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国际法
人大法学和交大法学
人大法学和交大法学
人大法学和交大法学,作为中国两所重点法学院校,在培养法学人才和推动法学研究方面都具有重要地位。
以下将从师资力量、专业设置以及学术研究等方面对两所学院进行比较。
首先,两所学院在师资力量方面都拥有一支优秀的教师队伍。
人大法学具有一批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学术造诣的教授,其中包括一些享有盛名的法学家和专家学者。
交大法学也拥有一批深耕法学领域多年的教师,他们在具体专业领域有着较强的研究能力和教学水平。
其次,两所学院的专业设置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人大法学开设了多个不同领域的法学专业,如法律学、法学理论与法学史、国际法、经济法等。
交大法学也有类似的专业设置,包括法学、国际法、经济法等。
另外,两所学院还有一些交叉学科的专业,如社会学与法学、政治学与法学等,以满足学生的多元化需求。
最后,人大法学和交大法学都致力于推动法学领域的学术研究。
两所学院积极组织各类学术活动,如学术研讨会、法学论坛等,为教师和学生提供了一个交流学术观点和分享研究成果的平台。
同时,两所学院还注重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与国外知名法学院校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
综上所述,人大法学和交大法学作为中国的两所重点法学院校,都在法学教育和学术研究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无论是师资力量、专业设置还是学术研究,两所学院都不断提升自身实力,为培养优秀的法学人才和推动法学领域的发展做出了努力。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政大、人民大学法律硕士之比较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政大、人民大学法律硕士之比较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人民大学是招收法律硕士的重要院校,不但招生人数在全国位于前列,而且其学术实力与师资力量也在中国大陆名列前茅.因此,为了方便广大考生了解这几所名校,现做一些比较介绍,提供一个报考择校参数。
一,博士专业及导师一、法理学:北大:巩献田罗玉中周旺生朱苏力法大:1、法哲学徐显明教授郑永流教授葛洪义教授2、人权理论徐显明教授刘金国教授3、法律学说史舒国滢教授4、法社会学郑永流教授5、法学方法论舒国滢教授廖美珍教授葛洪义教授6、法律文化刘金国教授清华: 无人大:孙国华吕世伦朱景文朱力宇二、法制史:北大:贺卫方武树臣张建国李贵连法大:1、中国法律史张晋藩教授朱勇教授郭成伟教授刘广安教授崔教授徐世虹教授怀效锋教授2、中国法文化史张晋藩教授郭成教授刘广安教授郭世佑教授怀效锋教授3、比较法制史朱勇教授曾尔恕教授人大:曾宪义郑定叶秋华赵晓耕清华: 无三、宪法与行政法:北大:罗豪才袁曙宏姜明安应松年法大:1、宪法学王人博教授2、行政法学马怀德教授朱维究教授张树义教授薛刚凌教授刘莘教授刘善春教授潘汉典教授应松年教授3、行政诉讼法学马怀德教授张树义教授薛刚凌教授刘莘教授刘善春教授应松年教授江必新教授人大:许崇德韩大元胡锦光杨建顺清华: 无四、刑法:北大:陈兴良郭自力刘守芬王世洲张玉镶周振想储槐植法大:曲新久王牧薛瑞麟阮齐林张凌何秉松孙谦乐国安罗大华人大:高铭暄王作富赵秉志卢建平韩玉胜黄京平谢望原何家弘清华: 无五、民商法:北大:刘凯湘钱明星尹田清华:章程王亚新张明楷车丕照博迁中马靖驹霍建远王株树朱慈微施天涛何美欢法大:1、民法学(含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罗马法)江平教授方流芳教授王卫国教授赵旭东教授米健教授李永军教授费安玲教授张楚教授许传玺教授巫昌祯教授2、商法学(含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江平教授方流芳教授王卫国教授赵旭东教授米健教授李永军教授费安玲教授张楚教授许传玺教授人大:赵中孚杨大文王利明杨立新龙翼飞叶林清华: 无六、知识产权:北大:郑胜利法大:黄勤南人大:刘春田郭禾清华: 无七、诉讼法:北大:陈瑞华汪建成潘剑峰清华:无法大:1、民事诉讼法学陈桂明教授宋朝武教授杨荣馨教授2、民事执行法学陈桂明教授宋朝武教授杨荣馨教授3、刑事诉讼法学,陈光中教授樊崇义教授卞建林教授宋英辉教授刘根菊教授刘金友教授杨宇冠教授沈德咏教授4、证据法学陈光中教授樊崇义教授卞建林教授宋英辉教授刘根菊教刘金友教授杨宇冠教授沈德咏教授人大:江伟程荣斌陈卫东王新清甄贞八、经济法:北大:刘剑文刘瑞复张守文清华:无法大:经济法学(含基础理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金融法、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等方向)徐杰教授李曙光教授符启林教授徐晓松教授杨帆教授人大:刘文华史际春徐孟洲吴宏伟九、国际法北大:白贵梅龚刃韧饶戈平邵景春吴志攀清华:无法大:1、国际法周忠海教授2、国际私法赵相林教授3、国际经济法(含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WTO法)周忠海教授王传丽教授赵威教授莫世健教授许浩明教授张玉卿教授人大:董安生赵秀文郭寿康十、环境资源法北大:金瑞林清华:无法大:1、环境法学王灿发教授孙佑海教授2、国际环境法王灿发教授孙佑海教授人大:周珂法大:还有如下:军事组织法学薛刚凌教授军事立法学周健教授武装冲突法学周忠海教授全球问题与全球政治蔡拓教授中外政治思想张桂琳教授丛日云教授杨阳教授政治文化传统与政治现代化张桂琳教授丛日云教授杨阳教授政府改革理论与实践石亚军教授蔡拓教授评述:从博士生导师的分布情况上,可以看出中国政法大学占有绝对的优势。
人大外交学概论第三章外交制度
人大外交学概论第三章外交制度外交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制定的一系列规则、程序和机构,以便有效地进行外交活动和维护国家利益。
外交制度是国际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一个国家的外交政策和外交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外交制度的核心包括国际法制度、国际组织和外交机构等三个方面。
首先,国际法制度是外交制度的基础。
国际法制度是国家间相互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对于维护国际秩序和规则至关重要。
国际法制度主要体现在国际公约、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等形式上,它约束着各个国家的行为,确保国家间的交往秩序与稳定。
国际法在规范国家行为、处理国际争端和保护国家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个国家如果违反国际法制度,就可能面临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
其次,国际组织是外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组织是由各个国家自愿组成的、具有一定权力和职能的国际公共机构。
国际组织通过协商、合作和协调成员国的行为,以实现共同的目标和利益。
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维护和平、促进合作、解决争端和推动发展等方面。
例如,联合国作为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之一,致力于促进和平与安全、发展与合作、人权与民主等方面的工作,成为国际事务的重要平台和合作伙伴。
最后,外交机构是外交制度的具体实施主体。
每个国家都设立了外交机构,负责处理本国与他国的外交关系。
外交机构承担着外交政策制定、外交谈判、外交活动组织和外交事务管理等职责。
外交机构在国际关系中代表国家利益,开展外交活动,与他国建立和发展友好关系,推动国家的外交政策和利益。
外交机构之间通过外交手段展开交流与合作,以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除了上述核心内容,外交制度还包括外交人才培养、外交策略制定、外交宣传和外交信函等方面。
外交人才是外交活动的基础和支撑,培养高素质的外交人才对于国际事务的处理至关重要。
外交策略则是国家在外交活动中采取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通过制定明确的外交策略,可以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人大法学各专业及初试科目详细介绍
人大法学各专业及初试科目详细介绍人大法学各专业方向如下:1.法学理论2.法律史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4.刑法学5.民商法学6.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证据学,物证技术学7.经济法学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9.国际法学10.知识产权法:法学,法学应用11.比较法法12.法律(法学专硕)以上各专业大部分初试科目是一样的,如下: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40法或241德③623理论法学④806应用法学其中物证技术学专业课科目为624物证技术学807普通物理与普通化学法律(法学专硕)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或203日语③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④法硕联考综合(法学)人大法学考研难度解析一、本文系统介绍人大法学考研难度,人大法学就业,人大法学专业方向,人大法学考研参考书,人大法学考研专业课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人大法学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
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法学考研机构!二、人大法学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人考上的多不多?近几年法学考研比较热门,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学院又是中国法学类重点中的重点,在中国学位排名第一的,相对于其他院校人大法学难度较大,人大注重基本功,看重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很多真题都是源自教材,一些教材上找不到的考点凯程老师会帮助同学们总结重点。
每年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凯程考生,都考的不错,而且每年还有很多本科一般院校的成功录取的学员,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
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下定决心,就全身心投入,要相信付出总会有回报。
三、人大法学就业怎么样?人大本身的学术氛围好、人脉资源广,出国机会也不少,在全国的知名度是响当当的,提起人大都知道他们的法学硕士特别强,社会认可,自然就业就没有问题。
近些年,法学硕士专业一直比较热门,薪资令人羡慕。
人大法学院学生就业前景十分广阔,大多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公检法机关、公司企业、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等工作。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 国际法学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国际法学国际法学是一门研究国际关系中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学科,涉及国家间的法律争端解决、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人类的视角出发,以自然、流畅的方式,刻画国际法学的重要性和影响力。
国际法学是研究国际社会中法律规则的学科,其独特之处在于它涉及到各个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国际法学的发展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但其在现代国际社会中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国际交流的增多,国家间的法律关系变得日益复杂。
国际法学为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规则。
国际法学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涉及领土争端、国际人权、国际贸易、国际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
例如,国际法学在领土争端解决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国际法的规范,各个国家可以在争端中寻求公正和平等的解决方式,避免冲突升级。
此外,国际法学还关注国际人权保护,通过国际人权法规范各国对人权的保护和尊重,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作出贡献。
国际法学也在国际贸易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际贸易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和合作,而国际法规范了国际贸易的规则和原则。
通过国际法的规范,各国可以在公平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贸易,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国际法学还关注国际环境保护。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之间的环境合作变得尤为重要。
国际法学通过国际环境法的研究和制定,为国际社会的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国际法学在国际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力。
它为各个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提供了规则和原则,为国际争端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国际合作与交流。
同时,国际法学也关注国际人权、国际贸易和国际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际法学的研究和应用将继续为国际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中国人民大学培养方案
法学院School of Law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一、培养目标本专业旨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坚持“宽口径、厚基础、多选择、重创新、国际性”的培养理念,采取因材施教、分类培养模式,培养从事立法、行政、司法、法律服务等法律实务人才,从事法学教育与学术研究的研究型人才以及从事国际法律事务的涉外法律人才。
二、培养要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知识、有纪律;掌握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法学发展动态;具有良好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逻辑思辨和论证能力,具有独立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具备听说读写译的水平;身体健康,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三、总学分157学分,学制四年,授予法学学士学位四、课程设置与培养环节(一)基础技能24学分,全校共同课,必修1.大学英语16学分2.公共数学4学分3.计算机教学4学分(二)通识教育19 学分,其中必修11学分,选修8学分全校共同课:1.新生研讨课1 学分,必修2.思想政治理论课8 学分,必修3.科学、人文与方法4 学分,选修4.原著原典选读2 学分,选修5.国际小学期全英文课程群 2 学分,选修课程外学习:1、经典历史著作阅读2学分,必修2、跨文化沟通、学科通识、国情教育等系列讲座,不计学分(三)专业教育90学分1.学科基础课:共10门,必修32学分2.专业必修课:共12门,必修35 学分3.专业选修课:23学分,其中专业方向选修课程15学分,跨学科专业选修课程8 学分(四)素质拓展10 学分,其中必修8学分,选修2学分1.体育4 学分,必修2.心理健康教育1 学分,必修3.国防教育2 学分,必修4.职业生涯规划1学分,必修5.公共艺术教育2 学分,选修(五)实践教育12 学分1.社会研究与创新训练2 学分社会研究与创新训练是实践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科学生应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不少于5000字的社会研究报告,也可参加“千人百村调研”、“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等项目直接申请社会研究与创新训练学分。
人民大学法学院考博招生专业及考试内容参考书推荐-育明考博
人民大学法学院考博招生专业及考试内容参考书推荐一、人大法学院博士招生专业及考试内容招生专业招生人数考试科目复试考试内容法学理论(030101)约10人1、初试考试科目:①②③“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制;2、跨一级学科考生复试笔试加试科目:④法学理论;⑤宪法;3、同等学力考生复试笔试加试科目:④法学理论;⑤宪法;⑥政治理论。
1、笔试:闭卷考核,总分150分,其中外语50分、专业水平100分。
(含所报考专业的基础理论、前沿问题等)2、面试:总分150分,其中外语听力及口语50分、综合素质100分(考察考生的学术兴趣、学术创新能力和学术规范意识等)。
法律史(030102)约7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030103)约6人刑法学(030104)约16人民商法学(030105)约17人诉讼法学(030106)约8人经济法学(030107)约7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030108)约3人国际法学(030109)约7人知识产权法(0301Z1)约4人比较法(0301Z2)约1人二、人大法学院博士招生方式2014年人民大学法学院在博士招生考试中取消了初试环节,招生方式改为“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模式。
报考人大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的所有考生都需经过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提交申请材料-审核并发布复试名单-复试等环节才可以进入最终录取。
申请阶段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1)博士研究生报名登记表。
(2)本科、硕士阶段的成绩单原件、复印件。
(3)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生必须提交论文初稿。
硕博连读考生可不提交)。
(4)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双证硕士须提交硕士学历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生须在入学报到后补交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同等学力人员须提交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5)两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书(专家推荐书空白模板请于网上报名并网上交费后,从网报系统中下载)。
(6)报考在职定向的博士生考生必须提交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脱产学习1年的证明。
国际法
一、国际法国际法的含义和渊源国际法,也称国际公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公法以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为主要法律渊源。
国际法主要特征第一,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第二,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第三,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第四,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国际法的主要内容(一)主权和领土;(二)海洋法及海洋法公约;(三)空间法;(四)国际环境法;(五)联合国及区域性国际组织;(六)国际责任。
国家的基本权利(一)独立权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二)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三)自保权自保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四)管辖权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一)主权和领土1、主权,也称为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公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2、领土,指主权国家管辖下的全部疆域,属于空间的范畴。
包括陆地和河流、湖泊等内陆水域及其底下层,以及与陆地相连的海港、内陆湾、领空和领海。
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排他的管辖权。
领土包括以下部分:领陆——即一国疆界以内的陆地。
在群岛国中,其领陆是由全部岛屿或群岛构成。
领水——即在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位于陆地疆界以内或与其陆地连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领空——即一国领陆和领水之上的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定高度的空间。
底土——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二)海洋法及海洋法公约1、海洋法,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人大法学院有关jessup(杰赛普)国际法模拟法庭大赛队员选拔通知[截至9月29日]
人大法学院有关Jessup(杰赛普)国际法模拟法庭大赛队员选拔通知[截至9月29日]2014-9-12各位同学:Jessup(杰赛普)国际法模拟法庭第十三届全国选拔赛开始进行队员选拔。
相关要求如下:1.选拔对象:全院本科生、硕士生(含法律硕士、双学士),同时欢迎国际关系等相关专业同学报名;2.报名方式:投简历至报名邮箱;3.基本要求:热爱国际法、有国际法基础、能用英语撰写论文并进行口头辩论、吃苦耐劳。
4.简历要求:(1)简历内容:个人基本信息、专业、年级、参赛优势。
简明扼要,请勿超过1页A4纸。
(2)邮件主题及简历文件名均为:学号+姓名+Jessup。
(3)请以附件方式发送简历。
5.报名截止日期:2014年9月29日6.选拔面试时间:2014年9月30日14:00 pm7.选拔面试地点:明法8018.选拔面试内容:以已发布的2015年jessup案例为基础,用英语回答相关国际法问题。
案例见附件或Jessup美国组委会官网Jessup简介: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大赛共分两个阶段进行。
首先在各国国内学校间进行,产生出本国优胜队后将于2015年4月在美国华盛顿与其他国家优胜队进行决赛。
因此,在明年国内赛区比赛中产生的优胜队将代表中国参加全球比赛。
Philip C. 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创建于1959年,每年春天由国际法学生协会(ILSA)举办,由美国国际法学会(ASIL)联合举办,是世界上规模最大、历史最久的模拟法庭竞赛,被称为国际法的奥林匹克竞赛。
在过去的五十多年中,有超过80个国家的500多所法学院参加了这项比赛。
Jessup比赛2003年由朱文奇教授引进中国,组委会设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现已成功举办12届比赛。
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大赛我院一直派出代表队参加,并取得良好成绩。
我院今年将继续派出代表队参加上述比赛,请对国际法感兴趣且致力于提高国际法知识水平的同学报名参加选拔。
国际法
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和国家间或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争取独立的民族2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3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国家本身的行为国际法的性质:1国际法的法律性(法律性来源于各国间签订的协议)①作为法律的到国家认可②大多数情况下国际法的规划被遵守③对违法的行为进行处罚④有些国家有违法国际发的行为不代表国际法没有法律性2国际法的普遍性,①所有的国家组成国际社会②国际法的有些规则被所有国家适用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起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2国际习惯:又称一般国际法,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3一般法律规则4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协议5国际司法判例6权威法学家的学说国际法的主体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2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3争取独立的民族(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4个人是国际刑法的主体在其他方面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1直接适用优先使适用在国际民商事领域2转化适用WTO诸协议3其他方面无规定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处理:1国际层面①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②国家不能一起国内法的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者以其国内法的规定作为其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国际责任③国际法不甘干与一国国内法的制定除非该国承担了相等的特殊义务2国内层面①转化适用要求所有的条约都必须逐个经过国内立法的程序转化为国内法方可适用②并用适用国家在原则上认为该国缔结所有条约都在其国内具有国内法的地位③两种方式兼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各国主权平等原则①对内最高权②对外的独立权③自保权2人民平等及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①不适用于国内的民族分离活动②殖民地摆脱国家摆脱殖民统治的可以3禁止非法是用武力原则①禁止侵略行为②禁止武力威胁或侵略战争的宣传③例外:A自卫a必要性原则b比例相称原则B联合国集体安全下的武力使用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不干涉人和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6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7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1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2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涵全局性,普遍性原则的特点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条约中的适用:国家构成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①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行使管辖的权利(庇护是其表现)②属人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③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其本身安全或重大利益,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的犯罪行使管辖的权利④普遍管辖权:指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国际和平和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所有国家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国家豁免:又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和国家的司法豁免,它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⑴国家豁免的内容:管辖豁免强制措施豁免⑵豁免的分类绝对豁免:国家的所有行为都豁免相对豁免:国家的民商事行为不豁免国家不得援引豁免的诉讼核心是商业交易⑶国家豁免的放弃:①个案放弃原则:甲案的放弃不意味着乙案的放弃②放弃管辖豁免不意味着放弃执行豁免③作出判决后也可以表达豁免④国家在国外从事商业活动本身出庭主张豁免权不意味着放弃国家可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在国外法院的豁免权默示放弃管辖豁免的形式①国家本身提起诉讼②国家参与诉讼即国家介入诉讼或采取与案件实体有关的任何其他步骤③反诉④作为厉害关系人介入诉讼领土的变更构成国家承认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的区别:是否有领土变更国家和政府的承认:1默示承认积极要件(承认包括)①建立外交关系②缔结政治性条约③正式的接受领事④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消极要件(承认不包括):①共同参加多边的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②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性质的外交机构③低级别和小范围的官员接触2承认的明示方式:通知形式照会(函电)条约表示声明3国家承认原因:独立合并分离和分立国家承认不是被承认者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国家承认的法律后果:①为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及领事关系奠定基础②双方可以缔结各方面的条约或决定③尊重新国家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管辖的又效性④承认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权5政府承认的原因:革命改变政府承认的法律后果:①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②具有追溯力③承认着必须尊重新政府拥有的作为国家合法代表的一切资格和权利国家继承暨政府继承:1不继成的条约:人身性的条约政治性的条约2国家继承: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他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3非身条约:处理与所涉及领土有关事务的即“处置条约”如有关边界和边境制度的条约有关河流使用水利灌溉铁路交通的条约有关中立化或非军事区的条约(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4人身条约: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联系的5治性条约:如同盟条约、共同防御条约等,一般不继承6动产由哪国继承要看该动产与哪国有关7继承的债务:国家债务地方化债务:以国家名义所借用于国内特定地方8不继承的债务:①地方债务(地方化债务)地方政府承担的对他国或国际组织所借之债②国家对外国私人所负之债③私人对外之债④恶债: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违背继承国根本利益所负之债注:庇护外交保护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的区别国籍的取得:⑴原始国籍,它是指一个人由于出生而具有的国籍①血统主义:凡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所生之子女,不论出生于何地,当然成为本国国民②出生地主义:一个人出生于一国境内就取得该国国籍而不问其父母的国籍为何③混合主义:即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⑵继有国籍它是指一个人由于加入某国国籍而取得该国国籍①自愿申请入籍②由于婚姻入籍③由于收养入籍国籍的丧失:中国共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外国人的近亲属定居在国外的有其他正当理由中国国籍立法:1采取混合主义:尽量不造成无国籍,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2不承认双重国籍a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b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c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d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获批准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3在中国定居的人丧失中国国籍须经批准不在中国定居的人丧失中国国籍不需经批准4公务人员和现役军人在人和情况下不允许退籍外交保护的行使条件:1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造成损害(外国国家直接实施侵害行为;外国的私人行为构成侵害外国国家纵容不禁止;国有化是国家的主权行为原则上不引起外交保护,但是,如果东道国拒绝给予适当赔偿则可能引起外交保护)2受保护国具有保护国国籍3用尽当地救济(即国籍国在为受害自然人或法人提出外交保护之前该受害自然人或法人必须首先用尽责任国通过普通的或特别的司法或行政法院或机构提供的一切法律救济外交保护针对的行为:a国民被非法拘禁或逮捕b国民的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c国民受到歧视性待遇d 国民被司法拒绝性质:属人管辖权的体现引渡的前提:有条约依条约,无条约无义务(无条约自己决定是否引渡)引渡四原则:1双重犯罪原则(可引渡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且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2罪名特定原则(不得对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犯罪进行审判和处罚3本国人和政治犯不引渡4不得随意转引渡(须经原引渡国同意)不能视为政治犯的情形:1战争犯2种族灭绝罪、种族隔离罪3劫机罪4侵害外交代表不引渡≠庇护庇护必须基于领土主权域外庇护不合法国家领土的构成:领土、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领空、底土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的区别:1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国际河流是指流经两个以上国家并对所有国家的船舶都开放的河流2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一样,河流流经的各段分别属于各沿岸国所有,但国际河流的地位是有国际条约规定的所以又称为“国际化河流”3多国河流允许各沿岸国的船舶在整个河流航行禁止非沿岸国的船舶航行;国际河流对所有国家开放但不代表享有主权国家领土取得的方式: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征服只有添附是符合国际法的,其他的几种方式都不符合,是我国唯一的承认方式添附:人工添附:围海造田、筑堤等。
人大网校《国际法》第二版年月考试考前练习题
人大网校《国际法》第二版年月考试考前练习题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国际法》(第二版)2016年7月考试考前练习题一、简答题1.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有哪些特征2. 简述条约的生效。
3. 简述大陆架制度。
4. 简述战争和武装冲突法中的两大体系。
5. 简述国际地役。
6. 简述个人申诉制度。
参考答案:1. 解答: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
包含如下含义:(1)国际法是调整以国家为主导的国际关系的法。
(2)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产生的法律。
(3)国际法是国家依靠单独或集体的自身行为加以实施的法律。
国际法的特征如下:(1)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
国家内部的个人在国际法上与国家没有平等的地位,个人不可能像国家那样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2)没有专门的国际立法机构。
国际法不是由一个超国家的立法机构制定出来的,而是由国家自己参与制定的。
(3)没有专门的司法和执法机构。
国际法的司法和执法是靠国家自身的行为来实现的。
国际法的实施依靠的是国家之间的相互制约的力量。
2. 解答:条约的生效是指在法律上成立的条约对各该当事国发生拘束的法律效果。
条约的生效在国际法上没有统一的规定,而由各当事国自行决定。
从条约的实践来看,双边条约的生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无须经过批准和交换批准书的程序。
(2)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无须交换批准书。
如果双方同日批准,条约即在该日生效;如果先后批准,以后一个批准日为条约生效日。
(3)自批准书交换之日或之后若干天起生效。
多边条约的生效有以下几种方式:(1)自全体缔约国批准或各缔约国明确表示接受条约约束之日起生效。
(2)自一定数目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在此之后若干日起生效。
(3)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交存批准书后生效。
3. 解答:大陆架不是沿海国的领土组成部分,但是沿海国却在大陆架上享有主权权利。
国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2005年05月25日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字体:大中小】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施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
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人大国际法学考博历年真题竞争大小复习策略复试分数线-育明考研考博
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考博真题复试分数线要求一、人大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考博真题(育明考博课程中心独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考博试题(07)1、论国际贸易组织在经济全球化下的法律地位及作用2、结合国内国际实践,谈区域贸易协定的种类、特点与作用3、论《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在我国的地位等?4、结合国际实践,谈外国投资待遇制度的新发展及我国的对策育明考博课程中心陈老师解析:1、人大法学院的博士招生方式从2014年改为“申请-审核-复试”制后,民商法专业在出题的方式、考试的题型、考察的侧重点等方面也有较大的变化。
出题导师方面一般由王利明、王轶等四位老师参与出题,共有5道论述题其中2道民法相关题目,3道商法相关题目,考生进行选做。
2、专业课试题的难度并不大,出题算得上中规中矩不会太偏。
但每年大部分考生的专业课成绩却非常低,有一半的考生专业课是不及格的。
所以即便是试题本身难度不大但想要答好、答到点上、答的有一定的深度并且贴合出题导师想要的答案也是比较困难的。
建议考生可以在专业课老师的带领下在进行“真题解析”和“模拟练习”这两个备考环节,学会解题答题把前几个阶段积累的知识内容转化为分数。
二、人大法学院考博历年复试分数线要求(育明考博课程中心)年份复试分数线进入复试人数2012年外语60分;专业课一60分;专业课二60分;总分180分153人2013年外语55分;专业课一60分;专业课二60分;总分205分外语免试者;专业课一60分;专业课二60分;总分145分121人2014年材料审核成绩60分以上219人(不含深圳研究院)2015年材料审核成绩60分以上167人育明考博陈老师解析:1、人大法学院的复试分数线并不是非常高,但考生之间拉开的分差却是比较大的。
在初试的三门科目中英语拉开的分差较小,两门专业课拉开的分差非常大。
要进入复试就必须在两门专业课中取得较高的分数。
而专业课的复习备考中“信息”和“方向”比单纯的时间投入和努力程度更重要,只有掌握了充分的考试信息确定了正确的复习方向才能够拥有足够的竞争力。
国际法第五章人大版
• 2、相对性:
• In the exercise of his rights and freedoms,everyone shall
be subject only to such limititions as are determined by law soley for the purpose of securing the rights and freedoms of others.
• 4、限制性条款: • (1)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 ; • (2)人权的行使和享受应受法律的限制,尊重
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 (3)人权的行使和享受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 和原则。
• 5、评价: • (1)扩大了人权的主体 ,从rights of man到
human rights; • (2)本身不是条约,不具有条约的拘束力。
• (二)国际人权保护与不干涉内政原则: • 1、一国不能借口保护人权干涉他国内政; • 2、一国严重侵犯人权就不再是内政。
• 问题思考: • 如何看待“人权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
的说法?
第二节
• • • •
国际人权标准
三代人权: 第一代: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第二代: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第三代:集体人权(人民自决权和自然资源主权)
刑讯 逼供
• 三、区域性人权文书: • 1、欧盟: • A、《欧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 B、 《欧洲社会宪章》:经济和社会权利 • 2、美洲国家组织: • 《美洲人权公约》、《补充议定书》 • 3、非洲统一组织: •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
• 一、国际人权标准的国际实施: • (一)国际人权机构
• 1.All peoples have 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 2.All peoples deprived of their liberty shall be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介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介绍一、本专业是博士学位授予点。
二、专业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培养目标该学科的主要研究方向有: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方向。
1、国际法国际法的实施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尤为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联合国在1999年专门制定了新世纪,即21世纪国际法的实施计划。
海洋法、国际刑法和国际人道法是非常重要而又极具实用性的国际法部门,特别是国际刑法和国际人道法在近年来发展尤为迅速。
国际刑法和国际人道法的发展也与我国国家利益有重大联系,其实施对我国国际法学研究提出了一系列新课题。
本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国际法的基本理论、海洋执法及综合管理、国际刑法和国际人道法的基本理论(包括基本原则、国际犯罪及其管辖、实施)、国际刑法和国际人道法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和新问题方面(包括普遍管辖、国际审判、跨国洗钱、网络犯罪和国际刑事法院)。
本方向的学术带头人和骨干都具有高级职称,在国内或国外都已取得博士学位,经过系统的国际法训练。
特别是朱文奇教授在前南国际刑庭曾长期担任总检察长办公室法律顾问和上诉检察官工作,并兼任欧洲TELDERS国际法模拟法庭的法官和主审法官,在国际刑法和国际人道法方面具有很深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国际审判实践经验。
邵沙平教授是在全国高校中最早为本科生和研究生开设国际刑法和国际刑法专题的高校专职教师,也是在硕士点和博士点招生中最早单列国际刑法方向的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已完成多项有关国际刑法研究的成果,其所撰写的《现代国际刑法教程》,《跨国洗钱的法律控制》及其相关论文被认为处于我国国际刑法研究的前沿领域。
她负责的国际法的实施课题的成果不仅发表在国内刊物上,而且还收录入荷兰、法国等一系列国际会议论文集。
朱文奇教授在海牙任职期间还在荷兰莱登大学协助指导博士生,并被聘为国际上在国际人道法方面的权威刊物International Review of the Red Cross的编委之一。
余民才副教授参与了"国家215专项",主持了其中一个子课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目一、法学理论朱景文:法理学,这本是基础二、法学综合考试曾宪义:中国法制史,三版许崇德:宪法,四版王利明:民法,四版王作富:刑法,四版江伟:民事诉讼法,四版陈卫东:刑事诉讼法,二版史际春:经济法,二版周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二版程晓霞、余民才:国际法,三版郭寿康、赵秀文:国际经济法,三版章尚锦、徐青森:国际私法,三版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四版法理学朱景文:法理学研究,人大朱景文:比较法总论,人大朱景文:比较法学专题研究,人大朱景文:法社会学,人大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人大,十五规划,不是21世纪那本法制史赵晓耕:《中国法制史原理与案例教程》(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赵晓耕:中国近代法制史专题研究,人大林榕年、叶秋华:《外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十五规划,不是21世纪那本叶秋华、王云霞:大陆法系研究,人大宪法与行政法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李元起:中国宪法学专题研究,人大胡锦光:《行政法专题研究(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杨建顺:《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刑法冯军、肖中华:刑法总论,人大谢望原、赫兴旺:刑法分论,人大高铭暄:刑法学原理(共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高铭暄: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民法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人大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人大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下),人大杨立新:债法总则研究,人大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一、二),人大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人大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人大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商法范建:商法,高教赵中孚:商法总论,人大叶林:公司法研究,人大叶林:证券法,人大贾林青:保险法,人大王欣新:破产法,人大知识产权法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四版,人大2009李琛:知识产权法关键词,法律李琛:论知识产权的体系化,北大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人大诉讼法江伟:民事诉讼法,四版,人大2008江伟:民事诉讼法专论,人大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人大王新清等:刑事诉讼程序研究,人大何家弘、张卫平:简明证据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何家弘:证据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经济法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三版,人大2008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史际春:《企业和公司法》,人大王欣新:《公司法》,人大徐孟洲:《信托法》,法律徐孟洲:《税法》(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徐孟洲、孟雁北:《竞争法》,人大朱大旗:《金融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王欣新:《破产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环境与资源法周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二版周珂:环境法学研究,人大周珂:生态环境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国际法邵沙平:国际法专题研究,人大朱文奇:国际条约法,人大郭寿康、赵秀文:国际经济法,三版,人大2009郭寿康、韩立余:国际贸易法,人大赵秀文:国际贸易法专题研究,人大余劲松: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章尚锦、徐青森:国际私法,三版,人大2007赵秀文:国际私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人大《法理学》,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孙国华、朱景文主编,人大出版社1999,11。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研究生导师介绍 赵秀文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研究生导师介绍赵秀文教育背景赵秀文,女,1975年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博士。
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法学院、美国FordhamUniversity法学院中美法学交流项目访问学者;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和卡莫里纳大学、英国利兹城市大学、芬兰拉普兰大学、香港城市大学访问教授;奥地利茵斯布鲁克大学和美国圣玛丽大学法学院暑期班教师;德国马普学会汉堡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德国马普学会慕尼黑知识产权、竞争法与税法研究所客座研究员;美国乔治城大学福布赖特研究学者。
“考金融,选凯程”!凯程人大金融硕士考研保录班战绩辉煌,在2014年考研中,10人被人大金融硕士录取,6人为人大金融硕士北京录取,4人被人大金融硕士苏州校区录取, 经过凯程保录班初试和复试的全程培训,顺利考入人大. 2016年人大金融硕士保录班开始报名了,同学可以咨询凯程老师.研究领域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社会兼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以及北京、石家庄、淄博等国内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英国皇家御准仲裁员协会(CharteredInstituteofArbitrators)特许仲裁员(MCIArb);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福州大学教授;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商业法律与惯例委员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和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国际法学会副会长等职。
荣誉奖励《国际商事仲裁法》(第二版),独著(国际法系列双语教材)获司法部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二等奖(2009)《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专著)获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三等奖(2008)《国际商事仲裁法》(主编)获北京高等院校精品教材奖(2008)《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专著)获中国人民大学第九届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2007)《国际经济法》(参编,王传丽主编)获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二等奖(2006)“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仲裁服务市场的竞争”获人民法院报社和北京仲裁委员会共同举办的“北仲成立十周年有奖征文”活动二等奖(2005)《国际经济法》(主编)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优秀教材一等奖(2002)《国际经济法》(参编,余劲松主编)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优秀教材一等奖(2002)《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译著)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第二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三等奖(1998)《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法》(主编)获中国人民大学科研成果优秀奖(1997)《国际经济法学》(参编,余劲松主编)获国家教委第三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中青年奖(1995)《国际经济法教程》(第一作者)获北京市高教局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1992)代表性成果论文类:“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排除协议及其适用”,载《法学》2009年第10期;“中国仲裁市场开放若干法律问题探究”,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6期;“从永宁公司案看公共政策作为我国法院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载《法学家》,2009年第4期;“《纽约公约》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河北法学》,2008年第7期“论《示范法》对临时性保全措施的修订”,《时代法学》2009年第三期“论非内国仲裁项下的浮动裁决与《纽约公约》项下的非本国裁决”,载《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6卷第一期(2009),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4月“论仲裁规则的性质及其与仲裁法之间的关系”,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6期“从旭普林公司案看我国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载《时代法学》2007年第6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国际法学》2008年第4期转载)“非内国裁决的法律性质辨析”,载《法学》,2007年第10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国际法学》2008年第1期转载)“OntheSeatofInternationalArbitrationandItsDetermination”,FrontiersofLawinChina,Number4,O ctober2007“国外仲裁机构裁决不等于外国仲裁裁决”,载,《法学》2006年第9期(《仲裁探索》2006年第4期转载)“ReformingChineseArbitrationLawandPracticesintheGlobalEconomy”,coauthoredwithprofesso rLisaA.Kloppenberg,载UniversityofDaytonLawReview,V ol.31:3,2006;此文被印度ICFAI大学主办的杂志TheIcfaiJournalof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转载,V ol.VI,,January2007,TheIcfaiLawSchool,ICFAIUniversityPress “论选择性争议解决方法及其适用”,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五期“从斯里兰卡BOT项目看ICSID的管辖权”,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载《法学》2005年第6期“论我国经济贸易仲裁机构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5期“从福克公司案看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载《法学家》2005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国际法学》2005年第4期转载)“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可仲裁事项”,载《时代法学》2005年第2期“论《纽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适用范围”,载台湾《月旦民商法杂志》2005年3月25日,第七期(繁体字);简体字版载于《月旦民商法研究》国际贸易法新课题,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第50-71页“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及其确定”,载《时代法学》2005年第1期“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仲裁服务市场的竞争”,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1月17日“论仲裁条款的解释”,载《法学》2004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国际法学》2005年第4期转载)“从克罗马罗依案看国际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5期“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及其撤销的理论与实践”,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期,转载于《中国国际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WTO法律规则与我国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载《中国改革报》2002年1月7日“21世纪中国国际仲裁法律制度现代化与国际化的发展方向”,载《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书报复印资料D415《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1年第11期;《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与研究》2001年第1卷(总第1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0月“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转让及其适用法律”,载《国际贸易》2000年第12期“论世界贸易组织的争议解决机制”,载《法学家》2000年第5期“论商人习惯法及其适用”,载《法学家》1999年第6期“雅芳公司案著作权侵权行为探究”,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4期“从锐夫动力公司案看仲裁管辖原则”,载《法学家》1998年第3期“论仲裁条款独立原则”,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论国际惯例”,载《法学家》1996年第2期“国际商事代理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2期“GATT,机会与挑战”,载《民主与法制》1992年第12期“ChinaDecadeofTeachingandResearch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paperpresentedtoBeijingSymposiumonDevelopingCountriesandInternationalLawsponsoredbytheG overnment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ndco-operatedbytheJapanFoundation,24-26August,1992“[俄]国际经济新秩序概念的形成”,载《法学译丛》1989年第4期“法律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90年第5期“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InternationalSalesContractandApplicableLawforChinaInternational SalesContract”,paperpresentedtoBeijingWorldLawConference,April1990“试论我国对国际技术转让的管理”,载《经济法制》1990年第1期“试论我国对专有技术的保护”,载《法学杂志》1990年第1期“试论国际许可证协议的法律特征”,载《国际经济法研究》1986年第2期“专利保护与专有技术保护”,载《法制建设》1985年第三期“[英]国际技术转让及其适用法律”,载《法学译丛》1985年第2期“[俄]专有技术的概念及其法律调整”,载《国外法学》1983年第2期“[英]英国1978年国家豁免法”,载《法学译丛》1983年第1期著作类:《国际商事仲裁法原理与案例教程》,法律出版社,2010年6月《国际商事仲裁现代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3月《国际私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二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国际贸易法专题研究》,(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国际商事经济法律通则》,(美)JohnW.Head著,(主持编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国际经济法》(第三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国际商事仲裁法》(第二版,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国际商事仲裁法》(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国际经济法》(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ICCCHINA国际商事仲裁年刊》(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国际经济法》(第二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国际私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英美侵权法》(译著,合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国际商事仲裁案例解析》(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国际经济法教学参考书》(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国际商事仲裁法》(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独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国际经济法》(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法》(修订版,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国际商事仲裁案例评析》(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国际商事仲裁》(独著),海南出版社1999年SelectedWorksofChinaInternationalEconomicandTradeArbitrationCommissionAwards(1989-1995)(译著,合译),Sweet&MaxwellAsia,1998ChinaLawReports1992&1993(译著,合译),ButterworthsAsia,1997《香港仲裁制度》(独著),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ChinaLawReports1991(译著,合译),ButterworthsAsia,1995 SelectedWorksofChinaInternationalEconomicandTradeArbitrationCommissionAwards(1989-1995)(译著,合译),Sweet&MaxwellAsia,1995《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法》(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独著),海南出版社1993年[英]《国际贸易法文选》(译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国际经济法教程》(第一作者),教育科学出版社1990年《著作权》(独著),法律出版社1987年[俄]《国际法》(译著,合译),法律出版社1982年代表性项目司法部200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SFB2051);教育部2009年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及其改革中国法学会2009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我国涉外仲裁立法研究《国际商事仲裁法》2008年获教育部双语教学示范课程支持建设项目2007年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建设项目《国际经济法》本科教材(已结项);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项目“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考研往年真题、真题解析、考研笔记、重点解析及国际法理论基础习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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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理论(法理学)真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
1、调整性法律关系
2、保护性规则
3、集体人权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5、扩充解释
6、法制
二、简答题(每题15分,共60分)
1、简述法的价值冲突
2、简述民主立法的原则及表现形式
3、简述法的社会职能和政治职能的关系
4、简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三、论述题(共三题,任选其二,其中第三题,报法理学专业的考生必选。
每题30分,共60分。
)
1、论述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2、论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和意义
3、评述法家“威势可以平暴,厚德不足以止乱”的思想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的特征项目
国内法国际法强制力的依
据
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国内统治者的意志国家之间的意志协议或说协议意志立法方式
凌驾于国内社会之上的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的程序制定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法律关系的
主体和调整
对象调整自然人、法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调整国家之间关系、其主体主要是国家,但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在某种范围和条件下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人大法学课程表
人大法学课程表(实用版)目录1.人大法学课程表简介2.课程表内容概述3.课程设置特点4.对法学教育的意义正文【人大法学课程表简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是我国知名的法学高等教育机构之一,其法学课程表展示了其丰富的教学内容和严谨的学术体系。
本文将围绕人大法学课程表展开讨论,分析其课程设置和特点,以及这些特点对法学教育的意义。
【课程表内容概述】人大法学课程表涵盖了法学专业的各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宪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国际法等。
在这些领域中,课程表又进一步细分为多个具体课程,如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等。
这些课程按照难易程度和教学目标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保证了学生全面而深入地学习法学知识。
【课程设置特点】人大法学课程表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全面性:课程表覆盖了法学专业的各个领域,使学生能够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法学知识。
2.系统性:课程表按照难易程度和教学目标进行课程设置,使学生能够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法学知识。
3.实践性:课程表中设置了多个实践性课程,如模拟法庭、法律实习等,使学生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能够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
4.开放性:课程表中设置了多个选修课程,使学生能够在全面学习法学知识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职业规划进行深入学习。
【对法学教育的意义】人大法学课程表对法学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1.提高了法学教育的质量:全面的课程设置和系统的教学安排,使法学教育更加严谨和有效。
2.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实践性课程的设置,使学生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能够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
3.适应了社会需求:开放的选修课程设置,使学生能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职业规划进行深入学习,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的渊源2.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的编纂5.国际法主体6.一元论7.二元论论述题1.论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理论及实践。
2.结合实践,分析我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实践。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名词解释1.国际法基本原则\2.国际强行法3.主权4.内政简答题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什么?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有何关系?论述题1.论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2.如何理解国家主权的责任观念。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名词解释1.邦联2.被保护国3.永久中立国4.自卫权5.属地优越权6.不承认原则7.国家继承8.法律上的承认简答题1.国家的基本权利。
2.法律承认的效果。
3.单一国与联邦国家的区别。
4.条约继承的国际法规则。
论述题1.试述国家豁免制度。
2.结合实践,说明中国是一个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对于中国的承认与继承问题应适用的国际法制度。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名词解释1.国籍2.国民待遇3.最惠国待遇4.外交保护5.引渡6.庇护7.双重犯罪简答题1.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2.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
3.外交保护的行使。
4.引渡制度。
论述题1.试述我国引渡法制度。
2.如何认识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
第五章国际人权法名词解释1.人权2.国际人权法3.人民自决权4.人权的国际保护5.难民6.克减权简答题1.简述人权问题的历史发展。
2.简述国际人权的基本内容。
3.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4.核心国际人权条约有哪些?论述题1.试说明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关系。
2.试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
3.分析国际人权保护实施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六章国家领土名词解释1.国家领土2.国际河流3.先占4.时效5.割让7.国家边界8.国际地役9.占有原则简答题1.对领土主权有哪些限制?2.划界的程序和原则有哪些?3.南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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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国际法一、案例背景1995年10月5日加拿大根据DSU第4条第4款、GATT第23条第1款和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第11条第1款提出要求与澳大利亚政府进行磋商讨论澳大利亚政府禁止新鲜、冷藏或冷冻鲑鱼进口的问题。
1996年年终报告指出有24种可能使鲑鱼感染疾病的病菌(disease agents)而从美国和加拿大进口的未经烹饪的、成年野生和海洋捕捞的太平洋鲑鱼是病菌的宿主这些病菌对人体无害但可能感染养殖的鱼类。
1996年12月13日澳大利亚检疫局局长决定继续执行禁止鲑鱼进口的措施。
二、磋商过程1995年11月23、24日双方进行了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1996年12月澳大利亚政府根据“澳大利亚鲑鱼进口风险分析”报告做出继续采取禁止进口的措施决定。
加拿大没有要求继续磋商而于1997年3月7日向DSB请求成立专家组。
1997年4月10日DSB决定成立专家组各方同意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是:"根据加拿大在编号为WT/DS18/2的文件中涉及之协议的有关规定审查由加拿大在该文件中向DSB提出的事项做出决定以协助DSB提出建议或做出这些协议规定的裁决。
欧共体、印度、挪威和美国保留作为第三方的权利。
1997年5月28日由Michael Cartland(任组长)、Kari Bergholm和Claudia Orozco三人组成的专家组建立。
1997年9月9日、10日专家组与双方会晤9月10日专家组与第三方会晤。
1997年11月24日专家组通知DSB由于本案牵涉到许多技术问题它无法在规定的6个月时间内作出报告。
1998年2月5、6日专家组第二次与双方会晤。
1998年5月5日专家组作出报告6月12日专家组报告分发给各方。
1998年7月22日澳大利亚向DSB发出上诉通知。
上诉庭由Claus-Dieter Ehlermann(主持上诉庭的委员)、Christopher Beeby和Said El-Naggar组成。
1998年8月3日澳大利亚提交了上诉材料。
1998年8月6日加拿大作为上诉方提交了材料。
8月14日双方各自提交了被上诉方材料。
同一天欧共体、印度、挪威和美国分别提交了第三当事方材料。
1998年8月21、22日上诉庭开庭审理本案。
1998年10月20日上诉庭作出报告11月6日DSB通过上诉庭报告和经过修改的专家组报告。
三、案例纠纷内容加拿大指出澳大利亚禁止进口鲑鱼的某些措施违反了WTO的有关协议构成了贸易技术壁垒从而对正常的国际贸易产生了限制剥夺或损害了加拿大根据WTO协议应该得到的利益。
DSB上诉庭在本案的报告中对澳大利亚禁止进口鲑鱼的措施进行了分析。
首先澳大利亚出于保护本国动植物安全的考虑为了防止病菌进入国内而禁止进口可能带有病菌的鲑鱼进口但澳大利亚在禁止鲑鱼进口的同时却允许其它四种可能带有病菌的鱼进口按照正常的逻辑分析采取如此不同的措施至少应该是由于进口鲑鱼引起病菌感染的可能性更大但是澳大利亚所提交的材料却表明这四种鱼中有两种鱼其引起感染的可能性比鲑鱼更大。
因此澳大利亚仅仅禁止进口鲑鱼的行为?是在不同的情况下采取不同程度的保护而其保护程度的不同是任意的和没有理由的并造成了差别待遇或对国际贸易的扭曲。
(一)加拿大的诉讼内容加拿大诉澳大利亚继续维持鲑鱼进口热处理政策和禁止进口未煮的鲑鱼产品没有足够的科学依据违反SPS协议第2条第2款第2条第3款第3条第1款第3条第3款第5条第1款第5条第5款第5条第6款。
加拿大列举了文件和研究报告内容主要有:1.几乎没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进口人类消费的水生动物产品会在造成水生环境的定居的风险。
还说先行的热处理灭活病原也是没有合理的依据。
尤其是热稳定性病原在较低温度处理下不会被灭活。
2.动物检疫政策的总结表明:现行禁止鲑鱼类肉进口的检疫政策是不公平的。
3.1997年9月新西兰应澳大利亚和美国市场准入要求进行了风险分析其结论是:进口加工过的水生物产品造成水生动物疾病传入的可能性可以忽略对其它动物的风险也是非常低的继续进行禁止进口未煮鲑鱼产品政策是不合适的。
4.在1996年最终报告中得出这样的结论:还没有文字记载的流行病学证据说明可通过加工的水产品传播水生动物疾病。
既使发现也是相当不普遍和极期困难去认识的。
5.1995年澳大利亚的风险分析草案中指出,在特定的环境下,从北美输入野生从北美输入野生捕捞鲑鱼到澳大利亚对国外病传入澳大利亚没有显著风险最终的报告中在没有任何解释和说明的情况下删除了草案中的许多内容。
6.加拿大在委托澳大利亚专家David Vose 对在1995年中草案中所提及的具有最大风险的病原鲑鱼单细菌和鲑鱼鼻杆菌在进口未煮鲑鱼引起病原定居的可能进行风险分析:一条鲑鱼要消耗400吨加拿大鲑鱼垃圾才有50%可能摄够鲑鱼气单胞菌的感染量;或一条鲑鱼要消耗7.8吨加拿大鲑鱼垃圾才有50%可能摄够鲑鱼鼻杆菌的感染量。
因此风险低得可以忽略不计。
7.加拿大列举1996年风险分析最终报告中的内容在维多利亚虹鳟鱼和大西洋鲑鱼有地方流行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毒(EHNVOIE应通报疾病)发现而在西澳没有报道过。
然而澳大利亚在内陆运输鲑鱼产品方面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保护西澳不受该病的侵袭。
最终报告这样写道:从有感染EHNV的地区运活鲑鱼至非感染区应该采取控制措施但由于感染很少就没有必要对鲑鱼产品运输采取控制措施。
加拿大认为这构成了不合理的歧视。
8.加拿大认为澳大利亚在制定检疫卫生措施时没有参照OIE-FDC的标准或建议违反SPS协议第3条第1款。
本案涉及的大多数疾病在OIE规则中还不存在也就是说澳大利亚制定政策的基础在OIE标准内没有。
9.加拿大认为澳大利亚措施达到比OIE标准定的措施有更高的保护水平是不科学、不公正的与SPS协议其它规定不符包括第5.1、5.5、5.6及第2条因而违背了第3条第3款的义务。
10.大指证澳大利亚没有阐述清楚目前使用的措施所要达到的“适宜保护水平”。
在草案报告中对进口美加未煮鲑鱼定性为“没有重大风险”在最终报告中却将“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变成了“非常低风险”用疾病定居的“可能性”作为禁止进口未煮鲑鱼的依据。
这等于是实行的零风险政策。
加拿大认为澳大利亚既没有确定“适宜的保护水平”也没有以“适宜的保护水平”为目的而制定检疫卫生措施违反SPS协议第5条第5款。
11.加拿大认为澳大利亚措施比要获取适宜的卫生保护水平所需更具贸易限制性因此澳大利亚措施违反SPS协议第5条第6款。
澳大利亚要求进行热处理后方可进口可见其保护水平的任意性。
而且热处理消除风险是没有科学依据的有时反而增加了风险。
(二)澳大利亚的反击内容1.Vose报告不可作为证据这份报告只评价了24种病源中的2种这种量化分析报告是不完善的并且只分析了一种传播途径忽视了其他高风险的传播途径如垃圾丢弃被食腐鸟类吃食(如海鸥)喂食鸟类和鱼类等。
2.至少有20种国外的疾病潜伏在成年、野生的海洋捕捞太平洋鲑鱼这将有可能随进口的鲑鱼产品传入澳大利亚。
3.缺乏病原扩散的依据并不等于扩散不会发生又列举了美国对虾养殖发生Taura综合症、黄头病、白斑病的事例尽管不能肯定其传入原因但认为有可能是从发病地区进口人类消费的冻虾造成了疾病的传入。
4.QIE只规定了少量疾病的标准本案涉及的大多数疾病在OIE规则中还不存在也就是说澳大利亚制定政策的基础在OIE标准内没有的。
5.澳大利亚根据GATT1994第22条的磋商结果同意加拿大和美国的要求就涉及从北美进口未煮鲑鱼的检疫卫生措施作风险分析由于这次任务的复杂性双方都认为首先对野生、海洋捕捞太平洋鲑鱼进行风险分析。
于1995年5月出了草案报告1996年12月发表了风险分析的最终报告。
1995年5月公布的风险分析草案的结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从美国、加拿大进口去内脏无头的海洋捕捞鲑鱼特定条件包括:合适授权机构认可的加工对加工过程、检验分隔包装要求等。
但在1996年12月发表最终报告指出太平洋鲑鱼中20多种疫病对澳大利亚来说是外来疾病尽管侵入扩散的可能性较低也会对水产养殖和观赏渔业造成重要的经济影响另外对环境也有影响。
报告认为20多种疾病的任何一种一旦传入并扩散肯定是消灭不了的。
换句话说1996年最终报告推翻了1995年风险分析草案报告的结论。
6.大利亚认为OIE标准、规则或建议是最低标准澳大利亚有权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比OIE标准更高的保护水平。
7.澳大利亚认为在最终报告中描述了“适宜保护水平”。
澳大利亚政府历来在“适宜保护水平”方面采用保守方法是考虑到澳大利亚是一个岛国它没有在其他地方已经发生的许多疾病而且其农产品生产和出口是其非常重要的经济支柱。
尽管发生的几率很小但一旦发生的后果对澳大利亚来说是无法接受的。
70年代以来鲑鱼在澳大利亚的分布和数量显著增加消费生鱼产品的数量也大大增加这样澳大利亚鲑鱼受外来病感染的机会大大增加在不同时期采取的检疫政策是随澳大利亚社会对“适宜保护水平”期望的改变而改变的。
8.澳大利亚认为风险是存在的至于用什么方法来控制风险达到合适的保护水平目前除“禁止”以外还没有其它更好的办法。
澳大利亚有权采用比较谨慎的方法。
况且SPS协议没有限制成员国采取何种方法。
(三)加拿大认为澳大利亚的不同保护水平是任意和不公正的1.非种间特异性A.salmonicida的宿主谱较广澳大利亚允许这些品种的冰鲜产品(整条)进口包括太平洋鲱鱼、黑线鳕、鲽鱼、鳗等等然而在不知道太平洋鲑鱼是不是A.salmonicida的宿主情况下澳大利亚以该菌可能是太平洋鲑鱼的宿主而禁止未煮鲑鱼进口。
2.澳大利亚进口整条的冷冻鲱鱼用作澳大利亚水域的饵料这样做的风险要比进口去头、去内脏作为人类消费的冰冻鲑鱼大得多我们已知鲱鱼是A.salmonicideIHNVVHSV的宿主。
四、专家结论1.专家组发现澳大利亚执行DSB裁决的执行合理期限为1999年7月6日在合理执行期限内澳大利亚没有使检疫措施符合SPS协议。
新措施AQPM1999/51是1999年10月20日才发布的。
因此澳大利亚没有履行DSB的裁决。
2.尽管澳大利亚的于1999年7月发表的风险分析报告符合SPS协议要求的风险分析但是只允许即食鲑鱼制品进口到澳大利亚时免于检疫这一点不是依据风险分析所制定的措施因而违反SPS协议第5条第1款同时违反第2条第2款。
该措施比要获得澳大利亚适宜卫生保护水平更具贸易限制性违反SPS协议第5条第6款。
五、案例结论1.推翻专家组关于1988年条件和1996年要求属于专家组审议职权范围的结论确认本案涉及的措施是禁止新鲜、冷藏、冷冻鲑鱼进口的86A检疫公告和1996年决定。
2.专家组在分析问题时提及SPS协议第6条第1款这并不是一个法律结论专家组这样做没有超出其权限。
3.推翻专家组关于澳大利亚对海洋捕捞鲑鱼的措施不符合SPS协议第5条第1款和第2条第2款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