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海难救助合同-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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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难救助的分类



1 纯救助 纯救助(Pure Salvage)一词是英美法术 语,其法律内涵是指船舶、货物等遭遇海难 后,未请求外来援救,完全由救助方自行进 行救助的行为 该种救助形式的本质特征是,救助方与被救 助方之间并未形成救助遇难物的合意。
2 合同救助


合同救助通常是指根据“无效果,无报酬” ( “No Cure,No Pay”)为原则的救助协议 进行救助的一种形式。这是当今海难救助活 动中应用最为普遍的形式。 “无效果,无报酬”是海难救助法律制度中一 项历史久远的原则,《1910年公约》正式 确认了这一原则


雇佣救助属于我国《海商法》下海难救助合 同的一种,除《海商法》第九章中有关“无 效果,无报酬”和特别补偿条款不适用雇佣 救助外,其他条款也应适用雇佣救助。 《海商法》171、179条之规定
三、海难救助的性质


1 “无因管理说”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 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该他人被称 为本人,因事务的管理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 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无因管理之债
纯救助与无因管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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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无因管理成立后,即使事务管理的结果对本 人无利益,本人也应偿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费用, 该费用是否必要,依支出时的客观情况判定,而不 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准,支出时为必要,纵因其 后情况发生变化,费用的支出变得不必要,本人偿 还的范围也不缩小;而海难救助中的救助方要获得 救助报酬,则要求必须取得救助效果,无效果,则 无报酬。 第二,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下,管理人获得的只是其 支出费用的补偿,而在海难救助法律关系下,救助 方获得救助报酬的数额与其支付的成本费用之间并 无必然的联系
2 “准契约说”


“准契约”的概念源于罗马法,是指当事人之 间虽然没有缔结契约,但衡诸公平原则和公 序良俗,其行为所发生的效果应与缔结契约 相同,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遗 赠等。 我国《民法通则》等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 民法都排除使用“准契约”这一不科学的概念 ,其最重要的表现就是将无因管理、不当得 利制度完全得以独立
本章要点


海难救助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由于海 上风险的特殊性,鼓励海难救助成为该法律制度的 根本宗旨。“无效果,无报酬”是海难救助法的传统 原则,在救助成功且获救财产价值充分的情况下, 救助报酬的数额一般来说是很丰厚的;而如果救助 没有效果,则救助人无权请求救助报酬。 20世纪50年代以来,海上石油运输迅猛增长,基 于保护海洋环境的考虑,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 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被突破,这导致了特别补偿制度 的产生。



所谓“援救”是指船舶或货物尚未脱离其船员 的占有,而由第三方前来救援,协助使其脱 离危险的行为; 所谓“救助”是指船舶或货物已经脱离其船员 占有,正在漂流或者行将沉没,由第三方予 以施救的行为。 英美法系不作上述区分,以海难救助( Salvage)一词统括之,其理由是所谓的援 救行为与救助行为虽然在表面形式上有所不 同,但在法律本质上并无差别,以此来区分 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欠妥当。作者认为, 英美法的做法更为合理
3 雇佣救助

在实践中往往还存在一种名为“雇佣救助” 的救助方式,这种救助方式的特点是:




第一,以救助方提供的一般性劳务为合同标的; 第二,关于救助报酬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救助报 酬的方法有明确的约定; 第三,无论救助活动是否取得效果,被救助方 都必须根据合同约定向救助方支付报酬。 另外,在雇佣救助的情况下,还往往约定救助 指挥权在遇险的一方,而非救助方



实际上,救助法律关系中救助报酬数额的确 定,其实并不是以救助方的损失为依据,救 助方的损失也仅仅是确定救助报酬需要考虑 的一个因素而已。 另外,鼓励救助是海难救助的宗旨,将被救 助方因此而取得的利益视为不当得利,也显 然与情理不符。 因此,不宜将海难救助等同于不当得利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海难救助制度的产生与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民法制度的形成并无 关联,其有自身的历史渊源和实践基础,而 且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已形成了自成一体的 理论体系,一定要从民法的一般原则中来找 所谓的依据,其方法论本身就是错误的。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思路可能会在认识上导 致不同属性的法律关系的混淆,从而造成在 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错误。




(1)救助方是否有权向获救船员请求救助报酬 ? (2)救助方是否有权向货物所有人请求救助报 酬? (3)救助方是否有权向遇难船舶的所有人请求 救助报酬? (4)救助方是否有权向船舶所有人请求特别补 偿?
第一节 海难救助概述


一、海难救助的概念 海难救助(Salvage At Sea),是指某人 对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遭遇危险的 船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自愿进行救助而形 成的法律关系。 大陆法系在传统上将海难救助区分为援救行 为(Assistance)和救助行为( Sauvetage)两种不同的类型,并以此来 确定不同的权利义务
3 “不当得利说”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他人 有损失的事实,由于该项利益的取得缺少法律上的 根据,且其取得系建立在他人受有损害的基础之上, 故利益的享有人应当将该项利益返还于因此受有损 害的人 在不当得利法律制度下,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范围仅 限于受损人所受损失的范围,那么,救助方的损失 是什么呢?是其救助活动的成本费?还是由于其进 行救助活动而丧失的营运收入?
第五章 海难救助

第一节 海难救助概述

一、海难救助的概念 二、海难救助的分类 三、海难救助的性质 一、救助标的是法律认可的 二、救助标的处于危险之中 三、救助行为是自愿行为 四、关于救助效果的问题

第二节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救助报酬



一、海难救助合同 二、救助报酬 三、特别补偿 四、船东互保协会的特别补偿条款
引读案例


一艘满载木材的船舶在海上触礁,船舶燃油 有部分泄漏,一艘过往船舶接收到遇难船船 长发出的求救信号后,在未签订书面救助合 同的情况下,对遇难船进行了救助。 最后,全部船员与部分货物获救,而遇难船 舶沉没,经核实,获救货物的价值远低于救 助方投入的救助成本费用。
引读案例

通过学习本章思考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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