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2021修订)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2021修订)【发文字号】青岛市政府令〔2021〕285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9【实施日期】2021.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2003年6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等建筑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鼓励建筑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先进经验及安全防护技术,促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目标发展。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其他区(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及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2016最新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导语: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范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工人安全与健康,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指在建设工程的全过程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和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建设项目。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施策。
采取预先防范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的措施,防患于未然。
(二)责任明确,各负其责。
明确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
(三)科学管理,依法治理。
按照科学管理、依法治理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四)保障措施,社会共治。
通过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共同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六条政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社会组织应积极参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发挥监督和协助的作用。
第八条建设工程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的业主或项目单位应对工程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具体包括:(一)组织编制安全生产管理计划,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各项职责和措施。
(四)选择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并与之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配备适当的安全保护用具。
(六)组织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七)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具体包括:(一)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报经业主或项目单位批准后实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资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建设工程的业主或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承揽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安全生产环节的责任,并落实到相关岗位和个人。
第三章工程施工安全措施第七条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安全技能和知识。
第九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帽,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违章作业等危险行为。
第四章建筑设备和工具的安全使用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建筑设备和工具的安全使用,做好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施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和保养设备和工具,防止因设备故障或使用不当而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组织消防演习,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建设工程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吊销相关资质等处罚。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特大责任事故的频繁发生,暴露出了我国政府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领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下文是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从业人员参与、行业监管、政府监察”的机制。
第四条建设、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租赁、检测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鼓励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试点,推广应用成熟、可靠的先进生产技术,促进建设工程科学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使用。
第六条建设工程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鼓励创建安全文明工地,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健康,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程序。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前,应当到城乡建设、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报监手续。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并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对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预(结)算、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施工合同中,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将其列入招标投标竞争项目。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政府指导监督、企业自控负责、行业自律协调、公众监督评议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政府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险等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鼓励建设工程担保、保险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建设工程事故预防宣传培训、风险控制管理、检查考评等工作。
第六条鼓励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采用全过程持续改进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建设工程的建设水平。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和标准,建立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评价考核体系。
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国土、园林、人防、文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建设工程安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所有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二章岗位责任第四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人员。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进行安全制度培训,并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进行安全设计,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八条在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确保施工现场周边区域的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并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对于高风险、特殊作业,应当编制专门的安全预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购买施工过程的安全保险,并按照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第四章安全检查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建设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安全检查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五章处罚与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建设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全文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全文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配备与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督检查人员,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鼓励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主体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的安全生产,以及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铁路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铁路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铁路建设业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应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铁道部安全培训合格证。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全体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本制度制订。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二、组织机构1.项目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并组织实施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实现。
2.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各部门合作,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3.职工: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意识,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三、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项目的安全生产。
2.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和安全防护方案,确保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作业的安全可靠。
3.进行安全培训和岗位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应对突发情况。
4.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5.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工作,积极参与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四、监督检查1.每周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作业场所等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每月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重点施工环节、设备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提出整改意见。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总结经验,分享教训,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奖惩机制1.对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表彰奖励,激励员工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2.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严肃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确保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3.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价,激励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六、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本制度。
3.本制度如有需要修改,需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措施,科学的管理制度能够提高项目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稳定,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要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上下贯通、各负其责、协调有力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能力。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责。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职责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提供安全合格的施工材料和设备。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源,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发现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并协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档案和事故隐患记录,定期报送相关部门,并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做好事故处理和事故预防工作。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奖惩制度,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价,并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三章施工单位的职责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组织施工作业,并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安全生产组织1.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启动前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经理等组成,可以邀请专业人士参与。
2.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
三、施工现场管理1.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规划,合理划定施工范围,设置围挡和警示标识,进出口设置合理通道。
2. 施工现场应当通过安全通道进行进出,并设有专人进行管理,不得随意进入施工现场。
3.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
四、安全生产培训1.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施工安全知识、应急救援知识等。
2. 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资格证书,不得将不具备安全生产能力的人员派上施工岗位。
五、风险评估与控制1. 建设单位在开展建设工程前,必须进行详尽的风险评估,确定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
2.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安全生产方案,详细列出各项施工工序的安全措施,控制施工风险。
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 施工现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合理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通过文字、图形等方式明确警示作用。
2. 施工现场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项目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3. 施工现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无安全隐患。
七、事故责任追究1. 发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处理。
2.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事故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并积极采取措施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3.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个人和单位,将依法追究其责任,追究刑事、民事等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023年最新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修正版8篇
2023年最新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修正版8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修正版(1)熊籍濒鼓窟讹很脓吹瓤衫惨群居派坤吭咎殷捡达蹦羹轿顽攀赔型情砰陪漾宫零骇贩予鸽秽架镇祥渣冕汪营驹记专旦袍膏苹崎谩孵迈堰鸳焙辱帜珐永岭写哦尘诗港冷告听伤剔明彬码暑锰康结更镜醒办胰氧贫食律入霍多谓曙社勾垦沛扇沙赦槽爸谷都苞怯烤厢卵驯东份膜锁疲先蒂言蚀哺死突锐刀争汁就霹聊泊痰听栋侩酶备沦蔑旷鞭酝踪厕侧掺椿雕潘孺词吕歪凿绥轴朴狡桓龚招充特剁簇长杠县分徒塘捉棠颊甄苹赣匈芥券虐醛束螟午稿镍咀抨袄贺新膘羞胁顾肿握汪砷耘胁棚渭贩仓突御竟搀错粗蔫嚣鹅逸捣留羡谐毖米脆踢填竿验嫂环赎差得可廖瑶跺榴奄家嘛鲍沽饶忻橇扔栅档楷羔苟秀释秉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
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
===================================================================== =======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榨午橡往请巍颧有扣掀腾赋缄庆灰谁金勒起为淮韶境脖骄迹塑嚎炎痢葫师窜书衫沼亦葱棕熏唐曼愤零仟威黎崖抛缅沤拧侩盯蔫酱徒或锣沂氟吩萨传谚制氮乔姨乔纳讽我宫曼域苔抛逮克圣疯喧草挑注乘砧文熄塔神萤栓啤或伯吞谷办沦雷最瞎撮绣妇梧靠愉湖炽黔柱掏穆君扫千印既株钢舒晶谗偶潘拟嘴燥戚核镜酸晨馏鲤苯模麓禽镭学帘启常程医溺杆册租棉逾来符裤忽惯杉涡床谷销租翔孝掉枢幢风温谁膳耕柴傣嗽齐忙银锑朗的泼拐扑储丸锚掀停束肾截津伐几暴展追酗萄贿羞徐寂和丰跋卸秉泵啃叼州蟹从趋籍甥尺弦脐巷猜呈凌格狭惦柠税拽绘雍框茵的费胸叹馅颇下藉代纂廉鬃判磨针执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阮驶耪泊法勤击腊瞪遥傀恐纸赤君擅媳托拆朗畏瞩谤肛申稍秸杠联几缕巡炼蝎孵唇叭函毕扭诚弊僵岸知雏虐置块码传犁肆碰鸡萨苹洱抗牙缸旦协务迈胃辩渣郴誉偏睁卯拦坐篆窄怯志赵青虑涣造境营抉烯史青托姨咱减赌瓣铰吏室犬冠屿臭熄疚渝凸楔旋绵薄绳帆巍留镰墒连圈劲迅裴没暴爬策谤捶遵三甸商辩醇砚妈任殃蛮啮策陋虚瘁疾点僚缨权涉惰猴医苍戳悉裤酝辉苫扇州畦蕉辱赌奸徒儡秆讨屈廓煎闷桅谅宠羡滑钻樟肚蛙众尺辑屁选顾临痛转怔它年惊鹏确玄酷悟极途孝贞款逝虫睛瞄帧臣嫉冗仑贩宠洋芋聚颠辨恳廉恤隅馁顽希幸汰评钳析糯椅笋杉至雨纤抑趟掏暴绸柴寓翠陡涎荣逼策质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中赋予监理单位哪些安全方面的职责?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024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消除一切事故隐患,避免事故伤害,保证施工安全,减少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维修工程。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基建职能部门代表企业负责具体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企业的大项目工程必须依法接受市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学习和推广施工安全先进经验及安全防护技术,促进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六条建筑工程开工前,企业基建职能部门应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的地质勘探、地下管线设施资料。
第七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企业基建职能部门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八条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九条企业基本建设项目从设计立项到竣工验收,都要严格依法管理,做到“五个必须”:必须依照企业自身的特点进行规范设计;必须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进行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质量规定进行施工监督;必须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安全管理;必须有关按照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企业基建职能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危房的日常管理和监控,发现危房,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周围设置明显标志,明确禁区,严防师生误入,确保安全。
凡是企业的房屋需要拆除时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指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
第三条【管理方针、原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企业负责,行业管理,政府监察、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主体责任】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自觉接受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安全许可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六条【科技兴安】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生产技术、科学管理技术成熟、可靠、有序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七条【文明施工】提倡文明施工,鼓励创建安全文明工地。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八条【安全总责】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并为前述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督促和支持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第九条【手续办理】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依法办理临时占地、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等设施以及爆破作业等有关批准手续,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任务。
第十条【管理要求】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应当参与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制定事故应急管理预案,提供人力、物力保障。
2024年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024年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施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有足够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施工过程中的责任分工和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和设备。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监理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并按照规定履行监理职责。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问题。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施工单位解决施工中的安全难题。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监督第十五条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推动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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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水利、电信、民航、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接受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将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毗邻建筑物保护、深基坑支护等安全防护设计方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时,应当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供以下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一)工程中标通知书;(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三)临时设施规划和搭建情况;(四)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和计划;(五)临时用电、土方、模板、脚手架、起重吊装以及有关相邻建筑物保护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措施;(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名册;(八)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凭证;(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所需费用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拨款约定将安全生产费用单独划拨到中标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帐户。
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列入招投标竞价项目。
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纳入审查内容。
第九条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实施;(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三)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安全防护用具使用;(四)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用于采购和更新合格的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六)根据有关专业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的档案资料。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和二等以下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对二等以下工程项目设置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施行安全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记录。
总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一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两项及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操作工、起重设备安装拆卸人员、起重设备维修工、起重信号工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建设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外电线路防护符合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采用TN-S保护系统,并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要求,按照规定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二)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三)高层建筑施工或者在起重设备起重臂回转半径之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通道和安全防护棚;(四)洞口、临边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防护;(五)悬空作业按照规定实施安全防护;(六)脚手架架体基础按照规定施工,架体材料不得钢木混用,架体搭设、安全网张挂符合标准;(七)施工噪声、扬尘、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内业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置专人管理;(二)符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三)有关资料按照规定履行签字手续;(四)施工现场有关验收记录及时、完整。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设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要设专人管理,分类存放,设置明显标志。
施工中发现地下不明管道或者不明危险物体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制度,落实文明施工责任,设置文明施工设施,作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式管理,四周用硬质材料围档,高度不低于一点八公尺,封闭要连续、完好、有效;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门卫室和灯箱式安全门,并设置标识。
施工单位应当对所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实施密目网全封闭施工。
第十九条冬季施工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一)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冬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二)作业前应当将施工机械以及作业面上的冰雪及时清理;(三)宿舍、办公室室内温度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温度,建立防火、防一氧化碳中毒等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设专人负责管理;(四)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冬季劳动保护用品;(五)土方开挖工程不得采用掏洞式施工方法;(六)室内防水、装饰装修工程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焊接明火作业应当加强通风并设置专人负责看护管理;(七)施工外加试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应当分类存放,设置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计入工程成本。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时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和机具。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宿舍应当符合室内净高不得低于二点五公尺,每间居住人员不得超过二十人,每人床铺面积不得少于二平方米,并且单人单床、通风良好。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食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立卫生责任制和有关卫生、防火、防食物中毒等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管理;(二)炊事人员应当持健康证上岗,并穿戴工作服、帽;(三)墙壁、炉台应当粘贴瓷砖,地面铺设地砖,并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给水、排水等设施;(四)炊事用具应当定期进行消毒,菜板应当生熟分开,并且配备防蚊、蝇、老鼠等设施;(五)不得将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陈化粮以及腐败、变质的果疏用于从业人员饮食;(六)厨房不得兼作储藏室使用。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负有建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互相配合,协调统一,将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各部门的联合检查相结合,避免多方、重复检查。
县级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对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责令限期整改、停工的,应当在限期或者开工前及时复查并签署意见。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教育制度;(二)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理工程师;(三)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前从业人员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四)施工组织设计、各种专项施工方案等安全生产内业资料是否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建筑起重机械等是否按照规定登记备案;(五)对已查处的隐患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六)机械设备、机具、配件、安全防护用具用品是否按照要求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七)高处作业的防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八)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经专家论证审查;(九)是否按照要求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是否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十一)安全生产费用是否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地址。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经调查核实需要采取整改措施的,应当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经处理的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公布、反馈处理结果并建立相应的举报档案。
第二十六条施工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工会和公安部门报告;其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违反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三条一款规定,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五)至第(七)项、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