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资源状况及未来供求形势分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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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三办法 ” 之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1)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42条,不分章节,采用条款式结构。
第一部分(1-4条),是总则部分,规定了立法宗旨、立法依据、运用范围、勘查 区块划分及管理机关。
第二部分(5-16条),主要规定了探矿权申请、审批、有偿取得程序及探矿权 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属于探矿权取得。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的逐步建立,政府行政管理和具体的石油天然气 勘探开发活动才逐步分开
二、油气资源基本情况
3.油气公司演变
时间 1982 1988.3 1996.3 1996.12
1998.7
1999.3.24 2000.2.24
成立部门
从事工作
撤销部门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海域油气勘探开发
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2)主要制度
矿业权转让审批制度(4条) 探矿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5条) 采矿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6条)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评估制度(9条)
陆海石油对外合作条例之
1.陆上石油对外合作条例
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 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01年9 月23日,国务院令第31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 条例>的决定》,共4章27条
第一阶段(1988-1989):石油工业部油气办 第二阶段(1989-1993):能源部油气办 第三阶段(1995-1996):国家计委油气办 第四阶段(1997-1998):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油气办 第五阶段(1998-至今):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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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油气资源基本情况
3.油气公司演变
建国初到改革开放以前,石油天然气的勘探 开发主要是一种按照计划经济体制运行的政府行 为。由原地质部(后来的地质矿产部)专门负责 组织勘探,勘探成果无偿提供给石油部进行开发; 原石油部专门负责组织开发,后期石油部形成了 自己的勘探开发一体化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石化总公司
在国家经贸委内设立国家石油和化 学工业局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能源局
二、油气资源基本情况
2.油来自百度文库勘探开发登记管理演变
1986年3月19日《矿产资源法》颁布以来,石油天然气(含 煤层气,以下简称油气)登记管理部门几经变换,先后经历了 五个阶段:
使用费缴 纳标准及价款的减免等 第四部分(14-16条)规定采矿权管理的有关规度 第五部分(17-25条)规定了法律责任 第六部分(25-34条)规定了采矿权登记表,补偿费收取等 第七部分 附录规定了国务院地质矿产资源部门审批发证的矿种目录
“一法三办法 ” 之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主要制度
二、油气资源基本情况
1.石油工业政府管理部门演变
时间 1983.7.12 1988.6.22 1988.9.21 1993 1998.4.8
1998.7.28
1998年底 2000年底 2002.3
成立部门
撤销部门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国家能源部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石油工业部
能源部
国土资源部负责油气的勘探开发管理
石油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和电力工业
1955.7.30
燃料工业部
部(李聚奎任部长)
1970.6.22 燃料化学工业部(余秋里任部长) 合并煤炭部、石油部、化工部
1975.1.17 煤炭工业部和石油化学工业部
燃料化学工业部
1978.3.5 1982.2
石油工业部和化学工业部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石油化学工业部
新星公司整体并入石化集团
二、油气资源基本情况
3.油气公司演变
目前主要的石油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PetroChina)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SinoPec)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CNOOC) 延长油矿管理局
二、油气资源基本情况
3.油气公司演变
三大石油公司上市情况
公司
中国石油 天然气集 团公司
“一法三办法 ” 之
1.矿产资源法
(2)主要制度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是新《矿产资源法》的核心内容。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矿业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是新《矿产资源法》 的重要突破 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是新《矿产资源法》 的重要内容 依法保护矿业权
“一法三办法 ” 之
时间
成立部门
撤销部门
1878-1911 清政府开发石油时期(台湾蝗坑、陕西延长、新疆独山子)
1911-1949 国民党政府开发石油时期(共产党在延安开发12年)
1949.10.1 中央政府设燃料工业部(专管煤炭、石油和电力等工业,部长陈郁)
1950.4
燃料工业部设立全国石油工业管理总局(部长李范-分管石油工业)
“一法三办法 ” 之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1)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34条,不分章节,采取程序性和实体性兼备立法体例。
第一部分(1-2条)规定了方法依据,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3-8条)规定了采矿的审批管辖,采矿权申请,审批的程
序及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等 第三部分(9-13条)规定了采矿权有偿取地的原则 、方式,采矿权
第三部分(17-25条),主要规定了最低勘查投入,探矿权延续和保留、探矿权 的变更及注销、探矿权的监督检查;属探矿权管理。
第四部分(26-34条)为罚则,主要规定了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的处罚。 第五部分(35-42条),为附则,主要规定了许可证的印刷、登记手续费、外商
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法律适用、地质调查工作的管理,本行政法规发 生效力的时间。 第六部分,以附录的形式规定了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种目录。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 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我国矿产资源勘查法律 制度作出了比较全面、完善的规定和补充。同时, 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 理暂行办法》和1987年12月16日国务院批准,石油 工业部发布的《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 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陆域油气资源勘探开发 石油工业部
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 司
中国新星石油有限责任 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 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 公司
煤层气勘探开发和对外 合作
陆域、海域油气勘探与 开发
集油气勘探开发、运输 炼化和国内外销售于一 体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 公司和中国石化总 公司
国务院批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享有陆上 石油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的专营权
《烃类矿物资源 法》
刚果(布)、巴西、玻利维亚、委内瑞拉
《地下资源法》 阿塞拜疆、保加利亚、乌克兰
《矿产资源法》 俄罗斯、越南
其它
不详述
个数
30
4 3 2 39
二、油气资源基本情况
石油工业政府管理部门演变 油气勘探开发登记管理演变 油气公司演变 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现状
二、油气资源基本情况
1.石油工业政府管理部门演变
第一部分(1-4条)总则部分,规定了立法目的,立法依据, 适用范围等
第二部分(5-13条)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条件、程序 、转让评估机构的确定等
第三部分(14-16条)规定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第四部分(17-18条)附则,规定了转让申请书格式的制定
机关及办法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一法三办法 ” 之
>50
矿区使用费率
0%(免征) 1% 2% 3%
国外法律法规概况
世界主要产油国的法律法规
根据对世界上82个主要产油国家(不包括中国)的油气管理体制的研究各 国对石油勘探开发的管理体制不同,制定的石油法律法规也有所差异
石油法律


《石油法》
阿尔及利亚、贝宁、赤道几内亚、加纳、科特迪瓦、 利比亚、马里、摩洛哥、纳米比亚、尼日尔、苏丹、 突尼斯、乍得、也门、伊朗、以色列、土耳其、哈萨 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秘鲁、厄瓜多 尔、哥伦比亚、罗马尼亚、挪威、巴布亚新几内亚、 巴基斯坦、蒙古、泰国、印度
“一法三办法 ” 之
1.矿产资源法
(1)主要内容
矿产资源法共七章五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11条)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11条)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6条)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6条)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4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11条) 第七章 附则(4条) 1996年通过的《矿产资源法》修正案共修改18条
“一法三办法 ” 之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开采 登记管理办法》共34条,办法对我国矿产资源开 采法律制度作出了比较全面、完善的规定和补充 ,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 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1990年11月2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 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陆海石油对外合作条例
陆上石油对外合作条例 海上石油对外合作条例
国外法律法规概况
“一法三办法 ” 之
1.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 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 源法>的决议》修改
“一法三办法 ” 之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2)主要制度
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探矿权区块审批登记制度; 勘查作业区范围最大面积限制制度; 探矿权使用费制度; 勘查出资人制度; 探矿权排他制度; 最低勘查投入制度; 探矿权价款制度; 探矿权保留制度; 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管理特别制度。
1.陆上石油对外合作条例
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 暂行规定(天然气)
年度石油总产量 (万吨)
<5 5-10 10-15 15-20 20-30 30-50 50-75 75-100 >100
矿区使用费率
0%(免征) 1% 2% 3% 4% 6% 8% 10%
12.5%
陆海石油对外合作条例之
中国石油 化工集团 公司
中国海洋 石油总公 司
时间 1999.11.5 2000.3 2000.2.28 2000.10 2001.8
1999.8.20
1999.9.15 2001.2.28
批准部门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
成立公司
中国石油 天然气股 份有限公 司
采矿权审批登记制度(3条) 采矿区范围预申请划定制度(4条、32条) 采矿许可证期限制度(7条) 采矿权有偿取得制(9条) 采矿权价款制度(10条) 石油天然气开采的特别制度(3条、5条、23条)
“一法三办法 ” 之
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1)主要内容
办法共18条,不分章节,采用条款式结构。
年度原油总产量 (万吨) <100
100-150
150-200
200-300 300-400
>400
矿区使用费率
0%(免征) 4% 6% 8% 10%
12.5%
陆海石油对外合作条例之
2.海上石油对外合作条例
开采海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 暂行规定(天然气)
年度天然气总产量 (亿立方米)
<20 20-35 35-50
2.海上石油对外合作条例
1993年10月7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01年 9月23日,国务院令第317号公布《国务院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 资源条例>的决定》,共4章32条
陆海石油对外合作条例之
2.海上石油对外合作条例
开采海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 暂行规定(石油)
陆海石油对外合作条例之
1.陆上石油对外合作条例
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 暂行规定(石油)
年度天然气总产量 (亿立方米) 1
1-2
2-3
3-4 4-6 6-10 10-15 15-20 >20
矿区使用费率
0%(免征) 1% 2%
3% 4% 6% 8% 10% 12.5%
陆海石油对外合作条例之
我国油气资源战略
车长波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
讲座提纲
一、油气法律法规 二、油气资源基本情况 三、油气资源潜力 四、油气资源发展趋势 五、面临的主要困难 六、油气资源战略 七、对策和措施
一、油气法律法规
“一法三办法 ”
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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