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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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摘要]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十分丰富,目前有三个政府部门负责进行农
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登记的地理标志件数呈逐年递增趋势,本文陈述了我国地理标志登记的现状,并对发展趋势进行评述。
【关键词】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现状;趋势
一、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状况
我国地形复杂,气候多样,不同区域独特的地质地貌和小气候分异决定了不同地区农产品特有的品质特征。据初步估算,全国目前有一定历史渊源和生产规模的地方名特优产品(大多数都可以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进行登记保护)为15600多件(平均每县分布3-5件左右),其中具有相当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约占20%。
二、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现状
(一)工商总局对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1、实施现状
据统计,国家工商总局自1995年3月1日开始受理地理标志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以来,到2010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已经注册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总数达到了903件,其中包括中国的“库尔勒香梨”、“章丘大葱”、绍兴黄酒等知名产品。
2、政策法规依据
1995年国家工商局出台《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注册指南》,明确指出:我国法律、法规将原产地名称或标志纳入证明商标保护范围;2001年10月新修订的《商标法》第3条、第16条又明确增加了地理标志的有关内容,“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明确规定;而新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又对符合使用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使用已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等情况做出规定。
3、制度框架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法实施细则》、《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中诸多条文对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申请注册进行详细规定,其中涉及到申请注册所需提供的具体文件、同音异义或同形异义葡萄酒地理标志的特殊保护措施等内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免费使用专用标志。
4、运行程序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执法中承担了一定的监管职责。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要求,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二)国家质检总局对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1、实施现状
国家质检总局1999年开始实行原产地标记登记,到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登记以来,截至2011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公告对国内1200余个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了专门保护。产品范围涉及白酒、葡萄酒、黄酒、茶叶、水果、花卉、工艺品、调味品、中药材、水产品、肉制品等,涉农地理标志产品占1100多件,达总件数的92%,产地范围涵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政策法规依据
国家质检总局分别于1999年、2001年出台《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等规章,依据上述规章的有关规定,已在商标局以证明商标形式获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必须再到质检总局去申请注册登记,否则将不得使用或受到处罚。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取代了1999年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新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审核、认定以及管理在国家质检总局系统作了统一,体现了统一名称、统一制度、统一注册程序、统一标志和统一标准的“五个统一”原则。
3、制度框架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规定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没有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做出严格的限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
4、运行程序
根据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
(三)农业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1、政策法规依据
农业部于2007年12月25日发布农业部11号令,颁布《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系统正式启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使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得到重视。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2、制度框架
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配套组织制定了《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等20多个配套技术规范,对申请人资质确认、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产品品质鉴定、专家评审规范、核查员培训注册、标志使用、检测机构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3、运行程序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
(四)三部门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区别与特点
我国目前在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依据上呈现出多层级、多方位、多元化的立法格局。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的法律政策都不是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专门保护,这两种形式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方面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工商部门开展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依据的是《商标法》,对地理标志实施商标注册管理,主要保护的是私权,着重于地理标志及其使用的管理,同时工商系统对农产品没有相应的检测体系,技术力量薄弱,因此保护效果不具体、不完善、不系统,不利于保护工作的迅速推广和注册后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