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使用石棉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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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规范

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规范

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规范1. 引言石棉是一种常见的矿物纤维,由于其具有耐高温、隔热隔音、绝缘等特性,在建筑、制造业中有广泛的应用。

然而,石棉也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一种致癌物质,并具有对人体呼吸系统的慢性危害。

为了保护从事石棉作业的工人和相关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制定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2. 法律法规依据2.1 职业卫生法:明确了雇主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和安全负有责任,并要求制定和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2 石棉相关法规标准:包括《建筑施工行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石棉防护技术规范》、《石棉职业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等,对石棉作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3. 职责和责任3.1 雇主责任3.1.1 制定和完善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1.2 为石棉作业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培训,并记录培训情况。

3.1.3 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其合理使用。

3.1.4 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测,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

3.2 从业人员责任3.2.1 遵守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2.2 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并按规定正确佩戴。

3.2.3 参加并完成必要的职业卫生培训。

3.2.4 同事互助,关心维护工作环境中的职业卫生状况。

4. 石棉作业卫生管理措施4.1 作业环境控制4.1.1 在石棉作业区域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4.1.2 控制作业区域的粉尘浓度,提供必要的通风设备。

4.1.3 严格控制石棉作业区域的进出,减少作业区域外的人员接触石棉。

4.2 个人防护措施4.2.1 提供符合标准的防护口罩,并确保正确佩戴。

4.2.2 配备防护手套和防护服等个人防护装备。

4.2.3 对从事石棉作业的人员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4.3 排放和处理措施4.3.1 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合理处理石棉废料和粉尘。

4.3.2 采用合适的技术措施,减少石棉的排放和泄漏。

4.3.3 建立石棉作业废弃物管理制度,确保废弃物的安全处理。

石棉相关法律法规

石棉相关法律法规
石棉的燃烧会产生有毒气体和 粉尘,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
威胁
石棉的替代品
玻璃纤维:具 有较高的耐热 性和绝缘性, 可替代石棉用 于绝缘材料和 防火材料。
碳纤维:具有 高强度和低重 量,可替代石 棉用于航空航 天和汽车行业。
陶瓷纤维:具 有耐高温和耐 腐蚀性,可替 代石棉用于高 温环境和化学 工业。
玄武岩纤维: 具有较高的抗 拉强度和耐热 性,可替代石 棉用于建筑和 管道保温材料。
02
石棉相关法律法规
国际石棉相关法律法规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禁止使 用石棉,保护工人健康
《美国石棉禁令》:禁止使用石 棉,保护公众健康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欧洲石棉禁令》:禁止使用石 棉,保护公众健康
《加拿大石棉禁令》:禁止使用 石棉,保护公众健康
国内石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
法律法规的局限性 :现有法律法规可 能无法完全覆盖所 有石棉问题
技术难题:缺乏有 效的治理技术和设 备,导致治理效果 不佳
05
石棉的未来发展
替代品的研究和应用
石棉替代品的种类:非石棉材料、合成材料等 替代品的性能:耐高温、耐腐蚀、耐磨损等 替代品的应用领域:建筑、汽车、船舶、航空等 替代品的发展趋势:环保、节能、高效、安全
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修订
石棉的危害性:对人体和环境的严重影响
法律法规的现状:已有的法律法规对石棉的限制和监管
完善和修订的必要性: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对环保要求的提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 修订法律法规
完善和修订的方向:加强石棉的生产、使用、处理和处置等方面的监管,提高违法成 本,鼓励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
监管效果评估

禁止使用石棉的通知

禁止使用石棉的通知
为保护拆船业人员健康,石棉也被 2009 年 5 月 15 日 IMO 通过的《2009 年 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以下简称“香港公约”,待生效)列入附 录 1“有害物质的控制”,明确要求所有船舶,应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
二、近期国际动态 各个国家对石棉近期非常关注。自 2010 年 7 月以来,荷兰海事主管报
Valve
Valve packing/Gland packing with valve, sheet packing with piping flange, bonnet 高压和/或高温法兰垫片
管线、导管
Gasket with flange of high pressure and/or high temperature 护层隔热材料和绝缘,管线压盖填料
Packing with manhole 手孔填料
Packing with hand hole 吹灰器气体保护填料
Gas shield packing for soot blower 蒸汽管路、排气管路、燃料管路和泄水管路的管子和阀门的法兰填 料
Packing with flange of piping and valve for steam line, exhaust line, fuel line and drain line 蒸汽管路、排气管路、燃料管路和泄水管路的管子和阀门护层隔热 材料
condenser), other equipments (fuel
strainer, lubricant oil strainer)
电气设备 Electric equipment
隔热材料,断路器和熔断器,断路器电弧隔板,电缆材料/绝缘(特 别是有编织物护套的电缆)
Insulation material, electrical equipment such as circuit breakers and fuses, Circuit breaker arc chutes, electrical cable materials/insulation (particularly cables with cloth like sheathes)

石棉设备安全操作规定

石棉设备安全操作规定

石棉设备安全操作规定前言石棉设备是一种常见的建筑材料,用于屋顶、墙体和地面等部位的隔热或防水。

然而,石棉含有致癌物质,可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在石棉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拆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一、石棉设备的安全使用1. 选用石棉设备应具备的条件在选用石棉设备时,应根据使用场所的具体情况和要求,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石棉设备:•石棉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石棉板的规格、厚度要符合建筑设计要求。

•石棉固定件应正确选择,质量应合格。

•石棉设备的施工、维修、保养等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2. 石棉设备的正确使用在石棉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执行:•在使用之前,应检查石棉设备是否存在明显的损坏和变形,并及时进行更换和修理。

•石棉设备的安装和建造应根据施工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避免出现安装错误。

•在安装时应注意防水、防火和防风,确保石棉设备的使用安全。

•石棉设备的结构必须能够承受相应负荷,不得超过规定负荷。

•使用石棉设备时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防尘口罩、手套和工作鞋等。

二、石棉设备的安全维护1. 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为了保证石棉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其使用寿命,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

具体要求如下:•每月对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护处理。

•每年对石棉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对于石棉设备的木框架和托勒等建筑结构,应每年进行防腐处理。

2. 石棉设备的维护要求在进行石棉设备的维护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要求:•维护人员应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防尘口罩、手套和工作鞋等。

•在维护过程中,严禁对石棉设备进行不规范的拆除和清理。

•除非有必要,否则不得使用电焊、气割等方式对石棉设备进行维护,避免产生有害气体和废弃物。

•在维护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维护工作的安全和有效性。

三、石棉设备的安全拆除1. 安全拆除的必要性在石棉设备的使用寿命结束或者需要进行重新装修、改造等情况下,需要进行石棉设备的拆除工作,这时候必须注意以下要求:•在拆除工作中,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因为不正确的拆卸而造成的损害和伤害。

石棉管理规定

石棉管理规定

石棉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减少或消除石棉的职业暴露风险,保护所有员工、承包商、来访人员等免受石棉相关疾病的潜在健康危害,制订本规定。

2范围:全公司所有建筑和结构内可能接触石棉的日常工作以及维修或移除含石棉材料相关的工作。

3权责:3.1采购:禁止采购任何含石棉的材料3.2督导核查:安全生产委员会4定义:4.1石棉:是天然形成的矿物材料,由长而细的纤维组成。

如果这些纤维以尘埃形态吸入,会给人体健康带来危害,目前已知可造成肺癌的风险增加。

含石棉材料(ACM) 是指含石棉重量超过1% 的任何材料。

石棉矿物类型包括青石棉、铁石棉、温石棉、直闪石、透闪石和阳起石。

5内容:5.1风险评估:安委会必须对公司所有可能含石棉的材料进行一次全面的风险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其中至少包含以下各项:5.1.1鉴别已知或可疑含石棉材料的位置、含量、类型、现状和相关危害。

5.1.2评估与含石棉材料相关的风险。

5.1.3确定用于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

5.2如评估报告发现有石棉材料的,按以下程序处理:5.2.1对存在含石棉材料及相关健康危害与受影响雇员进行沟通。

5.2.2含石棉材料要贴上标签,内容包括:危险、含石棉材料以及预防措施。

5.2.3对与含石棉材料相关的所有作业采取工作许可制度。

5.2.4只有经过培训的合格人员才能完成相关工作。

5.2.5处理含石棉材料工作时的各项规定: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

5.2.6依法规要求正确处置含石棉材料。

5.2.7对处理含石棉材料的作业人员实施医疗监护。

5.2.8禁止采购员日后采购含石棉的产品。

5.3培训:5.3.1含石棉区域的员工必须每年接受培训,内容必须包括以下:5.3.1.1对含石棉材料的基本认识;5.3.1.2与含石棉材料相关的健康危害;5.3.1.3可能导致石棉纤维暴露的活动;5.3.1.4含石棉材料管理出现状况时的通知要求;5.3.1.5公司特定的含石棉材料政策和程序。

5.3.2石棉材料维护员:直接接触含石棉材料的所有员工需接受以下额外的年度培训:5.3.2.1如何避免对含石棉材料造成破坏;5.3.2.2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适用性、局限性和保养;5.3.2.3含石棉材料的维护程序;5.3.2.4含石棉材料损坏和劣化的位置标记;5.3.2.5发生纤维暴露时的应对措施。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使用石棉公约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使用石棉公约

安全使用石棉公约第162号国际劳工公约颁发部门:日内瓦发布日期:1986-06-24全文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86年6月4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七十二届会议,注意到有关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4年职业癌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与建议书、附于1964年工伤事故赔偿公约并于1960年经修正的职业病一览表,以及国际劳工局于1984年公布的《石棉的安全使用业务守则》,该守则确定了国家一级政策和行动的诸原则,经议决采纳关于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所列“石棉的安全使用”的若干提议,并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兹于1986年6月24日通过下列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86年石棉公约。

第一章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工人在工作过程中接触石棉的所有活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根据对所涉及的健康危害及所使用的安全措施的评估,如确信对某些特殊经济部门或特殊企业无必要,可不对其实施本公约的某些条款。

3.主管机关在决定排除某些特殊经济部门或特殊企业时,应考虑接触石棉的频度、持续的时间和程度,以及工作方式和工作场所的条件。

第二条本公约中:(a)“石棉”系指属于蛇纹岩类岩状矿物的纤维状矿物硅酸盐,即温石棉(白石棉),属于闪石类的此种纤维状矿物硅酸盐,即阳起石、铁石棉(棕石棉、镁铁闪石—铁闪石)、直闪石、青石棉(蓝石棉)和透闪石,或任何含上述一种或多种物质的混合物。

(b)“石棉粉尘”系指工作环境中悬浮在空中的石棉微粒或易于变成悬浮在空中的沉积的石棉微粒。

(c)“悬浮在空中的石棉粉尘”系指就测量而言可通过重力的估计或其他类似手段予以测量的粉尘微粒。

(d)“可吸入人体的石棉纤维”系指直径小于三微米,长度与直径之比大于三比一的石棉纤维。

测量时应仅包括长度超过五微米的纤维。

石棉产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石棉产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维修人员:选择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和安全
废弃石棉产品的处理
收集和分类:将废弃石棉产品收集起来,按照类型和危险程度进行分类。
包装和标识:将废弃石棉产品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明“废弃石棉产品”字样。
储存和运输:将废弃石棉产品储存在专门的仓库中,运输过程中要采取防尘、 防泄漏等措施。
保持工作环境清洁
使用吸尘器或湿布擦拭, 减少粉尘飞扬
定期清理工作场所,避免 石棉粉尘堆积
配备个人防护设备,如口 罩、手套等
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确保员工健康
04
石棉产品的管理
建立石棉产品管理制度
制定石棉产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
建立石棉产品采购、使用、储存、处置等环节的管理流 程
定期对石棉产品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性能
采取防护措施,如佩戴防尘 口罩、手套等,避免直接接 触石棉
对石棉产品进行清理和处置, 确保安全无污染
建立应急预案和救援机制
制定应急预案:针对石棉产品可能引发的安全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救援流程和责任人。
建立救援机制:建立专业的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器材,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有效开展救援工作。
石棉产品的替代品和替代技术
石棉产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规定
石棉产品的废弃物处理和回收利用规定
石棉产品的检测方法和标准
违反石棉产品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企业应遵守的安全生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行业协会和组织的作用
处理和处置:将废弃石棉产品送到专门的处理和处置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和 处置。

石棉管理制度

石棉管理制度

石棉管理制度1. 引言石棉是一种天然矿物纤维,具有耐火、隔热、绝缘等性能,在建筑、船舶、汽车等行业得到广泛应用。

然而,长期接触石棉会对人的呼吸系统造成严重危害,导致石棉肺、胸膜肿瘤等职业病。

基于对员工和环境的保护,公司制定本管理制度,规范石棉的使用和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与石棉相关的工作,包括石棉制品的加工、使用、维护、清理、运输等工作。

3. 石棉相关资料公司应建立完整的石棉使用档案,包括供应商提供的石棉产品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保养、维护记录等。

4. 石棉工作人员的培训公司应安排专业人员对参与石棉相关工作的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内容包括石棉的危害、防护措施、应急处理等。

5. 石棉产品的采购和接收对于需要采购石棉产品的部门,应提前向安全生产部门递交《石棉产品采购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采购。

接收石棉产品后,应严格按照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6. 石棉产品的使用所有石棉产品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安全规定。

在进行石棉处理和操作时,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装备,如防尘口罩、防护眼镜等。

7. 石棉废弃物的处理石棉废弃物必须经专业的单位进行封存和处置,在运输途中必须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防止石棉纤维的扩散。

8. 石棉污染的清理如果发现石棉污染,应立即通知安全生产部门,并请专业的清洁公司进行清理,清理后的区域需要进行严格的监测和验收。

9. 石棉相关事故的应急处理一旦发生石棉相关的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同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置和调查。

10. 监督检查和整改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应定期对石棉使用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进行跟踪督促和评估。

11. 石棉管理制度的宣传与培训公司应定期开展石棉管理制度的宣传活动,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对石棉危害的认识。

1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石棉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

ccs船级社solas公约关于全面禁用石棉的新要求

ccs船级社solas公约关于全面禁用石棉的新要求

全面禁用石棉将促进船舶行业采用更 加环保和安全的替代材料和技术。
对未来船舶行业的展望
未来船舶行业将更加 注重环保和健康安全, 采用更加环保的材料 和技术。
船舶行业将加强与其 他行业的合作,共同 推动船舶行业的可持 续发展。
船舶设计将更加注重 人体工程学和舒适性, 提高船员和乘客的舒 适度。
对船舶行业应对禁用石棉的建议
船级社对船舶企业的指导
提供技术指导
针对船舶企业面临的石棉禁用问题,CCS船级社将提供技术指导 和支持,协助企业解决相关技术难题。
协助企业制定实施方案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协助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包括材料的替换、 工艺的调整等。
监督实施过程
在实施过程中,CCS船级社将对船舶企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 查,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制定石棉禁用时间表
加强宣传和培训
CCS船级社将根据SOLAS公约要求, 制定明确的时间表,要求船舶企业逐 步淘汰石棉材料。
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 船舶企业对石棉禁用规定的认识和执 行能力。
提供替代材料建议
针对石棉的禁用,CCS船级社将提供 替代材料的建议和指导,以确保船舶 企业的正常生产和运营。
02
SOLAS公约关于禁用石棉 的新要求
新要求的产生背景
石棉是一种天然矿物纤维,因其具有高耐火性和绝缘性能 而被广泛应用于船舶行业。然而,石棉也被认为是一种致 癌物质,长期接触石棉可能导致肺部疾病和肺癌。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和健康风险的增加,国际海事组织 (IMO)在SOLAS公约中规定了全面禁用石棉的要求,以 减少船舶行业对环境和健康的负面影响。
船舶行业应加强石棉替代材料的 研究和开发,提高替代材料的性
能和可靠性。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九0年六月七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七十七届会议,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苯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以及作为1964年工伤津贴公约附件、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并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的有害影响同样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料,并考虑到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a)保证对所有化学品的评价以确定其危害性,(b)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作业中使用的化学品的资料,这样他们能够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有效计划,(c)为工人提供关于其作业场所的化学品及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这样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d)确定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认识到在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计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品安全计划进行合作的需要,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九0年化学品公约。

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及在评价所包含的危害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基础上:(a)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下列情况中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若干条款;(Ⅰ)存在实质性特殊问题;(Ⅱ)依照国家法律或实践提供的全部保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所构成的保护;(b)制定专门规定,以保护那些泄露给竞争对手可能对雇主的经营造成损害的机密资料,但是,只要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使用石棉公约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使用石棉公约

安全使用石棉公约第162号国际劳工公约颁发部门:日内瓦发布日期:1986-06-24全文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86年6月4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七十二届会议,注意到有关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4年职业癌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与建议书、附于1964年工伤事故赔偿公约并于1960年经修正的职业病一览表,以及国际劳工局于1984年公布的《石棉的安全使用业务守则》,该守则确定了国家一级政策和行动的诸原则,经议决采纳关于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所列“石棉的安全使用”的若干提议,并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兹于1986年6月24日通过下列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86年石棉公约。

第一章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工人在工作过程中接触石棉的所有活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根据对所涉及的健康危害及所使用的安全措施的评估,如确信对某些特殊经济部门或特殊企业无必要,可不对其实施本公约的某些条款。

3.主管机关在决定排除某些特殊经济部门或特殊企业时,应考虑接触石棉的频度、持续的时间和程度,以及工作方式和工作场所的条件。

第二条本公约中:(a)“石棉”系指属于蛇纹岩类岩状矿物的纤维状矿物硅酸盐,即温石棉(白石棉),属于闪石类的此种纤维状矿物硅酸盐,即阳起石、铁石棉(棕石棉、镁铁闪石—铁闪石)、直闪石、青石棉(蓝石棉)和透闪石,或任何含上述一种或多种物质的混合物。

(b)“石棉粉尘”系指工作环境中悬浮在空中的石棉微粒或易于变成悬浮在空中的沉积的石棉微粒。

(c)“悬浮在空中的石棉粉尘”系指就测量而言可通过重力的估计或其他类似手段予以测量的粉尘微粒。

(d)“可吸入人体的石棉纤维”系指直径小于三微米,长度与直径之比大于三比一的石棉纤维。

测量时应仅包括长度超过五微米的纤维。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目录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总则第三部分分类和有关措施第四部分第五部分工人的义务第六部分工人及其代表的权利第七部分出口国的责任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0年6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第77届会议,并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苯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的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以及作为1964年工伤津贴公约附件、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并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的有害影响同样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料,并考虑到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a)保证对所有化学品的评价以确定其危害性,(b)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作业中使用的化学品的资料,这样他们能够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有效计划,(c)为工人提供关于其作业场所的化学品及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这样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d)确定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认识到在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计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品安全计划进行合作的需要,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90年6月25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1990年化学品公约。

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及在评价所包含的危害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基础上:(a)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下列情况中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若干条款;(Ⅰ)存在实质性特殊问题;(Ⅱ)依照国家法律或实践提供的全部保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所构成的保护;(b)制定专门规定,以保护那些泄露给竞争对手可能对雇主的经营造成损害的机密资料,但是,只要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石棉禁用公约

石棉禁用公约

谢谢!
国内某龙头造船企业建造的外籍船,由于采购
疏忽,使用了石棉垫片,国外船员在接船时发 现后拒绝接船返回国进行身体检查,并向船厂 索赔,船厂蒙受了较大损失。
五、PSC检查及应对
2011年1月1日,全面禁止使用石棉的新公约生效
后,Paris Mou、Tokoy Mou、USCG会加大到 港船舶的石棉检查力度,尤其欧盟国家,检查借 助专业检测公司; 对持有无石棉声明的船舶也进行抽查; 对不符合的船舶,要求在发现之日起3年内在船旗 国的监督下,雇佣专业公司予以拆除(对此情况 ,船旗国需颁发免除证书)-MSC.1/Circ.1374 船东蒙受巨大损失,将可能向船厂索赔; 船厂做为保证无石棉的责任主体,应采取积极和 主动措施,严格控制所有造船材料、产品、外包 等渠道,预防为主,避免将来的经济纠纷及损失
潜在的法律和经济风险
美泰事件 美国美泰公司下属的费雪公司2007年8月2日自愿召
回约96.7万件中国生产的儿童玩具,这些玩具由佛山 市利达玩具有限公司生产。 中国质检总局指出,调查发现利达公司生产的玩具含 铅量超标。 美泰披露了中国玩具供应商身份数日后,利达实业有 限公司的所有人之一张树鸿自杀身亡。工厂被迫裁员。 泰公司修改规定,除非供应商及其分包商符合美泰的 生产程序,否则美泰将进行产品检测。
潜在的法律和经济风险
Sony事件 荷兰政府2001年12月4日表示,在检查中发
现Sony生产的第一代PS游戏机及其所带附 件的线缆外被中镉含量超出荷兰相关法规, 上述产品禁止销售,并对该公司罚款1700万 美元。 在欧盟RoHS实施后不久,业界有消息称,该 公司产品又被查出违反RoHS要求而遭受高达 6亿欧元的罚款。


船厂、产品厂应高度重视新公约的要求,自觉

安全使用石棉公约英文

安全使用石棉公约英文

安全使用石棉公约英文Asbestos has been used for centuries for its heat resistance, tensile strength, and insulating properties. However, its adverse health effects have been well-documented, leading to a global movement to regulate and manage its use. The safe use of asbestos is governed by various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and regulations, which aim to protect workers and the general public from the health risks associated with asbestos exposure.Exposure to asbestos fibers can lead to serious diseases, such as mesothelioma, lung cancer, and asbestosis. These diseases often manifest decades after exposure, making it crucial to implement stringent safety measures in the present. The cornerstone of asbestos safety is the avoidance of exposure. This is achieved through the identification of asbestos-containing materials (ACMs)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ntrol measures to prevent fiber release.In environments where asbestos is present, it is essential to conduct a thorough risk assessment. This involves determining the location, condition, and type of ACMs. If asbestos removal is necessary, it must be performed by trained and certified professionals equipped with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PPE) and using appropriate tools and techniques to minimize fiber release.For ongoing management of ACMs, encapsulation and enclosure are effective methods to prevent fiber dispersion. Encapsulation involves treating the ACMs with a sealant, while enclosure entails creating a physical barrier around the asbestos. Regular monitoring and air quality testing are also vital to ensure that the asbestos is not posing a risk.Education and training are key components of asbestos safety. Workers who may come into contact with asbestos should receive comprehensive training on its hazards and safe work practices. This includes the proper use of PPE, decontamination procedures, and waste disposal methods that comply with local and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has recognized the need for a coordinated response to the asbestos hazard. The Rotterdam Convention, for example, includes asbestos in its list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facilitating informed decision-making about its import and use. Countries are encouraged to share information and adopt best practices to reduce asbestos-related diseases.In conclusion, the safe use of asbestos requires a multifaceted approach that combines risk assessment, control measures, education, 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By adhering to these principles, we can mitigate the health risks associated with asbestos and move towards a future where its use is either eliminated or strictly controlled. The legacy of asbestos-related diseases is a stark reminder of the importance of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and the need for vigilance in the use of hazardous materials.。

1986年安全使用石棉建议书(第172号建议书)

1986年安全使用石棉建议书(第172号建议书)

1986年安全使用石棉建议书(第172号建议书) 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劳工组织•【条约领域】环境资源能源•【公布日期】1986.06.24•【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日内瓦正文1986年安全使用石棉建议书(第172号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六年六月四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二届会议,注意到有关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一九七四年职业癌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声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五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附于一九六四年工伤事故津贴公约并于一九八○年经修订的职业病一览表,以及国际劳工局于一九八四年公布的《石棉安全使用业务守则》,该守则确定了国家一级的政策和行动的原则,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安全使用石棉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补充一九八六年石棉公约的建议书的形式,于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四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六年石棉建议书。

一、范围和定义1.(1)一九八六年石棉公约和本建议书的条款适用于工人在工作过程中有接触石棉危险的所有活动。

(2)应根据国家法律、条例和惯例采取措施,向独立劳动者提供与一九八六年石棉公约和本建议书所规定的相似的保护。

(3)应按主管当局的规定,对雇佣十八岁以下年轻人从事有职业性接触石棉危险的活动予以特别注意。

2.有职业性接触石棉危险的活动应特别包括:(a)开采和处理含石棉的矿物;(b)生产含石棉的材料和产品;(c)使用或应用含石棉的产品;(d)剥离、修补或维修含石棉的产品;(e)拆除或修补含石棉的设施或装置;(f)运输、贮藏和搬运石棉或含石棉的材料;(g)有接触悬浮在空中的石棉粉尘危险的其它活动。

3.就本建议书而言:(a)“石棉”一词系指属于蛇纹岩类岩状矿物的纤维状矿物硅酸盐,即温石棉(白石棉),属于闪石类的此种纤维状矿物硅酸盐,即阳起石、铁石棉(综石棉、镁铁闪石-铁闪石)、直闪石、青石棉(蓝石棉)和透闪石,或任何含上述一种或多种物质的混合物;(b)“石棉粉尘”系指工作环境中悬浮在空中的石棉微粒或易于变成悬浮在空中的沉积的石棉微粒;(c)“悬浮在空中的石棉粉尘”系指就测量而言可通过重力测量的估计或其它类似手段予以测量的粉尘微粒;(d)“可吸入人体的石棉纤维”系指直径小于3微米、长度与直径之比大于3比1的石棉纤维。

安全使用石棉公约

安全使用石棉公约

安全使用石棉公约石棉是一种常见的矿石,因其优秀的耐高温、耐腐蚀和绝缘性能而被广泛应用于建筑、制造业等领域。

然而,长期暴露在石棉环境下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可能导致肺癌、间皮瘤等疾病。

为了确保石棉的安全使用,国际社会制定了《安全使用石棉公约》,旨在保护工人健康和环境,提高石棉的安全使用水平。

一、公约背景《安全使用石棉公约》是由国际劳工组织(ILO)于1986年制定的。

公约的制定是为了应对全球范围内石棉相关疾病的不断增加,以及对职业安全和健康的日益关注。

公约的目标是通过采取控制措施和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人和公众对石棉暴露的风险。

二、公约原则《安全使用石棉公约》明确了以下原则和措施,以确保石棉的安全使用和管理:1. 识别与管理石棉:根据不同国家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的国家标准和法规,识别出石棉存在的地方,并制定相应的石棉管理计划。

2. 替代措施:优先考虑替代石棉的材料,寻找更安全的替代品,减少对石棉的依赖。

3. 信息披露:提供有关石棉的相关信息,包括健康风险、预防措施和安全操作指南等,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并遵守安全规定。

4. 培训和教育:提供石棉相关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工人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能够正确使用和处理石棉。

5. 健康监测:建立健康监测体系,对接触石棉的工人进行定期体检,及早发现潜在健康问题。

6. 风险评估和管理: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计划,确保工作环境和工作流程符合安全标准。

7. 管理废弃物:建立科学的废弃物处理系统,确保废弃的石棉产品和材料得到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

三、公约的执行《安全使用石棉公约》的执行需要各国政府、雇主和工人共同努力。

政府应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石棉的安全使用。

雇主则有责任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设施,培训工人并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工人应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处理石棉。

同时,公约还呼吁国际社会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共同推动石棉安全使用的进程。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国际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国际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国际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九0年六月七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七十七届会议,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苯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以及作为1964年工伤津贴公约附件、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并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的有害影响同样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料,并考虑到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a)保证对所有化学品的评价以确定其危害性,(b)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作业中使用的化学品的资料,这样他们能够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有效计划,(c)为工人提供关于其作业场所的化学品及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这样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d)确定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认识到在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计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品安全计划进行合作的需要,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九0年化学品公约。

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及在评价所包含的危害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基础上:(a)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下列情况中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若干条款;(Ⅰ)存在实质性特殊问题;(Ⅱ)依照国家法律或实践提供的全部保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所构成的保护;(b)制定专门规定,以保护那些泄露给竞争对手可能对雇主的经营造成损害的机密资料,但是,只要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GBZT-193-2007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

GBZT-193-2007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

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使石棉工作场所石棉尘浓度得到有效的控制,积极预防、控制和消除石棉作业中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使用、贮存、加工石棉场所职业病防治活动,涉及的工作场所包括石棉矿采掘或石棉原料、石棉制品或含石棉材料的加工、使用、修理、拆除、运输和贮存。

第三条本规范制定了石棉工作场所的卫生管理规定,为防止石棉作业中石棉尘散发、控制石棉尘污染提出了合理、有效、可行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相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石棉作业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用人单位必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范的一系列规定仅仅是为防止石棉作业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在职业病防护方面对用人单位提出了最基本要求。

所有石棉作业用人单位除必须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为从根本上消除石棉造成的职业病危害,现有石棉作业用人单位必须逐步调整产品结构和品种,逐步缩小石棉或含石棉产品的生产和使用规模;全面禁止开采、加工、使用角闪石棉即蓝石棉和含有此种纤维的产品,安全合理利用温石棉;规范石棉开采、加工技术方法,坚决淘汰落后小石棉矿山,禁止乱采滥挖,取缔无证开采;坚决取缔和严禁家庭手纺石棉的作业方式;改善石棉产品包装质量,减少生产和运输中石棉尘污染;积极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减轻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石棉代用品,用新技术、新材料逐渐取代石棉材料和石棉制品。

第二章石棉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的基本规定第一节建筑布局第七条石棉作业用人单位的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一)生产区、居住区、废物处理场等用地、生活饮用水和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放点应同时选择,必须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防止因含石棉纤维废弃的扩散、石棉废弃物的堆置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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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际劳工大会文号:第162号国际劳工公约发布日期:1986-6-24第一章范围和定义第二章总则第三章保护和预防措施第四章对工作环境和工人健康的监督第五章信息和教育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86年6月4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七十二届会议,注意到有关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4年职业癌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与建议书、附于1964年工伤事故赔偿公约并于1960年经修正的职业病一览表,以及国际劳工局于1984年公布的《石棉的安全使用业务守则》,该守则确定了国家一级政策和行动的诸原则,经议决采纳关于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所列“石棉的安全使用”的若干提议,并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兹于1986年6月24日通过下列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86年石棉公约。

第一章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工人在工作过程中接触石棉的所有活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根据对所涉及的健康危害及所使用的安全措施的评估,如确信对某些特殊经济部门或特殊企业无必要,可不对其实施本公约的某些条款。

3.主管机关在决定排除某些特殊经济部门或特殊企业时,应考虑接触石棉的频度、持续的时间和程度,以及工作方式和工作场所的条件。

第二条本公约中:(a)“石棉”系指属于蛇纹岩类岩状矿物的纤维状矿物硅酸盐,即温石棉(白石棉),属于闪石类的此种纤维状矿物硅酸盐,即阳起石、铁石棉(棕石棉、镁铁闪石—铁闪石)、直闪石、青石棉(蓝石棉)和透闪石,或任何含上述一种或多种物质的混合物。

(b)“石棉粉尘”系指工作环境中悬浮在空中的石棉微粒或易于变成悬浮在空中的沉积的石棉微粒。

(c)“悬浮在空中的石棉粉尘”系指就测量而言可通过重力的估计或其他类似手段予以测量的粉尘微粒。

(d)“可吸入人体的石棉纤维”系指直径小于3微米,长度与直径之比大于3比1的石棉纤维。

测量时应仅包括长度超过5微米的纤维。

(e)“接触石棉”系指工作中接触悬浮在空中,可吸入人体的石棉纤维或石棉粉尘,无论其来自石棉或含石棉的矿物、原料或产品。

(f)“工人”包括生产合作社社员。

(g)“工人代表”系指根据1971年工人代表公约由国家法律或惯例所如此承认的工人代表。

第二章总则第三条1.国家法律或条例应制定为预防和控制职业性接触石棉对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护工人不受此危害而必须采取的措施。

2.对根据本条第1款制定的国家法律和条例,应视技术进步和科学知识发展的情况予以定期检查。

3.主管机关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后,得按商定的条件和时限允许暂不采取根据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措施。

4.主管机关在根据本条第3款批准不采取规定措施时,应保证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工人的健康。

第四条主管机关应就为使本公约各条款生效必须采取的措施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进行协商。

第五条1.应有一适当和恰当的监督制度确保根据本公约第三条制订的法律和条例的实施。

2.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必要措施,包括适当的惩罚措施,以确保本公约各条款的有效实行和遵守。

第六条1.应要求雇主对规定措施的遵守承担责任。

2.如两个或多个雇主在一个工作场所同时采取行动,他们应合作以便遵守规定的措施,并不得损害每个雇主对其雇用的工人的健康和安全所承担的责任。

如属必要,主管机关应规定关于此种合作的一般程序。

3.雇主在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服务合作时,经与有关的工人代表协商,应建立处理紧急情况的程序。

第七条应要求工人在其责任范围内遵守所制订的针对职业性接触石棉造成的健康危害的预防、控制和保护的安全和卫生措施。

第八条雇主和工人或其代表在实施根据本公约制订的措施时应在企业各级尽可能密切合作。

第三章保护和预防措施第九条根据本公约第三条通过的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通过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防止或控制接触石棉:(a)使可能接触石棉的工作符合有关条例,这些条例规定了适当的工程管理措施和作业方法,包括工作场所卫生;(b)制定专门的条例或程序,包括授权,用于使用石棉、某些类型的石棉、含石棉的产品及某些工作程序。

第十条如属保护工人健康所必须及技术上可行,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a)如有可能,使用经科学鉴定无害或危害较小的其他材料、产品或替代技术取代石棉,某些类型的石棉或含石棉的产品;(b)在某些工作程序中全部或部分禁止使用石棉、某些类型的石棉或含石棉的产品。

第十一条1.应禁止使用青石棉或含此种纤维的产品。

2.主管机关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应有权在确实不可能取代的情况下允许不执行本条第1款规定的禁止,但要采取措施保证工人的健康不处于危险中。

第十二条1.应禁止任何形式的石棉的散布。

2.主管机关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应有权在替代方法确实不可行的情况下允许不执行本条第1款规定的禁止,但要采取措施保证工人的健康不处于危险中。

第十三条国家法律和条例应规定雇主需按主管机关要求的方式和范围把接触石棉的某些类型的工作通知主管机关。

第十四条应责成石棉的生产者和供应者以及含石棉产品的制造者按主管机关的规定,以有关工人易懂的文字和方法在容器上,以及可行时在产品上贴上适当的标签。

第十五条1.主管机关应规定工人接触石棉的限度或以评价工作环境为目的的其他接触标准。

2.应根据技术进步和技术与科学的进展确定并定期审查和修订接触限度或其他接触标准。

3.在工人接触石棉的所有工作场所,雇主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或控制石棉粉尘飘散到空中,保证接触限度或其他接触标准的遵守及减少接触至确实可行的低水平。

4.当根据本条第3款采取的措施未能使接触石棉处于接触限度之内或未能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接触标准时,雇主应在工人不负担费用的情况下提供、维修及更换适当呼吸防护设备和特种防护服装。

呼吸防护设备应符合主管机关的规定标准,并只能作为补充、临时、应急或例外措施加以使用,而不能代替技术控制。

第十六条1.雇主应负责制订和执行可行措施以防止和控制所雇工人对石棉的接触,保护其免遭石棉造成的危害。

第十七条1.拆毁含有易碎石棉绝缘材料的工厂或装置,或从其中的石棉易悬浮在空中的建筑或装置中取出石棉,仅应由那些被主管机关根据本公约条款认可适于并被授权从事此项工作的雇主或承包商进行。

2.雇主或承包商在开始工作前应被要求制订一项工作计划,列明应采取的措施,包括以下措施:(a)为工人提供一切必要的保护;(b)限制石棉粉尘飘散到空中;(c)根据本公约第十九条制定对含石棉残弃物的处置办法。

3.工人或其代表应参与就本条第2款提及的工作计划的协商。

第十八条1.在工人个人的服装可能受到石棉粉尘污染时,雇主应根据国家法律和条例,经与工人代表协商,提供适当的工作服,但不得在工作场所外穿用。

2.使用过的工作服和特别防护服装的运输和清洁应按主管机关的要求在有控制的条件下进行以防止石棉粉尘的飘散。

3.国家法律和条例应禁止将工作服、特种防护服装和个人防护设备带回家中。

4.雇主应负责工作服、特种防护服装和个人防护设备的清洁、维护和存放。

5.雇主应为接触石棉的工人提供在工作场所进行适当清洗、洗澡或淋浴的便利。

第十九条1.雇主应根据国家法律和条例,以不会给有关工人、包括处理石棉废弃物的工人,或企业近临地方的人民造成健康危害的方式处置含石棉的废弃物。

2.主管机关及雇主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工作场所飘散出的石棉粉尘对环境的普遍污染。

第四章对工作环境和工人健康的监督@20>第二十条1.如属保护工人健康所必需,雇主应测定工作场所中悬浮在空中的石棉粉尘的密度,并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和方法监督工人对石棉的接触。

2.工作环境和工人接触石棉情况的监督记录应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予以保留。

3.有关工人、其代表及监督机构应能查阅这些记录。

4.工人或其代表应有权要求对工作环境的监督及向主管机关提出就监督结果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1.正在或曾经接触石棉的工人应根据国家法律和惯例进行必要的体检,以监视其与职业危害有关的健康情况并诊断因接触石棉引起的职业病。

2.与使用石棉有关的工人健康监督不应导致工人收入的损失。

此种监督应免费并尽可能在工作场所中进行。

3.工人应以适当和恰当方式知悉其体检结果,并获得与其工作有关的其健康状况的个人咨询。

4.如认为继续从事接触石棉的工作从医学角度看已不适当,即应通过符合国家法律和惯例的一切办法向有关工人提供能保持其收入的其他工作。

5.主管机关应建立通告石棉职业病的制度。

第五章信息和教育第二十二条1.主管机关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与合作,应作出适当安排促进所有关于接触石棉的健康危害及其预防和控制方法的信息传送和教育工作。

2.主管机关应保证雇主制订有关石棉危害及其预防和控制方法的工人教育和定期培训措施方面的书面方针和程序。

3.雇主应保证通知接触或疑似接触石棉的工人与其工作有关的健康危害,使其得到预防措施和正确操做方法的指导并获得这方面的连续培训。

第二十三条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长签记。

第二十四条1.本公约应仅对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

2.本公约应自两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3.此后。

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1.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10年后得向国际劳工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签记。

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经登记之日起满1年后始得生效。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项所述10年期满后的1年内,如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10年,此后每当10年期满,得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

第二十六条1.国际劳工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的全体会员国。

2.局长在以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的各会员国时,应请本组织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国际劳工局长应将他按照以上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送请联合国秘书长按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应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局部修正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二十九条1.如大会制定新公约对本公约作全部或局部的修正时,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应:(1)在新修正公约生效时,会员国对于新修正公约的批准,不须按照上述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除。

(2)自新修正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受会员国的批准。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修正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现有的形式及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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