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1讲解
保险学案例分析(整理)
保险案例一、人身保险和人寿保险案例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
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2、①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②被保险人51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
保险学重点案例及分析
保险学重点案例及分析案例专栏例1: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6月23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如果:1、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10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100%=420万元。
再如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6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500万元。
2、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5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80%=500万元×80%=400万元。
又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0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400万元。
例2:某企业于1997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1998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
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分析:因为被保险人(企业)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少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在上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在例2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80万元,则:1、当实际遭受部分损失3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2、当实际遭受全部损失8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80万元;例3: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保险学案例分析
【启示】:保险合同变更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启示】 并由保险公司开具批单。 ,并由保险公司开具批单。 14
二、人身保险(案例一) 人身保险(案例一)
案例一: 案例一:受益人及保险金分配问题 案情介绍】 【案情介绍】
某企业为其公司员工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人身保险。合 同执行过程中,公司员工张某意外死亡。 张某属因公死亡,其家属得到抚恤金1万元。 该企业当初为其员工投保时,只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并没有指定 受益人。 由于张某家属较多,因此产生了如何进行保险金分配的问题。且 其单位也提出了因为其投保而成为受益人的问题,并提出, 既然张某家属已经得到了抚恤金,其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 应当有一部分是单位的。
• 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被保 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赔付 保险金30万元。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查明:(1)被保 险人杨某被人在汽车内用尖刀刺死,抛尸野外。经法医鉴 定,死亡时间为9月9日晚9时许。(2)1997年8月30日, 杨某填写了该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平安长寿15万 元附加意外伤害15万元,次日,杨某交纳了体检费,业务 员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因保险金额较大,业 务员按公司有关规定告知杨某必须体检,体检合格并经核 保同意承保后,体检费会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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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案例一) 保险合同(案例一)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 1、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以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及交纳保 、 费为前提。在投保程序上应该是要约 要约——承诺 承诺——核保 核保—— 要约 承诺 核保 缴费——出具保单 出具保单。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 缴费 出具保单 双方发生约束力,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缴纳保费 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 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 立即生效,当然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 立即生效 • 2、《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 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 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 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收 在本案例中, 在本案例中 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同时因为首期 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 保险合同生效, 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 保险合同生效 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保险学(第二版)案例分析
例一、人身保险合同案例分析-明确说明来源:法律常识网日期:09-12-27[案情]周某于2004年2月2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某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由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代原告周某填写了《投保单》,并代周某在《投保单》的“投保人签名/签章"一栏签了周某的姓名,于同日向周某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及批单一份,载明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附加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中规定了责任免除的情形,其中包括:“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保险期限自2004年2月2日零时起至2005年2月1日二十四时止.2004年6月18日,保险车辆运输货物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为:保险车辆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现场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和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货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货量,严禁超载;……”事发后,周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办理理赔手续时发现事故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不一致,遂拒赔。
双方发生纠纷,周某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保险赔款、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车上货物损失保险赔款等共计8万余元。
[说明]本案案情极为复杂,涉及法律关系众多,原、被告双方观点针锋相对,先后历经一审和二审,耗时近一年.本文限于篇幅,仅就其中涉及的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作一简单的探讨.[争议焦点]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发生争议,原因是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原告周某“车上货物损失”保险赔款。
原告周某认为,被告虽然在车上货物损失保险条款中规定了“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属于责任免除的情形,但未向原告明确说明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所以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学保险合同案例讲解
保险学保险合同案例讲解保险合同是保险学中的重要概念,它为保险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约束。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通过讲解保险合同的案例来深入了解保险学的相关知识。
案例一:汽车保险合同小明是一名汽车司机,他购买了一份汽车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一天,小明的汽车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轻微损坏。
小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赔付申请。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对损失范围和赔付金额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汽车发生的是轻微损坏,因此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对小明的损失进行赔付。
如果小明的汽车发生了严重损坏或被盗,这时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赔付。
案例二:人寿保险合同小红是一名事业单位的职员,她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50万元。
小红每月按时缴纳保险费,并将保险合同保存在安全的地方。
不幸的是,一天晚上,小红突发心脏病离世。
根据人寿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会根据小红购买的保险金额向其家属进行赔付。
小红的家属可以凭借保险合同和相关手续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中的条款和家属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及时支付保险金。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保险合同在保险交易中的重要性。
保险合同明确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为双方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保险合同中,有几个重要的要素需要特别注意。
首先是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同意并签署。
其次是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规定了保险责任、赔付金额、免赔额等重要内容,对于理解保险合同的权益义务非常重要。
最后是保险费用。
被保险人需要按时缴纳保险费用,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此外,在保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常见的条款类型,如免除责任条款、续保条款、解除合同条款等。
这些条款对于准确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交易的风险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总而言之,保险合同是保险学中的重要概念,通过案例的讲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要素。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的基本原则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履行与保险人的责任【案情介绍】某人投保重大疾病终身险。
保险代理人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幸病逝,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
受益人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焦点在于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按照这一规定,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但是,在此案中,难以确认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
因为,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对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病史内容,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故不能认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启示】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要求投保人应把自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尽量告知保险人,即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否则,如果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就可以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予承担赔付责任。
因此,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严格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就将面临保险合同无效和发生事故得不到赔偿的风险这样看来,投保人承担了较大的责任。
但这并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责任。
因为,一般投保人并不知道需要向保险人申报哪些事实。
保险公司应该在操作规程上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作适当的规定,如规定业务员必须完成必要的询问事项,如果出现业务员过失使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令公司蒙受损失,则应该由有关业务员负责。
案例二:如何处理“风险程度增加”(最大诚信原则)【案情介绍】1997年6月,某厂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达600万元。
保险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Group 1(一)李某1999年6月10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120万元,同月1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并于当日缴清了保险费。
2000年2月10日,李某将该别墅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李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而把保险单转让给周某。
2000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
问:(1)若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2)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二)何某(男)与林某(女)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事。
1994年4月,何、林二人双双南下广东某市打工,为相互照应及生活方便,两人租用民房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
1997年4月,一保险营销员到何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何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十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
其时,林某因出差在外并不知情。
不久后,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
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
何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本案中何某对林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Group 21997年10月,李某投保了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保险。
1999年6月,李某突发心肌梗塞,住院治疗半个月,花掉医疗费一万多元。
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遭到拒绝。
原因是李某在投保书上“是否有过肝炎或其他肝功能病史”一栏中填写了“否”,而李某投保前曾患有乙型肝炎。
问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为什么?Group 3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保险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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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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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医疗 费用后果
若李先生坚持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医院有权提起诉讼。若法院判定 李先生需支付医疗费用,而他仍不执行,将会面临强制执行甚至上 失信"黑名单"的风险
结论
李先生应先了解自己 购买的医疗保险的保 险原则、合同条款等 相关信息,在出现保 险事故时,按照合同 约定申请保险金支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保险公司支付保 险金后,李先生仍需 自行承担自负额部分 的医疗费用
保险学案例分析
目录 /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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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购买医疗保险 后,患者拒绝支付医疗 费用
案例二:汽车保险赔付 争议
保险学案例分析
案例一:购买医疗保险后,患者拒绝支付医疗费用
背景 李先生在购买了一份医疗保险后,因意外受伤入院治疗。在出院时,医院要求李先生支付 医疗费用,但李先生认为自己已经购买了医疗保险,拒绝支付医疗费用 分析
保险学 案例分
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原则
根据保险学中的"保险原则",保险公司应在被保险人出现符合保险 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李先生因意外受伤, 属于保险事故,应得到相应的保险金
合同条款
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会规定被保险人需承担一定的自负额,即在保 险金支付前,被保险人需自己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若李先生购买 的医疗保险有自负额条款,他需先自行支付这部分医疗费用
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可能会在合同中规定一些免责条款,如酒驾、违规停车等 情况下造成的损失不予赔付。若张女士存在免责条款中的行为,保险公司可以 拒绝赔付
争议解决:对于保险赔付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 起诉讼。在此过程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进行裁决
金融知识以案说险案例
金融知识以案说险案例
作为一名金融从业者,了解和掌握保险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在这里,我们将通过一些真实的案例来说明保险的重要性和保险理赔的流程。
1. 案例一:小明的交通事故
小明是一名年轻的司机,他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
由于他没有购买任何保险,他需要自己承担治疗费用和损失费用。
如果他购买了车险,那么保险公司将会为他支付治疗费用和车辆损失费用。
2. 案例二:小红的家庭财产保险
小红的房子在一场突如其来的火灾中被严重损坏。
由于她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公司为她支付了修复费用。
如果她没有购买家庭财产保险,她将需要自己承担修复费用,这可能会对她的经济造成很大影响。
3. 案例三:小李的人寿保险
小李是一名年轻的工程师,他在一次意外中去世了。
由于他购买了人寿保险,保险公司为他的家人支付了一笔赔偿金。
如果他没有购买人寿保险,他的家人将需要自己承担丧葬费用和经济损失。
以上案例说明了保险的重要性,同时也提醒我们在购买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的范围和理赔流程,以免因为误解或不知情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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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考试必备)
保险学期末案例分析一、保险利益1、李某与妻子马某于2000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8岁的儿子和马某一起生活,每周六儿子到李某处生活一天。
后来李某与赵某再婚,由于李某的儿子活泼可爱,加上赵某不能生育,所以特别喜欢李某的儿子。
于2002年5月份以孩子母亲的身份为孩子买了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李某。
2003年6月,发生了保险事故,李某的孩子死亡。
思考:是否应该赔付?【争议焦点】赵某认为,自己为被保险人办理了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双方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
被保险人发生的是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李某离婚时,孩子判归前妻马某抚养,赵某虽然喜欢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小孩,但未与小孩形成抚养关系,对该小孩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不能承担保险责任。
【结论与法理解析】本案中,赵某对孩子是没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李某与妻子马某离婚以后,孩子是和马某生活,只是周六日和李某生活一天。
在赵某和孩子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的关系。
所以赵某也就不享有保险利益。
该保险合同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他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所以它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本案当中,李某只是受益人,而不是投保人。
虽然在孩子投保时取得了他的同意,但合同上的投保人是妻子赵某,而不是李某。
所以只能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2、a公司租用b公司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1日,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9月a公司因办公需要搬离位于b公司的办公场所同时解除租赁合同,同年10月b公司房屋发生火灾,a公司知悉此情况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思考:保险公司应该对其进行赔付么?【结论与法理解析】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法院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 的,保险人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依据简易人身保险合同条款规 定,由于被保险人自杀所致的残废和死亡属除外责任。本案朱某的死 亡理应不予给付,但考虑到,朱某的自杀固然不应受到鼓舞,但是对 她的家庭来说,究竟因此患病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失,且特别 沉重。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又避开产生“变相鼓舞道德风险” 的副作用,在《简易人身保险条款》中补充规定了:“自保险单生效 之日起两年后的自杀,可以通融给付。”朱某是在参与保险三年后自 杀的,他不行能在投保时就打算三年后自杀,她的自杀完全是因情而 死,因恋而致,她是爱情的牺牲品,决非有意图谋保险金。所以保险 公司应当担当死亡保险金的给负责任。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人生保险案例
案例一 合同双方均存在明显的过失, 都应当担当肯定的责任
一、案例
2023年6月12日,投保人宋某(时年35岁)为自己投保终身保险, 保额10万元,年缴保费8 400元,缴费期间20年;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 万,受益人为其妻子和儿子。安康告知局部均作否认答复,告知既往 身体安康。被保险人出具了某卫生院的体检报告,意见为“身体安康 ”。保险公司遂以标准体承保,合同生效时间为2023年6月20日。
法庭上,保险公司提出,同对杜先生的解释依据一样,原揭露生交通事 故时车辆没有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号牌,依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应免赔。
案例分析:丰台法院经审理后判处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但不应 赔偿违约金的处理。
处理依据:法院认为,杜先生投保了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 交纳了保险费用,双方之间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 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为有效。保险公司供 给的保险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保险公司在杜先 生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应支付保险金,其未付行为属违约, 应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保险公司的辩称,法院认为,虽然保险 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号牌,保险标的本身存在瑕疵,但该瑕疵 与保险公司是否理赔没有必定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以此作为拒赔的 理由不能成立。杜先生交纳了保险费,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 恳求,理由正值,予以支持。但是,杜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利息金, 赔偿损失的恳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律讲堂关于保险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保险实践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模糊等原因,时常出现保险纠纷。
本文将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探讨保险法律问题,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一:保险公司拒赔纠纷【案情简介】甲某为其女儿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后甲某女儿被诊断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甲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然而,保险公司以甲某女儿在投保前已有该疾病的迹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若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甲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女儿已有疾病的迹象,构成故意隐瞒。
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拒赔保险金。
【启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避免因隐瞒信息导致保险合同被解除,影响自身权益。
三、案例二:保险理赔时效争议【案情简介】乙某为其丈夫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后乙某丈夫在工作时不幸受伤,被诊断为肢体残疾。
乙某在合同约定的理赔时效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乙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理赔材料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理赔时效问题。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自收到理赔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未作出理赔决定的,视为拒绝赔偿。
本案中,乙某在合同约定的理赔时效内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材料,但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理赔决定,构成拒绝赔偿。
【启示】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材料,并关注理赔时效,避免因超时导致权益受损。
四、案例三:保险合同解除权争议【案情简介】丙某为其房屋投保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约定:若房屋因火灾等原因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保险学案例及分析.docx
案例1车辆“自燃”索赔案[案情简介]某年黄某为其骏马牌客车投保了车损险,保额18万元;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
7月12日,黄某雇请司机刘某驾驶该车,在行车途中因车顶行李架上货物起火燃烧导致该车全部烧毁。
火灾发生后黄某向承保公司报案,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立即邀请当地公安消防科人员一同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细致勘察。
7月16日,当地公安局消防课对该车火灾事故出具了证明,认定:“火灾部位为车顶行李架,起火源分析为乘客上客车货架装货时,可能将烟头或其他可燃物掉进行李架上的棉被、蚊帐里被点燃后引起火灾。
”同年10月8日,省公安厅消防局作出了该车火灾事故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结论为:“排除该车电线路故障和人为纵火以及装行李过程中没有发现异常情况等三个因素,认定该起火灾的原因为该车行李架上的货物起火所致。
”同年11月5日,当地公安局消防科又作出第3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这起火灾是先从车顶货架上的行李引燃的,起火源分析为乘客上客车货架上装行李时,将烟头或其他火源调进货架上的棉被、蚊帐里引起火灾。
”火灾事故后,被保险人黄某估损,因该车经济损失18万元,将该车残骸出卖,得残值1万元。
黄某在索赔手续凭证俱全后于同年11月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同年12月20日保险公司正式向被保险人黄某发出《拒赔通知书》,认为:“本火灾事故不属保险责任,故此不予赔付。
”黄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及结论]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未投保附加险的自燃险,且火灾为不明原因产生起火,虽然当地公安消防科的认定书对起火源分析是烟头或其他火源什么的,但只是推测与可能。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自燃”的解释:“非指物理学所定义的自燃,而只是保险车辆因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以及不明原因产生起火,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就此可定义上述现象引发的火灾为自燃,而自燃引发的火灾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
[本案启迪]《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火灾”的释义是:“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保险案例分析详解
保险案例分析详解保险是一种金融服务,旨在帮助个人或机构在发生意外或风险事件时获得经济上的保障。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保险案例,有些案例能够给我们提供宝贵的经验教训。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保险案例,从中探讨保险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正确选择、购买以及理赔保险。
案例一:车辆保险小明是一名从事销售工作的职员,每天都要驾驶自己的私家车外出拜访客户。
一天,他不慎撞坏了其他车辆,并对其他车主造成了损失。
由于他拥有车辆保险,他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并提交了理赔申请。
在保险公司的调查与核实后,保险公司支付了小明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分析: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购买车险对每个车主来说都非常重要。
车辆保险可以帮助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失时获得及时的赔偿。
然而,不同的车险政策涵盖的范围与金额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购买车险时应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保险方案。
案例二:健康保险小玲是一名拥有全职工作的职业妇女。
她购买了一份全面的健康保险,以确保自己在面临医疗风险时能够获得及时的保障。
几年后,她被诊断出患有一种罕见的疾病,需要长期治疗和观察。
由于购买了健康保险,小玲不仅能够承受得起昂贵的医疗费用,而且还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分析:健康保险可以帮助个人或家庭在面临医疗费用风险时获得经济上的支持。
当遭受疾病或意外伤害时,医疗费用往往会变得非常昂贵,甚至对个人和家庭的财务状况造成沉重打击。
因此,购买健康保险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可以为我们提供经济保障和医疗帮助。
案例三:财产保险李先生是一家中小型企业的老板,他购买了财产保险以保护企业的财产安全。
一天,他的工厂遭到火灾,导致很多机器设备损坏以及库存的损失。
幸运的是,他保险公司快速赔付了他的损失,使他能够恢复生产并重新建设。
分析:财产保险可以帮助企业主在面临财产损失时获得经济赔偿,确保企业能够快速恢复正常运营。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财产是他们的核心资产,因此购买财产保险对于保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至关重要。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
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
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
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
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
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
(完整)保险学经典案例
保险学案例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解:(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解: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解: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
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
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1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100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80万元。
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解:(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钟明版保险学案例上课讲义
保险课程案例[案例1] 朱某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附加医疗费用险,保额为4万元,为其私人轿车投保汽车保险附加盗窃险,保额为30万。
半年后,朱某在高速公路上被一客车撞伤至残,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决,由客车负全部责任,负责支付医疗费2300元,定为20%残废,补偿残废补助金2000元,并赔付轿车车损4.5万。
朱某又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才是合理的?为什么?[ 案例2]、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何某的意外伤害险附加医疗费用险,保额为5000元,不久,何某被汽车撞伤致残,经交通监理部门裁决,由汽车方负全部责任,负责医疗费1174元,并定为20%残废,支付残废补助金1000元,不久,何某又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支付残废补助金1000元,医疗费用1169元,请问是否合理?为什么?[案例3]张某将其私有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汽车保险,保额为20万,投保后不久,张某将汽车连同保单一并卖给李某,买价中包括保费一项,后发生保险事故,损失7万元,李某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是否赔付?为什么?[案例4]自小青梅竹马的小夏与小邱一起离开农村去城市打工,1999年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002年为了使今后的生活有保障,小夏为小邱买了一份20年期的两全保险,保额为10万,并指定两人为受益人。
投保后不久,小邱因车祸死亡,小夏以受益人的身份要求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婚姻不合法拒绝给付保险金,请问该如何处理?[案例5]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被保险人的船在驶往港口途中,被德国的潜水艇鱼雷击中,港口当局怕船沉在航道上堵塞交通,命令驶往外港,在航行途中搁浅,船舶解体沉没。
该船只投保了一般船舶险,请问该如何处理?[案例6]王女士2003年10月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2004年8月,被一辆中速行驶的车辆轻微碰擦一下,顿觉头昏胸闷,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在医院不治身亡。
医院死亡证明书上写明死因为心肌梗塞。
于是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理由是如果不被轿车碰擦,不会导致心肌梗塞死亡,请问该如何处理?[案例7]、被保险人在森林中打猎时,不小心从树上掉下受伤,他爬到公路也等待求助,夜间天冷,又得上肺炎死亡,此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该如何处理?[案例8]被保险人张某由单位集体投保了团体人寿保险,保额为5000元,又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10000元,后因受惊导致心脏病复发死亡,请问被保险人的家属可获得多少赔偿?为什么?[案例9]一艘船舶在海上航行,由于老鼠咬破管道,海水注入货仓造成货物水渍损失,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请问保险公司是否赔付?为什么?[案例10]一船东将船舶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在航行途中,船东命令船员凿洞,海水注入,船舶沉没,该船舶投保了船舶一切险,请问保险公司是否赔付?为什么?[ 案例11 ] 小学生丁某由学校投保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额为2000元,当时丁某父母已离婚,他与14岁的姐姐由其母抚养,不久母亲又与何某结婚,在老师的追问下,丁某填写继父何某为受益人,婚后,双方经常为孩子发生纠纷,其母为了孩子决定与何某离婚,结果丁某与母亲均被何某杀害。
保险学案例汇编1
首先的问题是这笔保险金是否可以 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 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
《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保险法》 63条规定:“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 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 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 有指定其他受益人;(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 有指定其他受益人;(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 其他受益人。” 其他受益人。”从规定中不难看出,受益人受领保险金时必须以受益 人生存为条件,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的权利自行消 失。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也只有如此,才能将保险金作为被 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本案的实际情况却是,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 人没来得及受领保险金就死亡了。但这时受益人的保障权( 人没来得及受领保险金就死亡了。但这时受益人的保障权(即在被保 险人死亡前的一种与其身份相联系的受领保险金的权利) 险人死亡前的一种与其身份相联系的受领保险金的权利)已转化为实 质性权利。实质性权利属于财产权利,是可以继承的。所以受益人的 继承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按《继承法》 继承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按《继承法》规定,第一顺 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王父与张某早已离婚不存在继承关 系,但李某则是王父的法定妻子,所以她才是王父的遗产继承人,这 笔保险金应该给付给李某。
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 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 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 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 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 效期为1998年 效期为1998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 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 行于98年 行于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 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 此机器于98年10月 此机器于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问: (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 保险金额?为什么? (2)若银行足额投保, 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 保险赔款?为什么?
保险学 案例
案例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案例一:一、案情介绍1982年有个名叫马丁·鲁滨逊的出版商向英国劳合社的承保人申请投保以当时的苏共总书记安德罗波夫为被保险人的生命和任期保险。
鲁宾逊诉说的投保理由是因为他正在计划出版一本由他女儿撰写的书,书名叫《安德罗波夫在台上》。
劳合社的承保人接受了这一投保申请,双方订立了人身保险合同。
这份特约的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起至1984年6月止,保险事件为被保险人安德罗波夫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辞职或被驱赶下台。
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如果保险事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承保人将按照合同给付鲁滨逊22 000英镑,而这位出版商作为投保人则向承保人缴付4 700英镑的保险费。
后来,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安德罗波夫果真病逝,由于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劳合社的承保人履行了给付责任。
二、问题思考1.英国出版商马丁·鲁滨逊作为投保人对苏共总书记安德罗波夫是否具有保险利益?2.劳合社的承保人是按照什么原则来承保这笔业务的?三、本案评析一个英国出版商以当时的苏共总书记安德罗波夫为被保险人向劳合社的承保人申请投保人身保险,这在我们看来是十分荒唐的。
第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一个家庭的成员,他们之间也没有什么“血亲”或“姻亲”关系,事实上他们是两个国家的人,彼此之间毫不相干;第二,出版商鲁滨逊作为投保人在为被保险人安德罗波夫投保时根本没有征得后者的同意。
但是,不可思议的是,劳合社的承保人居然接受了这一投保申请,与英国出版商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而且双方都按照这份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在本案中,投保人英国出版商对被保险人安德罗波夫是有保险利益的。
因为在确认“保险利益”时,英国采用的是“利益原则”。
根据“利益原则”的要求,只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安全具有合法的、实际的、经济上的利益”,他就对后者有保险利益。
本案中的投保人即那个英国出版商计划出版一本由他的女儿撰写的名为《安德罗波夫在台上》的书,由于当时苏联政坛人事动荡,已有传闻说安德罗波夫可能要下台,如果安德罗波夫真的在该书完稿或出版之前去世或下台,该书的发行必然会面临滞销的局面,出版商发行该书的商业利润必然会受影响,因为公众对从政坛上消失的安德罗波夫将不会再感兴趣。
保险学案例讲解
一、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在保险期间发生火灾,当:(1)绝对免赔率为5%,财产损失2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2)绝对免赔率为5%,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3)相对免赔率为5%,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答案1、因为绝对免赔率为5%,100×5%=5万,损失小于免赔额,保险公司不赔2、因为绝对免赔率5%,100×5%=5万,损失大于免赔额,保险公司赔偿8-5=3万元3、因为相对免赔率5%,100×5%=5万,损失大于相对免赔额,所以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二、张某拥有50万元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
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当:(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答案(1)保险公司应赔10万元。
(2)保险公司应赔40万元。
因为我国保险公司对于家庭财产保险业务采取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可以在保险金大限度内获得赔偿.三、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
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
问保险人应如何保赔偿?说明理由。
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才终止。
在本案例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
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
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
在第四事故后赔偿40万元。
但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
保险人赔偿40万元之后合同终止。
保险人对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四、.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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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保险学教学案例1第一章风险与保险案例一:风险与保险【案情介绍】一场工业意外事故造成死103人、伤数百人的惨剧。
其中两人生前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分期支付储蓄终身寿险”和“综合个人意外保险”,其家属分别得到了人民币24万元和13万元的保险赔偿和给付。
而其他不幸者因为没买过任何保险,只能得到有关部门有限的抚恤金。
【案例分析】当风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的赔偿虽然不能给死者家属多少精神上的安慰,但在经济上却是一种恰逢其时的帮助。
相比之下,没有购买保险的死难者家属不得不承受精神与经济上的双重打击。
【启示】任何人在其一生中都有可能遇到意外事故甚至灾难,其后果可能是轻微的,也可能是严重的,严重时,不但引起伤害,也可能丧失生命,并使依靠其生活的家人失去生活来源。
这种经济上的不稳定性需要得到保障。
保险就是一种有效的保障方式。
保险虽然不能事先化解风险,但是却能在较大程度上减轻或消除风险事故的损害。
案例二:保险与储蓄【案情介绍】在中国,保险与银行储蓄对客户的吸引程度存在差别。
一个调查表明,被调查者的家庭收入中,有30%用于购买金融产品,而在这些金融产品中,银行储蓄占50%,保险占18%,股票也占18%。
这说明,银行储蓄在我国国民心目当中还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保险等金融产品的重要性还没有被国民所完全认识。
【案例分析】“把钱存银行好,要用时随时可以领取,而若购买保险,则没有这么方便。
”这是很多中国人对保险的看法。
事实上,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
从预防风险上看,保险和银行储蓄都可以为将来的风险做准备,但它们之间有很大的区别:用银行储蓄来应付未来的风险,是一种自助的行为,并没有把风险转移出去;而保险则能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一种互助合作行为。
从预期收益上看,银行储蓄的收益包括本金和利息,它是确定的;购买保险后得到的“收益”表面上看是不确定的(它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但实际上是确定的:购买保险即意味着得到了风险的保障,而且这种保障的保障程度非银行储蓄所能相比:只要缴纳了足额的保险费,就能得到完全的、充分的保障。
【启示】保险有着储蓄所没有的功能。
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并不能作简单的类比。
并且,单纯从风险保障的角度来看,保险的保障程度显然比银行储蓄要高。
案例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案情介绍】2002年9月6日,上海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火灾,损失巨大。
承保的财产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了总额达1.3亿元人民币的赔款。
这是2002年国内企业财产保险单项赔款额最大的一件赔案。
【案例分析】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要想在市场经济中立于不败之地,需要经受住形形色色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带来的风险考验。
一场火灾可以把数十载的艰辛所创下的辉煌基业付之一炬,一场洪涝灾害也能使企业的巨额财产转眼间付诸东流。
轻则使企业停工停产,重则使企业倒闭。
企业决策者们必须居安思危,加强风险管理。
而企业财产保险以保险所特有的分散风险、提供经济补偿和融通资金等职能,及时为企业输血,使企业在财产受损后能迅速恢复生产。
【启示】实践证明,参加企业财产保险是企业抗御风险的有效手段,是免除后顾之忧的最佳选择。
案例四:对保险的重新思考【案情介绍】2002年10月12日,印度尼西亚旅游胜地巴厘岛连续发生两起炸弹爆炸事件。
造成近200人死亡、300余人受伤的惨剧。
死者中包括了来自新加坡的四名橄榄球运动员,他们生前都购买了保险,然而,不幸的是,他们的保险单都不包括恐怖活动这种风险责任。
【案例分析】“9•11事件”后,全球各再保险公司纷纷宣布,不为保险公司提供因恐怖活动造成伤亡的再保险。
如此一来,主要靠再保险公司分担承保风险的普通保险公司自然只能将恐怖袭击列为除外风险。
【启示】美国纽约世贸中心遭受恐怖袭击对于世界保险业来说,无论在财务方面,还是在心理承受方面,都是一次重创。
随着恐怖活动愈演愈烈,给无数无辜者造成威胁及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巨大破坏作用,人们开始重新认真考虑保险所扮演的角色。
第二章社会经济与保险案例一:保险的基本职能与作用【案情介绍】1998年盛夏的洪灾使位于洞庭湖畔的安乡县蒙受了建国以来最大的灾难。
从6月份开始,在长江、澧水、洞庭湖水的夹击下,该县400公里长的防洪大堤就开始处于险情之中。
7月24日深夜,洪水撕开了一段堤防,吞没了三个乡镇,10余万百姓被赶上大堤。
直到9月中旬,洪水才缓慢退去,灾民们回到家园,眼前的景象如同经历了一场战争,田野失去了绿色,房屋倒塌了百分之六十,其中,安全乡6657户农户中的6549户的财产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重建家园的工作相当艰难。
虽然政府和社会提供了援助,但还远远不够。
由于资金紧缺,寒冬来临时,人们的生活遇到了较大的困难。
安全乡农户曾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1998年4月,由乡保险代办站为全乡农户代投农村家庭财产保险,每户缴费7.5元,保额为2500元。
1998年12月8日,平安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安全乡6549户投保农户赔款及各种开支费用共计人民币380万元。
这笔巨款对正处于冬天里的因洪灾失去家园的灾民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
【案例分析】我国是自然灾害发生最频繁的国家之一,各种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高,波及范围广,不但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威胁,而且在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时,整个国民经济也会受到影响。
保险不仅为遭灾的个人和家庭提供经济补偿,而且保证了灾害过后社会生产的持续进行,从而起到稳定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
【启示】从本案例中我们可以体会到保险的基本职能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1、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组织经济补偿和实现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的本质是一种经济关系,它是面临着共同风险的经济单位和个人为补偿灾害事故或其他约定事件所产生的损失而建立和使用保险基金而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总和。
在灾害事故、意外事故或约定的事件发生后,通过保险的补偿和给付,企业可以得到足够的资金,购买劳动资料、劳动对象,支付生产停顿期间所用的费用,以保证简单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保险对个人可免除或减轻不幸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障本人或家属的物质福利。
2、保险也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在现代社会生产中,灾害和意外事故越来越多。
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总是会造成生产或经营终止或缩小,也有可能造成各种间接经济损失,引起一系列不良反应,影响国民经济计划的执行。
由于保险具有经济补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职能,任何单位,只要在平时缴付少量保费,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就可以立即得到保险的经济补偿,消除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引起生产中断的可能,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朝着既定的目标发展。
3、保险还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可能给人们带来突然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突如其来的灾害事故完全有可能使企业生产和人们生活陷入困境,给社会带来许多不安定因素。
但是,有了保险保障,情况就会发生根本的变化。
保险能在最短的时间里帮助企业恢复生产,帮助居民重建家园,解除人们在经济上的各种后顾之忧。
这能从根本上稳定企业,稳定家庭,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
案例二:保险的防灾减损功能【案情介绍】某工厂于2000年1月31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
其后某天,厂值班人员擅自离开工厂,结果厂内的财产被盗,该厂的财产损失约16万元。
工厂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赔,其理由是,保险公司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附加盗窃险特约条款》(以下简称《特约条款》)约定,“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而发生的被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工厂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赔偿财产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但被盗是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导致的,该行为属于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
因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工厂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工厂不服,遂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本案中,投保人是接受了附加险条款并了解其内容的,《特约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保险公司的拒赔及法院的判决都是正确的。
【启示】购买保险是投保人分散和转移风险的一种手段,但投保人切不可在投保后“高枕无忧”,对保险财产不管不顾。
减少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避免保险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这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共同利益所在。
把防灾减损列为保险职能,有助于保险人把防灾减损放到一个正确的位置。
保险人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减少赔款,增加盈余,必然要与被保险人共同做好防灾减损工作。
防灾减损必须具体地体现在保险制度、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上,本案例中保险公司的《特约条款》的约定(“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而发生的被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就是从保险条款保证被保险人防灾减损的自觉性,增强保险的防灾减损功能。
被保险人在自觉遵守保险条款的同时也在不自觉中起到了防灾减损的作用。
第三章保险市场案例一:代理人失职后的责任承担者【案情介绍】某工厂于2001年1月1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合同到期后该厂提出了续保要求。
2002年1月1日,该厂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递交了投保单,王某接受了该投保单并足额收取了保险费,但未及时将投保单和保险费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没有给该厂签发保险单。
2002年2月13日,该厂发生火灾,财产损失巨大。
该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
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案例分析】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以下从三个方面对此进行分析:1、一般地,保险合同只有在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才能成立。
但是,本案中,工厂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是由于该公司业务员未及时将投保书和保险费交到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未及时承保的“过错”是保险代理人造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承担的“过错责任原则”,投保人不负责任。
2、按照保险代理人的性质与特征,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做独立的意思表示;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视为保险人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所以,本案中,王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的行为,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
该行为是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行为的承诺,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应对该工厂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有关“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追究王某的经济责任。
【启示】对于投保人来说,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等同于保险人的行为;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代理人要承担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这两点不能混淆。
特别是,保险公司必须承担其代理人的过错给投保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