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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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青少年犯罪状况

青少年犯罪时当今国际上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国际上有社会学者将它列为继“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之后的第三大公害。

美国联邦调查局《罪案统计报告》:1992年,每10万名18岁以下的美国少年儿童之中,就有197.6人因涉嫌杀人、抢劫、重伤他人或以暴力强奸妇女而被捕。1989年到1994年期间,青少年犯罪的占犯罪案件的20%。暴力犯罪的增长尤为显著。1980年,所有杀人案件中青少年占8%,1994年,上升为16%。暴力犯罪增长率显著增加。

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长,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康树华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1965年,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约占33%,是世界上青少年犯罪率最低的。文革期间,青少年犯罪开始增多,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约占60%,而近几年.青少年犯罪占了社会刑事犯罪的70%~80%。文化大革命前,全国青少年犯罪人数在青少年总人数中为0·3‰,而90年代以来,己上升至3‰,整整提高了10倍,而且犯罪性质也日益严重,许多大案、要案多系青少年所为。

2、青少年犯罪高峰现象

国外的犯罪统计都发现,一旦迈入青少年时期,犯罪率就开始急剧攀升,随后降低。Gottfredson与hirishi收集了不同国家,不同时代,不同种族的犯罪年龄分布,绘制成曲线图后发现10到20岁犯罪率剧攀爬至高峰,20-30岁开始下降,但是下降的幅度比上升的幅度小,到30后后趋向平缓,50岁后几乎消失。

Moffit检视了第一次犯罪年龄分布的官方统计数据。肯定了犯罪高峰现象的存在。Moffitt又以非官方资料(自陈报告法收集资料)考察初次犯罪的年龄分布,结果发现:官方资料只呈现出了青少年犯罪的冰山一角,其实在青少年阶段,参与犯罪行为的人数可能多到足以称为青少年期的“常态”。

她将犯罪人分为两种,一种犯罪人终其一生都会犯罪,称为终生型反社会行为,另一种只在青少年时期才会犯罪的犯罪人,称为青少年暂时型反社会行为也就是说只有少部分青少年最终选择犯罪生涯而发展成为成人犯罪。

3、青少年界定

朱志贤姚建龙朱邦惠

(一)一般特征

(二)行为特征

(三)心理特征

(四)被害人特征

第三节、青少年犯罪的理论观点

(1)母爱剥夺理论。出生后头五年中与母亲的长期分离,是影响青少年犯罪的最大原因。鲍尔比调查了44名少年小偷,发现大多数人在出生后五年中与父母有过长期分离,由此导致他们为了满足爱而进行偷窃活动。

(2)自我同一性

青少年在成长中无法获得心理上的同一感,将会产生同一性混乱,导致犯罪的产生。

正如埃里克森所言:“如果一个儿童感到他所处的环境剥夺了他在未来发展中获得自我同一性的种种可能性,他就将以令人吃惊的力量抵抗社会环境。在人类社会的丛林中,没有同一性的感觉就没有自身的存在。所以,他宁愿做一个坏人或者干脆死人般活者,也不愿做一个不伦不类的人”。这些青少年会表现出反社会行为,如敌意、不满、打架斗殴、滋意生事等。

日本犯罪心理学家森武夫认为,作为解除这种自我混乱的另外一个选择是:“否定的性”f,】(P244)。青少年犯罪案例中常见这样一些典型的例子:一些青少年由于极度自卑,常用自己的行为去迎合别人,天真地认为某一类人是自己的追求或理想的化身,刻意去模仿些人的行为方式,并与之发生自居作用,以获得替代性的满足。这是一种有意识的或者无意的尝试,常常通过与反社会反常规作用中的对象发生自居作用,从而挽救处于同一性扩散的我。这总比没有自居作用的空虚和不可挽救的好。遗憾的是,由于他们对于周围世界可以干么和不可以干什么的社会现实缺乏评价的能力,又喜欢寻求强烈的物质和精神刺激,所以他会由于模仿被社会道德所鞭挞,被国家法律所制裁的人和事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社会控制理论

赫希认为,人类之所以不犯罪是由于外在环境教养陶冶和控制的结果。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个人与社会建立起强度不同的社会联系,这些社会联系可以防止个人去犯罪。社会联系包括四大因素:

( 1) 依附。在所有的社会纽带中最重要就是依附,即个人对他人的情感和感受,特别是与家庭的感情联结。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好坏决定着依附关系的强弱。如果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融洽亲密,那么孩子就会因为不想破坏这种关系而不去实施犯罪。( 2) 追寻。指将个人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对传统目标的追求和对未来成功的期盼志向越高,投入程度会越高,越不会从事犯罪活动,因为其会考虑由此而引起的代价。许多研究资料表明,一个人如果投入传统活动( 如工作劳动和教育等) 的时间和精力越多,其从事越轨行为的可能性就越低。( 3) 参与。参与是指对社会传统活动的参加,人们普遍认为游手好闲是罪恶的温床,但是如果个体很好的参与到传统活动中去,这些传统的活动就对犯罪起到了抑制的作用。( 4) 信念。个体的信念与犯罪密切相关,人们相信他们应当遵守社会规则的程度有所不同,某人相信应当遵守规则的程度越小,他越有可能违背这些规则。当青少年的一些小的错误没有得到父母或者学校的及时纠正,或者社会没有为他树立反面的教材,那么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接受和理解程度就越小在没有形成正确的法制观念的前提下,青少年很有可能实施犯罪行为[2]

向者,或称低自我控制( low self2control)者。低自我控制者包含几项特征:立即满足的倾向,缺乏勤勉与毅力,冒险、体力取向,缺乏稳定的婚姻、工作与友谊,缺乏一技之长,自我中心、漠视他人与挫折容忍度低等等。对于产生犯罪行为的另一个要件———犯罪机会, Gottfredson与Hirschi则采。一般犯罪理论认为犯罪人是低自我控制者,当具有适当的犯罪时机时他们容易选择从事犯罪行为。那么,犯罪人的低自我控制特质是从何而来的呢? Gottfredson与Hirschi认为低自我控制是不良或无效的社会化所导致;而家庭的教养与学校的教育,是个体社会化的最主要方式。

(2)家庭教养与自我控制

一般犯罪理论认为,不良的家庭教养会导致低自我控制, 而良好的教养方式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这四个条件有其顺序性:一是依恋(Attachment):亲子间的情感依恋会影响父母对子女行为的关心程度;如果父母对子女缺乏关心,则子女就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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