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血地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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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苏卫医[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苏卫医〔2008〕20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工作,规范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强化临床用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暂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江苏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暂行)》,将其作为保障输血安全的重要措施,加强检查指导,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血液安全。

各医疗机构要重视和加强输血科(血库)建设与管理,改善业务用房和硬件设施,加强技术人员配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业务管理,确保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达到规范要求;要大力推行科学用血、合理用血,规范临床用血,严禁将输血科(血库)业务收入与个人奖金收入挂钩。

承担储血点职能的输血科(血库),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临床用血的指导,完善基层供血网络建设,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我厅将适时组织对全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及临床用血情况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情况。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江苏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规范输血科(血库)建设,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19•【字号】苏卫基妇[2006]30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基妇〔2006〕30号2006年12月19日)各市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市及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职能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规范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合同式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并提供技术指导。

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

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

关于印发《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的通知苏卫医〔2014〕68号各市卫生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为规范和加强血液净化技术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血液净化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已将血液净化技术列入“第二类医疗技术”管理,凡未经审核批准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该项技术。

二、医疗机构开展血液净化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避免盲目追求扩大规模,忽视医疗安全和内涵质量。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认真对照本《规范》的标准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加强对血液净化中心(室)管理,落实血液净化中心(室)的医护人员配置和岗位培训要求,保证血液净化的医疗护理质量和安全。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科学规划辖区内血液净化中心(室)的设置,充分考虑城郊偏远和广大农村地区血液净化的可及性,满足农村患者的医疗需求。

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与考核,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指导与督查,在督查中发现医疗机构血液净化中心(室)不符合规定、存在医疗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责令其暂停血液净化技术临床应用。

各地要加强血液净化质量控制工作,建立健全质控组织体系和制度,对辖区内血液净化中心(室)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评估与检查指导,促进血液净化质量的持续改进。

原省卫生厅《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苏卫医﹝2010﹞6号)自此文下发之日起废止。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10月17日抄送:无锡市医管中心,省医院协会、省肾脏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为规范血液净化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血液净化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基本要求。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12•【文号】卫办疾控发[2006]108号•【施行日期】2006.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6]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近年来,我国各地不断发生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而且疫情多发生在学校等人群聚集的场所,及时发现和处理这些暴发疫情对于及早作出大流行预警、控制疫情蔓延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的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该指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附件: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国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的报告、调查及处理工作,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南。

一、暴发疫情的报告(一)相关定义。

1、流感样病例:发热(腋下体温≥38℃),伴咳嗽或咽痛之一,缺乏其他实验室确定诊断依据。

2、流感样病例暴发:指一个地区或单位短时间出现异常增多的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流感样病例。

3、暴发疫情预警指标:一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具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流感样病例;或发生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不包括门诊留观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二)暴发疫情的发现与报告。

1、疫情暴发单位发现达到预警指标的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后,应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学校向当地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江苏省艾滋病疫情估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江苏省艾滋病疫情估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江苏省艾滋病疫情估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5.14•【字号】苏卫办疾控[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江苏省艾滋病疫情估计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卫办疾控〔2007〕3号)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及时掌握艾滋病疫情情况,科学准确地分析艾滋病流行形势,进一步落实“四免一关怀”等防治政策和措施,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决定对2007年全国艾滋病疫情进行估计。

根据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印发的《2007年全国艾滋病疫情估计工作技术指导方案》(卫疾控艾防便函〔2007〕34号),我厅组织制定了《2007年江苏省艾滋病疫情估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李雷徐金水联系电话:************附件:2007年江苏省艾滋病疫情估计工作方案二○○七年五月十四日附件:2007年江苏省艾滋病疫情估计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及时准确了解全省艾滋病疫情,进一步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估计截至2007年年底全省现存活的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人数。

二、实施原则(一)使用与2005年疫情估计相同的方法,以使结果与既往具有可比性。

(二)由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牵头,聘请省、市两级的专家组成省工作组,共同参与各市和全省艾滋病疫情估计工作。

(三)尽可能收集使用2005年以来当地艾滋病防治相关的数据资料。

(四)以市为单位进行估计,以本地区数据为主,如本地数据不足,可借用其他地区数据或进行补充调查。

在此基础上进行全省的疫情估计。

三、实施步骤和方法(一)成立省工作组。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加强血友病病例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加强血友病病例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加强血友病病例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办医[2010]2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3.23
【实施日期】2010.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加强血友病病例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0〕27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了加强对血友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和信息管理工作,保证血友病患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卫生部要求,我省将建立血友病诊疗中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定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为省级血友病诊疗中心,承担全省血友病诊疗技术的指导和培训以及血友病重症病例的医疗救治,负责全省血友病病例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和上报以及收集凝血因子类制品供需信息等工作。

二、在各省辖市指定1所医院为市级血友病诊疗中心,同时也是市血友病病例信息管理中心,承担全市血友病诊疗技术的指导以及全市血友病病例信息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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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45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卫生厅,挂省中医药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及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四)增加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深化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9.04•【字号】苏卫医[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6〕91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我厅研究制定了《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医学检测中心”原则上应设置在省会城市或省辖市,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一规划,合理设置。

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要求,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进行设置审批,并按照开展的项目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医学检测中心”的名称由省卫生厅核准。

三、加强对“医学检测中心”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保证检测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附件:《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江苏省卫生厅二○○六年九月四日附件: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一、机构设置1、医学检测中心指以诊断、预防、治疗人体疾病或评估人体健康提供信息为目的,对取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病理学等检验的独立法人医疗机构。

2、医学检测中心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开展的项目进行注册登记。

接受医疗机构提供的人体标本开展临床检验工作,提供其检查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包括结果解释和为进一步适当检查提供建议。

3、科室设置:专业科室至少设有标本接收登记室、标本准备室、信息资料室,检验实验室至少设有临床血液体液学、临床化学、临床免疫学、临床微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细胞病理学等专业中的3个以上科室。

二、人员配备至少有30名卫技人员。

其中至少有25名具有检测士(包括研究系列、医师系列)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中级以上14人,含副高以上4人)。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2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2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2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2.04.11•【字号】苏卫人[2002]14号•【施行日期】200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2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人〔2002〕14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单位、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人事部、卫生部、省人事厅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职称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卫生部门具体实际,经商得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将《2002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二○○二年四月十一日2002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指导意见一、2002年职称工作的指导思想2002年全省卫生系列职称工作要按照全省职称工作和卫生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以全面推进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农村卫生改革,加快卫生事业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创新步伐为主题,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为目的,认真贯彻省人事厅、省卫生厅《江苏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江苏省卫生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职务聘任分开的指导意见(试行)》,全面推进评聘分开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深化卫生职称改革。

二、做好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工作科学合理的岗位设置是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基础,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职务聘任相分离的前提。

要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根据《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人通〔2002〕15号)精神,认真做好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应按规定设岗而未进行岗位设置的,今后不再受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卫医[2010]121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卫医[2010]121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卫医〔2010〕121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省医院协会: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85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试点工作试点城市和试点医院名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74号)精神,保障我省电子病历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推进全省医院信息化建设,我厅决定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

现将《江苏省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医院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请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于2011年1月5日前将本地区开展电子病历试点的三级医院、县(市)人民医院及其他二级医院名单上报我厅医政处,包括医院名称、等级,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职称或职务、手机号、传真号、E-mail等信息。

联系人:仇晓明联系电话:************传真:************邮箱:*************.cn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江苏省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85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省电子病历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和综合干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和综合干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和综合干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8.27•【文号】国卫办疾控函[2014]780号•【施行日期】2014.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和综合干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4〕780号)辽宁省、吉林省、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下达2014年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4〕37号)的要求,为确保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和综合干预项目工作顺利开展,我委组织制定了《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和综合干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4年8月27日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和综合干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一、项目目标(一)在辽宁、吉林、浙江、广西4个省份开展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和综合干预。

每个省份各完成高危人群筛查10万人,对其中2万高危人群进行干预管理。

(二)研究和评估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群筛查和综合干预适宜技术,建立并完善防治工作体系和长效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努力降低心血管疾病发病率、复发率、致残率和死亡率。

二、项目范围和时间(一)项目范围。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财政部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预算确定。

2014年项目地区包括辽宁、吉林、浙江、广西4个省份。

每个省份选择5个项目点开展项目实施。

(二)项目时间。

项目启动当年10月底前上报工作完成情况,次年3月底前完成项目工作。

三、项目内容(一)项目点与筛查对象选取原则。

1. 确定项目点。

各省根据省内实际情况确定5个项目点,项目点要求区域分布合理,有代表性,具有较完善的居民健康档案,有一定的项目工作基础。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麻疹监测方案》的通知(2014年修订)-苏卫办疾控[2014]5号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麻疹监测方案》的通知(2014年修订)-苏卫办疾控[2014]5号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麻疹监测方案》的通知(2014年修订)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麻疹监测方案》的通知(苏卫办疾控〔2014〕5号)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扎实推进全省消除麻疹工作,提高麻疹监测能力,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麻疹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3〕484号)和《全国麻疹监测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修订了《江苏省麻疹监测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麻疹监测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麻疹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方案》要求,继续完善辖区内麻疹监测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麻疹监测工作。

要保障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所需经费,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人员队伍建设,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并定期开展工作督导和考核。

二、进一步做好麻疹疫情报告和调查处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麻疹疫情报告和处置工作,积极协调辖区内相关单位有效开展合作,及时准确报告并规范处置疫情,杜绝瞒报、漏报现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进一步完善麻疹监测网络,开展暴发疫情调查处置,加强网络实验室质量控制。

医疗机构要根据《方案(2014版)》的要求开展病例报告、主动监测、标本采集和检测等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运送工作。

三、认真落实消除麻疹策略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数据的分析利用,定期组织专家结合历年麻疹疫情、疫苗接种率及人群麻疹抗体水平调查等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对本地区麻疹疫情发生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必要时发出预警。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120联网运行维护的通知-苏卫应急[2014]3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120联网运行维护的通知-苏卫应急[2014]3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120联网运行维护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120联网运行维护的通知(苏卫应急〔2014〕3号)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人民医院:为建立健全全省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监测预警和调度指挥网络,全面提升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水平、信息报告速度和紧急医学救援效能,根据《江苏省“十二五”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苏卫应急〔2012〕4号),从2012年开始,我厅决定推进省急救医疗指挥中心与全省县级120联网工作。

经过两年的推进,目前已基本完成预期目标任务。

但是,仍有少数县级120尚未建成独立的数字化指挥调度平台,部分县级120缺乏专人维护管理、市级120联网设备老化造成时有断网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120联网运行维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120联网运行维护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通过120联网运行,已成功监测预警到多起重特大突发事件,使省市县三级卫生部门能及时掌握主动,启动应急响应,调度医疗资源,抢救伤员生命,减轻事件危害,得到了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高度评价。

然而,也有部分地区,因联网运行维护工作不到位、监测预警条件设置不科学等原因,不能及时科学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120联网运行维护的重要意义,在加快推进全省120联网工作的基础上,高度重视联网运行后的硬软件维护工作,确保网络稳定通畅和高效运行。

二、加快推进县级120数字化指挥调度平台建设尚未建成独立的数字化指挥调度平台的县级120应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加快推进省急救医疗指挥中心与全省县级急救医疗站联网工作的通知》(苏卫应急〔2012〕15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急救医疗(指挥)中心(站)联网运行管理的通知》(苏卫应急〔2013〕20号)要求,抓紧完成建设任务,相关软件由各地自行解决,同时,要按照我厅要求保证数据实时上传。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通知-苏卫医[2005]42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通知-苏卫医[2005]42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通知(苏卫医〔2005〕42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医疗单位、省血液中心: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1999]6号)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184号),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科学合理使用血液,保障临床用血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临床用血管理提出如下意见: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都要建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输血科(血库),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规范临床用血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应指定由检验科负责临床用血管理。

医院输血科(血库/检验科)在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切实做好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血液储存、交叉配血、临床用血记录及统计等工作,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2.临床用血量较大的医院必须配备专用冷藏储血设备,储血环境应达到卫生学标准,以确保血液储存安全有效。

如需自行取血的医疗机构应配备专人及专用取血箱,到指定供血单位取血。

3.医疗机构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用血计划,从开展医疗工作的实际出发,每周应提前向供血单位提交用血计划。

同时,适量储备血液。

对需要预约的血液成份必须按规定(紧急情况除外)履行预约制度,确保供血工作的正常进行。

4.各医疗机构要组织广大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掌握输血适应证,科学、合理用血,积极推广成份输血,要把成份血使用率纳入科室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力争成份输血率达到90%以上。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发文字号】苏卫疾控[2003]1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3.04.02【实施日期】2003.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的通知(苏卫疾控〔2003〕16号)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二○○三年四月二日附件一:江苏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确保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涉及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本程序。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

第二章诊断的提起与受理第四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可以提起职业病诊断申请,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提交《职业病诊断申请书》(见附件)。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转诊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急性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实施紧急救治,同时必须提请职业病诊断机构会诊或者经救治后转诊到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自收到《职业病诊断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职业病诊断受理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机构不予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发给《职业病诊断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一)超出职业病诊断机构被批准的项目或者范围的;(二)当事人向多个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申请,其中一个诊断机构已经受理的;(三)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不一致,可能影响职业病诊断正常进行的;(四)未按规定缴纳职业病诊断费用的;(五)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单病种质量管理控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单病种质量管理控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单病种质量管理控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9.24•【字号】苏卫办医[2009]75号•【施行日期】2009.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单病种质量管理控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苏卫办医〔2009〕75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和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卫生部决定开展单病种质量管理控制工作。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单病种质量管理控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09〕7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按照《通知》精神,卫生部实施首批单病种质量控制的病种范围包括《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09〕425号)中所列的急性心肌梗死,心力衰竭,肺炎,脑梗死,髋、膝关节置换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个病种。

凡收治上述病种的三级医院均应参加卫生部单病种质控工作。

二、各三级医院要进一步提高对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管理,明确职能部门,建立信息报送工作制度,同时,每个病种均应确定专人负责,使用卫生部统一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见附件),登录“单病种质量管理控制系统”上报相关病例信息。

首次登录后,务请更改初始密码,重新设定新密码,并做好密码保护工作,确保系统安全。

请各单位将单病种质控信息上报工作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于10月10日前上报我厅医政处。

三、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做好相关病例信息上报工作。

自2009年10月8日起,各三级医院要在完成上述病种每例诊疗后10日内,报送相关病例信息。

2009年1月1日至10月7日开展的诊疗病例信息应于2009年12月1日前补报完毕。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苏卫疾控[2008]23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苏卫疾控[2008]23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苏卫疾控〔2008〕23号)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我厅组织专家编制了《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疾病控制处联系。

联系人:刘岚,联系电话:************。

附件: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试行)二○○八年七月十七日附件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提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以下简称档案管理)。

第四条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的医学随访检查及应急健康检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委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第六条体检机构应该在批准的服务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用人单位应该根据本规范要求制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于每年度的11月底前向体检机构提出下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申请,同时应该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报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预防接种单位指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预防接种单位指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预防接种单位指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12.05•【字号】苏卫疾控[2005]71号•【施行日期】2005.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预防接种单位指定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5〕71号)各市卫生局: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预防接种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为指导和规范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一、接种单位的分类与设置原则在我省范围内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单位,必须是由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经考核验收合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指定的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疫苗预防接种工作。

我省的预防接种单位分为两类设置:一类为新生儿接种单位,一类为一般接种单位。

新生儿接种单位主要承担新生儿乙肝疫苗(第一针)和卡介苗的接种任务,可以不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设有产科病房的各级各类医院原则上均应指定为新生儿接种单位,承担新生儿预防接种任务,并做好与其它接种单位的衔接工作。

一般接种单位承担除新生儿免疫接种任务以外的其它第一类疫苗、第二类疫苗接种任务,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指定一个一般接种单位,城市设置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农村设置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交通不便或者区域范围较大的乡(镇、街道)可以增设1~2个接种单位。

我省范围内的一般接种单位均必须按要求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指定一般接种单位时,必须明确其承担的第一类疫苗接种任务的责任区域,原则上只有承担第一类疫苗接种任务的接种单位方可开展第二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

确因预防接种工作需要,也可以指定其它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人用狂犬病疫苗、成人用疫苗等的接种任务或者外籍人士等特殊人群的接种任务。

二、预防接种人员的培训和准入管理根据《条例》规定,从事预防接种的人员必须是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9.15•【字号】苏卫应急[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苏卫应急〔2006〕26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卫生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置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等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正常医疗卫生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灾害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强检查,常抓不懈。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制定灾害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没有制定灾害事故和应急处置预案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制定。

三、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建筑物基础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抓紧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建改造方案或改进措施,并积极落实,消除安全隐患。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二○○六年九月十五日附件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试行)1 总则1.1 编制目的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管理、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置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救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救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
范全省救护车使用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急救
【发文字号】苏卫医2014[6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4.09.30
【实施日期】2014.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救护车使用管理的通

(苏卫医2014〔65〕号)
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救护车使用管理,更好地发挥救护车的急救职能,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的救护车,指医疗机构用于转运和抢救急危重症伤病员、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重大活动医疗保障等职能的专用车辆。

原则上,各地急救中心(站、分站点)、承担院前急救医疗任务的网络医院、医疗机构开展特殊医疗技术(如器官移植等)配备的救护车方可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二、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购置、更新救护车,需要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须填写《救护车安装警报器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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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血
地防)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文字号】苏卫办疾控[2014]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4.03.04
【实施日期】2014.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血地防)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卫办疾控〔2014〕4号)
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疾控中心、省血防所、省精神卫生中心、省口腔卫生指导中心:
现将《2014年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血地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4年3月4日
2014年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血地防)工作要点
2014年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血地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推进“健康江苏”建设这条主线,认真对照“十二五”规划目标,采取更加切实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强化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积极防治血吸虫病、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加强重点传染病防控与免疫规划管理,落实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建立慢性病综合防控机制和长效管理模式,健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不断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服务能力和水平。

一、进一步提高预防接种服务水平
1、制定预防接种服务规范要求。

出台《关于进一步提高预防接种服务水平的意见》及相关规定,加大预防接种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预防接种单位设置,增加预防接种服务频次,加强预防接种安全管理,科学规范地提供预约告知服务,大力开展预防接种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家长参与预防接种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实现“作风进一步转变、服务进一步规范、质量进一步提高”的目标。

2、建立异常反应补偿机制。

制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与鉴定办法》,出台异常反应补偿标准,建立异常反应诊断鉴定和补偿机制,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提高及时报告和快速处置能力。

3、保持高水平接种率。

为全省6岁以下适龄儿童免费提供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2000万针次以上(其中农村儿童1000万针次),适龄儿童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新建预防接种数字化门诊100个以上。

进一步加强疫苗针对传染病防控,强化疫情监测,规范开展查漏补种和补充免疫,巩固无脊灰成果,持续推进消除麻疹工作。

4、规范第二类疫苗的接种。

制定《第二类疫苗使用指导意见》,规范和改进第二类疫苗的接种服务,重点解决在告知、预约、收费、服务态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接种
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

二、全面抓好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控工作
5、血吸虫病防治。

落实查灭螺、查治病各项措施,进一步压缩钉螺面积,降低钉螺密度。

加大疫情监测和防急感力度,做好沿江重点地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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