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昆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与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与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昆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与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编制与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与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与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昆明城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与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与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主城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主城二环路内用地性质以金融、生产性服务业、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与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与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
在文物保护单位与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与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与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最新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
最新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最新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第六条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其适建范围应当符合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调整中,可将使用性质互补、环境要求相容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
各种使用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应当按用地的混合比例分别计算。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当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建筑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
第七条地块开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原则上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二)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6700平方米。
非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其中涉及高层建筑开发项目的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3000平方米。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政府文件完整版)
【标题】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题注】《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已经2016年1月2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6年3月27日公布,自2016年6月10日起施行。
【文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颁布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时效性】有效【颁布日期】2016/03/27【实施日期】2016/06/10【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建口【执法主体部门】市规划局【正文】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第三章建筑间距7第四章建筑退让10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17第六章道路交通与停车设置19第七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24第八章市政工程27第九章乡村规划建设36第十章附则39附录一名词解释40附录二计算规则43附录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46附录四道路红线切角示意54附图城市规划区各类范围线示意图55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5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带附表全面版)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2016年6月10日执行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第三章建筑间距 (7)第四章建筑退让 (10)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17)第六章道路交通与停车设臵 (19)第七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24)第八章市政工程 (27)第九章乡村规划建设 (36)第十章附则 (39)附录一名词解释 (40)附录二计算规则 (43)附录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 (46)附录四道路红线切角示意 (54)附图城市规划区各类范围线示意图 (55)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56)—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 2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第六条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其适建范围应当符合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正式版)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2月15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于2009年12月15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1998年3月1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2010年4月7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议(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了《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村庄规划以及依法制定的其他规划确定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资源因素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保护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突出地方特色,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的要求,维护公共利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昆政发[2010]74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0〕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属各投融资公司:现将《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行为,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以及《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对经批准区域范围内纳入储备的土地,由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筹措资金,配合辖区政府实施规划编制报批、土地征转、收回收购、拆迁安置等工作,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具备规定的供应条件。
第四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第二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和单位的确定第五条根据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方案,经市政府审批确定的新增片区开发和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按照“成街坊、成组团、成片区”收储的原则,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审计、监察、林业、滇保、环保等相关部门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研究提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列入土地储备计划,报经市储委会批准后,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统筹安排,实施计划管理。
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深度编制要求
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深度编制要求一、基础资料收集和分析1.收集项目所需的基础资料,包括土地资源利用现状、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自然生态环境状况等,并进行分析研究。
二、项目定位和总体布局设计2.根据研究分析结果,确定项目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包括项目定位准则、产业选择、空间布局等内容,并编制项目总体布局方案。
三、土地利用规划设计3.根据项目总体布局方案,制定土地利用目标和方案,包括土地利用结构、用地总体布局、分区分用、重点用地控制等内容。
四、交通道路布局规划设计4.根据项目的交通需求和交通规划要求,制定交通道路布局方案,包括道路网络设计、交通组织设计、道路标准等内容。
五、公共空间规划设计5.根据项目功能需求和社会公共服务需求,设计公共空间布局,包括公园绿地、休闲娱乐设施、文化教育设施等内容。
六、建筑物布局和规划设计6.根据项目的建筑需求和建筑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布局和规划设计,包括建筑物高度、布局密度、风格特点等内容。
七、生态环境保护设计7.根据项目自然条件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包括植被绿化、水体保护、生态景观规划等内容。
八、工程技术方案设计8.根据项目的工程要求和技术标准,制定工程技术方案,包括土地平整、给排水系统、供电通讯系统等内容。
九、景观设计9.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和用户需求,进行景观设计,包括景观元素选择、景观特色打造、景观美化等内容。
十、安全防护规划设计10.根据项目的安全防护要求,进行安全防护规划设计,包括消防设施、安全出口、防灾设施等内容。
十一、文物保护规划设计11.如项目区域内存在文物保护单位或重要遗址,制定文物保护规划设计方案,包括文物保护措施、修缮方案等内容。
综上所述,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深度编制要求包括基础资料收集和分析、项目定位和总体布局设计、土地利用规划设计、交通道路布局规划设计、公共空间规划设计、建筑物布局和规划设计、生态环境保护设计、工程技术方案设计、景观设计、安全防护规划设计、文物保护规划设计等内容,以确保项目的整体规划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昆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昆明城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主城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主城二环路内用地性质以金融、生产性服务业、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0〕74号)
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文件(昆政发〔2010〕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属各投融资公司:现将《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行为,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 号),以及《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对经批准区域范围内纳入储备的土地,由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筹措资金,配合辖区政府实施规划编制报批、土地征转、收回收购、拆迁安置等工作,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具备规定的供应条件。
第四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第二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和单位的确定第五条根据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方案,经市政府审批确定的新增片区开发和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按照“成街坊、成组团、成片区”收储的原则,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审计、监察、林业、滇保、环保等相关部门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研究提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列入土地储备计划,报经市储委会批准后,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统筹安排,实施计划管理。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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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听证稿)134294(1)
昆明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听证稿)134294(1) 昆明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听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独立设置的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1 ―发展和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工信、财政、工商、城管综合执法、税务、科技、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第七条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和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应当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21]54号)文件要求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节能评估和审查。
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各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得批准、核准和备案。
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布局和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形状、朝向、体量等方面综合考虑民用建筑节能和建筑能源利用的要求。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5.29•【字号】•【施行日期】1998.05.2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8年3月1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保障昆明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举报。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昆明市城市规划区,是指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下列五个区域:(一)主城规划区;(二)重要风景名胜区;(三)重要通道控制区;(四)各县(市)城及建制镇城市规划区;(五)各类开发区。
第四条昆明市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完善的原则;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加强绿化,美化环境,防止污染,保护滇池,注重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景旅游资源,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和春城风貌;(三)保护耕地,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四)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有利城市发展,方便居民生活;(五)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洪、防空、抗震、交通管理等城市公共安全的要求。
第五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云南省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自用住宅占(使)用农村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宅基地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具体负责所属区域内宅基地的管理。
规划、建设、房屋和民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宅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年度用地总量实行严格计划控制,对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再新增宅基地规模。
鼓励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
鼓励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进行农村住宅建设。
第七条农村住宅的建设标准应当按照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农村住宅,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
前款范围以外,可以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农村住宅,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第八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占用林地,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农村住宅,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建造农村住宅。
在公路、河道两侧或者高压线下安排宅基地,还应当符合交通、水务、电力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九条申请建设农村住宅应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年满18周岁已独立成户且无宅基地的;(二)原住宅不符合规划或者确需易地新建房屋的;(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分户建房的;(四)因国家建设征收、农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以及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等公共利益占用宅基地,需要重新调整的;(五)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重新调整的;(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到农村落户和回原籍定居,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编制深度规定
关于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编制深度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1 为进一步提高规划设计质量,规范我市规划设计市场,依据建设部建规[1995]33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分为资料收集、方案设计和成果编制三个阶段。
1.3 我市中心市区所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需按本要求执行。
第二章基础资料的收集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需收集以下基础资料2.1 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规划要求。
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
2.2土地利用现状:包括用地性质(应分至小类)、用地界限、用地单位、土地性质(国有、集体)等。
2.3 地块内人口分布现状资料。
2.4 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修建年限。
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建筑物的,应了解其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及保护区及建筑控制地带要求等。
2.5 公共设施公布、规模(包括周边地区)。
2.6 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
2.7 所在地区文化传统、建筑特色。
2.8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
2.9 各类建筑工程的基本造价等。
2.10 有定向开发单位的,其开发意向及开发单位情况等。
2.11 其它有关资料。
第三章规划方案设计3.1 修建性详细规划在规划方案阶段由规划方案说明书、区位图、现状分析图、规划总平面方案图(不少于2个方案)、鸟瞰图、模型、规划方案分析图、大样图等组成。
3.2 规划方案说明书。
1、规划原则及依据(包括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
2、现状情况及分析(包括现状存在的问题)。
3、规划总体构思及用地布局(每个方案应分别说明)。
⑴用地布局、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含组团划分、特色)。
⑵道路交通及绿化系统规划(含出入口、小品、绿地等)。
⑶服务、配套设施配置的依据、标准、数(容)量(包括:公共绿地、中小学、集中供热、汽车、自行车停车场、托幼、供配电、邮电、煤气、液化气场站、居委会、派出所、物业管理中心等)。
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6•【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为应对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的决策程序,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事任免、内部行政管理、外事活动、立法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作为决策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对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应当兼顾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活动进行综合协调和信息公开。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起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的合法性审查。
市人民政府督查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
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责任追究。
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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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东川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审定管理办法(试行)东政发〔2011〕213号第一条为规范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定程序,提高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定质量,完善城区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定,均应符合本办法。
第三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编制单位对实施开发地区的各类性质用地的分析和评审、建筑空间布局、绿化配置、交通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管线综合、竖向设计、建设时序、建筑保护以及经济测算等作出具体安排的规划。
第四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由建设实施单位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委托有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和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五条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相应区域内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审查工作。
第六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概念、内容、编制依据、成果等。
(一)概念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是城市详细规划的一种。
(二)内容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2.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3.道路交通规划设计;4.绿地系统规划设计;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6.竖向规划设计;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三)编制依据1.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要求;2.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3.各类建筑工程造价等资料;4.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供的条件设计图。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1.规划说明书(1)现状条件分析;(2)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3)用地布局;(4)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5)道路和绿地系统规划;(6)各项专业工程规划及管网综合;(7)竖向规划;(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各项:a.总用地面积;b.总建筑面积;c.住宅建筑总面积其他建筑面积;d.容积率、建筑密度;e.绿地率;f.停车位;g.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2.图纸(1)规划地段位置图。
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2)规划地段现状图。
图纸比例为1/500~1/2000,标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和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3)规划总平面图。
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4)道路交通规划图。
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道路的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停车场用地界线;(5)竖向规划图。
比例尺同上,图上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外地坪规划标高;(6)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
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7)日照分析图;(8)绿地系统规划图。
包含局部绿地、小广场等图纸和植物配置名录;(9)各单体构建筑平、立、剖面图;(10)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或鸟瞰图。
第七条编制单位资质要求委托有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和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八条申报审查资料申报审查单位应提供全套设计成果资料,包括全套纸质资料及电子文件资料。
第九条申报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提供全套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并填报项目建设承诺书、建设项目建设时序计划表和设计成果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条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收到修建性详细规划申报文件后,根据需要征求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组织相关专家和专家组进行评审,按要求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查。
待评审通过后报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后应依法向社会公布。
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随意修改。
确需要修改的,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当按照相关审批程序进行修改,并应当采用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对违法编制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机关不予审定。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对提供的规划成果中各项指标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承担。
第十五条对违法审定、审定不当或者违法变更城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东川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主要内容2.建设时序方案内容3.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内容及深度要求4.修建性详细规划申报必备图纸、材料及审定要求5.项目建设承诺书标准格式附件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主要内容一、用地情况(包括用地位置、面积等)。
二、用地性质(各类用地的用地性质要求)。
三、土地使用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建筑限高等)。
四、建筑退让(建筑物退让、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等要求。
五、建筑间距要求(建筑日照间距、消防间距等)。
六、交通组织和停车要求(地块出入口,停车标准、无障碍设计要求等)。
七、公共设施配套要求(包括教育、文化、体育、社区卫生、社区管理、市政公用等)。
八、城区景观要求(沿街建筑景观、绿地景观等)。
九、竖向设计要求(包括地下空间利用)。
十、管线综合要求(水、电、气等)。
十一、其他要求(包括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配建比例、沿街楼的间距比例、建筑节能、节水、涉及的各种规范、规定的要求等)。
附件二建设时序方案内容一、建设周期;二、年度建设计划安排;三、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时间和周期安排等。
附件三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内容及深度要求一、区位情况(一)区域位置图:项目地块在城区总体规划的位置;(二)区位环境图:项目地块周边的环境,包括周边用地、规划、现状情况等。
二、现状情况(一)用地现状图(黑白线图1:500—1:1000);图纸需反映地块范围及周边、内部的用地情况,包括现状的建筑、水面、树木等;(二)现状资源分析图:包括自然景观资源、人文资源、交通资源等。
此项为可选内容,依据项目具体特性进行确定。
三、规划条件图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附规划条件复印件。
四、规划用地性质图(1:500—1:1000)反映规划地块的各类性质、占地面积、退界等要求,附用地平衡表。
五、规划总平面(一)规划总平面图(彩色1:500—1:1000),形象的反映建筑、道路、绿地、水体以及其他设施的空间布局。
(二)规划总平面图(黑白线图1:500—1:1000),准确的反映建筑、道路、绿地、水体以及其他设施的空间布局。
内容包括:1.建设用地边界各拐点坐标及相邻周边地形;2.建筑物功能、编号、基底面积、层数、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离界或离线)距离;3.城区道路坐标、红线宽度;4.建设用地道路走向、宽度、出入口位置,地上、地下泊车范围和泊车位,尽端式回车场布置等。
六、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含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地上泊车数量、地下泊车数量、人口规模、总户数、居住建筑面积、居住人口毛密度、居住人口净密度等,其中总建筑面积的住宅部分应细分各类用户的建筑面积,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以及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配套设施部分应细分社区管理等各类用房的面积。
七、道路交通规划(一)道路交通规划图道路宽度、坡度、控制点坐标、高程、转弯半径,涉及城区道路及内部道路的断面形式,出入口宽度、定位坐标以及无障碍设计等。
(二)停车布局图地下、地下泊车范围和泊车位,停发车方式,尽端或回车场布置等。
八、绿地系统规划图公共绿地、专用绿地、宅旁绿地、街道绿地的界线和绿地布置,重要绿地应增加景观设计和绿化植物配套图。
九、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配套服务设施的功能、位置、用地界线十、基础设施规划图配套公共基础设施(配电房、煤气调压站、垃圾站等)位置、用地界线。
十一、竖向规划图进行土方平衡,确定各控制点与建筑物的坐标、地面排水方式和地面排水方向、坡度,解决好与城区道路的关系等。
十二、管线综合规划图包括给水、排水、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燃气管线与室外消火栓的位置、管径、埋深等。
规划内容还包括负荷预测、外部管线现状、地坪标高、排水管道标高、各类管线走向、管线位置、主要管线管径,并需取得相关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
十三、建设时序包括建设周期:年度建设计划安排,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时间和周期安排等。
十四、日照分析报告和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
十五、建筑单体选型方案、主要建筑平、立、剖面图。
十六、效果图包括规划鸟瞰图或规划模型、重要节点和城区界面的透视效果图,具体要求:(一)规划鸟瞰图和透视效果图应包括日景效果图和夜景灯饰效果图二部分;(二)重要节点和城区界面透视图的视角选择应考虑从城区主、次干道,并以人的正常视线高度,特殊地段应增加建筑与城区地标物的实景融入分析。
十七、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比例为1:500,居住小区级以上可为1:1000。
附件四修建性详细规划申报必备图纸、材料及审定要求一、申报文本图纸内容(通常采用2#彩图,软册装订)(一)区域位置图;(二)区位环境图;(三)用地现状图(黑白线图路1:500—1:1000)(四)规划条件图(五)规划用地性质图(1:500—1:1000)(六)规划总平面图(彩色1:500—1:1000)(七)规划总平面图(黑白线图1:500—1:1000)(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九)道路交通规划图(十)停车布局图(十一)绿地系统规划图(十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十三)基础设施规划图(十四)竖向规划图(不含内部标高)(十五)管线综合规划图(十六)日照分析报告和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十七)建设时序(十八)重要建筑单体选型方案、主要建筑平、立、剖面图(十九)效果图(鸟瞰图、重要节点、城区界面的透视效果和图夜景灯饰效果图等)二、大版图纸(2号图版)(一)规划总平面图(彩色)(二)鸟瞰图(三)重要节点和城区界面的透视效果图三、规划必须审查的图纸及材料要求(一)区域位置图(二)规划用地性质图(1:500—1:1000)(三)规划总平面图(黑白线图1:500—1:1000)(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五)道路交通规划图(高程不作为审查依据)(六)停车布局图(七)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八)基础设施规划图(以相关专业部门的最终审核为准)(九)管线综合规划图(十)建设时序(十一)日照分析报告(形式审查)(十二)效果图(鸟瞰图、重要节点和城区界面的透视效果图、夜景灯饰效果图)附件五项目建设承诺书标准格式承诺书承诺人:我单位(个人)于年月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或经批准转让)方式获得位于路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出让合同金额万元,土地用途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