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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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摘要 (1)
2西周时期的礼 (2)
3.西周时期的刑 (3)
4.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4)
参考文献 (5)
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摘要:西周的礼、刑两种手段,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
规则,它们相辅相成,共同构筑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礼居于主导地位,刑要服从礼的指导。因为礼是积极的主动性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其功能在于全面地预防社会犯罪。刑是居于辅导地位,在礼的指导下对已然发生的犯罪进行制裁,处于消极与被动的状态。用刑是为了更有效维护礼。
关键词:西周礼与刑构筑完整法律体系
1.西周时期的礼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它既是西周的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是由原始社会祭祀鬼神的习俗、礼仪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礼的一部分内容具有强制遵行性,属于法律范畴,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西周法律制度的基础,以“亲亲”、“尊尊”为其根本准则。礼既有抽象的精神原则,又有体礼仪形式。精神方面主要是亲亲、尊尊。亲亲君为首,尊尊父为首。在这两大原则下,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相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礼仪形式方面主要是五礼。即吉礼(祭祀)、凶礼(殡葬)、军礼(行兵打仗)、宾礼(迎宾待客)、嘉礼(婚冠)此外还有六礼、九礼。
周礼是一个强大的“礼治”体系,在周朝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由法的构成要素和周礼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来分析,周礼是周朝一种特别重要的不成文法。周朝以礼治国,到春秋礼崩乐坏,这是破与立的关系,是对旧礼的扬弃,统治者是要建立更有利于自己的新礼。周“礼”对以后封建法制的影响相当深远,礼的精神贯穿于整个中华封建法律思想体系中,这是因为封建王朝需要有吸取周礼的精髓建立封建的礼教纲常,为自己的政治统治服务。秦朝以法为本,治道运行,皆有法式,甚至于“焚书坑孺”,但是骨子里维护的仍是一个“礼”。比如秦朝的起诉制度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公室告--贼杀伤、盗分人。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受害
人均不得控告,“公”及“非公”反映了亲属关系远近,是对诉权的限制,是要维护封建家族利益的统一;秦朝还将民事主体中的赘婿、后父都设定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这是为了维护封建社会家族内部的等级,维护封建家长制。
2.西周时期的刑
所谓“刑”是西周刑事法律的总称。流传至今的有传说为西周中期司寇吕侯所作"吕刑",其基本精神仍在于贯彻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在“明德慎罚”方面尤其突出,可称为西周刑事法律经验的理论总结。《吕刑》要求用刑必须以德教为本,必须适“中”,此后通篇反复强调“中”字,力求不轻不重。《吕刑》以论刑为主题,
但同时反复突出崇德,要求司法应效法“天德”,无所偏私。司法必须慎重是《吕刑》反复着重要求的一个主题。从选择司法官到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十分慎重。此外,还具体规定了疑罪的五刑可以用锾(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周代成文法的最主要形式是刑。刑在当时至少有两层内涵:一方面它是当时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即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律。其中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为主,即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另一方面它又兼指各种具体的刑罚。前一方面是主要的字义,后一方面为后起的衍生义。
3.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中国传统法的结构是礼与刑的完美结合。礼与刑的结合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发展大致经历了夏商西周的“礼治”时代、春秋战国至秦的“法治”时代、汉中期以后礼法融合时期、隋唐时期�法观念定型四个时期。的制订过程中以礼改律之处甚多唐律的制定与修撰要以礼为指导。礼对于以满族为主体的清朝立法也有重大影响。礼典、礼文直接入律如西周法律的制定除总的方面受礼的指导外有些律文几乎是礼的翻版。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审判实践中可以发现以礼折狱弃律从礼的案例。违礼之罪要加重处刑。由于“于礼以为出入”是公认的道德高于法律的司法原则并受国家保护司法官宁可不依律也不可不循礼。礼刑互补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体表现在第一礼侧重于预防犯罪即导民向善所谓“禁于将然之前”刑侧重于惩罚犯罪即禁人为非所谓“禁于已然之后”。第二以礼的规范弥补法律条文的不足。律疏是以礼为理论基础的律疏代律实际是以礼代律。第三礼主刑辅综合为治。礼的等差性与法的特权性是一致的礼法互补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移民心于隐微以法彰善恶于明显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明礼使礼具有凛人的权威�以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附礼使道德法律化�出礼而入于刑。凡此种种都说明礼法结合、礼法互补�可以推动国家机器有效地运转�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也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点。
4参考文献:《春秋繁露》、《盐铁论》、《汉书·刑法志》、《史记》、《后汉书》、《太平御览》;沈家本《汉律摭遗》、程树德《汉律考》。《晋书·刑法志》、《晋律表》、《魏书·刑罚志》、《历代刑法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