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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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遵照中央关于对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精神,结合我市烟草商业系统实际,本着以思想教育为主和思想教育与严格执纪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体现对领导干部政治上的关怀、爱护,特制定以下谈话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反腐败体系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党政一把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作用,从关心、爱护干部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出发,把对领导干部执行党纪政令情况的监督与经常性的教育管理结合起来,警诫和勉励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二、谈话对象

市局(公司)机关在职副科以上干部,各县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

三、谈话内容

1、执行政治纪律,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2、遵守党纪国法和落实各项廉政制度情况;

3、单位开展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4、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以及对子女、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情况;

5、对有信访反映的一般问题,进行了解核实;

6、领导认为需要了解掌握的其他情况。

四、谈话方法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管理原则,各级负责本级所管理干部的谈话。根据谈话内容,谈话方式大致可分为日常谈话、任前谈话和诫勉谈话三类。

(一)日常谈话。由单位或部门正职领导提出计划,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督促落实。市局(公司)正职领导负责对本局(公司)班子成员和所辖县级局(公司)正职领导进行谈话;各县级局(公司)正职领导负责对本单位班子成员进行谈话;班子成员负责对分管部门正职领导进行谈话;部门正职领导负责对副职领导进行谈话。

(二)任前谈话。由人事部门提出计划,并督促落实。市局(公司)正职领导负责对准备任用的所辖县级局(公司)正职和副职领导进行谈话;班子成员负责对准备任用的分管部门正职领导和副职领导进行谈话。

(三)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计划,并督促落实。市局(公司)纪检组长负责对有一般反映的各县级局(公司)、市局(公司)机关部门正职领导进行谈话;纪检监察部门领

导负责对各县级局(公司)、市局(公司)机关部门副职领导;各县级局(公司)机关监察部门领导负责对本单位机关部门正职和副职领导进行谈话。在进行两次谈话后,被谈话人仍对所指出问题毫无改进和整改的,纪检监察部门可向被谈话人发出“纪检监察通知书”,限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整改和书面说明。

五、谈话要求。

(一)对所属领导干部的谈话一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做到谈话前有计划,谈话时有记录。谈话前要对谈话对象发出“廉政谈话通知书”;谈话后要填写“韶关市烟草商业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登记表”,并将谈话内容供谈话对象阅签。

(二)谈话人要本着平等、沟通、交心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允许谈话对象对一些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尤其不能随意对谈话对象上纲上线。

(三)谈话对象应自觉接受谈话,不能以不正当理由推诿和拒绝谈话;对谈话中反映出的单位和个人方面的问题,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开展自我批评,认真查找原因,进行整改。

(四)谈话对象不自觉接受组织谈话,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和问题,或有错不纠,甚至弄虚作假、隐瞒错误事实真相的,一经查实,按有关党纪政纪从严处理。

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廉正谈话通知书

2、韶关市烟草商业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登记表

附件1:

廉政谈话通知书

同志: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韶关市烟草商业系统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规定,经市局(公司)纪检组决定并报主要领导同意,决定由纪检组与你进行()谈话,谈话时间从年月日时始,地点请给予配合。

年月日

附件2:

韶关市烟草商业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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