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江、九龙江保护管理条例(2020草案)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保护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维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入海河口、水库库区、湖泊、行洪区、蓄滞洪区)的规划、保护、整治、利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保护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河道规划、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河道保护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河道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保洁和清淤疏浚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依据国家等级标准划分为五级,并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一)一级河道闽江(南平至入海口)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二)二级河道沙溪(永安市西门桥至南平西溪口)、九龙江下游(北溪从浦南水文站至入海口、西溪从郑店水文站至汇流口)、晋江(双溪口至晋江口)、富屯溪(光泽东西溪汇合口至富屯溪口)、建溪干流(南浦溪、崇阳溪汇合口至南平东溪口)以及三级河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三)四级河道、五级河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福建出台三大举措为九龙江等流域治污
http://www.jsbwa 政策Policy水工业市场年第期福建出台三大举措为九龙江等流域治污福建省将专门出台三大举措,整合资金18.2亿元,支持九龙江等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
这三大举措主要包括:一是创新机制,加大支持重点流域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
首先整合资金。
研究提出整合省级、地市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资金及地方债券资金18.2亿元,支持“六江两溪(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汀江、龙江、木兰溪、交溪)”等重点流域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
从今年起,省财政追加安排流域整治资金3000万元,福州、厦门各出资3000万元,由省里统筹用于重点流域整治。
其次创新资金分配方式。
2009年起,实行“因素分配和项目分配相结合”的资金分配方式。
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的50%,按流域交界断面水质、流域面积、整治任务等因素切块分配给流域地区市、县,由市县细化安排使用。
其余的50%由省级细化分配到具体项目。
二是多方筹措资金,加快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
配合财政部做好我省2008年中央财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使用检查工作。
积极争取并用好中央发行的地方债券、扩大内需新增投资项目资金,请求中央加大对福建省2009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补助力度。
三是统筹资金,继续支持村镇环境整治。
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垃圾处理项目验收达标的乡镇、建制村给予奖励补助。
《汕头市城市供水条例》将出台为确保城市供水安全,汕头将出台《汕头市城市供水条例》。
近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对《条例(草案)》的说明。
《条例(草案)》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广州等城市的立法经验,并充分采纳市环保、市自来水公司等单位的意见,在突出位置设立专章,就城市供水的安全与应急管理问题作出规定。
针对社会关注的二次供水设施维护问题,本着实事求是、循序渐进、依法依规的原则,按照新建和已建区别对待、强制与自主相结合、回避产权的思路,规定:居民住宅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其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本条例施行前尚未移交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划,逐步解决。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林权依法登记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第七条国有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已经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乡(镇)集体所有的,应将林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以上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林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灭失,自依法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法律凭证。
新发、换发的林权证应使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林权证记载的事项应与登记台帐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台帐为准。
第十条因转让、互换、入股、赠与、分割、合并等取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林地全部或部分灭失,致使林地使用权不能实现的,或放弃林地使用权以及经营的期限届满的,应办理林权注销登记,受理登记的机关应收回或注销林权证。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林权依法登记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第七条国有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已经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乡(镇)集体所有的,应将林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以上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林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灭失,自依法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法律凭证。
新发、换发的林权证应使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林权证记载的事项应与登记台帐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台帐为准。
第十条因转让、互换、入股、赠与、分割、合并等取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林地全部或部分灭失,致使林地使用权不能实现的,或放弃林地使用权以及经营的期限届满的,应办理林权注销登记,受理登记的机关应收回或注销林权证。
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
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5•【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八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水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八号《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25日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2024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资源保护第四章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第五章绿色发展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提高资源合理利用效益,保障生态安全,推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闽江、九龙江流域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闽江、九龙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立闽江、九龙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流域保护管理工作,研究流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流域保护管理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流域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闽政〔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精神,我省已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指南要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统称“三线一单”)编制工作。
现就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建立覆盖全省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效环境支撑。
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全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深入推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全国前列。
到2035年,全省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总体形成,绿色低碳循环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美丽新福建目标基本实现。
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一)环境管控单元划分全省共划分1761个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实施分类管控。
环境管控单元随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全国国土调查等成果调整予以动态更新。
优先保护单元。
守护生命之源——《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解读
流 域水环境 保护条 例》 以下 简称条 划编制 过程 中组 织进行 流域环 境影 规定 ;对备 用水源 问题作 了补充 规 ( 例) 。条例结合 我省实 际 , 善 了关 响评价 ,编写该 流域规 划有关 环境 定 。 完 二是对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
守护 生命 之源
— —
《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 解读
★景亚 南
水是 生命 之源 ,加 强水 环境保 列入 同级财政预算 , 流域水环境 水 源的保护 和管理作 了与上位法 相 确保
护是关系千秋万代 的事 。2 1 年 1 保护的需要 。二是 省 、 区的市人 民 衔接 的规定 ; 0 1 2 设 根据推进城乡共 同发展
于 流 域水 环境 保 护规 划 的 编制 、 流 影响 的篇章或者 说 明。县级 以上地 流域干 流、 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的 域 生态保护 补偿机 制 、流域 水环境 方人 民政府 的有关 部 门在制定 专项 生态公益林 建设 、 矿产 开采 、 尾矿 库
协 调管理体 制 以及监 督管理 等方 面 发展规 划时 , 当根据 流域建设 、 应 开 建设 、 工程弃渣弃土倾倒等活动作 了 的内容 ,进一 步 明确 了政府 及相关 发综合规划进行规 划环境影 响评价 , 规定 。三是对流域水 电项 目的规划 、 部 门的职责 ,还在 限制可能 造成水 合理进行流域产业 布局 , 时调整产 建设作 了严格限定 , 及 并要求坚持生态 污 染的经济 活动 、提 高污染 行为违 业发展 指导意见 。三是 实行 目标责 保 护优先原则 , 科学制定辖 区内水 电 法 成本等方 面作 了严 格规定 ,是加 任制 和考核评 价制 。县级 以上 地方 站最小生态 下泄流 量 以及 根据流 域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海西经济区闽江九龙江等流域生态环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海西经济区闽江九龙江等流域生态环境安全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项目衔接协调和服务保障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1]11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10
【实施日期】2011.05.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海西经济区闽江九龙江等流域生态环境安全与可持续发
展研究项目衔接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1〕118号)
省发展改革委、科协、环保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地勘局、地震局、福建农林大学:
“海西经济区闽江九龙江等流域生态环境安全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是中国工程院开展的重大咨询研究项目,该项目由卢耀如院士牵头负责,项目研究成果对指导我省生态环境安全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项目研究的服务与保障,推进项目顺利
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省海西经济区闽江九龙江等流域生态环境安全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项目协调小组,由张志南副省长任组长,。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鞋子创意故事广告文案这是一个关于鞋子的故事。
很久很久以前,在一个远离尘嚣、美丽安宁的小村庄里,有一位年轻人名叫艾伦。
艾伦是这个村子里最聪明、最勇敢的年轻人,同时也是一位有着无穷创意的设计师。
有一天,艾伦决定展开一次跨越山岭的探险,寻找新的灵感和材料来设计一双独特的鞋子。
他穿过笔直的山路,进入一片神秘的森林。
就在他迷失方向的时候,他遇见了一只受伤的小鹿。
艾伦立刻忍不住冲上前去,将小鹿轻轻地抱起来。
他自己也迷惑了,为什么小鹿在这么深的森林里?他知道它需要帮助,于是他决定将它背回村庄。
在回到村庄的路上,艾伦开始思考如何设计一双适合小鹿的鞋子,帮助它康复。
他想到了一种新的鞋底材料,它能够提供足够的抓地力,让小鹿能够安全地行走。
艾伦还在鞋子的侧面加入了一些柔软的材料,以保护小鹿的脚趾。
最后,他用温暖的棉花制作了一双柔软的鞋垫,让小鹿感受到宁静与舒适。
当艾伦回到村庄时,所有人都惊讶于他设计的独特鞋子,特别是那些看到他背着小鹿的人们。
于是,艾伦决定将这双鞋子推向市场,让更多的人体验这种独特的设计。
人们发现,这双鞋子不仅具有强大的功能,还能够让人感受到温暖、舒适和关爱。
人们纷纷购买这双鞋子,不仅是因为它的设计独特,更是因为这双鞋子背后蕴含着艾伦对小鹿的关爱和帮助。
这双鞋子迅速成为了年度最畅销的产品,被誉为设计界的经典之作。
艾伦也以此为契机,成为了一位受人尊敬的设计师,他通过自己的作品,传递出每个人都应该具有关爱和善良的精神。
因为这双鞋子,人们重新认识了关爱和创新的力量。
它不仅仅是一双鞋子,更是一种承载着温暖与希望的象征。
每个人都应该穿上这双鞋子,感受到关爱,同时也将关爱传递给更多的人。
让我们一起踏上这双鞋子的旅程,传递关爱,点亮世界的美好。
福建省河道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河道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江河入海河口、水库库区、湖泊、行洪区、蓄滞洪区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 河道管理坚持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合理利用,河道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
第四条(政府管理体制)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和按行政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河道管理权限)省内河道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实行分级管理。
一级河道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二级河道、三级河道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四级河道、五级河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规划、治理、保护和利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河道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河道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规划与治理第七条(规划编制总体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所在流域综合规划、江河防洪规划,统筹本区域其它综合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河道整治、河道岸线、河道采砂、河口整治等专项规划。
福建省闽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试行)-
福建省闽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试行)正文:---------------------------------------------------------------------------------------------------------------------------------------------------- 福建省闽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试行)(1985年2月12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体和水质的保护第三章防洪与水电第四章发展航运第五章水产资源的保护第六章水土保持与森林保护第七章奖惩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保护和多目标地开发利用闽江水系(简称闽江,下同)的水资源,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令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的闽江流域内从事与水资源有关的任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闽江流域规划开发管理委员会和地、市闽江流域规划开发管理机构(简称省和地、市闽江委员会,下同),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成,是保护和开发利用闽江水资源的综合管理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省闽江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检查督促本流域内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本条例的实施;编制本流域综合利用规划并下达任务;审查各有关部门的规划成果,统一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实施规划方案;协同省计委安排本流域内开发治理的年度工程项目的投资计划;对地、市闽江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闽江流域内县以上人民政府的环保、水利水电、交通、卫生、水产、林业、水土保持等职能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各司其职,积极协同同级闽江委员会,共同实施本条例,做好闽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章水体和水质的保护第五条凡直接或间接向闽江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进行登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闽政办〔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5日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根据《福建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总体要求,为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等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理念,紧扣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以改善闽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盘谋划、综合施策,统筹推进安全保障、污染防控、生态修复、保护开发等工作,努力把闽江建设成为安全、健康、美丽、繁荣的幸福河。
(二)工作目标。
2021—2022年,闽江流域Ⅰ~Ⅲ类水质比例保持在96%以上,其中Ⅰ~Ⅱ类优质水比例保持在60%以上。
到2021年底,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有效解决,环境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生态修复有序推进,保护修复机制初步建立;到2022年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全面完成,闽江流域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显著改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效提升,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并进,“美丽河湖”建设迈出坚实步伐,初步显现幸福河美好景象。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实施意见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15•【字号】龙政综〔2014〕317号•【施行日期】2014.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4〕3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27号)精神,创新流域保护管理机制,持续改善流域生态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九龙江、汀江等重要流域保护管理,保障水安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加强用水需求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加快推进由粗放用水方式向集约用水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二是坚持人口经济与资源环境相均衡,通过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切实提高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承载能力。
三是坚持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综合采取生物措施、农艺措施和工程性措施,推动实现耕地、林地、河流、湖泊、湿地等休养生息。
四是坚持政府作用和市场机制协同发力,运用价格杠杆调节水需求,健全完善保障水资源安全的体制机制。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流域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8.39%,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国家、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3%以上,县城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乱占乱建、乱排乱倒、乱采砂、乱截流等“四乱”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到2020年,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53%,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国家、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7%以上,县城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提高到100%。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26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2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13•【字号】闽环保议〔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26号建议的答复闽环保议〔2021〕26号答复类别:A类陈金发代表:《关于保护生态闽江的几点建议》(第1126号)已收悉。
现答复如下:一、关于“闽江流域生态环境评估作为治理和立法依据”的建议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闽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作出批示,深入基层督导督察闽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021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闽政办〔2021〕10号),推动强化饮水安全、流域综合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18项措施任务,建立健全流域岸线保护机制,推进闽江流域大保护大修复。
近年来,全省生态环境部门紧盯各项水质目标,打好打赢碧水保卫战,系统推动闽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是开展水质监测评估。
将闽江流域划分为50个国控断面、134个省控断面以及218个小流域考核断面实行精细化管控,定期对闽江流域水质进行监测、分析评估、通报以及督查检查。
2020年,闽江流域Ⅰ-Ⅲ类水质比例100%,位居全国前列;小流域Ⅰ-Ⅲ类水质比例97.9%,比全省平均高出17.8个百分点。
二是推进入河排污口全面调查评估。
以规范化治理工业企业、日处理500吨以上污水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为重点,梳理形成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一口一策”推动完成闽江流域入河排污口调查评估以及规范化整治,目前完成3072个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率为95.3%。
三是开展饮用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
逐年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技术评估,发现问题,立行立改,累计完成闽江流域8个市级、48个县级、101个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闽江流域市县两级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持续保持100%,有力保障群众喝上干净水。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1.04•【字号】闽政[1996]文2号•【施行日期】1996.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决定(1996年1月4日闽政〔1996〕文2号)闽江是我省最长的河流,闽江流域历史悠久,文化繁荣,经济发达,是我省重要的经济区之一。
但是,闽江流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正日益加剧,已经威胁到流域人民生活条件和身体健康,影响流域改革开放的形象和流域经济的持续发展。
为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法和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促进流域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省政府决定:一、统一认识,明确目标闽江流域拥有全省一半的国土,三分之一的人口,五分之二的经济总量和大量的资源。
闽江流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决定性影响。
开展闽江环境综合整治,不仅可以保证流域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而且将推动全省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
对此,各级、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增强紧迫感,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立即开展闽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闽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的总目标是,“一年重大突破,三年大见效,五年使闽江水基本变清”。
通过治理环境污染,恢复流域生态,保护人民生活条件和身体健康,还闽江以青山绿水,保证流域经济持续发展。
闽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分三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从现在起,先用一年左右时间,基本控制环境污染(重点是乡镇企业)和生态破坏的恶化趋势,明显改善局部严重污染地区的环境质量。
继之第二阶段用两年左右时间,使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生态环境开始恢复。
随后第三阶段用两年左右时间,实现全流域排污总量控制,所有排污单位减量、限量排放,所有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闽江水基本变清。
二、坚持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由省计委牵头,制订闽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总体规划,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的保护与管理
城市建设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的保护与管理■ 陈钢铁九龙江是福建省第二大河流,干支流总长1923公里,流经龙岩、漳州、厦门等13个市县,流域面积1.47万平方公里,是龙岩、漳州、厦门三市的主要饮用水源地,供水覆盖人口近500万人约占全省人口的七分之一。
九龙江也是漳州人民的母亲河,保护九龙江流域水环境,关系广大民众的健康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九龙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是近年来漳州市广大民众、人民代表、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政府工作的重点。
漳州市市人大常委会以及市政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专项治理活动,全力推进以加强九龙江流域水环境整治为主的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
一、漳州市九龙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主要做法(一)高度重视九龙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2006年之前,多次组织市、区两级人大代表视察市区的内河水环境,及时提出视察意见和建议,推进市政府加快落实为民办实事进度,顺利实施以“三湘江”水环境整治为重点的漳州市区内河水环境整治的系统工程,使市区内河水环境得到较大程度的改善。
2006年开展对九龙江流域漳州(北溪段)的专题调研,提出加强保护确保九龙江饮用水源水质和水量安全的建议和审议意见。
2007年由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委与厦门市、漳州市、龙岩市人大城环委联合组成调研组对九龙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开展专题调研,建议把九龙江流域管理暂行办法上升为《条例》,列入省人大的立法计划。
2008年漳州市人大常委会城环委、农经委及市直相关部门组成调研组,对九龙江水环境的保护管理开展调研活动。
2008年8月29日漳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调研报告,并作出了《关于加强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决定》要求:着手制定九龙江流域产业布局规划;进一步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切实加强工农业污染源的治理和监管;着力提升城市内河整治水平;积极开辟市区新的饮用水源;继续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进一步强化对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林权依法登记后,由同级林权权利人有权查阅、抄录、复印与自己有关的林权登记台帐记载的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林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林地权属登记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经查实,登记事项确有错误的,登记发证机关应予更正。
第十五条林权发生争议的,根据《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
协商不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处理。
当事人认为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侵犯其依法取得林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有权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第十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使用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8年度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8年度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9•【字号】闽政办[2008]84号•【施行日期】200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8年度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08〕8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订的《2008年度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九日2008年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一、主要目标闽江流域省控监测断面水质功能区达标率90%以上。
其中,闽江沙溪段达85%以上,水汾桥断面水质明显改善,闽江干流南平段达90%以上,富屯溪、建溪和闽江干流福州段分别达95%以上。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功能要求,福州市、南平市、三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95%以上,各市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85%以上;各市、县(区)完成COD总量削减目标。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取缔禁建区划定后建设的养殖场和禁建区划定前建设但于2006年底前仍未治理达标的养殖场,防止出现污染反弹。
加强先进技术推广,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因地制宜推广猪-沼-草(果、菜、鱼)等立体生态种养殖模式,试点推广生物发酵舍“零排放”养殖技术,重点实施南平市、闽清县、三明市、连城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等5项工程。
(二)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加快推进福州大学城污水处理厂扩建、闽侯县、邵武市、建阳市、建瓯市、泰宁县等6个污水处理厂项目和长乐市、武夷山市等2个污水处理厂管网配套工程,以及其他7项城镇污水处理项目;重点建设光泽县、清流县、将乐县、宁化县等6项垃圾处理工程。
关于《福建省闽江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
关于《福建省闽江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4.09.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福建省闽江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为了加强闽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闽江流域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闽江流域管理条例》,目前已形成了《福建省闽江流域管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
现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民意征集”栏目在全省范围征求意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福建省闽江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编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请于2014年9月30日前通过本网站“民意征集”栏目直接在线提交意见或以书面形式向省水利厅反馈。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229号水利水电大厦1层行政服务窗口邮编:350000附件:《福建省闽江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福建省闽江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闽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闽江流域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闽江流域的水资源利用、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河道管理、生态建设和保护以及监督等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闽江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闽江干流及其支流集水区。
第三条[立法原则] 闽江流域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闽江流域范围内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流域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区域协作机制,加强闽江流域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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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制度与措施第三章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第五章推进绿色发展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流域水安全,促进资源高效合理利用,推进绿色发展,加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闽江、九龙江流域的保护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闽江、九龙江流域,是指闽江、九龙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三明、南平、福州、宁德、泉州、龙岩、漳州、厦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闽江、九龙江流域的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生态保护、绿色发展、科学规划、统筹协调、系统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流域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流域保护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机制,将流域保护、建设和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流域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在地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立闽江、九龙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流域保护管理工作。
闽江、九龙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负责承办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督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闽江、九龙江流域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闽江、九龙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有关决定,落实流域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有关保护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系统、治理环境污染、推进绿色发展的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参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第七条对保护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流域生态系统、治理环境污染、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绿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基本制度与措施第八条实施闽江、九龙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制度,建立由流域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和流域内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组成的闽江、九龙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闽江、九龙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
闽江、九龙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统领闽江、九龙江流域国土空间利用任务。
闽江、九龙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经科学评估、论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闽江、九龙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
省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闽江、九龙江流域各种专项规划应当与闽江、九龙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闽江、九龙江流域设区的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闽江、九龙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各种专项规划相衔接。
闽江、九龙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负责组织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监督、评估、预警、考核、问责和纠错体系,并组织制定实施办法。
第九条闽江、九龙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负责督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快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流量、自然岸线保有率、物种保护、水产养殖、自然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和利用等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建立健全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标准体系。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闽江(南平至入海口)、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九龙江的生态流量、水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自然岸线利用、河道采砂、防洪设施建设等标准和规范;制定上述标准和规范,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闽江、九龙江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和统一调度,加强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管理。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闽江、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立闽江、九龙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确定闽江、九龙江流域各设区的市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对于闽江、九龙江流域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和水环境质量未达标的控制单元,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总量控制制度的要求,采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实行闽江、九龙江流域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闽江、九龙江流域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计划安排。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闽江、九龙江流域土地、土壤、矿产、水流、森林、湿地以及生物资源等自然资源状况的专项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和资源变化情况台账,并组织开展对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的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闽江、九龙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负责建立闽江、九龙江流域监测体系。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关监测管理工作。
具体办法由闽江、九龙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组织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闽江、九龙江流域设区的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完善相关生态环境风险预警和报告机制建设。
闽江、九龙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各生态环境预警机制之间的协调,建立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环境风险预警体系。
闽江、九龙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负责组织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闽江、九龙江流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流域保护管理信息共享系统,实现闽江、九龙江流域信息共享。
闽江、九龙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根据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组织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发布有关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环境总体状况和重大风险预警、资源利用、水文状况等信息。
第十四条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船舶、化工厂、尾矿库等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闽江、九龙江协调机制组织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闽江、九龙江流域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建立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体系,与本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
第十五条闽江、九龙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负责建立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划定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区域,对源头和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每三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和支持闽江、九龙江流域采取下列生态保护补偿方式:(一)闽江、九龙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跨界断面监测、考核评价结果可以作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依据;(二)建立社会资本出资、市场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三)排污权、碳排放权、水权交易等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四)相关责任主体之间自愿协商的其他补偿方式。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闽江、九龙江流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设立省和设区的市级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实施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保护、生态系统修复和其他相关保护措施。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促进生态系统修复的政策措施。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按照企业主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多元化的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资本投入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统一的绿色金融信贷、债券、环境风险信息披露等标准,为保护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和发展绿色低碳经济提供金融支持。
第十七条鼓励闽江、九龙江流域中下游地区设区的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在项目、资金、人才、管理等方面支持对闽江、九龙江流域源头和上游地区实施生态系统修复和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提升流域源头和上游地区实施生态系统修复和其他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能力。
第三章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闽江、九龙江流域跨设区的市水量分配方案,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闽江、九龙江流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闽江、九龙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应当优先满足城乡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农业、航运、工业和服务业用水,保证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流量,维护生态功能。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闽江、九龙江流域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组织编制统一水量调度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水量管控要求。
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
闽江、九龙江流域跨行政区域调水,应当进行科学论证。
调水方案由调出区域与调入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调度计划和论证结论拟定,经征求调出区域与调入区域有关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闽江、九龙江流域实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的要求,严格实行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
第二十条闽江、九龙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
鼓励和支持在流域实施水资源利用效率改造,管制浪费行为,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明确闽江、九龙江流域沿线农业、工业、服务业用水目标,加强计量和监测设施建设;制定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目录,加强对重点用水户、特殊用水行业用水户的监督管理。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水定城和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原则,加强节水型城市建设。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用水保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其他有关部门提出闽江、九龙江干流、重要支流控制断面的生态流量水量、水位管控指标。
闽江、九龙江流域其他支流、湖泊的生态流量水量、水位管控指标,由闽江、九龙江流域设区的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确定。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河湖基本生态、农业、航运等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鱼类产卵期生态流量、重要湖泊的水量和水位,保障闽江、九龙江河口咸淡水平衡的河口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