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一、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中各类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经济法的实践中,不同主体的违法行为将会引发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就经济法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介绍主体责任、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等不同类型的责任,并分别说明其适用条件和具体效果。
同时,还将阐述相关责任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以及经济法中值得注意的一些问题。
二、主体责任主体责任是指不同主体在经济法领域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主体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责任的适用条件包括主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主体行为违反经济法规定等。
对于个人主体而言,其违反经济法规定可能导致个人违法责任;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而言,其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法人或组织违法责任。
三、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所采取的处罚措施。
行政责任的目的是通过行政手段来保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并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制裁和改正。
行政责任的适用条件包括主体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违法事实和法定违法结果,行政违法行为被查实,并符合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要求。
行政责任具体包括行政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行政责任的规定主要依据于国家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导致的民事纠纷,其处理主要依据民事法律规定。
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主体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而该损害责任需要在民事法律的框架下得到解决。
民事责任根据损害程度和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侵权责任、合同责任等。
侵权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损害责任;合同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约定所引发的违约责任。
五、责任的作用和问题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起到了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合理的法律责任制度可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交易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经济法规定模糊不清,导致法律责任的确定困难;其次,一些法律责任的追究存在效果不彰的问题;还有一些法律责任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执行难的情况。
经济法学知识点及试题
经济法学知识点总结及优质试题(经典)1.经济法责任的特征:第一,经济法责任往往是民事及刑事责任的综合,是集各种责任形式于一体的。
第二,经济法责任既规定经济法主体的外部责任,也规定其成员的内部责任。
第三,经济法责任是自律责任与他律责任的结合。
2.经济法责任定义:经济法责任是以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的结果,是经济法主体因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而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以及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加于行为人的负担。
3.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我国经济法的渊源有:(1)宪法。
(2)法律。
(3)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4)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
4.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6.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7.不正当竞争:是指凡在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或做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8.不正当竞争构成要件:(1)行为人必须有过失。
(2)第三人受有损害。
(3)行为与损害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4)须有竞争要素。
9.点行不正当竞争的确认:(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4)伪造、冒用质量标志、仿造产地。
10.商业贿赂的概念:是指经营者为销售者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11.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基本特征
在 一边 ,那 么所 产 生 的预 期 利 益 和现 实 利益 就 不 能 够得 到 法 律 的 承认 与保 护 ,甚 至会 付 出相应 的代价 。
经i 斋与 i 去
试论经济法责任 的基本特征
一 王佑 灵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 摘 要 】 经济 法责任 在经 济 法学 中是 一 个基 本概 念 , 目前 学术界 对 经济 法责任 的看 法还没 有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在 结合各 家观 点的基 础 上 ,提 出了经济 法责任 的概念 。在探 讨 经济法 责任概 念的基 础之 上 ,时经 济法责任 的基 本特征 进行 了探 讨 ,认 为 经济 法基本特 征 包括 了
二 、经济法责任的基本特征
经 济 法是 同行 政 法 和 民商 法 等具 有 传 统 意 义 上 的法 律部 门所
经 济 法 的主 体 由于 实 行 了违 反 经 济 法律 中所 规定 的行 为而 必 须 承 并 列 的较 为新 的 法律 部 门 ,因 为我 国 经济 法 从 开 始到 正 式 的确 立 担 的 相应 法 律 后果 ,也 可 以这 样 说 ,经 济 法 主体 由于侵 犯 了经 济 时 间 才 只有 2 多 年 ,经 济法 责 任 是传 统 法 律责 任 形式 基 础 上逐 渐 0 法 中所保 护 的 法律 权 益 ,经 济 法 主体 必 须 对 这种 违 法 行 为而 接 受 发 展起 来 的 ,并且 将 传 统 的 责任 形 式 和相 关 的 内 容加 以创 新 。形 法律 的制裁 。 候 ,是 从 “ 任 论 ” 和 “ 果 论 ” 这 两 个 方 面 出 发 来 加 以界 定 责 后 的 。 将 法 律 责 任 认 定 为 是 一 种 否 定 性 的评 价 ,其 优 点 主 要 表 现
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性;干预性;综合性;社会性;表现形式的单行法性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物;货币和有价证券;行为;智力成果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经济法律责任的非单一性;经济法律责任追究机关的多元性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经济行为方面的责任;经济信誉责任;经济管理行为责任以核准登记形式为合同生效要件的:①担保法--法定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②专利法--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自向国家专利局登记之日起生效;外国人转让的,还须事先经外经贸部及科技部批准;③中外合资企业法--合营合同经外经贸部审批后生效;④中外合资企业法--合作合同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生效;⑤商标法--转让注册商标合同,经商标局核准登记后且公告后生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常见邀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对要约取消的意思表示①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②撤回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③拍卖中竞买人一经发出应价要约,即不得撤回要约失效的原因: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⑤拍卖人中竞买人的应价要约,有更高应价出现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生效的要件:①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②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效力待定合同的①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欠缺生效要件而使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合同②类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③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表见代理行为,表见代表行为表见代理和越权行为: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该无权代理行为有效;越权行为--也叫表见代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笑对人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越权行为有效无效合同是指虽成立但违反法律向执行规定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同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①概念: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通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②类型:(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重大误解试着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重要内容发生误解(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同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缺乏经验而订立的,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的合同(3)因欺诈,胁迫或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结合无效合同的规定,此类合同只要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均应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处理。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引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法对违法行为者的责任追究具有独立性和与其所涉及的法律无关的性质。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社会利益的多样性给经济法责任的确定带来了困难。
为了确保公正和公平的法律系统,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显得尤为重要。
一、经济法责任的意义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着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强制力。
它不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必要手段,也是经济活动的稳定和有序进行的保障。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还能够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点1. 获取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原则和规定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的,例如法院对违法行为的判决和处罚。
2.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法律无关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要求不受其他法律的影响。
即使其他法律对违法行为者提出了其他要求或者制定了其他规范,也不能削弱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确保对违法行为者的一致追究,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经济活动相关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具有直接关系和适用于经济活动的特点。
经济活动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根据不同的经济活动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对于财务造假行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三、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难点和对策1. 难点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存在以下难点:•涉及的经济活动复杂性和多样性导致责任确定的难度增加;•制定和执行经济法责任需要考虑市场利益、法律尺度和社会公众的期待等多重因素;•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和协调问题。
2. 对策为了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共同应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挑战;•深化经济法的研究和制定,不断完善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制度,以适应经济活动的发展和变化;•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培养公民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认识和尊重。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原创版)目录一、引言二、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概述1.民事责任形式2.刑事责任形式3.行政责任形式三、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特征1.责任目的的社会整体利益性2.责任的否定性、单向性和因果性四、结论正文一、引言经济法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因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强制承担的否定性、单向性、因果性经济义务。
在我国,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本文将对这三种责任形式进行概述,并分析其特征。
二、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概述1.民事责任形式民事责任是经济法责任体系中的一种重要形式,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无因管理责任。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要求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一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形式刑事责任是经济法责任体系中的另一种重要形式,主要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形式。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果达到刑事责任的标准,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形式行政责任是经济法责任体系中的第三种形式,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给予的纪律处分。
三、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特征1.责任目的的社会整体利益性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整体利益性是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在经济法责任制度上的反映。
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犯是经济法责任的第一目的,也是经济法作为一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法律所应具备的基本特征。
2.责任的否定性、单向性和因果性经济法责任的否定性是指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受到否定和制裁;单向性是指责任只能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不能由受害方承担;因果性是指责任的承担必须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
四、结论总之,经济法责任形式体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形式,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的方式包括警告、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 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 旨在纠正违法行为和维护公共
利益。
行政处罚的实施应当遵循法定 程序和原则,确保处罚的公正 性和合法性。
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是惩戒违 法者,更是要通过制裁措施来 预防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
02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定义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经济法法律 关系中,当一方因对方的过错而 遭受损失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适用范围
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一般民 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因对方的 过错而遭受损失时,可以通过民 事诉讼等方式要求对方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特点
过错责任原则强调了过错方的过 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 系,要求过错方对自己的行为负
行政处分
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行政机 关可给
对于严重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违法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有期徒刑、罚 金等。
非刑罚处罚
除了刑罚处罚外,违法者还可能受到如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非刑罚处罚。
04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民事赔偿
民事赔偿是指因违反经济法规定而对 受害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财产 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失或责任。在适用时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以确定最终的
责任和赔偿方案。
03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对因违反经济法规定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违法者需承担赔偿 责任。
停止侵害
对于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受害者有权要求违法者立即停止 侵害。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特点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特点概述经济法责任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相关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规定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特点是多样的,既有其相对的稳定性,也有其灵活性。
本文将简要介绍经济法责任的几个主要特点。
一、经济法责任的稳定性经济法责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法定性经济法责任是由国家法律予以设定和规定的,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无特别规定,依法推定”,这个法定原则,使得经济法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2.适用性经济法责任适用于所有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无论其是个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形式,都必须遵守经济法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为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保障。
3.相对稳定的责任形式经济法责任一般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这些责任形式在经济活动中相对稳定,并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区分和适用。
二、经济法责任的灵活性除了相对稳定性外,经济法责任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定的灵活性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和程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的需要进行调整和变化。
例如,经济法律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可能会给予不同的处罚措施,使得对不同情况进行个别化的处理成为可能。
2.自主约定的灵活性有些经济法责任可以由当事人通过自主约定进行规定,如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这样的灵活性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更好地适应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三、经济法责任的特点总结综上所述,经济法责任具有稳定性和灵活性的双重特点。
其稳定性主要表现在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和适用性上,而灵活性则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定和当事人自主约定的灵活性上。
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经济法责任的基本特征和运行机制,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若想深入了解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内容和应用细则,可以进一步学习相关经济法法规和法律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正确理解和遵守,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
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经济法主体具有特殊性,表现为规制主体、被规制主体的二元结构。
根据相关法律,规制主体的经济责任可归纳为经济侵权责任、经济补偿责任;被规制主体的经济责任可归纳为强制履行义务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经济惩罚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方式大致有仲裁、诉讼、专业性第三方机构审核评级,其中在我国运用最广泛的是诉讼。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仲裁与专业性第三方机构审核评级这两种方法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一、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一)经济法责任的概念目前,经济法责任在经济法学界有不同的词汇表示。
其中以“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法责任”表达的居多。
“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律责任”的不同在于一个是违反经济法义务,另一个是违反经济法律义务,造成混肴的原因实际上是对经济法与经济法律的混淆。
关于经济法责任,目前有“代价论”、“后果论”、“责任论”等学说。
“代价论”认为,经济法责任是人们的行为违反了经济法所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即“代价论”。
经济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法定义务或者不正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后果论”。
主张“责任论”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其进行了经济违法行为或者未能完成经济法义务时,所应承受的处罚责任,即“责任论”。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由法律规定的某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即“义务论”。
本文认为,依照法理,“代价论”与“后果论”的表述更为准确,更能体现经济法自身经济方面的等价交换、自主性等特点。
理由是“代价论”中的主体不准确——应当将“人们”换为“经济法主体”。
“人们”不是严格的法学概念,更不是法律概念,而在这里本来应当表示出市场参与主体的意思,换为“经济法主体”更为妥当。
结合上述两种说法,经济法责任应当是——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点经济法责任就与经济法立法目的有关,即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市场主体各方主体的责任固定下来,从宏观上实现有效促进市场经济有序、高效、健康地运行,同时兼顾市场各方主体的利益,从而实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个体利益的协调统一,以缓解“两个失灵”。
请论述对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责任体系主要特征的理解
请论述对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责任体系主要特征的理解引言经济法是以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为目的的法律体系,其中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系是经济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系的主要特征。
主体权利义务的含义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主体所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主体权利包括私有财产权、合同自由权、经营自主权等,主体义务则包括履行合同、承担侵权责任、遵守经济法规等。
主体权利义务的主要特征主体权利义务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点:相互关联性主体权利义务是相互联系的,即主体的权利与其他主体的义务相对应,主体的义务与其他主体的权利相对应。
例如,在合同关系中,买方享有商品质量保障的权利,而卖方则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相对性主体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即主体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对其他主体产生义务。
主体之间通过法律关系相互制约,形成一种相对平衡的关系。
平等性主体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即在经济活动中,各主体在法律面前具有平等地位。
每个主体都有权利依法主张其权益,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有限性主体权利义务是有限的,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在法律范围内规定的。
主体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责任体系的含义经济法责任体系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体系旨在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责任体系的主要特征责任体系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点:归责原则责任体系按照违法行为的归责原则进行界定,即责任主体应承担其违法行为所引发的相应责任。
例如,在侵权责任中,肇事方应承担因其过失所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效益原则责任体系按照经济效益原则进行界定,即责任主体应根据其从事经济活动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在合同违约中,违约方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应与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相当。
连带责任责任体系中存在连带责任的情况,即当多个主体共同对同一行为承担责任时,各主体应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共同承担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探讨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对于自身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独立性。
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保证市场公正、有效运转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经济主体自我保护与发展的基本保障。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不但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更是社会公正和个体自由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进行探讨。
一、经济主体的自主性经济主体的自主性是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的重要特征。
经济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济主体在市场中具有买卖、选择、竞争、安全自保等权利。
同时也必须承担对自身的商业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责任。
在这些责任中,经济主体的自主性得到最充分的发挥。
这种自主性包含着独立、自由、责任等方面,是确保市场经济有效运转的关键因素。
经济主体的自主性与其所承担的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有着密切的关系。
经济主体所承担的经济法责任必须是经济主体独立自主的承担,不能侵犯其基本权利及自主、自由、自我保护的合法需求。
这是因为经济主体的自主性需要市场经济得以顺利进行,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保障这种自主性的前提。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对于自身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独立性。
根据宪法给出的市场经济原则,市场经济需要独立的法律责任来维系一种个人、团体、社会的合法权益平衡,使各类经济主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其经济能力和创造力,推动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和发展。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包含了自我保护、司法公正等多重元素。
一个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制度,应当保证经济主体在独立的法律框架下有机会成为市场经济中良性循环的一员,同时也应当保护每个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市场经济中,人们需要通过经济法律制度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这就需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来保障。
三、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实现要保障经济责任的独立性,需要在立法、司法和市场等方面进行保障。
经济法的责任
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杨紫煊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而依法应当由经济法主体及其负责人员承担的法律后果。
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双重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
前者表示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则表示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
经济法责任是有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称”的观点。
在这种观点下,经济法责任将民事、行政及刑事三种责任形式包含在内。
有人从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待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式。
特点:第一,经济法责任是以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存在为前提的"其他的部门法律,如民法和刑法,它们的法律主体具有多样性和可变性,范围非常广泛"在民法中。
上到国家!下到贫民,都可能是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但经济法责任主体通常是特定的,例如政府机关及国家授权的机构等"另一方面,经济法责任承担的主体是负有一定职责或义务的国家机构,如果它不具有该职责或义务,那么就不会成为经济法责任的主体"而且经济法责任表现的通常是一种消极的!否定性的法律义务,具有单向性和非对等性"经济法责任既包括对一般业主(即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也包括对国家与社会的责任"第二,经济法责任不以不利后果的发生为前提"因为经济法的违法行为时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危害这两种形式,而这两种形式都为经济法所调整和控制,所以,在经济法介入到经济活动中的时候,不一定已经发生了危害后果"而且经济法的违法行为与后果是隐性或漫长的,在短时间内可能并不会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但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却可能在日后给社会经济的秩序带来不良的影响"所以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责任追究形式不同,不利后果也并非其必要的构成要件"所以,规范经济法的法律秩序,惩戒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行为,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为它不仅涉及到经济法的相关理论知识,还需要专业的经济学方面的知识"所以,很多学者都建议,要组建专门的经济法司法与执法机构,培养和选拔专业的人才"要使经济法切实的贯彻到整个社会,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第三,经济法责任具有相互分离性。
经济法的责任
03
构成要件
包括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构成要件。
公平责任原则
含义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 人都无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 生的情况下,以公平作为准则, 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
事人分担损失。
适用情形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当事 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过错, 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
构成要件
包括行为、过错、损害事 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 件。
无过错责任原则
01 02
含义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 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
适用情形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如产品责任、高度危险 作业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
而民事责任相对较轻。
与行政责任的关系
要点一
联系
经济法责任与行政责任在承担方式上有相似之处,如都包 括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同时,经济法上的 某些违法行为也可能同时触犯行政法规,从而引发行政责 任。
要点二
区别
经济法责任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为目标,而行 政责任则以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为目标。经济法 责任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行政责任则具有更广 泛的适用性和普遍性。此外,经济法责任的追究程序相对 复杂,而行政责任的追究程序相对简单。
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联系
经济法责任与刑事责任在性质上都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和惩罚,具有惩罚性。同时,经济法上的某些严重违法 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从而引发刑事责任。
区别
经济法责任主要关注经济领域的违法行为,而刑事责任 则涵盖所有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经济法责任的承担方 式相对较轻,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而刑事责任的 承担方式则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更为严厉 的惩罚措施。此外,经济法责任的追究程序相对简单, 而刑事责任的追究程序则更为严格和复杂。
经济法责任的特征分析
经济法部 门在 中国的诞 生, 具有 浓重 的政 治、 济背哥 , 经 即 随着十一届三 中全会以来党和 国家的工作 重心由阶级 斗争 转移到经济建设 上来 , 经济和 法帝 的重要 性 E益突现 出来。 】 l
此 时“ 经济法” 也开始被人 们所提 出、 讨论 乃至进 入立 法领
二、 经济 法责任 的特征
的 结 合 以及 自律 责任 和 他 律 责 任 的 结 合 。
【 关键词]经济法 ; ; 责任 特征 ; 多元性 【 中囤分类号 】I2 .9 【 ) 22 9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1 8 68 (06 0 — 03— 3 0 - 25 20 ) 1 05 0 0
一
、
经济法责任之概念
经济关 系。这种 限定是符合 经济 法在 中国的存在 现状 的 。 反 映 了现代 社套经济生 活的客观 进程 , 也体现 着 党和 国家 在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领域 内的基 本 方针政 策. 可否认 , .不
பைடு நூலகம்
的责任问题。 同时, 笔者 主 张统 一使 用“ 济法 责任 ” 经 一
词. 以结束 3前 多词并用 易生歧 义的局 面。 - "
济法责任” 一定联 系, 并不是 同一概 念 。还 有 的情 况 有 但
划分本 身而言, 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传统 因素的 影响 , 比如
英 美 法 系传 统 的 国 家 就 不 强 调 部 门法 的 划 分 , 只有 相 应 而
的事实 , 但这种主观 的划分 是遵循一 定规律 的。经 济法作
.
历 史时期 , 法律部 门的发达 经历 了一 个 由诸 法合 体到 法律
的 分 化 即部 f法 划 分 的 动 态过 程 , 如 在 l 纪 前 就 不 可 1 比 7世
经济法责任特征新论
三、 经济法 责任 链含义 解释
经济 法责任 链是 由若 干不可 分割 的法律 责任元 素组 成 的链 条 。所 谓法 律 责 任元 素 , 即最 小 的不 可
再分 的法 律责任 形 式 , 责令 停 止 违 法行 为 、 款 、 如 罚 损 害赔 偿 、 有期 徒 刑 等 。法 律 责 任元 素 根 据 不 同的 逻辑 结构形 成部 门法 责任 。经济法 责任 与其他 部 门 法责 任一样 , 是 由法 律责任 元素 构成 , 经济 法责 也 但 任并 不是基 本法 律 责任 元 素 之简 单 相 加 或综 合 , 正
如 同经济 法所追 求 的社 会整 体利益 不等 同于各个 体 利益 之和 之道理 一 样 。在 经 济法 律 责 任 中 , 大 多 绝 数法律 责任 元素 , 管是 财 产 责 任元 素 还 是非 财 产 不 责任元 素 , 不 能成 为独 立 的部 门法责任 形式 , 都 而只 能成 为经 济 法 责 任 链 中不 可 分 割 的 一 个 环 节 。 目
* 收 藕 日期 : 2 1 — 0 — 3 00 3 1 , 基 金项 目 : 湖南 省 哲学 社 会 科 学 规 划 课 题 “ 济 法 的 外 部 性 研 究 ” 0 B 1 ) 经 ( 5 R O 作 者简 介 i 郑 鹏 程 (9 6 ) 男 , 南 隆 回人 , 学 博 士 , 南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士 生 导 师 , 究 方 向 : 济 法 基 础 理 论 、 争 法 、 16 一 , 湖 法 湖 博 研 经 竞 财
法 律文件 如 《 品质 量 法 》 至 高 达 4 。而在 所 产 甚 1 有 的法律 责任形 式 中 , 罚款 这 一 责任 形式 占 的 比重 最 大 。大 多数法 律文件 中的罚 款责任 条款 占整个法 律 责任条款 的比例都在 5 %左右 。 O
经济法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摘要:经济法责任作为法律责任中的一种,其独立性常常受到非议,常常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非独立性责任、综合责任、或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简单相加等看法。
之所以会有如此看法,是因为经济法是建立在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部门法基础之上的新兴法律部门,其发展当然也建立在传统部门法基础之上,这就使得经济法的各方面当然具有一些传统部门法的特点。
然而,作为独立的法律责任,必有其特殊的一面。
而具体到经济法责任中,主要表现为:责任主体、责任形式、责任功能、责任适用等方面的特殊性。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责任主体功能、适用机制一、经济法责任概念及相关概念的解析:对于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通过经济违法行为来界定经济法责任、通过经济法这一部门法来界定经济法责任、通过经济法规的违反与特定事实的出现来界定经济法责任、通过经济法权利义务来界定经济法责任。
1在此,作者赞同李昌麒教授的观点,认为经济法责任概念为: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
作为与经济法责任相区别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究其本身来说,不能忽略。
具体而言,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具有财产性和补偿性的特征。
而行政责任是指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 构成行政违法以及部分的行政不当而依法承担的法律上的消极后果。
2它是一种上、下级之间非对等的公法责任,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对以上概念的探讨,主要是因为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的讨论是建立在建立在与传统法律部门责任相比较的基础之上进行的,为下来探讨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作一准备。
二、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1.井涛,《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探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108页2韩志红,《关于经济法中以新型责任弥补行政责任缺陷的思考》,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第13页经济法责任主体是指在经济运行过程之中,因具有特定职能而由经济法赋予其权利和义务或权利和责任的主体。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活动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之一。
然而,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法律责任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经济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对于维护公平、有序和可持续的经济秩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并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和论述。
一、经济法的概述经济法是以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经济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市场秩序的维护等多个方面。
经济法的主要特点是法律责任的明确性和约束力强。
二、经济法中的民事责任在经济活动中,各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而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通过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经济法中的行政责任除了民事责任外,经济法还规定了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国家对违法经济行为主体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两种形式。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行为。
行政强制是指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违法行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
四、经济法中的刑事责任在某些严重违法经济行为中,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问题。
刑事责任是指国家根据刑法对违法犯罪行为主体实施的一种惩罚措施。
经济法中的刑事责任主要包括贪污、受贿、行贿、侵占、诈骗等犯罪行为。
当一方从事以上行为时,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经济法责任的适用原则在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适用离不开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是法定责任原则,即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次是充分补偿原则,即违法行为主体应对他人遭受的损失进行充分的经济赔偿。
最后是公平公正原则,即法律责任的适用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
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摘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范畴。
学界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和特性的分析多抽象地从社会性、复合性等宏观角度把握。
经济法责任是以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为标准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的结果,而不是以法律责任的内容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的结果。
这是承认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前提条件之一。
经济法的宗旨,就是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整。
经济法责任问题的研究是厘清经济法上的基本范畴、架构完整自足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使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具有坚实的证成基础的需要。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法律责任惩罚性赔偿经济法责任问题一直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研究难点,学界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和特性的分析多抽象地从社会性、复合性等宏观角度把握。
经济法责任问题的研究是厘清经济法上的基本范畴、架构完整自足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使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具有坚实的证成基础的需要,也是使经济法的“以人为本,社会本位和平衡协调”理念落到实处,在保护私人主体利益的基础上促成社会整体利益和谐增进的客观要求。
一、社会整体利益维护——归责基础和价值取向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部门。
我国学者认为“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有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其本质是违反法律义务所应受的苛责。
学界目前对于法律责任本质或根据的研究中,倾向于“规范责任论”的观点,对于“道义责任论”以及“社会责任论”则有较多的批评。
将社会整体利益利益的维护作为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和价值取向在经济法学界已有的研究中也可以找到坚实的理论支撑。
经济法的定义虽未在学界达成共识,但从已有的“公私交融说”、“国家协调说”、“国家干预说”等代表性学说的定义来看,几乎都把社会整体利益作为其法益追求而彰显其中,并且一致认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对于经济法责任问题本身的研究中,学者也多从社会性、公益性角度阐述其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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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摘要: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其理论体系尚不成熟,尚存在诸多争议,经济法责任独立性问题就是其中争论最多的问题之一。
本文拟对经济法责任的特征进行探讨,以期能够有助于解决经济法责任的定位问题,同时有助于经济法理论体系和经济法责任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特征
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论断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同,但是经济法责任是否具有独立性,这一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
有的学者否定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认为法律体系的独立不等于责任的独立,经济法要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但是所采取的责任形式仍然是传统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三种方式。
有的学者肯定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认为经济法责任包容了传统法律责任的合理内核,但经济法责任不只是传统责任的简单组合,组合后还应赋予其新的内容。
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争论,也就是对经济法责任地位的问题。
经济法责任地位的确立,直接决定于对经济法责任特征的正确认识。
因此本文在各经济法专家学者对经济法研责任体系研究的成果的基础上,总结出了经济法责任的一些特征:
一、责任的社会性
经济法责任的社会性是指经济法责任的设置,体系构建以及制度创设等方面基于社会公共性考虑,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宗旨,是一种全局性而非局部性,公众性而非私人性,公平性而非独享性、多元性而非单一性的整合特征。
①经济法责任的社会性是经济法责任最本质的特征。
经济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强调社会利益优先,其体系的构建,制度的设计大多都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宗旨。
而经济法责任也是从全社会的高度来维持社会公共利益不被破坏,一旦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规或者不承担经济法律义务,所要承担的责任更多的是一种对社会的责任。
这种责任除了要弥补对具体个人造成的损害,更主要的还是对恢复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补偿,因此责任也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
二、责任的综合性
经济违法行为的多样性也就决定了经济法责任的综合性,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往往不只是单纯地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中的一种,多数情况下是多种责任的竞合。
在某些情况下经济法主体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还可能会承担较为严厉的刑事责任,因为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具体的个体利益,可能还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只有承担较重的责任才能弥补对个体和社会造成的损害,产生了责任的竞合,所以说经济法责任具
有综合性。
三、责任形式的多样性
经济违法行为的多样性也决定了经济法责任的多样性,因为各
种法律责任的范围总是应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权利损害相适应,造成损害的结果不同,适用的责任形式也应当不同。
从众多的经济法律规范来看,经济法责任大多数都表现为民事
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这三大传统的责任形式,以至于有人会
认为经济法责任无外乎就是这三大责任形式的简单相加而已。
不得不承认经济法责任确实是有对传统责任的借鉴,这主要也是因为法律责任具有共同性,经济法具有后发性。
基于法律责任的共性,经济法责任采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无可非议的。
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法律理论体系并不成熟,不得不得借鉴已有的传统法律成熟的体系,这是法律的后发性所致的。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只能说是经济法责任表现形式一部分,并没有涵盖所有的经济法责任形式。
在借鉴传统责任形式的同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济法责任也出现了一些特
殊的责任形式,比如说产品召回,惩罚性赔偿/资格减等、信用减等、颁布禁制令、引咎辞职等等。
这些责任形式,不能在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中找到,也无法将他们简单地归入任何一类,是经济法责任的特有形式。
四、责任功能的多重性
为了保障法律的切实可行,都需要为其设立一套责任机制,才能到达法律维持社会秩序与正义的基本功能。
一般而言,法律责任具有补偿、强制、制裁、激励等功能。
经济法由于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不同于民法的个人利益,也不同于行政法和刑法的国家利益。
对经济法的违反,不仅是侵害了具体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多的是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遭到了破坏,那么经济法责任在设计上就不仅具有了补偿性(弥补损失)的功能,也具有强制(行政处罚),制裁(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并且从另一方面来说,对违法者的制裁,也鼓励了受害人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经济法责任也具有激励的功能。
五、责任的不均衡,不对称性
尽管对经济法责任的定义学术界有多种学说,有后果说、义务说、代价说等,但笔者始终认为责任与义务是相关连的,责任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可被称为“第二性的义务”。
责任就是违反了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经济法责任就是违反了经济法律规定后所应承担的消极法律后果。
经济法主体一方为经营者、竞争者和消费者等受控主体,另一方则是作为调控主体的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二者不属于同类,也并非处于同一层面上,法律性质不一样,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也就不一样。
主体地位的不平等,也就决定了双方
所应承担的权利义务的不同,并且调控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并不是也受控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一一对应的,不同主体所承担的责任也就当然不同,呈现出不均衡性和不对等性。
从经济法本身来说,相较于民商法,行政法这些传统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从我国经济法的产生来说,相较于
世界上其他国家是比较晚的,因此经济法的理论体系尚不成熟,存
在诸多的争议也是情理之中的。
而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法责任特征的具体分析与阐述,相信有助于
我们理清经济法责任体系,进而有助于经济法理论体系的不断完备。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
注解
①钟雯彬:经济法律责任社会性研究[j], 四川大学学报, 2004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苏燕飞: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研究[d], 2008年天津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王佑灵:试论经济法责任的基本特征[j],商场现代化,2010
年6月
[3]淡光丽:浅论经济法的特征[j],知识经济,200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