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建设规定-东华理工大学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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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建设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校风、教风、学风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建设一支“明德厚学、爱国荣校”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政策和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华理工大学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职工。以本校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发表作品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教师应以传道、授业、解惑为天职,以追求学术创新、探索科学规律为己任,以有关法规和道德规范为准则。广大教师必须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1. 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提高政治修养,以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影响和引领学生。
2.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思想,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发挥教师主导作用,坚持寓德于教,实行因材施教,实现教学相长。
3. 提倡以强烈的责任感来履行教师职责、总结和把握教学规律,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和优化教学手段,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在授课、批阅作业、复习考试、实习、阅卷、答辩等教学环节中,认真负责,精益求精。
4. 树立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衣着整洁得体的个人形象。自觉加强师德修养,爱岗敬业、甘为人梯、严谨治学,以自己的优良品德熏陶感染学生,帮助学生增强刻苦钻研、求真务实的自觉性。
5. 大力提倡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团结合作、协力攻关、共同进步的团队精神,增强关心集体、顾全大局、维护学校荣誉的意识,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养成恪守学术道德的习惯,廉洁从教,不谋取私利。
6.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遵守成果署名负责制。合作成果中所有署名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学生研究成果中的署名教师或导师应负指导责任。
7. 树立法制观念,尊重他人的劳动和权益,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严肃对待讲义、教材和专著等的撰写工作,避免侵权和越轨行为。
8.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验收和评奖等活动中,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和准确的原则,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
9. 在科学研究合作中,要根据项目合同约定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维护我校学术研究的声誉。
10. 认真执行保密法的相关规定,对学校应保密的信息、科研资料、科研成果等负有保密的责任和归档的义务。
11. 坚持积极进取,以学术创新为导向,以严谨的态度追求真理,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教师不得有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下列行为:
1. 向学生传授有悖于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错误言论,利用不正当手段散布流言蜚语,危害学校的稳定与发展的行为。
2. 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缺乏责任和爱心,歧视、辱骂、打击报复、敲诈勒索学生,未能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的责任事故的行为。
3. 伪造科研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请他人代写文章或署名不实的行为。
4. 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或剽窃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观点和数据,侵占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5. 用不正当手段抬高或贬低他人的研究成果水平和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
6. 不与合作单位协商、迟迟不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研究任务,不按项目合同约定草率应付而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7. 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未经论证的科研成果向新闻媒体公布或向国内外相关机关公布的行为。
8. 参与迷信和伪科学活动,对他人违反教学规范及学术道德规范的错误有纵容、包庇和失察的行为等等。
第五条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教学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学校视情节轻重程度,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分别给予组织处理、党纪和政纪的处分。分别采取扣除一定的岗位津贴、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撤职、解聘或开除公职处分。违反纪律情节严重者按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条凡在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建设中有突出表现的教师,学校应给予肯定与奖励。完善和开展“三育人”表彰等活动。受到表彰的在年终考核、职称(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等方面予以优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者,按学校相关制度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建设
1.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著作权法》等有关政策法律,强化师德教育,加强学术规范教育,不断提高教师道德建设的自觉性。建立和完善新教师岗前师德教育制度,组织新教师学习掌握相关政策和规则,培养其敬业精神和严谨的学术作风。
2. 加强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建设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校园网、校报、宣传栏及广播站等宣传工具,大力宣传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建设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典型事迹,弘扬正气,抵制歪风邪气,鞭挞师德不佳教师在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中的错误言行。
3. 关注老师的合理需求,将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建设同解决教师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要从教师的工作和生活实际出发,关心、理解、体贴教师,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将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建设寓于多做实事好事的实际工作中。
4. 对违反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应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及时向全校教师通报违反
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理结果,坚决落实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管理理念。
5. 建立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建设的档案,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审、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各单位应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中的相关情况。有较为严重的违反规定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进一步完善和发挥各学术机构在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建设中的作用,明确其在学术管理、评价、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学术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1. 发挥职称评审委员会在职称评审中对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的监督、评估和调查作用。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2. 发挥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硕士生导师资格认定、学位论文答辩、学位授权过程中对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建设的监督、评估和调查的作用。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
3. 发挥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小组在教学过程中对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建设的监督、批评、建议和调查的作用。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4. 发挥“三育人”委员会在评选“三育人”过程中对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建设中的监督、批评、建议和调查的作用。“三育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5. 各单位在年终考核、评比以及申报上级表彰先进个人的工作中,要把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表现作为重要的内容,严格把关,保证质量。
第九条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注重抓教师队伍建设,共同承担起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建设的领导责任。对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建设工作中的实际效果,应作为年度工作总结及述职报告和群众民主测评的重要内容,工作不力的应给予批评处分。
第十条对教学、科研活动中各种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掌握尺度,既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又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要以防微杜渐、教育帮助为主,处罚为辅。要注意分清政策规定界限,弄清事实真相,保护教学、科研探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护有发展潜力的教师和学者在学校发展中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