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财政补贴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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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研究会发现,农业补贴的本质是政府向农民购买公共农产品的行为。从这个意义来说,“补贴”的字面含义有问题,它容易导致对其内在的经济性质的误解。似乎补贴是政府对比较贫困的农民的同情或转移支付。这种误解使得政府和媒体容易从道义、感情、政治的角度去诠释补贴行为,而忽视了其经济必然性。但实际上补贴内含必然的经济逻辑,它是政府与农民之间的交易行为。这是其不可能被取消的根本原因。如果政府不愿意补贴农民,实际上就是政府不愿意购买由农民创造或控制的公共产品意义上的农产品,那么作为市场“理性人”的农民也就没有必要生产它们,这完全正常。但问题是政府不愿意购买,不等于社会就没有需求。正是由于存在公共农产品的社会需求,而市场机制又不能自动充分供给,所以政府才不得不出面以“补贴”的形式向农民购买公共产品(胡靖,2003)。
我国农业财政补贴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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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全红转贴自:经济研究参考
农业补贴作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支持和保护本国农业的一种基本政策,虽然补贴方式和结构各有变化,但绝对数额都在上升。我国作为世界上少数几个未给予农民直接补贴的国家之一,新中国成立后对农业长期处于“负保护”状态。近几年我国也开始对农业实施保护,并加大对农业的财政补贴力度,但理论界对农业补贴的问题仍然争论不休,反对农业补贴的声音越来越大。笔者是赞成对农业实施补贴的,并在《要加大对农业的财政补贴》一文中阐述了这一立场,本文愿就这一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从公共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研究加大农业补贴的法理基础。
政府对农业的保护是一种逆市场行为。那么政府要不要给农业补贴,一是看农业作为一个基础产业在完全市场条件下能否独立存在,即在农业生产和经营中是否存在着市场失灵,因为政府只有在市场失灵情况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二是看农业所提供的产品是否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因为政府在公共产品和公共物品的提供上负有责任。
我们先看农业本身的产业属性。农业作为一个基础产业存在应该没有什么异议,但农业作为一个产业能否完全市场化还存在着较大争议。在我看来,农业作为一个产业在完全市场条件下是不能独立存在的,或者说没有存在的经济合理性。因为农业生产要受自然条件的约束(季节、气候、地理位置、土壤结构等),并且农业生产过程具有“生命”特质(庄稼、家禽、牲畜等是有生命的),这就决定了其经营的巨大风险;同时中国农业的经营规模、经营成本、科技转化水平以及商品化程度等诸多限制使其不仅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即使在国内市场也很难实现平均的利润率。一个经营风险远远高于其他产业的农业,却不能获得平均的利润水平,在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肯定是要被淘汰的。但问题是,这个产业还必须存在,因为其存在的福利损失远远小于其给社会带来的福利收益。这恐怕就是我们所说的市场失灵问题了。很显然,农业的基础地位决定了农业生产存续和发展的必要性,而农业的弱质性又决定了农业生产的存续和发展,以及从事农业生产者--农民生存和生活的困难。正是这一对矛盾的存在,决定了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的一定程度上的公共性特征(王朝才,2004)。既然在农业问题上存在市场失灵,农业本身又具有公共性特征,政府出面给农业以补贴并提供其他的政策保护就顺理成章了。
本文认为,“三农”问题虽有联系,但却是三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农业问题主要解决农产品供给问题,其焦点是国家的粮食安全问题。农民问题主要解决农民的“国民待遇”问题,其焦点是农民的收入和农民的公民权的保障问题。农村问题主要解决农村生产、生活方式问题,其焦点是农村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因此,财政对“三农”的支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对农民的生存保障支出,如农村五保户支出、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农民医疗保险支出等。(2)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如乡村公路、乡村环保、水利基础设施的投入等乙(3)对农业的补贴,如农业科技投入、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农产品出口补贴等。很显然,财政对“三农”支出的三个方面构成了一般意义上的农业补贴,也即WTO框架下的广义的农业补贴。因此,在对农业补贴的概念的理解上,本文不得不涉及广义补贴的概念。但笔者坚持认为,狭义的农业补贴概念更能反映我国农业补贴的目的和任务,因此在下面的论述中,将有所区别。
下面我们再看看农产品的情况。笔者不敢说农产品是公共物品,但敢说某些农业产品具有某些公共产品的属性。农产品尤其是粮食的供给问题很复杂,既不能“高产”,因为“高产”必将“伤农”;也不能“减产”,因为“减产”会危及国家的粮食安全;因此只能是“稳产”,即随着国内外农产品的供需状况的变化使农作物的产量保持适度、稳定的增加。更复杂的是,农业生产中的内部矛盾,即粮食生产和经济作物的生产以及农村其他经济活动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强调粮食生产势必牺牲农业的比较优势,影响农民的收入;强调农业的比较优势,则无法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这种很符合公共需要(社会安定和粮食安全),私人又不愿单独提供(没有经营上的比较优势,从而减少提供者的预期收益)的产品,应当说同样具有了公共产品的某些属性。从这个角度说,政府也应该对农业提供补贴。
一、农业补贴的含义和内容
一般意义上的补贴,指政府通过财政手段向某种产品的生产、流通、贸易活动或某些居民提供的转移支付,农业补贴主要是对农业生产、流通和贸易进行的转移支付。在WTO农业多边协议框架下,农业补贴具有两层含义:一种是广义补贴即政府对农业部门的所有投资或支持(Suppoa),其中较大部分如对科技、水利、环保等方面投资,由于不会对产出结构和农产品市场发生直接显著的扭曲性作用,因而是农业协议的“绿箱政策”所允许的。另一种是狭义补贴,如对粮食等农产品提供的价格、出口或其他形式补贴;这类补贴又称为保护(Protection)性补贴,通常会对产出结构和农产品市场造成直接明显的扭曲性影响。WTO在理念上不赞同保护性补贴,并试图通过多边贸易协议框架加以限制和削减。
二、从公共经济学角度看我国的农业财政补贴政策
在公共经济学的视野里,政府的公共支出主要集中在公共产品领域和其他的市场失灵的领域,就农民的最低生存保障支出和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而言,财政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这在理论上没有异议,因此问题的焦点集中在狭义的农业补贴该不该进行方面,鉴于此,这里探讨的仅仅是狭义的农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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