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材料验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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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零部件验收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压力管道元件用材料和零部件进货验收的程序、内容及要求,以保证采购的材料和管件满足图样及标准的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公司压力管道元件用材料零部件的进货验收。

3 职责

3.1 质安部材料检验员负责材料的进货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营销部采购员和材料保管员密切配合。

3.2 材料质控责任人负责对材料质量证明书和合格证(以下简称“材质证书”)的技术数据和材料验收记录予以审核确认。

3.3 材料保管员负责合格材料的入库存放。

4 管理内容及方法

4.1 材料零部件验收总要求

4.1.1 公司营销部采购的压力管道元件用材料和零部件应符合产品图样和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并且附有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志。

4.1.2 材料入厂验收方法主要是审核材质证书和核查材料实物,但对于不能确定材质证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用材料,或者设计者、使用单位有材料复验要求时,则需要复验,符合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4.1.3 凡未经验收(复验)或者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压力管道元件受压元件。

4.1.4 无标识或标识不清的材料不得用于压力管道元件受压元件,也不得通过复验来确定材料的牌号而用于压力管道元件受压元件。

4.2 材料验收程序及内容

4.2.1 压力管道元件用材料零部件到厂后,采购员应与材料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材质证书交保管员。保管员负责将材料放置在材料库的“待检区”内,填写“进货检验通知单”,连同该批材料的“材质证书”一并交材料检验员。

4.2.2 材料检验员依据“进货检验通知单”和采购合同及相应的材料标准审核材质证书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核查材料实物,将核查结果记录在“进货验收记录表”中。

在审核材质证书时应注意:

a)供方提供的材质证书应是材料制造单位出具的材质证书原件或者加盖供方质量检验专用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

b)材质证书应真实,其牌号、规格、数量(重量)应与采购合同和材料实物一致;

c)材质证书上检验项目及其检验数据、结果等内容应当齐全、清晰,且与相应的材料标准要求相符。

在核查材料实物时应注意:

a)材料钢印或标志应明显、清晰、牢固,且与材质证书一致;b)检查材料表面是否有结疤、夹层、裂纹、划伤等缺陷,板面是否

锈蚀、平整等;

c)测量材料的几何尺寸如厚度、板幅、直径等;

d)对于焊接材料,应检查实物的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药皮脱落及锈蚀情况等。

注: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实施制造许可的压力管道元件专用材料,材质证书和材料上的标志内容还应当包括制造许可标志和许可证编号。

4.2.3 经验收合格的材料,由材料检验员给出本公司对该批材料的检验编号(简称“材检号”),并将材检号记录于该批材料的材质证书上,材料检验员应签名并加盖材料检验专用章。

4.2.4 验收合格的材料由材料检验员填写“材料/零部件验收入库通知单”一式两份,连同材质证书交材料质控责任人审查签字后,一份由材料检验员留存,一份交材料保管员。

材料保管员对合格材料进行标识(公司材检号),材料检验员做出检验认可标记,执行《材料标识及标记移植管理规定》。

4.2.5 材料保管员依据“材料/零部件验收入库通知单”办理合格材料的入库手续,登记台帐,并按其牌号、规格及材检号整齐存放于“合格区”。

4.2.6 对验收不合格的材料应执行《不合格品(项)控制程序》的规定,予以记录和标识,隔离存放于“不合格区”,由营销部与供方联系办理退(换)货,或经批准后改作它用,但不得用于压力管道元件受压元件。

4.3 材料零部件复验程序及内容

4.3.1 材料零部件复验的内容包括:

a)逐根检查钢管表面质量和材料标志;

b)逐批检查三通、弯头等管道元件的包装及外观质量;

c)逐件试验检查阀门的强度和密闭性能;

4.3.2 当出现4.1.2规定的情况需要对材料进行复验时,由材料检验员开具“化学成分分析委托单”和“力学性能试验委托单”,并按《钢和铁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GB/T20066-2006)、《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2975)等相关要求划样,在试件上做好材料标记,由生产部安排切割试件和加工试样,经质安部检验合格后委托分包单位进行理化复验,详见《理化检验控制程序》的规定。

4.3.3 材料复验试样的“化学分析报告”和“力学性能试验报告”回来后,先由理化质控责任人对试样试验方法的符合性、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签,然后交材料质控责任人。材料质控责任人依据相应的材料标准或图样要求,对复验数据进行审查,并结合材质证书内容和材料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检查记录,对该批材料合格与否做出明确的判定,在试验报告上签署合格与否的结论性意见。

当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按《钢及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要求》(GB/T17505)的有关规定,对不合格项目取双倍试样进行复试。如果复试合格(双倍试验应全部合格),复试试样所代表的材料可判为合格并予以接收;如果复试不合格,复试试样所代表的材料应判为不

合格并可拒收。

4.3.4 对复验后判定合格的材料,按4.2.3~4.2.5的规定办理;对复验后判定不合格的材料,按4.2.6的规定办理。

4.4 材料验收资料的保存

材料验收资料包括材质证书、复验报告(化学成分分析报告、力学性能试验报告)、进货检验通知单、进货验收记录表、材料/零部件验收入库通知单、不合格材料的评审处置单,按《记录控制程序》的规定,由材料检验员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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