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文件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7]92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7]92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市场主体的质量意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doc四川省建设厅二OO七年九月十二日文号:川建发[2007]92号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三)门窗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其中,每一间的室内净高、室内净开间、外窗台高度、外窗及窗扇安装质量、栏杆高度、厨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全数检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8]40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8]40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提高业务素质和依法监督水平,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四川省建设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推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督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意识和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有关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创建日期:文件号:建市[2015]20号信息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我厅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行政审批处联系。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5月20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结合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许可第四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厅关于建设系统进一步开展好平安四川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厅关于建设系统进一步开展好平安四川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7.24•【字号】川建发[2006]111号•【施行日期】2006.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厅关于建设系统进一步开展好平安四川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建发[2006]111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属各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建设平安四川活动的要求,为进一步发挥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全面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开展好平安四川建设,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建设系统进一步开展好平安四川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省建设厅关于建设系统进一步开展好平安四川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开展建设平安四川活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保障和促进我省跨越式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在全省开展建设平安四川活动的决定要求,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创建活动。
根据我厅《关于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平安创建活动的意见》,结合当前我省建设系统实际,就进一步开展好创建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十一五”规划中城镇化和城市现代化建设工作目标,大力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促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建设平安四川活动的要求,进一步发挥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全面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建立健全“保稳定、创安全、促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着重在抓巩固、抓落实、抓深入、抓提高上下功夫,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努力为我省建设平安四川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法制意识、质量意识明显增强;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竣工工程合格率达到100%;建筑行业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得到较好解决。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川建发[2021]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然出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四川省人民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然出产工作的实施定见〔川府发电[2021]5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然出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定见〔建质[2021]164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施工现场安然文明施工办法落实到位,切实鞭策全省的安然文明化施工程度的提高,现将制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然文明施工费计价打点方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定见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打点总站反映。
本方法自2021年4月1日起与我省现行的2021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施行,适用于2021年4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和2021年4月1日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标工程,原省建设厅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然文明施工办法费计价打点方法〔川建发[2006]107号〕同时遏制执行,2021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T.办法工程册说明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
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安然文明施工办法费的计价仍然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然文明施工费计价打点方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然出产、文明施工打点,包管安然文明施工办法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然变乱发生,庇护施工现场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然出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然出产打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尺度〔GB50500-2021〕、建设部建筑工程安然防护、文明施工办法费用及使用打点规定、四川省人民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然出产工作的实施定见(川府发电[2021]59号)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打点实际,制定本方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18•【字号】川建行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将新修订的《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附件:1.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3月18日附件1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构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和初、中、高级工程师。
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系指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三条认定不良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责令整改通知书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我省建造员执业行为,加强建造员监督管理,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我们起草了《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造员的管理,规范建造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造员的考试、执业和监督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造员,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执业证书、执业印章、执业信息卡,担任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造员的考试、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造员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建造员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注册办公室)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考试。
第六条注册办公室负责编制建造员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员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四川省建设厅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法律法规文件汇编2010年12月13日一、城乡规划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3、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5、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6、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7、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8、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9、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10、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1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1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1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1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建设部令第108号)1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16、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17、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3号)18、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19、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二、建筑市场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5、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1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1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14、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02修正)(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3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1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17、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18、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1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2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2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2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2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2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2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26、工程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2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2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2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3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31、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令)32、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令)3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6号令)3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3号)3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36、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3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38、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39、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40、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4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4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4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4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4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4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4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48、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4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50、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5号)5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52、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5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5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55、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8号)56、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57、城建监察规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5号)58、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59、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60、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61、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62、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63、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64、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65、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66、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三、房地产市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3、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4、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5、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7、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8、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10、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1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八部委令第162号)1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1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1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1号)15、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0号)16、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1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18、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8号)19、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7号)20、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6号)21、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4号)2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23、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2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5、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26、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27、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28、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29、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30、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31、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32、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33、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四、城市建设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3、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4、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5、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6、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7、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正)8、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修正)9、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10、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1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1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13、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1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0号)1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16、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17、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3号)18、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19、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20、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4号)21、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3号)22、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2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2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25、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26、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7、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建设部、公安部令第31号)28、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0号)29、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30、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31、四川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正)(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川建审发〔〕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审批局,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号)要求,现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原承—1—担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职责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审批局,不办理备案手续。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公布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的办事指南,并在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调整事项实施清单和相关内容。
三、备案企业应提交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的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号)中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标准规定,新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实行全程网办。
可通过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或相关信息平台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五、对通过备案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核查。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通过备案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通过审批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不需再备案换发资质证书,待—2—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天内可向公司注册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备案换发证书。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09]75号文件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09]75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公平合理分担工程造价风险,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我厅制订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四川省建设厅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一、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了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的,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二、价格风险。
价格风险包括材料价格风险和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
材料价格风险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施工机械使用费中的折旧费、修理费等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一)材料价格风险分摊的原则及调整方法1、风险范围。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基准价。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应以其价值占拟建工程材料费的70%以上为原则,具体品种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参照《建设工程可调价材料参考表》(详附表)确定。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51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51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于已进行安全监督备案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检查,不代替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推进工作方案》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6.28
•【字号】川建建发〔2020〕176号
•【施行日期】2020.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建建发〔2020〕176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精神,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要求,加快推进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支持建筑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发展,培育工程总承包市场,我们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推进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28日。
四川省建设厅文件_川建造价发[2009]75号
四川省建设厅文件川建造价发[2009]75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公平合理分担工程造价风险,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我厅制订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doc四川省建设厅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一、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了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的,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二、价格风险。
价格风险包括材料价格风险和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
材料价格风险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施工机械使用费中的折旧费、修理费等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一)材料价格风险分摊的原则及调整方法1、风险范围。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基准价。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应以其价值占拟建工程材料费的70%以上为原则,具体品种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参照《建设工程可调价材料参考表》(详附表)确定。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4.21•【字号】川建科发[2006]133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的通知(川建科发[2006]133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我厅先后转发和印发了建设部令第111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3]46号)和《四川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川建发[2002]408号),使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
但因上述规章和规定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界定规定不够具体,致使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不便把握和漏报漏审的情况。
为帮助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准确判定工程项目是否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一步做好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定了《四川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具体报审程序、内容和要求按川建发[2002]408号文件精神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四川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凡符合本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的高层建筑工程,均应按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经工程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提出专项审查报告,省建设厅负责组织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地址标准治理方法》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标准我省工程建设地址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实施、监督治理等工作,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工程建设地址标准治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循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5月29日抄送:各有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勘探设计、施工等单位四川省工程建设地址标准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四川省工程建设地址标准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工程建设地址标准化工作治理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四川省工程建设地址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统一治理全省工程建设地址标准的制订、修订、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成立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专家委员会,协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展工程建设地址标准的论证、审查、宣传贯彻、培训等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地址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统一实施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订省级工程建设地址标准,在必然区域内实施的可制订区域性工程建设地址标准;工程建设地址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研究制订四川省工程建设地址标准体系。
第六条工程建设地址标准编制经费可从财政补助、科研经费等多渠道筹措解决。
慢慢成立以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为引导、其它资金投入为补充的投入机制。
第七条工程建设地址标准属于科技功效。
对创新性突出、技术水平先进和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章制订和审查第八条制订工程建设地址标准应遵循以下原那么:(一)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充分考虑本省实际,表现本地气候、地理和技术等特点;(二)踊跃采纳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鼓舞采纳国际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内外先进工程建设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平安适用和爱惜环境;(三)工程建设地址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房发[2014]445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房发〔2014〕445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我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应急使用,本着“确保安全、明确职责、规范程序、方便使用”的原则,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及人身财产安全紧急情况时,能充分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工程项目进行紧急维修、更新、改造。
二、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三)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四)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六)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应当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的;(七)其它需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三、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分摊。
应分摊业主尚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立即补交其专项维修资金或分摊其相应的维修费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我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畅通归集渠道各地要通过扩大银行网点、设置交房现场交存服务柜台、开设资金线上自助交存功能等手段,进一步优化归集业务流程,实现资金归集“一次办、马上办、网上办”,便捷购房人交存服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代收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拓宽续筹渠道(一)完善续筹方式。
成立业主大会的,可按照《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规定,由业主大会决定续筹方案,确定灵活多样的续筹方式。
1.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归集标准,一次性足额续筹;2.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将公共收益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3.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方式。
各地可制定续筹方案示范文本,指导业主大会开展续筹工作。
(二)督促业主履行续筹义务。
对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对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各地可建立追诉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通过纠纷调解、法院诉讼、记录个人信用信息、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平台等联合惩戒方式,督促业主履行续筹义务。
(三)利用公积金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各地可利用住房公积金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模式,增加续筹资金来源。
在保证业主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前提下,经业主(含配偶)申请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可将业主(含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以续交金额为限)划转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个人账户。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川财建〔2022〕82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22〕82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预算法》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4月28日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全省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以及《四川省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川办发〔2021〕2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城乡建设及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财政部门。
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制定相关预算支出标准,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及分配方式,下达预算并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抽查,参与专项工作考核;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退出机制和资金使用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03•【字号】川建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9]67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制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施行后,原省建设厅川建发[2006]112号文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四川省建设厅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四川省建设厅文件(川建发[2006]58号)
四川省建设厅文件川建发[2006]58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属单位:现将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等级标准的通知》(川职改[2005]20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6年起,全省建设系统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外语条件,按川职改[2005]20号和川人发[2004]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掌握,过去有关职称外语考试的政策规定不再执行。
二、在建筑施工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评定中、初中级职称外语、计算机可不作为必备条件。
具备规定学历条件申报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先参加本专业公共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但长期从事建筑施工技术工作、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须通过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理论知识培训后,参加全省统考合格。
三、在建筑工程评审范围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筑施工企业除外)具备规定学历的,应参加职称外语B级考试。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中具备规定学历的应参加职称外语D级考试。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应按川人发[2004]42号文件要求,先参加建筑专业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申报。
四、建筑工程高评委评审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免试和暂不作要求的人员外),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时,对距外语免试年龄不足三年(即男年满52岁,女满47岁)的人员,如外语考试不合格,可采取“先评后补”的办法,即在下一年度职称外语考试前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聘任相应职务,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前达到相应职务的外语要求。
五、三州的建筑工程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外语可暂不作要求。
六、按照省职改办的文件规定,从2006年起全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不再规定有效期,过去已参加相应等级外语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其考试成绩经人事考试机构确认后,其成绩继续有效,对通过较高一级职称外语考试的人员,其合格成绩作为申报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外语合格成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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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文件
川建发〔2006〕158号
关于下发《四川省建设工程
文件归档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技术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文件归档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办公室2006年11月13日印四川省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建设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发挥建设工程文件档案在基本建设以及经济建设中的促
进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建城…1994‟469号)。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附属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及市政工程等。
第四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1.0.3条规定范围内进行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单位或机构(包括检测单位),无论其隶属关系、经济性质、资质等级,其建设工程工程资料归档整理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工程(改扩建工程),建设工程文件整理归档,未按本规定执行的,该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第六条从事工程文件归档收集、整理、汇总、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认可。
第七条工程档案的验收,移交工作必须是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认可的人员承担。
第二章质量要求
第一条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第二条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
工程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第三条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第四条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书写。
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笔墨(如铅笔、毛笔、圆珠笔等)。
第五条使用的四川省工程建设统一用表,应采用印刷表格或计算机打印表格,不得使用复印件;表格内填写部份必须书写,书写数量不少于一式两分。
第六条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齐全有效,盖章手续完备。
第七条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统一为A4
幅面(297mm×210mm)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第八条工程文件的纸张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的韧力大,
耐久性强的纸张.图纸一般采用蓝晒图,竣工图应是新蓝图.计
算机出图必须清晰,不得使用计算机出图的复印件。
第九条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
竣工图章应使用
不易褪色的红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
1、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
编制人(证号)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
现场监理,总监。
2、竣工图章尺寸统一为50mm×80mm。
第十条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必须标明变更修改依据;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
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重新绘制的竣工
图编号应使用原图编号.
第十一条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
折叠方法》(GB/10609.3-89)统一叠成A4幅面(297mm×
210mm),图标栏露在外面。
第十二条反映工程的照片及影像资料,应画面清楚。
第十三条所有归档文件,必须是有效文件,无效文件不
能作为归档文件。
第十四条所有案卷,在案卷卷内目录中,应填写编制人
姓名,并在加盖编制人证号章。
第三章立卷的原则和方法
第一条立卷应遵循工程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工程文件应按单位工程组卷。
第二条立卷方法
1、工程文件可按建设程序划分为工程准备阶段的文件,施工文件(含监理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4部分。
2、工程准备文件可按建设程序,专业、形成单位等组卷。
3、施工过程中文件可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专业等组卷。
4、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按单位工程,专业组卷。
第四章卷内文件的排序
第一条文字材料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
1、同一事项的请示与批复,同一文件的印本与定稿。
主件与附件不能分开,并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印本在前,定稿在后,主件在前,附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2、原材料卷的排列顺序是,同一材料复检(试)验报告在前见证取送样单在后,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在最后;其它有见证检测(试验)或请示的工程文件均应检测(试验)报告在前,见证检测(试验)或请示文件在后。
3、所有工程文件卷内顺序,应按发生时间的施工顺序前后排列。
第二条图纸按同专业图纸图号顺序排列。
第三条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文字材料排前,图纸排后。
第五章案卷的编目
第一条编制卷内文件页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卷内文件均按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号。
每卷单独编号,编号从“1”开始。
2、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
折叠后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
3、成套图纸或印刷成册的科技文件材料,自成一卷的,原目录可代替卷内目录,不必重新编写页码。
4、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第二条卷内目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卷内目录应采用四川省工程建设统一用表。
2、序号;以一份文件或反应同一事项一组为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从1依次标注。
3、文件题名:填写文件标题的全称。
4、文件日期:填写文件形成的日期。
5、责任者:填写编制人姓名,并加盖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编制人证章。
6、起止页号:填写文件在卷内所排的起始页号。
最后一份文件填写起止页号。
7、卷内目录排列在卷内文件首页之前。
第三条卷内备考表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卷内备考表采用四川省建设工程统一用表。
2、卷内备考表主要标明卷内文件的总页数,各类文件页数(照片张数),以及立卷单位对案卷情况的说明。
3、卷内备考表排列在卷内文件的尾页之后。
第四条案卷封面及脊背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案卷封面及背面的内容和式样,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附录D和附录E式样。
2、文件题名应简明、准确地揭示卷内文件的内容。
案卷题名应包括工程名称、专业名称、卷内文件的内容。
3、编制单位应填写案卷内文件的形成单位或主要责任者。
文件形成涉及多个单位的要填写主要两个单位其余等。
4、编制日期应填写案卷内全部文件形成起止日期。
5、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
各类文件的保管期限详见《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附录A。
永久是指工程档案需永久保存。
长期是指工程档案的保存期限等于该工程的使用寿命。
短期是指工程档案保存期限在20年以下。
同一案卷内有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该案卷保管期限应从长。
第六章案卷装订
第一条案卷可采用装订与不装订两种形式。
文字材料必须装订。
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应装订。
装订应采用线绳三孔左侧装订法,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条装订时必须剔除金属物。
第七章案卷的归档、验收与移交
第一条归档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建设程序和工程特点;归档可以分阶段分期进行,也可以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
2、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
档。
第二条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收齐工程文件并整理立卷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对档案文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三条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室)。
第四条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条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第六条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
对改变部位,应当重新编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八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工程档案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一式两分,双方各留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交接。
第八章其它
第一条在按4工程文件的分卷进行组卷时,如材料较多一个案卷工程文件装不下时,可以在档号下填写多少号附几号。
第二条案卷盒长统一为310mm,宽220mm;厚度为20、30、40、50mm.
第三条该规定从2007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