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妇女儿童社会福利与权益”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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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2(下)

短学期学年论文

题目关于“妇女儿童社会福利与权益”的文献综述学院商学院

专业公共事业管理

班级公管091

学号************

学生姓名王皓

指导教师陈天荣

完成时间 2012年6月

关于“妇女儿童社会福利与权益”的文献综述

王皓

摘要:妇女和儿童的生存发展现状确实的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政治和经济状况,她们永远应该是我们给予关注的群体。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世界多极化的趋势继续在曲折之中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和平、发展、合作成为当今世界的主流。各个国家妇女儿童福利组织应进一步加强交流和合作,并通过各自的努力工作和切实宣传,呼吁世界上更多的社会团体和有爱心的人士为世界妇女儿童谋福利。

关键词:妇女儿童;社会福利;权益保障;研究综述

一、前言部分

建国五十多年来,我国妇女儿童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和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妇女儿童地位已有了很大提高,权益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保护。但是,必须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还存在着种种不尽如人意的情况。

为了研究上述问题,查阅国内外有关“妇女儿童社会福利与权益”的相关文献资料,对其主要的观点和有关问题的解决方法进行归纳综合。

二、主体部分

(一)妇女儿童社会福利与权益相关政策研究

1.妇女社会福利与权益法律依据

2005年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主要包括六项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正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性骚扰法律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从法律救助、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一系列的措施和角度,强化妇女权益保护的刚性。

(2)男女平等成为基本国策

决定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3)立法推行生育保险制度

根据决定,我国将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并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4)退休制度不得歧视妇女

决定明确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5)立法禁止家庭暴力

决定对家庭暴力明确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并明确了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机构和组织,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1][2]。

2.儿童社会福利与权益法律依据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颁布了许多儿童福利政策,大致可以分为4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上述法律虽然不是专门为儿童制定的,但其中都包含了儿童福利的相应条款。在第一层次的立法中,还包括一些以儿童为对象专项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

第二个层次是由国务院出台和相关部委颁发的各项行政法规,涉及到儿童养育、救济和教育等各个方面。其中属于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以民政部为代表的部委制定的有:《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

法》;《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

第三个层次是国际公约和国家规划纲要。前者如《世界人权宣言》,《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1990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等;后者如《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等。这些重要文件提出了儿童的权利,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主要目标,并承诺保护儿童权利和改善生活的具体方案。

第四个层次是针对孤残流浪儿童等困境群体的保护行动计划,它是可操作的实施方案,是对前面论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化。如民政部组织实施的“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以及“重生行动项目”等。[3]

(二)妇女儿童社会福利与权益现状

1.儿童社会福利与权益现状

(1)机构照料:1999年由社会福利机构养育的孤残儿童45549人,到2002年底,全国城乡共创办各类社会福利机构3.8万个,其中有近600个机构直接为儿童提供院舍照顾养育孤残儿童达54549人。全国各地还兴办了康复中心,弱智儿童培训班等社区孤儿、残疾人服务组织近万个。

(2)社区照料:2002年以来,重庆、陕西汉中等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购房,招聘条件的“爸爸妈妈”对他们进行教育,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帮助儿童回归家庭、回归社区、回归社会,为社区有残疾儿童的家庭提供辅助、康复、特殊教育、文娱等多种服务的探索。

(3)社会收养:截至2003年,全国城乡可能提供食宿的收养性单位3.9万个,床位129.8万,收养97.6万人,可提供食宿的社区服务中心533个,床位2.4万张,收养各类人员1.2万人。

(4)家庭寄养和助养:机构形态的家庭照顾模式,是指在福利机构设置若干以家庭为单位单元,从建筑结构到内部环境都按照家庭模式建造和配置,每个家庭按年龄和性别的交叉分别安排4~5个原集中抚养的儿童,家庭里的“妈妈”或“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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