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保护原则_中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
中国实行物权法的解读
中国实行物权法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通过,自 2007 年 10 月 1日起施行。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1.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遵循平等保护、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原则,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 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 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方式。
- 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动产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物权的保护: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方式和救济途径。
- 物权保护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 物权救济途径: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4. 物权法的意义:物权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是中国民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它为物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下面我们说我们这一说的第二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第一章就较为全面的、鲜明的规定了基本原则,这一点是我们国家特有的,其他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没有这样的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我们想给大家说几个。
第一个,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这个原则。
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是党的15大首先提出来的,在1999年第三次宪法修正案中做了明确规定,这个基本经济制度它是从我们国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国情出发,从三个有利于出发,确定了这么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它的具体内容就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么一个基本经济制度。
应该说把这样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下来是很不容易的,是经过了改革开放近20年的实践探索,我们才最终把这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确定下来,在基本经济制度当中,主要的就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问题,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公有制经济是基础,这一点大家都从来不否认,也没有不同意见,但是公有制经济的实现方式,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是不是占的比重越大越好,这个确实是经过了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么一个过程,最终在15大才对这个问题有了科学的论断。
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从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并不是一开始就提出来,大概经过了那么几个不同的提法,最初在82年的宪法中提的是个体经济,后来就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然后才发展到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
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也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我们最初提的是个体经济私有经济,它都是对公有制经济的一种补充,后来才发展到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这样一项影响到我们国家各个方面的重要的基本经济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当中得到了全面、准确的体现,主要有那么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把维护基本经济制度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立法目的。
浅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作者:朱钰作者单位: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刊名:法制与社会英文刊名:LEGN SYSTEM AND SOCIETY年,卷(期):2010,""(9)被引用次数:0次参考文献(4条)1.王泽鉴民法物权 20012.王利明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 20063.魏振瀛民法 20004.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2007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程保栋对物权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08,""(29)物权法基本原则体系在物权法中具有重要的功能.目前,学者们对我国物权法基本原则体系有不同的观点,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和五原则说.本文指出我国物权法基本原则体系应包括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平等保护原则.2.学位论文严纯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研究2009物权的法律保护是一个外延广泛的法律范畴,从总体上说,物权的法律保护可分为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
公法保护可分为物权的行政法保护、刑法保护以及诉讼法保护。
私法保护主要表现为民法保护。
物权的民法保护模式决定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物权的民法保护模式可以分为物权请求权立法模式、侵权请求权立法模式以及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结合的二元的立法模式。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可以分为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式和侵权请求权的保护方式两种类型。
笔者将自己对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物权的民法保护模式与民法保护方式的认识融合,并在详细解读《物权法》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物权法》的相关制度的意见。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物权的民法保护原则。
该部分首先概括了平等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法理基础以及其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提出平等保护原则对物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其次,文章简要介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含义,着重阐述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分别与物权的民法保护的关系,提出二者是保护物权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物权立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我国物权立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赵万一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物权立法/平等保护/平等原则/私法自治/法律保护内容提要: 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不但来源于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同时也是私法自治理念在物权法中的体现,其经济基础则根植于市场经济的土壤。
平等保护原则实施的核心是充分尊重和严格保护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其关键是规范政府的各类涉及公民财产的公权行为。
平等保护原则不但与我国宪法的规定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而且也与所有权主体的区别立法并不发生实质性矛盾,其实质并非是为了保护少数人的权利,而是为了保护全体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
一、物权立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一) 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平等保护原则的制度基础在政治思想中,平等的概念有两种基本使用方法:第一是指本质上的平等,即人是平等的动物;第二是指分配上的平等,即人与人之间应在财产分配、社会机会和(或) 政治权力的分配上较为平等。
在平等主义的理论中,本质上的平等常常被用来证明分配上较为平等。
博登海默认为:“平等乃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形概念。
它所指的对象可以是政治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参与权利、收入分配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
其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以及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
” [1]德沃金认为平等主要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平等对待的权利,涉及某些机会或资源或义务的平等分配的权利。
第二类权利是作为一个平等的个人而受平等对待的权利,这一权利就是与其他人受到同样的尊重和关心的权利,而不是接受某些义务或利益分配的权利。
[2]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实际上是平等观念在民法领域的反映和应用,罗马法首次从法权关系上确定了公民的权利平等,对此,梅因写道:“我以为人类根本平等的学理,毫无疑问是来自‘自然法’的一种推定。
‘人类一律平等’是当时法律命题之一,它随着时代的进步已成为一个政治上的命题。
论《物权法》之“平等保护”原则
论《物权法》之“平等保护”原则作者:赵于樊来源:《老区建设》2009年第22期提要《物权法》的制定和通过确立了与老百姓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物权制度体系。
在其确立的诸多法律原则中,平等保护原则以其具有的鲜明中国特色独树一帜。
文章对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合宪性以及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和谐并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以使人们能够更为准确的理解《物权法》将平等保护作为该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法律原则作者简介赵于樊(1978-),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法律系副教授。
(江西南昌330013)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
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所体现的诸多法律精神,对未来民法典的制订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这一系列的法律精神当中,平等保护原则在各国物权法当中独树一帜,体现r鲜明的中国特色。
一、作为物权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化它意味着不论是国家的财产、集体的财产还是个人的财产,其法律地位相同,同等地受物权法保护。
对于民法的平等原则,民法通则已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是民法的基础,没有平等关系就没有民法。
而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我们认为,没有平等的财产关系就不可能有物权法。
所谓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受到侵害时,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具体而言,平等保护原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物权主体的平等。
物权的主体是纷繁复杂的,尽管每个物权的主体在享有物权范围上可能不同,但各类物权人由于都属于民事主体的范畴,因此在民法上均属于平等的主体。
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任何物权主体在设定和移转物权时,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
尤其是,如果设定和移转物权采取的是合同方式,那么,各个主体之间应当处在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不得享有优越于另外一方的权利。
中国制定《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导向
中国制定《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导向《物权法》是确认和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公有制优越性的重要措施。
它的颁发将对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公民日益关注的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理念,最终在这部法律中得以充分体现和真正明确。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显著特点、主要内涵、政策导向等方面进行论述和分析,供政府、研究和企业等相关人士参考。
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群众普遍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物权法》正是这样一个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急需推出的一部保护中国民事主体财产权益的重要民事法律。
1993年,中国正式开始了《物权法》的起草工作,这部历时15年制定的法律草案历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十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八次审议.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的审议次数之最。
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向社会全文公布草案,举行座谈会和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据此进行了多次修改,终于在目前结束的中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高票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在中国施行。
《物权法》的颁发将对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公民日益关注的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理念,最终在这部法律中得以充分体现和真正明确。
制定《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中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物权法》的制定、解释、适用、研究的最基本的规则。
这些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中并不是一些抽象和空洞的教条,而是集中体现了物权的总体精神,是《物权法》规则体系的总概括。
它具体地体现在《物权法》的具体条文中,并且是有关物权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因此《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物权法》的最基本的问题之一。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分析
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分析摘要:《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
《物权法》中的第三条,第四条等都对平等保护原则有所阐述,这些法律法规表明了我国《物权法》中具有平等保护原则。
本文就针对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进行分析,首先分析了《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然后探讨了《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含义;分析一、我国《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分析我国《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是建立在物权主体的平等上的,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财产,其在遭受不法侵害后,都有权获得平等的保护。
平等保护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法律地位上物权主体具有平等性虽然物权的主体有着多种形式,但是无论哪种形式的物权主体,其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的法律保障。
在物权人的划分方面,无论哪种物权主体,都属于同一的民事主体范畴。
而无论民事主体的社会地位或财富方面的不同,都不会影响民法中各主体的法律地位。
物权法以民法为依据而设立,因此在物权法中也由此平等性体现。
对各种物权,不论是国家物权和集体物权,还是个人私有物权,其合法的私有财产,享受于国家财产同样的法律地位。
所有的经济体制、所有的经济主体,都享有平等性的物权保护,也承担相同的义务。
1.2纠纷解决过程中具有平等性当物权发生归属问题时,各物权主体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都享有平等性的权利。
不管物权主体的性质为何,即便是发生国家物权主体与私人物权主体发生纠纷,当事人也有权向法规请求公正判决,并明确私有财产的产权与归属。
在以往的规定当中,国有资产与其他物权人产生纠纷时,会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处理,这容易造成“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情况,导致的确权不合理。
而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确立,则有效避免了这一问题,将法院作为处理纠纷的主体,使得物权得以在纠纷发生时,获得平等公正的确权。
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基于对物权法进行深刻的剖析与介绍可以发现关于平等的维护工作还有待进一步的加强与完善,然后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
标签:物权法平等保护物权平等实质上就是国家在法律上明确指出同种物权主体具有同样的重要性,在享受相同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同的义务。
这些主体的权利主要是通过市场交易进行体现。
有时候,市场存在不公平的现象,这就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来保障受害物权主体的权利,防止市场出现混乱的现象。
在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明确的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保障其在市场中享有相同的权利,任何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其权利进行损害。
此外,还有一条也明确说明了不管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的私人财产都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在法律上都具有享受公平待遇的权利。
但是,关于这条法律有些人提出了异议。
其一,国家的利益与机体个人利益的保护存在重大的差异,在保护上不能够一直对待。
但是,还有人认为物权法应当重点保护私人的物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想保证其顺利运行,就需要坚持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只有在这种平等,公正的原则为指导,才能够保证社会主义市场交易能够平稳有效的进行。
一、在立法方面,《物权法》中有的规定不甚明了,有的规定存在瑕疵,甚至与平等保护原则不符例如《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然而,公共利益是一个高度抽象、弹性极大、易生歧义和弊端的概念,如果不严格限定,极易出现滥用现象,也就难以排除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肆意侵害老百姓的财产权益。
如在现实生活中,有些部门往往把招商引资项目、城市住房改造、建造广场绿地等工程都扩大解释为公共利益。
还有假公共利益之名而为征收,再转手给地产商进行商业性开发,政府和开发商获取暴利,而被拆迁人投诉无门。
因此在理解和运用公共利益概念时,应坚持六条判断标准:(1)合法合理性。
试论我国《物权法》的鲜明中国特色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试论我国《物权法》的鲜明中国特色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经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已经高票通过,成为正式的法律。
我们这些参加起草《物权法》的专家感到由衷地高兴。
经过14年的艰辛努力,我们看到的是一部崭新的,充满了浓烈中国特色的《物权法》。
前段时间,有人曾经指责我国的《物权法》草案是照抄照搬西方国家民法物权法的法律草案,真的是毫无道理的。
我就想就《物权法》的这一特点,说说它的鲜明中国特色。
一、制定一部专门的《物权法》的本身就是中国特色专门制定一部独立的法律,而且这部法律的名称就叫做《物权法》,这本身就是我国《物权法》的中国特色。
据我所知,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机关专门制定一部独立的法律,并且把这部法律就叫做《物权法》,几乎是没有的。
在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都规定物权法,法国法系称之为财产法,德国法系称之为物权法。
在德国法系国家民事立法中,物权法都放在民法典中,作为其分则的一编,被冠以“物权编”或者“物权篇”的名称。
英美法系有财产法的法律部门,规定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财产权利,但与大陆法系不仅存在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区别,而且在具体的权利类型和具体规则上也存在原则的区别。
在以往的立法例中,几乎没有看到一部专门的物权法。
相比之下,我国专门制定一部完整的《物权法》,这是一个极为突出的特色。
按照民法典的起草计划,将来在编纂民法典的时候,会把《物权法》收回在民法典中,作为民法典的一编来规定,例如已经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就是把物权法规定为第二编物权法编。
不过,那都是以后的事情,现实的状况是,在中国的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一个专门的法律,这部法律就叫做《物权法》,这已经成为客观的事实,是没有办法更改的。
二、《物权法》规定具有独创性的物权体现了强烈的中国特色我国《物权法》的鲜明中国特色,更主要的体现在它所规定的哪些独具特色的物权类型上。
试论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
试论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摘要:物权法是民法的主要分支,所以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要与民法基本原则相契合。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正是从民法的平等原则基础上发展衍生出来的。
物权法以平等保护原则为基本原则是为了维护大众的平等权利,遏制特权。
本文全文围绕着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介绍了该原则的内容、意义。
因为我国发展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比其他经济模式更追求公平、正义,所以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对于维护该经济制度来说意义深远。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特权1.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概述1.1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概念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说物权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无高低差异,是平等的,不存在高人一等的法律主体,不存在享有特权的法律主体。
另外,当物权主体受到不法侵犯后,法律平等地保护他们,不会因民族、性别、家庭等外部因素而歧视他们。
在物权法中,居于最核心地位的当属平等保护原则。
同时,我国打造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要使得经济制度彰显社会主义的特点与优势,就必然要落实平等保护原则。
该原则有益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稳定推进。
1.2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的具体内容在我国《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首先,物权主体不论民族、性别、家庭条件、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差异,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如上文所述,我国物权主体不仅仅包括人,还包括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甚至是国家。
可见我国物权主体的多元化。
但是,尽管物权主体多元、多变,但是他们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也会受到法律平等地对待。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包括国家物权、集体物权以及私人物权,部分人可能认为私人物权的地位要低于国家物权。
其实不然,相反,个人的合法财产的法律地位与国家财产处于同一水平线上,可见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真挚与可靠。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物权主体在享有平等权利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应的义务,不可偏废。
其次,如果同一物上出现了物权冲突,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也指导司法机关、仲裁部门平等解决纠纷、不偏袒任何一方。
《物权法》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精神
《物权法》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精神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精神。
它标志着我国初步完成了公有制财产的物权法构造,基本建立起公有制体制下的物权法秩序。
具体来讲,它构建了公有制下的财产秩序;反映了关注民生的价值理念;实行了更为广泛的混合继受;体现了城乡二元的基本架构;显示出浓郁的时代气息。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与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社会因素休戚相关,尤其是与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存在极为密切而又直接的联系,这就使得各国的物权法显示出较强的本土性,与债权法(尤其是合同法)的国际化、趋同性形成强烈反差。
有学者甚至认为:“在民法的各基本制度中,物权法最需要而且最能够体现各国的本国特色。
”[1](P6)作为大陆法系物权法基本原理与当前中国实际状况相结合的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精神。
一、《物权法》构建了公有制下的财产秩序西方各国物权立法和学说植根于资本主义私有制,以私有制财产为物权法的经济基础,对私有财产进行确认和保护是物权法的主旨所在。
而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如何将大陆法系物权法基本原理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相结合或者说如何“在公有制的体制上建立一个新的物权法秩序”,无疑是“中国法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课题”[2](P15),也是我国在物权立法过程中遭遇的首要难题。
物权法草案之所以历经多次审议,成为“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在很大程度上便是由于该问题的极度复杂性。
从《物权法》的规定看,该法在将大陆法系物权法基本原理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相结合上花费了大量力气,不少条文都直接体现了这一点,我国物权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毋庸置疑。
《物权法》的通过使得我国初步完成了公有制财产的物权法构造,基本建立起公有制体制下的物权法秩序,这主要表现在:(1)《物权法》开宗明义,在第1章即明确把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首要的立法宗旨①,并将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②。
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
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
高佳;冯晓健
【期刊名称】《河北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2(012)003
【摘要】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我国物权法的立法精神,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
平等保护体现在物权法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保护的各个方面,贯穿于整部法律的始终,符合宪法精神,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确立平等保护原则,对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对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确立依据等几个理论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指出物权法对于平等保护原则的规定尚不完善,例如征收征用制度的规定,导致这一原则的贯彻执行存在着一定问题,所以需要一些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来进一步完善该原则。
【总页数】3页(P18-20)
【作者】高佳;冯晓健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3.2
【相关文献】
1.论《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问题及其完善
2.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
3.论《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法律效果
4.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合宪性辨析
5.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及其实现——兼评《物权法》对平等保护原则的规范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我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体现了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王利明教授指出:“所谓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马骏驹教授论述的物权法“平等对待”与“一体保护”原则是指:“在物权法的物权体系中,国家、集体对于公有财产的归属权,将被界定为所有权。
在此基础上,国家、集体的所有权就将与其他非公有制主体的所有权获得共生,而共同适用物权法关于所有权之效力和保护的规定。
”孙宪忠教授指出:“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原则,简单地说,就是物权法必须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所有权在法律上给予平等的承认和保护的原则。
”由此可见,这些学者对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的表述既有共同点,又不尽相同。
其共同点在于都强调各个主体享有的所有权在被侵害时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所不同的是王利明教授的表述侧重于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出发,一般地强调各个主体之间地位平等,因而对其所有权和物权应平等地给予保护。
而马骏驹教授和孙宪忠教授并不只是从一般主体地位平等说明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而是侧重于从所有权类型平等,强调对公有财产权和私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即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
当然,其前提是承认所有权主体应当一律平等。
笔者认为,平等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既然适用于物权法就必然要求物权主体地位的平等及其对各类主体的物权平等保护。
就一般民事主体而言,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其物权是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的,这是由民法基本原则已经解决的问题。
在物权法领域涉及国家、集体这些特殊主体对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享有所有权时,他们能否同私人(个人、法人)主体享有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则是物权法面临的特殊问题。
问题的成因在于传统民法对所有权不作以所有制为标准的类型划分,无论是自然人所有权还是法人所有权都是平等主体的所有权,即一体承认的所有权,当然依民法的平等原则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论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论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摘要:物权法属于民法,必然要遵循民事活动的平等原则。
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是市场经的基本法则。
如果对各种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保护,不统一解决纠纷的方法,不统一承担的法律责任,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本文对于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等几个理论问题作了概括性的陈述,指出了这一原则的贯彻执行存在的问题,并通过一些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来解决这些问题,以求这一原则能够真正得以实现。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完善一、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必然要贯彻民法的平等原则,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法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对方。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在物权法中就体现为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如果放弃平等保护原则,就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脱离了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属性。
平等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事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区别于其他部门的主要标志,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关系的必要前提条件。
鉴于我国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靠隶属关系组织生产和供应,改革开放以来也曾发生强者强迫弱者服从自己意志,签订所谓霸王合同的现象。
因此,法律明文规定平等原则,有其重要意义。
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其法人的类别,无论其所有制性质,无论其经济实力强弱,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也对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
物权法上的平等原则与公法上的平等原则有些不一样,如宪法中平等原则,在国家与其他相对人主体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平等也就体现出不同的含义。
《物权法》草案公布之后,有些学者就写信给全国人大,猛烈拼击《物权法》草案,认为物权法草案在形式上是平等保护全国每个公民的物权,核心和重心却是在保护极少数人的物权。
它非但没有保护作为我国公民权利平等的物质前提和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法律表现的公有物权(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国家财产),相反,在目前我国私有化思潮影响中,公有制经济实际上不占主体和国有经济主导地位已经严重受损的情况下,不但不改变这种状况,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从法律上来确认方向,提供措施,反而确认了目前这种状况,也就是确认了极少数人的既得利益和通过非法手段进一步攫取社会财富的权利。
80个“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
80个“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物权法是我国法律条例之一,其出台和实施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就物权法论文题目而言,可供选择的范闱有很多,如:财产权、物权变动、不动产、抵押权人、抵押人、用益物权等等。
本文根据以上热词,整理了80个"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以供参考。
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一:2、物权法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2、物权法开禁农村宅基地交易之辩3、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4、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泄5、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6、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7、解释论视野下的物权法一一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研究8、中国物权法研究9、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20、宅基地的立法问题一一兼析物权法草案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ir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12、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13、徳国当代物权法14、物权法草案中征收征用制度的完善15、物权法研究16、关于物权法的"绿色"思考17、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一一以我国物权法草案第111条为分析对象18、关于在我国物权法中设置居住权的几个问题29、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的若干问题20、关于物权法草案中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21、关于物权法与上地制度及城市规划的若干讨论22、中国物权法的起草23、自然环境理念与民法典制泄一一物权法的环境保护功能:理念与模式24、物权法的环境保护功能:理念与模式25、徳国物权法的沿革与功能26、侵权责任法应与物权法相衔接27、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一一兼议《物权法》第70条的规立28、《物权法》视野下的《土地管理法》修改29、物权行为:传说中的不死鸟一一《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30、物权请求权与我国物权法32、现代国家建构与上地制度变迁一一写在《物权法》讨论通过之际32、物权法研究33、关于我国物权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34、一般债权质押问题之探讨一一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相关条款之规左35、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36、试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37、物权法如何保护私有财产38、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39、我国物权法的调整范国内容特点及物权体系40、论城市地下空间权及其物权法构建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二:41、论小区停车位及车库的归属一一兼议对《物权法》第74条规左的理解42、《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创新及审判实务面临的问题(上)43、法国物权法中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地位44、对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不同意见及建议45、公共利益与拆迁补偿:从重庆最牛"钉子户”案看《物权法》第42条的解释46、《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的规世47、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48、论国家财产的物权法地位一一"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写入物权法的法理依据49、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50、物权法的十个基本问题一一物权法草案修改意见51、物权法的十个基本问题52、徳国民法对中国制左物权法的借鉴作用53、让与担保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地位54、物权法新论55、法国物权法上动产的即时取得制度56、试论添附与侵权责任制度的相互关系-兼论《物权法》中添附制度的确立57、关于我国物权法体系结构的思考58、行政权与物权之关系研究-以《物权法》文本为分析对象59、平等保护原则:中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60、论物权法规立的物权客体中统一物的概念61、关于物权法草案中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62、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63、农村上地制度的物权法规范解析一一学习《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的思考64、《物权法》的实施与征收征用制度的完善65、物权法应确立优先权制度一一国绕合同法第286条之争议6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物权法思考67、《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一一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68、物权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69、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70、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释义72、物权法中的若干行政法问题72、制泄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73、我国物权法中所有权体系的应然结构74、论物权法规泄取得时效的必要性75、不动产制度与物权法的理论和立法构造76、物权法如何保护集体财产77、论物权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78、物权法与国家征收补偿79、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及苴权利归属研究一一兼评《物权法》第74条80、我国物权法中物权变动规则的法理评述。
平等保护原则:中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王利明)
平等保护原则:中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7-1-17所谓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也是制订物权法的指导思想。
平等保护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的特色,因为在西方国家,物权法以维护私有财产为其主要功能,所以没有必要对所有权按照主体进行类型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平等保护的问题。
但是,在我国,由于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因此在法律中尤其是物权法中确立平等保护原则对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平等保护原则完全符合我国宪法物权是一定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律,必须确认和体现一国宪法所确认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方面,物权法必须在宪法的框架内调整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物权制度有关一国的经济,势不能不采取一贯的政策,以为社会的准绳。
”[1]也就是说,物权法必须采用宪法所确定的政策作为其基本规则设计和体系构建的指导思想。
另一方面,物权法也必须反映一个国家的所有制关系形态。
正如德国法学家鲍尔所指出的,“作为法律制度一部分的物权法,包含着人类对财务进行支配的根本规则。
而该规则之构成,又取决于一个国家宪法制度所确立的基本决策。
与此同时,国家的经济制度,也是建立在该基本决策之上,并将其予以具体化。
”[2]正因如此,物权法才具有浓厚的固有法和本土性的色彩。
我国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归属和利用的法律,是宪法所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民法上的表现,也是宪法中保护各类财产权利法律规则的具体化。
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宪法的精神,符合宪法的要求。
物权法作为基本财产法,必须反映宪法的所有制关系。
西方国家的物权法以保护私有财产权作为其基本的功能[3],而我国物权法虽然也具有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功能,但它对财产权的保护不是单一的。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希望大家喜欢!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3、一物一权原则(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
(3)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但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
(4)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
(5)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
4、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由此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信原则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
公信力的含义:(1)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律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进行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亦受保护。
(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