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规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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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04届协调会决议

04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04届协调会决议

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关于印发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四届协调会决议的通知豫产自通[2009]10号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各成员单位:2009年4月7日,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召开了第三届协调会议,会议重点讨论并表决了七项议案。

现将会议决议转发给你们,决议内容自文件下发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轮值公司:阳光财险河南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主题词:自律协调通知发各成员单位、抄报河南省保监局、抄送保险行业协会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四届协调会会议决议2009年4月7日,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在轮值公司阳光财险河南分公司召开了第四届协商会会议,自律共同体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经讨论和表决,通过了以下九项决议:一、异地车、新车是否征收车船税的问题为了更好的规范市场,避免引起对车船税代征的争议,应严格执行车船税代征管理办法,所有车辆投保交强险时,必须缴纳车船税或提供已缴纳车船税证明。

二、地市各机构不按会议要求参加会议,如何进行处罚的问题。

参照豫产自通[2009]7号文通过的《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会议请假制度》执行。

三、承保异地车辆,费率折扣是否要执行当地自律共同体所达成的共识问题。

承保异地车辆,要遵守车辆车牌号码归属地自律共同体所达成的共识。

四、2吨以下货车,行驶证车主为“个人”,使用性质明确的问题。

2吨以下货车,行驶证使用性质明确为“非营业个人”或“营业”的,严格执照行车证使用性质承保。

行车证使用性质为“货运”的,按营业性质承保。

五、关于财务支付保费减少、赔款方式的问题。

1、批单涉及保费减少的,投保人为单位,不管投保人是否出具委托书,须将减少的保费以转帐形式转入单位帐户;投保人为个人,减少的保费不得支付给投保人以外人员。

2、支付赔款的被保险人为单位时,不管被保险人是否出具委托书,须将赔款以转帐形式转入单位帐户。

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规则试行

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规则试行

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规则试行保险行业在为机动车车主提供保险服务时,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车主权益,需要建立一套自律规则,以规范保险经营行为。

为此,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规则试行于近日发布,旨在加强保险公司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保险行业的整体水平和服务质量。

一、背景介绍机动车辆保险是指车主购买的针对机动车辆的保险产品。

车辆投保保险可以在发生事故或损失时获得经济赔偿,减轻车主的经济负担。

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服务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以确保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二、规则内容1. 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应当明确规定保险责任范围,并将其以书面形式告知车主。

车主在购买保险时应详细了解保险责任范围,以免发生纠纷。

2. 保险费率公正合理: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和风险程度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并将其公示。

保险费率的确定应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和市场竞争原则,确保保险费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 理赔服务高效便捷: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理赔服务体系,提供便捷的理赔服务。

车主在事故发生后,应能够及时申请理赔并获得合理赔偿。

4.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响应车主的报案和理赔请求。

在突发事件中,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救援和赔偿工作,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

5. 保险产品信息透明:保险公司应当向车主提供明确的保险产品信息,包括保险责任、保险费率、免除责任和赔偿额度等。

车主在购买保险时应当全面了解产品信息,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6. 保险公司合规运营: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保险法律法规,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

三、规则的实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规则试行将于XX年XX月XX日起正式实施。

保险公司在试行期间需认真遵守规则内容,确保规则的有效实施。

同时,在试行期间,保险公司及车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建议,以不断完善规则内容。

四、规则的意义和影响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规则试行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和效率。

03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03届协调会决议

03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03届协调会决议

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关于印发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三次协调会会议决议的通知豫产自通[2009]7号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各成员单位:2009年3月10日,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召开了第三次协调会议,会议重点讨论并表决了七项议案,现将会议决议转发给你们,决议内容自文件下发之日起生效,特此通知。

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轮值主席:(签章)[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主题词:决议自律通知发各成员单位、抄报河南省保监局、抄送保险行业协会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三次协调会会议决议2009年3月10日,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在轮值公司永安保险河南分公司召开了第三次协调会议,自律共同体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经讨论和表决,通过了以下7项议案:一、关于新车业务新车购置价的确定问题。

新车业务承保时,保单新车购置价不得低于购置发票金额。

违规每单处罚5000元。

二、关于未上牌新车承保时必须同时提供合格证及购车发票问题。

未上牌新车投保商业险和交强险时必须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复印件。

违规每单处罚2000元。

三、关于行驶证车主名称为货运公司或物流公司的货运车辆,费率界定问题。

行驶证车主名称为货运公司或物流公司的货车,统一按营运货车承保。

违规每单处罚5000元。

四、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反馈”原则在自律检查工作中遵循“统一反馈”工作原则。

各成员单位对于现场检查结果的的反馈意见,应由各成员单位省公司统一向轮值公司省公司反馈,成员单位地市公司不得直接向轮值公司反馈意见。

五、《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会议请假制度》(附件一)六、《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委托检查办法》(附件二)七、《自律检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附件三)附件一: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会议请假制度第一条为了提高自律共同体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履职意识和参会率,推进自律共同体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河南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险业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办法》的通知

河南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险业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办法》的通知

河南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险业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5.06.05•【字号】豫保监发〔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河南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险业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办法》的通知豫保监发〔2015〕20号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河南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防范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我局制定了《河南省保险业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保监局2015年6月5日河南省保险业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河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有关政策,切实做好河南省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防范打击工作,建立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是指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其他单位、个人涉嫌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保监局”)指导辖区内保险总公司、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和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结合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防范和打击工作机制。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河南保监局负责指导辖区内保险公司和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建立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保险公司和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

第五条河南保监局应当与省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协助、配合省政府相关部门做好预防和打击保险业内非法集资工作。

河南省保险行业财产保险自律规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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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保险行业财产保险自律规则(试行)发文单位: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日期:2001-9-13执行日期:2001-10-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总则为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财产保险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保险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经会员公司共同协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律自律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重合同,守信誉,认真履行保险责任,自觉规范保险行为。

第三条条款自律严格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印发的财产保险基本保险条款、附加条款和保险费率,在执行中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保险责任,也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对规定可以执行浮动费率的条款,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

第四条展业自律1、严格执行同一地区经营同一险种必须执行同一保险费率的原则。

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手续费或向被保险人支付回扣、退费、定额赔付等。

2、各公司开发的新险种,须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对新开发的险种实行保护期,期限为六个月。

在保护期内,其他公司不得经营该险种。

3、遵守“投保自愿,退保自由”的原则,不得凭借行政手段强制被保险人到指定保险公司投保,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4、不得采取扩大保险责任、降低费率、支付高额返还及变相退费等违规手段,参与政府采购保险竞标等活动。

5、在经营活动中,要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在保户中贬低、诋毁、损害其他保险公司,共同维护保险业的社会信誉。

第五条保险代理自律1、未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郑州特派员办事处批准,不得擅自设立保险代理机构。

拟招聘的保险代理人,必须获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不得委托无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代理保险业务。

车险自律实施方案

车险自律实施方案

车险自律实施方案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规范车险市场秩序,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我国车险市场将实施自律管理,旨在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推动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车险公司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服务体系。

要求车险公司建立
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车险产品设计、销售、理赔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车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车险公司还应该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服务。

其次,车险公司要积极应对市场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车险公司应该根据市场
需求,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提高保险产品的性价比,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理赔效率,简化理赔流程,为车主提供更加便捷的理赔服务。

此外,车险公司还应该加强风险管理,提高赔付能力,确保车主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及时得到赔偿。

最后,车险公司要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车险公司应该遵守法
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擅自提高保险费率,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拒赔或者延迟赔付。

同时,车险公司还应该加强行业协会的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共同维护车险市场的良好秩序。

总之,车险自律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将推动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车险公司能够切实履行自律管理的责任,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车险产品和服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加强河南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加强河南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加强河南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3.08•【字号】豫保监发[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加强河南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保监发〔2012〕20号)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各保险社团、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9号)要求,结合河南保险业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宗旨,认真贯彻落实保监会的各项决策部署,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题,以改进保险服务为主线,以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为目的,采取政策引导、宣传教育、严查重处、社会监督等措施,着力完善体制机制,着力深化诚信建设,着力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确保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二、总体目标切实把握“稳中求进、进中求好”的工作基调,构建一个由监管部门主导实施、行业组织督促协调、保险公司严格落实、社会力量监督参与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大力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通过加强监管和综合治理,完善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理赔服务监督机制、信访投诉处理机制,着力解决理赔难和销售误导等突出问题,实现车险理赔服务质量显著改善和销售误导明显减少,社会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通过加强监管、注重协作、夯实基础、抓好服务等措施,在2-3年内,逐步实现河南保险业服务规范、保障充分、社会认可、消费者满意的目标。

三、工作任务(一)建立健全机制制度将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放在制度建设的突出位置,及时完善管用见效的制度,切实加强制度保障。

监管部门应全面梳理已有制度,在保险业信息披露、行业对外宣传、保险消费者教育、保险诚信考评、加强信访投诉工作等方面建立健全制度,引入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切实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公约[试行]

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公约[试行]

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公约[试行]为了更好地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经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公司共同协商,制定本行业公约。

第一条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郑州特派员办事处的监督管理。

其次条各会员公司应严格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核准的条款及浮动费率的范围经营保险业务,并遵循各会员公司间共同达成的业务协议、商定。

第三条各会员公司应重合同、守信用,共同维护保险业的社会信誉。

第四条各会员公司应遵守公正竞争的原则,仔细执行《反不正值竞争法》,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在业务经营中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保证各公司业务的健康进展。

不得以不正值手段争夺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公司。

第五条各会员公司只能与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严格执行有关代理人手续费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代理手续费。

第六条各会员公司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及《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学问培训。

不得录用尚未与其他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代理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关于“优先在中国境内办理再保险”的规定。

第八条各会员公司应仔细遵守本公约所述及的各项商定,凡发觉有违反本公约上述行为的,无论违反者是否是会员,各会员公司均有权向保险行业协会反映。

若违规者为协会会员,由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郑州特派员办事处批准后执行。

若违规者为非协会会员,则由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直接报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郑州特派员办事到处理。

10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10届协调会决议

10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10届协调会决议

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关于印发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十届协调会会议决议的通知豫产自通[2009]24号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成员单位: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召开了第十届协调会议,会议重点讨论并表决十一项议案,现将会议决议转发给你们,决议内容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十届协调会决议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轮值主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主题词:决议自律通知发各成员单位、抄报河南省保监局、抄送保险行业协会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附件: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十届协调会决议2009年10月13日,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在轮值公司中华财险河南分公司召开了第十届协调会,自律共同体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经讨论和表决,通过了以下十一项决议:一、关于手续费“四跟”工作落实情况检查的决议对代理业务“跟单、跟渠道”的代理渠道的资质进行检查。

个人代理渠道必须与所属公司签订《个人代理合同》,代理人信息完整准确(必须注明其手续费收入帐号或卡号),且持有资格证、展业证;专兼业代理渠道,必须具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且具备完善的工商营业手续,必须与被代理公司签订专兼业代理合同(必须注明其手续费收入帐号)对代理手续费的“跟卡、跟帐”情况进行检查。

针对以财务为支付口径发生的手续费支付事项,检查手续费支付对象及金额是否与业务系统一致。

违反上述规定的,每笔罚款5000元。

二、关于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的决议根据河南财产险市场各公司年保费规模的不同,将公司划分为两个不同的层阶,根据层阶的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

要求:(一)各公司统一在系统中将代理手续费上限调整为对应层阶的手续费标准上限。

(二)财险公司年度整体保费收入低于5亿元的,手续费标准采用与车险(含交强险)保费收入增速挂钩的浮动比例:若本公司车险(含交强险)保费收入月度环比增速超过同一层阶公司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的,其商业车险业务代理手续费应下调1个百分点;若本公司车险(含交强险)保费收入月度环比增速超过同一层阶公司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的,其商业车险业务代理手续费应下调2个百分点至8%。

21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21届协调会决议(太保财)

21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21届协调会决议(太保财)

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
关于印发《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
第二十一届协调会决议》的通知
豫产自通[2010]12号
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各成员单位:
2010年11月11日,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召开了第二十一届协调会议,现将形成的决议内容印发各成员单位,并自2010年11月22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
轮值主席(签章):太保产险河南分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主题词:财险行业自律决议通知
发各成员单位、抄报河南省保监局、抄送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二十一届自律共同体协调会通过议题
议题一:对于保险公司财务省级集中的检查要求
对于在检查中因检查所需要资料在省分公司保管,未能提供检查资料的分支公司,需要由其省分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并在本检查结束后由自律共同体组织对该分支机构存放于省分公司的资料进行检查。

对被检查机构不予提供证明的,作为不配合检查处罚10000元。

议题二:规范中介代理业务范围规定。

1、对于车险业务,除统保和共保业务外,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成员单位及分支机构不得与在当地无机构的中介代理公司签订协议,开展业务合作。

2、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成员单位及分支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代理保险业务或代理查勘业务,不得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除手续费和代理查勘费之外的任何费用,包括咨询费、培训费、劳务费等费用。

违反以上规定的,每单处罚5000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保险行业协会工作绩效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保险行业协会工作绩效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保险行业协会工作绩效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11.08•【字号】豫保监发[2010]108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保险行业协会工作绩效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豫保监发〔2010〕108号)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险行业协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我局研究制定了《河南保险行业协会工作绩效量化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河南保险行业协会工作绩效量化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协会尽职履责,逐步建立适应河南保险业发展要求的协会工作机制,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

第三条河南保监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协会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考核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一)公开、公正、透明;(二)注重工作实绩;(三)体现会员满意度。

第五条协会工作考核采取定性和定量方法。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六条目标考核(满分80分,根据分值基数和加权系数计算得分):(一)组织建设(18分)1、协会会员管理情况(2分):所在地保险机构入会率(1分);会员档案真实完整、变更手续完备(1分)。

2、协会总体运行情况(7分):协会组织体系健全,职责划分明确(1分);协会章程、议事规则得到认真遵守(1分);按照章程规定及时召开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并能研究解决问题(1分);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决议得到切实执行(1分);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并向主管部门报告(1分);及时传达贯彻中国保监会、河南保监局及相关部门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督促会员落实(1分);政策法规、监管规章执行效果跟踪反馈(1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规范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保监发[2008]2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规范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保监发[2008]2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规范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规范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保监发〔2008〕22号)各省级产险分公司:近期,我们在调研和检查中发现,一些公司在半挂牵引车和拖拉机业务方面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车险业务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半挂牵引车的承保管理各公司要严格执行监管政策,切实加强业务管理,认真做到两个“一致”,严禁以变相改变费率的方式降低保费。

(一)交强险与商业险的承保车型相一致。

商业车险所使用的A、B、C三个条款是与交强险相衔接的产品体系,其车辆种类的定义与《交强险费率方案》相同。

2008版《交强险费率方案》将半挂牵引车归类于货车,商业险要同样按照货车的费率标准承保。

同时,对半挂牵引车及其挂车,交强险分体承保的,商业险也应当分体承保。

(二)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承保车型与机动车行驶证相一致。

在界定半挂牵引车和集装箱拖头时,机动车行驶证对车型描述含有“集装箱”的,可以按照“特种车四”的费率承保。

否则,均视为半挂牵引车,按照货车承保。

二、加强拖拉机交强险的承保管理各公司要站在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强化管理,健全网络,整合资源,充实力量,认真落实拖拉机交强险制度。

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农机监理等部门的合作,扎实推进拖拉机交强险业务,为农民群众投保提供周到的服务。

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各公司要把维护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秩序作为全行业的共同责任,切实加强内控建设,严格依法合规经营,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保险业社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保险业社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保险业社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11.08•【字号】豫保监发[2010]109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保险业社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保监发〔2010〕109号)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河南省保险学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为加强保险社团管理建设,切实发挥保险业社团组织职能,我局研究制定了《河南保险业社团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河南保险业社团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保险行业社团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促进保险社团尽职履责,发挥职能,根据《保险法》、《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办发〔2007〕3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7〕118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保险行业社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是指经河南保监局批准成立,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

包括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河南省保险学会和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

第三条河南保监局对保险社团的管理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支持保险社团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第四条河南保监局根据授权,对保险社团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保监会加强行业社团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拟订社团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对保险业社团组织的登记、注册、年审、换届、改选、章程修改等进行初审;(三)对按章程选举出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进行审查同意;(四)对组团出国访问事项进行审批;(五)监督指导保险社团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六)推进保险社团秘书处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年轻化建设,促进社团建设的高起点、规范化和长期化;(七)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省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2010版

省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2010版

省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2010(02)版〉为进一步维护和规全省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经营秩序,创建健康、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完善行业成员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切实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以及保监局的相关规定,在遵守《关于印发〈省财产保险自律公约〉等七个自律文件的通知》的基础上,经各财产险公司协商一致后,制定《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2010版)》(以下简称“公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公司开展车辆保险业务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机关的各项规定,自觉遵守公平竞争与诚信合作的原则,不损害行业利益。

第二条本《公约》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公约文件,对境所有经营车辆保险的财产险公司均有约束力,各签约公司必须遵守本《公约》相关规定。

第二章自律规章第一部分商业车险费率浮动、承保险种自律规则第三条全省境所有新车和新保车辆(包括跨省异地车)投保商业险(包括招投标业务、车队业务、电销业务等各种渠道业务)一律按标准保费承保,凡是给予任何优惠下浮的一律视为违约。

电销业务广告在发布前3个工作日报省保险行业协会审定。

新车定义: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距离签单日期不足10个月、且无法提供上年整年度保单的机动车、低速载货车及三轮汽车或者使用临时移动证、临时牌照未办理正式牌照的机动车、低速载货车及三轮汽车均界定为新车。

新保车辆定义:无法提供上年省整年度商业险保单、且在商业险平台查不到出险记录的机动车、低速载货车及三轮汽车界定为新保车辆。

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续保时按照新保对待。

新保跨省异地车定义:是指首次在我省保险公司投保、且在商业险平台上查不到出险记录的挂外省牌照的车辆。

第四条通过查询“商业车险信息简易共享查询系统”,对商业险出险次数、累计赔付金额与被保险人的续保、省转保业务的商业险保费浮动比例实现直接挂钩。

如该折扣率限制与费率浮动因子使用自律规则冲突,依照第四条来认定是否违约。

河南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规则(试行)

河南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规则(试行)

河南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规则(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9.13•【字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河南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规则(试行)(2001年9月13日)第一条总则为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机动车辆保险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保险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经会员公司共同协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律自律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重合同,守信誉,认真履行保险责任,自觉规范保险行为。

第三条条款自律严格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印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在执行中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保险责任,也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对规定可以执行浮动费率的地区,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浮动。

不得以任何形式做出违反相关法律和保险监管法规的欺骗性虚假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做出不实说明或误导性的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投保人自愿参加保险和自主选择保险经营单位。

第四条展业理赔自律1、保险经营单位及其员工(以下简称保险人)在展业时必须向投保人介绍《条款》,明确告知保险责任,特别是责任免除部分的有关内容。

2、保险人必须主动提示投保人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及需要告知的具体内容。

3、保险人应指导投保人逐车填写《机动车辆投保单》,投保人对各项内容核对无误,并对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明示理解后,应在“投保人签章”处亲笔签名或签章,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保险人一律不得代行签名。

4、保险人经核保要将确定的费率和核保意见,特别是需要限制承保或拒绝承保的意见向投保人做出说明。

01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01届协调会决议新车

01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01届协调会决议新车

关于明确家庭用车新车业务范围的通知(第 1 页共1 页)
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
关于明确家庭自用车新车业务范围的通知
豫产自通[2009]2号
各成员单位:
前期印发了《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一次协调会决议的通知》(豫产自通 [2009] 1 号),其中对家庭用车新车规定最低折扣比例不得低于8.55折,并把8.55折做为检查新车费率是否违规的标准。

为避免因标准不一致,出现不利用自律检查和业务规范的情况,现就家庭用车新车业务范围做如下界定:
1、家庭用车:指行驶证车主为个人或购车发票出具给个人的车辆。

2、新车:
(1)无行驶证车辆一律按新车对待,承保时必须提供购车发票。

出具日期与出单日期间隔12个月以内的。

(2)行驶证所载初次登记年月或车辆购置发票出具日期与出单日期间隔12个月以内的。

以上规定从2009年1月10日起执行,并纳入自律检查的内容。

特此通知
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
轮值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主题词:用车范围通知
发各成员单位、抄报河南省保监局、抄送保险行业协会
〇〇九年一月九日1二。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的通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的通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2014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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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省(市)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
为适应社会文明进步的时代要求,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在财产险监管部的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组织力量对2012年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进行修订完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多方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中保协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现予印发,供各公司参考使用。

中保协联系人:陈古铭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附件:
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15年3月20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6.18•【字号】豫保监发[2008]59号•【施行日期】2008.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豫保监发〔2008〕59号)各省级产险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应收保费管理,促进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我局决定在全省推行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见费出单”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推进车险业务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

有助于促进保险公司完善内控建设,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有助于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提高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有助于促进保险公司提升服务水平,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为确保“见费出单”工作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定了《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见附件1)。

各公司要充分认识“见费出单”的重要意义,把实施“见费出单”作为推进品牌建设、加强内控管理、提升服务能力的重要契机,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落实好、执行好“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二、同时切换,分步实施(一)系统改造。

各公司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大与总公司的沟通力度,尽快开展“见费出单”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于2008年7月31日前完成系统改造。

(二)验收程序。

2008年7月1日起,我局将根据各公司的验收申请,对系统改造、人员培训、代理协议等“见费出单”工作的准备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标准见附件2)。

验收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是验收申请报告,二是“见费出单”系统改造说明(含流程图),三是与银联公司或银行合作协议复印件,四是合作代理机构清单与合作协议(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五是人工确认收费责任人名单(姓名、部门、职务、联系电话)。

河南省保险行业财产保险自律规则(试行)

河南省保险行业财产保险自律规则(试行)

1 / 1 河南省保险行业财产保险自律规则(试行)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
【发布部门】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发布日期】2001.09.13
【实施日期】2001.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保险行业财产保险自律规则(试行)
(2001年9月13日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第一条总则
为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财产保险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保险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

车辆理赔服务基本规范及自律承诺

车辆理赔服务基本规范及自律承诺

服务时效。
车辆理赔服务基本规范及自律承诺
河南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理赔服务 基本规范
第十五条 在豫各财产保险分公司理赔服务专线电话应该在1 分钟内接通,接报案工作人员应使用规范服务用语,仔细 询问并记录报案信息,并主动告知报案人具体的赔偿程序 和索赔要领等相关事项,做到提示周全,有问必答。 报案记录应尽可能详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保单信息 、出险车辆信息、被保险人信息、报案人信息、驾驶员信 息、出险情况、损失情况、事故处理及施救等情况。
河南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理赔服务 基本规范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河南省财产保险公
司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经营行为,提升车险理赔服务质量, 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特制定《河南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理 赔服务基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豫各财产保险分公司。 第三条 本规范是各在豫各财产保险分公司车险理赔服务过程 中应达到的基本服务标准,各公司可制定高于本规范的服 务标准和要求。
(一)营销服务部以上经营机构应设立固定理赔服务场所或 在营业场所内设立相对独立理赔服务区域,对外公布理赔 服务场所地址和电话。理赔服务场所应保证交通便利、标 识醒目。
(二)在未设分支机构的地区,保险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 理赔服务方案,保证报案电话畅通,采取委托第三方等便 捷方式为客户提供及时查勘、定损和救援等服务。在承保 时,应向客户明确说明上述情况,并告知理赔服务流程。
车辆理赔服务基本规范及自律承诺
河南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理赔服务 基本规范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 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已有证明 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 支付相应差额。
第二十四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客户索赔申请,保险公司 应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 形式告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列明具体时间及不予 受理所依据的条款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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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规则(试
行)
发文单位: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发布日期:2001-9-13
执行日期:2001-10-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总则为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机动车辆保险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保险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经会员公司共同协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律自律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重合同,守信誉,认真履行保险责任,自觉规范保险行为。

第三条条款自律严格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印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在执行中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保险责任,也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对规定可以执行浮动费率的地区,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浮动。

不得以任何形式做出违反相关法律和保险监管法规的
欺骗性虚假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做出不实说明或误导性的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投保人自愿参加保险和自主选择保险经营单位。

第四条展业理赔自律
1、保险经营单位及其员工(以下简称保险人)在展业时必须向投保人介绍《条款》,明确告知保险责任,特别是责任免除部分的有关内容。

2、保险人必须主动提示投保人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及需要告知的具体内容。

3、保险人应指导投保人逐车填写《机动车辆投保单》,投保人对各项内容核对无误,并对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明示理解后,应在“投保人签章”处亲笔签名或签章,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保险人一律不得代行签名。

4、保险人经核保要将确定的费率和核保意见,特别是需要限制承保或拒绝承保的意见向投保人做出说明。

5、保险人必须使用电脑制单,为承保车辆出具保险监管部门监制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和《保险批单》。

6、保险人必须在《机动车辆保险单》上和《机动车辆保险证》上明示保险人的联系电话和受理保险事故的报案电话。

7、保险人要提醒被保险人:兼业保险代理人对其经办的车险业务,不具有受理事故报案和理赔的职责;被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要直接拨打保险人明示的报案电话。

8、保险人应遵守“投保自愿,退保自由”的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或凭借行政手段强制被保险人到指定保险公司投保;由某家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业务,在保险有效期内,其他保险公司不得以提前签单、倒签单的形式争揽业务。

9、在经营活动中,要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在保户中贬低、诋毁、损害其他保险公司,共同维护保险业的社会信誉。

10、加强车险监制单证管理。

严格执行保监会《机动车辆
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做到手续完备,填写完整,按规定装订和管理保单副本,严禁代理人出单。

11、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手续费或向被保险人支付回扣。

合理的无赔款退费,必须按保监会的要求,在续保时按冲减当年保费处理。

12、在确定车辆保险价值时,必须执行同一车型实行统一的价格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严禁营业车按非营业车费率收费。

13、不得采取扩大保险责任、降低费率、支付高额返还及变相退费等违规手段,参与各种保险竞标等活动。

14、保险人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为被保人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要针对不同事故告知被保险人应采取的保护、施救措施和应注意的事项;要向被保险人及时提供《机动车辆保险索赔须知》;对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特别是涉及人身伤亡和第三者财产损失的事故,要向被保险人介绍有关规定和应注意的问题;要为被保险人安排好对事故车辆的救援或指导被保险人做好相应的工作;对在外地出险的车辆,要向被保险人告知应采取的措施和要注意的问题,如需委托当地保险
公司代查勘的,要向被保险人交待清楚相关事宜。

15、保险人要向被保险人说明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对保险事故车辆保险责任的定损原则和工作程序;保险事故车辆修理前要会同被保险人,根据事故车辆损坏情况和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确定修理项目和修理费赔偿金额;对造成人身伤亡和第三者财产损失的赔案,要向被保险人介绍有关规定和在事故处理中要掌握的尺度,以避免结案时加大被保险人自己的经济负担;对保险车辆被盗抢或推定全损的赔案,要向被保险人说明理赔的依据和计算赔款金额的原则。

16、被保险人可以自己选择修理厂,对事故车辆进行修理。

保险人不应强行指定修理厂。

17、保险人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事故损失的确定及赔偿金额,做出准确、合理的赔偿。

不得随意增加或降低赔偿金额,或以提高赔偿金额的形式争揽业务。

18、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材料齐全后,应当及时履行审核手续;赔款金额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必须在十日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五条保险代理自律1、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设立保险代理机构。

拟招聘的保险代理人,必须获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不得委托无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代理代办保险业务。

2、保险兼业代理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代理区域、代理险种等项内容开展业务。

各公司不得将保单和保费收据交代理人使用。

第六条附则1、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由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调查核实,经讨论研究、协调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郑州特派员办事处处理。

2、本规则经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讨论通过,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郑州特派员办事处批准备案后方可施行。

3、本规则由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4、本规则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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