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
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杭州城市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2005-09-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
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分区规划及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基础上,按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实施日期】2005/01/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
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分区规划及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基础上,按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2023年度: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活动,适用于城市规划编制、审核、实施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履行城市规划管理职责,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等。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对城市在规划期内的发展方向、发展目标、总体结构、总体布局、总量控制、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等问题作出的规划。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区域规划、自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城市空间结构与功能分区等因素,科学确定城市发展战略和规划目标。
2.1.1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1)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划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计划进行,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2)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四步法”程序,确定总体规划方案,制定详细规划方案,编制实施方案,并进行评估。
2.1.2 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和批准(1)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向同级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2)同级规划主管部门接到城市总体规划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技术鉴定、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程序,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3)审查通过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没有审核通过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退回编制单位重办。
第三章分区规划第七条城市分区规划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框架下,对城市按照不同的空间用途和功能进行划分,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布局和规划。
第八条城市分区规划应当坚持“宜居宜业、宜游”的原则,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保障城市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杭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和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项目。
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
杭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引言杭州市是中国浙江省的省会,也是长三角经济区域的重要城市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在杭州市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杭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背景随着杭州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为了保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的居住环境,杭州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确保城市的合理利用和规划。
这些规定旨在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推动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
三、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杭州市的城市规划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科学性:城市规划管理要基于科学理论和技术,确保城市的发展符合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可持续性:城市规划管理要注重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
3.公平公正:城市规划管理要公开透明,充分考虑不同区域和居民的利益,确保城市的发展惠及全体市民。
4.整体性:城市规划管理要充分考虑城市不同部分之间的关系,形成完整的城市发展规划。
5.灵活性:城市规划管理要灵活应对不同阶段和情况下的城市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和修订规划。
四、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4.1 总体规划管理杭州市总体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管理的核心内容,目的是为城市发展提供指导。
具体的技术规定包括:•制定和修订总体规划的程序和指南;•总体规划的内容和要求;•总体规划的评价和监督。
4.2 区域规划管理区域规划管理是指对城市区域的规划和管理。
具体的技术规定包括:•划定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制定区域规划的具体要求;•区域规划的评价和监督。
4.3 分区规划管理分区规划管理是指对城市分区的规划和管理。
具体的技术规定包括:•划定不同分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制定分区规划的具体要求;•分区规划的评价和监督。
4.4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是指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和管理。
具体的技术规定包括:•划定土地利用的区域范围和分类;•制定土地利用规划的具体要求;•土地利用规划的评价和监督。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
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2)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和兼容 (2)第二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配置 (2)第三节地下空间开发 (3)第四节建筑容量 (8)第三章建筑管理 (10)第一节低、多层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 (10)第二节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建筑间距 (14)第三节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 (18)第四节建筑退让 (18)第五节建筑空间环境 (22)第六节场地设计标高 (24)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25)第一节市政交通场站工程 (25)第二节交通线性工程 (28)第三节市政管线工程 (30)第五章附则 (32)附录一本技术规定用词说明 (32)附录二术语 (32)附录三计算规则 (34)一、建筑高度计算 (34)二、住宅建筑间距计算 (34)三、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36)四、建筑面宽计算 (38)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定要求,并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技术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但在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历史地段,和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为加强城市风貌管理、突出城市特色的重要公共活动中心、交通门户枢纽等地区,可根据实际建设需要和城市设计,在控规中明确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城市综合体建设应按照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人防、环保、卫生、交通、防汛、文物保护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技术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和兼容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至少明确至中类。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 3.5。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2)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和兼容 (2)第二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配置 (2)第三节地下空间开发 (3)第四节建筑容量 (8)第三章建筑管理 (10)第一节低、多层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 (10)第二节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建筑间距 (14)第三节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 (18)第四节建筑退让 (18)第五节建筑空间环境 (22)第六节场地设计标高 (24)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25)第一节市政交通场站工程 (25)第二节交通线性工程 (28)第三节市政管线工程 (30)第五章附则 (32)附录一本技术规定用词说明 (32)附录二术语 (32)附录三计算规则 (34)一、建筑高度计算 (34)二、住宅建筑间距计算 (34)三、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36)四、建筑面宽计算 (38)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定要求,并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技术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但在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历史地段,和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为加强城市风貌管理、突出城市特色的重要公共活动中心、交通门户枢纽等地区,可根据实际建设需要和城市设计,在控规中明确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城市综合体建设应按照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人防、环保、卫生、交通、防汛、文物保护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技术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和兼容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至少明确至中类。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8版g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规划局拟订的《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杭政函[2005]27号)同时废止。
2008年6月21日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2023年度: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意义1.为了引导和规范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证城市建设的科学、合理、有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节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适用于本市各类城市规划活动,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
2.本规定不适用于农村规划管理。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一节规划编制程序1.规划编制包括前期调研、方案编制、意见征询、审批公示、审批备案等环节。
2.各个环节的程序和要求必须严格遵守,其中方案编制必须根据所涉及规划内容,遵循城市规划基本原则。
第二节规划编制技术要求1.规划编制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划编制技术标准进行,保证规划内容的科学、合理性。
2.规划编制应充分考虑城市整体发展方向和可行性,注重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一节规划实施环节1.规划实施包括实施计划制定、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环节。
2.各个环节必须充分考虑质量、安全、环保等因素,确保规划实施的成功。
第二节规划实施监管1.规划实施监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划实施监管要求进行,各个环节的监管必须严格执行。
2.规划实施监管应当加强对于规划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预测和防范,确保规划实施的高效、安全、可持续。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一节规划管理机构1.杭州市规划局是本市的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2.各区、县规划局应当配合市规划局的工作,认真执行相关的城市规划管理要求。
第二节规划管理制度1.规划管理制度包括规划编制、实施计划、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各个制度必须科学、合理并严格执行。
2.规划管理制度应当形成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不断优化和完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违法行为的处理1.违反本规定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包括责令改正、罚款、行政处罚等。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版
2023年度: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规定目的和依据1. 为规范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市民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适用范围和对象1.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2. 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和城市规划实施等。
第三节城市规划管理原则1. 国家、省和杭州市城市规划的统一性和综合性原则。
2. 保障市民合法权益和公众参与原则。
3. 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4. 安全和灾害防治原则。
5. 管理科学和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一节规划编制机构1. 城市规划编制机构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机构。
2. 城市规划编制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并依法履行城市规划编制职责。
第二节规划编制程序1. 城市规划编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过公众参与,确保科学性、民主性、透明度。
2. 城市规划编制程序包括规划编制计划、方案设计、意见征询、汇总研究、报批审查等阶段。
第三节规划编制内容1.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空间结构、城市区域分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重点建设项目等内容。
2. 具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对不同类型的城市空间和功能进行详细规划。
第三章城市设计第一节城市设计机构1. 城市设计机构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组织城市设计的机构。
2. 城市设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城市设计资质,并依法履行城市设计职责。
第二节城市设计程序1. 城市设计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过公众参与,确保科学性、民主性、透明度。
2. 城市设计程序包括城市设计任务书制定、城市设计方案设计、意见征询、汇总研究、报批审查等阶段。
第三节城市设计内容1. 城市设计内容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2. 城市设计应当合理布局,注重人文情感,促进城市品质提升。
第四章城市规划实施第一节规划实施机构1. 城市规划实施机构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组织城市规划实施的机构。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杭政办函(2008)219号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2023年度: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管理,维护城市建设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及城市规划管理行为。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空间进行综合配置、布局和设计的行为,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等。
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实施、科学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城市规划工作,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指确定城市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对城市空间进行总体设计和布局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然资源利用规划等相协调,与城乡结合部规划、交通运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城市总体发展思路和战略定位;(二)城市用地总体布局和空间组织形态;(三)主要功能分区及其范围;(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概念性布局及规模;(五)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和措施;(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和措施;(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长期、中期、短期三个阶段的实施规划,明确各阶段的任务和目标。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经过必要的专家论证和公众意见征求程序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详细规划第八条城市详细规划是指对城市某一片区或某一区域进行具体设计和规划的工作。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遵循“合理布局、安全环保、经济适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九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用地性质及其分区;(二)道路交通布局和交通组织形式;(三)建筑物控制高度和容积率;(四)绿地系统和公共空间布局;(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详细布局和规模;(六)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措施;(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八)其他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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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
表( 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2.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1)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4.未列入表(3—1)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第八条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表( 3—1)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
第九条建设用地小于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和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项目。
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条新建房屋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一节低、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第十一条住宅正面间距不应小于13m,但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且朝向为正南北向时,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
L=1.2H,且L≥13m注: 为遮挡建筑,其建筑高度H(单位m);L:两建筑间距(单位m);(下同)。
2.平行布置且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时,住宅正面间距可按表(4-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4-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倍L 1=1.0×1.2H且L 1≥13mL 2=0.9×1.2H 且L 2≥13mL 3=0.8×1.2H 且L 3≥13mL 4=0.9×1.2H 且L 4≥13m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行关系控制;当夹角大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倍。
1L1=1.2H且L1≥13mL2=1.0H且L2≥13m2L1=1.2H且L1≥13mL2=1.0H且L2≥13m第十二条住宅与北侧非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住宅高度的倍且不应小于13m,有一幢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 m。
L≥0.8H 且L≥13m第十三条 住宅两侧的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9m ,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6 m 。
若对住宅主朝向产生较大视线干扰时,间距不应小于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建筑高度的倍。
L≥0.7H 且L≥9mL≥9m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等非居住用房的,与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最多扣除5m ),且不应小于13m ,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 ;当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不得扣除被遮挡现状住宅(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住宅)底层非居住建筑的高度。
新建住宅既有建筑新建建筑第十五条 住宅山墙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对建筑山墙仅一侧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宜小于6m 。
开窗2.相对建筑均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应小于8m 。
L≥8m开窗设阳台第十六条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应小于15m;与其正面垂直布置的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 且不应小于13m;以上最小距离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
当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或与南侧建筑有一定夹角时,应参照住宅建筑的相关规定折减后确定间距。
同一地块内自身遮挡的可根据用地情况适当放宽。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山墙两侧其它建筑的间距参照住宅建筑控制。
L 1≥1.5H 且L 1≥15m第十七条 宾馆客房、科研办公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外墙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应小于10m ;相互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应小于6m ;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间距应适当扩大。
宾馆客房、科研办公和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等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参考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控制。
地块内的非居住建筑在满足消防、卫生等要求前提下,根据建筑布局情况间距可适当放宽。
L 1≥0.7H 且L 1≥10mL 3≥0.6H 且L 3≥6m第十八条非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外墙间距参照第十七条规定并适当扩大,山墙间距参照住宅建筑山墙间距要求。
第十九条经具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需翻建、改建的低、多层住宅建筑,可按原有的位置、高度、规模、性质翻建,不执行上述间距规定。
第二节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间距第二十条高层建筑与北侧、东侧、西侧住宅的间距,应满足被遮挡的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二小时(危旧房改造等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区块除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建筑与其北侧正南北投影范围内住宅的间距,按以下公式计算:L =(H - 24)×+ S注:式中L为建筑之间间距(m),最小值29m;H为高层建筑高度(m);S为高层建筑正南北向投影的宽度(m)。
L=(H-24)×0.3+S且L≥29m(1)L值大于时按控制;当按计算时形体规则的遮挡建筑可套用多层建筑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2)同一地块内建筑同步设计的,建筑间距可折减至0.9L,但不能与本条第(1)款同时适用;(3)当受遮挡建筑为新建住宅时,L值可扣除其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扣除的最大值为10m。
2.高层建筑与其正北侧投影范围外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主朝向面向高层建筑,或住宅主朝向与高层建筑正午投影范围正面相对的,间距不应小于24Q(单位m,下同)。
①Q为高层建筑高度综合影响系数,详见附则一《术语》;②同一地块两建筑同步设计时,可取消Q值的计算,并适用本章所有条款。
(2)住宅与高层建筑山墙相对,或平行布置前后错开的,间距不应小于13Q 。
L 1≥13Q(3)采取第(1)、(2)款以外的其它布置方式的,间距不应小于18Q 。
第二十一条 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建筑与南侧南北向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外墙的间距,不应小于18Q ;与南侧东西向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北山墙的间距,不应小于13Q 。
当高层建筑为居住建筑时还必须满足第一节有关低、多层建筑遮挡居住建筑的规定。
L 1≥18Q 22.非居住高层建筑与南侧高层住宅外墙的间距,不应小于24Q 。
L≥24Q第二十二条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按住宅与高层建筑间距标准控制,并进行日照分析,其日照应满足《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的,与地块外建筑外墙间距不应小于20Q ,与地块内建筑外墙间距不应小于15m 。
1用地红线L 1≥20Q2L 2≥15m(2)相互垂直布置的,应大于等于13Q ;南侧建筑外墙朝北时,应大于等于15Q 。
1L 1≥13Q L 2≥15Q(3)高层建筑山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3Q 。
L≥13Q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与其周边相邻地块的低、多层非居住建筑(第二十二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外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5m 。
2.外墙与山墙之间间距不宜小于13m 。
3.山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9m 。
4.高层建筑为居住建筑的,其与多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还必须满足第一节有关多层建筑遮挡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且外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8 m。
5.低多层建筑为宾馆客房和集体宿舍等建筑的,前四款规定的最小间距,应乘以高层建筑的Q值。
第二十五条高层建筑裙房,应满足多层建筑与其它建筑的间距要求。
第三节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第二十六条独立设置的高度6m以下的传达室、变配电房、泵房、小库房和车库等建筑,或面向住宅一侧不开窗的商业建筑,与住宅外墙间距在满足消防、卫生、环保要求情况下不应小于6m。
第二十七条学生宿舍与其它建筑的间距及日照标准参照住宅建筑标准控制。
第二十八条工业、仓储、市政及特殊用地内的建筑之间间距按相关的消防、环保、绿化和安全的有关规范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