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教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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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宁政办发[2006]170号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宁政办发[2006]170号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正文:----------------------------------------------------------------------------------------------------------------------------------------------------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宁政办发[2006]170号2006年12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中的房租按实际租住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75平方米的按75平方米计算。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认定,即当年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2022南京市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有什么新规定

2022南京市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有什么新规定

2022南京市公积⾦贷款和提取有什么新规定南京市公积⾦借款跟提取新政最近南京出台的公积⾦借款跟提取新政,让许多朋友都极其关注。

好多⼈都不能再贷公积⾦了,也有好多⼈连提公积⾦还贷,都被禁⽌了,⽓得吐⾎。

⽆论怎样,政策既然出台,⼤家都要遵守。

还是看看南京最新的公积⾦借款跟提取政...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南京市公积⾦贷款和提取有什么新规定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最新的南京公积⾦借款政策⼀、购房⾸套房1、家庭名下⽆住房,第⼀次运⽤公积⾦借款,⾸付三成,利率基准。

2、家庭名下⽆住房,第⼆次运⽤公积⾦借款,上次公积⾦借款结清,⾸付三成,利率基准。

⼆、购买⼆套房市公积⾦1、家庭名下已有⼀套住房,⾯积⼤于100平⽶或⼈均超过32平⽶,⽆论是否请求过公积⾦借款,都没法请求。

2、有关个⼈理财的论⽂家庭名下已有⼀套住房,⾯积⼩于100平⽶或⼈均⼩于32平⽶,第⼀次或第⼆次请求公积⾦借款,都是⾸付三成,利率上浮10%。

市公对⼈均要求宽松,即使单⾝⼀⼈或夫妇没有孩⼦,房屋⼩于100平⽶,只要这个家庭房屋不到100平,⽆论多少⼝⼈,就能够⽤。

省公积⾦1、第⼀次请求省公积⾦借款,不受家庭名下已有房产套数跟⼈均⾯积制约,⾸付三成,利率基准。

2、第⼆次请求省公积⾦借款,家庭名下已有⼀套住房,⼈均⼩于32平⽶,⾸付30%,利率上浮10%。

⼈均超过32平⽶,限贷。

省公对⼈均要求严厉,⼀家三⼝房屋⼤于96平⽶不⾏,夫妇两⼈没有孩⼦房屋⼤于64平都不⾏,单⾝⼀⼈房屋⼤于32平⽶不⾏,⼈均严厉依照32平⽶算。

三、购买三套房省公: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次运⽤省公的,⾸付三成,利率基准,⼆次运⽤省公积⾦,限贷。

市公:名下已经有两套房,⽆论加起来⾯积⼤⼩,再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论是否贷过,限贷。

四、⽤过两次公积⾦,限贷。

五、⽤过⼀次公积⾦,未结清,限贷。

六、组合借款,市公积⾦即使符合⾸套借款条件,若是商业借款被认定为⼆套房以上,商业借款利率要上浮,则公积⾦利率也要上浮。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相关实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相关实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宁金管规[2013]2号【发布部门】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13.09.22【实施日期】201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宁金管规〔2013〕2号)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中心各处室、分中心、管理部: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的通知》(宁政规[2013]1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的通知》(宁政规[2013]1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2013]18号)和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会议决议,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了《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南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南京市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实施细则》等5个配套文件,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1: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管理中心下属各分中心、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等场所设立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网点),为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条受委托银行应当严格履行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规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业务。

南京公积金线上提取条件及流程

南京公积金线上提取条件及流程

南京公积金线上提取条件及流程
职工身份认证后即可办理网上提取申请,目前网上可以办理离退休和支付房租提取申请。

(一)离退休提取申请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已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的职工可以在网上申请。

职工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后点击“提取业务-网上退休销户提取登记”,获取并输入手机验证码提交后即申请成功。

(二)支付房租提取申请
职工及其配偶在南京市无产权住房的可以在网上申请。

职工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后点击“提取业务-网上租房提取登记”,输入婚姻状况信息、提取金额、手机验证码提交后即申请成功。

(三)购房提取申请
职工及其配偶在南京市主城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在网上申请。

职工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后点击“提取业务-网上购房提取登记”,输入婚姻状况信息、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号(合同封面的宁房预售合字号)或二手房丘权号(在不动产权证书的“权利其他状况”区域)、提取金额、手机验证码提交后即申请成功。

二、符合哪些条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2、离休、退休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

下文是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欢迎阅读!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不含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的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五条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

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南京市离职后取公积金流程

南京市离职后取公积金流程

南京市离职后取公积金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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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取现金流程

南京公积金取现金流程

南京公积金取现金流程
条件:
1、个人购房提取:购买自住房/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或二手住房的首次购房,需满足相关购房条件和面积要求;
2、商业贷款提取:购房贷款通过商业银行贷款购房的个人,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中的部分金额还贷,
二、流程:
1、准备材料:购房提取需要准备的材料一般包括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产权证书等;商业贷款提取
需要配合商业银行提供的还贷证明/还款支付明细等相关材料;2、填写申请表:前往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填写公积金提取申请表;3、提交申请材料:将填好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给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
4、审核与办理:人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条件。

一旦审核通过,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办理提取手续;
5、提取公积金: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的形式将提取金额划入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南京市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7•【字号】宁政办发[2006]170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南京市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06]170号2006年12月27日)第一条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一)被本市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简称进城务工人员)。

(二)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

(三)在本市从业且具有执业资格证书的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

第三条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比照所在单位其他职工办理。

第四条个人缴存者应当携带下列材料及其复印件,到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指定办理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一)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江宁、六合、浦口区和溧水、高淳县的,到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户籍在本市其他区的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已在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个人缴存者,应当到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账户转移审核,并持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出具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第五条个人缴存者在办理缴存登记时应当与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约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六条个人缴存者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的规定,按时在管理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个人缴存者月缴存基数按照个人缴存者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缴存比例等于本市规定的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加单位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2024年通用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2024年通用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2024年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职工):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单位):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系乙方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甲方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提取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支出超过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工资条等。

二、提取额度2.1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实际住房支出或家庭收入扣除住房支出后的余额。

2.2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乙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三、提取流程3.1 甲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取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甲方的提取申请进行审核。

3.3 乙方审核通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甲方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其他约定4.1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如需再次提取,应重新提交提取申请。

4.2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虚构、隐瞒事实,不得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非法活动。

4.3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个人信息和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4 甲乙双方因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五、合同效力5.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住房公积金提取完毕之日止。

南京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将如何操作

南京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将如何操作

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将如何操作1.目前仅限于归还公积金贷款为保障《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如期顺利实施,该中心正在进行各项准备工作。

其中就包括《条例》的实施细则、网上操作系统的升级等工作。

逐月提取还贷的具体操作办法也在制订之中,但其中的大体原则已基本确定。

其中的重要一条是,目前逐月提取还贷,仅限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逐月归还商业性购房贷款暂不在此范围内。

2.须与银行签订逐月委托提取还贷协议在条例实施以后,提取公积金还贷的方式将有三种,即柜台直接办理支取公积金归还、逐年提取还贷和逐月提取还贷。

柜台直接支取还贷款是在每年3月份至6月份每个月的上半月办理,逐年委托支取还贷则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规定的时间代为办理,免除老百姓到柜台支取还贷的奔波。

显然,如果借款人将来选择逐月提取还贷的,那么一年将要跑12次以上。

因此,从方便老百姓的角度出发,在《条例》实施以后,我市将要求借款人与相关银行签订逐月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

这样,便省去了老百姓一趟趟的奔波之苦。

3.个人公积金账户上要有一定余额据介绍,可以选择逐月提取还贷的第一个条件将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须保证至少有一定的余额。

这个余额的计算方法目前暂定为:个人月公积金缴存额×12。

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借款且都有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则为按这个公式分别计算出来的总和。

比如,若仅一人缴存了公积金、且一个月的缴存额(包括单位和个人)是300元,那么其公积金账户内应该保证的余额就是3600元;若丈夫一个月缴存300元、妻子一个月缴存150元,则他们公积金账户内应该保证的余额总和至少就是(300+150)×12=5400元。

4.扣除应留余额后有两种还贷情况个人公积金账户内扣除至少应留余额后,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月缴存额大于当月应还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则由受委托的银行直接从中划扣当月应还公积金贷款额度;第二种情况是,在扣除应留余额后,月缴存额小于当月应还款额,这种情况下银行划扣月缴存额度后,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外补足。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6年发布)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6年发布)

【法规标题】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6年发布)【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南京市【发布时间】2006-09-27【生效时间】2007-01-01【关键词】劳动权益保障【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6年7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制定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实施管委会决策和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设立、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分中心、管理部)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六条财政、审计、建设、房产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法规、政策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缴存第七条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或者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当前位置:首页?&gt;?政策法规?&gt;?政策文件?&gt;?省市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日期:201<4-11-1<4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 ? ? ?缴存使用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宁金管规〔2013〕2号?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中心各处室、分中心、管理部: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的通知》(宁政规[2013]1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的通知》(宁政规[2013]1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2013]18号)和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会议决议,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了《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南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南京市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实施细则》等5个配套文件,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1:?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管理中心下属各分中心、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等场所设立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网点),为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条 ?受委托银行应当严格履行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规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业务。

受委托银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的,由管理中心依法追究受委托银行的相关责任。

江苏省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江苏省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江苏省公积⾦怎么提取出来在江苏地区办理公积⾦提取⼿续,⼀般都是可以在⽹络上⾯申请的实名注册江苏政务服务软件之后进⼊服务进⾏频道,按照按照系统的指⽰操作,就可以在⽹络上⾯完成提取审批。

关于江苏省公积⾦提取流程的问题,下⾯由店铺⼩编来为你详细解答。

⼀、江苏省公积⾦怎么提取出来1、实名注册江苏政务服务APP,在省级站点进⼊服务集群频道。

2、“本地服务”下⽅点击查询更多,在“公积⾦”主题中能快速找到“江苏省直公积⾦提取”应⽤。

3、进⼊应⽤,根据需求选择办事事项,也可以通过“我的待办”⼊⼝查询办事进度。

4、根据要求填写提取申请表单,并拍照上传所需的材料,就能完成审批了。

⼆、江苏省公积⾦提取情形1、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并与单位终⽌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资收⼊的10%的;在校研究⽣住在学校宿舍; 7、与单位终⽌劳动关系,且户⼝迁出本市或户⼝不在本市的; 8、国务院《住房公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重⼤疾病; 10、享受居民最低⽣活保障; 11、40、50计划; 12、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活特别困难的; 13、死亡⽀取; 14、国务院《住房公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江苏省公积⾦提取法律规定《住房公积⾦管理条例》(2019年3⽉24⽇《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条住房公积⾦管理中⼼履⾏下列职责:(⼀)编制、执⾏住房公积⾦的归集、使⽤计划;(⼆)负责记载职⼯住房公积⾦的缴存、提取、使⽤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的提取、使⽤;(五)负责住房公积⾦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归集、使⽤计划执⾏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缴存住房公积⾦的职⼯,在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管理中⼼申请住房公积⾦贷款。

南京公积金提取流程

南京公积金提取流程

南京公积金提取流程南京公积金是指南京市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的提取是指参加公积金制度的个人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提取部分或全部的公积金金额。

以下是南京公积金提取的流程。

第一步:了解提取条件在南京,个人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提取公积金,如购房提取、还房贷提取、租房提取、医疗提取、购车提取等。

在提取之前,首先需要了解不同提取方式的条件和要求,以确保符合相应的条件。

第二步:准备相关材料根据不同的提取方式,个人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

一般来说,提取公积金需要的共同材料包括提取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婚姻证明、房产证(或租房合同)、银行卡等。

第三步:填写提取申请表根据自己需要提取的方式,填写相应的提取申请表。

在填写申请表时,应当准确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提取方式、提取金额等内容,并签字确认。

第四步:办理提取手续准备好所有的材料后,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办理窗口,进行公积金提取手续。

在窗口,工作人员将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实个人信息的真实性。

第五步:等待审批结果申请人需要耐心等待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批结果。

一般情况下,审批的时间较短,大部分情况下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如果审批通过,将会收到电话或短信通知;如果不通过,将会收到申请被驳回的理由。

第六步:领取提取金额一旦提取申请获得审批通过,个人可以携带提取凭证(通常为提取申请表)到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指定银行网点进行提取。

在指定银行网点,个人需要出示身份证和提取凭证,并填写提取金额、支取账户等信息。

银行会核实信息并将提取金额打入个人指定的账户中。

需要注意的是,南京公积金提取按照申请的顺序进行办理,在高峰期办理时间可能会有所延长。

因此,在提取公积金之前,建议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以确保提取流程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南京公积金提取流程相对比较简单,只要满足相应的提取条件,并准备齐全相应的材料,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相应的手续,一般都能够顺利提取到公积金。

宁政办发[2006]170号细则

宁政办发[2006]170号细则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宁政办发〔2006〕17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等4个文件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南京市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4个配套文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6年11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在职职工为下列人员:(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二)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三)经有关管理部门认定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劳动者。

本细则所称在职职工不包括单位中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第二章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及变更第五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一)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

单位应当自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南京市公积金提取政策及流程

南京市公积金提取政策及流程

南京市公积金提取政策及流程
南京市公积金提取政策及流程:
(一)提取原则
1、公积金提取申请应符合冟护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积金提取
规定》的规定。

2、根据实际情况,贴公积金有关规定,可以实行提取。

(二)信息资料
1、《社会保障卡》
2、《个人公积金信息表》
3、需要提取的专项申令书
4、与个人公积金提取有关的有效证明和资料
(三)提取申请
1、要求个人申请者持社会保障卡和提取资料去所在单位公积金
管理中心办理。

2、办理提取手续时,应交验《个人公积金信息表》、《定期提取信息表》、《公积金个人账户变动表》、《社会保障卡》等有关资料,并
在提取表中详细注明原由、金额、手续办理人等。

3、办理提取事宜,所在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尽快受理,并在经国家
或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照要求及时支付提取公积金。

(四)增加提取
1、因实物损失而申请增加提取的,除上提的提取材料外,还应
提交法医鉴定书及实物损失凭证。

2、本人确有急需增加提取的,应提交提取用途明确、需要性明确的
《本人申请急需增加提取公积金表》,并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五)提取限额
1、如因支付子女教育费用提取,一次性提取的公积金限额不超
过本人未签约时的三倍月缴存额;
2、如紧急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提取的公积金限额不超过本人未
签约时的十倍月缴存额,但年提取总额不能拨出本人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的六七分之一。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一、首次购房提取:1.条件:(1)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并连续缴存满1年以上。

(2)在南京市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并已缴纳全款或按揭贷款。

(3)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其他住房。

2.提取额度:按照职工缴存月数和月缴存额进行提取,一般为职工个人账户存款的80%,最高不超过南京市首套房平均房价的70%。

3.提取条件:(1)提供购房合同、房产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2)提供购房按揭贷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二、二次购房提取:1.条件:(1)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并连续缴存满1年以上。

(2)在南京市范围内购买二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缴纳全款或按揭贷款。

(3)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其他住房。

2.提取额度:按照职工缴存月数和月缴存额进行提取,一般为职工个人账户存款的50%,最高不超过南京市首套房平均房价的40%。

3.提取条件:(1)提供购房合同、房产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2)提供购房按揭贷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三、租房提取:1.条件:(1)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并连续缴存满1年以上。

(2)租赁住房的租金不得超过南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3)提取租房公积金后,不能再申请购房提取。

2.提取额度:按照职工缴存月数和月缴存额进行提取,一般为职工个人账户存款的30%,最高不超过南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

3.提取条件:(1)提供租房合同及房东出具的租金收据。

(2)提供个人收入证明。

四、大病医疗提取:1.条件:(1)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并连续缴存满1年以上。

(2)本人或直系亲属患有大病住院治疗。

(3)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其他住房。

2.提取额度:按照实际医疗费用的50%提取,最高不超过职工个人账户存款的50%。

3.提取条件:(1)提供医疗费用明细及相关医疗证明。

(2)提供与患者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其他提取:1.条件:(1)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并连续缴存满1年以上。

(2)符合相关条款规定的其他情况,如购买商业用房、偿还购房贷款、子女上大学等。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订公积金缴存使用相关政策(2021)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订公积金缴存使用相关政策(2021)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订公积金缴存使用相关政策(2021)近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修订后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3个文件,新文件自2021年5月1日起实行。

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便民利民服务。

梳理了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围绕“放管服”改革出台的一系列举措,尤其是在减少办事材料、信息共享以及线上业务发展方面的一些具体举措,许多线上业务通过信息共享,无需职工提供任何材料,突出体现了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便民利民方面的政策措施。

二是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更好的体现公积金制度的功能定位。

落实“房住不炒”和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总体要求,保障无房和刚需职工租房、购房的需求,更好的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和互助性。

三是与时俱进,规范发展。

立足新发展阶段,适应新发展形势,理清相关规范要求,不断加强业务规范管理,推动住房公积金高质量发展。

附:关于《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等3个文件的修订说明关于《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等3个文件的修订说明为落实“房住不炒”和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改进和加强业务管理,推动住房公积金高质量发展。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原《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等3个文件进行了修订。

现做修订说明如下:一、关于《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一)主要调整内容及政策解读1.关于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细则》中将第四条新增“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时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同步完成,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网上办事大厅补充信息后完成账户设立手续。

”即纳入企业开办登记的“多证合一”。

解读:2020年5月29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全省率先开展新办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纳入多证合一工作。

新办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通过信息共享自动为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短信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

江苏省公积金提取流程

江苏省公积金提取流程

江苏省公积金提取流程江苏省公积金提取流程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江苏省公积金提取流程,希望能帮到你。

江苏省公积金提取流程1、单位对职工个人提供的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填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开户管理部提出申请。

2、管理部人员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于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应请示管理部主任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并在三日内给予单位明确答复。

3、对于符合部分提取条件的,管理部人员应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为首次提取的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并在购房发票(或购房收据、首付款发票、房租发票、完税凭证、购买材料的发票)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的印章。

4、管理部人员录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确认个人储蓄账户。

5、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6、管理部人员在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盖章,第一联与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一同退单位经办人,第二联与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同留存。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接收管理部上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数据,按银行分类汇总,核对无误后,办理资金的划拨,提取款项在3个工作日内指定的个人银行储蓄账户。

浙江省省直单位公积金提取程序购买住房偿还贷款,公积金可以1年提取一次,所需材料:1、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付款发票复印件(首次提取)2、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省直单位公积金提取申请表5、贷款银行打印的还贷记录;给银行说提公积金用,银行会拉清单盖章给你。

南京公积金离职提取条件及流程

南京公积金离职提取条件及流程

南京公积金离职提取条件及流程南京公积金离职提取条件包括:申请人已经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申请人已经取得南京市户籍证明或者在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并且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五年;申请提取时,申请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得超过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

The conditions for withdrawing the housing provident fund in Nanjing include: the applicant has terminated the labor relationship with the original unit and is no longer employed within the administrative area of Nanjing; the applicant has obtained a Nanjing household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or has been paying social insurance in Nanjing for more than one year and has been continuously depositing housing provident fund in this city for more than five years; when applying for withdrawal, the combined housing provident fund individual account balance of the applicant, spouse, and minor childrenshould not exceed the regulations of the Nanjing Housing Provident Fund Management Center.离职提取的流程为:申请人填写《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在单位或前往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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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

下文是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欢迎阅读!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不含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的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五条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

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提取额度第七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购买住房若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各自产权份额核定相应的购房支出。

第八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

第九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

租住公租房的,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职工及其配偶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支付”与“个人自理”金额之和。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四)项规定的,其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提取凭证和期限第十二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其家庭成员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第十三条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供材料:(一)购买商品房的,应当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和首付款发票,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二)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三)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四)在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先由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经管理中心核准后,职工应当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五)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六)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七)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八)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平方米价格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计算。

在外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比照本地同等情况办理。

第十四条职工(配偶)在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若购买的房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开具之日前一年内已发生产权变动并被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按照提取还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于当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一)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的,应当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契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二)租住私房的,应当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三)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的,应当提供学校出具的当年住宿费发票或收据、婚姻状况证明和学生证;(四)租住公租房的,应当提供《公租房租赁合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第十七条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退(离)休证,不能提供退(离)休证的,应当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延迟退休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后,可持单位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第十九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社保关系转移到外地证明或者在外地缴纳社保证明、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条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和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第二十一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权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一)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提供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

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提供市总工会制发的特困职工证书;(二)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病人的医保卡、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

每年办理一次;(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以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将相关信息记录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诚信系统。

第五章提取程序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由职工本人办理。

确需由他人代办的,除职工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外,代办人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当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交所在单位核实,单位核实后在《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

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指定办理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职工持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指定的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第二十七条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单位办理,单位经督促后,在15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予以办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危旧房改造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特点性质(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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