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公务员考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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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复习试题库及答案

201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复习试题库及答案

201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复习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反对特权)是邓小平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思想的精髓所在。

2、法治和人治(是根本对立的)。

3、我国宪法性法律有( A )。

A、基层群众自治法、 B.游行示威法、 C. 计划生育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和特别行政区政府长官( C )。

A、必须年满40周岁B、必须年满45周岁C、必须分别年满45周岁和40周岁10,我国宪法的修改必须经过全国人大全体代表( B.C )通过有效。

A、二分之一、B、三分之二、C、四分之三11、我国的宪法监督主体是( C )。

A、法院、 B、检察院、 C、全国人大及常委会13、特别行政区实行具有分权性质的资本主义制度。

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离。

14、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主要区别在于雇工人数的多少,分界线一般为( 8人)。

15、我国宪法的渊源有( B )。

A、宪法惯例、 B、宪法性法律、 C、宪法判例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B)。

A选举、决定和罢免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 B、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工作18、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由(A)。

A、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 B、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20、选举经费由( A )负担。

A、国库 B、国家和个人共同 C、被选举人所在单位21、下列不属于法的特征的是( C )。

A.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B.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C.法是由原始社会习惯演变而来的,具有历史性D.法是由严格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22、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是指(法的普遍性)。

23、实现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是( D )。

A.有法可依B.有法必依 C.执法必严D.违法必究24、社会主义法治所要达到的目标是( A )。

A.建成社会主义法制国家B.建成在高度民主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法治(法制)国家”C.建立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D.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25、现代任何社会中,不仅需要有法律这种社会规范,而且还需要有道德、习俗、纪律等其他社会规范。

2019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宪法部分

2019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宪法部分

宪法部分从历年考题情况来看,宪法的考点主要集中在:宪法的最高效力、行政区划、特别行政区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历次宪法修正案修正内容等内容。

另外与《宪法》相关联的《立法法》重点考点在本章一并提及。

【重点法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意思分解】1、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第1条规定了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阶级结构是:(1)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2)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量之一;(3)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政治联盟,爱国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3、第2、3条规定了我国的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真题回顾】(2006年江苏真题B类)13、我国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一种( A )A 政治联盟B 经济联盟C 思想联盟D 群众组织(2005年江苏真题A类)16、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任务是( C )。

A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B反对“三权分立”,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C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D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2004年江苏真题A类)38、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体系是( C )。

201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试题库及答案(一)

201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试题库及答案(一)

201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试题库及答案(一)(一)根据题目要求,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

1.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丙。

丙死亡后一年,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通讯联系后,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原死亡宣告,撤销甲的死亡宣告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如何?A.自行恢复B.并未自行恢复C.视为自行恢复D.经甲同意自行恢复【答案】B2.村民甲(18周岁)路过村民乙家门口时,用一块石头向乙家所养且卧在乙家门口的狗打去,该狗立即扑向甲,甲因跑得快未被狗咬,狗咬伤了甲旁边的行人丙。

丙因躲避,将路边丁叫卖的西瓜踩碎三个。

丙因治伤支付医药费60元。

丁的三个西瓜价值16元。

对丙、丁损失应由谁赔偿?A.丙的损失由甲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B.丙的损失由乙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C.丙的损失由甲和乙赔偿;丁的损失主要由甲赔偿,丙予以适当补偿D.丙、丁的损失均由甲赔偿【答案】D3. 某甲准备开一家饭店,经询问需要取得所在市的工商局、卫生局和消防局等行政部门的许可,则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下列做法中不合法的是:()A.该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工商局统一行使原来由三个部门分别行使的许可权B.该市人民政府决定组织三个部门在同一个办公地点联合、集中办理许可C.该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工商局统一受理许可申请,然后由工商局转告其他两个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D.该市人民政府决定仍然由三个部门分别在各自的办公地点办理许可事宜【答案】A4.甲、乙、丙三人合伙,起字号为“路边油条铺”,油条铺共有资产5万元,欠丁款项7万元;乙、丙无资产,甲仍有个人资产2万元,甲欠戊个人债务2万元。

此时,债务应如何清偿? ( )A.先还丁B.先还戊C.丁、戊平均受偿D.由甲决定先还丁或戊【答案】B5.公务员进行申诉的时间限制是:自接到该人事处理之日起____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应当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______内进行申诉.A十五日,三十日. B三十日,十五日. C三十日,三十日. D十五日,十五日. 【答案】B6.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基本的特征是:A、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B、具有违法性C、尚不够刑事处罚D、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答案】A7.某甲和某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某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某甲,二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

2019年最新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杨顺国

2019年最新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杨顺国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法律常识一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2019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专题复习讲义:刑法

2019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专题复习讲义:刑法

刑法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

A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C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解析: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选C。

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相同点是( )。

A犯罪行为相同B犯罪主体相同C犯罪对象相同D罪过形式相同解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相同点有:①犯罪主体上相同,即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两个罪的犯罪主体;②罪过形式相同,即两个罪在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

故选BD。

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划分为10类,每类犯罪划分的依据是犯罪的( )。

A直接客体B同类客体C一般客体D复杂客体解析:同类客体揭示的是同一类型犯罪在客体方面的共同本质,即一类犯罪不同于其他类型犯罪的危害性质,并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出各类犯罪不同的危害程度。

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10类犯罪,正是根据同类客体划分的结果。

某派出所长甲在“追逃”专项斗争中,为得到上级表彰,在网上通缉了9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且已经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

虽然甲通知本所公安干警不要去抓捕这9个人,但仍有6人被外地公安机关抓捕后关押。

对于甲的行为性质,可以排除的罪名是( )。

A滥用职权罪B玩忽职守罪C非法拘禁罪D徇私枉法罪解析:某派出所长甲在“追逃”专项斗争中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而题干需要选择的是甲未触犯的罪。

故选BCD。

2004年C 类案例分析1986年l0月8日出生的王某,在2000年10月1日前共盗窃、抢夺各类财物总计价值约8000元人民币。

2000年10月8日,王某在饭店过完生日后,于2000年10月9日零时30分返家。

途中见到一人拎包从身边经过,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拎包人刺伤后把包抢走。

包内有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2 000元。

2000年10月25日,王某在一小区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桑塔纳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当日下午,王某即以4万元的价格将轿车卖出。

2019年公务员考试行测基本法律常识复习

2019年公务员考试行测基本法律常识复习

2016年公务员考试行测基本法律常识复习下面本人为大家带来2019年公务员考试行测基本法律常识复习,希望可以对大家的公务员考试备考有所帮助。

一、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二、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三、要约和承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四、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行政复议机关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商法部分

2019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商法部分

商法部分公司法《公司法》向为商法之基本法典,与《证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其他部门商法典联系密切,某种意义上可说是这些部门商法典之基础。

2005年10月通过的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进行了非常大的修改——在原来总共229个条文中删除的条款达46条、增加的条款达41条、修改的条款达137条。

对于公务员考试,相比而言,以下四个部分比较重要,即公司的设立、分立、合并、解散、破产与清算;两类公司的组织机构、资本结构;股份、债券的发行与转让;出资、增资、减资及转投资。

【重点法条】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意思分解】1、以出资人的责任形式划分,在历史上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种,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都是法人,属于我国法人分类中的企业2、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后者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3、所谓公司(法人)的有限责任,实质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仅以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而公司本身对其债务则是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的。

4、分公司与子公司最大区别在于后者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与分公司对应的是总公司,与子公司对应的是母公司。

【真题回顾】(2006年江苏C类)27、下列属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是( ABD )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B.国有独资公司C.两合公司D.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国考B类)114.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最主要的区别是( C )。

A.后者必须以股东大会为权力机构,前者则不然B.前者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后者则不然C.后者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并采取股票的形式,前者则不然D.前者的股东有最高人数限制即2人以上50人以下,后者则不然(注:此题是根据原《公司法》命制的,与现行的《公司法》有些出入)(2008年国考真题)111、王某与他人合作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任法定代表人。

2019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专题复习讲义:宪 法

2019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专题复习讲义:宪 法

宪法1我国国家制度上坚持共产党对国家政治的领导,政党制度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这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一个突出特色。

除了中国共产党以外,我国还有八个民主党派,即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中国民主建国会,简称“民建”;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中国农工民主党,简称“农工”;中国致公党,简称“致公”;九三学社,简称“九三”;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简称“台盟”。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2宪法在序言中作出了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3(1)所有权制度①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或社会一部分人所有、由国家或一部分人的组织负责管理、经营或享有占有权的所有制形式。

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成员公有、由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公有制经济的另一种形式就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简称集体经济。

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具体实现形式出现了多样化发展的趋势,不单单只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而且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②非公有制经济劳动者个体经济。

它是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自己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

私营经济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形式,它可以是独资企业、合伙组织或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2)分配制度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3)财产权制度①公共财产权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或说公有财产,包括全民所有财产即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2019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物权法

2019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物权法

物权法此法2007年3月16日正式通过。

根据“重心不变、新法必考”的惯例,2008年的考题中就出现两分的相关内容,不排除2009年会出案例分析的可能。

相比而言,物权法专业性强,且内容庞杂,共有五编十九章247个条文,复习备考有一定的难度,大家掌握基本条款即可。

(限于篇幅璧尘没有为大家作详细解析,大家如果对哪个条款有疑问可以在公考之家版面上提问)。

◆物权的概念及物权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公示原则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019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刑法部分

2019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刑法部分

刑法部分刑法总则部分的常见考点包括刑法的适用范围、犯罪与刑事责任包括、犯罪的形态、共同犯罪、刑罚的种类和刑罚的具体运用等。

分则部分的常见考点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该部分内容在2004年的江苏省考真题中出现过,2005—2007年考纲未作要求,2008年起又初纳入考察范围,分值1至2分左右,考察的都是常识性的内容。

【重点法条】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快捷记忆】外犯三下可不究,工作军人无要求。

【意思分解】关于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我国刑法规定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与普遍管辖原则。

第七本条规定是刑法效力适用的“属人原则”。

【重点法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意思分解】本条规定的是刑法适用溯及力问题——“从旧兼从轻”原则,首先要考虑的是适用旧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

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

【真题回顾】(2008年江苏真题C类)10、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原则是(C )A 从旧原则B 从新原则C 从旧兼从轻原则D 从新兼从轻原则【重点法条】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意思分解】1、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其中,直接故意是第22条~第24条规定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存在的前提条件,其他罪过形式(包括间接故意)都不存在这些未完成犯罪形态问题。

2019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复习资料

2019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复习资料

①制定,须成立临时的专门机构;②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1/5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常务委员会;③有权修改宪法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④宪法修正案的通过,2/3以上全国人民代表⑤法律及其他议案的通过,全国人大全体代表,人数过半。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三、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民主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基本人权原则。

——生存权和发展权;3.法治原则。

——依法治国;4.权力制约原则。

——民主集中制。

四、新中国宪法的历史1949年的《共同纲领》,和四次宪法修正案(1988、1993、1999、2004年)P87第二节国家的基本制度一、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国体,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②变通执行权;③财政经济自主权;④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⑤组织公安部队权;⑥少数民族干部具任用优先权五、特别行政区制度1.权力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司法权、终审权;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全部收入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2.事务由当地人进行管理中央不派遣干部担任公职,所选主要干部由中央政府任命;3.享有自治权①行政管理权:依基本法自行管理,处理对外事务;②立法权:制定在本地实施的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③独立司法终审权:无国防权、外交权④自行立法,禁止叛国、分裂、颠覆国家等行为,自行禁止反对国家组织的活动。

第三节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公民含义公民(具有某国国际)→公民权,人民→人权(自由平等、生存权发展权、天赋人权)二、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

【司法、守法平等;立法不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3.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监督权:批判、建议、检举、控告、申诉。

4.宗教信仰自由。

5.人身自由。

【生命权;【肉体不受侵犯:非法限制、搜查、拘留、逮捕;【人格尊严: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住宅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019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国家赔偿法

2019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的考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部分:行政赔偿的范围、程序及义务机关确定、刑事赔偿的范围、程序及义务机关确定、司法赔偿和赔偿方式与计算等。

【重点法条】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意思分解】对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法第2条采用了违法原则。

所谓违法原则,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原则,而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

【重点法条】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快捷记忆】拘留限由禁剥由,伤亡(皆因)武警殴。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快捷记忆】罚款吊停收财物,查扣冻结派征收。

第五条(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快捷记忆】机关个人自己(伤),国家机关不赔偿。

【意思分解】以上三个法条是关于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为考试重点,应熟练掌握第3条、第4条所列的91、第32、第5条第(三)项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主要指《高法规定》第6条所列的三种情形:外交行为、国防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真题回顾】(2004年江苏真题B4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能要求国家赔偿的是( C )。

2019公务员必须掌握的相关法律知识点大全

2019公务员必须掌握的相关法律知识点大全

有关公务员考试法律的方面的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生效日期: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自2018年3月20日起同时废止。

3.制定监察法的依据: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

4.制定监察法的目的: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5.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6.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7.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8.国家监察委员的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9.国家监察委员的组成: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10.国家监察委员的任期: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1.各级监察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12.监察委员会对谁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13.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职权: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14.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对象: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具体是以下6种情形:(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019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行政处罚法

2019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本法常见考点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各种立法文件的设定权限、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行政处罚的执行等。

另外《治安处罚法》的内容附于相关内容,便于联系掌握。

【重点法条】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快捷记忆】没有依据不程序,行政处罚无效(力)【重点法条】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意思分解】以上几个条文关于行政处罚原则的规定,应予注意以下几方面: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一事不再罚原则。

该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处罚。

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具体包含两层意思,首先,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个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其次,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的处罚。

依据第一层意思,比如按照某法规的规定,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后,技术监督部门不能再按此法规作出罚款处罚。

依据第二层意思,比如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本部门规章作出处罚决定后,技术监督部门则不能根据其他规章作出罚款的决定。

第24条的规定正是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第一方面的内容。

第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罚款的,应折抵相应罚金。

2019年公务员考试讲义《军队文职公共科目》理论攻坚-法律(法理学)

2019年公务员考试讲义《军队文职公共科目》理论攻坚-法律(法理学)

理论攻坚-法律(法理学)理论攻坚-法律(法理学)(讲义)第一章法理学第一节法的本体一、法的概念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要素(一)法律规则1.概念1.概念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1)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2)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并不是完全对应关系。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二)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原理或者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

【判断】1.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三、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四、法的效力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有效。

明确法的效力范围,是法的遵守和适用的前提。

(一)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包括: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二)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

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

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一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三)时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的时间效力包括:1.法的生效时间;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3.法的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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