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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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商业贿赂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商业经营行为,使公司的经济行为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树立和维护公司良好的形象和信誉,建立公司反商业贿赂的长效预警机制,保护公司利益,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对外经济往来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营销、采购。
第三条反商业贿赂的目的:
1.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的长远利益;
2.进一步完善公司反商业贿赂相关制度的建设,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
3.提高员工素质,讲道德、讲诚信、讲法制,自觉防范和抵制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司形象和信誉。
第四条员工的商业贿赂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公司依法有权无条件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
第五条公司领导层的反商业贿赂规定:
1.公司领导层应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反商业贿赂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用以指导企业经营活动;
2.公司领导层应根据本公司实际,制定和完善反商业贿赂的长效工作机制,从制度上保障公司遵章守法经营;
3.公司领导本身要模范遵守、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公司的反商业贿赂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监督,自我发现问题,勇于主动纠正,被有关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积极配合查处;
4.公司领导层加强企业的有效监管,对公司员工违反商业贿赂有关规定,自查或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公司制度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公司领导层在项目决策、实施及公司运行中,要自觉抵制、及时举报各方面的商业贿赂行为。
第六条采购、营销人员的规定:
1.公司采购、营销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政策和公司制度,做到懂法守法,遵制守制;
2.采购、营销人员在公司采购和营销过程中,不得有索贿和受贿的行为或暗示;
3.采购、营销人员的各种采购和营销行为必须依法开展,不得与供应商、经销商、代理商或其他被销售对象相互串通,损害公司权益;
4.在销售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用向销售对象行贿或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等商业贿赂手段开展恶意竞争;
5.采购、营销活动中,凡合法的商业扣率,必须以明折明扣的形式进行结算并体现于帐中,不得帐外返款或收受回扣及其它利益;
6.采购、营销人员在进行对外经济行为时应按规定与对方签订反商业贿赂协议并建档留存;
7.建立采购、营销人员反商业贿赂的保证机制,若企业采购、营销人员通过收受贿赂行为开展采购、营销活动,一经发现,即从严追究其责任;
8.建立采购、营销人员反商业贿赂档案,将其纳入部门档案管理,作为年终业绩考评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其他相关的涉及对外经济行为的人员同样适用第六条关于采购、营销人员之规定。
第三章考评及检查监督
第八条公司每年年终将针对相关人员反商业贿赂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主要检查是否有以下行为发生:
1.采用商业贿赂手段,参与不正当竞争;
2.在采购或销售产品过程中,收受或给予回扣、贵重物品或其它不正当利益;
3.收受现金、有价证券、礼品或贵重物品而不上交;
4.其它商业贿赂行为;
同时,公司可随时指派相关人员对各部门的反商业贿赂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发现有违规的情况按规定处罚;
第九条本制度由法律事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