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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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中国法制史 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目录1摘要 (1)2西周时期的礼 (2)3.西周时期的刑 (3)4.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4)参考文献 (5)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摘要:西周的礼、刑两种手段,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它们相辅相成,共同构筑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礼居于主导地位,刑要服从礼的指导。

因为礼是积极的主动性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其功能在于全面地预防社会犯罪。

刑是居于辅导地位,在礼的指导下对已然发生的犯罪进行制裁,处于消极与被动的状态。

用刑是为了更有效维护礼。

关键词:西周礼与刑构筑完整法律体系1.西周时期的礼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它既是西周的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

是由原始社会祭祀鬼神的习俗、礼仪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

礼的一部分内容具有强制遵行性,属于法律范畴,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西周法律制度的基础,以“亲亲”、“尊尊”为其根本准则。

礼既有抽象的精神原则,又有体礼仪形式。

精神方面主要是亲亲、尊尊。

亲亲君为首,尊尊父为首。

在这两大原则下,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相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

礼仪形式方面主要是五礼。

即吉礼(祭祀)、凶礼(殡葬)、军礼(行兵打仗)、宾礼(迎宾待客)、嘉礼(婚冠)此外还有六礼、九礼。

周礼是一个强大的“礼治”体系,在周朝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由法的构成要素和周礼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来分析,周礼是周朝一种特别重要的不成文法。

周朝以礼治国,到春秋礼崩乐坏,这是破与立的关系,是对旧礼的扬弃,统治者是要建立更有利于自己的新礼。

周“礼”对以后封建法制的影响相当深远,礼的精神贯穿于整个中华封建法律思想体系中,这是因为封建王朝需要有吸取周礼的精髓建立封建的礼教纲常,为自己的政治统治服务。

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法制史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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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思考题1. “五礼”:古代社会生活中的五种重大事件的礼仪和制度,以祭祀之事为吉礼,丧葬之事为凶礼,军旅之事为军礼,宾客之事为宾礼,冠婚之事为嘉礼,合称五礼。

2.西周礼与刑的关系:在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更为密切。

(1)礼与刑联系:a.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相辅相成,互为表里。

b.礼指导刑的制定与执行,并借助刑的强制力为后盾。

c.刑是礼的必要补充,用刑是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礼。

d.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出礼入刑〃⑵礼与刑区别:a.性质不同;礼是积极的法律规范,刑是消极的法律规范b.作用不同:礼是正面引导、预防,教化,刑是,反面禁止、惩罚、制裁。

c. “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刑者,禁于已然之后。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西周继承制度:(1)在西周,继承主要包括宗桃继承、爵位继承与财产继承三种,(2)继承时最主要的原则是嫡长子继承制。

对祖先的祭祀是周人生活中的大事,这种祭祀必须由大宗自履行,因此,大宗去世时,就产生确立祭祀继承人的问题,即宗桃继承。

宗桃继承更多是一种形式上的意义,与之相伴的是与继承时所产生的对被继承人的身份地位及财产的继承,即爵位的继承与财产的继承,(3)西周均奉行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避免诸子纷争甚至残杀。

正所谓,立适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必须指出的是,在宗法社会里,在财产继承问题上,继承人实际上只是继承了财产的管理权。

4.《法经》的体例、内容:李悝总结了新兴地主阶级在各国的立法经验,为了推行“法治”,编著了《法经》,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法经》原文早已失传,《晋书•刑法志》只保存了其篇目,《法经》共有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基本内容大致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2022法硕之法制史主观题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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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法硕之法制史主观题总结范文1、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答:经周公制礼之后,西周礼制的内容和规模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上至国家政务、组织制度,下至社会成员的衣食住行、车马宫室,都与礼密切相关,都受礼的制约。

虽然至春秋战国时期,周礼逐渐丧失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但西周礼制的许多内容仍为后世儒家所继承和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并深刻地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

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作为抽象精神原则的礼,寓于具体的礼仪形式之中;具体的礼仪形式则以抽象的精神原则为指导。

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

所谓“亲亲”,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要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

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所谓“尊尊”,即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所有臣民皆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但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

西周时期的礼仪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为“五礼”,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吉礼是祭祀之礼,古人认为祭祀鬼神、祭祀祖先能给自己带来福祉,故称祭祀之礼为吉礼;凶礼是丧葬之礼;军礼是行兵打仗之礼;宾礼是迎宾待客之礼;嘉礼是冠婚之礼。

此外,还有“六礼”、“九礼”之说,划分则更为详细。

“礼”与“刑”的关系几乎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史之始终。

西周时期两者的关系更为密切,可谓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其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其中,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

正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则强调惩罚镇压。

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的关系在中华法系中有两种东西是影响它发展的基本因子,这就是“礼”与“刑”。

礼刑关系是贯穿于中华法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的一条主线,主导着中华法系发展的基本方向和主体精神。

礼和刑是奴隶制国家的两种统治手段,礼和刑维护奴隶制统治的本质是一致的,作用是相通的,但二者的表现形式却相去甚远。

统治者正是认识到了礼与刑在本质上的相同和在形式上的不同,以及运用它们进行统治的利与弊,所以从周公治礼开始,他们就在礼与刑的互动关系中寻找二者的平衡点,以期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统治。

“礼”在殷商时期就有了,但那时只是一种宗教祭典上的仪式。

礼与刑是西周法的基本组成部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二者相辅相成,既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利入刑,相为表里”。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源于《礼记 曲礼》,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极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

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决不意味这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

“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一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这些礼遇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义惩罚,特别时对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加以严惩。

苟子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以“法治”充实“礼治”的思想家。

与孔孟相比,苟子不但论礼最多,把礼的地位抬到了最高。

而且最爱谈法,对法特别重视。

为了称霸诸侯,统一天下。

苟子提出了“隆礼重法”。

两手并用的方针,要求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

他认为,礼义的主要作用是教化,性本恶的人只有经过这样的“化性起伪”才能成为君子:法、刑的主要作用是强制,强制对于不听从教化的人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制史简答题

法制史简答题

一、简答题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互为表里,它们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礼与刑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第一,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礼”侧重于从积极层面进行规范,告诉人们行为的准则,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刑”侧重于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

第二,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

一方面,制定和执行“刑”的依据在于“礼”,即礼外无法,礼是刑的指导;另一方面,“礼”需要以“刑”作为保障,违反了“礼”,就纳入到“刑”的制裁范围,刑是礼的保障和必要补充。

第三,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简述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

成文法公布后,法的公开成为历史潮流,从此以后,秘密法再也无法延续。

同时,秘密法时代的结束也标志着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以刑统罪宣告结束。

并且,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礼治”的传统,“法治”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受到限制,为新的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此外,中国法学也伴随着成文法的公布及由此所带来的争论而初步萌芽,私家法律教育逐步兴起。

3..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商鞅两次变法的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第一,改法为律,明法重刑;第二,废除世卿世禄制,奖励耕战;第三,制县迁都,实行郡县制;第四,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商鞅变法是战国七雄中最晚却是最彻底的一次,抛弃了奴隶制的各项制度,并较为完善地建立了一整套新的符合封建经济发展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制度等,使秦国的政治经济很快得到发展,法制完备起来,国家得到统一,逐渐具备了雄厚的政治经济实力,成为七国中最强大的国家,为以后秦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4.简述汉朝矜老恤幼原则。

先秦儒家继承西周“明德慎罚”思想,主张适用刑罚要矜老恤幼,以体现仁恕之道。

汉朝法律制度大体继承秦制,但在刑罚的减免等方面受先秦儒家“宽刑主义”思想影响,对老、幼、有疾、妇女采取恤刑之原则,具体表现在:(1)除特殊犯罪和诬告及杀伤罪外,一般可以免刑。

法制史简答与论述

法制史简答与论述

简答与论述西周的礼与刑,以及二者的关系(出礼则入刑)。

答:二者的关系:●联系: 1、礼是刑或法的基础或渊源,以祭祀习俗表现出来的礼,成为西周习惯法的重要基础,即“律出于礼”。

2、西周以礼为法,礼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礼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的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具有法的目的性、功能性、强制性,即“寓礼于刑”。

●区别:1、作用不同。

礼是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是对犯罪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即“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强调惩罚镇压;故“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的关系。

2.适用原则不同,即“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2.礼的产生、内容、性质及作用。

P47答:产生:周初,在周公主持下,将以往的传统习惯进行整理,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周公制礼。

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宗教、思想、文化、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

可以从礼义、礼法、礼仪三个层次来理解。

礼义,就是精神原则层面上的“礼”。

礼法,就是体现礼义或者贯彻礼义,有“宪法性”规范或其他法律规范性质的“礼”。

礼仪,就是为了贯彻“礼义”,个人或集体行为应该遵守的具体程序手续方式等等。

性质: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的性质。

作用:1.维护奴隶主阶级权益,维护宗法等级秩序,确认各阶级各阶层尊卑贵贱等级特权关系。

《礼记》:“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左传》说:“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防犯罪,起着“绝恶于未萌”“塞乱之所丛生”的作用。

《礼记·经解》说:“夫礼,禁乱所由生,犹坊止水之所自来也”。

3.西周的主要刑法原则及刑事政策。

答:1老幼犯罪减免处罚(八十以上、七岁以下)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尚书》:“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小罪,乃不可不杀。

中国法制史——论西周礼刑关系

中国法制史——论西周礼刑关系

论西周礼刑关系一、礼、刑的简要概述1.礼的概念:“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两个大的方面,所谓“亲亲”,即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要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

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所谓“尊尊”即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

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3.刑有两层内涵:一方面它是当时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即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律。

其中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为主,即现代意义上的刑法。

另一方面它又兼指各种具体的刑罚。

前一方面是主要的字义,后一方面为后起的衍生义。

西周的刑法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二、西周礼刑关系的主要观点一般认为,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

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一)礼与刑紧密相连,两者有重要联系1.礼是刑也就是法的基础和渊源。

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起源过程中,法以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是相通的。

西周时期的法,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习惯法。

习惯法又来源于包括以祭祀习俗、礼仪规范等形式为代表的一部分礼。

这部分礼经过改造,逐渐上升为法。

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律出于礼"。

2.西周以礼为社会规则与行为规范,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用。

周礼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

礼不仅具有法的目的和性质,而且由于礼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它也具有法的强制性。

违反礼的规定和要求,就是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同样要受到严厉制裁。

法制史论述

法制史论述

一.论西周法治思想对后世的影响一. 礼刑结合.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出礼入于刑”。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源于《礼记·曲礼》,始于西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

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决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这些礼遇决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处。

西周礼刑结合的治国模式,影响中华法系二千余年(1)开创了一种新的治国模式西周时期将礼、刑两种手段结合起来共同治理国家的方式,开创了世界上的一种独有治国模式,影响了中华法系二千余年。

(2)影响深远西汉的“德主刑辅”,唐初的“德本刑用”,明朝的“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的治国模式,都渊源于西周的礼刑结合的方式,西周在治国模式上,作出的贡献是开创性的,至关重要的。

二.西周初期统治者以殷纣滥施酷刑为鉴,确立了德治理念,并作为治国基本方针。

中国法制史主要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主要知识点

《中国法律史》主要知识点第一章夏商西周时期1、思想:“奉天罚罪”、“以德配天”、明德慎罚2、礼、礼与刑的关系3、立法:《禹刑》《汤刑》《吕刑》《九刑》4、定罪量刑原则:眚、非眚、惟终、非终5、刑罚:五刑6、司法:狱讼、讼费、五听、圜土、囹圄1.“奉天”5.刑罚:五刑夏朝适用的刑罚主要有两大类。

第一类是五刑。

这五刑是指大辟、膑(原为刵)辟、宫(原为椓)辟、劓和墨。

这五刑源于苗人的五虐之刑,但对“五虐之刑”作了改革。

五刑由死刑和肉刑组成,其中的大辟就是死刑;膑辟、宫辟、劓和墨均为图刑,分别是剔去罪犯的膝盖骨、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割去罪犯的鼻子和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

第二类是赎刑。

这在当时是一种用铜来赎罪的刑罚,而且“五刑”都在可赎的范围之内。

这是一种适用于奴隶主贵族的刑罚。

《魏书·刑罚志》记载:“夏刑则大辟二百、腕辟三百、宫辟五百,则、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

”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1、成文法的公布(具体史实、争议及意义)2、《法经》(内容及特点)及影响3、商鞅的“改法为律”第三章秦汉时期1、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纯任法家,黄老思想,独尊儒术。

2、法律形式:律令科比(式、法律答问、廷行事)3、睡虎地秦简、岳麓秦简、张家山汉简,九章律、汉律六十篇4、亲亲得相首匿、上请5、秦朝徒刑类别、汉朝刑制改革6、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第四章魏晋南北朝时期1、三部主要律典的编纂体例变化及其特点:《新律》、《泰始律》、《北齐律》2、法律儒家化的体现:八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官当。

3、刑罚制度的变化。

4、大理寺、刑讯制度化、登闻鼓直诉制度第五章隋唐时期1、《开皇律》、《贞观律》、《唐律疏议》;唐律的地位。

2、五刑、十恶。

3、贵族官僚特权原则;同居相为隐原则;化外人相犯原则;类推原则。

4、三司推事;刑讯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

第六章宋元明清时期1、宋、明清法制指导思想2、《宋刑统》、《元典章》、《大明律》、《大诰》、《大清律例》;编敕、断例与指挥;条例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4、折杖法、刺配、凌迟;立决与监候、充军、发遣5、审刑院、《洗冤集录》、鞫谳分司制、理雪制、务限法、翻异别推制、会审制度、大审、秋审、廷杖、厂卫第七章近现代1、清末变法思想2、《大清现行刑律》、《大清刑律》,礼法之争;3、《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袁记约法、贿选宪法;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共同纲领》、6、增加现代: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两个基本法,可以自学民事法制:1、一夫一妻多妾2、六礼3、和离;七出三不去;义绝4、嫡长子继承、诸子均分5、质、剂6、不动产买卖。

试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2)

试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2)

试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摘要:西周总结前朝的经验教训,适应新形势,对法制进行重大改革,达到奴隶制法发展的最守备状态,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蓝本。

西周发展完备的礼治及其所构建起来的礼制秩序,对西周乃至日后的传统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西周礼与刑关系公元前1027年,商纣王正东片,京师空虚且政治腐败,周武王联合各部落,亲伐纣。

牧野一战,纣王大败,商朝灭亡,周朝建立,史称西周。

西周总结前朝的经验教训,适应新形势,对法制进行重大改革,达到奴隶制法发展的最守备状态,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蓝本。

西周发展完备的礼治及其所构建起来的礼制秩序,对西周乃至日后的传统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礼制1.1礼制的建立周武王建立西周后提出了“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思想,解决了西统治的合理性问题,但用这一思想来具体指导国家的建设,还很抽象,不够具体,难以操作。

于是,“周公制礼”,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周礼”。

1.2 礼的核心原则西周的礼已发展成为维护等级制度、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加强专制统治的重要工具,是治理国家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制度,它的核心原则为亲亲和尊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的亲属,着眼于调整家庭内部的关系。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不仅调节父子、夫妻之间的尊卑关系,更主要的是调整君臣之间、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尊卑关系。

1.3礼的基本内容周礼的内容非常丰富,大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制度,小到个人的言行视听,社会的风俗习惯、礼节仪式。

大体可分为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及嘉礼五方面,总称“五礼”。

1.3.1吉礼吉礼,即祭祀之礼,也就是有关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要求虔诚敬侍鬼神,包括禋祀(祀昊天上礼帝)、实柴祀(祀日、月、星、辰)、血祭(祭社稷)肆献裸(享先王)等十二种形式。

1.3.2凶礼凶礼,主要是丧葬之礼,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等方面的礼节仪式。

法律是礼与刑的统一

法律是礼与刑的统一

法律是礼与刑的统一,礼与刑的起源就是法律的起源。

礼与刑是西周时期法律的两种表现形式,二者的作用各有侧重,又相辅相成。

首先,二者有着同一性方面。

它们的本质是共同的,体现的都是奴隶主贵族的意志与利益。

二者互为表里,礼是刑的基础,刑是依据礼的原则制定的。

符合礼的言行,也就得到刑的认可和保护,违背礼的言行,自然会受到刑的否定和制裁。

其次,二者又有着差异性方面。

第一,表现在它们的作用不同,礼是积极的规范,它从正面告诉人们应当怎样做,不可怎样做,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防患于未然”;刑是消极的规范,它从反面告诉人们不可以怎样做,对违犯者实施严厉的制裁,“惩恶于已然”。

礼和刑从不同角度维护着统治阶级所需要的社会秩序,二者相辅相成,“出礼则入刑”。

第二,表现在礼和刑的适用原则不同:礼主要适用于奴隶主贵族范围,刑主要适用于庶人范围,即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1、礼与刑的一般关系:两者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共同构成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礼是积极的,刑是消极的,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

两者相辅相成。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强调的是平民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

礼不下庶人,指的是庶人不可能按礼行事,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

但庶人一定要遵守礼的关于等级的规定。

刑不上大夫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为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西周时期的礼概念: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和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渊源与发展原始社会的祭祀仪式随阶级分化成礼,包含社会成员不同的社会地位。

商、周两朝礼都有所发展,西周周公制礼礼获得了空前规模的发展,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调整作用。

春秋战国时期,周礼丧失了规范社会的作用。

内容: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礼仪形式。

精神方面主要是亲亲、尊尊。

法制史

法制史
(3)投书罪,即投寄罪名信以攻击朝政。
(4)非所宜言罪,指说了不该说的话,是秦朝最专横的罪名。
14、试述汉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1)汉初刑制改革内容: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代替黥、劓、刖三种肉刑。最终结果是黥刑改为 钳城旦春;劓刑改为笞100;刖左趾改为笞200;刖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宫刑时废时兴。
(2)汉景帝制定《箠令》,规定了笞刑具的规格和行刑方法,使过去笞未毕而人已死的状况得以改观。
(3)汉初刑制改革的意义:这是中国法制史上首次重大刑制改革。第一,它将奴隶制法制残余的肉刑从封建律典的法定刑中予以废除,使刑罚制度向着宽缓、文明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第二,残人肢体的肉刑的废止,有利于保存劳动力,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三,笞刑和徒刑的广泛适用,为封建刑法中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2)礼法合一
所谓礼法合一是指儒家的精神原则已经完全融合到法律中,两者水乳交融,合而为一。唐律主要通过以下方面表现了这点。
首先,唐律中的制度原则不少是从儒家经典中直接照搬或演绎而来。如八议制度,准五服以治罪,矜恤原则等等。其次,唐律的修订一准乎礼;再次,唐律的疏议都以儒家的理论为标准,疏议大量引用儒家经典,共有十多种;最后,唐律中的罪名和量刑也深受儒家精神影响。
(4)在司法制度上,出现了录囚、大赦、秋冬行刑制度,春秋决狱开始盛行。
19、试析春秋决狱。
(1)春秋决狱的概念:即直接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的原则和精神,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儒家思想影响下出现的一种特殊司法手段。
(2)基本精神:论心定罪,强调主观动机对定罪量刑的作用,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3)刑罚最为宽平
唐律对犯罪的处罚最为宽大,表现如下:

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法制史思考题

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法制史思考题

法制史思考题1.“五礼”:古代社会生活中的五种重大事件的礼仪和制度,以祭祀之事为吉礼,丧葬之事为凶礼,军旅之事为军礼,宾客之事为宾礼,冠婚之事为嘉礼,合称五礼。

2.西周礼与刑的关系:在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更为密切。

(1)礼与刑联系:a.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相辅相成,互为表里。

b.礼指导刑的制定与执行,并借助刑的强制力为后盾。

c.刑是礼的必要补充,用刑是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礼。

d.“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出礼入刑”(2)礼与刑区别:a.性质不同;礼是积极的法律规范,刑是消极的法律规范,b.作用不同:礼是正面引导、预防,教化,刑是,反面禁止、惩罚、制裁。

c.“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刑者,禁于已然之后。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西周继承制度:(1)在西周,继承主要包括宗祧继承、爵位继承与财产继承三种,(2)继承时最主要的原则是嫡长子继承制。

对祖先的祭祀是周人生活中的大事,这种祭祀必须由大宗自履行,因此,大宗去世时,就产生确立祭祀继承人的问题,即宗祧继承。

宗祧继承更多是一种形式上的意义,与之相伴的是与继承时所产生的对被继承人的身份地位及财产的继承,即爵位的继承与财产的继承,(3)西周均奉行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避免诸子纷争甚至残杀。

正所谓“立适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必须指出的是,在宗法社会里,在财产继承问题上,继承人实际上只是继承了财产的管理权。

4.《法经》的体例、内容:李悝总结了新兴地主阶级在各国的立法经验,为了推行“法治”,编著了《法经》,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法经》原文早已失传,《晋书·刑法志》只保存了其篇目,《法经》共有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基本内容大致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摘要:“ 礼”与“ 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 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而“ 刑” 是同“ 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处于消极被动状态,是对于—切违背礼行为进行的处罚。

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

关键词:西周礼与刑相互关系一般认为,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

刑是西周法的基本形式,用来惩治和防止犯罪。

礼与刑是西周法的基本组成部分。

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

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入刑,相为表里”。

具体而言,其关系表现在以下方面: 1礼与刑有相同点,二者关系密不可分1.1礼是刑也就是法的基础和渊源。

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过程中,法以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是相通的。

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习惯法。

习惯法又来源于包括以祭祀习俗、礼仪规范等形式为代表的一部分礼。

这部分礼经过改造,逐渐上升为法。

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律出于礼”。

1.2夏商西周以礼为社会规则与行为规范,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用。

礼尤其周礼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

礼不仅具有法的目的和性质,而且由于礼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它也具有法的强制性。

违反礼的规定和要求,就是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同样要受到严厉制裁。

礼作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以刑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贯彻实施,而且其本身也包含着刑的规范要求。

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寓刑于礼”。

1.3礼与刑又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municipal requirements and operational needs, the district sent 4 Steering Group, hoped that comrades of the Steering Group to carry forward the fine tradition of good style, ctivelynvolved in the work, dedication, andOur mission, accomplish the task assigned by the organization. The township (Street), and the Working Committee to active 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

中国法制史总结

中国法制史总结

★★1.死刑。秦朝的死刑主要有:
(1)绞刑。(2)枭首。(3)腰斩。是将犯罪人拦腰斩断的酷刑。(4)磔。是将犯罪人支解分尸的酷刑。(5)车裂。就是用马车拉扯,将犯罪人身体扯裂而处死的残酷处刑方式。(6)戮。戮刑是既剥夺犯罪人生命又加以侮辱的刑罚。秦朝的戮刑有两种方式,一是先戮后杀,二是先杀后戮,即戮尸。(7)弃市。是在闹市之中将犯罪人当众处死的刑罚。(8)族刑。族刑也称夷三族,即将犯罪人三族以内的亲属全部一同处死的酷刑。(9)具五刑。是对应处族刑的主犯同时施以黥刑、劓刑、斩趾等肉刑后再处死的酷刑。
8.株连刑。主要包括族刑和“收”。收就是对犯人的家属没收为官奴隶。
(三)秦代司法制度
★★1.廷尉。在中央,廷尉是皇帝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是中央“九卿”之一,负责全国法律、司法事务。
★★★2.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所谓“公室告”,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利、有义务向官府告发。所谓“非公室告”,则是指“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女及奴妾”等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凡是“非公室告”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即使告到官府,官府也不应受理,“强行告,告者罪”。
★★★②三刺制度
就是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先交给群臣讨论,当群臣讨论不能决断的时候,交给官吏们讨论,如果还不能决断,再交给所有国人讨论的一种案件审理方式。
★★★③五过
就是司法官承担法律责任的五种情况。惟官,就是畏惧权势;惟反,就是报私怨;惟内,就是因为照顾亲属裙带关系;惟货,就是因为收受赃物;惟来,就是受私人请托。司法官因为上述五种情况而枉法裁判,要承担法律责任。
3、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1)契约法律——质剂与傅别
西周时期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有两种,一种称为“质剂”,另一种称为“傅别”。

试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试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试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1)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

二者相辅相成,以礼为主,以刑为辅。

(2)从礼与刑的作用上看,礼主要是确认和维护贵族内部权力和财富再分配的既定秩序,也用以防止被统治者犯上作乱。

礼通过教化“禁恶于未然”,刑是惩治已然犯罪的手段;礼作为行为规范,主要是属于道德范畴,部分兼及法律范畴;礼主要是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人就范,但若严重违礼,即构成犯罪,须惩之以刑――出礼入刑。

刑是礼的必要补充,用刑正是为了有效地维护礼,而刑的制定和执行又必须贯彻礼的原则。

(3)从礼和刑的适用来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一直是西周以来古代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

西周的宗法制度、法律形式及礼与刑的关系

西周的宗法制度、法律形式及礼与刑的关系

西周的宗法制度、法律形式及礼与刑的关系(一)、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从广义上说,’宗’是指宗族,’法’是指规范体系,’宗法’即是宗族内部的规范体系。

”宗法制度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西周宗法制度三原则:嫡长子继承制。

《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意谓王位的继承者必须是正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不肖;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大小。

小宗服从大宗、(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周天子为天下惟一的共主。

周天子立嫡子为继承人,分封其余庶子为诸侯。

诸侯立嫡子为继承人,封其余庶子为大夫。

大夫立嫡子为继承人,其余庶子则为士。

士立嫡子为继承人,其余庶子则为庶人。

周天子居全国为大宗。

诸侯对大夫为大宗,对天子则为小宗。

大夫对士为大宗,对诸侯为小宗。

士对庶人为大宗,对大夫为小宗。

上面的一级只直接臣属下面与之相近的一级,隔了一级的臣下称为“陪臣”,不直接臣属)。

各级家族组织共同向周天子负责。

西周的“封邦建国”,即常说的“裂土封王”。

实行之的目的是“众建亲戚,以藩屏周”。

把自己的同姓兄弟以及与之有缘亲关系、或在灭商战争中功勋卓著的功臣分封到各地,代理王室管理这些地区。

在各诸侯国内,诸侯也依例分封自己的子侄为卿大夫。

周初封国七十一,其中同姓之国四十、兄弟之国十五。

主要的封国有鲁、卫、晋、齐等。

周朝还把部分商人的后代封到宋国,把夏朝之后封到杞,称“二王之后”。

这些封国在自己的封地之内,享有有限的自治权力,但在政治上必须以周天子为共主。

周天子掌握着朝聘、会盟和征伐的权力,各诸侯国对周王室负有纳贡、拱卫的义务。

如此,自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以至于庶人,形成一个个金字塔式的政治结构。

分封制有以下优长:第一、作为一种制度,分封制实际承认了包括商朝人在内的异族人生存的权利;第二、旨在维护王室统治的分封制,实际形成的是周王与诸侯共治天下的局面。

何休说:“王者居土而诸侯分职,俱南面而治,有不纯臣之义”(《公羊传解诂。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1.礼与刑的关系p27联系:相互联系,互为补充,相辅相承,密不可分,礼与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互为表里。

区别:①礼与刑的作用不同:礼“禁恶于未然”,刑是“惩恶于已然”②礼与刑适用范围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③地位不同:“礼为本,刑为治”,即礼主刑辅,“出礼则入刑”。

2.亲亲尊尊p25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亲亲”是一条别亲疏、序长幼的宗法伦理原则。

“亲亲以父为首”,以“孝”为核心,以男尊女卑为前提,旨在维护家庭、家族以及宗族内部的伦理道德秩序“尊尊”是一条别贵贱、序尊卑的等级差别原则。

“尊尊以君为首”,以“忠”为核心。

以等级差别为前提,旨在维护君臣、贵贱、尊卑之间的社会秩序3.西周的婚姻制度p34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的结婚原则。

但是宗主贵族广泛盛行一妻多妾制。

婚姻缔结的条件:a.“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b.“同姓不婚”c.六礼的聘娶程序(采纳,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d.一夫一妻解除程序:“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有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4.“五听”“五过”p39、p40“五听”: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审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

“五听”的审讯方式: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过”: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行为。

(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5.春秋《法经》p48子产,郑国,铸刑书于鼎,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开的成文法。

邓析,郑国,竹刑晋国:赵鞅、范宣子铸刑鼎。

遭到孔子的非议。

楚国:“仆区法”“茆门法”。

法经是由魏国的李悝制订,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目的:为保证变法顺利进行、巩固改革成果、维护地主阶级利益而制定,是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重大建树内容:共六篇,分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

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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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摘要 (1)
2西周时期的礼 (2)
3.西周时期的刑 (3)
4.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4)
参考文献 (5)
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摘要:西周的礼、刑两种手段,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
规则,它们相辅相成,共同构筑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礼居于主导地位,刑要服从礼的指导。

因为礼是积极的主动性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其功能在于全面地预防社会犯罪。

刑是居于辅导地位,在礼的指导下对已然发生的犯罪进行制裁,处于消极与被动的状态。

用刑是为了更有效维护礼。

关键词:西周礼与刑构筑完整法律体系
1.西周时期的礼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它既是西周的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

是由原始社会祭祀鬼神的习俗、礼仪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

礼的一部分内容具有强制遵行性,属于法律范畴,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西周法律制度的基础,以“亲亲”、“尊尊”为其根本准则。

礼既有抽象的精神原则,又有体礼仪形式。

精神方面主要是亲亲、尊尊。

亲亲君为首,尊尊父为首。

在这两大原则下,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相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

礼仪形式方面主要是五礼。

即吉礼(祭祀)、凶礼(殡葬)、军礼(行兵打仗)、宾礼(迎宾待客)、嘉礼(婚冠)此外还有六礼、九礼。

周礼是一个强大的“礼治”体系,在周朝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由法的构成要素和周礼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来分析,周礼是周朝一种特别重要的不成文法。

周朝以礼治国,到春秋礼崩乐坏,这是破与立的关系,是对旧礼的扬弃,统治者是要建立更有利于自己的新礼。

周“礼”对以后封建法制的影响相当深远,礼的精神贯穿于整个中华封建法律思想体系中,这是因为封建王朝需要有吸取周礼的精髓建立封建的礼教纲常,为自己的政治统治服务。

秦朝以法为本,治道运行,皆有法式,甚至于“焚书坑孺”,但是骨子里维护的仍是一个“礼”。

比如秦朝的起诉制度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公室告--贼杀伤、盗分人。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受害
人均不得控告,“公”及“非公”反映了亲属关系远近,是对诉权的限制,是要维护封建家族利益的统一;秦朝还将民事主体中的赘婿、后父都设定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这是为了维护封建社会家族内部的等级,维护封建家长制。

2.西周时期的刑
所谓“刑”是西周刑事法律的总称。

流传至今的有传说为西周中期司寇吕侯所作"吕刑",其基本精神仍在于贯彻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在“明德慎罚”方面尤其突出,可称为西周刑事法律经验的理论总结。

《吕刑》要求用刑必须以德教为本,必须适“中”,此后通篇反复强调“中”字,力求不轻不重。

《吕刑》以论刑为主题,
但同时反复突出崇德,要求司法应效法“天德”,无所偏私。

司法必须慎重是《吕刑》反复着重要求的一个主题。

从选择司法官到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十分慎重。

此外,还具体规定了疑罪的五刑可以用锾(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周代成文法的最主要形式是刑。

刑在当时至少有两层内涵:一方面它是当时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即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律。

其中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为主,即现代意义上的刑法。

另一方面它又兼指各种具体的刑罚。

前一方面是主要的字义,后一方面为后起的衍生义。

3.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中国传统法的结构是礼与刑的完美结合。

礼与刑的结合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发展大致经历了夏商西周的“礼治”时代、春秋战国至秦的“法治”时代、汉中期以后礼法融合时期、隋唐时期�法观念定型四个时期。

的制订过程中以礼改律之处甚多唐律的制定与修撰要以礼为指导。

礼对于以满族为主体的清朝立法也有重大影响。

礼典、礼文直接入律如西周法律的制定除总的方面受礼的指导外有些律文几乎是礼的翻版。

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

审判实践中可以发现以礼折狱弃律从礼的案例。

违礼之罪要加重处刑。

由于“于礼以为出入”是公认的道德高于法律的司法原则并受国家保护司法官宁可不依律也不可不循礼。

礼刑互补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具体表现在第一礼侧重于预防犯罪即导民向善所谓“禁于将然之前”刑侧重于惩罚犯罪即禁人为非所谓“禁于已然之后”。

第二以礼的规范弥补法律条文的不足。

律疏是以礼为理论基础的律疏代律实际是以礼代律。

第三礼主刑辅综合为治。

礼的等差性与法的特权性是一致的礼法互补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移民心于隐微以法彰善恶于明显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明礼使礼具有凛人的权威�以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附礼使道德法律化�出礼而入于刑。

凡此种种都说明礼法结合、礼法互补�可以推动国家机器有效地运转�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也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点。

4参考文献:《春秋繁露》、《盐铁论》、《汉书·刑法志》、《史记》、《后汉书》、《太平御览》;沈家本《汉律摭遗》、程树德《汉律考》。

《晋书·刑法志》、《晋律表》、《魏书·刑罚志》、《历代刑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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