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处罚规定(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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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消防管理处罚规定(2篇)

2024年消防管理处罚规定(2篇)

2024年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管理工作,保护泰安中行项目部、客人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实施细则,结合本泰安中行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泰安中行项目部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以下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警告及5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携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

2、指使或命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3、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工操作、电、气焊以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用品。

4、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

5、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按价赔偿后进行处罚)。

6、未到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中心办理用火手续,在泰安中行项目部内擅自用火作业。

7、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擅自在泰安中行项目部范围内燃放烟花炮竹、烧香拜神。

9、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泰安中行项目部。

10、外包、租赁单位或个人未办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装修等。

11、在施工现场吸烟或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2、在工作岗位擅离职守或违章操作造成轻微火险事故。

13、拒绝、刁难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14、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

15、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16、在泰安中行项目部内违章用火造成消防系统报警。

17、其它轻微行为。

2024年消防管理处罚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消防管理领域内的处罚工作。

第三条消防管理处罚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公证、公开的原则,加强法治化和科学化水平。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企业员工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工厂、商场、酒店、会议中心等所有非住宅建筑物。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四条企业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向当地消防机构备案。

第五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习;(三)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六)及时处理和报告火灾事故。

第六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并定期参加培训,不得担任其他与消防安全无关的职务。

第七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确保员工熟悉火灾防护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的基本技能。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演练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报警器等,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九条企业应当定期维护和保养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包括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员工逃生自救的演练,以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能力。

第四章火源和火灾防控第十一条企业应当设定禁止烟火和明火的区域,并在显眼的位置设置禁止烟火和明火的标识。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环境消防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理隐患问题,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制定火灾防控措施,并将其公告于显眼位置,确保员工能够熟悉和遵守。

第五章灭火和应急救援第十四条企业应当统一管理和储存灭火器材,并设立灭火器材使用制度。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员工疏散逃生的路线和方法,指定应急责任人,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与当地消防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交流和联合演练。

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范本(2篇)

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范本(2篇)

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消防监督执法机构对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

第三条消防监督检查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服务单位和个人,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各级消防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确保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消防监督检查应当依法依规开展,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坚持公正处理问题,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法态度。

第六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坚守职责,廉洁自律,依法停止违法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鞭策利益。

第七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要注重预防,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八条各级消防监督执法机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消防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监督检查程序第九条消防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消防监督执法机构在执法前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执法事由、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应当保持文明礼貌,尊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回访检查。

第四章处理措施第十三条消防监督执法机构在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对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消防监督执法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故意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消防监督执法机构可以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消防监督执法机构在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证据并做好书面记录。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篇)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篇)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系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室内游艺、游乐场所;(五)其他公共娱乐场所;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必须明确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答系统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重要和危险物品仓库等建筑物内。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第六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吊顶应当采用非燃材料;(二)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三)帷幕(幕布)、窗帘、家具包布应当采用阻燃织物或者进行阻燃处理;(四)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空调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装规程,采取防火、隔热措施;(五)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夜总会、迪厅、酒吧、KTV、电影院等娱乐场所。

三、消防设施1.公共娱乐场所应按照消防规划布置和建设,并确保消防设施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2.建筑内部应设置合适的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备齐全、功能正常。

3.在场所内明显位置设置消防疏散标志,指示人员疏散路线和紧急出口。

四、消防通道1.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货物或其他障碍物。

2.消防通道的宽度应满足相应的标准要求,通道门应保持能够随时打开。

3.消防通道应设置明确的标识,指示通道位置及方向。

五、人员配备1.公共娱乐场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2.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3.公共娱乐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疏散指导员,指导人员疏散和逃生。

六、日常巡查1.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每日进行巡查,确保消防设施正常工作。

2.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消防设备是否齐全、通道是否畅通、消防标识是否完整等。

3.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七、应急演练1.公共娱乐场所应定期进行消防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2.应急演练应包括火灾报警、疏散逃生、灭火救援等内容,确保人员熟悉应急程序和逃生路线。

3.演练后应进行总结和评估,找出不足之处,完善应急预案。

八、禁止行为1.公共娱乐场所内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乱丢烟蒂等行为。

2.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私设明火设施。

3.禁止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公共娱乐场所,禁止酒后滋事,禁止吸烟在非指定区域等违规行为。

九、处罚措施对于不遵守本规定的公共娱乐场所,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经济处罚和停业整顿等措施。

吉林省消防管理规定(二篇)

吉林省消防管理规定(二篇)

吉林省消防管理规定根据吉林省消防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个关于消防管理的详细规定,共____字。

根据实际情况,该规定可能需要根据各地消防工作的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护火灾现场,确保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省内所有单位、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居民区、农村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经营运转的场所。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计划和规划。

第四条消防安全应当贯穿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各环节。

第五条所有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消防设施的完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接受检查、检验和监督。

第六条消防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和灭火救援机构,加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建设。

第七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机制,协调多部门参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救援信息。

第二章消防责任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划定消防安全责任区域,明确各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各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和权限。

第十条消防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知识和专业技能,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一条消防责任人有权对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各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消防安全员,并提供必要的消防安全设备和器材。

第十三条消防责任人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四条各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布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武汉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篇)

武汉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篇)

武汉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依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队伍的建设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是本区域内消防工作的责任主体,将区内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队伍建设等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工作。

第四条市、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公安机关对本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城管、文化、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社会管理与服务网格化建设。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社会管理与服务网格化工作的要求,依托全市社会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建立消防基础信息库,提高消防管理工作效率和灭火救援能力。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网格管理员,在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开展消防基础信息采集、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安全宣传等消防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社区警务室、保安室等场所设置社区消防室,建立社区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电瓶车、摩托车等公共消防装备器材,开展经常性消防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在流动性人口较多的区域利用宣传栏、视频广播等方式,开展消防宣传和提示用火用电安全及逃生自救知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级志愿消防队伍建设,配备相应的公共消防设施,提高农村消防和灭火救援能力。

消防控制室管理暂行规定(2篇)

消防控制室管理暂行规定(2篇)

消防控制室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自动控制系统的管理,确保消防控制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临警使用,确保火灾时灭火指挥及消防控制信息的畅通,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

第三条消防控制室的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它用。

室内不得设置床铺,严禁堆放杂物,保持室内清洁。

第四条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在入口处设有标志牌或标志灯,标志灯的电源应从消防电源上接入。

第五条消防控制室内应有显示被保护建筑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并可直接目视。

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向当地公安消防队直接报火警的直拨电话。

第六条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及消防控制系统相关消防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负责。

第七条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经市级以上专业部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消防控制室实行____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____人,不准空岗。

第九条消防控制室应建立值班制度、交班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等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火警处理程序、操作程序。

第十条消防自动控制系统投入运行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关闭和停用,也不得随意中断。

第十一条消防控制室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并应建立消防自动控制系统的技术档案。

1.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2.操作规程;3.值班人员职责;4.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第十二条消防自动控制系统应实行日检、季检、年检制度。

一、日检: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器的功能,并填写系统运行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见附3、附4)。

二、季检:每季度应检测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填写季检登记表(见附5)。

1.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显示。

2.试验火灾报警装置的声光显示。

3.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4.对备用电源进行工____次充放电试验,____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吉林省消防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吉林省消防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吉林省消防管理规定范文一、消防设施建设与管理1. 建筑物消防设施管理建筑物应根据火灾危险性等级确定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及时进行维护和检修。

建筑物消防设施包括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通道等。

所有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建筑物疏散通道管理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或设置障碍物。

消防安全出口标识应明确可见,保证人员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疏散。

3. 建筑物用电安全管理建筑物的用电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用电线路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乱挂乱接电线,确保用电安全。

二、危险品管理1. 储存管理储存危险品的场所应具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包括防爆设备、消防应急设备等。

危险品的分类、标识、包装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运输管理危险品的运输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设备。

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危险品的监管,确保运输安全。

3. 使用管理危险品的使用应遵循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危险品的使用场所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随时保持消防设备的完好性。

三、火灾风险评估与应急管理1. 火灾风险评估相关单位应定期对其火灾风险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防火措施。

评估结果应记录并加以落实,确保消防安全。

2. 预防与控制措施落实根据火灾风险评估的结果,相关单位应落实相应的预防与控制措施。

包括对火灾隐患的整改、消防设施的维护等。

3. 应急准备与演练相关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应急预案应包括人员疏散、火灾扑救、救援等内容,确保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置。

四、宣传教育与培训1. 宣传教育活动各级消防部门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开展消防知识培训、防火演练活动等,提升公众对消防安全的认知。

2. 相关人员培训相关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技能。

职工应具备基本的火灾扑救能力和安全疏散技巧。

2024年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二条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责任。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做到: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2.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4.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及时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识,严格管理措施;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9.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10.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全体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在新职工及转岗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项培训,经考试取证上岗。

计算机机房消防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计算机机房消防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计算机机房消防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计算机机房是现代社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为确保计算机机房的安全运行,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消防管理规定。

二、机房布局1. 计算机机房应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高层楼层,以便进行灭火和疏散。

2. 机房入口处应设有消防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少于3米,保持畅通。

3. 机房内应设置紧急疏散出口,并保持畅通,出口应有明显的标识,便于人员疏散。

三、消防设施1. 机房内应配备灭火器具,灭火器数量应符合国家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机房内应安装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定期检测和维护。

3. 机房内应配备独立的电源供应系统,以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供电。

电源系统应定期检查和测试。

四、消防安全管理1. 机房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线走线应整齐有序,避免电线堆积和过载。

2. 机房内应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演练,提高人员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3. 机房内应定期清理垃圾和易燃物品,保持机房内部的环境整洁和安全。

4. 机房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禁止在机房内存放易燃物品。

5. 机房内应设立专人负责监控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和报告。

五、火灾应急处理1. 机房内发生火灾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及时通知机房内的人员,并引导人员撤离。

2. 机房内火灾时应采取灭火措施,首先切断电源,然后使用灭火器灭火,如果无法控制火势,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报警,并启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 火灾事故发生后,机房内应及时进行初步调查和记录,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六、消防安全培训1. 机房内人员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了解火灾的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2. 机房内应配备专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七、消防检查和评估1. 机房内应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和评估,确保消防设施和安全管理符合规定要求。

2. 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篇)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篇)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在园区内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喷灯等明火,必须经保安部同意,以文字形式报保安部审核、批准,领取动火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二、保安部负责审核、管理和签发动火许可证工作,并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三、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动火人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焊工证,操作过程中设专门看火人。

2、清理动火施工现场内易燃易爆物,室外作业遇有五级风停止作业。

3、按要求配置看火人员,准备好灭火器材、水、沙子等。

4、氧气瓶、乙炔瓶按要求分开放置。

5、严格执行中央大厦关于动火作业消防安全制度的规定。

四、园区内部不准随意使用产生强烈热辐射的电热器具,如电炉、红外线加热器。

五、园区内部区域及外围不许随意焚烧垃圾、树叶等,不许随意使用明火进行任何施工。

六、电、气焊工应持操作证上岗施工。

七、使用电、气焊、喷灯,要选择安全地点,作业前要仔细检查周围的情况,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取浇湿、设接火盆、遮挡或其它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八、在焊割前,要对焊割工具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使用安全保护装置不健全或失灵的焊割工具。

九、焊割作业及点火要严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条头、热喷嘴要放在安全地点,焊割结束或中途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并仔细检查现场,确认无余火复燃危险后方可离开。

在易燃、可燃物较多的场所焊割,操作完毕时应反复检查,预防火灾事故。

十、电焊机的各种导线不得残破裸露,更不准与气焊的软管、气体的导管以及有气体的气瓶接触,气焊的软管也不得从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部位穿过。

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导管等接触。

十一、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械设备或各种管道金属架上,必须建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十二、对盛有或装过易燃、可燃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设备,在未彻底清洗干净前,不得进行焊割。

十三、严禁在有可燃、易燃、爆炸危险物品的场所焊割;十四、焊割作业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以及其它易燃操作同时间交叉作业。

消防工作奖惩制度范本(2篇)

消防工作奖惩制度范本(2篇)

消防工作奖惩制度范本一、奖励制度1.个人奖励(1)勇救生命奖:对于在火灾事故中表现出勇救生命的消防队员,给予相应的奖金和荣誉表彰。

(2)先进个人奖:对于在消防工作中表现出色、业务能力突出的消防队员,给予相应的奖金和荣誉称号。

(3)技术能手奖:对于在消防技术方面表现突出、取得重要成果的消防队员,给予相应的奖金和技术职称提升。

(4)标兵消防员奖:对于在消防工作中表现出色、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消防队员,给予相应的奖金和嘉奖证书。

2.集体奖励(1)先进集体奖:对于在消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消防中队,给予相应的奖金和荣誉称号。

(2)优秀连队奖:对于在消防工作中表现出色、维护良好队形和纪律的消防连队,给予相应的奖金和嘉奖证书。

(3)消防志愿者奖:对于在消防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贡献突出的志愿者团队,给予相应的奖金和荣誉表彰。

二、惩罚制度1.个人惩罚(1)违章行为处罚: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按照操作规程执行等违章行为的消防队员,给予相应的扣减奖金、口头警告或严重情况下解聘处理。

(2)消极态度处罚:对于消防工作态度消极、不积极参与消防训练、不服从指挥等违规行为的消防队员,给予相应的扣减奖金、警告或组织转岗等处罚。

(3)工作失职处罚:对于在火灾现场指挥混乱、失职、拖延救援等失职行为的消防队员,给予相应的扣减奖金、降低职级或解聘处理。

2.集体惩罚(1)连队失职处罚:对于连队在火灾现场指挥混乱、失职或严重差错导致事故扩大的情况下,给予相应的扣减奖金、职级降低或解散处理。

(2)装备管理不善处罚:对于连队装备管理不善、维护不及时、损坏等情况下,给予相应的扣减奖金、装备追责或严重情况下解散处理。

(3)训练不合格处罚:对于连队训练不合格、消防演习得分不达标等情况下,给予相应的扣减奖金、警告或组织调整训练。

三、奖惩执行机制1.奖励执行机制(1)建立一奖多级制度:对于不同层级的奖励,设立不同级别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定,并确保公正透明。

2024年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2篇)

2024年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2篇)

2024年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根据国家安全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鉴于我公司属于人员密集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了加强管理和有效防止不安全动火而引起火灾伤害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安全动火的基本原则1.1各类动火应严格执行安全消防相关技术要求;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批准的动火许可证不动火,安全监护人不在作业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1.2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如煤气房,凡是可动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律拆下来,移到安全区域动火。

1.3如必须在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关闭阀门,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才可动火。

(如燃气管道)1.4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动火证。

一张动火许可证只限当日一处作业地点有效,不得涂改;超时无效。

1.5动火操作人和安全监护人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应逐项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防火措施不落实或监护人不在场,操作人有权拒绝动火。

2、动火管理2.1动火危险区依次为:21.1配电室、压缩机房、监控室、燃气锅炉房及所属设备设施等。

2.1.2公司内大、小仓库营业现场等。

2.1.3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动火项目。

2.1.4公司一般区域动火。

2.2工作房内指定位置,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2.3凡可拆卸并有条件移到动火区焊补的物件,必须在固定动火区焊补,尽可能减少在禁火区动火次数。

2.4动火区内应设有数量足够的灭火器具,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3、动火审批、动火要求3.1由申请动火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组织动火负责人、动火操作人、安全监护人部等,共同拟定、并现场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申请动火作业部门(单位)负责填写动火报告,公司物业设备部门、安全部门审批决定是否签发《动火许可证》。

3.2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3.3燃气房等要害部位动火,物业部安管部门需派人现场采取措施监督守护,以确保安全。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二篇)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二篇)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是根据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的制度。

第二章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第四条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未按规定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超过允许存放数量;(三)未按规定进行消防演练和应急疏散演练;(四)临时堆放物品遮挡消防通道或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五)盗用、私拆、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六)未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的畅通;(七)防火卷帘门、防火门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维修;(八)未制定或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九)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其他行为。

第五条处罚措施可以是以下一项或多项:(一)警告;(二)限期改正;(三)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罚款;(五)暂扣或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六)推行监督;(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六条违规行为发现后,由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第七条如初步调查核实属实,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书面通知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并告知其有权提出申诉。

第八条拟处罚决定应明确违规事实、处罚措施和依据,并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发出。

第九条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如对拟处罚决定异议,有权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诉进行核实,及时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经核实申诉成立的,应当立即撤销拟处罚决定;如不成立,应当保留原拟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不服一次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三日内,向上级消防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后对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处罚进行任何修改,均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重新颁布。

2024年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公共图书馆,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企业、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督促、指导人员密集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一)落实省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对所主管的单位开展检查考核;(二)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每季度分析本部门和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五)消防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密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统筹安排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每半年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七)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范本(2篇)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范本(2篇)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范本消防安全是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为了明确消防安全处罚规定的范本,以下将从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一、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消防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旨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根据该法律,以下是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与相关法律条款:1.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拒绝、阻碍消防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罚。

2.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将住宅、公共建筑、工厂、仓库等消防设施用作其他用途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

3.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擅自拆除、停用、封堵消防设施、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进行处罚。

二、处罚种类根据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严重程度,消防安全处罚可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两类。

具体的处罚种类如下:1.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行政处罚可能采取以下形式:(1) 训诫、警告:对一般性、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训诫、警告等方式进行惩戒。

(2) 罚款:对拒不整改、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罚款处罚。

罚款数额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3) 撤销消防安全责任人资格、吊销消防许可证: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且存在严重后果的单位负责人,可以依法撤销其消防安全责任人资格或吊销其消防许可证。

2. 刑事责任: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且构成犯罪的,除了行政处罚外,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涉及犯罪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刑罚的类型和数额由法律明确规定。

三、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且构成犯罪的行为,可能涉及以下罪名和刑罚:1. 故意破坏消防设施罪:对那些擅自拆除、停用、封堵消防设施、设备的人员,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可被追究故意破坏消防设施罪的刑事责任,刑罚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范文(二篇)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范文(二篇)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范文一、前言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规定。

二、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处罚行为应依法依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公正公平:处罚决定应公正公平,坚持依法处罚,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 严格准确:处罚行为应严格按照事实和相关证据作出,确保处罚结果准确无误。

4. 合理适当:处罚决定应合乎情理,依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等适时适度予以处罚。

三、处罚种类1. 警告:对违法行为较轻的当事人,可予以书面警告,提醒其注意消防安全问题。

2. 罚款:对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当事人,可根据其违法情况决定罚款数额。

3. 停业整顿:对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或场所,可决定其暂停营业,进行消防整改。

4. 撤销许可证或执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可撤销其相关许可证或执照,使其停止从事相关业务。

5. 刑事追究:对犯罪行为涉及消防安全的当事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处罚依据1. 消防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处罚行为作出依法依规的依据。

2. 现场检查记录:依据现场检查记录及相关证据,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或场所进行处罚。

3. 备案资料: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单位或场所,依据相关备案资料进行处罚。

4. 投诉举报材料: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的相关材料,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五、责任追究1. 消防管理责任人: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职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2. 相关责任人: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对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 行政机关:消防监督检查及相关行政机关,对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六、程序规定1. 调查核实:接到违法投诉或发现违法行为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事实。

2. 通知当事人:对查实的违法行为,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有权提供相关证据进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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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二篇)
目录: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一
消防管理工作基本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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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处罚规定一
第一条:为加强本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管理工作,保护泰安中行项目部、客人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实施细则,结合本泰安中行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泰安中行项目部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以下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警告及5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携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

2、指使或命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3、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工操作、电、气焊以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用品。

4、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

5、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按价赔偿后进行处罚)。

6、未到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中心办理用火手续,在泰安中行项目部内擅自用火作业。

7、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擅自在泰安中行项目部范围内燃放烟花炮竹、烧香拜神。

9、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泰安中行项目部。

10、外包、租赁单位或个人未办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装修等。

11、在施工现场吸烟或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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