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现象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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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现象很严重
假冒批准文号,是当前保健食品市场诸多乱象之中最普遍的一种。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曝光及查处违法保健食品的公告中,以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最多。例如,2013年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关于查处健康牌减肥胶囊等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通知》里公布的130种违法保健食品中就有128种涉及假冒批准文号。
按照市场上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现象的形式与特点,可分为直接假冒、套用以及出租批准文号三种情况。
1.直接假冒
直接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即在自己的产品上标注子虚乌有的批准文号,将普通食品谎称为获得监管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其目的是以标示虚假的批准文号博得消费者的信赖,以冒充获得国家批准来抬高商品的身价。2012年,四川省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查获了一批标称为“气血和胶囊”的保健食品,其中一些生产企业标示为海南某保健品公司,批准文号标示为“国食健字20040552号”;另一些生产企业标示为香港某医药生物有限公司,批准文号标示为“港食健进字G2*******”。经调查,上述的批准文号均为假冒。可以看出,这是非常明显的假冒
监管部门批准文号,属于低端的造假行为。
2.套用真号
与直接假冒批准文号不同的是,被套用的批准文号是真实存在的。这种现象也被戏称为“乱戴帽”,因为我国保健食品的准入Logo就是一顶“蓝帽子”。套用批准文号现象具体又可细分为两种:一种是违法企业或个人在自己的产品上标注其他企业获批的批准文号,执法人员经检索后会发现批准文号确实存在,但批件内容与查获的产品风马牛不相及。如:查获某企业生产的“虫草胶囊”所套用的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号”,该批准文号其实是北京一家科技公司合法持有的“果寡糖饮液”文号。
另一种违法现象就较为隐蔽,是同一家企业在不同产品间的相互套用。如某企业申报的A产品获准拥有“国食健字××××号”之后,该企业为了省去逐一申报的繁琐程序与各项费用开支,在它生产的A、B、C三种产品上都使用这个相同的文号。对于该企业的上述三种产品,执法人员检查时所检索出的文号的确是合法的,而且也是该企业合法持有的,唯一的问题是与具体产品不相对应。这种违法情形容易被忽略之处在于,同企业的几个产品从名称到包装往往非常相似。这些让执法人员都难以分辨的产品,更罔谈普通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时的辨别。
3.出租文号
出租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即持有批准文号的企业把自己的文号“许可”给另一家企业或个人使用,收取一定的租赁费(或称为品牌使用费)。需要区别的是,出租批准文号是违法行为,而委托生产则是合法行为,两者不能混淆。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商标与专利是可以许可他人使用的,但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则不同,这一种行政许可是与特定企业相关联的,是具体的企业经申报后通过审批而获取的一项权利,并没有许可他人使用一说。需要说明的是,保健食品批件按法定手续进行转让属于另外一种情况。在未转让的法律状态下,擅自进行所谓的“许可使用”或者“授权生产”无任何合法依据,对于使用者而言是违法行为。此行为的本质就是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不论是假冒、套用,还是租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均违反了我国保健食品的管理制度,也从源头上扰乱了保健食品的市场秩序,是情节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现象的多发时期,治乱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严厉打击,以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秩序。同时,应对这些客观情况加以深入研究,力求在保健食品准入制度改革上有所突破。
探究假冒批准文号产生的根源,与保健食品的产品准入管理模式也不无关联。目前,我国保健食品准入管理实行的是审批制,保
健食品申请程序繁、门槛高,有些企业就选择了套号、冒号的所谓“捷径”。推行部分营养素成分清晰、功能明确的膳食补充剂类产品备案制,或许也可部分解决假冒批准文号泛滥的现象。
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文件上规定该药品的专有编号,此编号称为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试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国药试字+1位字母+8位数字。
化学药品使用字母“H”,中药使用字母“Z”,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的保健药品使用字母“B”,生物制品使用字母“S”,体外化学诊断试剂使用字母“T”,药用辅料使用字母“F”,进口分包装药品使用字母“J”。数字第1、2位为原批准文号的来源代码,其中“10”代表原卫生部批准的药品,“20”19”、“代表2002年1月1日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其它使用各省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的,为原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药品。第3、4位为换发批准文号之年公元年号的后两位数字,但来源于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文号仍使用原文号年号的后两位数字。数字第5至8位为顺序号。
怎样识别药品批准文号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对药品批准文号和试生产药品批准文号的表达格式作了规定,统一格式为“国药准(试)字+1位汉语拼音字母+8位阿拉伯数字”。其中(1)“准”字代表国家批准正式生产的药品,“试”字代表国家批准试生产的药品。(2)国药准(试)字后的1位汉语拼音字母代表药品类别,分别是H代表化学药品,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进口分装药品,T代表体外化学诊断试剂,F代表药用辅料,B代表保健药品,Z代表中药。(3)汉语拼音字母后的8位阿拉伯数字中的第1、2位代表批准文号的来源,其中10代表原卫生部批准的药品,19、20代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字代码分别是11-北京市,12-天津市,13-河北省,14-山西省,15-内蒙古自治区,21-辽宁省,22-吉林省,23-黑龙江省,31-上海市,32-江苏省,33-浙江省,34-安徽省,35-福建省,36-江西省,37-山东省,41-河南省,42-湖北省,43-湖南省,44-广东省,45-广西壮族自治区,46-海南省,50-重庆市,51-四川省,52-贵州省,53-云南省,54-西藏自治区,61-陕西省,62-甘肃省,63-青海省,64-宁夏回族自治区,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8位阿拉伯数字中的第3、4位表示批准某药生产之公元年号的后两位数字,第5、6、7、8位数字(即最后四位数字)为顺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