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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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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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是以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构成涉外民事关系的情况:①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②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③作为民事关系的内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2、法律的时际冲突:是指有关民事关系涉及内国或外国新旧、前后民法规定的不同所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其产生的情况有:①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发生了改变;②冲突规则虽未变化,但连接点发生了改变;③冲突规则和连接点都未有变化,但是以该连接点指引作为准据法的某个国家的法律发生了改变。

3、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以及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涉外民事关系:又称国际民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是指其主体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或者作为民事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那些民事关系。

5、法律冲突:是对于同一民事商事关系因所涉及的各国立法不同且都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①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②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③司法权的独立;④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6、人际私法:解决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或种族、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的法律。

时际私法:是解决因所涉新旧、前后的民法规定不同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的法律。

7、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实质: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两个主要途径:一是通过冲突规范来指定各种不同性质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它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且是在内外国民事法律发生的法律冲突的情况下,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的。

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是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法律冲突: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主要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

连结点:它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识别冲突:是指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进行定性或归类所产生的抵触或差异。

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种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点,以避开本来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准据法表述公式:运用某种连结点来指引某一类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准据法。

基本类型: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法院地法、旗国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以及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等。

国际破产:也称跨国破产,是指包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破产。

国际破产的继续管辖问题:是指在破产申请提出后,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当债务人的营业所或住所、财产所在地及国籍等因素发生变化后,原连结因素所确定的法院能否继续行使管辖权。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

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权限。

法律的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发生在本国境内的行为都有效。

国际私法名词

国际私法名词

国际私法名词
国际私法,也称为国际私人法,是独立于国家内部的条约见到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分支。

它针对的是跨越国界的私人权利与义务,以及各种形式的国际私法事务。

国际私法所规范的行为包括当事人之间的物质事务,依据其协议所设置的国际私法,有权在一定范围内确定其责任要求,并赋予当事人按照私法行事一定权利;纠纷解决也可以采取国际的私法手段,当事人可以让仲裁机构解决其纠纷,或者向国际私法仲裁制度以外的国际法庭发起诉讼。

国际私法给其他领域的发展带来了便利,特别是在涉及国际贸易和外商投资方面,它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实现更好的法律保护、更大的经济开发效率等福利。

大量国际私法有助于增进国际社会经济体系的协调与繁荣,使得各国之间的关系朝着和谐共处的方向发展。

国家之间的立法机构可以根据国际私法制定同意的贸易管理法,以保护关系双方的利益,确立了仲裁机构,让这些机构对个人、实体和政府之间因未遵守国际私法而发生的纠纷作出裁决,确认权利、做出补偿等等。

可以说,国际私法已经成为各国经贸关系的重要法律基础,它的发展与发展越来越复杂化,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国际私法面临的挑战有很多,它是一个覆盖面很广的法律系统,涉及到各国的利益,不只是一家国际组织的事务。

保护国际私法制度的范围非常重要,要保证它有效地起到作用。

国际私法目前仍在不断发展中,新的私法机构、私法手段以及私法业务迅速增加,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宣传,把它实现到各个领域中。

从上述可以看出,国际私法对于国家间私人关系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际私法不仅是国际关系的模型,而且为信息时代的贸易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框架。

国际私法的重要性。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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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中至少有一项或一项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各国民法规定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域内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窨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域外效力:指本国人无论在境内境外都适用本国法律。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13世纪左右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创立的。

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的国际私法学说。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涉外民事关系:亦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间接调整:亦称冲突法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及何外国法,然后再按照所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直接调整:又称为实体法调整,即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也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研究范围。

运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规定外国人在内国可以享有哪些民事权利,承担何种民事义务以及在涉外民事活动中享有什么样的民事待遇。

国际私法渊源: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具有确定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规范。

国际私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学科,是以国际私法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它的任务在于研究国际私法的理论,以完善国际私法的立法和指导国际私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Savigny:德国的萨维尼,是国际法学派,即世界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际法性质,它是国际法的一部分。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旨在逐步实现国际私法规范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属人法: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外国法错误适用:外国法的错误适用有两种情况,一种内国冲突法的不当适用所导致的外国法错误适用;另一种是适用外国法本身所发生的错误。

区际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Dicey:英国的戴西,国内法学派,即民族主义学派代表人物,他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内法性质,它是国内法中的一个部门。

外国法人的认许:一个国家的法人要在另一国境内参与民事活动,还必须要得到该另一国的承认,并在其承认的范围内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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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是指调整私人之间跨国事务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以下是一些国际私法的常见名词解释:
1. 主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事务的独立行使控制权和管辖权的能力。

2. 土地原则:指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土地上的行为或权益的归属通常受到所在地法律的管辖。

3. 选法原则: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当涉及到跨国事务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4. 重法主义:国际私法的一种方法,根据这种方法,在解决跨国私事案件时,法院应根据受管制行为或权益的法律而不是根据国籍法解决纠纷。

5. 对称原则:指在适用外国法律时,指法院应当遵守外国法的规定。

6. 判定国:在国际私法中,判定国是指被认为对特定诉讼具有管辖权,以及根据其国家法律和国际条约确定适用法律的国家。

7. 判决承认与执行:指国际私法中的一项程序,根据这项程序,一个国家的法院可以承认和执行另一个国家的判决。

8. 国际仲裁:为解决国际私法纠纷而使用的一种替代争议解决
方法,通过任命仲裁员或仲裁庭对纠纷进行裁决。

9.外国法示证:指国际私法中的证明程序,当事人通过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证明外国法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10.国际公序:指国际私法中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法院可能拒绝适用外国法律或外国判决,如果它违背了该国的公共利益。

11.管辖权:指国际私法中法院对特定案件的决定权,以及该法院是否有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解决。

12.国际条约:为协调和调整国际私法关系而签署的国际协定或合同。

国际私法涉及的名词非常多,上述仅是其中的一些常见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是一个复杂的领域,需要专业的学识和实践经验来应用和理解其中的规则和原则。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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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民事关系:在民事关系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3、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4、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5、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6、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7、判例:是指法院先前的某一判决具有法律的效力,从而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

8、国际司法统一化:它既包括对传统国际私法的统一,也包括对实体民商法的国际统一。

9、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10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该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的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11、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12、冲突规范:是指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范。

13、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14、双边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抽象地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接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至于准据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取决于连结点在内国还是某外国。

15、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是指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16、连结点:又称连接根据或连结因素,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种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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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国际公法中的国际:指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指的是不同国家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超载一国法域范围,具有涉外因素。

国际私法的范围:一是指国际私法包括哪些法律规范,一是指哪些涉外民事关系由国际私法规范调整。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民事纷争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不溯及既往规则:是指新法不具有溯及力,不调整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中调整新法颁布后产生的涉外民事关系。

住所的冲突:主要是由于各国立法对住所的概念、住所的分类和住所的取得、变更及放弃等问题的规定不同而产生的。

一般认许制: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只需根据内国法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

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是引起涉外民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置的一种物权。

国有化: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如发明专利、服务标记、电影剧本等。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在一国所取得的某项知识产权如何才能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是指如何确定涉外合同的准据法。

意思自治的范围:是指合同当事人享有选择法律的自治权利的范围。

当事人国籍:是指在双方为同一国籍的情形下,共同的所属国可以作为联系最密切的客观标志而被采用,当事人共同的本国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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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或涉外民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法则区别说:将法则区分为物的法则和人的法则。

物的法则是属地的,其适用只能而且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但应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的领土内时,也应适用。

3、法律关系本座说:其基本观点是,任何法律关系像人有住所一样,都有适合其性质的“本座”,一个人的住所存在于一个特定的空间,一个法律关系的本座也存在于一个特定的空间。

因此,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应先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按其性质分类,再依其本座确定适用的法律关系。

4、最密切联系说:主要观点为,在选择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分析与该民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确定哪一个地方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最有密切的联系,就以该地方的法律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5、外国法人的认许:是指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定和许可,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

6、国家财产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

7、绝对豁免论: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或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民事诉讼中的豁免权,除非该国家自愿放弃这种豁免。

8、限制豁免论:主张把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如果外国国家以政治主体资格行使统治权活动,即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时,就享有豁免权;反之,外国国家从事商业活动,为非主权行为或私法行为时,则不享有豁免权。

9、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出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10、准据法: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

11、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做出“定性”“分类”“法律关系性质的确定”,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条或哪一类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汇总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汇总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汇总
国际私法是涉及跨国法律关系的分支学科,旨在解决私人之间的跨国法律争议。

它既称为国际私法,也被称为私国际法或国际民事法。

该领域主要研究和规范私人间的法律关系,例如财产权利、合同、民事责任等事项,这些事项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国际法律原则。

国际私法的目标是建立规则和原则,以解决跨国法律争议并确保公平、公正的解决方式。

它涉及多个法律体系的比较和协调,旨在解决在跨国环境中发生的法律冲突和争议。

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确认和执行跨国合同的规则;确定国际婚姻和离婚的法律效力;调解跨国财产争议;规定跨国民事责任的依据和程序等。

国际私法的原则和规则来源于国际法和国内法。

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惯例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来源,而国内法则提供了国家在跨国争议中的法律依据。

总之,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国私人法律关系的学科,旨在解决和协调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并为私人提供公平、稳定的法律环境。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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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名词解释:1、法律的域内效力是指一国法律所具有的及于其管辖领土内一切人、物和行为的效力,它主要表现了国家的属地优越权。

2、法律的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在制定者管辖领土以外尚能发生的效力,它常常体现为国家的属人优越权。

3、国际私法的定义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连接点又称为连结根据或连结因素。

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因此,在准据法表述公式中,连结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4、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情况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识别是决定援用冲突规范的前提。

5、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诉问题的解决,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

该争诉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需要先行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最早由德国学者梅希奥和汪格尔在1932年至1934年提出。

6、公共秩序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

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留”。

7、法律规避又称“法律诈欺规避”或“选法诈欺”,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8、许可协议是在国际技术转让中使用得最广泛和最普遍的合同形式。

所谓许可协议,是指拥有专利技术或商标的许可人同意被许可人使用其专利技术或商标,而由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一种合同。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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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国际礼让说:是由17世纪荷兰的法学家们创立的,其代表人物是胡伯。该学说认为,法律原则上只具有域内效力,但根据礼让,一国也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内国的主权权力及其臣民的利益。
16、法律关系本座说:是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于1849年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第八卷中首次提出。该学说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该适用的法律,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这一学说使国际私法完全摆脱了法则区别说的缺陷,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新路子。
17、既得权说:是由19世纪英国法学家戴西创立的。他在18996年出版《法律冲突论》中,从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出发,强调指出,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
18、“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教授库克于1942年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一书中提出的,该学说认为内国法院适用或承认与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而且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权利,亦即一个内国的权利,一个本地区的权利。。
40、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法律作准法,结果甲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判决案件的一种制度。
41、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他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此种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丙国法,最终甲国法院用丙国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判案的一种制度。对此,法国称为“二级反致”。
3、国际私法: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有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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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国际私法:是在国际民商事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体现一国及其与国际协调意志的,用来调整具体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和处理争议的,规定在国内法、一些国家的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关于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总称。

2、冲突规范:指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指明应适用何国法律来解决问题的规范。

3、双边冲突规范:是指系属中含有抽象连接点,并以该连接点为依据,推定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

4、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并且必须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5、连接点:是指冲突规范系属中据以联系和确定应予适用法律的客观标志,是把冲突规范的“范围”与所引援的准据法联系起来的因素。

6、识别:国内法和国际私法都要使用“识别”,国际私法上的识别是指,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根据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人、物、行为构成的事实进行法律上的分类和解释,赋予它以法律上的名称和给予它以法律上的地位、分类、和定性,以便具体确定应予适用的冲突规范及其所援引的某国的实体法,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认识活动过程。

7、反致:是指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没有援引外国的实体法,而接受了外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最终适用本国实体法处理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

8、法律规避:也称法律欺诈,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逃避本来应该适用于他们之间民商事关系的实体法,通过故意制造条件、改变冲突规范的连接点,而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的实体法的行为。

9、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允许在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驻外的使领馆,由其外交代表或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从而缔结婚姻的制度。

10、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最强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国际民事案件时,不能拘泥于某一个或几个客观因素来决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而应从质和量这两个角度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主、客因素进行分析,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重力中心地”所属国的法律即为审理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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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名词解释:1、法律的域内效力是指一国法律所具有的及于其管辖领土内一切人、物和行为的效力,它主要表现了国家的属地优越权。

2、法律的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在制定者管辖领土以外尚能发生的效力,它常常表达为国家的属人优越权。

3、国际私法的定义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标准为最根本标准,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标准、防止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标准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标准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连接点又称为连结根据或连结因素。

是指冲突标准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因此,在准据法表述公式中,连结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4、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情况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标准的法律认识过程。

识别是决定援用冲突标准的前提。

5、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诉问题的解决,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

该争诉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需要先行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最早由德国学者梅希奥和汪格尔在1932年至1934年提出。

6、公共秩序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标准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根本政策、根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根本原那么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存制度。

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存〞。

7、法律躲避又称“法律诈欺躲避〞或“选法诈欺〞,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标准,成心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8、许可协议是在国际技术转让中使用得最广泛和最普遍的合同形式。

所谓许可协议,是指拥有专利技术或商标的许可人同意被许可人使用其专利技术或商标,而由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一种合同。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国际私法:概念、结构组成、作用国际私法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体现一国或国际协调意志的,用来调整具有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的国际民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和处理争议的,规定在国内法、一些国家的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总称;结构组成: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渊源:1国内渊源:国内立法,判例国家的判例;2国外渊源:专门的或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作用:P222.国内判例: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3.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4.统一实体规范: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5.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6.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该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7.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着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他抓住了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这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将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8.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伏特、胡伯于17世纪提出来的,他认为:本国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在本国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该允许其在内国继续适用,只要这样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利和利益;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胡伯提出的三原则中,即: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臣民,但无域外效力;2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长期或临时居住的,都应视为本国臣民;3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的利益;国际礼让说将法律冲突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胡伯的主要贡献在于将属地法的“礼让说”与以权利划分为基础的国家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9.法律关系本座说: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10.既得权说:即得权说是英国法学家戴西于19世纪提出来的;戴西认为: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所取得权利;只有在英国法院看来是按照文明国家法律正当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才予以承认与执行;11.本地法说: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于20世纪提出来的;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把外国法并入本国的法律之中,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法院执行的只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12.结果选择说:结果选择说是20世纪美国法学家卡弗斯提出的;他认为:应将涉外民事关系可能适用的法律及适用的结果加以比较,基于当事人之间公平正义,以及冲突规范适用所引起后果进行考虑,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13.政府利益说:政府利益说是美国法学家柯里提出来的;柯里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如果法律适用只对一个州有利益,对其他州没有利益,这是虚假冲突,法院应适用有利益州的法律;如果法院发现两个州都明显存在利益,则适用法院地法口柯里主张以政府利益来决定法律适用,全面抛弃冲突规则; 14.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说是指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自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优点:摆脱了僵化、刻板和机械地着眼于某一客观标志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传统模式,是一种软化的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方法;适应了合同关系复杂多变的需要,增强了法律适用的针对性、合理性;缺点: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易于导致主观随意性,减损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并影响案件的公正性;如何认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性履行说合同准据法应为负担特征给付性义务的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或者当事人营业所所在地法;15.国际民事关系:概念、特点、与国内民事关系的异同国际民事关系是指跨越或超越一国国界或一国法律界限、涉及一个以上国家法律的民事关系,以及对一国来说具有司法管辖权或仲裁管辖权的外国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特点:1在国际民事交往过程中产生;2是广义的国际民事关系;3跨越一国国界,涉及两个或以上国家的法律;4具有外国因素;国际民事关系与国内民事关系的异同:相同:1都是民事关系,法律性质相同;2一些制度和规则相同;不同:1范围不同;2基本原则不同: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3争议解决机构不同; 16.冲突规范:是指用来解决在发生法律冲突时适用何国法问题的,所以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范围: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连结点:概念,种类,常见的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双边冲突规范: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根据此系属和实际情况去寻找应该适用某一法律的冲突规范;选择性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有条件的,无条件的重叠性冲突规范: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并应同时适用的冲突规范;17.国际私法中的间接调整方法:是指通过冲突规范指引某国实体法,作为处理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准据法,根据该准据法的规定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来确定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调整方法;18.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以法律冲突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人际法律冲突;以法律冲突的发生领域为标准,可以分为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以法律冲突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以法律冲突发生的阶段为标准,可以分为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守法冲突;19.国际民事法律冲突:是指在国际民事交往中,由于各国对同一国际民事关系作了不同的立法规定,而同时又互相承认民事立法具有域外效力,从而在适用不同国家的有关法律时,将导致国际民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矛盾或抵触现象;产生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原因:1经济基础:各国经济发展导致各国经贸关系的发展2法律条件:各国承认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并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各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又互相承认民事法律的域外效力;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1直接调整实体法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解决法律冲突时,在统一实体规范存在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的情况下适用冲突规范;2间接调整冲突法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解决法律冲突时,在统一实体规范存在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的情况下适用冲突规范;20.法律适用:国际私法上的法律适用是广义的,包括国际私法规范本身的适用和被作为准据法的实体民事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程序法的适用,按特定根据直接适用的实体民法以及国际私法条约和惯例、国际民事条约和惯例的适用,等等;21.直接适用的法:指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质,具有优于法院地国家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准据法的效力,而要求将其直接适用于热特定国际私法案件的国内实体法;22. 系属公式:含义和常见的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分、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2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3行为地法;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原则,用来解决行为内容方面的法律冲突;4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5旗国法;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7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在涉外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一些国家也适用这一原则;23. 准据法:概念,特征,确定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特征:1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实体法律2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3必须结合具体的事实才能确定;4是一项项具体的“法”而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确定:根据国际私法规范来确定准据法:识别解决可能出现的几个特殊问题区际、时际、人际法律冲突和先决问题公共秩序保留等基本制度的制约24.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25.识别:概念,原因,依据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识别包含相互制约和影响的两个阶段:1对有关的法律事实和问题进行识别,从而确定应予适用的冲入规范;2对冲突规范本身的识别识别的原因:1同一法律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2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3对同一连结点赋予不同的含义;4有独特的法律概念识别的依据:1依法院地法识别;2依法律关系准据法识别;3依比较法学和分析法学的方法识别;4个案识别;5依法律制度的功能识别;6两级识别说;26.反致:概念,种类,原因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种类:直接反致、间接反致、转致原因:1客观原因: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规定的不一致2主观原因,法院地国家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把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理解为既包括该国的冲突法,又包括该国的实体法;3存在致送关系;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家法律与与案件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条件: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27.转致: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28.间接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29.法律规避:概念,性质,构成要件,效力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性质:法律规避是一个独立的问题,与公共秩序保留有所区别:1发生原因不同;2保护对象不同;3行为性质不同;4后果不同;5地位和立法上的表现不同;构成要件:1当事人规避法律是出于主观故意;2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改变了构成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或者规避了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3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5当事人创造条件完成规避法律的行为后,与被规避法律的国家或地区仍然存在联系;效力:1规避法院地法无效,而规避外国法有效;2仅仅否认当时人规避内国法的效力3所有的法律规避行为均无效30.外国法查明1概念: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2性质三种主张:事实说,法律说,折中说;3方法;当事人举证证明;法院依职权查明;法院依职权查明,当事人协助义务4无法查明的解决办法:适用法院地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一般法律原则5适用外国法错误的补救方法:适用内国冲突规范不当导致外国法适用错误;允许当事人上诉,请求上级法院予以纠正;适用外国法不当引发的错误;一般也允许上诉;31.公共秩序保留概念,特点,作用,立法形式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特点:1符合主权原则;2内涵不具体、不明确、富有弹性,适用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伸缩性;3比其他限制外国法的制度更直接、更彻底地排除外国法的适用;4从法律上把不适用外国法的责任推给了相应外国法;作用: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否定根据外国法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是适用冲突规范的必要补充手段,起“安全阀”的作用;立法形式:间接限制,直接限制,合并限制;32.禁治产宣告无行为能力33.时效:概念,分类时效是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事实,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段时间而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就是法律确认的某种权利得以行使的时间范围;民法上的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34.婚姻实质要件: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积极要件:包括当事人的合意、达到法定婚龄、法定代理人同意、一夫一妻制等;消极要件:包括男女双方为近亲、一方或双方有配偶、有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不能结婚的疾病等;35.领事婚姻: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缔结婚姻;36.扶养含义,跨国扶养的法律适用原则是指根据身份关系,在特定的亲属间,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生活上的扶助;跨国扶养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扶养人的属人法;被抚养人的属人法;扶养人和被抚养人共同的属人法;根据扶养的不同类别,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37.监护含义,跨国监护的法律适用原则监护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跋扈;跨国监护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被监护人的属人法,法院地法;38.收养含义,跨国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跨国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解除的法律适用收养是指收养人和他人子女之间建立起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行为;跨国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1对于实质要件:收养人本国法;收养任何被收养人各自的本国法;当事人住所地法;收养行为地法;2对于形式要件:适用与解决收养实质要件相同的准据法;适用收养行为地发;39.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所进行的继承;跨国法定继承:含义,法律冲突,法律适用是指含有外国因素的放继承,即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等要素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外国因素;跨国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法定继承的单一制: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法定继承的分割制: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40.合同: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际合同是指含有国际因素的合同,表现在:1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具有外国国籍,或者虽然不具有外国国籍,但住所或营业所设在外国;2合同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者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1客观标志原则:1合同缔结地;2合同履行地;3法院地;4当事人国籍;5债务人住所地;6不动产所在地;2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1不违反公共秩序;2不违反强制性规则;3禁止选择不确定的准据法;4实体法;3最密切联系原则4合同自体法41.侵权行为之债: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产生的债;42.国际民事争议:是指国际民事交往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在权利、义务方面所产生的各种纠纷;4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念,特点,基本原则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事案件时,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循的专用的特殊程序;基本原则:1主权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3平等互惠原则4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44.诉讼费用担保:当外国人作为原告在内国法院起诉时,为了防止其滥用诉讼权利,以及在败诉时逃避其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院的决定,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一定的财物作为担保;45.诉讼代理制度: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指定、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46.领事代理制度: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依据国际条约和驻在国法律规定,在其职务管辖范围内代表本国参加民事诉讼,以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利益;47.外交豁免是指按照国际习惯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了使一国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职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48.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法院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绝对豁免: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限制豁免:主张把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两种,国家因其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则不享有豁权;49.国际民事管辖权概念,意义,分类: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对特定的国际民事案件行使审判的权限;国际民事管辖权是一种司法管辖权,具有强制性;意义:1国际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2国际民事管辖权是一国法院审理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的前提;3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确定字节影响到案件的审判结果;。

国际私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的名词解释国际私法的意思是什么呢?怎么用国际私法来造句?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国际私法的意思,欣赏和精选造句,供大家阅览!国际私法的意思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

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因此长期以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国际私法造句欣赏一、尽管历史表明过去的国际私法从理论到实践都是国内法,并且在法律选择上必须保证国内法的优先适用,但由于其局限性与不合理因素的存在,法学界中主张内外国法律平等的仍不乏其人。

二、尽避历史表明过去的国际私法从理论到实践都是国内法,并且在法律选择上必须保证国内法的优先适用,但由于其局限性与不合理因素的存在,法学界中主张内外国法律平等的仍不乏其人。

三、先决问题不仅出现在适用内国国际私法的过程中,在适用国际统一冲突规范时,同样会出现先决问题。

四、注:考的是热点问题.中国国际私法法典总则部分的重要功能和意义.黄进教授的一篇论文专门论述国际私法总则部分.大家可以查阅20xx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论文集.第一篇即是.五、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理论界及各国立法对其持不同态度。

六、先决问题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一般制度问题。

七、国际私法上的不当得利含有涉外因素,在法律适用上会发生冲突。

八、法律规避究竟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独立的制度,还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一部分?九、因此,国家原产地规则目的是,一种'国际私法'后台;'母国'法律的决定性因素。

十、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中,法律规避没有独立存在的空间。

十一、没有建立补充规则对涉及法律冲突或管辖权的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是以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和诉讼程序法规范相结合的方式,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题为己任的一个独立的国际法学部门。

国民待遇的概念:又称平等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基本相同。

最惠国待遇的概念:是指施惠国(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可能给予任何第三国(即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和优惠同样地给予缔约他方(即受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

法律冲突概念:也即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即对于同一涉外民事法律问题,由于不同国家的民事法律的内容千差万别,从而导致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这种情况就是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

冲突规范的概念: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地)法律的规范。

准据法的概念:是国际私法上的一个特有概念。

它是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据以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法。

识别的概念:是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并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该援用哪一个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反致的概念:是指甲国法院在处理某个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内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乙国的冲突规范却规定这个涉外民事案件应适用甲国法,于是甲国法院就按照内国的实体法来处理案件。

这个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反致(狭义的反致)法律规避的概念:又叫“法律欺诈”或“僭窃法律“,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合同准据法的概念:是指一个合同同时与几个国家法律相联系,当需要通过冲突规范指引选择适用的法律时,这个被选择适用的用以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某个国家的法律实体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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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由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所组成,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进行司法保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或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3.国际条约:就国际私法角度,国际条约是指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主权国家之间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国际私法规范所达成的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的、为世人所共知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5.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

它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6.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以英国和美国的判例法为典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7.直接调整:又称实体法调整,即制定统一规范实体来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用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此类规范可以避免法律冲突,可以更迅速、准确、直接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间接调整:也称间接调整,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及何种外国法。

这是国际私法中最主要的调整方法。

9.法则区别说:产生于十四世纪的意大利,其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学者巴托鲁斯。

他的主要理论观点是:(1)主张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把法律分成不同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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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名词解释,冲突规范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决定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连接点:是系属(准据法)的一部分,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法律问题和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根据,或称“连结因素”。

识别(定性,characterization, classification),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先决问题: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另外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

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principle question),首先要解决的另外一个问题称为“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

反致(renvoi),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做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

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

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国家豁免: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示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

域外调查取证,是指一国主管机关对本国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进行境外调查、收集证据的制度。

简答冲突规范特点:1、与实体法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间接规范。

2、与程序法规范不同,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指导法院或仲裁机构在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时应该如何适用法律。

3、独特的结构:(范围+系属),一般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

冲突规范类型:一、单边冲突规范(解决特殊性问题)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或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

二、双边冲突规范(解决普遍性问题)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仅抽象规定一个连结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

准据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取决于连结点在内国还是外国。

三、重叠性冲突规范(法律适用从严掌握)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国家法律。

四、选择性冲突规范(比例升高)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只需选择其中之一。

系属公式一、属人法 (lex personalis)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为连结点。

二、物之所在地法 (lex rei sitae, lex situs)作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物所在地方的法律,经常用于解决物权方面,特别是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三、行为地法 (lex loci actus)法律行为发生地(或行为的损害结果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

四、法院地法 (lex fori)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仲裁地法(lex arbitri)五、旗国法 (the law of the flag)悬挂或涂印在船舶或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六、当事人合意选择法律当事人合意选择的那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或者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1. 允许选择适用的涉外民事关系的范围合同关系、委托代理关系、信托关系、仲裁协议、夫妻财产关系、动产取得与丧失、侵权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2. 选择的方式明示、默认(中国不承认)。

3. 选择的时间纠纷发生前后。

中国: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七、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先决问题构成要件:1. 主要问题应适用外国法。

2. 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有独立性。

3. 对于先决问题,适用主要问题的准据法和法院地法会得出不同结论。

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两者的联系。

第一,从历史上看,国际私法是在区际冲突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第二,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法律冲突为目的,而且,它们解决的法律冲突都是民事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

第三,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均是法律适用法,两者的冲突规范及其有关制度在某些方面是相似的。

第四,两者的调整对象都是民商事法律关系,都是通过间接调整方式。

第五,当一国法院依照本国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某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依有些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定,准据法的确定需借助于该多法域国家的区际冲突法的规定。

两者的区别。

第一,两者调整对象有所不同。

第二,两者的法律渊源有所不同。

第三,两者体现的政策有所不同。

第四,立法时考虑的因素不同。

第五,两者在一些具体规则及制度上有所不同。

我国外国法查明的途径:(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外国法查明的救济:中国对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且无法律审和事实审之分,因此,对外国法的适用无论发生什么错误,应以允许当事人上诉并加以纠正为宜。

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区别:(1)产生原因不同。

前者是当事人故意改变连结点的行为,后者是所适用规范与本国公共秩序相冲突。

(2)行为主体不同。

(3)后果不同(4)法律规避既可以保护内国法也可以保护外国法;公共秩序保留保护的是内国法,而且是内国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5)公共秩序保留在各国均有规定,法律规避各国在立法、理论和实践方面存在分歧。

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或方法:(一)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登记地主义。

《公司法》第192条:“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二)中国内地法人国籍的确定采成立地主义和准据法主义的双重标准,即只有依照中国法律组成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才具有中国内地法人的资格中国是如何解决国籍冲突的?是否承认双重国籍?1. 不承认双重国籍。

2.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3.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出生在外国时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4. 定居国外,自愿取得外国国籍,丧失中国国籍。

5. 无国籍人定居、出生在中国/自愿加入。

确定自然人国籍的方法:“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19条)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外国人依属人法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但依我国民诉法有诉讼行为能力时,在我国所为的诉讼行为视为有能力所为。

目的:稳定民商事关系、保护善意对方当事人,特别是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送达时间,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中央机关,司法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领事取证要点,第十五条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向他所代表的国家的国民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调取证据,以协助在其代表的国家的法院中进行的诉讼。

缔约国可以声明,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只有在自己或其代表向声明国指定的适当机关递交了申请并获得允许后才能调取证据。

1970年海牙《取证公约》取证方式,1、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取证事项。

2、规定了请求书取证方式及请求书的内容。

请求书执行一般适用被请求国法律。

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请求国法律。

3、取证费用互免。

特殊费用可要求偿付。

4、外交、领事人员对本国侨民取证无须所在国同意,对所在国或第三国取证须经批准。

5、允许各国加入时选择采用特派员取证方式。

承认与执行的条件(1)判决已生效,具有执行力;(2)原判决国法院必须有管辖权;(3)审判程序公正;(4)不与我国正在进行或已经终结的诉讼相冲突;(5)不违反中国公共秩序;(6)该国与中国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离婚判决的承认除外,但只承认身份关系的解除)。

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1、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仲裁协议无效;2、被执行人未接到关于指派仲裁员或关于仲裁程序的通知,或由于其他情况未能出庭申辩;3、裁决超出约定仲裁事项的范围;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者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5、裁决尚未生效;6、依执行地国法,有关争议事项不能仲裁解决;7、与执行地公共秩序相抵触。

报告制度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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