质量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最佳实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质量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结合西安市质量工作的发展情况,适时制(修)订本市质量奖管理相关办法、制度和规范。

第十八条申报市质量奖的组织应实事求是,对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违规行为的,终止其评审资格;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项的,由市质推办报市质推委,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励资金,并在市级官方媒体上予以曝光,该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质量奖。

第十九条获奖组织应珍惜荣誉,积极履行义务,向社会推广、分享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
管理创新,为提升我市质量管理水平发挥引领作用。

获奖组织获奖后4年内每年4月底向市质推办如实报送《西安市质量奖年报表》。

第二十条获奖组织可获得中国质量奖、陕西省质量奖的优先推荐,获奖组织的产品可获得政府优先采购的机会。

第二十一条已获得市质量奖的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质
量奖,5年后再次申报并获得市质量奖的,只授予证书和称号;获得提名奖的组织2年后再次获得该奖的,只授予证书和称号。

第二十二条获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涉及市质量奖荣誉时必须
注明获奖年度,同时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二十三条市质量奖评审工作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组
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公正廉洁。

对违反纪律的取消其管理或评审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评审人员和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
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西安市质量奖申报、评审、表彰有申诉或异议时,可以向市质推办提出。

市质推办应当自收到申诉或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建立评审人员、受评组织守纪双向监督反馈制度。

质量奖评审期间,受评组织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做出评
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守纪情况做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市质推办。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名牌战略指导委员会2010年3月23日发布的《西安市质量管理奖评定管理办法》(市名指委〔20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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