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常熟理工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为了完善大学课程的考核管理工作,提升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学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与形式1.课程考核内容应当符合课程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其中,必须包括理论知识、应用技能、实践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考核形式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实践操作、报告、项目等多种形式。
2.考核方式为百分制。
每个课程的考核方式,考试时间、地点、试卷卷面成绩等细节应制作公告,明确告知学生。
考试结束后,应及时公布成绩。
3.大学应该鼓励多元化的开放式考试,如自由发挥,表演,实操等方式,这样更利于学生的创造性和实践性。
二、考核程序1. 教师应当在课程开课前确定课程的考核分值分配方式,编制考核试卷和评分标准,并且及时公示。
2. 课程考核时间应在教学进度安排中明确,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
3. 考试成绩应及时录入,汇总排名。
考核成绩要及时公示,提供复查机制。
4. 有关考核成绩的异议处理,应当认真听取相关证据,及时公正处理。
学生提出异议时,可申请复查。
三、作弊处理1.任何参加考试的学生都应遵守相关的规定,在考试中不得有任何作弊行为。
禁止学生携带任何与考试有关的材料和物品进入考场。
2.如学生被发现作弊,教师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罚款或者零分处理。
3.学生如对零分或罚款处罚有异议,可以对她们提起申诉。
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当有事实的证明材料,以及根据证据的证明材料。
4.学生提出申诉的班级管理层可以报教务处进行申诉处理,由教务处负责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调查并处理。
四、达成绩优秀学生的表彰与奖励1. 学生应当按照课程考核的成绩进行评定,并一定要严格按照标准予以评定。
2. 为了鼓励学生学习刻苦、勤奋学习、成功实践以及表扬先进和模范,学校可以制订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荣誉称号等激励机制,并予以宣传。
3.别的,若课程涉及专业实践环节,学校应该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园活动、实践项目等,强化学生学习动机,贯彻落实以学生为中心教学理念,全面推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范本(2篇)
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范本考核目的与原则为了确保课程教学质量,规范考核程序,公正评价学生的学习成果,根据学校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制定本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课程的考核。
一、考核内容1. 考核内容应与课程目标和教学大纲相一致,包括理论知识、实践技能、综合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2. 考核内容应符合课程性质和难度,体现课程特点,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和启发性。
3. 考核内容应经过预先公布,确保学生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准备。
二、考核方式1. 笔面试占比不超过50%。
2. 实践操作占比不低于30%。
3. 综合能力测试占比不低于20%。
三、考核评分标准1. 考核评分标准应公正、客观、合理,根据考核内容确定。
2. 评分标准应由教师团队共同商定,并在考试前告知学生。
3. 学生的考核成绩应及时公布,并确保学生可以查阅个人成绩。
四、考核作弊处理1. 学生一经发现作弊,考试成绩将被判零分。
2. 对于严重作弊行为,如代替他人参加考试、使用通讯工具等,将给予严厉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取消该门课程的成绩,给予学术警告、留校察看等处分。
五、考核复议与申诉1. 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提出复议申请。
2. 复议申请应在成绩公布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学校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并做出最终评定。
六、考核记录与报告1. 考核成绩将记录在学生个人档案中,作为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每学期结束后,学校将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考核报告,包括考核内容、方式、评分标准、作弊处理及复议申诉情况等。
七、课程改进与优化1. 根据考核结果和教学反馈,教师团队应定期进行课程改进和优化,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和学习效果。
2. 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应被充分考虑,为提供更好的教学环境和学习体验给予积极回应。
八、附则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并将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将适用于所有课程的考核管理工作。
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范本(二)一、考核目的和原则为了规范课程考核的管理,并确保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制定以下规定。
常熟理工学院学位绩点计算办法
第一步:确定学位课程(以各专业培养方案”核心课程”为准)
第二步:确定考核成绩的等级与绩点的关系(见下表)
等级(五级制)
考核成绩(百分制)
绩点数
优.0
良
80------89
3.0-----3.9
中
70------79
2.0-----2.9
及格
60------69
力学对应绩点数:1.8;数学物理方法对应几点熟4.1;
3.5*3+2.4*3+1.8*4+4.1*3
平均学分绩点=———————————————————=2.86
3+3+4+3
1.0-----1.9
不及格
<60
0
第三步: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Σ(所修课程学分*相应课程的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Σ所修课程的学分数
例:
学位课:教育学 学分3 成绩 85;中学物理教学法 学分3 成绩74;
力学 学分4 成绩 68;数学物理方法 学分3成绩91;
具体计算:教育学对应绩点数:3.5;中学物理教学法对应绩点数2.4;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总则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凡属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环节)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为了坚持课程考核的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考核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规范我校课程考核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核工作的领导第一条教务处是学校全日制本、专科课程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
原则上全校通识课、跨学院开设的学科基础课的考核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专业课程和不跨学院的学科基础课,在考试周之前安排考核的由开课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在考试周安排的考核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各单位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并对本单位教师确定的课程考核内容、方式、方法等进行审核。
第三条各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有关考核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学生明确考试目的、要求和纪律,引导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第二章考核的类型与方式第四条根据人才培养实施方案的安排,课程考核的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五条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结束性考核,平时考核可采用课堂考勤、作业完成情况、实验操作情况、平时测验、参与课堂互动及演讲情况等多种形式来评定平时成绩。
结束性考核(以下统称为考试)的方式一般为笔试,根据课程性质也可采用笔试、口试、大型作业、撰写论文(报告)、实践操作、设计等几种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
笔试可采用闭卷或开卷的形式进行,采用开卷考试的课程应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同意,院(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考试命题与印制第六条课程考试的目的是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与创新能力。
各课程考试命题时要充分体现考试目的,试题应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考察“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技能”,有利于培养学生创造性的思维能力。
常熟理工学院2012级学生手册考试复习提纲
常熟理工学院2012级《学生手册》考试复习提纲90题亲爱的2012级同学:为了帮助同学们尽快掌握校纪校规,牢固掌握与学生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的相关政策法规,我们编写了《常熟理工学院2012级学生手册考试复习提纲90题》(以下简称《提纲》),供同学们参考。
《常熟理工学院学生手册》考试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和简答题,将于11月中旬举行,请同学们抓紧自学。
祝愿同学们的大学生活快乐、不断进步!常熟理工学院学生处2012年10月《提纲》具体内容:1、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手册P3,以下直接简写为页码)2、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P4)3、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P4)4、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P5)5、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6)本人申请退学的。
(P6)6、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课程考核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
为落实学校“一二三”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发挥课程考核的评价、激励与导向作用,建立以能力为导向,评价形式多样化、评价内容多元化的评价机制,加强课程考核管理,推进教学改,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水平和质量,根据《XX 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XX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学改和工作实际,制定《XX 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及其它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应进行考核。
第二条考核应贯穿于课程教学全过程。
鼓励根据课程特征创新评价方式,采取知识和能力相结合、定量和定性相结合、自评和他评相结合、标准化和个性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考核形式,科学评价学生课程学习。
第三条严格考核过程管理,明确评价标准,规范评价程序,维护评价结果公平、公正。
二、考核方式与考核环节第四条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是指课程考核的实现手段和方法。
课程考核一般通过考勤(点名、签到)、作业(课内、课外)、提问、随堂测试、实际操作、专题(项目)、汇报展演、成果设计(制作)、课程设计、小论文、调查报告、口试(答辩)、笔试(开卷、半开卷、闭卷)等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条考核环节。
考核环节是指课程考核藉以落实观测、评价的角度和形式。
课程考核环节一般有:(一)学习态度。
通过学生出勤及预习准备及学习关注程度等,了解学生课程学习态度。
(二)课堂参与。
通过口头提问、适当启发或追问以及学生质疑、案例讨论、分组交流等了解学生的反应和学习质量。
(三)平时作业。
包括书面作业和实践性作业(含实验、实习、实训报告)。
通过作业能在较短的时间内确切了解每个学生掌握知识、技能的质量。
(四)单元检测。
在若干单元结束后,选取典型题目,由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独立解答,从而掌握学生的学习状态。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准确评价学生学习成效,促进优良考风和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内进行的考试按主管部门可分为校内组织考试和校外组织考试。
校内组织考试是指由教务处或教学单位组织的课程考核;校外组织考试是指考点设在我院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级和省级考试,例如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水平考试等。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校内组织的考试,校外组织考试依照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考试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考核组织与管理第三条学校的课程期末考核组织、管理、巡查工作,由教务处全面负责。
课程期中考核由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
通识教育平台中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期末考核一般由教务处组织实施;通识教育平台中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和其它平台的课程一般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考核并组织实施;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的课程如果涉及专业覆盖面较广、学生量较大,教务处应当给予协助。
第四条学院给予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一次补考机会。
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采用教学过程化考核的课程和单独设置的实习、实训、设计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考核不及格,补考工作由所属教学单位组织。
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需参加课程重修,按照《***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通识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不组织补考。
第五条每个考场都必须安排足够数量的监考员。
40名考生以下的考场,原则上安排两名监考员监考;40名考生或以上的考场必须安排不少于三名的监考员监考。
第六条因缺课(或缺交作业)等原因取消考试资格、因无故缺考或考核违纪等原因致课程成绩0分,不允许参加补考。
第七条获准缓考的课程,缓考时间与该课程正常补考时间同期进行。
缓考和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缓考不及格不再另安排补考。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八条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以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定为准。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
第二条凡本校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条课程考核应侧重检验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综合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第二章考核类型与形式第四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类型。
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加口试等形式;考查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口试、论文、创作、设计等形式。
课程考核类型必须在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
第五条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对课程考核进行改革。
课程考核改革方案须经系和二级学院研究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试卷(题)库建设与管理第六条各专业系应依据教学大纲制订考核命题计划和评分标准。
命题范围和考核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试题量、难易度和覆盖面应适当,具有区分度和一定的难度。
试题题意应清晰明确,数据和资料应准确,文字应简练。
第七条考试课程应建立试卷库或试题库。
通识必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原则上应建立试题库。
第八条试卷(题)库由课程归口的二级学院负责管理。
试卷(题)库管理人员由二级学院指定。
第九条存放课程试卷(题)库的计算机要设定安全密码,试卷(题)库管理人员须对试卷(题)库保密工作负责。
第十条期末考试、补考和重修考试原则上应从试卷(题)库抽卷或组卷。
抽卷时应采取随机抽卷,不得指定抽取试卷.第十一条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送印、取回和密封。
试卷必须在校内文印中心印刷。
文印中心必须严格执行试卷收发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试卷属学校机密材料,二级学院和文印中心必须对试卷送印、印刷、运输、封存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教师和员工的保密教育,防患于未然。
试卷(库)或试卷失密,必须及时报告二级学院和教务处。
对于失密责任人,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考试组织第十四条教务处负责统筹学校各类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各二级学院必须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考试安排,并将考试安排汇总报教务处。
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细则试行完整版
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细则试行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帮助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为规范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课程考核工作在各学院 (部)院长的领导下,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组织各专业及教师进行,教务处负责宏观调控、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课程考核应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每一门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
学期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超过一学期的课程则按实际授课学期,讲授一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毕业实习、毕业实践报告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四条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含德育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才能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条课程考核原则上按学期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负责安排。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先进行课程注册登记,未进行课程注册登记者,不得参加考试,不计学分。
第七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课程考核可以根据课程性质,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个别质疑、平时测验、课堂提问、调查报告、闭卷、开卷、设计等方式进行,由教研室根据教学大纲确定,所在学院(部)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
考核方式应在方案中进行规定,要求每个专业50%以上的课程采取口试、技能测试等形式,直接考核学生实际应用能力。
第八条课程考核内容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着重考核学生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13常熟理工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常熟理工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常理工教〔2019〕36号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学分制改革,规范课程重修,促进学生成才,保证培养质量,在《常熟理工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常理工教〔2017〕30号)的基础上,对于重修事项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重修课程供学生重修的课程包括:1. 当学期开设的课程;2.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的第八学期(专转本第四学期),可以重修第七学期(专转本第三学期)培养方案中开设的课程;3. 由于培养方案变更而造成的停开课程。
二、重修方式1. 插班重修“插班重修”是加入正常开课班级上课。
2. 组班重修“组班重修”是单独组建的重修班,上课时间应安排在周末以及没有公选课的晚间进行,以最大程度避免课程冲突,保证学生顺利上课。
3. 线上学习、线下考核- 85 -“线上学习、线下考核”是指学生在教学单位认定的云课程、慕课等在线开放课程平台重修相关课程,全程以实名认证形式在线自主学习,凭在线学习记录或参加校内教师组织的课程过程化考核记录取得线下考核资格,线下考核由教学单位于期末在校内组织。
教学单位应在学生选课前主动向学生提供高质量在线开放课程资源清单,支持在线学习或线上线下混合翻转式教学。
4. 重修免听若插班重修、组班重修与正常教学上课时间发生冲突,在教学单位提供在线开放课程资源的情况下,学生应选择“线上学习、线下考核”课程重修方式。
如果无相应的在线开放课程资源,学生可以申请免听,每学期免听课程不超过2门。
免听申请必须在开课后两周内提出,经任课教师和所在教学单位审核通过,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免听。
以“免听”方式重修课程,须凭自主学习记录或参加课程过程考核记录取得期末考核资格。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践)课程、课内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等不能申请免听。
三、重修报名学生根据教务处网站通知的报名时间段,由学生本人在报名时间段内登录教务系统进行重修网上报名,无法在教务系统内报名的课程,由学生到各教学单位教务办公室登记报名。
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
第二条凡本校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条课程考核应侧重检验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综合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第二章考核类型与形式第四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类型。
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加口试等形式;考查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口试、论文、创作、设计等形式。
课程考核类型必须在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
第五条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对课程考核进行改革。
课程考核改革方案须经系和二级学院研究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试卷(题)库建设与管理第六条各专业系应依据教学大纲制订考核命题计划和评分标准。
命题范围和考核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
试题量、难易度和覆盖面应适当,具有区分度和一定的难度。
试题题意应清晰明确,数据和资料应准确,文字应简练。
第七条考试课程应建立试卷库或试题库。
通识必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原则上应建立试题库。
第八条试卷(题)库由课程归口的二级学院负责管理。
试卷(题)库管理人员由二级学院指定。
第九条存放课程试卷(题)库的计算机要设定安全密码,试卷(题)库管理人员须对试卷(题)库保密工作负责。
第十条期末考试、补考和重修考试原则上应从试卷(题)库抽卷或组卷。
抽卷时应采取随机抽卷,不得指定抽取试卷。
第十一条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送印、取回和密封。
试卷必须在校内文印中心印刷。
文印中心必须严格执行试卷收发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试卷属学校机密材料,二级学院和文印中心必须对试卷送印、印刷、运输、封存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教师和员工的保密教育,防患于未然。
试卷(库)或试卷失密,必须及时报告二级学院和教务处。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课程考核是检查教与学效果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是评价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环节。
课程考核的质量直接影响学校的教学质量,影响教风和学风。
为使课程考核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核方式每学期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均应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为平时测验、期末考试和综合考试,从课程的性质上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根据教学和考核要求,一般采用闭卷、开卷、大型作业、撰写论文(报告)、口试、实践操作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任课教师应在开课时及早向学生公布。
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
二、命题与制卷1.命题原则上采用“教考分离”的方式,以增加学业检查与成绩评定的客观性。
要逐步完善试卷库和试题库。
2.命题内容要符合课程标准和教材的要求,与执业资格考试接轨,试卷的试题要求覆盖面广、题型优化、题量恰当、结构科学、难度适中,力求使试题具有较强信度和良好的区分度。
(要求掌握内容占80%)。
3.实行大题量命题原则。
考题量应使大多数学生只有不多于规定考试时间10%的“富余”时间用于核查试卷。
4.期末考试考题应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
其中客观题占40%左右,主观题占60%左右。
阶段性综合考试考题为100%客观题。
5.每次考核须准备难度相当的两套试卷,每套试卷均应进行试做,并提供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6.对原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如果与现有课程标准相符,可从试题库中抽取试卷或稍作修改进行命题,并做好试题库的维护与更新。
7.凡采用同一课程标准、教材和教学进度基本相同的课程应进行统一考试。
8.补考(学年制专业)课程的命题要求应与课程考试要求一致,既不准降低难度,也不得简化程序,不得使用原考题进行考试。
9.统考课程应提前2周由命题教师将试卷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制卷。
制成的试卷应按规定程序计数封装,在封口处盖章,注明考试的科目、班级、试卷份数、考场地点、监考教师、封装日期,封装好的试卷由教务处妥善保管,不得泄密和丢失。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评定学生成绩和检验教学质量的主要手段。
抓好考核工作,对于促进教风、学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课程的考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应进行考核。
毕业论文(设计、创作)考核按照《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管理规定》执行,其他课程考核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学校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检查课程考核的组织安排,巡查监考及考风考纪,及时应对和处理考核期间的突发事件,并进行通报。
第四条课程考核由教务处统筹部署,学院(教学部)具体实施。
学院(教学部)应成立以院长(主任)为组长的学院级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教学部)开设课程的考核工作。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五条课程考核由学习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组成,一般分为考查和考试两种方式。
课程的考核方式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课程考核的具体形式和要求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并在第一节课向学生公布。
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以下简称考查课)一般由授课教师随堂安排期末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以下简称考试课)的原则上通过教务系统安排期末考试。
第四章命题与制卷第六条命题是课程考核工作的核心环节。
命题内容和范围应当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包括能力和知识考核两部分内容。
试卷原则上应以考察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和解决问题能力为主,不得命制概念性或记忆性题目。
第七条试题题意应清晰明确,文字应准确简练,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应准确;试题题型、题量和难易程度适当,能区分不同学生的水平,有相应的参***或评分要求。
第八条加强考试课试题库建设,推广教考分离。
试题库建设是考试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基本要求,是推行教考分离,提高教学质量的必要手段。
第九条考试课原则上应通过试题库按A、B两套试卷组卷。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课程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评价学生掌握所学知识、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也是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的主要方法。
抓好课程考核工作对于提高教学质量,形成良好的教风和学风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课程考核管理、健全考试制度,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规定和要求,特制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课程包括全日制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有计算学分的课程及教学环节,其中专业见习、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育类课程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还应执行该教学环节所对应的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由校级考试、院级考试、校级考查和院级考查四类构成。
第三条学生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学生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期末考核:(一)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学期计划学时数的1/6。
(二)学生无故未按任课教师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课程作业。
(三)考试违反考试纪律,被取消考试资格。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或办理补修重修选课手续。
第四条任课教师必须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学生修读的课程进行考核评价。
教务处和开课学院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的监督检查,将学生修读课程的考核结果如实载入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切实维护学生和教师的权利。
第五条任课教师应树立“以生为本、突出应用、方法多样、注重过程、能力导向、鼓励创新”的课程考核理念,积极开展课程考核改革,在“产出导向、学生中心、持续改进”的“OBE”教育理念指导下,通过课程考核改革,进一步实现“三个转变”,即从以考查知识为主向学生应用能力提升的转变、从注重结果向引导学生重视过程学习的转变、从考核精细化知识点向考查综合素质发展的转变。
第二章课程考核组织管理第六条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课程考核成绩完整记入学生档案。
理工学院“N+1”课程过程性考核管理办法
理工学院“N+1”课程过程性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课程学习过程性考核,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XX理工学院教学工作规程》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采用“N+1”过程性考核的课程。
“N”是教学过程中的考核次数或项目(不含考勤),一般情况下N不少于3,“1”是终结性考核(一般指期末考试)。
第三条“N+1”课程考核包括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
过程性考核是在教学进程中分阶段对学生进行的考核,用于考查学生对已学内容的掌握情况、初步运用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
终结性考核是对学生是否全面系统掌握本门课程知识和对所学内容理解和运用情况进行的综合性考核。
第四条原则上“N”占总评成绩的50%,“1”占总评成绩的50%,终结性考核的卷面成绩低于50分的,该课程总评成绩按不合格处理。
第五条“N”的主要形式有:单元(阶段)测试、期中考试、课程论文、调查(分析)报告、课堂讨论、读书笔记、实验操作、实验设计等。
在制定课程教学大纲时,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内容,基本确定其过程性考核的方案,并在该门课程的《教学进程表》“考核方式”栏中,阐明考核方式、考核次数、考核规范。
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教师严格执行过程性考核。
第六条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单元(阶段)测试、期中考试等过程性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在教学进程中自行组织单元(阶段)测试、期中考试。
考核内容由任课教师确定后,将考核用卷、参考答案(含评分标准)上报各教学单位。
过程性考核由教学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过程性考核的试卷印制根据学校考试工作管理的要求,由教务处统安排。
(一)单元(阶段)测试、期中考试一般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自行命题,阶段性考核学生对已学内容的理解、掌握和运用情况,命题应有一定的信度(可靠性)、效度(准确性),份量适中,难易合理,能基本鉴定学生的真实水平且有一定的区分度。
(二)过程性考核方式可根据教学大纲和考核内容的要求采用笔试(闭卷、开卷)、口试(面试)等,考核时间可根据教学进程随堂或另行安排时间(集中、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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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理工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76 -常理工教〔2017〕30号为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学评价教学效果,促进我校学风、教风和考风建设,改革考试制度,实现考试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我校现阶段教学组织和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考核类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确定。
第二条学校鼓励教师进行课程考核方式改革,逐步加大过程性考核比重。
教师在进行课程考核方式改革时应向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已建立试卷(题)库的课程,必须使用试卷(题)库的试卷考试(包括缓考和重修考试);尚未建立试卷(题)库的课程,从考前两周内提交的AB两卷中抽取(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四条凡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都必须做好考核质量分析,有条件的课程,任课教师进行集体阅卷。
第二章组织与要求第五条教务处是考试组织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课程考试的组织、协调和公共课考试安排;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课程考核(考- 77 -试、考查)安排。
第六条同一学期中相同教学要求的同名课程,必须采用同一试卷、按同一时间进行考试。
第七条教学单位可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确定考试的形式。
在采用书面试卷考试的同时,鼓励教师增加能力测试、操作测试、口试及论文等其它形式。
考试类型的课程原则上以书面试卷为基本考核形式,特殊情况须由教学单位教学委员会论证通过,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命题与管理第八条试题应有较强的科学性、思想性,能反映本课程的能力需求,体现学科发展的新方向与专业的课程特点。
第九条试卷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要有广度和深度,注意知识点的覆盖面,能检查学生掌握大纲规定的知识范围,重在考核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与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知识的能力和培养创新的意识。
识记、理解、应用、创新四个层次在试卷中所占比例大致可分为:20%、40%、20%、20%。
第十条命题应由课程组集体讨论确定,试卷难度应适中,并有明显的区分度。
难易度比例一般为:基本难度占50%,中等难度占30%,较高难度占20%。
试卷容量应适当,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AB卷难度要求等同,不得出现完全相同的试题。
评分标准要细致、合理,计算题与论述题、案例分析等题型应分步得分。
参考答案应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闭卷考试试卷要求用多种题型组卷,各题型的分值分布不宜过高或过于集中;开卷考试试卷应体现考核内容的综合性、灵活性及创新性,不应出现名词解释等可以从书本中照抄的内容。
第十二条历年已用过的试卷不能整卷继续使用,重复内容必- 78 -须重新调整、修改、整合后方可使用。
新命试题,试卷须按统一规定的格式打印,并填写《考试命题审核表》,一并报审。
第十三条试卷(含其它考试形式的材料)须由系主任审阅,学院教学副院长进行复审批准。
学院要认真做好试卷的逐级审核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严格把好质量关,系主任、学院教学副院长应在《考试命题审核表》的相关栏目中签字认可,否则不得送印。
第四章考试与监考第十四条教务处负责样卷的备案及抽选工作,试卷由学校文印室统一印制。
学院教务秘书在规定时间领回试卷,组织装订与封存。
试卷必须妥善保管,确保安全性。
试卷应在考试当天由监考教师到教学单位教务秘书处领取,考试结束后经清点无误与《考场情况记录表》一同交给教学单位教务秘书。
第十五条学校分管领导负责整体考试工作,教务处负责协调全校考试的组织安排工作,学生处负责安排全校的考风考纪教育,教学单位、学生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联合组织巡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凡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或经教务处批准的进修学员),均可参加课程考核。
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在考核前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把应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送交本单位教学秘书,并在成绩登记表上注明“取消”字样。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可按规定提出缓考申请,任课教师在成绩登记表上注明“缓考”字样。
第十七条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教师是考场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考试规则,认真做好考场监督及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监考教师职责如下:- 79 -(一)监考教师必须在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清理考场,检查桌面、墙面等处是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等,清除课桌内的杂物,关闭手机或置于静音状态。
(二)考试前监考教师负责安排或调整考生座位,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及有关注意事项,检查身份证(或学生证),提醒考生上缴手机等通讯工具,要求考生把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物品(含有储存功能或处理功能的电子设备和通信设备等)全部集中放到远离考试座位的指定地点,不得携入座位。
做好以上工作后才可分发试卷,准时开考。
(三)开考30分钟后,不允许迟到考生入场。
在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要坚守岗位,巡视考场,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随便离开考场,不得闲谈、吸烟、阅读书刊(报纸)或做其它事情,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放松监考要求或对违纪作弊听之任之都是失职行为。
(四)对学生有关试题的提问,只回答字迹印刷模糊或错误部分,对试卷内容、题意不得作任何解释,更不能暗示。
不得自作主张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
(五)发现考生在考试中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应立即终止该生的考试,收缴试卷和有关证据,将详情填入《考场情况记录表》,有关材料交考生所在学院。
(六)考试结束前15分钟,教师应提醒考生注意把握时间,考试结束时间一到,监考教师应立即要求考生停止答卷,将试卷收齐,并进行清点,发出试卷与收回试卷数量应相等,不允许考生将试卷带离考场。
(七)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后必须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并和试卷一起立即交学院教务秘书。
第十八条巡考教师应对考试环境进行宏观控制,确保宁静的考试环境。
检查各考场监考教师职责履行情况。
检查考生执行考试- 80 -纪律情况,发现违纪作弊应立即督促监考教师予以处理。
考试结束后要认真填写巡考记录表。
第十九条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复习、命题、评分、试卷保管(含已考过的试卷)、试卷送印以及监考、巡考中不执行有关规定或因失职而导致学生违纪作弊者,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五章阅卷与分析第二十条教师阅卷时必须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成绩,保证客观公正,杜绝随意“送分”、“扣分”和只给“总分”的现象。
阅卷过程中严禁私自随意让学生查卷、查分。
第二十一条考试结束后,教师应在五日内完成阅卷与网上成绩登记工作,最终成绩构成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
学生平时成绩记载簿、成绩登记表、试卷、考核分析表等有关材料交课程所属单位教务秘书存档。
第二十二条考试成绩一经确定不得随便改动,如需变更须填写《课程成绩变更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教学负责人批准,指定其他任课教师调卷复查,确有错误方予更正。
第二十三条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从试题的份量、难易度、区分度,知识点的覆盖面,与教学大纲的符合度等方面做好试卷分析;从学生的答题情况对试卷的试题类型、考核方式是否合适,考核结果是否达到了预期教学目标等方面做出综合分析;教师还应对考试成绩做出统计,并对成绩分布状态及学习效果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并剖析原因,提出改进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重修、缓考- 81 -第二十四条重修(一)有以下情形者,参加课程重修:1. 总评成绩不合格者;2. 课程考核无故缺考者;3. 考试违纪、作弊者;4. 被取消考试资格者;5. 对已考核合格课程成绩不满意者。
(二)有实验或实践环节的课程,总成绩不合格者,重修时理论课和相应的实验(实践)环节同时进行。
(三)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计入选修课程门次,不合格成绩不作学籍记载,可重修或改选。
(四)重修组织与管理1. 每学期第一周各教学单位应公布本学院各专业、各年级详细开课信息供重修学生查询。
2. 需要重修的学生,应在重修报名时间段内完成报名并交纳重修费,方可参加课程听课与考核。
3. 各教学单位应准确维护本学院重修学生报名信息,并于重修报名截止前送交教务处。
4. 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生重修申请汇总出重修名单并送交教务处,教务处与教学单位在教务管理系统内共同完成组班或插班重修,教学单位将重修课程开课安排及听课名单通知相应教师。
5. 学生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后,应及时到课程相应的组班或插班向任课教师报到;如重修课程与正常课程时间冲突,可办理免听方式重修并向任课教师说明情况;重修课程的考核方式按照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执行。
6. 教学单位安排期末考核时应尽量将各专业、各年级、各门课程的考核时间错开以便重修学生跟班考核。
重修课程跟班考核时间与正常课程考核时间无冲突的,必须参加跟班考核;若重修课程跟- 82 -班考核时间与正常课程考核时间有冲突,首先参加正常课程的考核,重修课程可参加该门课程的缓考。
7. 各教学单位应尽早公布本单位期末考核安排以便重修学生确定参加跟班考核还是参加缓考,学生如参加缓考需办理缓考手续。
8. 各教学单位教务秘书务必在任课教师分装试卷时提供重修学生跟班考核考场安排以便准确分装考场试卷。
9. 学生所修课程经重修合格,则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按实际获得成绩记载,并注明“重修”字样。
对已考核合格课程成绩不满意的重修者,成绩和绩点均按取得的最高成绩记。
10.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最后一学期如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申请延长学年继续重修不合格课程。
第二十五条缓考(一)学生应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核,一般不准缓考。
因病、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参加由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学科竞赛等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至少于考前一天持医院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向学院提出书面的缓考申请,经教学单位审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允许缓考。
(二)申请缓考的学生按缓考考试安排进行考核;未参加缓考者,按无故缺考处理。
(三)学生所修课程经缓考合格,则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按实际获得成绩记载;缓考考核不合格者,应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
第七章免听、免修、辅修第二十六条免听(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课程免听:1. 已有课程总评成绩均合格;2. 考试无违纪、作弊记录。
- 83 -(二)若因为上课时间发生冲突等原因,学生可以申请免听,每学期免听课程不超过2门。
学生必须在开课后两周内提出免听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及课程承担单位分管教学的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备案后可以免听自学该门课程。
由于免听课程缺乏完整的过程考核,首次修读的课程考核成绩需达到75分及以上者视为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重修课程考核成绩需达到60分及以上者视为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
申请免听者考核成绩不合格,可以申请重修。
第二十七条免修本科生完成一学期学业后,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以上,对后续课程有能力通过自学掌握者,可在开课前一学期期末向有关学院提出免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