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过高:一个征信视角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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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过高:一个征信视角的分析
谢君,黄小锋i
(湖南大学金融学院,长沙,410079)
摘要: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过高是由多种原因导致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的个人征信落后。征信的意义就在于把个人信用变成一种具有使用价值和价格并遵循价值规律的商品,这种商品的自由流动能够准确传递个人信用信息,从而使得征信具有更大的意义。基于征信体系的失信惩罚机制可以改变银行和学生博弈关系中学生的支付函数(个人效用),学生的最优选择不再是违约而是按时足额还款。因此从征信视角研究国家助学贷款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家助学贷款;征信;失信惩罚机制;博弈
一、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过高:现实考察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历史沿革
基于人力资本投资理论、高等教育收益理论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补偿理论1,我国逐渐实行了高校收费制度[1]。1997年,高校正式并轨招生后,高等教育出现学费猛涨、入学率激增的现象。1999年,大规模的扩招使得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化模式走向大众化模式的步伐大大加快,一个非常严峻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出现了:扩招后贫困生比例的急剧上升与贫困生家庭无力分担应负担的高等教育成本相矛盾。
随着上述矛盾的激化和扩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企图缓和这个矛盾的政策,其中,以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最为突出和有效。1999年,以“不让一个贫困生失学”为口号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在8个试点城市推行,至今,这项政策几经变革,有成功经验也有失败教训。表1是对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演变的一个总结[2]。
表1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变化一览表
1教育经济学家约翰斯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成本分担”理论,他认为,纳税人、大学、企业、家庭和学生都是高等教育的收益者,因而,高等教育的成本应该由获得收益的各方共同分担
资料来源:李文长.国家助学贷款的现状及政策分析.高等教育研究,2005,(5):36-41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现实状况
自1999年以来,全国高校累计已审批贷款学生153万人,累计已审批合同金额122.5亿元。但这一规模远未满足在校贫困生的需求。2004-2005学年,全国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总数达1350万人,其中,贫困生约263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19%,特困生约122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9%[3]。同时,从教育投入来看,虽然1992年以来,我国不断增加教育总投入,但目前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仅为3%左右,尚未达到1997年公共教育支出占GDP比重4.8%的世界平均水平[4]。
从国家助学贷款的实践来看,贷款发放银行面临的问题主要在于成本过高和履约率过低两个方面。助学贷款的笔数很大,而单笔金额只有几千元,银行的操作成本较高;由于劳动力流动频繁,学生毕业后,银行对其实施监控并回收贷款的成本高、风险大。更为严重的是,作为天之骄子的大学生,毕业后违约不还贷的现象十分突出。据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分行提供的资料,该行所在地的两所著名高校2001届毕业生中,应还助学贷款的人数分别为173人和136人,但截止到2002年1月1日,第一期(每季度为一期)还贷率仅为26%和42%,第二期截止到3月20日,还贷率仅为25.4%和31%[5];2002年5月,中国工商银行广东分行有45名贷款学生贷款到期,但是在这45名毕业生中有37名违约,违约率达82%,而37人中又有20人毕业后不知去向,无法联系[6];截止2005年5月,工行黑龙江分行到期助学贷款的回收率仅为24%[7];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中,高校学生的平均违约率为28%,最高的学校为69%,最低的学校为7%[8]。值得指出的是,违约率过高的国家助学贷款增长速度越来越快,规模越来越大,商业银行面对如此之高的违约率,似乎无动于衷,办贷积极性丝毫不减,这与当前整个银行业想方设法处置不良资产,严格控制新增资产质量的大形势似乎格格不入。
有人认为,助学贷款的回收率较低主要是由大学生的就业状况不理想而还款期限又比较短引起的。这一观点其实是站不住脚的。我国经济一直高速增长,大学生就业并没有想象中的糟糕,很多毕业生暂时没
有工作基本上是由个人对工作期望过高、高不成低不就导致的。在还贷方面,早已实行灵活的还本付息的方式。而且自2004年起,贷款期限也由最长的4年延长至6年,对于确实没有还贷能力的学生,还可按规定申请展期。由此看来,想要探寻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过高的根本原因,必须从整个社会的信用状况、学生信用意识以及借款学生违约成本收益对比状况的角度展开分析。
二、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过高:原因探悉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属性凸现个人征信重要性:一个悖论的发现
国家助学贷款曾经因学生违约率过高、风险较大而被大面积叫停,但是人民银行和相关教育部门马上又废止了关于保证银行利益的相关规定,强令任何银行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规模,银行必须积极参加招标和投标工作。当然,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旨在补偿银行承担风险的措施。例如:财政贴息一半、免征利息收入营业税、质量考核与其他信贷资产分开、呆坏账全额上报核销等。《国家助学贷款财政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由学校和财政各出资50%设立“风险补偿金”,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经办银行补贴。政府对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视程度超越了银行本身的利益和商业原则,这是由教育的特殊地位和我国转型期的特殊国情所决定的,短期内无法改变,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一个悖论总会存在: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居高不下但银行办贷积极性丝毫不减。
(二)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过高的博弈分析:征信缺失下的均衡分析
从学生的角度说,助学贷款可以使得贫困学生依靠国家和社会顺利完成学业,使贫困学生的家庭摆脱无力负担应分担教育成本的窘境,但是为什么学生仍然选择违约不还款来恩将仇报呢?从博弈论的角度而言,在学生与银行的博弈关系中,学生选择违约的动机很简单:违约几乎没有成本,依靠贷款完成学业而不用还款可以最大化个人的效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学生违约的根源除了道德伦理败坏之外就是社会征信体系和失信惩罚机制的缺失2。下面通过博弈论的模型来具体分析。
这里使用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9],之所以采用完全信息模型是基于以下两点理由:一是借款学生可从银行的历史、经营状况、运作规模和规律以及其他方面(如老师、同学、朋友、亲戚等)来获得关于银行的信息;二是处于“委托人”位置上的银行(由于助学贷款主要由国有银行承办,这里假设博弈的另一方为国有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学校了解学生的特征、战略空间和支付函数等,从而改变自身处于信息劣势的状态。在此博弈中银行先采取行动,有两种战略:发放贷款和拒绝贷款;学生后采取行动,有两种战略:守信和违约。下面通过对博弈规则即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和一些现实约束条件的分析,推导在各种组合条件下双方的支付情况,进而建立博弈树。
1、银行发放贷款,学生选择守信
很明显,在银行发放贷款之后,由于学生选择了如约还款,双赢局面出现。一方面,银行获得利息收入,少缴纳营业税,同时,经办银行的领导和信贷人员由于完成了国家分配的任务,配合了国家教育政策,升迁机会更多,前途光明;另一方面,学生依靠贷款顺利完成了学业,获得了较好的发展前景。双方的效用各设为10。
2、银行发放贷款,学生选择违约
银行发放贷款之后,学生如果选择欺骗,获得效用必然高于守信时的效用水平,因为他不但完成了学业,还不必还本付息,获得了“免费午餐”,设这个效用为20。就经办银行而言,由于财政贴息、财政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风险补偿金”、呆坏账全额上报核销等因素,银行的损失仅限于办理贷款的成本,而相对于银行资产规模而言,助学贷款规模比例较小,绝对量也不大。因此,银行在学生违约时不会损失太多效用,设它的效用为-5。
2关于社会征信体系的定义,目前仍没有定论,一般认为,在发达国家中,存在专门从事征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市场需求搜集、加工和生产信用信息产品,提供资信信息服务,并形成了一整套与之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体系,以及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称之为社会征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