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互联网渠道产品及价格管理办法(V1.0版)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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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称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互联网渠道产品及价格管理办法

(V1.0版)

为贯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终端公司总部”)电子商务运营策略,更加市场化开展互联网渠道终端裸机零售及基于互联网渠道开展的裸机分销业务,基于互联网运营中心“准事业部”管理原则,特制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互联网运营中心(以下简称“互联网运营中心”)互联网渠道产品及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互联网渠道裸机零售及基于互联网渠道的裸

机分销。互联网渠道合约机分销按终端广东分公司针对实体渠道的产品及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主要定义

(一)价格定义

1、采购价:互联网运营中心向供货方购进终端、配件时的采购价格;

2、互联网零售价:指互联网运营中心在自有商城、平台店铺等零售渠道面向末端客户开展裸机零售的价格;

3、互联网分销价:指互联网运营中心面向互联网销售商(包括其他商城、其他互联网卖家)开展批量销售的价格。

(二)产品定义

1、终端类:

(1)总部类终端:总部集采类终端、总部集采且代理类终端、总部代理类终端;

(2)广东分公司省代理类终端:指终端广东分公司与终端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指定的国包商签订代理协议,并以此为基础,负责在各渠道开展销售推广的产品。

(3)广东分公司代销类终端:终端广东分公司与终端生产厂家或省代通过代销合同建立合作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开展销售推广的产品。

(4)他省类终端:指由互联网运营中心与其他省终端分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在互联网渠道开展销售推广的产品。从合作模式来看,具体包括省际铺货代销和分省发货两种模式。

(5)互联网专属类终端:指由互联网运营中心通过买断或代销的方式,与厂家或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基于互联网渠道的销售推广产品。

2、配件类:

(1)终端广东分公司类配件:终端广东分公司与配件合作商通过购销或代销的合作方式建立合作,并以此为基础开展销售推广的配件。

(2)互联网专属类配件:指由互联网运营中心通过买断或代销的方式,与配件厂家或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基于互联网渠道的销售推广产品。

(3)他省类配件:指由互联网运营中心通过铺货代销或分省发货的合作模式,与其他省终端分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基于互联网渠道的销售推广产品。

第三条、产品引入及采购管理

(一)终端类

1、总部类终端:

(1)产品引入:由终端公司总部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2)产品采购:原则上互联网运营中心以独立帐号直接通过ERP 系统向总部提货。互联网运营中心也可向终端广东分公司公司提货,对应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广东分公司产品”一致。

(3)采购价及结算:无论哪种采购提货方式,采购价均以终端公司总部明确的各省分提货价为准。依据终端公司总部与各省分公司的结算方式结算。上游返利及营销资源透传依据终端公司总部相关发文执行。并由物资部按终端广东分公司相关流程执行结算,财务部进行稽核。

2、广东分公司省代理类终端:

(1)产品引入:由终端广东分公司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2)产品采购:互联网运营中心向广东分公司提货,由互联网运营中心依据终端广东分公司需求提报及采购流程,向终端广东分公司提报需求,由终端广东分公司物资部开展采购。

(3)采购价及结算:互联网运营中心采购价在终端广东分公司向

供应商采购的采购价为准,如有上游返利及营销资源,需透传给互联网运营中心。一般情况下透传规则如下,具体以终端广东分公司市场部发布的政策为准。

➢礼品:上游1:1比例配置的礼品,同等比例透传给互联网运营中心。其他礼品,由互联网运营中心向终端广东分公司市场部

申请。

➢返利:一般情况下前向返利均透传。达量返利由终端广东分公司市场部统筹与上游明确互联网渠道返利规则。

➢赠机:按提货比例透传给互联网运营中心。

3、广东分公司省代销类终端:

相关内容同广东分公司省代理类终端。

4、他省类终端:

(1)产品引入:由他省终端公司通过邮件形式提报产品,互联网运营中心营销室评估,评估通过即可安排上架及采购。

(2)产品采购:铺货代销模式下,由互联网运营中心提需求、物资部执行采购。他省发货模式不涉及采购。

(3)采购价及结算:铺货代销模式下,采购价通过邮件或公函的形式明确。分省发货模式下,不涉及采购价,销售价通过邮件形式或公函的明确。分省发货模式下,互联网运营中心与合作省分签订代收代付协议,明确货款结算及服务费等事宜。

5、互联网专属类终端:

互联网专属类终端从采购属性来区分,分为买断代理和零星采购、代销三类。

(1)买断代理产品

定义:由互联网运营中心负责互联网渠道代理,一般以买断方式与厂家或其指定代理商直接合作。

a)产品引入:由终端厂家推出的终端新品,在具备“入网许可证、

商标注册证、3C认证、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等基本资

质的前提下,由互联网运营中心相关岗位人员与终端厂家(或

其指定代理商)先进行意向沟通,达成一致并经互联网运营中

心经理审批通过后即可开展商务谈判。

b)商务谈判:由运营中心提交商务谈判需求给物资部,由物资部

组织与终端厂家(或其指定代理商)进行产品代理/代销商务洽

谈。

c)谈判结果决策:

商务谈判结果提交终端广东分公司专题决策会决策。

d)产品采购:互联网运营中心提交需求,物资部执行采购。

(2)零星采购

a)定义:互联网运营中心不代理该产品,仅开展小批量采购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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