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分析的方法论研究
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与分析方法
5.3 法经济学分析方法
2021/1/17
5.3.3 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 ❖ 规范分析着重于为立法提供理论支持,分析的最终
目的是要得出法律政策建议。激励分析、最优化分析 是规范分析使用的基本方法。 ❖ 实证分析着重于分析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分析法 律规则约束下法律要追求的目标有没有实现。
题: 第一,“有效性命题”,即不管权利的初始安排如何,如
果交易成本为零,资源配置的结果都是有效率的。 第二,“无关性命题”,如果交易成本为零,资源的最终
配置结果与权利不同的初始安排无关。 按照表述中是否全部包含了这两个命题,可以将表述分为
“强科斯定理”和“弱科斯定理”。既包括有效性命题又 包括无关性命题的为强科斯定理,只包括有效性命题的为 弱科斯定理。 ❖ 农场主和牧场主的例子
第5章 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与分析方法
5.4 法律的三个分析范式
使用效率,那么要提升资源使用效率,就要从资源 的配置状态——权利的分配开始。
第5章 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与分析方法
5.1 科斯的贡献与现代法经济学大门的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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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交易成本:理解和使用科斯定理的关键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这篇文章里定义的交易成 本是“狭义的交易成本”,就是为了达成上面所说 的那个农场主和牧场主的谈判而付出的交易成本, 包括搜寻交易对手,双方讨价还价成本、合同签订 后的履约成本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约成本 和救济成本。简而言之,围绕交易而产生的成本, 科斯把它定义为交易成本。
第5章 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与分析方法
5.3 法经济学分析方法
2021/1/17
5.3.2 最优化与激励分析 ❖ 最优化分析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从个体角度看,个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范式与方法选择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范式与方法选择1. 引言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研究所采用的研究方式、逻辑和思维方式的学科,对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探讨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范式和方法选择,以帮助研究者在进行法学研究时能够选择合适的方法和范式。
2.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范式2.1 传统的法学方法论范式传统的法学方法论范式主要侧重于从系统、历史、逻辑和比较等角度研究法律。
其中,系统研究范式以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内在结构及其之间的关系。
历史研究范式以法律演变、法律发展和法律传统为重点,通过对历史文献的研究来理解法律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逻辑研究范式主要从法律逻辑和法律推理的角度,研究法律原理和法律推理的规律性。
比较研究范式则通过对不同国家、地区、文化背景下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比较研究,以发现差异和共同点,为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参考。
2.2 现代的法学方法论范式现代的法学方法论范式主要包括社会学、哲学、经济学和心理学等多学科角度对法律进行研究。
社会学研究法律从社会系统、社会规范和社会行为等角度,研究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
哲学研究法律从法律的本体、法律的价值和法律的伦理等方面,探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的意义。
经济学研究法律从经济因素、资源配置和市场机制等角度,研究经济与法律的关系。
心理学研究法律从行为心理学、心理学实验和司法心理学等角度,研究法律行为和司法决策的心理过程。
3. 法学方法的选择3.1 定性与定量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研究者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问题和目的选择定性或定量方法。
定性研究方法适用于探索、描述和理解法律问题的本质和特征,例如通过深度访谈和文本分析来研究法律实践中的细节和背后的价值观。
定量研究方法适用于统计和量化法律问题,例如通过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来研究法律政策的效果和社会影响。
3.2 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是法学研究中两种常见的方法选择。
理论研究主要通过对理论文献的分析和解释,来研究法律的内在逻辑和原则。
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及法经济学的思维方式研究
法经济学是运用有关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学理论和分析各种法律现象的学说。
属于交叉学科,正因为如此,从法学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经济分析法学”;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法经济学”;从其他学科的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法和经济学”或“法与经济学”。
由于法经济学研究方法的独特性而成为一独立的法学流派,它不仅涉及到有关法律价值等具有法哲学意义上的法学理论问题,而且涉及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和几乎所有的部门法领域。
一、法经济学的兴起法经济学发展的真正起步是20世纪50年代末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经济学期刊》的创办,这是法经济学的里程碑。
50余年法经济学的历史表明,它既是对现代法律分析本身固有思维弱点的一次无情冲击,又无疑是对传统经济思想核心的回归与重整。
正是这场思想、理论和技术的革新,为法律实施、法律效果、法律效率、宪法理论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使我们耳目一新的假设、理论和方法。
法经济学发展到今天,已使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几乎应用到法律和法学的每一个领域。
法经济学也逐渐为经济学界所认同、接纳与肯定,最好的明证便是科斯由于对法经济学基础的研究而获得199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以及贝克尔由于其涉及在法经济学方面的杰出研究而荣膺1992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我们已没有理由怀疑法经济学存在的意义了。
二、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20世纪60年代以前,经济学家对法律问题的兴趣仅仅局限于几个狭窄的领域,如公司法、税法和竞争法,被称为旧法经济学。
科斯在其经典性论文中将权利分析和交易费用概念引人经济学关于资源配置效率分析框架之中,开创了新法经济学研究之先河。
20世纪60年代以后,经济学在法律分析领域的发展就是一个疆域不断拓展的过程,随着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更新,交易费用分析、比较制度分析、公共选择、博弈分析、演进博弈分析、实验经济学等新的分析工具又被运用到法律经济学中,经济学在法经济学领域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目前新法经济学已形成了几个活跃的理论流派,成为一个开发、竞争的理论系统,分别为法学和经济学提供了若干创造性的思想源泉。
关于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三个角度
<a href="Author_Page.asp?AuthorId=/136256/" title="钱弘道" target="_blank" class="xiaozi">钱弘道</a>
【学科分类】法律经济学
【摘要】法律的经济分析应当包括宏观和微观、规范和实证的分析。对法律的经济分析有三个角度:从经济决定论角度,从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角度,从微观经济分析角度。广义的经济分析法学应当将上述三个角度的分析都纳入其中。经济决定法律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精髓和基石,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效率是法律改革的目标,三者有机统一可以构成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宏观和微观样式。
【关键词】法律的经济分析;经济决定论;市场经济;微观经济分析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马老一(Robin Paul Malloy)与波斯纳分庭抗礼,将许多分散的不同意识形态的观点兼 容到经济分析法学中。针对传统法学和经济分析法学所面临的困惑,马老一提出了他的经济分析法学模式。他将经济分析法学看成一个包容各种不同的意识形态之间互相竞争的理论体系。马老一还将符号学运用于经济分析法学研究中,指出传统经济分析法学存在一些缺陷,这种缺陷是因为过多地借用了实证经济学。他在2000年出版了一本书,名为《法律和市场经济》,提出一种“法律和市场经济理论”,这种理论将法学、经济学、符号学结合在一起。(注:Robin Paul Mally,Law and Market Ecomomy-Reinterpreting the values of Law and Economic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 0.)本文受马老一的启发,将法律的经济分析理解成不同角度的综合,从法律与经济的一般辩证关系、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法律的微观经济分析三个角度揭示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包容力,以期更完整地构然性的意义上说的。经济与法律的作用与反作用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历史的运动是经济因素和上层建筑的诸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在这种交互作用中归根到底是经济运动作为必然的东西通过无穷无尽的偶然的事情向前发展。我们所研究的领域愈是远离经济领域,愈是接近于纯粹抽象的思想领域,我们在它的发展中看到的偶然性就愈多,它的曲线就愈是曲折。这就是说,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的诸因素离经济基础愈远,那么它与经济基础的联系就愈间接,愈能表现出它的多样性和独立性。但从历史发展的总趋势看,上层建筑的诸因素不管有多大的独立性,归根到底总是体现经济决定作用的必然性。
经济学的方法论与研究范式
经济学的方法论与研究范式经济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涉及到资源分配与利用、产出与收入、经济增长与发展等重要问题。
为了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经济学家在研究中采用了不同的方法论和研究范式。
本文将探讨经济学的方法论以及常用的研究范式,并分析它们在实际研究中的应用。
一、经济学的方法论经济学的方法论是指研究者在进行经济学研究时所采用的一系列理论和方法。
其中,归纳法和演绎法是经济学中最常用的两种方法。
归纳法是从个别事实或具体案例出发,通过观察和实证,逐步总结出一般的规律和原理。
在经济学中,归纳法常常被运用于实证研究中,通过对各种真实数据的观察和分析,寻找经济规律。
演绎法是从已知的基本原理、规律或假设出发,通过逻辑推理得出结论。
在经济学中,演绎法通常运用于理论研究中,通过建立模型或构建理论框架,推导出经济现象的本质和内在联系。
除了归纳法和演绎法,经济学研究还常常采用比较法、历史法和实验法等其他方法。
比较法通过对不同国家、地区或群体的经济现象进行比较,寻找异同之处,从而得出结论。
历史法通过对历史事件和过程的研究,揭示经济现象的演变和发展规律。
实验法则是通过构建实验环境,观察和分析实验结果,验证理论或检验政策效果。
二、常用的研究范式正统经济学范式是指应用传统的经济学思维和方法进行研究的范式。
它倾向于运用理性选择、均衡分析和市场假设等概念来研究经济问题。
正统经济学范式中运用最广泛的是新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增长理论。
新古典经济学强调个体的理性行为和资源的有限性,通过供求关系和效用理论来解释市场行为和价格形成。
新古典增长理论则着重分析技术进步和资本积累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2. 行为经济学范式行为经济学范式强调个体的有限理性和行为偏差对经济决策的影响。
与正统经济学范式相比,它更加注重实证分析和实验研究,并结合心理学和认知科学等学科的成果进行研究。
行为经济学范式中的典型代表是行为金融学和实验经济学。
行为金融学研究投资者的行为偏差和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实验经济学则通过构建实验环境,观察个体的经济行为,推断出人们的偏好和决策特点。
法学方法论在法律研究中的重要性探讨
法学方法论在法律研究中的重要性探讨引言:法学方法论作为一门研究法学方法的学科,对于法律研究的正确性、系统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法学方法论在法律研究中的重要性,以期加深对法学方法论的理解,提高法律研究的质量。
一、法学方法论对于法律研究的科学性的重要性1. 系统性与综合性法学方法论能够帮助研究者建立系统的法律研究框架,通过对不同法学方法的整合与综合,使得法律研究具备科学性和系统性。
例如,在研究法律问题时,可以运用历史研究法、比较法、实证研究法等多种方法进行综合分析,从而获得更加全面准确的研究结论。
2. 精确性与严谨性法学方法论要求研究者在法律研究过程中注重数据搜集、分析和处理的精确性,以确保研究结论的准确性。
同时,法学方法论的应用还要求严谨的逻辑推理和论证,避免研究结论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只有具备精确性和严谨性的法学研究才能够为法律实践提供可靠的支持。
二、法学方法论对于法律研究的规范性的重要性1. 研究范式与方法选择法学方法论能够帮助研究者在法律研究中选择适合的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
比如,当研究者需要解释法律条文时,可以运用文本解释法;而在解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例时,可以运用案例法等方法。
通过规范的方法选择,可以提高法律研究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2. 标准化研究步骤法学方法论要求研究者在法律研究中进行标准化的研究步骤。
这包括问题提出、数据收集、分析和结论推断等步骤,以确保法律研究的严谨性和可比性。
通过规范化的研究步骤,可以提高法律研究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使得研究结果更为可信。
三、法学方法论对于法律研究的创新性的重要性1. 转化性思维法学方法论鼓励研究者进行跨学科思考和转化性思维,通过将不同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引入法律研究中,从而促进法律研究的创新。
例如,研究者可以运用经济学方法解决法律经济学问题,运用社会学方法解释法律的社会功能。
这样的创新思维可以使得法学研究更加贴近社会现实,并为政策制定和法改革提供科学支持。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框架与应用途径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框架与应用途径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研究法律如何制定、解释和应用的方法为核心,对法律的本质进行深入分析与探讨。
本文将就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框架与应用途径展开讨论。
一、研究框架1. 法学基本方法论法学基本方法论包括传统方法论和现代方法论两个方面。
传统方法论主要包括法理学、法史学、法社会学等,通过对法律理论、法律历史和法律社会关系的研究,深刻理解法律的内在规律与发展趋势。
现代方法论主要包括比较法学、实证法学、规范法学等,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比较、实证和规范分析,探寻法律的实际运作机制。
2. 法学研究方法的整合法学研究方法的整合是根据具体研究目的,在法学基本方法论的基础上,对不同方法论进行整合运用的过程。
例如,在对某一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时,可以结合法理学中的逻辑分析方法、法社会学中的调查研究方法以及比较法学中的对比研究方法等,进行综合分析和综合应用。
3. 异质方法论的引入异质方法论的引入是法学研究的一种创新尝试。
它通过将法学与其他学科进行交叉融合,例如心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等,以拓展法学研究的视野和深度。
通过异质方法论的引入,可以为法学研究提供新的思维方式和研究工具。
二、应用途径1. 制定法学研究计划制定法学研究计划是进行法学研究的第一步。
研究者可以根据研究目标和研究问题,选择合适的研究框架和方法,明确研究步骤和时间安排,并制定合理的研究目标和成果预期。
2. 收集证据和数据收集证据和数据是进行法学研究的重要环节。
研究者可以通过文献查阅、实地调研、访谈等方式,获取相关法律文书、案例、统计数据等信息,并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
3. 运用具体研究方法分析问题根据研究目标和研究问题,运用具体的研究方法进行分析。
例如,可以运用规范法学方法对法律规范的合理性进行评价,运用实证法学方法对法律的实际效果进行考察,运用比较法学方法对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进行比较研究。
4. 结果验证与总结归纳在完成研究后,研究者需要对研究结果进行验证和总结。
法经济学分析方法论的作用和局限
那 就 是 卡 拉 布 雷 西 ( lbei和 阿 尔 钱 恩 ( c an , 们 的代 表 作 分 Ca rs) a Alh i)他
别是 《 关于风 险分配和侵权法的一些思考》 《 和 关于财产 权的经济学》
这 两 篇 论 文 的 内 容 涉 及 到 普 通 法 的两 个 非 常重 要 的领 域 — — 侵 权法 和 财 产 法 , 们 标 志着 经 济 学 的分 析 进 入 了传 统上 属 于 法 学 家 研 究 的 它 具 体 领 域 。随 后 在 17 9 3年 , 加 哥 大 学 教授 理 查 德 ・A ・ 斯 纳 出 芝 波
一
主 流法经 济学对 法律 问题进 行分析、 评价和预测, 其基本 内容 是 以经济 合理 性或理 性选择 的方法来评价法律权利的不 同分配所带来
的一 致 性 和 效率 , 所 涉 及 的 经 济 学理 论基 础 主 要 是 新 古 典主 义 微 观 其 经 济 学 的基 础 范畴 和 有 关 原 理 。 具 体 说来 就 是 现 代 新 古 典 福 利 经 济 学 和 价 格 理 论 , 主 要 代 表 是 芝 加 哥 学 派 。 学 派 对 法 律 制 度 进 行 经 其 该 济 分 析 时 , 承 了芝 加 哥大 学 的 自由 主 义经 济 思想 的 传 统 , 秉 以财 富 最
、
法 经 济 学 的产 生 根 源 及 其 发 展 现 状
位在 法 律 经 济 学 方 面颇 有 造 诣 的 法 学 家 为美 国联 邦 上 诉 法 院 法 官 ; 同
法 经 济 学 ( e aE o o c) 称 经 济 分 析 法 学 (ui rdn e f L g l cn mis又 Jr pu e c o 年还 通 过 并 颁 布 了 12 1 总 统令 , 求 所 有 新 制 定 的 政 府 规 章 都要 s 29 号 要 E o o cAnls ) 是 用 经 济 学 的 方 法 和 理 论 , 且 主 要 是运 用 价 格 c n mi a i , ys 而 符 合成 本— — 效益 分 析 的标 准 。 二 、 经 济 学 分析 的 基础 理 论 及 其 贡 献 法
浅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中的经济分析法
浅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中的经济分析法[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形成的,这种方法论体系继承了人类法学研究方法的精华,为认识和分析法的本质属性提供了逻辑上的整体统摄,实现了经济、社会和哲学的三维方法视角。
文章将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中的经济分析法入手,突出马克思主义法学对当今中国社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同时也是其法学方法论的形成过程,凭借这一方法论体系,他们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及其历史发展规律。
尽管有西方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和法理学只进行了边缘性的研究”,“马克思主义对法只作了很少的、一般性的、因而模糊的解释性论述”。
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光辉依旧,尤其是他们的法学方法论体系更是体现了分析法律问题的科学思维和理论深度。
一、经济分析法:从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对法律问题的经济学解释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领域,马克思与黑格尔的理论传承关系历来备受关注。
因此,要谈马克思的法哲学方法论,不得不先谈谈黑格尔与马克思的理论关系。
具体讲,马克思与黑格尔的理论传承关系,可以分为三个层面:首先,这种传承当然可以体现为马克思接受了黑格尔的某些观点、术语和表述方法这种直接性影响;但是,从马克思的文本来看,这种传承更多地是以否定的方式体现在马克思对黑格尔的一系列批判中;最后,综观马克思的整个学说体系,这种传承关系又更深刻地体现在马克思的理论主题和理论范式不可否认地表现着黑格尔的深层影响。
在《1844年手稿》中,共产主义在形式上是作为否定之否定的肯定,在内容上则是对私有财产和异化劳动的积极的扬弃。
这里笔者想说明,不仅这种命题形式直接来自黑格尔的逻辑学,就连作为命题内容的财产问题和劳动问题也必须追溯到黑格尔,特别是他的《精神现象学》和《法哲学原理》,在那里我们可以看到,市民社会即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结构是黑格尔哲学思考的一个恒久主题。
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论
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论作者:黄锫来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02期[摘要]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论包括了研究的逻辑起点、研究的认识论基础和研究的学术认知立场三个部分。
研究的逻辑起点是一门学科研究中最基本、最简单的质的规定。
法律经济学的逻辑起点是“个体总是进行理性选择”这一“命题”,对该命题具体内涵的理解在法律经济学中主要有四种。
研究的认识论基础涉及研究者对何为个体对知识的真正认识以及如何获取这些真正认识的基本观念,包括实证主义、规范主义和实用主义三种。
法律经济学中的不同流派,甚至同一学者在不同的思想发展时期,都采用了不同的认识论基础。
研究的学术认知立场是研究者在分析问题时所采取的基本认知态度和立场,主要包括方法论个体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两种类型。
主流法律经济学接纳了方法论个体主义,制度主义法律经济学则坚持了方法论的整体主义。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逻辑起点;认识论基础;学术认知立场作为目前国内法学研究领域中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法律经济学吸引了越来越多法学研究者的注意力,并出现了日益增多的成果积累。
然而在众多学术成果中,除了少数外,大都侧重于对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的研究与运用,而相对缺乏对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论的探讨。
法学研究方法论是关于法学研究方法和思路的总体性抽象说明,它的重点在于解释说明研究过程中研究者的哲学观念和基础认知,更多地反映了研究者预设的主观价值判断和基本的学术立场,因此表现为法学研究中研究者所持的一种态度,通常包括研究的逻辑起点、研究的认识论基础和研究的学术认知立场三个部分。
研究方法论从根本上决定了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框架与进路,此方面研究的相对薄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内法律经济学的深入发展,以下本文就此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法律经济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研究的逻辑起点是研究方法论的首要内容,并且也是最重要的内容。
逻辑起点在学科的分类和体系建设中起着基础性作用,是各个学科理论体系中的“第一个概念”。
法经济学分析方法论的作用和局限
法经济学分析方法论的作用和局限作者:宋娜秦士平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4期摘要本文指出主流法经济学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其基本内容是以经济合理性或理性选择的方法来评价法律权利的不同分配所带来的一致性和效率,其所涉及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主要是新古典主义微观经济学的基础范畴和有关原理。
关键词效率个人主义理性人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09-02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法经济学自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开始在美国掀起了一轮新的学术思潮,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有明确的学科定位,以及以经济分析为基础的研究方法,独立于传统法学研究。
法经济学取得的成就和产生的广泛影响,得益于其方法论上的独特优势。
但正是基于这种独特的研究方法,法经济学自诞生之日起就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质疑,随之而起的争论也接踵而至。
一、法经济学的产生根源及其发展现状法经济学(Legal Economics)又称经济分析法学(Jurisprudence of Economic Analysis),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而且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称微观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
其实,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学问题一直可以追溯到贝卡利亚、边沁、亚当·斯密、卡尔·马克思及阿道夫·瓦格纳甚至更早,他们的著作中都不同程度的体现了法学和经济学思想的交叉研究。
一般认为,罗纳德·H·科斯 (Ronald Harry Coase)教授于1960年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标志着法经济学的问世及法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
法经济学的初创期还有两位重要的代表人物,那就是卡拉布雷西(Calabresi)和阿尔钱恩(Alchain),他们的代表作分别是《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一些思考》和《关于财产权的经济学》这两篇论文的内容涉及到普通法的两个非常重要的领域——侵权法和财产法,它们标志着经济学的分析进入了传统上属于法学家研究的具体领域。
“适当论”作为法经济学研究范式的可行性分析
“适当论”作为法经济学研究范式的可行性分析法经济学虽然属于经济学的研究范畴,但是却和法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法学关注的是如何从权利、义务出发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而法经济学关注的是如何严谨法律制度,让法律实现公平正义。
前者关注法律结果,后者虽然也关注结果,但更关注所引用法律的制度设计。
虽然学科近似,但各自研究领域内的思维方式大相径庭:法律人多数仅仅是从提供正义的角度来看待法律的作用,而法经济学人是从改变行为的诱因(隐形价格)和政策目标(效率与分配)的手段来看待法律。
如果说法律思维是一个价值观,那么法经济学思维就是一把衡量尺子,如果法学思维是“主观的”,那么法经济学的量化思维就是“客观的”。
但法经济学思维的微观经济学观点缺少一种统领全局的原则性研究范式,“适当论”可以成为这种范式。
标签:适当论;法经济学;研究范式一、“适当论”理论概述(一)“适当论”理论是一种研究范式范式(paradigm)的概念和理论是美国著名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Thomas Kuhn)提出并在《科学革命的结构》(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1962)中系统阐述的,它指的是一个共同体成员所共享的信仰、价值、技术等的集合,指常规科学所赖以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是从事某一科学的研究者群体所共同遵从的世界观和行为方式。
范式通常具有如下的特征:(1)范式在一定程度内具有公认性。
“适当论”理论来源于英国适当法理论,是对英国适当法理论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所以“适当论”理论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和知晓度,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公认性。
(2)范式是一个由基本定律、理论及应用等构成的整体,它的存在给科学家提供了一个研究纲领。
“适当论”理论由中国国际司法立法的“两点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论”、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适当论”三论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阐明了“适当论”的精髓是合适、正当的“度”的把握。
经济法的基本方法论探讨
经济法的基本方法论探讨引言经济法作为一门法学的分支学科,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作为一门法律学科,经济法旨在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经济法的基本方法论是指经济法学研究所采用的一系列研究方法和理论框架,用于解决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的基本方法论,并对其在法学研究中的意义进行阐述。
经济法的定义及作用经济法是以调整经济行为为目标的一门法律学科,它涉及到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规范了市场经济中各种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经济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维护市场秩序:经济法通过制定各种法规和条例,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自由性。
2.保护消费者权益:经济法通过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保护消费者在经济交易中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通过为经济主体提供一个公平、透明、稳定的法律环境,促进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发展,提升经济运行的效率和效益。
经济法的基本方法论经济法研究问题的方法论是指研究者在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系列科学研究方法和理论框架。
经济法的基本方法论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法理学方法:法理学方法是经济法研究的基础方法,其核心是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和权利义务关系。
通过研究法律的起源、性质、效力、解释等法理学问题,揭示经济法的内在规范原理和逻辑。
2.法律逻辑方法:法律逻辑方法是经济法研究的重要方法,其主要是运用逻辑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分析、比较、推理等手段,研究经济法规的内容和适用范围,解决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问题。
3.法律经济学方法:法律经济学方法是经济法研究的重要方法,它结合经济学理论和法学知识,研究经济法与经济活动之间的关系。
通过分析经济行为的市场机制、资源配置效率等经济问题,揭示经济法对经济活动的调整方式和效果。
4.比较法方法:比较法方法是经济法研究的常用方法之一,它通过对不同国家、地区、行业之间的经济法规进行比较研究,发现其异同之处,借鉴其经验和做法,为经济法的制定和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法律硕士考研法律经济学精讲
法律硕士考研法律经济学精讲法律经济学是法学专业研究法律与经济关系的重要学科,其在法学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对于希望考研法律硕士专业的学生来说,熟练掌握法律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操作技能,将有助于提高其综合素质和竞争力。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法律经济学的核心内容,并分享一些备考经验。
一、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法律经济学是一门研究法律与经济之间关系的交叉学科,它主要探讨法律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影响,以及经济因素对法律体系的塑造和影响。
通过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分析方法,法律经济学旨在解决法律问题,并提供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
二、法律经济学的基本原理1. 边际原理:法律与经济活动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作用的。
边际原理认为,法律制度的制定和调整应基于边际成本和边际效益的比较,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2. 信息经济学原理:法律制度的效力依赖于信息的完备性和可获取性。
信息经济学原理强调了信息的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的差异性,以及信息不对称对市场效率的影响。
3. 契约经济学原理:法律与契约之间存在密切联系。
契约经济学原理研究契约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影响,以及法律对契约执行和保护的规定。
4. 公共选择理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设计是公共选择的结果。
公共选择理论研究了政府对法律和法规的制定、执行和调整,以及其对市场效率和公平正义的影响。
三、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领域1. 企业法律经济学:研究企业在法律环境下的经济行为和策略,包括合同、公司治理、知识产权等领域。
2. 公共法律经济学:研究政府及其法律制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包括法律与社会公平、效率的关系等。
3. 法律经济学方法论:研究法律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和方法,包括博弈论、信息经济学等相关内容。
四、法律硕士考研法律经济学的备考经验1. 提前了解考纲:详细了解考纲中对法律经济学的要求,明确核心知识点和考察要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和备考。
2. 整理复习资料:梳理并整理复习资料,包括教材、课堂笔记、参考书籍和论文等,建立完善的知识体系。
法学方法论中的主要研究议题
法学方法论中的主要研究议题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律科学研究方法、规律和理论体系的学科。
它通过对法律学科的基本问题和核心议题进行探讨,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方法和理论指导。
本文将针对法学方法论中的主要研究议题进行介绍和讨论。
首先,法学方法论中的一个重要议题是法学研究的方法和途径。
法学研究作为一门社会科学,需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途径进行分析和研究。
常见的法学研究方法包括理论分析、实证研究、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等。
这些方法各有特点,对于不同类型的法学问题具有不同的适用性。
法学方法论研究的目标是寻找适合法学研究的综合方法和途径,以提高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其次,法学方法论中的另一个重要议题是法学研究的对象和范畴。
法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律文本、法律制度和法律事实等。
法学方法论寻求明确法学研究的范畴和界限,以确定法学研究的具体内容和研究方法。
同时,法学方法论也关注法学研究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研究,以拓展法学研究的领域和视野。
例如,法学与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学科的交叉研究,可以为法学研究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和理论框架。
第三,法学方法论中的另一个重要议题是法律解释和法律逻辑。
法学研究不仅需要考察法律的实际内容,还需要解释法律规范的含义和逻辑关系。
法学方法论研究的目标是探讨法律解释和法律逻辑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其中,法律解释涉及到法律的解释对象、解释方法和解释结果等问题;法律逻辑涉及到法律规范之间的内在联系和推理规则等问题。
法学方法论通过分析和讨论这些问题,为法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方法指导。
第四,法学方法论中的另一个重要议题是法学研究的价值取向和社会影响。
法学研究不仅仅是纯粹的学术探讨,也具有实践和社会意义。
法学方法论关注法学研究的价值取向和社会影响,探讨法学研究应该具有的理性、客观、公正和务实的特点。
同时,法学方法论也分析法学研究在法律实施、司法判决、立法决策等方面的社会影响,以促进法学研究的改革和进步。
总之,法学方法论中的主要研究议题包括法学研究的方法和途径、法学研究的对象和范畴、法律解释和法律逻辑、法学研究的价值取向和社会影响等。
一个跨学科分析范式的适用问题研究——法与经济学分析中的方法论
4 0 3 ;2意大利摩德纳 大学) 00 1 .
要: 法与 经 济学分 析 范式是 用经济 学 的方 法研 究法律 规 则和 法律 制度 的形 成 、 运行及 效 果 , 法学 是
与 经 济学互 动 融合 的产物 。跨 学科 研 究 范式和 法与 经济 学 自从 产 生就 存在 逻辑 勾连 , 经济属 性 、 发展 本位 、
( r pu ec o cnmi A ayi)、 经 济 法 理 学 ” J i rd ne f E oo c us s nls s “
本文赞 同“ 与经济学 ” 法 的称谓 。原 因在于 “ 法与经济
学” 明的是法 学与经济学两个学科的互动 , 既要对法律 表 即“ 进行经济分 析 , 又要对 经济进行 法律分析 ; 既要 分析经济 系
L w 、法 律 的经济 方法 ” E o o iso a 。而“ a)“ ( cnm c fLw) 法经 济 学” 的称 法在我 国最为普遍 , 这一 点可 以从 从 中国学术期 刊
网 ( N I的论 文 名 称得 出结 论 C K) 。
的产 物。跨学科 研究范式 和法与经 济学 自从产 生就存在 逻 辑勾连 , 加上经济属性 、 发展本位 、 效益 价值 以及 限权 理念和 法 与经济学分析 范式 的契合 决定 了法 与经济学分 析范式 在
效 益价值 以及 限权理 念和 法 与经 济 学分析 范式 的 契合 决定 了法 与经 济 学分析 范式在 跨 学科研 究 中的适 用。
这种适用对于丰富经济学与法学的理论基础以及强化经济学与法学的当代使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 词 : 法与经 济学 ; 经济 法学 ; 究 范式 研
中图分类号 : 0 F6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 7—9 5 2 1 )5—0 1 —0 10 0 X(0 0 0 22 3
法律的经济分析——一种实用的法学方法论
法律的经济分析——一种实用主义法学方法论熊晓彪摘要:传统法学观点认为,法律在于实现自由、秩序、正义三种基本价值。
为此目的,产生了诸多法学方法。
然而,这些法学方法不是过于僵硬武断,就是过于感性直白,缺乏科学理论的支撑。
随着经济学对人类社会研究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科学理论相继涌现。
由于法学的研究对象(正常人)与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理性人)极其相近,因此使得经济学理论与方法适用于法学研究成为可能,这同时也弥补了法学方法论理论依据的不足。
关键词:法律的经济分析人类行为成本效率责任分配“对我来说,法和经济学最有趣的方面就是,它试图将学习法律的理论、从理论中推导出的精确假设的经验验证建立在一个科学的基础之上。
法律是一种非常古老和重要的社会制度,看不出来有任何理由能让它游离于科学研究之外。
经济学是所有社会科学中发展最成熟的学科,法律制度同经济学家成功研究过的制度有很多相似与重叠之处。
”——理查德·A·波斯纳法官摘自迈克尔·福尔和罗杰·范·德·伯格编《法和经济学文集》(1989)一、何为法律的经济分析迄今为止,法学仍然以人类社会为研究对象。
过去如此,未来亦不会改变。
生存与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所有的科学研究都是在为实现这一目标而不懈努力,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
法学仅是社会科学中的一个分支,然而,法学远比其他科学更加古老、更加重要。
因为法学与权利分配息息相关,而权利分配则决定着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
法的价值在于自由、秩序和正义,法学的目标在于实现上述三种价值,它们都旨在确保人类社会更好地生存与发展。
传统法学将法律定义为是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一系列的法学理论和方法。
遗憾的是,它们难以回答:“一项制裁将如何影响行为人的举动”这样的问题。
比如说,如果要求那些生产劣质产品的厂家赔偿,未来产品的安全性和价格两方面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或者,如果累计三次犯法的人会被自动关进监狱的话,犯罪的数量是否会下降?传统法学在回答这些问题时采取的方法一直是——通过直觉和一切可以利用的事实来作出判断。
法经济学的法学方法述论
2006年第3期(总第54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eil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 sAnd La wNo .3 2006(Sum No.54)法经济学的法学方法述论闵 丹(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摘 要]由掌控着社会科学话语权的两门学科———经济学和法学融合而成的法经济学使我们以一个新的方式体会法律体系,其作为法学方法有其独特的一面,但由其本身特质,也存在着自身的软肋。
法经济学以其实证分析的优势见长,考虑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现状,在分析某项法律制度时,对自身的情况作充分的调查,再进行富有针对性也更具有指导性的分析,那才是达到了分析研究的目的。
[关键词]方法;法学方法;法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3-0013-03 [收稿日期]6 [作者简介]闵丹(),女,江苏常州人,南京大学法学院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法学界对法学方法的探讨源远流长,但是到19世纪以后,法学方法的讨论趋向于统一,形成了似乎公认的观点,这就是法学方法亦即法解释方法。
正如梁慧星先生研究德国民法解释学时所得的结论:“德国学者将法解释学归结为一种方法论,认为法学方法论是对法律解释、适用的方法论,与法解释学为同意语。
”[1](P 190)台湾学者杨仁寿则把法“分为理论科学与应用科学二者”,其“法学”的含义又限定于应用法科学范围,实指法解释学,几与“实证法学”同义[2](P91)。
因此,当时的法学方法仅仅是指法解释学方法,此时的法学方法论也是在此意义上的所指[3]。
一、法经济学概述法经济学,又称法律的经济分析或经济分析法学[4](P67)。
广义上说,任何从经济的角度对法律进行分析和讨论的法学理论,都可以认为是对法律的经济分析。
从这意义上说,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根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柏拉图的《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用经济观念分析法律规则的思想、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及其法学理论、康芒斯以交易概念为基础的制度经济学及其法学理论。
我国法律经济分析的研究综述
我国法律经济分析的研究综述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我国面临着诸多法律经济问题,如民营企业融资难、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和解决,离不开对法律经济关系的深入思考和研究。
加强我国法律经济分析的研究,对于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提高法治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我国法律经济分析的发展历程、主要研究领域、实践应用、不足之处以及未来发展方向进行综述,旨在为学者和决策者提供参考,促进法律经济分析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我国法律经济分析的研究现状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探讨我国法律经济分析的发展历程、主要研究领域、实践应用、不足之处以及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对相关文献和实践案例的分析,深入挖掘我国法律经济分析的特点和优势,为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和促进经济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通过对不足之处的分析和讨论,为未来研究和实践工作提供借鉴和改进的方向,推动我国法律经济分析的进一步发展和提升。
通过本研究,旨在为学者、决策者和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学术研究和实践工作的持续深化和创新。
2. 正文2.1 我国法律经济分析的发展历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法律经济分析逐渐成为热门话题。
1990年代至今,我国法律经济学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门类,形成了自己的研究体系和方法论。
在这一时期,我国学者开始逐步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经济学理论体系,并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了深入探讨和比较。
目前,我国法律经济学在学术研究和实践应用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许多学者在法律经济分析领域取得了重要的研究成果,为我国法治进程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法律经济学的应用也日渐广泛,涉及到政府管理、企业经营、社会管理等多个领域。
我国法律经济分析的发展历程经历了起步阶段、发展阶段和成熟阶段。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化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我国法律经济学必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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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研究生作业(论文)封面作业题目:法律经济学分析的方法论研究课程名称: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上课时间:周五下午6——9课(13周——16周)任课教师姓名:戚福康研究生姓名:徐轶学号:20124211004年级:研一专业:法学(法律史)学院任课教师评分:法律经济学分析的方法论研究摘要:法律经济学的主要方法论特征是将经济学、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应用于法学研究。
它一方面可以使法律制度的效率得到较大的改善,另一方面则具有唯效率是图的片面性,后者集中地体现在作为其主要理论框架的科斯定理上。
充分发挥法律经济学的方法论优势并克服其局限性,一条重要的出路就在于实现法律分析之“自由哲学”维度与经济学维度的视界融合,从而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制度经济学; 法律经济学目前,我国法学研究中轻视对方法论的研究,而笔者认为方法论的研究对我国法学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如果把方法论的本质视为特定世界观支配下的一套方法体系在特定研究对象上的应用,那么从方法论角度考察西方法律思想史,就不难看出每种法学流派的产生,只不过是不同的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所以说,每个流派之间及流派内的分歧,也根于方法论的分歧。
法律经济学即法律的经济分析,其主要的方法论特征即在于将经济学、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应用于法学研究。
作为其主要理论渊源的新制度经济学揭示了传统新古典经济学关于制度既定、完全理性及完备信息等诸多假设的非现实性,并对此作出了重大的修正(1)。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看,经济学应当在上述约束条件下研究制度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因为制度因素是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对经济增长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性因素而非技术性因素”。
新制度经济学还从方法论上有效地沟通了法学和经济学。
法学和经济学在研究对象和价值观上具有相当的共通性。
法律权利其实就是资源的法律形式,法学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法律如何以其特有的权利义务结构公正地配置资源。
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活动乃至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都起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
在稀缺资源配置的问题上,法学和经济学在本质上是互补和一致的。
此外,在分析方法上,经济学还提供了一套分析包括法律行为在内的所有人类行为的相对完整的框架。
不管人们面临的是市场还是非市场, 只要人们是理性的, 这些方法就可以用。
经济分析的基本假定是,法律是理性的,因而可用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框架予以研究。
基本的经济概念对于理解和解释法律同样是基本的和必要的。
当然,它并不充分,经济理性并“不是复杂的理论结构可以立诸其上的牢固基础”(2)。
经济分析法律学派的出现及发展壮大,充分向我们展示了方法对于研究法学问题的重要性。
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历史告诉我们,用经济学的理论研究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一直可以追溯到贝卡利亚、边沁、斯密、马克思、瓦格纳,还有20世纪初美国制度经济学中最著名的代表人物康芒斯(3)制度主义法律经济学中的代表人物康芒斯明确拒绝传统经济学中所坚持的方法论个体主义以及利益协调模式, 采取了整体主义的学术认知立场(4)。
但把经济学观念、方法用于认识分析法律形成完整的方法论,使之成为一门学科,无疑归功于20世纪40年代早期芝加哥大学经济学家亨利•西蒙斯。
而真正为草创打下基础的,当首推罗纳德•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卡布雷西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一些思考》和《关于财产权的经济学》三篇经典性论文。
这就是说经济分析法学不论是作为学派,还是学科,就在于其独特的方法。
那我们如何从方法论上来解读法律经济分析学派呢,笔者认为我们应当运用三种工具来进行考量:1、微观经济学——法律效果的预测:微观经济理论,其实就是自由市场运行的经济理论,它的核心就是价格理论。
微观经济学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最主要的作用是,对各种法规(包括现实中正在实施的或将会选择的)的效果进行预测。
这种分析的结果与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会背道而驰,或与立法者所希望的会背道而驰,从而给立法者对有关法律的立、改、废提供参考。
2、新制度经济学——设计法律: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研究结论是:“制度是重要的”,因为一个组织在制度上作出的安排和确定所有权所造成的激励状况,决定着一个经济组织的经济效率。
(5)不仅如此,制度的不同的安排,还影响着一个社会的交易费用高低。
从而影响到一个社会的分工和专业化演进。
可见,制度决定着一个社会的经济增长状况。
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制度就是管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
(6)基于对制度的这一认识,制度学派必然要考虑如何设计制度——当然包括如何设计法律制度——以提高经济效率。
3、公共选择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分析的主要结论是政府失灵论。
公共选择理论家承认市场失灵,国家应当干预,但问题是政府干预能否解决问题,对此布坎南等人对政府干预提出两点疑问:第一个问题是,什么东西能够保证政府做出的决策恰好符合集体偏好结构?第二,即便这些决策是好的,是符合公共利益的,有什么东西能保证政府行动的结果符合立法者的初衷?对上述问题稍加转化,就可以知道:立法者没动力去寻找应然之法(最能促进社会利益最大化实现的规则),即使研究法学的学者或专家,从理论上找到了应然之法,但立法者的“经济人”本性决定,没有一定的约束,他们也不一定将采取此种最佳立法方案,使应然变为实然。
不仅如此,假若立法者选择了最佳立法方案,但这种法律在执法、司法过程中也不一定会按立法者的意图被实施,现实法律运行中大量存在的贪赃枉法现象就是对此的最好说明。
上述关于三种经济理论在分析法律中的不同作用的论证说明,它们在分析法律时的角度不同、侧重点不同,但它们又是相互联系和相互补充的,其中微观经济学是基础,现代制度经济学即公共选择经济学是对它的应用和不同角度的拓展。
综合运用它们不仅使我们能认识到现行法律为什么是这样,其运行结果是什么,即各种可能的法规运行的结果可能是什么,这为我们选择什么样的法律提供了参考,同时也为我们以效率为价值取向应选择什么样的法律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还对法律的未来走向给予解释从而对于全面、系统透视法律、加深对法律的研究和认识提供了一种新的思维向度。
法律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框架及其以“最大化行为、市场均衡和偏好稳定的综合假定”为核心的经济分析方法(7), 作为法律的解释和规范工具,有其明显的局限性。
这个局限性首先就在于它的如下基本假设:效率或财富最大化是公共决策的基本伦理准则,甚至是唯一有价值的准则。
这具有唯效率是图的片面性。
典型的传统形态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具有不自由的隐含义。
例如“, 财富最大化隐含了如果可以通过奴役社会中最少生产力的公民而推进社会繁荣,那么牺牲他们的自由就是值得的。
但这种意蕴与美国人无法动摇的道德直觉是对立的。
”因此,以效率或财富最大化为核心价值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只能是工具性的而不能是基础性的。
同时,它的适用范围也有其明确的界限,它并不适用于那些“以财富再分配价值统率政治共识或道德共识的领域。
”其次,从技术层面来讲,法律经济学在很大程度上还只是用经济概念主义置换了法律概念主义,还是严重脱离社会现实。
传统的“经济学的形式化模型只是作为近似值成立的。
”由于信息不完全以及与它相关的种种约束,当事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受到种种限制,经济过程一般达不到极大化。
决策者所追寻的与其说是某一极大值点,毋宁说是寻求一种或一簇优化的函数关系;而在每一种函数关系中,约束条件与目标函数都是内生的。
因此,问题并不在于要不要市场机制,而在于如何找出优化的市场机制建立途径并完善市场机制;问题也不在于要不要市场均衡(市场均衡往往是多重的),而在于如何避免不公正的市场均衡,去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市场均衡。
充分发挥法律经济学的方法论优势并同时克服其所固有的局限性,“超越”法律经济学,一条重要的出路就在于实现法律分析之“自由哲学”维度与经济学维度的视界融合。
同时也要考虑以“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这一“自由主义平等概念的根本要素”(8)为核心的最基本的权利、正义或公平的要求。
基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相互协调的基本价值观,对于权利的限制只有三个稳定的根据:第一,这个权利所保护的价值并不真正处于危险状态或只在形式上有某种危险。
第二,强硬意义上的权利,即对于保护个体的尊严和得到平等关心和尊重所必须的权利,可能被侵犯。
第三,实现这个权利所付出的社会代价可能达到足以证明任何侵犯人的尊严和平等为合理的程度。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论从最根本的层面上决定了法律经济学区别于其他法学流派的特质,特别是其中对逻辑起点的选择提供了迄今为止最为全面和最具逻辑连贯性的人类决策行为模式,是法律经济学最初也是最基本的关键性发展。
法学研究者们在掌握与运用法律经济学的过程中,首先应把握的就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论。
如果法学研究者们不重视研究方法论的掌握, 那么在分析问题时就会缺少研究的逻辑起点、稳定的基本认识论观念和前后一致的学术认知立场, 也就无法使研究达到哲学层面上的自我统一,从而难以形成一以贯之的分析进路, 并在不同的学术产出中将自己的分析进路贯彻到底,那么研究成果永远会显得“东一刨、西一锄”的神形涣散, 对学术问题的探讨则“掰一个、扔一个”,缺乏学术思想的前承后接。
这样也就无法形成具有相似研究趣旨和方向的学术共同体,难以形成法学流派, 无法促进学术研究的发展。
这也许就是对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论进行研究的最重要意义之一。
(1)余永定等主编:《西方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72页。
(2)马尔科姆·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陈建波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1页。
(3)蒋兆康、田陪炎:《作为一种法哲学的法律经济学》,中外法学1992年第1期。
(4)张林:《新制度主义》,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6 年。
(5)道格拉斯·若思著,历以平、蔡磊译,《西方世界的兴起》,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
(6)舒尔茨著,胡庄君译,《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不断提高》,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年版。
(7)加里·S·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王业宇、陈琪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页、第8页。
(8)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