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自行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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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自行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
第一条为了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应用范围条例》及《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实行自行招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本级规划和建设项目中的下列内容应实行自行招标:
(一)按程序审定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公司的确定;
(二)城乡规划设计、景观设计、专项设计等;
(三)其他经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审批备案实行自主招标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经业主单位委托负责实施自行招标的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或其他经审定的自行招标人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和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概预算(造价员)、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5名以上,其中应有3名以上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和招投标监督机构;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法及有关法律规章。
第五条招标人办理自行招标事宜时,应按项目填报相关资料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备案。
第六条自行招标组织程序:
(一)向相应的招投标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招标备案表》;
(二)编制招标文件并备案;
(三)发布招标信息;
(四)受理投标报名,发送资格预审资料;
(五)确定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六)组织踏勘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并备案(书面);
(七)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八)签收投标文件,组织开标;
(九)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确定中标单位,发送《中标通知书》;
(十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七条自行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到指定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招标人未经审核备案进行自行招标的,其招标行为无效。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招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12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