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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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科技进步条例》和《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上海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研究,汇聚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和工程技术专家,开展科技交流合作、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为上海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有效的知识储备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而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五条上海市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维护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具备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或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重点实验室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发展计划、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年度考核。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
(三)监督建设和专项经费的使用。
第八条依托单位是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为重点实验室提供技术支撑、后勤保障等,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二)组织公开招聘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
(三)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委做好评估和检查,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市科委审批。
第三章建设
第九条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从部门实验室中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条申请重点实验室建设须有明确定位。
(一)以基础研究为主的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以争取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进一步提升上海的知识创新能力和学术地位为主要目标,瞄准科技前沿开展高水平基础性研究。
(二)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高校或科
研院所建设,以解决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为主要目标,开展以应用为导向的产学研合作。
第十一条申请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明确定位,合理的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有能力承担并完成国家或上海重大科研任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重点实验室,研究实力强,在国内本领域有代表性或鲜明特色。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重点实验室在本领域能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支撑,具备较强的技术储备和技术扩散能力。
(二)具有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固定人员应在二十人以上。
(三)具备良好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实验条件,重点实验室面积应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四)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联合申请建设多元投入的重点实验室,鼓励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申请。
(五)依托单位必须承诺加盟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并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培养、开放交流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
第十二条市科委不受理与本市已建设的相近学科或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建设由依托单位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并报送《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市科委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
对批准立项建设的,依托单位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组织制定《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审核后报市科委。市科委与依托单位、重点实验室共同签订建设合同和《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第十四条依托单位需提供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和运行。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买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相关的核心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和配套软件等。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不超过两年。建设完成后,依托单位向市科委提交验收申请,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四章运行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招聘或择优聘任,报市科委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不超过六十岁。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三年,评估后换届,任职不超过三届。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重点实验室主任不得兼任其他各级实验室行政领导职务。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审批开放课题。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形成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任期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岁;人数为九至十三人单数不等,其中依托单位成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学术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评估后换届,可以连任。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