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予以安排。

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经营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业,逐步实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自觉性。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文明执法。

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范,文明作业。

第十条政府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十一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整饰、维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前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制定的。

该办法旨在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面貌,为市民提供舒适、卫生、安全的生活环境。

一、基本原则1.法律性原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限制和保护。

2.规划性原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城市化进程,制定具有战略性和长期性的规划,分阶段实施。

3.科学性原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依据科学技术,注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监督,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4.适度性原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着眼于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坚持可行性、适度开发、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1.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基础。

城市规划要充分考虑区域环境、自然特征和人文历史,并根据城市功能和发展需求确定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2.市容管理市容管理是城市的门面工程,对整个城市环境形象有着重要的影响。

市容管理主要包括城市垃圾清理、道路保洁、公共设施管理、市容绿化等。

城市市容管理要加强管理力度,保证市容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3.环境保护城市环境保护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内容。

城市环境保护应注重预防为主,重点关注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问题,并强化排放标准控制和监管,保障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

4.环境卫生城市环境卫生也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内容。

环境卫生管理应包括城市垃圾分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节。

同时,应推广节能减排、资源保护等环保知识,提高市民环保意识和环保行动力。

三、管理措施1.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制根据市场经济体制和城市规划要求,建立由政府、企业、社区居民等多方参与的协同管理机制,并制定相应的责任、权力和利益分配机制。

2.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分级管理和区域管控。

通化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

通化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

牌匾、商幌、标语牌、指示牌、广告牌、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到期、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
第十四条 城区中的道路、给排水、供热、燃气、环卫设施、停车场、照明、交通、人防、供电、通讯、园林绿化、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要负责维护,保持完好、整洁,不得擅自利用此类设施设置、悬挂、张贴广告或标语等宣传物。
(一)擅自占用城区桥涵及其附属设施;
(二)损坏、移动城区桥涵附属设施及测量标志;
(三)试车、超车、随意停车;
(四)擅自挖沙取土、施工作业、堆放物料、装置设施或进行经营活动;
(五)其他侵占、损害、盗窃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城市防洪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包绿化:负责搞好责任区内绿化管理,保护和管理好花草树木和树穴,保持绿化带清洁美观,严禁在树木上乱钉、乱绑、乱挂、乱晒、乱砍,禁止向树根下乱倒油污等腐蚀性脏物。夏季有条件的责任单位要摆放一定数量符合标准的盆花。
包秩序:责任区内不准乱停乱放各种车辆,自行车摆放要整齐有序,机动车严禁占压人行道,门前无违章占道设施。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密闭性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许可文件。
第二十五条 从事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遵守作业规范,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本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本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和提升本市的市容环境和环境卫生水平,确保市民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对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居民区域、工业区域、农村地区等进行整治,保持和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包括城市道路的清洁、绿化、美化、通道畅通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注重科学规划,保持合理布局。

(三)强化责任,形成合力。

(四)依法管理,加强执法监督。

第二章城市道路的管理第四条城市道路的管理应该包括道路的清洁、绿化、美化和通道的畅通。

第五条城市道路的清洁工作应当定期进行,保持道路表面的干净整洁,清除垃圾、泥土、积水等杂物。

第六条城市道路的绿化工作应当按照绿化规划进行,保持路沿绿化带的绿化健康、整洁、美观。

第七条城市道路的美化工作应当注重道路边墙、废墟、广告牌等的修缮、装饰,增加道路景观的美感和观赏性。

第八条城市道路的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堵塞,保障市民的交通出行。

第三章公共场所的管理第九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应当包括公园、广场、体育场馆、文化设施等的清洁、整治和保养。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清洁工作应当保持场所整洁无垃圾,保证市民的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整治工作应当定期进行,保养和修缮设施,维持公共场所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保养工作应当做到定期检查设施设备,及时修理和更换有损设备。

第四章居民区域的管理第十三条居民区域的管理应当包括小区、住宅楼、农村村庄等的清洁、保养和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居民区域的清洁工作应当由居民共同参与,保持小区道路和公共区域干净整洁。

第十五条居民区域的保养工作应当做到定期检查公共设施设备,及时修理和更换有损设备。

第十六条居民区域的环境卫生工作应当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设置合理的垃圾桶,并定期进行垃圾清运和清理。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南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智慧2022年1月28日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更加整洁、美丽、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适用本办法。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是指履行责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责任区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区域相关单位、个人落实责任区管理制度,建立责任人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检查、考核责任人履行责任情况。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全市责任区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查处。

市场监管、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教育、旅游等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责任区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责任区制度,增强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意识。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是一个城市的外貌,保护它是非常重要的。

下文是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是指独立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和风景名胜区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环保、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公共财政支出为基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积极推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的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应当保持平整,路牙及无障碍设施完好,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应当保持整洁,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防护、隔音、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整洁有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3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3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____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街道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街道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xx镇街道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全镇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当重视街道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加强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应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倡导优良的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四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整洁的街道市容和环境卫生,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尊重市容和环卫工作人员的劳动,支持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对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五条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街道办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六条沿街单位和个人应自觉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残墙断壁和有碍观瞻的空地应及时进行修正改造。

在临街阳台、窗户和街道两侧不得乱吊乱挂、堆放物品影响市容。

第七条在街道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除按规定审批外,应当外型美观、用字规范、整洁完好,并定期维修、油饰。

设施破损或者显示不完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所有广告必须张贴在制定地点,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和一切商业性宣传车在街道进行广告宣传,必须争得街道办的审批同意。

第八条市政公用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不得随意移动、拆除、改造、停用。

对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第九条临街数目、绿篱、花坛、草坪登应保持美观、整洁。

栽培、整修等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及时清除。

第十条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不得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在街道办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在街道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外型完好。

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百汇、煤炭、麦草、沙市、垃圾等散装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遗漏、抛洒。

第十二条街道工程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及时清运。

潍坊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潍坊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潍坊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潍坊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8月25日起施行。

市长XXX二ΟΟ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潍坊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保障城市居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县(市)城区和建制镇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工协作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区政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应的管理、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工商、交通、建设、规划、卫生、环保、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文化等部门,应当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舆论监督工作,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实行先建后拆的原则。建设单位必须提交拆迁、新建方案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烟蒂、纸屑等废弃物;
(二)不得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和任意抛弃动物尸体;
(三)不得向海面、湖面倾倒粪便、垃圾和废弃物;
(四)不得随地填埋、焚烧垃圾和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 客运车、船应自设卫生容器,车、船上废弃物应交车站、码头或按有关规定处理,禁止随意抛撒、排放。
货运车辆、船只运输的液体、散装物体应密封或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污染城市路面、海面,并逐步采用密闭式车辆、船只运输。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街道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确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地面从事活动的,应经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画廊、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等应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观瞻。设置单位须定期维修、油饰,保护其整洁完好。
第五十一条 污损、移动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责令其清洗,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占用环境卫生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的,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公共厕所,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废弃的家俱、电器等大件废弃物应按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堆放。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旨在规范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市民的良好生活环境和健康权益。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管理
1. 城市道路的修建、拓宽和维护应遵循有关规定,确保交通畅通和行人安全。

2. 道路上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应合理,包括道路标志、交通信号设施等。

第二节城市绿化管理
1. 城市绿化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规划和布局各类绿地。

2. 城市绿化的植物种类应当符合本地气候和土壤条件,增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垃圾分类与处理
1. 城市居民应按照指定标准对垃圾进行分类,提倡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2. 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应当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第二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1. 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应有卫生设施,如公厕、垃圾桶等,设施应当保持干净、整洁。

2. 卫生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应符合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四章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采取一定的法律责任措施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前述与本条例不符的相关规定将被废止。

以上为《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完整内容。

---
该文档包含了《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全部条款,目的是为了规范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并保障市民的健康和生活权益。

具体内容包括城市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各项规定,以及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实施时间的说明。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文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文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环境卫生,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我们每个市民都应该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负有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做到积极参与、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为此,制定以下规定:一、垃圾分类管理1. 城市居民应当将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并按要求放置在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中。

2. 垃圾分类包括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居民要根据不同的垃圾属性分类投放。

3. 政府将建立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并提供相关的垃圾分类指南和宣传教育活动。

二、市容设施维护1. 市政府将加强市容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市容设施的整洁和完好。

2. 市民应当爱护市容设施,不得随意涂写、破坏、倾倒垃圾等行为,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积极举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 针对亚健康的市容设施,市政府将加强维修和改造,提高市容设施的质量和舒适度。

三、绿化环境建设1. 政府将加大绿化环境建设的力度,拓宽城市绿化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

2. 市民应当积极参与植绿行动,可以通过参加义务植树、绿化小区等形式贡献自己的力量。

3. 不得随意破坏绿化植物,一旦发现破坏行为,应积极举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环境卫生清洁1. 政府将加大环境卫生清洁工作的力度,增加环卫工人数量,提高环卫工人的工资待遇。

2. 市民应当及时清理自家门前的垃圾和积水,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干净。

3. 政府将加强对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管理和服务,定期清理、消毒公共厕所等。

五、宣传教育活动1. 政府将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向市民普及相关知识和规定。

2.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提醒市民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3. 举办环境卫生志愿者培训班和知识竞赛等活动,培养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六、违法处罚1. 对于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2. 大力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执法,公正、公开地处理违法举报和投诉。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4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4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是指对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措施。

其目的是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增强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城市市容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规范管理。

城市市容管理要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建设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保证城市的整体风貌和建筑物的安全性。

对于违规建设和不合法使用的建筑物,要进行处罚和强制拆除。

二、城市街道和公共空间的管理。

城市街道和公共空间是城市市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保持其整洁、有序和美观。

具体管理措施包括定期进行清扫、维修和绿化,禁止乱搭设广告牌和乱涂乱画,禁止占用和破坏公共空间等。

三、垃圾和污水的管理。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对垃圾和污水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回收利用。

要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并提供相应的垃圾分类设施,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

同时,加强城市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确保污水得到合理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四、市容秩序管理。

城市市容秩序管理是指对市容环境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整顿。

比如,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乱涂乱画等行为,禁止擅自堆放杂物和占用道路等行为。

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拘留、责令整改等惩罚措施,以确保城市市容的整洁和有序。

五、创建优美环境和绿色生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加强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保护。

要提倡绿色出行,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车辆,减少机动车辆的使用。

要加强公园、绿地和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提供更多的休闲和娱乐场所,增加市民的生活乐趣和幸福感。

六、强化管理力量和监督机制。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要建立健全管理力量和监督机制,确保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

要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要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市民积极参与管理和监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实施对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公共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可以提高市民的环境意识和文明素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

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

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

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二)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封闭施工;(三)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排放;(五)工程竣工时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行政街、建制镇(乡)人民政府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市容整洁,对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第八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区按照下列原则划分:(一)县(市、区)、街道办事处、镇(乡)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二)住宅区、工业区、旅游区、仓储区、开发区、科技园区按照物业管理范围划分;(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使用范围划分。

【城管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管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管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搭建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太原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维护城市的形象和环境卫生。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太原市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二、市容管理2.1 市容设施2.1.1 市容设施的维护所有市容设施,包括道路、公共绿地、广场等,应当定期进行维护、清洁和修缮工作,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外观整洁。

2.1.2 市容设施的设置市容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并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私自设置或移动市容设施。

2.2 垃圾污染防控2.2.1 垃圾分类管理太原市实行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市民应按规定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桶中。

相关部门应加强分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2.2.2 垃圾清运和处理垃圾清运应及时进行,确保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洁。

垃圾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采取科学合理的处理方式。

2.3 绿化建设2.3.1 绿化管理太原市要积极推进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发展绿化资源。

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绿化养护和管理,确保城市的绿化环境。

2.3.2 道路绿化太原市要加强道路绿化工作,提高城市道路的环境美观度和绿化覆盖率。

相关部门应合理规划和设置道路绿化带,并进行及时养护。

三、环境卫生管理3.1 公共场所卫生3.1.1 公厕管理太原市要加强公厕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干净、卫生的公共厕所。

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工作。

3.1.2 公共场所卫生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查,查处存在的卫生问题,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3.2 空气污染防治太原市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控制排放源,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测和治理,确保空气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3 水污染防治太原市要加强水污染防治,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

相关部门应加强水质监测和治理,投入足够的资金和人力,提高水污染防治能力。

四、监督与处罚4.1 监督机制太原市将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检查和督促,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拟稿人:时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进程。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市容环卫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卫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卫的权利和爱护市容环卫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第七条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第八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

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地铁、轻轨、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九)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条例,我社区贯彻落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建制市、镇。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设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行环境卫生工作承包责任制,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实行环境卫生服务社会化和有偿服务,改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美观、完好。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容貌,不得任意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第八条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第九条城市主要街道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市容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城市街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因特殊情况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必须经城市市容管理机构许可。

第十一条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城市街道应当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

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当及时修复。

城市主要街道应当采用港湾式的公共汽车停车站。

第十三条城市中不得架设架空管线,对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街道上空架设。

城市中的给水、排水、排污管道应当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

雨后积水应当及时排除。

第十四条交通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照明设施、噪声监测装置、路名牌、门牌等,应当统一设置,保持整洁、醒目、美观。

读报栏、画廊、招贴栏、户外广告、霓虹灯等,位置应当适当,形式应当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

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牌、画廊、牌匾、旗幌、公告、广告标志等应当报城市市容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各种指路标志牌、单位和商店名称及各类广告牌,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不得有错别字和残缺字,不得有庸俗的广告和招贴;如有破损,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过时的、破旧的应当及时清除、洗刷干净。

第十六条沿街单位、住户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得乱堆乱放杂物或者占道作业。

沿街商店商品摆设应当整齐,不得在人行道上支撑搭架,不得在道路上存放货物、箱筐占压道路影响通行。

遮阳蓬应当整洁美观,不影响主干道和人行道通行。

第十七条市区内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夜市等,应当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定点经营,做到上下水设施完善,摊位整洁,秩序良好,专人保洁。

第十八条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标志齐全醒目。

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以及排气装置
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在市区内行驶。

客运机动车辆的废票和其他废弃物,应当集中处理;载运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严密遮盖、封闭,不得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机动车、人力车停放地点设置应当适当,车辆应当摆放整齐。

限制在城市主要道路干线和繁华地区设置存车处。

第二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当封闭施工;(二)破路施工应当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随产随清;
(四)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
(五)物料、机具应当摆放整齐;
(六)工程竣工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停工场地或者征而未建场地整洁并做必要覆盖,禁止堆放垃圾,及时铲除杂草,排除污水。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城改造
时,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三条垃圾堆放场或者填埋场、储粪池等大型环境卫生设施必须远离居民集中的生活区、交通要道、公共娱乐场所、食品厂和水源防护地带,并定期喷洒药物,防止蚊蝇孳生和污染环境。

第二十四条垃圾转运站、各种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合理布局、密闭,并保持完好、整洁。

公共厕所应当合理布局,有专人管理,保持地面、坑位、门窗、四壁的整洁卫生。

沟槽、管眼应当畅通,不得有蝇蛆、尿碱、臭味。

第二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

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规划用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移动、占用、拆除、封闭和损坏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环境卫生设施时,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同意,并实行先建后拆,谁拆谁建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并按规定的标准向城市内的一切单位和居民收取垃圾清理服务费。

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已对住户收取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费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不得再向住户收取。

第二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推行袋装分类收集,实行无害化、减
量化和资源化治理,搞好综合利用。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制或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用泡沫塑料等材料制作的难以降解的一次性餐具,减少白色污染。

第二十八条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对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工作,未经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清运和处理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单位自行处理生活垃圾、粪便,应当向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申报,按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和科研、教学等单位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的垃圾以及粪便、动物尸体,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不得随意丢弃。

工业、医疗等行业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未经处理不得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街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水面等公共场所,由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二)城市其他道路(含街巷、居住区内的道路)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飞机场、车站、停车场、隧道、体育及文化娱乐场所、公园、开发区和风景旅游区的用地范围由各管理单位负责;
(四)集贸市场、商亭、摊点(流动商贩)的经营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和经营者负责;
(五)城市水域的码头、装卸作业区的专用道路和场地,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城市市区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临街店铺经营者应当按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划分的门前卫生责任区搞好卫生保洁工作。

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废弃物的收集保洁工作,可以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代办。

委托代办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服务规程和标准,并接受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监督。

第三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对建筑垃圾进行异地排放、回填处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在工程开工前向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划设置足够的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统一安排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向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

建筑垃圾处置费应当列入工程总概算。

第三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对在城市中运载垃圾(不含建筑垃圾)和粪便的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并发给垃圾准运
证。

第三十六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共厕所,并设立明显的标志或者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街道;
(二)风景区和旅游点;
(三)车站、加油站、码头、停车场;
(四)办公楼、影剧院、体育馆、商场、餐饮店。

第三十七条新建的公共厕所必须是水冲式无害化厕所,不允许建设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公共厕所。

对于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公共厕所,业主单位应当进行改造。

第三十八条城市车辆清洗站属于环境卫生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清洗站必须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批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三十九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丢烟蒂、纸屑、瓜果皮核等废弃物,不将污水排放到道路上。

第四十条饲养家禽、家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城乡结合部农业户的家禽、家畜应当圈养。

鸭仔塘社区居委会2013年3月11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