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云政办发[2009]222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2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司法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警务督察职责。

(六)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监督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八)加强监督管理律师行业执业情况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监狱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工作。

(三)负责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

(四)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指导、管理司法行政干部培训工作。

(五)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指导和督促各地、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工作。

(六)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研究、起草;负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仲裁机构设立、注册等登记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1•【字号】云政办发[2009]220号•【施行日期】2009.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2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将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三)增加推进创新型云南建设的牵头协调职责。

(四)加强对科技进步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二、主要职责(一)牵头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科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省级科技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创新型云南建设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编制和实施省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拟订省重大科学工程等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规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政策,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负责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云政办发[2009]176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7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三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物价管理有关职责划给云南省物价局,包括价格监管、执法检查、价格监测、成本调查等。

(三)将能源管理有关职责划给云南省能源局。

(四)划入原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承担的经济合作发展规划职责。

(五)划入云南省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云南省战区善后恢复建设工作办公室)、云南省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云南省民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驻京联络处的职责。

(六)州(市)、县(市、区)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照规定需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外,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

(七)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八)增加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和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职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5•【字号】云政办发[2009]233号•【施行日期】2009.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3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正厅级。

中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履行中共云南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三)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按照国家颁布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规范教育督导行为,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和《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人民政府督学(以下简称省政府督学)是由省人民政府聘任的依法执行教育督导评估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省政府督学分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专职督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

兼职督学由行政管理人员和教育教学专业人员组成,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以下简称省教育督导机构)聘任。

第四条省政府督学在省教育督导机构领导下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省政府督学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条件。

第五条省政府督学应接受上岗培训和岗位培训。

第六条省政府督学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较强业务能力,熟悉区域内教育改革发展状况,有丰富实践经验;(三)坚持原则,敢说真话,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五)具有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六)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态度积极,工作踏实;(七)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八)初聘人选年龄不得超过61周岁,续聘人选年龄不得超过63周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云政办发[2012]22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22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政务服务行为,深化政务公开,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以及依法进行政务公开等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政务服务时应当实行政务公开,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提供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规范、便民、高效、廉洁、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政务服务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管理局,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挂靠同级政府办公室的行政机构,负责政府自身建设和政务服务中心的日常工作,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管理。

政务服务中心是提供政务服务、实施政务公开的公共平台,集中受理、办理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公共服务事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云政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省人民政府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以省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24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13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对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委”、“办”、“厅”、“局”等有关表述的,按照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予以规范。

其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应当根据文件施行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施行过程中需要清理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二、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不适应的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部分条款予以统一修改。

三、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的2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予以全面修改。

由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及时进行全面修改,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单独行文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施行。

四、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被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6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26•【字号】云政办函〔2019〕39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39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服务实体大厅(以下简称实体大厅)管理和服务,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切实解决部分地区实体大厅存在的办事“排长队”、收费不合理、便民设施少、流程环节多、服务质量差、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着力打造“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的政务服务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升级实体大厅功能,整合优化窗口布局(一)推动线下“只进一扇门”。

各地要严格对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政府机构窗口服务督查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37号)要求,提升完善实体大厅服务功能,满足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垂直管理部门事项)全部进驻、集中办理需要,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必进的原则,各级实体大厅要做到事项进驻大厅到位、审批授权到位、监督管理到位,公布必须到现场办理事项的“最多跑一次”目录,实现“只进一扇门、能办所有事”。

除进驻后对群众办事方便程度无提升的事项外,其他公共服务事项要纳入各级实体大厅集中办理。

除涉密、安全和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再保留各级政府部门单独设立的服务大厅。

结合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优化窗口设置、咨询导办、自助服务、办事等候、休息区域等实体大厅功能布局和服务设施,合理分流业务办理,减少办事群众排队等候现象。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5•【字号】云政办发[2009]232号•【施行日期】2009.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3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教育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中共云南省委高等院校工作委员会与云南省教育厅合署。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教育部下放的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的职责。

(三)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

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五)深化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和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改进并创新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方式,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深化直属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

(六)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一)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起草或拟订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64号)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和改进我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促进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办公用房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促进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和装修管理的通知》(云厅字[2006]1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是指:省直各委、办、厅、局,省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确认属于省级国家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省政府没收、接收、接管、划拨、政府投资及其他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第三条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均属省政府所有,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代表省政府负责统一管理。

办公用房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权属统一的管理方式。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云政办发[2009]136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3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监测和分析民族关系的职责。

(三)加强调处涉及民族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职责。

(四)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五)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贯彻落实。

(三)起草民族法规草案,拟订相关民族政策,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自治地方,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维护边疆团结安宁,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9]228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10.22【实施日期】2009.10.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2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财政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完善预算管理,全面实行综合预算,完善支出标准体系,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三)健全省和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和规范财政分配关系。

完善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进一步推进地区间财力均衡,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四)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强化国有资本收益监缴,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管理。

(五)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评价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财政收入体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

(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优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

(七)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研究政府债务风险防范措施,强化财政资金的资本化运作,参与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促进投资的良性循环。

(八)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资产和财务监管,完善地方金融企业改革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理顺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规范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管问责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3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管问责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3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管问责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管问责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3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管问责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22日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管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全省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国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应当进行问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管问责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权责统一、惩教结合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管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未将安全生产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的;(二)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责任制体系,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落实不到位的;(三)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制的;(四)未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五)未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的;(六)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七)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八)阻碍、干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职的;(九)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5•【字号】云府办明电〔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7〕36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5日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坚持全面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企业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属地负责与部门督导相结合,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检查内容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省各地、各行业领域,各类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

各地各部门要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强化执法。

(一)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铁路和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强化对运输单位车辆的安全监管和路面交通执法检查。

一是加强暴雨灾害冲击的重点道路路段,特别是山区道路、临水临崖路段以及“两客一危”车辆运营线路的安全检查,及时治理道路两侧出现的滑坡、泥石流等安全隐患。

二是加强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场站、车辆段的安全检查,做好特殊气象条件下交通运营情况的信息沟通和接驳线路协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4•【字号】云政办发[2009]155号•【施行日期】2009.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云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商务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加挂云南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直接办理与企业有关的评比及品牌评定活动、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三)将贸易投资促进、有关会展活动等的具体组织工作交事业单位承办。

(四)划入原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出境就业管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的初审和上报等职责。

(五)划入原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承担的招商引资职责。

(六)增加由商务部下放的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的职责。

(七)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八)加强多双边和区域经济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口岸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对策建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8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8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88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遵循权责一致、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追究举报和控告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二)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审理;(三)拟订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四)监督执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五)拟订应当由监察、人事任免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移送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云政发[2003]3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云政发[2003]3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云政发[2003]3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第十届省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作修改完善,并经2003年2月21日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三月十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使省政府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省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政府组成人员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接受省委的领导,省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省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团结干事;深入实际,贴近群众,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各项决策。

第二章省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第四条省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各厅厅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新通〔2016〕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新通〔2016〕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各相关单位:经省委领导同意,现将《云南省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云南省新闻发布会申报备案表(略)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2016年6月28日云南省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新闻发布工作,提高我省新闻发布工作水平,增强新闻发布工作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发〔2003〕20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4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3〕136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XXX政策解读机制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实施意见>及两项制度规定的通知》(云办发〔2014〕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1.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规划、重大决策、重要活动; 2.省委省政府重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出台及执行情况; 3.省委省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具有全国影响的重大节会活动; 4.全省一个时期内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情况;5.省直部门重要工作事项;6.省直部门、省直部门和各州市联合主办、承办的具有全国影响的重大节会活动;7.对境内外关注我省重大热点问题的态度和处理意见;8.对省内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取得的成效;9.澄清涉及党和政府工作的误解和疑虑,批驳谣言,消除不实或歪曲报道的影响;10.其他需要向公众介绍的信息。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云政办发[2009]217号•【施行日期】200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1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六日云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民政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三)加强救灾职责,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体系。

(四)加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职责,健全民间组织服务社会功能。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州(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省优抚工作,承担云南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政策和计划,指导军供站、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的工作。

(五)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评估并统一发布灾情,申报、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云南省减灾委员会有关具体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
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1995]190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08.09
【实施日期】1995.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5〕190号一九九五年八月九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政令畅通,使督办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起草了《云南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暂行规定》,提交1995年6月全省政府系统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会议进行了讨论,并征求了部分委、办、厅、局的意见。

现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逐步加以修改和完善。

云南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逐步实现督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督办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领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重要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加强督办,对于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政令畅通,促进政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督办工作的主要原则
(一)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的原则。

各级政府部门要围绕中心工作,确定督办重点,对重大决策紧抓不放,务求落实。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决策落实情况,既报喜又报忧。

及时发现和反映决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坚持分级、分工负责的原则。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负责抓好本级政府和部门的督办工作,组织落实并反馈上一级机关交办的督办事项,指导下一级机关开展督办工作。

政府工作部门内部要实行分工负责制,做到督办任务的合理分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发挥整体督办效能。

(四)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督办工作要狠抓落实,讲质量,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防止拖沓延误、敷衍塞责。

第四条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
督办工作主要督促落实:
(一)上级和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

(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