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规范-兰州大学资源环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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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30.50

Z 04

DB62 甘肃省地方标准

DB62/T XXX—201X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规范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s of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Base of

Renewable Resources

201X-XX-XX发布201X-XX-XX实施

DB62/T XXX—201X

目次

前言.............................................................................................................................................................. I 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建设要求 (2)

5 建设规范 (3)

6 经营管理要求 (5)

7 安全生产要求 (5)

8 环保要求 (6)

DB62/T XXX—201X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和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兰州大学。主要起草人:姜云超。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兰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公司。主要起草人:戴南昌、刘爱军。

DB62/T XXX—201X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甘肃省各市(州)、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的性质、功能、建设要求与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甘肃省各市(州)、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的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对报废汽车、危险废物、严控废物、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电子产品等的回收、处理、利用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68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69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0013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要求总则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J 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技能限制标准

GB/T 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21070 仓储从业人员职业资质

GB/T 21071 仓储服务质量要求

HJ 52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SB/T 10850 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管理规范

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6]115号)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8号)

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

循环发展引领行动(发改环资[2017]751号)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15-2020年)

DB62/T XXX—201X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2015版)(环境保护部和工业信息部发[2014]82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再生资源 productively renewable resources

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和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它特定废旧物品。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等,报废的机械设备等,作为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等,废柴油、机油等;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其它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旧电子产品、电池、医疗器械等。

3.2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of renewable resources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在物质性能上具有可再生性的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它特定废旧物品等城市废弃物进行综合开发与回收利用,以恢复其实用价值和效用性。

3.3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基地 base for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of renewable resources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基地是对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它特定废旧物品等城市废弃物进行分类利用和集中处置的场所。基地与城市垃圾清运和再生资源回收系统对接,将再生资源以原料或半成品形式在无害化前提下加工利用,将末端废物进行协同处置,实现城市发展与生态环境和谐共生。

4 建设要求

4.1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基地设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土地、建筑、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等有关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4.2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基地由投资主体在当地商务部门指导下,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经商务、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环保、土地、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批准进行设立。

4.3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必须通过环保部门环境评估和生产技术标准的资质认定,具备相关废弃物的处理资质。

4.4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必须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符合所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以及符合城市的服务功能与环保要求。其选址、布局、规模和建设要与当地经济技术、城建交通、环保卫生、市容市貌协调发展。

4.5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基地的建设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要求和当地再生资源总量确定用地规模。

4.6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基地的建设要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具备有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

4.7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基地的设立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4.8根据《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15-2020年)》要求,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应由“五区二中心”构成,即:商品交易区、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商品展示区、配套服务区、信息管理中心和培训中心。基地布局要统筹规划和协调,避免重复建设,防止财力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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