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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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2004〕3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告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减少江、河、湖、库泥沙淤积,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秀美武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预防保护区划分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点治理区:主要是自然水土流失较严重、易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区域。我市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为长江、汉江、滠水、倒水、举水沿岸,夏家寺、梅店、道观河、少潭河库区,黄陂西北部山区,新洲沙河、孔子河流域,新洲北部低山区,江夏汤逊湖、梁子湖、斧头湖水系,蔡甸后官湖、官莲湖、小?L湖、�p 砂湖、西湖流域,洪山花山、九峰旱区、左岭流域。以上区域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为主,全面规划,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改善生态环境。同时,作好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重点监督区:主要是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活动较为集中、频繁,损坏原地貌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区域。我市水土保持重点监督区为:开发建设项目较集中的城区、乡镇,工业区,公路、铁路、机场建设区,各类开发区,开山采石比较严重的江夏乌龙泉、黄陂石门山、江夏八分山、蔡甸侏儒山等开山采石采矿区。各类工程建设与开发建设活动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监督制度,防止因人为开发建设活动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因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须按照“谁破坏,谁负责治理”的原则进行治理。否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限期治理,并予以处罚。

三、重点预防保护区:主要是水土流失较轻、林草覆盖较好的缓坡地、浅山丘陵区及平原湖区。我市重点预防保护区为:北部林区,市境湖泊,马鞍山、青龙山森林公园,龙阳湖、天兴湖、盘龙城、金银湖、南湖等度假区、水源保护区,九真山等生态环境保护区,东湖、磨山、黄鹤楼、古琴台、木兰山、木兰湖等风景名胜旅游区,沉湖等湿地保护区,以及江汉平原农业种植区。以上区域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水土保持预防保护为主,防止乱砍滥伐,保护好植被,实施生态自我修复,同时做好局部水土流失的治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告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加强管理,综合防治,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改善生态环境。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以上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预防保护区的划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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