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05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 实施细则(初稿)
上海市建筑通信网络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筑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验收办法为确保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通信机房、小区通信配套管道(含小区管道对外公共接口人井)、进楼管、楼内竖井、桥架垂直暗管、交接箱、楼道箱、小区公共机房至楼道箱光缆、小区机房内配套光缆终端架和ODF架等通信配套设施及入户皮光纤的质量,以利于通信业务的正常开通以及维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依据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住宅小区通信配套共建共享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上海市建筑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验收办法。
1竣工技术资料文件编制要求1.1测试项目及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及通信行业有关标准和有关设计的要求。
1.2竣工技术文件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1.2.1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前,将工程竣工技术资料提交本公司。
1.2.2 竣工技术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2.2.1《光缆设计本》、《管道设计本》1.2.2.2竣工资料;需提供一式4套(两红、两黑)。
1.2.2.2.1《开工报告》、《完工报告》:需要分为光缆部分、管道部分两套资料。
1.2.2.2.2《停(复)工通知》:需要分为光缆部分、管道部分两套资料。
1.2.2.2.3《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需要分为光缆部分、管道部分两套资料。
1.2.2.2.4《工程变更单》:需要分为光缆部分、管道部分两套资料。
1.2.2.2.5《随工检查记录》:需要分为光缆部分、管道部分两套资料。
1.2.2.2.6《监理证明》:需要分为光缆部分、管道部分两套资料。
1.2.2.2.7《光缆竣工图》、《管道竣工图》、《地形图》、《光皮线系统图》;需提供文本档及电子档。
1.2.2.2.8《光缆验收单》、《管道验收单》;需提供文本档及电子档。
1.2.2.2.9《光缆测试报告》、《光皮线通断测试报告》:光缆测试需提供以1550窗口测试的全程损耗1.2.2.2.10《设施清单(014表)》1.2.2.2.11《人井设施信息表》;需提供文本档及电子档。
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
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住宅建设单位:_________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_________通信工程施工单位: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方选择乙方经营的电信网为住宅小区提供通信接入服务,选择丙方为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施工单位甲、乙、丙三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新建住宅通信配套的施工、接入等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_________;工程地址:_________;建设规模:_________平方米;本期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通信配套工程项目:本期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第二条费用约定本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第三条付款方式一、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甲方支付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二、工程设计完成后七日内,甲方支付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三、进场施工前七天,甲方支付给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四、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配套合格证明》后五天内,甲方支付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五、甲、丙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方式:_________第四条工期约定一、甲、丙双方同意通信配套工程施工初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丙方在收到甲方进场施工通知的7日内进场施工若甲方改变预计施工日期,应当提前15日通知丙方二、甲方应当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进场施工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的进场施工通知后的_________日内完成住宅通信配套工程三、丙方应当在进场施工前3日,将开工报告送达甲方、乙方,并将开工报告单、设计图纸、施工进度等相关资料送达通信监理单位四、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的,应当征得丙方的同意,并向丙方支付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五、因甲方原因或非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丙方停工8小时以上,工期相应顺延第五条安全生产约定一、甲方对丙方承担的通信配套工程要做到安全交底,明确提出安全的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丙方应当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二、施工过程中,丙方因违反消防条例和有关法规而引起火灾事故等,应当承担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后果三、甲、丙双方就有关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另行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第六条工程验收与质量约定一、本工程验收标准依照上海市《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及国家、行业相关的技术规范二、住宅通信配套工程完工,在具备验收条件的15日内,甲方向乙方发出验收通知,并组织验收丙方应当积极配合验收三、乙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通信配套工程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当指明不符合的项目内容,参加验收各方人员应当签字确认,验收各方各执一份,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意见丙方根据整改要求,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直至整改符合验收标准若验收合格的,参加各方人员应当签字确认,验收各方各执一份,乙方负责出具验收报告四、乙方在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出具验收报告,加盖验收章交给甲方乙方对验收不合格的,可暂缓通信接入五、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工程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提请上海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进行质量鉴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若责任涉及多方的,根据责任分别承担第七条维护方式约定一、住宅小区通信设施的维护规则,以中心机房为责任划分界面;通往局向的,由乙方承担维护责任;通向住宅小区的,由甲方承担维护责任,甲方可委托乙方承担维护责任二、甲方将住宅小区内通信设施移交给乙方或委托乙方维护的,应当与乙方签订相关协议维护方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自中心机房到用户终端的线路、管道、设备的维护工作第八条甲方责任一、甲方提供建筑工程项目表二、甲方在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扩初时,对通信工程的容量、规模、通信设施配置等听取乙方的意见和建议,并按通信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的文本建设甲方与乙方先期签订的入网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三、甲方可委托有资质的通信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小区通信设施设计,并向设计单位提供建筑设计涉及通信配套的相关图纸资料四、甲方应按乙方、丙方要求及时提供与通信工程有关的资料和图纸五、甲方应当向丙方提供施工所具备的条件及施工所需的水、电、煤气等,并注明使用注意事项六、甲方应当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数额及时付款给丙方七、甲方应当根据通信配套设计的要求及时完成如下工作:_________八、甲方因更改建筑设计或其他原因涉及到需要变更通信配套工程设计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丙方和通信工程监理单位第九条乙方责任一、在进行方案设计、扩初时,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出对通信工程的容量、规模、通信设施配置等的建议,并给予技术上的指导二、乙方应当在验收合格后20日内完成住宅区内通信接入工作,接入标准为:_________三、乙方在丙方通信配套工程完工时,应当完成住宅小区红线外通信接入设施,并具备提供电信服务的条件四、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住宅小区通信配套验收通知后,按照第六条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在15日内出具验收报告,逾期不出具验收报告的,承担相应责任五、乙方应当在住宅小区内通信配套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依照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的规定,为住宅小区内住户提供电信服务第十条丙方责任一、丙方的通信建设施工资质证号为:_________二、丙方不得转包本合同所涉及的通信配套工程三、制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四、丙方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标准施工,若需要变更设计应当取得甲方的同意和设计单位的批准,并送达通信工程监理单位后,才能根据设计单位出具的有效修正方案施工五、丙方在隐蔽工程结束、分段工程完成、施工进度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得到通信工程监理单位的签证六、丙方应当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七、丙方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施工中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八、丙方应当按要求编制通信配套竣工资料交给甲方和乙方九、丙方应当在取得《新建住宅配套建设验收合格证明》后5日内交给甲方十、丙方在住宅小区通信配套工程验收合格后,负责保修_________个月;在保修期内发生通信配套工程质量问题,丙方应当在接到报修后_________日内无偿修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当补偿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给丙方_________元二、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支付给丙方本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_________%的违约金三、由于丙方原因导致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丙方支付甲方本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_________%的违约金四、乙方在住宅通信配套工程验收合格后,未在《电信服务标准》规定期限内为住宅小区的住户提供电信服务的,承担相应责任五、因丙方工程质量问题而使工程停工、返修,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丙方承担六、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与份数一、本合同经_________后生效二、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其中正本_____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_________份签约须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乙、丙三方应当仔细阅读签约须知的内容第十四条附则本合同条款如对特别情况尚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附则条款,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1.10•【字号】•【施行日期】1996.01.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1996年1月10日)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中央单位、地方单位、部队系统、外商独资或合资在本市各区、郊县城厢镇、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加层住宅(包括集体和单人宿舍)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主管机构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主管部门,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或各区、县人民政府的住宅建设办公室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督促实施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计划编制市住宅局根据每年住宅建设投资计划、施工计划中的竣工项目和居住区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建筑的规划要求,结合住宅建设配套费收取情况,会同市政、公用等住宅配套单位和公建专业主管部门编制住宅竣工配套计划。
第五条规划管理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居住区、住宅小区的详细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条计划实施住宅建设单位和住宅配套单位,根据下达的住宅竣工配套计划,制订实施方案,签订住宅配套合同。
承担公共建筑设施建设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的要求进行建设,并及时向住宅建设管理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完成情况。
公安、路政部门对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实施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七条审核申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审核是综合性审核。
新建住宅须经自来水、供电、质量监督站、房屋、环卫、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验收后,方可向市住宅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填报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一)项目纳入本市住宅建设投资、施工、配套计划的批准文号;(二)本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及说明;(四)质量监督站、自来水、供电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明确结论的验收合格文件;(五)按《办法》要求,提供市政、公用设施临时过渡使用的证明文件;(六)住宅建设配套费交纳存根或包干建设的批准文件等。
上海市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07•【字号】沪府发[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住房是重要的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
保持房地产价格的合理和稳定,满足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让经济发展成果更广泛地惠及全体人民,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近年来,中央不断完善财税、金融、土地等宏观调控政策,对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遏制地价和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最近,国家有关部门又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要求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住房问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坚决遏制地价、房价上涨势头,并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推进旧区改造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努力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继续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指导和督查。
要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
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方案审核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方案审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3.16•【字号】沪房管财[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方案审核的通知(沪房管财〔2010〕71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管建[2009]382号)的有关规定,住宅建设单位在申报住宅施工计划时,应同时提交该项目的公建配套设施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建设全过程管理,推进配套公建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现就有关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住宅施工计划的编制工作住宅施工计划管理是住宅建设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项目后期办理预售许可、交付使用许可等手续必要的材料之一。
各区县房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住宅施工计划的编制工作,落实专门科室、人员负责。
同时告知建设单位,新建住宅项目在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后,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申报住宅施工计划。
二、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建设施方案审核住宅建设单位在申报住宅施工计划时,应同时提交该项目的公建配套设施实施方案。
具体为填交《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建设施实施计划表》(见附件),并同时提交住宅项目规划方案批复及附总平面图(并标注本期计划建设范围)以及本期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各区县房管部门应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建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的要求,对建设单位所填报的资料,包括应实施的公建项目内容、规模、建设时间等进行核定;对建设规模较大、需分期实施的住宅项目,当住宅建设总量达到该地块住宅总量的70%时,该地块按规划配建的行政管理、教育、文化、医疗、公交站点等公益性设施应当同步建设,不实行另外过渡措施。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沪住计[2001]308号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沪住计[2001]308号2001年7月15日)各区、县住宅发展局:为了全面提高本市住宅建设的整体质量水平,促进住宅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沪府(95)66号文及沪建房(96)0498号文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住宅建设配套工程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配套费的征收管理1、继续实施配套费征收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制度,市局每年分二次下达配套费的征收指标,进一步强化区住宅发展局的职能,将配套费征收工作纳入区住宅局目标考核的内容。
配套费征收继续实行"两级审核、统一征收"的办法,将配套费的征收工作作为实施住宅建设全过程、全覆盖管理的有效组成部分。
2、配套费征收采用划量分阶段逐步到位的办法,根据住宅项目的不同规模,具体为:(1)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分两次缴纳:第一次在申请施工建筑执照前缴纳30%,余款在申请办理配套手续前缴纳;(2)超过1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可分三次缴纳:第一次在申请施工建筑执照前缴纳20%,第二次在主体结构封顶前缴纳50%,余款在申请办理配套手续前缴纳。
3、按照《上海市征收配套费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不按时缴纳配套费的,配套单位不予配套或延缓配套时间,已完成配套的,不予发放《住宅竣工交付使用许可证》。
凡未按规定进度缴纳配套费的,市、区住宅局应及时发出催交通知单,并征收逾期息。
4、住宅测估面积超过已交配套费的住宅面积2%以上的(含2%),需全额补交齐配套费后,方可核发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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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部联规[2007]24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规划局(规委)、房地局、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为规范住宅小区和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的建设行为,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建设,维护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保障电信业务平等接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规定:一、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的通信设施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与电信发展规划相适应。
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满足广大电信用户使用通信设施的需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应同步建设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建设并预留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所需投资一并纳入相应住宅小区或商住楼的建设项目概算,并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
二、住宅小区及商住楼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应纳入设计文件,设计审查部门在审批设计时,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时,应依法定职责严格把关。
建设项目竣工后、接入公用电信网前,各省通信管理部门要严把接入关。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 3 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管理者不得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要依据各自的管理职责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在国家及行业有关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发布之前,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标准。
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
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
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是指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或相关通信服务提供商签订的一种合同,用于规定新建住宅的通信设施和服务的配套情况。
以下是一份可能包含的合同条款:
1. 目的:明确双方共同的目标,即为新建住宅提供适当的通信设施和服务。
2. 参照文档: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行业标准等作为合同执行的参照依据。
3. 通信设施:详细描述新建住宅所配备的通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宽带网络、电信设备、有线电视等。
4. 通信服务:规定由哪家通信服务提供商负责提供通信服务,包括网络接入、电话、有线电视等。
5. 费用和支付方式:明确购房者需要支付的通信设施配套费用和通信服务费用,同时规定支付方式、周期和细节。
6. 保修和维护:规定通信设施出现问题时的保修和维护责任,包括故障报修、维护时间和方式等。
7. 变更和终止:规定变更合同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合同解除的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8. 争议解决:明确双方发生纠纷时的解决方式,可以选择仲裁、诉讼或调解等方式。
上述仅为合同的一部分条款,具体合同内容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购房者在签署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与相关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2.28•【字号】沪房管配〔2015〕68号•【施行日期】2015.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房管配〔2015〕68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资的市政配套项目(以下简称市政配套项目)的建设管理,明确各单位和部门的责任,确保市政配套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能,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市《关于调整城市维护项目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沪建交〔2009〕1052号)、《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和《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建设和管理导则(基地内市政公建配套)》(沪建交联〔2012〕139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统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管理,负责本市市政配套项目的审批管理、计划编制和建设监管;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本区域内市政配套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
(二)市政配套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城市维护项目的管理要求,遵循“市区结合、以区为主”、“统筹建设、管办分离”、“统一平台、竞争择优”的工作原则,确保配套项目按规划、成系统建设,满足基本需求,逐步完善,并与住宅开发“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三)市政配套项目的建设管理必须贯彻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四制”规定。
严格控制项目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
(四)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应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涉及实施单位产生、大额资金使用、工程方案调整等应严格按照“三重一大”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执行。
上海最新住宅通信配套技术规范
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 术 规 范第1部分:设计规范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c o m m u n i c a t i o na c c e s s o r yp r o j e c to f r e s i d e n t i a l b u i l d i n g sP a r t1:D e s i g n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D G/T J08-606-2011J10334-20112011 上海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 术 规 范第1部分:设计规范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c o m m u n i c a t i o n a c c e s s o r yp r o j e c to f r e s i d e n t i a l b u i l d i n g sP a r t1:D e s i g n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D G/T J08-606-2011主编单位: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11年8月1日2011 上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沪建交[2011]610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主编的‘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 G/T J08-606-2011,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㊂原‘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D G/T J08-606-2004)同时废止㊂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㊁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㊂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前 言根据2011年5月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沪建交[2011]462号)要求,为贯彻国家㊁行业和地方发展重要策略,体现光纤到户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和推进三网融合的政策要求,由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担任主编,组织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自2004年3月15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D G/T J08-606-2004)进行修订㊂修订后的‘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D G/T J08-606-2011)由‘设计规范“㊁‘施工及验收规范“两个部分组成㊂本规范为其中第1部分:‘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㊂本规范与D G/T J08-606-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强调电信基础设施共享:各通信运营商均通过住宅小区中心机房接入;住宅小区内的通信管道㊁中心机房及中心机房至楼层配线箱之间的光缆网络和入户光缆均为共享的电信基础设施,各通信运营商均可使用㊂明确设计分工:遵循现行规定,明确了住宅小区内通信配套设计单位㊁建筑设计单位分工界面,明确通信运营商自建的范围㊂实现光纤到户:取消原规范提及的通信用话音电缆;原规范的第7章楼层配线箱至住户信息配线箱的入户线缆改为入户光缆;并将原规范的第8章调整为第7章,原规范的第7章调整为第8章;在住户信息配线箱内为其他弱电设施预留安装空间;对住宅小区内中心机房㊁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和住宅建筑内通信管网作了相应的调整;多层住宅建筑内可不设电信间㊂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住宅小区内中心机房;5.住宅建筑内电信间及室外光缆交接箱;6.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7.住宅建筑内通信管网;8.住宅小区内通信光缆;9.住户内通信线缆㊂本规范在使用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1200号;邮政编码:200003)㊂主编单位: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参编单位: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华盖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现代设计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电信住宅宽频网络有限公司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刘 健 林松祥 徐熊飞 王 晔 陆继德贺士敏 胡 定 贾 明 陈 锐 丁 波主要审查人:顾荣生 程大章 陈众励 高小平 孔利加陈 洪 刘术启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二○一一年六月十日目 次1 总 则(1)………………………………………………………2 术 语(2)………………………………………………………3 基本规定(6)……………………………………………………4 住宅小区内中心机房(8)……………………………………… 4.1 面积及位置要求(8)……………………………………… 4.2 土建及防火要求(9)……………………………………… 4.3 环境要求(9)……………………………………………… 4.4 设备安装要求(10)……………………………………… 4.5 电源及接地要求(11)……………………………………5 住宅建筑内电信间及室外光缆交接箱(12)…………………6 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14)…………………………………7 住宅建筑内通信管网(19)…………………………………… 7.1 一般规定(19)…………………………………………… 7.2 高层㊁中高层住宅建筑内通信管网(21)………………… 7.3 多层及别墅住宅建筑内通信管网(23)………………… 7.4 住户内信息插座的配置(25)……………………………8 住宅小区内通信光缆(26)……………………………………9 住户内通信线缆(30)…………………………………………附录A (31)…………………………………………………………附录B (32)…………………………………………………………本规范用词说明(33)………………………………………………引用标准名录(34)…………………………………………………条文说明(35)………………………………………………………C O N T E N T S1 G e n e r a l p o v i s i o n s (1)…………………………………………2 T e r m s (2)………………………………………………………3 B a s i c r e q u i r e m e n t (6)…………………………………………4 C e n t e r t e l e c o me q u i p m e n t r o o mi n r e s i d e n t i a l d i s t r i c t (8)…… 4.1 R o o ma r e a&l o c a t i o n r e q u i r e m e n t (8)………………… 4.2 C i v i l e n g i n e e r i n g &f i r e p r o t e c t i o n r e q u i r e m e n t (9)… 4.3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r e q u i r e m e n t (9)………………………… 4.4 E q u i p m e n t d e p l o y r e qu i r e m e n t (10)…………………… 4.5 P o w e r s u p p l y &g r o u n d r e q u i r e m e n t (11)……………5 T e l e c o mm u n i c a t i o n s r o o ma n do u t d o o r o pt i c a l c a b l e c r o s s -c o n n e c t i n g c a b i n e t (12)…………………………………6 U nde r g r o u n d c o mm u n i c a t i o n s c o n d u i t i n r e s i d e n t i a l d i s t r i c t (14)……………………………………………………7 T e l e c o mm u n i c a t i o n s b u i l t -i n p i p en e t w o r k i n r e s i d e n t i a l b u i l d i n g s (19)………………………………………………… 7.1 G e n e r a l r e q u i r e m e n t (19)……………………………… 7.2 B u i l t -i n p i p en e t w o r k i nh i g h -r i s e d w e l l i n g b u i l d i n g &m e d i u mh i g h -r i s e d w e l l i n g b u i l d i n g (21)…………… 7.3 B u i l t -i n p i p en e t w o r k i nm u l t i -s t o r i e s d w e l l i n g b u i l d i n g &vi l l a (23)……………………………………7.4 T e l e c o mm u n i c a t i o n s o u t l e t d e p l o y i nh o m e (25)………8 O p t i c a l c a b l e i n r e s i d e n t i a l d i s t r i c t (26)……………………9 T e l e c o mm u n i c a t i o n s c a b l e i nh o m e (30)……………………A p p e n d i xA (31)…………………………………………………A p pe n d i xB (32)……………………………………………………E x p l a n a t i o no fw o r d i n g i n t h i s s pe c if i c a t i o n (33)………………N o r m a t i v e r e f e r e n c e (34)…………………………………………E x p l a n a t i o no f t h i s s pe c if i c a t i o n (35)……………………………1 总 则1.0.1 为了适应本市住宅建设和城市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实现光纤到户,推进 三网融合”,满足通信设施共建共享等要求,使住宅建筑及住宅小区的通信设施能适应信息通信网向数字化㊁综合化㊁宽带化方向发展,制定本规范㊂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及住宅小区的通信管网㊁暗配线系统及中心机房㊁电信间等通信配套设施设计㊂1.0.3 本规范所指的通信配套设施是不含有线电视㊁建筑设备监控㊁火灾报警及安全防范等系统的通信配套设施㊂1.0.4 住宅及住宅小区的通信配套设施和管线的建设,应与住宅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同步进行㊂1.0.5 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应根据住宅建筑的类型㊁功能㊁环境条件和近㊁远期用户需求等,进行通信设施和管线的设计㊂设计应考虑施工和维护方便,做到技术先进㊁可持续发展㊁经济合理㊂1.0.6 工程设计中应选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定型产品,以及经国家和行业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设备及材料㊂1.0.7 住宅建筑通信配套设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㊁行业和上海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㊂12 术 语2.0.1 住宅r e s i d e n t i a l b u i l d i n g 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㊂2.0.2 高层住宅h i g h-r i s e d w e l l i n g b u i l d i n g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㊂2.0.3 中高层住宅m e d i u mh i g h-r i s e d w e l l i n g b u i l d i n g七至九层的住宅㊂2.0.4 多层住宅m u l t i-s t o r i e s d w e l l i n g b u i l d i n g四至六层的住宅㊂2.0.5 低层住宅l o w-r i s e d w e l l i n g b u i l d i n g一至三层的住宅㊂2.0.6 光纤到户f i b e r t o t h eh o m e指仅利用光纤媒质连接通信局端和家庭住宅的接入方式,简称为F T T H㊂2.0.7 无源光网络p a s s i v e o p t i c a l n e t w o r k由光纤㊁光分路器㊁光连接器等无源光器件组成的点对多点的网络,简称为P O N㊂2.0.8 中心机房c e n t e r t e l e c o me q u i p m e n t r o o m用于安装住宅区公共通信设施的共享房间㊂2.0.9 电信间t e l e c o mm u n i c a t i o n s r o o m用于安装本住宅单元公共通信设施的共享房间㊂2.0.10 楼层配线箱f l o o r d i s t r i b u t i o nb o x设置在住宅楼层,具有光缆成端及分配功能的箱体㊂2.0.11 住户信息配线箱t e l e c o m j u n c t i o nb o x f o r h o m e2安装在住户内,具有话音㊁数据㊁视频等各类弱电信息的传输㊁分配和转换(接)功能的箱体㊂2.0.12 过路箱(盒)p a s s b o x住宅内暗配管段之间为方便施工和维护而设的箱(盒)体㊂2.0.13 信息插座t e l e c o mm u n i c a t i o n s o u t l e t通信信号引出端,包括电话插座和数据插座㊂2.0.14 光纤配线架o p t i c a l f i b e r d i s t r i b u t i o n f r a m e s光缆和光通信设备之间或光通信设备之间的配线连接设备,简称为O D F㊂2.0.15 光缆交接箱o p t i c a l c a b l e c r o s s-c o n n e c t i n g c a b i n e t用于连接主干光缆和配线光缆的设备㊂2.0.16 交接配线c r o s s-c o n n e c t i n g d i s t r i b u t i o n主干光缆经过交接设备再接到分线设备的一种配线方式㊂2.0.17 直接配线d i r e c t-c o n n e c t i n g d i s t r i b u t i o n光缆不经过交接设备,直接接到分线设备的一种配线方式㊂2.0.18 光缆接头盒c l o s u r e f o r o p t i c a l f i b e r c a b l e s为相邻光缆段间提供光学㊁电气㊁密封和机械强度连续性的保护装置㊂2.0.19 非屏蔽对绞电缆u n s h i e l d e d t w i s t e d p a i r由非屏蔽线对组成的电缆,主要用于住户内布线㊂通常又称为U T P电缆㊂2.0.20 光分路器o p t i c a l f i b e r s p l i t t e r可以将一路光信号分成多路光信号以及完成相反过程的无源器件㊂2.0.21 光纤机械式接续器o p t i c a l f i b e rm e c h a n i c a l s p l i c e一种通过非熔接的方式快速实现裸光纤对接的接续器件㊂3通常称为 冷接子”㊂2.0.22 光纤活动连接器o p t i c a l f i b e r c o n n e c t o r以单芯插头和适配器为基础组成的插拔式连接器,用于两根光纤实现光学连接的器件㊂2.0.23 现场组装式光纤活动连接器f i e l d-m o u n t a b l e o p t i c a l c o n-n e c t o r一种可在施工现场用机械方式在光纤或光缆的护套上直接组装而成的光纤活动连接器㊂通常称为 冷接头”㊂2.0.24 波长段扩展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e x t e n d e dw a v e l e n g t hb a n d d i s p e r s i o nu n s h i f t e d s i n g l e-m o d e o p t ic a l f i b e r零色散波长在1310n m处,波长在1550n m处衰减最小,并将可以使用的波长区域扩展到了1360n m~1530n m段㊂该光纤我国的国内标准(G B㊁Y D)分类代号为B1.3,目前其对应于I T U-T 的标准分类代号为G.652C和G.652D,对应于I E C的标准分类代号为B1.3C和B1.3D㊂2.0.25 接入网用弯曲损耗不敏感单模光纤b e n d i n g l o s s i n s e n-s i t i v e s i n g l em o d e o p t i c a l f i b r e f o r t h e a c c e s s n e t w o r k 具有改进的微弯性能,适合在建筑物内进行小弯曲半径安装的光纤㊂该光纤我国的国内标准(G B㊁Y D)分类代号为B6,其对应于I T U-T的标准分类代号为G.657,对应于I E C的标准分类代号为B6㊂2.0.26 尾纤p i g t a i l一端带有光纤连接器插头的单芯或多芯光缆㊂2.0.27 跳纤o p t i c a l f i b e r j u m p e r两端都带有光纤连接器插头的单芯或多芯光缆㊂2.0.28 引上管t h e p i p e o f l e a d i n g t o g r o u n d4地下通信管道的人(手)孔至地上建筑物外墙㊁电杆或室外设备箱间的管道㊂2.0.29 进楼管e n t r a n c e p i p e地下通信管道的人(手)孔与建筑物之间的地下连接管道㊂2.0.30 竖向暗配管v e r t i c a l b u i l t-i n p i p e楼层配线箱(过路盒)之间的上下连接管道㊂2.0.31 水平暗配管h o r i z o n t a l b u i l t-i n p i p e楼层配线箱或竖井与信息配线箱之间的暗管以及信息配线箱与信息插座之间的暗管㊂53 基本规定3.0.1 新建住宅或住宅小区应采用光纤入户的接入方式,住宅小区内应统一接入技术,统一分光方式(一级或二级分光),在同一个建筑内应统一各级光分路器的安装位置㊂3.0.2 新建住宅通信配套设施的设计应按如下界面分工:1 小区中心机房和电信间的土建工艺㊁住宅建筑内的通信管网系统(包括楼层配线箱㊁住户信息配线箱㊁信息插座和住户内通信线缆)由建筑设计单位负责;2 小区通信管道由通信配套设计单位负责;3 小区内通信光缆㊁光纤配线架㊁光缆交接箱㊁入户光缆及上述设施中端接光缆所需的器件由通信配套设计单位负责; 3.0.3 自小区至各通信运营商网络的通信管道㊁光缆㊁光分纤设备㊁小区中心机房内的接入主设备及空调㊁电源等辅助设备㊁小区内的光分路器应由通信运营商负责㊂3.0.4 住宅小区的通信管线应与公共通信管网相沟通㊂3.0.5 住宅小区内中心机房或光缆交接设备至住宅建筑单元的楼层配线箱之间的通信光缆应按远期需求配置,并由参与共享的通信运营商合缆分纤使用㊂3.0.6 住宅小区的通信光缆应采用地下管道敷设方式,当有地下层空间时可采用桥架敷设方式,住宅建筑内的通信管线应采用暗敷设方式㊂3.0.7 给排水管㊁燃气管㊁电力管线等与通信无关的管线不应穿越中心机房㊁电信间及弱电竖井㊂3.0.8 光纤配线架㊁光缆交接箱㊁楼层配线箱㊁金属过路箱(盒)㊁6金属暗盒㊁金属管路㊁金属桥架㊁住户信息配线箱应有接地措施,当采用共用接地体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Ω;采用单独接地时,住户信息配线箱的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其他设施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㊂3.0.9 五类及以上非屏蔽对绞电缆的特性阻抗应为100Ω,宜采用芯线线径0.5mm~0.65mm㊂室内电话线芯线线径应采用0.5mm或0.6mm,不应采用多股线㊂3.0.10 住宅建筑内应采用非延燃型线缆㊂3.0.11 光缆接头盒应采用密封防水结构,其相关要求应符合‘光缆接头盒“Y D/T814的规定㊂3.0.12 中心机房内用户配纤光缆所采用的光纤活动连接器型号宜与设备光接口以及至公共通信网光缆所采用的光纤活动连接器型号相匹配㊂3.0.13 话音终端接口宜采用R J11模块㊂3.0.14 数据终端接口应采用R J45模块㊂3.0.15 五类及以上非屏蔽对绞电缆的传输距离限值㊁各段线缆长度限值㊁和各项指标等均应符合‘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 B50311等相关规定㊂如采用屏蔽对绞电缆,需要专门屏蔽的连接硬件,屏蔽要求应符合‘大楼通信综合布线系统“Y D/T926中的相关规定㊂3.0.16 住宅区部分公共建筑内难以确定信息点位置,无法采用有线接入方式时,可采用无线接入方式㊂74 住宅小区内中心机房4.1 面积及位置要求4.1.1 住宅小区内应设置中心机房,机房平面形状宜为矩形,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3,200mm,其使用面积应满足不少于三家通信运营商的接入需求,并应符合表4.1.1的规定㊂表4.1.1 中心机房使用面积(m2)住宅小区终期规划住户数中心机房使用面积2,000户及以下≥252,001户~4,000户≥404,001户~6,000户≥50注:住宅小区终期规模在6,000户以上的,宜分区域设机房㊂4.1.2 中心机房宜设置在住宅小区用户中心位置,并应满足通信管线进出方便的要求㊂中心机房附近或机房内靠近管道入口处宜设置进线室㊂进线室宜靠近外墙,应做好防渗水措施和设置排水设施㊂4.1.3 中心机房的位置应选择在环境安全㊁便于维护㊁便于安装空调及接地装置的地方㊂4.1.4 中心机房宜设置在建筑物的底层㊂如能满足相关温湿度及通风条件,并且该建筑物有地下二层时,中心机房也可设在地下一层,但应做好防水措施㊂4.1.5 中心机房不应与变配电室㊁水泵房及水池相毗邻,中心机房不应设置在卫生间㊁厨房等易积水的房间的正下方,中心机房8内不得有水管㊁燃气管㊁暖气管㊁消防喷淋设施等㊂4.2 土建及防火要求4.2.1 中心机房净高应不低于2,600mm㊂4.2.2 中心机房地板的等效均布活荷载应不小于6k N/m2㊂如部分面积的荷载超重,应进行局部加固㊂4.2.3 中心机房的外门应向外开启,宽度宜不小于1,200mm,高度宜不小于2,100mm㊂中心机房的门㊁窗应设置防盗设施,其配置可参见‘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D B31/294㊂4.2.4 小区地下通信管道直接引入中心机房时,应敷设外径为102mm或114mm无缝钢管,其数量要求应符合本规范6.0.5条的规定㊂当地下通信管道引入点与中心机房不相毗邻时,其间应敷设桥架沟通,桥架规格应符合本规范7.1.18条的规定㊂4.2.5 中心机房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并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㊂4.2.6 中心机房不宜设置吊顶及铺设活动地板,室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不得使用木地板㊁木护墙及可燃窗帘㊂4.2.7 中心机房所有的线缆孔洞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堵严密封,其耐火等级应不低于机房墙体的耐火等级㊂4.3 环境要求4.3.1 中心机房的温度与相对湿度要求应满足表4.3.1的规定㊂9表4.3.1 中心机房温、湿度要求中心机房类型温 度相对湿度仅安装无源设备-5℃~60℃≤85%(+30℃)安装有源设备10℃~35℃10%~90% 4.3.2 中心机房应设置一般照明,其水平照度应不低于200l x;并应设置水平照度不低于5l x的应急照明,供电时间不少于20m i n㊂照明灯具宜采用三基色荧光灯,灯具位置宜布置在机架列间,吸顶安装㊂4.3.3 中心机房内应清洁㊁防尘㊁防静电㊂防静电措施应符合‘通信机房静电防护通则“Y D/T754的要求㊂4.3.4 中心机房内电磁场强应满足以下要求:1 无线电干扰场强不大于126d BμV/m㊂2 磁场强度小于800A/m㊂超过以上指标时应采取电磁屏蔽措施㊂4.4 设备安装要求4.4.1 中心机房机架双面操作的机架列间距离不宜小于1, 200mm,单面操作的机架列间距离不宜小于1,000mm;机面距墙不应小于800mm,单面操作的机架其机背可以靠墙安装;机房主要走道宽度不宜小于1,000mm,次要走道宽度不宜小于800mm㊂4.4.2 中心机房宜采用上走线方式布线㊂4.4.3 中心机房通信线缆与电源电缆必须分开布放㊂当中心机房与小区其他弱电系统合用机房时,通信线缆应与其他系统的线缆分桥架布放,跳纤应与其他线缆分桥架布放㊂4.4.4 当机房面积允许时,不同通信运营商的设施宜分架安装; 01当机房面积有限时,不同运营商的设施可同架分区安装㊂4.4.5 机架的安装应按七度抗震设防进行加固,其加固方式应符合‘通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 D5059有关要求㊂4.4.6 中心机房内当有电源设备㊁空调等辅助设备时,通信运营商应采用共建共享方式建设㊂4.5 电源及接地要求4.5.1 中心机房应引入三相四线制市电电源,并应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措施,防雷要求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 B 50174的要求㊂电源负荷等级宜不低于二级㊂4.5.2 中心机房应设置配电箱和电能计量表,进线总容量应符合表4.5.2的要求,箱内应预留不少于6路的分开关㊂表4.5.2 中心机房用电量配置(k W)住宅小区终期规划住户数用电量配置2,000户及以下≥52,001户~4,000户≥104,001户~6,000户≥154.5.3 中心机房宜采用共用接地方式,并在机房内预留等电位接地端子箱,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Ω㊂4.5.4 中心机房应设置10A单相两极和单相三极组合电源插座㊂每侧墙面设置的电源插座数量应不少于1组㊂电源插座应嵌墙安装,下口距地坪0.3m㊂115 住宅建筑内电信间及室外光缆交接箱5.0.1 高层㊁中高层住宅的每个单元应设置电信间,多层住宅及别墅住宅可不设电信间㊂电信间使用面积应符合表5.0.1的规定㊂表5.0.1 电信间使用面积(m2)住 宅 分 类电信间使用面积高层住宅≥5.0中高层住宅≥3.0注:多层及别墅住宅设电信间时,其使用面积宜不小于1.0m2㊂5.0.2 电信间宜设置在住宅的底层或地下一层,靠近进楼管一侧并接近竖井或竖向暗管的位置㊂5.0.3 中心机房所在的高层㊁中高层住宅单元可不设电信间,但中心机房应与该住宅内的通信管网相连通,并且该中心机房的使用面积宜适当增大㊂5.0.4 电信间应与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及住宅建筑内通信管网相沟通,其沟通管道或桥架的数量及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6.0.7㊁6.0.8㊁7.2.4及7.2.7条的规定㊂5.0.5 电信间的门应朝外开启,宽度应不小于900mm,高度宜为2,000mm㊂5.0.6 电信间应设置220V单相带接地保护的电源插座㊂5.0.7 电信间应设置一般照明,其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0l x,灯具宜吸顶安装㊂5.0.8 高层住宅的电信间应采用桥架与弱电竖井进行连通,中21高层住宅的电信间应采用桥架或暗管与弱电竖井或竖向暗管进行连通㊂其相关规格㊁数量应符合本规范7.2.4与7.2.7条的规定㊂5.0.9 对于别墅类等无公共部位的建筑,宜在安全㊁不影响周围环境的地点设置室外光缆交接箱,并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㊂5.0.10 室外光缆交接箱应与住宅小区内地下通信管道相沟通,其数量及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6.0.6条的规定㊂5.0.11 室外光缆交接箱应能适应室外环境,具有防尘㊁防水㊁防结露㊁防冲击及防盗功能㊂箱体的防护性能应达到I P65级的要求㊂其他要求应符合‘通信光缆交接箱“Y D/T988的要求㊂316 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6.0.1 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的路由宜选在人行道或车道下,但手孔不宜设在车道下㊂通信管道的路由和管位宜与电力㊁燃气管安排在道路的不同路侧㊂进楼管的位置及方位应根据小区总体通信管道规划确定㊂6.0.2 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宜有两个方向与公共通信管网相连接㊂6.0.3 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与其它管线及建筑物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6.0.3的规定㊂表6.0.3 通信管道和其它地下管线及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m)其它地下管线及建筑物名称平行净距交叉净距给水管300mm以下0.5300mm~500mm1.0500mm以上1.50.15污水㊁排水管1.0[注1]0.15[注2]热力管1.00.25燃气管压力≤300k P a(压力≤3k g/c m2)1.0300k P a<压力≤800k P a(3k g/c m2<压力≤8k g/c m2)2.00.3[注3]电力电缆35k V以下0.535k V及以上2.00.5[注4]通信电缆㊁通信管道0.500.2541续表6.0.3其它地下管线及建筑物名称平行净距交叉净距通信电杆㊁照明电杆0.50乔木1.5绿化灌木1.0地上杆柱0.5小区道路边石边缘0.5房屋建筑红线(或基础)1.0注:1.主干排水管后敷设时,其施工沟边与管道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m;2.当管道在排水管下部穿越时,净距不宜小于0.4m;3.在交越处2m范围内,煤气管不应做接合装置和附属设备;4.如电力电缆加保护管时,净距可减至0.15m㊂6.0.4 住宅小区内地下通信管道管顶至地面的埋深宜为0.7m ~1.0m,管道顶至路面最小埋深应符合表6.0.4的要求㊂表6.0.4 管道顶至路面的最小埋深(m)类 别人行道下车行道下塑料管0.70.8无缝钢管0.50.66.0.5 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可采用塑料管(包括聚氯乙烯双壁波纹管㊁多孔塑料管㊁硅芯管等)或无缝钢管,但在穿越车行道段应采用无缝钢管㊂管道的容量应按远期通信光缆的条数及备用管孔数确定㊂管道的容量及备用管孔数㊁管材㊁管径选用可参照表6.0.5㊂51表6.0.5 住宅小区通信管道的容量㊁管材㊁管径段 落管道容量(孔)总孔数其中备用管材管外径(mm)备 注公用电信网管道~住宅小区管道41123塑料管110常用聚氯乙烯双壁波纹管无缝钢管102塑料管40内径33mm硅芯管住宅小区管道~中心机房6~122~3无缝钢管102或114住宅小区主干管道4~92塑料管110常用聚氯乙烯双壁波纹管无缝钢管102住宅小区支线管道2~31塑料管110常用聚氯乙烯双壁波纹管无缝钢管89注:1.本表中所表示的管孔数是指管外径为89mm~114mm的圆形管孔,当采用多孔塑料管时应另行计算;2.外径89mm~114mm无缝钢管管壁厚度宜选4mm,常用聚氯乙烯双壁波纹管的外/内径为110/100mm㊂6.0.6 住宅小区通信管道至室外光缆交接箱的引上管宜采用外径89mm(壁厚3.5mm或4mm)无缝钢管,其孔数宜为3孔~ 5孔㊂6.0.7 住宅小区通信管道至建筑物之间的进楼管应采用无缝钢管㊂进楼管的数量㊁管径㊁管壁厚度宜按表6.0.7的规定确定㊂61表6.0.7 进楼管的数量㊁管径㊁管壁厚度(m m)建筑物类型管孔数无缝钢管(外径)管壁厚度多层住宅建筑250㊁63.53.5 764中高层㊁30层或以下高层住宅建筑3~489430层以上高层住宅建筑4~61024.5别墅住宅建筑1323 6.0.8 建筑物土建施工时应预埋引入管道,预埋长度宜伸出外墙2m,预埋管应以1%~2%的斜率朝下向室外倾斜㊂6.0.9 人(手)孔墙体宜采用混凝土预制块,并应用1:3水泥砂浆砌墙体㊂人(手)孔基础应采用C20级混凝土㊂人(手)孔上覆应采用C20级混凝土预制板㊂人(手)孔规格选用应符合表6.0.9的规定㊂表6.0.9 人(手)孔规格选用管道管孔数(孔)人(手)孔内净尺寸长×宽×高(mm)备 注1㊁2600×600×800手孔(不设光缆接头,仅作进楼管接口用) 3~61,500×900×1,200手孔6~91,800×1,200×1,800人孔9~122,000×1,400×1,800人孔>122,400×1,500×1,850人孔注:住宅小区与公用电信网管道相连通的人孔及中心机房前的人孔规格可选大一号㊂716.0.10 住宅小区通信管道人(手)孔间距不宜超过150m,塑料管道可适当延长㊂同一段管道不得有 S”弯㊂塑料弯管道的曲率半径不宜小于20m㊂人(手)孔的设置应符合‘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 B50373的要求㊂6.0.11 人(手)孔内不应有电力管线穿越㊂817 住宅建筑内通信管网7.1 一般规定7.1.1 住宅建筑内通信管网系统的容量应能满足远期需求㊂7.1.2 竖井㊁竖向暗管㊁桥架㊁楼层挂壁(或壁嵌)式配线箱㊁住户共用的过路箱(盒)等应设置在建筑物内公共部位;各类配线箱及过路箱(盒)等不应设置在楼梯踏步的上方㊂7.1.3 当采用二级分光方式时,楼层配线箱内应能提供不少于三家通信运营商的分路器安装位置㊂7.1.4 楼层挂壁式或壁嵌式配线箱的安装高度应为:箱体底边距本层地坪1.3m㊂楼层配线箱的平面布局参见附录A㊂7.1.5 楼内竖向暗管应采用厚壁钢管㊂楼内水平暗管在一层及地下层应采用厚壁钢管,在其他楼层宜采用阻燃硬质聚氯乙烯管或薄壁钢管,当有强电干扰影响时应采用钢管,并应有接地措施㊂7.1.6 建筑内楼层配线箱至住户信息配线箱的水平通信暗管应为1孔,其公称口径为25mm,并宜按户分路配置;住户信息配线箱至信息插座之间的水平暗管应为1孔,其公称口径为20mm㊂7.1.7 每套住宅内应设置住户信息配线箱㊂住户信息配线箱箱体容量应能满足远期需求,还应为其他弱电设施预留安装空间㊂箱内应单独引入一路交流电源线,电压为220V,用电负荷宜按不小于50W配置㊂住户信息配线箱宜设置在住宅起居室或其他合适的位置㊂7.1.8 住户信息配线箱底盒高㊁宽㊁深尺寸应不小于300mm×450mm×120mm,箱体材料宜采用非金属复合材料,门上应留有91。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2001.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2001年7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业务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
本办法所称的移动通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获准在本市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网络电话、数据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设置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无线电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基站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通信、规划、环保、物价、房屋、土地、公安、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基站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展规划)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本市通信行业的发展需要和资源共享、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本市基站的专业发展规划,报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批准后实施。
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
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通信技术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对通信的需求越来越高,无论是工作、学习还是娱乐,都需要依赖通信设备来进行沟通和交流。
因此,在购买新建住宅的过程中,通信配套合同成为了一项重要的考虑因素。
上海市作为中国最大的城市之一,其住宅建设一直处于高速发展的状态。
为了满足人们对通信设备的需求,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其中包括了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
该合同规定了开发商在新建住宅中必须提供的通信设备和服务,并保障了业主的权益。
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的规定,开发商需要为每个住宅提供必要的通信设备,包括电话线路、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等。
这些设备必须在交房时已经安装完毕,并且正常运行。
此外,开发商还需要提供相关的通信服务,包括维修、保养等。
这些服务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提供,并且保证质量。
通信配套合同的签订对于购房者来说非常重要。
首先,合同规定了开发商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了购房者的权益。
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提供通信设备和服务,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这样一来,购房者就能够保证自己在购房过程中的利益不受损害。
其次,通信配套合同的签订也对于开发商来说具有一定的意义。
合同规定了开发商在通信设备和服务方面的责任,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设备和服务,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样一来,开发商就会更加重视通信设备和服务的提供,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
然而,尽管通信配套合同在保障购房者权益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开发商可能会故意违反合同规定,不提供必要的通信设备和服务,从而降低成本和增加利润。
这对购房者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的行为,也是对合同精神的背离。
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管,确保其按照合同规定提供通信设备和服务。
其次,通信配套合同的内容和标准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配套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配套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2.09•【字号】沪府办发[一九九八]二号•【施行日期】1998.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配套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一九九八)二号)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的住宅建设,确保新建居住区配套“新帐”不欠,维护市民入住新居的基本利益,现对加强本市住宅配套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居住区建设的规划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本辖区的居住区规划,并严格按规划的要求,对居住区(包括郊县建制镇范围内的居住区)的选址进行审查,保证新建居住区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建项目的配套条件。
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要会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就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公建和市政、公用配套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坚决制止违反规划进行新建住宅的开发建设。
二、建立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的审核制度凡承担新建住宅(含商住楼、内外销商品住宅等)开发项目的住宅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项目选址前,应按项目管理的权限到市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领取《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表》,填写后,送市、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审核,由市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经签署审核意见的《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表》,作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住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的必备文件之一。
《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表》的内容包括:1、项目名称、选址、开发建设单位;2、项目投资来源、规模,拟开工、竣工日期;3、项目建设用地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条件以及项目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4、其他有关内容。
三、加强住宅建设项目方案审核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住宅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进行审核和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住宅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核时,市、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并提出评审意见。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公布日期】2001.03.15•【字号】沪住计[2001]99号•【施行日期】200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住计[2001]99号)各区(县)住宅发展局、浦东新区住宅发展署: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基地的综合管理,促进住宅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我局对1998年3月11日开始执行的《上海市新辟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现将修改后的《上海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上海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本市住宅发展的需要,提高住宅建设整体质量,促进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基地住宅与配套设施同步建设,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沪府[95]66号)及《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房[96]第049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的新建居住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负责审核本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的主管部门。
各区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是新建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的协管部门,按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居住区,可以申请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一)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未建成区域,规划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且:(1)基地具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2)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配建的公建设施符合上海市制订的《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的要求。
2010年上海房地产政策
2010年上海市房地产政策目录1、11月25日“十二五”期间,本市廉租房、经适房准入标准将进一步放宽,力争在规划期内,5年新增100万套保障房,经适房将实施租赁租售新机制。
2、11月7日沪上调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
3、11月2日《关于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的通知》4、10月26日沪财政局通知: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5、10月14日上海暂停非改善型二套房公积金贷款。
6、10月7日"沪12条" 包含限购、贷款限制等7、10月7日上海执行本市及外省市家庭在本市限购住房的通知8、9月20日《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放宽户口准入标准9、9月20日《关于在本市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10、9月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11、6月29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12、2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加快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意见》5年新增100万套保障房经适房将实施租赁租售新机制2010年11月25日举行的“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推进情况”市政协委员年末视察活动中,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透露,未来5年,本市拟计划新建住宅1.3亿平方米,其中保障性住房100万套,占总套数60%。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透露,廉租房、经适房两条准入标准线将进一步放宽。
其中,廉租房将适时调整租金补贴方式,根据租赁对象的收入情况,制定差额补贴办法,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保尽保”。
而经适房方面,也将加快其申请审核、轮候供应工作,同时实施经适房租赁、租售新机制。
公租房将重点建设和筹集面向社会供应的公租房;积极引导社会机构经营管理公租房;鼓励产业园区、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发展单位租赁住房和市场化租赁住房。
此外,未来5年,本市还将加大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优先满足广大市民的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1•【字号】沪府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是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结构,加快旧区改造、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
2003年以来,本市先后在7个区统一规划、组织实施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还存在着市政公建配套设施配套不完善、规划建设管理机制不顺等不足。
为切实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建设和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筹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为契机,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基地(以下简称“建设基地”)的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作为保民生、保增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加大政策支持,举全市之力,将建设基地建成规划科学、配套健全、环境良好、工程优质的和谐社区。
(二)基本原则1.坚持规划优先,同步配套。
将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设施作为规划优先考虑重点,按照“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的规划原则和“同步规划、同步配套”的建设要求,统筹指导,有序推进,加快促进居住区的完善。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前期搬迁技术经济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前期搬迁技术经济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2.28•【字号】沪房管配〔2015〕67号•【施行日期】2015.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前期搬迁技术经济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沪房管配〔2015〕67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严格控制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前期搬迁的投资,规范相关建设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组织编制了《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前期搬迁技术经济管理导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对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5年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方案编制第三章方案评审及审批第四章实施单位产生第五章工程建设第六章后期管理第七章附则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前期搬迁技术经济管理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严格控制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前期搬迁(以下简称“前期搬迁”)的投资,规范建设管理,编制本导则。
第二条(搬迁类型)前期搬迁的类型包括:电力、通讯、自来水、燃气等公用管线、特种管线(航油管等)及绿化的搬迁(不含绿化补偿)。
第三条(搬迁原则)前期搬迁原则上以保护为主,减少搬迁量;确需搬迁的,应组织专家论证搬迁必要性、可行性。
第四条(投资来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资前期搬迁的费用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50%,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明确前期搬迁费的投资来源。
第二章方案编制第五条(综合管线规划)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管线综合规划单位应结合现场条件和规划要求,遵循“方案优化、经济合理”的原则,编制相应的综合管线规划。
第六条(前期调查和摸底)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应组织代建、设计、勘察等单位加强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调研等前期调查和摸底工作,摸清管线类型、规格和数量。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9•【字号】沪府办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到目标明确,措施落实,严格考核办法,并在年底前做好相关项目的终期评估工作。
同时,要及时向市重大办反馈实事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实事按时完成。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九日2010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一、新增就业岗位50万个,其中农村富余劳动力非农就业10万个;创建100个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为就业困难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
二、开建29条区域对接道路,完成10条区域对接道路建设;在城市快速路46个上匝道建设控制及引导系统;在64个道路断面建设道路交通事件视频监测技术系统;为700条线路9000辆公交车配置手持式交通卡读卡器。
三、完成郊区100个农村村庄改造;完成2500户低收入农户危旧房改造。
四、为25万名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新增养老床位1万张;新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20家;新设50个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
五、实现郊区540所村卫生室和145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时报销;免费为30万台家庭用水银血压计进行校准和小修;实现市民手机呼叫“120”实时定位。
六、推广使用节能灯1200万只,其中向2.3万户重点优抚对象赠送4.6万只。
七、新建50所幼儿园;为全市160所招收来沪务工人员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配备标准图书室、增配体育运动器材;实施“千村万户”农村信息化培训普及工程,在郊区完成1万人的信息化培训和20万人的宣传普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沪府发[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沪府发〔2006〕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九月三十日上海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一、“十一五”上海住房建设的背景历届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上海的住房建设。
“十五”期间,上海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住房建设快速发展。
“十一五”是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实现“四个率先”的关键时期,也是上海住房建设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同时,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要求。
(一)“十五”上海住房建设快速发展“十五”期间,上海住房建设各项指标达到了历史新高,市民居住条件明显改善。
住房竣工面积近1.2亿平方米,占“十五”期末住房保有总量近三分之一。
到2005年末,全市城镇住房保有量为37997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区人均居住面积为15.5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93%。
住房与房地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不断提高。
房地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从“九五”期末的5.5%,提高到了“十五”期末的7.3%。
新建住房结构逐步调整,工程质量、配套质量以及科技含量等整体水平进一步提高。
同时,通过“拆、改、留、修”并举,大力推进“平改坡”和旧住房综合改造,提升了旧住房功能。
廉租住房制度不断完善,全市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达到1.8万户。
(二)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取得成效2005年以来,中央先后出台了多项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调控措施。
20100705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_实施细则(初稿)
上海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讨论稿)2010-××-××发布 2010-××-××实施上海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发布前言在当今政府倡导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背景下,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已成为大势所趋。
本着节约资源、合作共赢、服务用户的指导原则,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组织编写了《上海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实施办法》,以规范和指导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
本办法由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归口和解释。
本办法仅针对建设阶段,共建共享所涉及的运行维护与业务资费的管理办法见《》和《》,不包括在本文件内。
主编单位: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刘健目录1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设计..................................................................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无源光网络(PON)参考模型....................................................................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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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实施办法(讨论稿)2010-××-××发布 2010-××-××实施上海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发布前言在当今政府倡导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背景下,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已成为大势所趋。
本着节约资源、合作共赢、服务用户的指导原则,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组织编写了《上海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实施办法》,以规范和指导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
本办法由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归口和解释。
本办法仅针对建设阶段,共建共享所涉及的运行维护与业务资费的管理办法见《》和《》,不包括在本文件内。
主编单位: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刘健目录1 总则 (4)2 术语 (5)3 一般规定 (7)4 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设计 (8)4.1 无源光网络(PON)参考模型 (8)4.2 基于PON的光纤驻地网组网方案 (8)4.3 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方案 (11)1 总则1.0.1 为了适应上海市城市信息化发展目标,指导新建住宅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为三网融合奠定基础,满足居民对通信业务的需要,提高通信基础设施利用率,避免重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的建设。
1.0.3 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应遵循“用户选择、平等接入、资源共享、方便服务、资费统一”的原则。
1.0.4 共建共享的住宅通信配套设施是指除通信主设备以外的通信配套设施,各通信运营企业仅负责建设各自的通信主设备及自小区上联至各自公网的通局管道、光缆、光分纤设备等通信设施。
1.0.5 根据国家及上海市信息化发展的战略要求,新建住宅区应建设光纤接入网,提倡光纤到户的接入方式。
根据所属区域和用户需求内容等实际情况不排除其他接入方式,但需确保方案的可行性与适应性。
1.0.6 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建设应纳入小区综合管线规划,并与通信运营商提供的通信管道连通。
1.0.7 通信配套设施应符合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性质、功能、规模、环境条件的要求,并应满足多家通信运营商通信业务接入的需要。
1.0.8 通信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应与住宅区或住宅建筑建设同步进行。
1.0.9 不同通信运营企业参与同一小区的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时应统一组网技术及建设标准,以提高基础设施的共享程度。
组网技术及建设标准由负责牵头建设的运营商确定。
1.0.10 通信配套工程设计中选用的产品均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未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设备及主要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2 术语2.0.1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指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住宅建筑内和建筑群之间的通信管线、布线通道、配线设备以及用于安装通信设备的场地。
2.0.2 小区通信机房用于安装住宅小区通信设备、光纤配线架等配线设备的房屋,又称小区中心机房。
2.0.3 电信间用于安装住宅建筑内配线设备和通信接入网设备等的房屋。
2.0.4 通信管道通信光(电)缆的一种敷设通道。
由管道、人(手)孔、室外引上管和建筑物引入管等组成。
2.0.5馈线光缆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业务集中点光纤配线架至光缆交接箱之间的连接光缆,又称为主干光缆。
2.0.6 配线光缆光缆交接箱至安装在住宅楼、住宅单元楼层的光分纤箱、光分路箱等光缆配线设备之间的连接光缆。
2.0.7联络线缆自楼层设备所在的配线箱至用户引入线汇聚点所在的配线箱之间的联络线缆。
2.0.8 用户引入线缆用户引入线汇聚点所在的配线箱至住户家居配线箱之间的连接线缆。
2.0.8 户内线缆家居配线箱至户内信息插座之间的连接线缆。
2.0.9 楼层配线箱建筑物内用于线缆连接与分线的箱体,以明装或暗设的方式设于单元门口、楼层、过道等部位。
2.0.10 家居配线箱安装于住户内的配线箱体,用于终接用户引入线缆和安装用户端设备,并具有语音、数据、有线电视等各类弱电信息的传输、分配和转接功能的箱体。
2.0.11 信息插座盒户内线缆的终接设施,可安装面板和信息模块,以连接通信终端设备。
2.0.12 PON无源光网络的缩写,指由光纤、光分路器、光连接器等无源光器件组成的点对多点的光网络。
2.0.13 OLT光线路终端(Optical line terminal)的缩写,是光接入网的局端设备。
2.0.14 ONU光网络单元(Optical network unit)的缩写,是光接入网的远端/用户端设备。
2.0.15 ODN光分配网(Optical distribution network)的缩写,是提供光线路终端(OLT)与光网络单元(ONU)之间信号传输的点对多点的光分配网络,由光纤/光缆和光连接器、光分路器和光配线设备等无源器件组成。
2.0.16光分路器也称为“非波长选择性光分支器件”,用于实现特定波段光信号的功率分路及再分配功能的无源光器件(可将一路光信号分成多路光信号以及完成相反过程)。
2.0.17 FTTH光纤到户(Fiber To The Home)的缩写,指仅利用光纤媒质连接通信局端和家庭住宅的接入方式,引入光纤和ONU由单个家庭用户独享。
2.0.18 FTTB光纤到大楼(Fiber To The Building)的缩写,指光纤到楼宇,ONU部署在楼层,ONU下采用其他介质接入用户,ONU由其所辖范围内多个用户共享。
3 一般规定3.0.1建设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时,必须遵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及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在住宅建筑之间预埋地下通信管道,在住宅建筑内敷设暗管、桥架等设施及通信光(电)缆,预留小区中心机房、电信间、楼层配线箱、家居配线箱等通信配套设施。
其中住宅建筑内的家居配线箱,入户管、暗管、桥架等布线通道,户内布线,楼层配线箱,用于安装通信设备的电信间,小区中心机房由土建弱电专业负责;住宅建筑之间的地下通信管道,通信光缆,小区中心机房进线管,机房内的ODF、走线架,户外光缆配纤设备,楼层配线箱内用于安装或固定主设备、光缆尾跳纤的附属设施由通信配套专业负责。
3.0.2 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应考虑共建,根据地理环境条件、用户数量及电信运营商通信业务的需求,结合小区综合管线规划考虑管道的总容量和路由,管道容量应按线缆的终期容量设计,不仅应满足参与共建的电信运营商的驻地网建设需求,还应满足住宅区智能化弱电系统对管道的需求,并预留1~2个备用管孔。
3.0.3新建住宅宜采用光纤入户的接入方式,同一住宅小区内应统一接入方式,统一分光架构(一级或二级)并统一各级分路器的安装位置,以达到共享通信配套设施的目的。
3.0.4 入户光缆应以共享方式建设,容量按每户1芯配置,且应一次布线到位。
3.0.5小区通信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至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驻地网光缆应根据参与共建的运营商数量而分缆建设,且应一次布放到位。
3.0.6 新建住宅区需根据其住户规模设置小区通信机房,其使用面积应满足至少三家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接入需求,且符合下表要求:3.0.7 小区通信机房内除主设备以外的配套设施,如ODF、机房进线管道、走线架、外市电引入(需要时)等应以共享方式建设。
4 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设计4.1 无源光网络(PON)参考模型无源光网络(PON)是一种点到多点的单纤双向光网络,其典型拓扑结构为树型。
PON系统由局侧的光线路终端(OLT)、用户侧的光网络单元(ONU)和光分配网络(ODN)组成,系统参考结构如图1所示:图1 PON参考结构4.2 基于PON的光纤驻地网组网方案4.2.1 共建共享的光纤到户组网方案4.2.1.1 一级分光架构1.网络结构:ONU放置在用户家中,OLT与ONU之间只安装一级光分路器,分路器可安装在户外光缆分支点或住宅建筑楼内,适用于用户密度低且分散的住宅,如别墅类住宅。
2. 共建共享方案:方案一:一级光分路器安装在户外光缆分支点根据用户分布情况及所选定的分路比,在住宅建筑内合适的位置设置楼层配线箱。
入户光缆根据住宅用户数按1:1配置,自各用户住宅布放至楼层配线箱。
在户外光缆分支点安装户外光缆配纤设备,自该配纤设备至楼层配线箱根据入户光缆数量1:1布放户外光缆,在楼层配线箱内做成端接续,通过适配器与入户光缆对接。
户外光缆配纤设备应采用无跳接配纤设备,箱内应提供可供运营商安装一级光分路器的空间,并提供运营商通局光缆成端的空间。
分路器选用适配器型分路器,且最多不宜超过4只。
光缆配纤设备至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的驻地网光缆容量按照分路器上行PON口的数量1:1配置,并根据参建运营商的数量分缆建设。
分路器由运营商根据业务需求自行安装,运营商公网至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的通局光缆由运营商自行建设。
参见图2。
图2 一级分光的光纤到户组网方案一(光分路器安装在户外)方案二:一级光分路器安装在小区中心机房根据用户分布情况及所选定的分路比,在住宅建筑内合适的位置设置楼层配线箱。
入户光缆根据住宅用户数按1:1配置,自各用户住宅布放至楼层配线箱。
在小区中心机房安装ODF,自ODF至楼层配线箱根据入户光缆数量1:1布放户外光缆,在楼层配线箱内做成端接续,通过适配器与入户光缆对接。
小区中心机房内ODF机架附近应提供可供运营商安装一级光分路器的空间,并提供运营商安装通局光缆配纤箱的空间。
一级分路器由运营商根据业务需求自行安装,运营商公网至小区中心机房的通局光缆由运营商自行建设。
参见图3。
图3 一级分光的光纤到户组网方案二(光分路器安装在小区中心机房)4.2.1.2 二级分光架构1.网络结构:ONU放置在用户家中,OLT与ONU之间安装二级光分路器,其中第一级光分路器安装在小区通信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第二级光分路器安装在住宅单元内,适用于用户相对集中的多层及中高层住宅区,即公寓类住宅。
2.共建共享方案:根据用户分布情况及所选定的分路比,在每个住宅单元合适的楼层设置楼层配线箱。
入户光缆根据住宅用户数按1:1配置,自各用户住宅布放至楼层配线箱,成端至适配器或做好插头盘留在配线箱内。
楼层配线箱内应提供可供运营商安装二级光分路器的空间。
分路器选用适配器型分路器,且在同一个楼层配线箱内最多不宜超过4只。
楼层配线箱至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的驻地网光缆容量按照二级分路器上行PON口的数量1:1配置,并根据参建运营商的数量分缆建设。
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应能提供运营商安装一级光分路器的空间,一级、二级分路器由运营商根据业务需求自行安装,运营商公网至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的通局光缆由运营商自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