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规划规范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规定(广州 新细则)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规定(广州新细则) 附录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规定表一、居住建筑工程密度1、2区允许最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规定建筑物高度(米) 层数(层) 密度1区建筑密度D(%) A类地块≤15 >15, ≤18 >18, ≤21 >21, ≤24 >24, ≤27 >27, ≤30 >30, ≤36 >36, ≤43 >43, ≤49 >49, ≤55 >55, ≤61 >61, ≤67 >67, ≤73 >73, ≤80 >80 ≤4 ≤5 ≤6 ≤7 ≤8 ≤9 ≤11 ≤13 ≤15≤17 ≤19 ≤21 ≤23 ≤25 ≥26 40 40 40 40 40 36.5 34 32 31.5 31 30 30 29.529.5 B类地块 45 42.5 42.5 42.5 42.5 42.5 38.5 35.5 33.5 32.5 32 31 30.5 30 30 45 45 45 45 44.5 40 37 35 34 33 32 31.5 31 31 2 2.4 2.8 3.2 3.6 4 4.4 4.8 5.3 5.8 6.3 6.8 7.3 7.6 C类地块容积率FAR A类地块 B类地块 1.8 2.1 2.5 2.9 3.43.84.2 4.6 55.5 66.5 77.5 7.8 2.2 2.7 3.1 3.6 4 4.4 4.8 5.2 5.7 6.2 6.77.2 7.7 8 C类地块≤4 ≤5 ≤6 ≤7 ≤8 ≤9 ≤11 ≤13 ≤15 ≤17 ≤19 ≤21 ≤23≤25 ≥26 38 38 38 38 38 35 32 30 29.5 28.5 27.5 26.5 26 25.5 层数(层) 密度2区建筑密度D(%) A类地块 B类地块 42.5 40 40 40 40 40 36.5 33.5 31.5 31 29.5 28.5 27 26.5 26.5 42.5 42.5 42.5 42.5 42.5 38.5 35 33 32 31 29.5 28 27.5 271.92.2 2.6 33.4 3.84.1 4.5 4.95.3 5.6 66.4 6.6 C类地块容积率FAR A类地块B类地块 1.7 2 2.4 2.8 3.2 3.6 4 4.3 4.7 5.1 5.5 5.9 6.3 6.6 6.8 2.1 2.5 2.93.4 3.84.2 4.5 4.95.3 5.76.1 6.5 6.8 7 C类地块表一附注:本表适用于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的净建设用地;其运用规定如下:(一)净建设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的,按表中各要素对应值直接取用;净建设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至1万平方米的,按表中各要素对应取值后按本附录表五折减后应用。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已经2015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11月4日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2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宜居城乡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首善之区”、建设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规划管理建筑面积的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中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一般情况下,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遇有本办法第三至十一条所列情况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房屋预售及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建筑面积测算,不适用本规定,按照《房屋测量规范》(GB/T17896.1—2000)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8米(3.6+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住宅建筑层高大于5.8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条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7米(4.5+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按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办公建筑层高大于6.7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五条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2米(5.0+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按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7.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六条居住建筑的阳台、入户花园、设备间以及非居住建筑的阳台、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半开敞空间,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飘窗突出外墙结构边线小于或者等于0.5米且高度(含上下结构厚度)小于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超出上述规定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突出建筑外墙结构边线小于或者等于0.5且无围护结构的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等建筑外墙附属物不计算建筑面积。
突出建筑外墙结构大于0.5米或者有围护结构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条架空层、避难层、结构转换层、设备管理夹层层高小于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层高大于或者等于2.2米的,按照本规定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
广州市住宅设计规范
颁布日期:1997-09-01执行日期:1997-09-01广州市住宅设计试行规范1.总则1.0.1 为提高住宅设计水平,根据近年来广州市住宅设计的实践基础,规范部分设计条件,特制定本规范。
1.0.2 凡新建住宅,均应执行本规范。
1.0.3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广州地区八个行政区、四个县级市及有关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1.0.4 本规范主要针对普通居民住宅的居住条件而规定,包括低层、多层、中高层及高层住宅。
对于特别居住条件的住宅,如豪华住宅、别墅住宅、小面积住宅及复式住宅等可参照本规范调整部分设计条件。
1.0.5 本规范是在执行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的过程中,结合广州市多年来住宅设计的地区特点,对某些设计条件的具体化,并对个别内容作了补充及调整。
1.0.6 在执行本规范的同时,应遵循国家、省及地方颁布的其它有关专业标准、规范。
1.0.7 本规范从1997年9月1日起执行。
1.0.8 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若对某些条文内容有不同的理解,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2.分类及户型2.1 分类2.1.1 住宅只作高度上的分类,并按国家规范的分类规定:2.1.1.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1.1.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2.1.1.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2.1.1.4 高层住宅为十层至建筑总高100米;2.1.1.5 超高层住宅为建筑总高100米以上;2.1.2 住宅层数计算的起始层,指可以直通外地面的住宅层面作为住宅的起始层。
2.1.3 住宅综合楼中的住宅首层出入口置于高度不超过三层的公共建筑(裙楼)??屋顶层面,且公共建筑屋顶层面又具备方便、畅顺、安全直达地面的公共疏散条件,则低层及多层住宅的起始层面可从公共建筑的屋顶层面计起。
2.1.4 设有半地下室的住宅,半地下室顶板面层作为住宅的起始层。
2.1.5 住宅顶层为两层一户的跃层住宅(或称复式住宅),其跃层不计入控制层数。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目录第1节术语2第2节建筑高度4第3节建筑间距6第4节建筑退让间距9第5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15第6节居住建筑天井17第7节骑楼18第8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22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29第1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经基设字58号)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地面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目录第1节术语 2第2节建筑高度 4第3节建筑间距 6第4节建筑退让间距 9第5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15第6节居住建筑天井 17第7节骑楼 18第8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22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29第1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经基设字58号)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地面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广州市实施《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办法
广州市实施《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办法及广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办法《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T50353-2005)于2005年7月1日起实行。
为使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得到有效实施,同时为更科学地核算建筑工程的容积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实施办法:1.1、建筑物层高2.2米及以上、四面有围护结构的用房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建筑,内空间净高2.1米及以上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内空间净高1.2至2.1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3、建筑内部设局部复式的,其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不足2.2米的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4、场馆看台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部分,净高2.1米及以上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1.2至2.1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5、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6、建筑物的大厅、门厅以及大型会议厅、工厂车间、仓库、舞台等大空间建筑物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内部设有通廊、回廊或挑台时,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小于2.2米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7、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8、地上立体书库、立体车库、仓库等,无结构层的按1层计算;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数计算;层高2.2米及以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9、建筑物外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门廊等,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10、建筑物顶部有顶盖有围护结构的用房如梯屋、水箱间、电梯机房、人防用房等,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地方性规范总结(广州)
注:高层建筑超过100米的建筑高度部分不纳入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规范依据:
1、《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五:民用非精居选住可建编筑辑间pp距t (L)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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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
规范依据: 1、《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六:医院等特殊民用非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表;附表七:建 筑工程最小退界距离规定。
其他地区居住建筑间距(L)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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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依据: 1、《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四:(二)精其选他可地编区辑居pp住t 建筑间距(L)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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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
民用非居住建筑间距(L)表:
对建筑面宽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研究或者专家评审,其 建筑面宽根据研究或者评审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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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
重点关注: 1、阳台比例不宜超过15%。 2、阳台进深控制为1.2H(H为阳台封口梁以下的净高),超过1.2H部分按全面积计算。 3、飘窗进深不宜大于0.5米。 4、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进深不宜大于0.5米。 5、公建配套的建筑面积按套内面积计算。 6、计算建筑密度时,建筑基地面积需计算标准层阳台的投影面积,非建筑首层的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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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作者:————————————————————————————————日期: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目录第一节术语 (3)第二节建筑高度 (5)第三节建筑间距 (8)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 (11)第五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17)第六节居住建筑天井 (20)第七节骑楼 (23)第八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27)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34)第一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广东省标准建筑规范
广东省标准《居住小区技术规范》DBJ15-11-94——广州市城市规划局1.0.4.2Ⅱ类小区: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
1.0.4.3Ⅲ类小区: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或其他用地有混合交叉使用的小区。
1.0.5小区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0.5.1适应居民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增长的要求,满足居民居住生活条件。
1.0.5.2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社会、人文、经济环境,使之相互协调。
1.0.5.3充分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裁与特点、建筑气候区划、地形地貌、自然景点、民族风格等地方特点,力求各具特色、突出个性。
1.0.5.4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环保、环卫、防灾、绿化及有利管理等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与生活环境。
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空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有利于商品化经营和社会化管理。
1.0.5.7为生产、施工工业化及建筑群体多样化创造条件。
1.0.6小区规划、设计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7小区规划设计应包括土地综合利用规划、不区各专项规划设计、小区技术经济分析三项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7.1小区土地综合利用规划包括:用地选择、用地构成、用地平衡、用地规划结构与用地布局等内容。
1.0.7.2小区专项规划设计包括:住宅、公建配套设施、竖向、道路、绿化、市政管线等规划。
1.0.7.3小区规划技术经济分析包括:小区建设造价估算及相应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2土地利用与空间规划2.1土地利用与规划2.1.1小区的用地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2.1.1.1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要求。
2.1.1.2为有利生产、工作、方便生活、应尽可能地接近就业工作区,并与邻近小区及城市干道有方便的交通联系。
广州市城乡规划细则_细则_
广州市城乡规划细则广州市城乡规划细则最新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广州市城乡规划细则,欢迎阅读!广州市城乡规划细则最新全文第一章建设规划管理第一节工业建设规划第一条工业建设,应根据本市的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及其它轻工业,严格控制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
第二条新建和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布置在远郊工业区和卫星城镇,近郊工业区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三条市中心区内现有分散的工业企业,应逐步进行调整。
对用地省、运输量小和污染少的工厂,应结合旧城改造,集中建设综合性的工业楼;对易燃、易爆、污染严重、运输量大工厂,应有计划地实行关、停、转、迁。
第四条大中型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充分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应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
第五条工业建设项目的有关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绿化等配套工程或设施,应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第二节仓库区规划第六条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和健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东江口西岸、杨梅岭、夏元、南岗为港口仓库区;新塘、石马、塞坝口、大干围为一般性仓库区;沙洛、大石、南岗(本字结构为:边上边凸宝盖,中间一个工字,下边一个口字)为船舶基地或仓库区;苍头为危险品仓库区;南岗(本字结构为左边三点水,右边上边凸宝盖,中间一个工字,下边一个口字)、加庄及南岗为油库区。
第七条危险品仓库应布置在远郊。
市区内现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场,应有计划地外迁。
第八条仓库区内应有相应的停车和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物。
第三节交通建设规划第九条铁路客运站,应统一建设各项配套工程和综合服务设施,并设置相应的交通广场和停车场。
第十条旧城区内现有的铁路货运站场不宜扩建,并应有计划外迁。
按规划在铁路沿线新建、扩建大朗、三眼桥、夏元等大型货场。
第十一条铁路与城市道路或主要公路的交叉道口,应按城市规划要求逐步设置立交。
广州市住宅设计规范
颁布日期:1997-09-01执行日期:1997-09-01广州市住宅设计试行规范1.总则1.0.1 为提高住宅设计水平,根据近年来广州市住宅设计的实践基础,规范部分设计条件,特制定本规范。
1.0.2 凡新建住宅,均应执行本规范。
1.0.3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广州地区八个行政区、四个县级市及有关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1.0.4 本规范主要针对普通居民住宅的居住条件而规定,包括低层、多层、中高层及高层住宅。
对于特别居住条件的住宅,如豪华住宅、别墅住宅、小面积住宅及复式住宅等可参照本规范调整部分设计条件。
1.0.5 本规范是在执行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的过程中,结合广州市多年来住宅设计的地区特点,对某些设计条件的具体化,并对个别内容作了补充及调整。
1.0.6 在执行本规范的同时,应遵循国家、省及地方颁布的其它有关专业标准、规范。
1.0.7 本规范从1997年9月1日起执行。
1.0.8 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若对某些条文内容有不同的理解,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2.分类及户型2.1 分类2.1.1 住宅只作高度上的分类,并按国家规范的分类规定:2.1.1.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1.1.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2.1.1.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2.1.1.4 高层住宅为十层至建筑总高100米;2.1.1.5 超高层住宅为建筑总高100米以上;2.1.2 住宅层数计算的起始层,指可以直通外地面的住宅层面作为住宅的起始层。
2.1.3 住宅综合楼中的住宅首层出入口置于高度不超过三层的公共建筑(裙楼)??屋顶层面,且公共建筑屋顶层面又具备方便、畅顺、安全直达地面的公共疏散条件,则低层及多层住宅的起始层面可从公共建筑的屋顶层面计起。
2.1.4 设有半地下室的住宅,半地下室顶板面层作为住宅的起始层。
2.1.5 住宅顶层为两层一户的跃层住宅(或称复式住宅),其跃层不计入控制层数。
广东省标准建筑规范
广东省标准《居住小区技术规范》DBJ15-11-94——广州市城市规划局1.0.4.2Ⅱ类小区: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
1.0.4.3Ⅲ类小区: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或其他用地有混合交叉使用的小区。
1.0.5小区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0.5.1适应居民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增长的要求,满足居民居住生活条件。
1.0.5.2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社会、人文、经济环境,使之相互协调。
1.0.5.3充分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裁与特点、建筑气候区划、地形地貌、自然景点、民族风格等地方特点,力求各具特色、突出个性。
1.0.5.4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环保、环卫、防灾、绿化及有利管理等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与生活环境。
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空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有利于商品化经营和社会化管理。
1.0.5.7为生产、施工工业化及建筑群体多样化创造条件。
1.0.6小区规划、设计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7小区规划设计应包括土地综合利用规划、不区各专项规划设计、小区技术经济分析三项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7.1小区土地综合利用规划包括:用地选择、用地构成、用地平衡、用地规划结构与用地布局等内容。
1.0.7.2小区专项规划设计包括:住宅、公建配套设施、竖向、道路、绿化、市政管线等规划。
1.0.7.3小区规划技术经济分析包括:小区建设造价估算及相应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2土地利用与空间规划2.1土地利用与规划2.1.1小区的用地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2.1.1.1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要求。
2.1.1.2为有利生产、工作、方便生活、应尽可能地接近就业工作区,并与邻近小区及城市干道有方便的交通联系。
广州市建筑规划规范
第一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122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1.11 建筑间距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面(柱)之间的水平距离。
1.12 自身一方建筑间距指一幢建筑工程的外墙面中点至其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或规划河涌中线的水平距离。
1.13 退让间距指临规划道路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控制线至规划道路边线最短的水平距离。
广州市建筑规划规范
第一节术语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者暂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造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造工程的用地。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造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造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造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造工程建造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执行。
1.4.2 建造工程规划建设总建造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造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造面积。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造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造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造的建造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造面积除外;(2) 以下建造的建造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造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 15 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造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造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指建造层高 2.2 米以上的建造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造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造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造部份。
除有特殊规定外,建造高度是指计算建造间距的建造高度。
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面(柱)之间的水平距离。
指一幢建造工程的外墙面中点至其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或者规划河涌中线的水平距离。
指临规划道路的建造工程的建造控制线至规划道路边线最短的水平距离。
指不拆除、不改变原有建(构)筑物的基础、外墙立面、建造层数、高度、面积、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
第二节建造高度2.1.1 本条中的建造高度是指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天面附属建(构)筑物顶的垂直高度。
2.1.2 在我市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文物普查确定的文牧保护单位等规划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造物,其建造高度应符合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规划执行。
《广州市规划局贯彻实施《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办法
附件广州市规划局贯彻实施《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中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住宅内的阳台、入户花园、设备间等半开敞空间的建设及其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原则上位于建筑结构内的半开敞空间均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二)位于建筑结构外的半开敞空间的面积计算办法如下:住宅位于建筑间距标准为1H及以上的区域,半开敞空间的进深一般不得超出楼层梁底净高;位于其他区域,半开敞空间的进深一般不得超出楼层梁底净高的0.7倍。
符合该要求的半开敞空间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套内半开敞空间的投影面积不得超出套内建筑面积的15%。
第四条 非居住建筑的空中花园、活动平台、阳台等半开敞空间,外围有围护结构或栏杆高度为1.5米及以上的,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外围无围护结构且栏杆高度不足1.5米的,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五条 公共架空层、避难层、结构转换层等,层高2.2米及以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不足2.2米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公共架空层是指用于公众活动或者环境绿化的、开放式的开敞空间。
主要包括首层架空、结构转换层架空及避难层的避难空间;应保证有一定的规模,最窄处的净宽度不得少于3米;因安全需要可以设置栏杆,但不得围闭。
除首层、结构转换层和避难层外,其它楼层如确需设置公共架空层的,架空部分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该楼层建筑面积的1/2,且不得围闭。
第六条 除复式住宅的客厅外,住宅层高一般不得大于3.3米;小空间的办公、商业用房的层高一般不得大于4.5米。
层高超出上述范围的,按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
广州市住宅设计规范
颁布日期:1997-09-01执行日期:1997-09-01广州市住宅设计试行规范1.总则1.0.1 为提高住宅设计水平,根据近年来广州市住宅设计的实践基础,规范部分设计条件,特制定本规范。
1.0.2 凡新建住宅,均应执行本规范。
1.0.3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广州地区八个行政区、四个县级市及有关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1.0.4 本规范主要针对普通居民住宅的居住条件而规定,包括低层、多层、中高层及高层住宅。
对于特别居住条件的住宅,如豪华住宅、别墅住宅、小面积住宅及复式住宅等可参照本规范调整部分设计条件。
1.0.5 本规范是在执行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的过程中,结合广州市多年来住宅设计的地区特点,对某些设计条件的具体化,并对个别内容作了补充及调整。
1.0.6 在执行本规范的同时,应遵循国家、省及地方颁布的其它有关专业标准、规范。
1.0.7 本规范从1997年9月1日起执行。
1.0.8 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若对某些条文内容有不同的理解,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2.分类及户型2.1 分类2.1.1 住宅只作高度上的分类,并按国家规范的分类规定:2.1.1.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1.1.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2.1.1.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2.1.1.4 高层住宅为十层至建筑总高100米;2.1.1.5 超高层住宅为建筑总高100米以上;2.1.2 住宅层数计算的起始层,指可以直通外地面的住宅层面作为住宅的起始层。
2.1.3 住宅综合楼中的住宅首层出入口置于高度不超过三层的公共建筑(裙楼)??屋顶层面,且公共建筑屋顶层面又具备方便、畅顺、安全直达地面的公共疏散条件,则低层及多层住宅的起始层面可从公共建筑的屋顶层面计起。
2.1.4 设有半地下室的住宅,半地下室顶板面层作为住宅的起始层。
2.1.5 住宅顶层为两层一户的跃层住宅(或称复式住宅),其跃层不计入控制层数。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 总则1.1为实现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国家、建设部、⼴东省和⼴州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将逐步覆盖⼴州市⾏政辖区范围,为上⼀层次的规划提供技术基础,对下⼀层次的规划进⾏有效的导控,对建设地区的⼟地使⽤性质、使⽤强度、道路⼯程管线和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予以控制要求,为城市规划⾏政管理提供依据。
1.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满⾜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在全⾯整合纳⼊城市规划管理动态信息和已审批各项规划成果的基础上,形成覆盖全市的⾯向规划管理的“⼀张图”管理平台。
1.4本规定中所指“规划管理单元”是指结合⾏政街道界线、明显地理界线等因素划定的,⽤地规模适宜的,由多个规划地块所组成的规划管理范围。
“规划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编制单位。
1.5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使⽤计算机辅助设计,并严格执⾏本规定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计算机数据标准的相关要求,确保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计算机数据的规范化、标准化。
1.6在⼴州市域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照本规定执⾏。
1.7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8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州市城市规划局。
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2.1 资料收集和现状调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如下资料:(1)上层次规划对该地区的要求;(2)规划地区⾃然条件及历史资料;(3)规划区⼈⼝分布现状;(4)规划区⼟地利⽤现状情况、重要企事业单位情况等技术经济资料;(5)现有居住、⼯业、重要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地、风景名胜等城市重要现状情况及发展要求;(6)城市环境及其它资料;(7)与本规划区有关的已审批规划;(8)规划管理审批信息:包括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地划拨资料、已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已批规划⽤地许可证及其规划设计条件和建筑放线验线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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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术语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建筑层数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建筑控制线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建筑高度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建筑间距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面(柱)之间的水平距离。
自身一方建筑间距指一幢建筑工程的外墙面中点至其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或规划河涌中线的水平距离。
退让间距指临规划道路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控制线至规划道路边线最短的水平距离。
原状维修指不拆除、不改变原有建(构)筑物的基础、外墙立面、建筑层数、高度、面积、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
第二节建筑高度限制规定2.1.1 本条中的建筑高度是指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天面附属建(构)筑物顶的垂直高度。
2.1.2 在我市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文物普查确定的文牧保护单位等规划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符合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视线分析方法如图2-1-2所示。
2-1-2图、军事工程设施2.1.3 在气象台、电台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和卫星地面站)等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军事工程设施在气象台、电台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和卫星地面站)2.1.3等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要求。
建筑高度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的建筑,2.2.1口挑出宽度;挑女儿墙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女儿墙顶。
如图2-2-1所示。
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452.2.2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面坡度大于45 所示。
2-2-1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屋脊顶或屋脊转折线。
如图2-2-1图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建筑的高电梯间、2.2.3 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水箱、楼梯间、度应记入建筑高度:;1/2附属建筑的单边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且水平投,/)2 两个以上附属建筑同一单边累加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12( 4。
/影面积之和超过屋面水平投影面积1 所示,确定建筑高度。
2-2-4相临两幢建筑室外自然地坪存在高差的,应按图2.2.4图2-2-42.2.5 在同一用地单位的建设用地内,如两幢建筑物首层均为架空层的,南向(或东向)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可自北面(或西面)建筑物架空层的梁底标高起计(如图2-2-5所示)。
图2-2-5第三节建筑间距本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3.1.1 建筑平面的长边或者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方向或者由正南北方向偏东(或偏西)的角度在45°(含45°)以内的,为南北朝向。
3.1.2 建筑平面的长边或者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方向或者由正东西方向偏南(或偏北)的角度在45°以内的,为东西朝向。
本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按照增城地区日照条件、城市密度分区、建筑物朝向、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建筑属性综合确定。
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应符合表3.3.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表的规定值。
表3.3.1建筑间距(单位:米)建筑间距建筑短边建筑高度建筑(单位:米)朝向长度方向密度1区密度2区密度3、4区(单位:米)≥≥1H≥南北≤14且≥8且≥6且≥8南北≥8≥8≥6东西居住建筑≥≥1H≥南北14><30且≥12且≥且≥810≥12≥10东西≥8公共建筑<24≥南北128≥10≥≤14≥≥1H≥东西东西且≥12且≥且≥810≥1H南北、≥≥>14东西且≥且≥81210且≥≥(×30)≥(1×30)≥(×30)+(H30-)-30)+()-+(H30H南北且≥1813且≥且≥1320≤H≤60,≥13,≥22东西,≥H≤6018>60H>60,≥18南北居住建筑≥(×30)≥(30≥(×)1×30)30≥+(H-30)+(H-30)(+H-30)南北且≥1822且≥18且≥20>公共建筑H≤6022,≥18≤H60,≥≥24东西 H>60,≥,≥>H602622,≥≤H6022H≤60,≥18 南北,≥>H6026H>60,≥22≤20≥,22≥,但不少于东西东西且不少于18≥,≥,但不少于22南北21且不少东西附注: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80米以下的部分应按第条和第条的规定确定建筑间距,超过80米以上的部分不再增加计算建筑间距。
表高层建筑多层建筑建筑类别9米米高层建筑136米9米多层建筑3.3.2附注:表3.3.2所述建筑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边线起计算。
同属一个用地单位且在同一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其建筑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3.4.1 两幢平行布置的建筑,应以南面(或东面)建筑物的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间距,并按表和表的规定择宽确定。
3.4.2 两幢不平行布置的建筑,可以以两幢建筑物相互遮挡部分的中点直线距离计算建筑间距,但建筑物之间最窄处不得小于表规定值的1/2以及表的规定值。
3.4.3 如两幢建筑物首层均为架空层的,可以以南面(或东面)建筑的建筑高度(扣减北面或西面建筑物的架空层的高度)计算建筑间距,并按表和表的规定择宽确定。
分属不同用地单位的两块相临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临用地红线一侧自身一方建筑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3.5.1 建筑外墙与用地红线平行布置的,应按表和表规定值的 1/2择宽确定。
3.5.2 建筑外墙与用地红线不平行布置的,可从临用地红线的建筑外墙面中点处起计算自身一方建筑间距,但建筑物距用地红线最窄处不得小于表条规定值的1/4和表条规定值的1/2。
拟建建筑和规划保留的已有建筑之间的最小建筑间距必须满足表3.3.2的规定。
公共建筑与公共建筑毗邻时,其相互之间的建筑间距在满足表3.3.2的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在表规定值的基础上扣减10%。
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毗邻时,建筑间距不予扣减。
在建筑间距范围内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应在满足表3.3.2规定的前提下,符合以下规定:3.8.1当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小于或等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允许外挑不大于1.5米进深的阳台、走廊、楼梯平台。
3.8.2当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大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外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本节规定执行。
如城市居民对原有自住建筑进行拆建、改建、扩建,将导致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本节规定时,只能进行原状维修。
.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本节规定执行。
位于同一地块内的两幢非民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民用与非民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按本节规定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择宽确定;距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的自身一方建筑间距,应符合第条的规定。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建筑间距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等地段建设的建(构)筑物,其建筑退让间距应当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防汛抗洪、通讯、文物保护以及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首层外墙、柱边线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
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和河涌的建筑退让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4.3.1建筑控制线距相邻规划道路边线或者河涌规划控制边线的建筑退让间距,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米 4.3.2 荔城中心城区、新塘中心城区区内的建筑工程应按表控制临路退让间距;区外的临高速公路、公路路段的建筑工程除应符合前述临路退让间距要求外,关于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等规定有特别要求的,应从其规定。
4.3.3 城市高架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临路退让间距应按表执行。
但当高架路中线在地面上的正投影与地面道路规划路中线不重合时,两侧的建筑工程临路退让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如图4-3-3所示):4.3.3.1 高架路边线在地面上的正投影未超出地面道路规划路边线的,应自地面道路规划路边线按表的规定进行退让。
4.3.2.2 高架路边线在地面上的正投影超出地面道路规划路边线的,应自高架路边线在地面上的正投影按表的规定进行退让。
.4-3-4.3.4建筑物相临城市道路红线以外的城市轨道交通,建筑退让间距应按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要求控制;建筑物相临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建筑退让间距应自道路红线退让10米。
4.3.5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间距应自立交规划红线退让10米。
4.3.6建筑退让间距少于建筑间距的,应同时适用本节和第3节的相关规定并择宽确定建筑退让间距。
4.3.7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对特定城市地段或地区的建筑退让间距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工程临铁路的建筑退让间距规定应符合表的规定。
所示)4-4(如图建筑控制线距最近的铁路路轨中线的建筑退让间距4-4图表D(单位:米)建筑工程临铁路退让间距建筑物性质工业与民用建筑油库、加油站、煤气站等铁路等级D≥25D≥50主干线D≥15≥D支线、专用线50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的建筑退让间距规定4.5.1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距建(构)筑物最近突出物的水平退让间距(如图4-5所示)应符合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