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责任的争点与反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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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中的常见争议点及解决方案

协议书中的常见争议点及解决方案

协议书中的常见争议点及解决方案协议是一种合同形式,用于明确各方在达成共识时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协议书中可能存在一些常见的争议点。

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的争议点,并提供解决方案。

争议点一:协议的解释一份协议书的解释可能因为使用的语言或表达的方式而引起争议。

当各方对某一条款的解释产生分歧时,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案是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共识。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中介或仲裁机构的帮助。

此外,协议书中可以明确规定一些解释条款,以减少潜在的争议。

争议点二: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无法预见或无法避免的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主义等,它们可能干扰协议的正常履行。

在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时,争议解决的关键是确定是否存在不可抗力事件并且确定其对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

协议可以明确规定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和处理方式,并规定可能的免责条款。

争议点三:违约责任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可能出现违约行为,导致争议的产生。

为了解决这类争议,协议中应明确违约责任的约定。

例如,协议可以规定违约方应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也可以规定通过仲裁来解决违约争议。

此外,协议中还可以约定一些解除协议的条件,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争议点四:保密义务在一些涉及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的协议中,保密义务是一个重要的争议点。

当一方违反保密义务时,可能给另一方带来损失。

为了解决此类争议,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保密义务并约定违约责任。

此外,协议还可以规定一些补偿措施,如追溯损失、赔偿损失等。

争议点五:协议终止协议的终止可能因为多种原因,如合同期限届满、违约行为、协商一致等。

当各方对协议的终止时间或方式产生分歧时,解决争议的关键是确定协议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协议中应明确规定终止条件,并约定终止程序,例如提前通知期限、书面通知等。

总结:在协议书中,常见的争议点包括协议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违约责任、保密义务和协议的终止。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协议中应明确规定相关条款,并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

劳务合同争议焦点

劳务合同争议焦点

一、劳务合同的界定与适用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一种非劳动关系,双方约定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的协议。

在劳务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因此,劳务合同在法律适用、劳动权益保障等方面与劳动合同存在较大差异。

劳务合同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在适用范围、法律关系、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劳务合同主要涉及劳务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事项,而劳动合同则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全方位的权益保障。

在劳务合同争议中,如何界定合同性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成为焦点之一。

2. 劳务报酬争议劳务报酬是劳务合同的核心内容,包括劳务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在劳务合同争议中,劳务报酬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成为争议焦点。

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务报酬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存在争议,或者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务报酬,劳动者要求支付报酬等。

3. 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争议劳务合同中,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也是常见的争议焦点。

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变更存在争议,或者劳动者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合理而要求解除合同等。

4. 社会保险争议由于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劳务合同期间往往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劳务合同争议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社会保险问题存在争议,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等。

5. 劳动争议处理争议在劳务合同争议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存在争议。

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仲裁机构、仲裁期限等存在争议。

二、解决劳务合同争议的途径1. 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后,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务合同争议。

2. 仲裁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后,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设计收费及总包合同争议点讨论

设计收费及总包合同争议点讨论

设计收费及总包合同争议点讨论简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到设计公司与建设单位之间的设计收费及总包合同。

由于双方合同的条款、协议,以及法律法规等因素的影响,容易在设计收费及总包合同方面产生争议。

本文将以此为主线,讨论设计收费及总包合同争议点。

一、设计收费的争议点1.1 设计费用缴纳时间问题通常情况下,建设单位需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设计公司预定的设计费用,但是建设单位可能会出现未按时支付的情况。

这可能会影响设计公司的正常运行,并且导致建设单位面临额外的罚款和利息。

1.2 设计费用的计费方式问题设计费用的计费方式也是一个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

在设计收费方面,常见的计费方式有按比例、按条款、按工程量等方式。

如果建设单位认为设计公司的计费方式不合理,特别是在合同中没有明确定义,双方可能会进入谈判或甚至诉讼的状态。

1.3 其他问题其他可能会引起设计收费争议的问题,如费用标准、设计范围、技术方案等问题,都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避免日后的争议。

二、总包合同的争议点2.1 总包价款及支付方式问题在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根据约定的时间付款,而总包价款的付款金额应付工程进度的比例,但是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按照约定的比例或时间付款,这可能会导致合同的违约。

2.2 工程变更和索赔问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工程内容,这时工程变更合同应及时签订。

此外,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天灾和不可抗力等问题,建设单位可能需要索赔。

如果出现索赔问题,双方需要依据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方式解决争议。

2.3 工程质量问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如果建设单位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通常会要求责任方进行质量整改和赔偿。

对于工程质量问题争议,需要仔细审查合同中的约定,看是否存在明确的质量要求和责任规定。

三、如何解决设计收费及总包合同争议3.1 通过协商解决设计收费及总包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建设单位和设计公司之间可以召开谈判,修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工程合同的争议

工程合同的争议

工程合同的争议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建材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特定规格的建筑材料,甲方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出现了争议。

争议一:材料质量问题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建材后发现,部分材料并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甲方认为乙方违约,要求赔偿损失;而乙方则辩称,所供材料完全符合行业标准,且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争议二:交货延迟由于生产调度出现问题,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部分材料,导致甲方工程进度受阻。

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额外成本;乙方则认为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应承担责任。

争议三:付款条件乙方在未收到全部货款的情况下停止供货,甲方则认为根据合同条款,部分款项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

双方对于付款条件的理解和执行产生了分歧。

为了解决上述争议,合同中应当包含以下关键条款:1. 质量标准明确:合同中应详细列明材料的质量标准,包括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标准,并明确检验方法和时间。

2. 违约责任界定:对于违约行为,合同应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包括违约金的数额、赔偿责任的范围等。

3. 不可抗力条款:合同中应明确不可抗力的定义、发生不可抗力时的通知程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机制。

4. 付款条件具体:合同应详细规定付款的条件、时间节点和支付方式,避免因理解差异导致争议。

5. 争议解决机制:合同中应设立争议解决机制,如协商解决、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并明确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时限。

合同责任 争点以及反思

合同责任 争点以及反思

合同责任争点以及反思编者按:我国合同法的制订,曾经大量借鉴国外以及国际上的提高先辈立法、判例以及学说,属比较法的产物,因此适用中会出现1些疑困难目,其中又以合同责任的相干题目最为繁杂,存疑至多,争点也至多。

本报刊发的这篇文章,聚焦争点,探析法理,希望有助于加深对于合同责任的理解。

1、合同义务的扩大与合同责任的重构合同义务的扩大在以去的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义务即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不外,在现代合同法理论上,夸张债权目的的实现,施行进程中的义务已经不限于约定的给付义务,为了实现债权目的,依据诚信原则以及交易习气,还请求债务人作出必要预备、不应作毁坏债权期待的行径、在全部合同进程中绝必要的留神以维护相对于于人的人身、健康、财产等法益,这便是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接受了这种理论,划定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产生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除了这类施行进程上的附随义务外,我国合同法此外又划定了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将合同义务入1步扩大。

在我国法上,所谓合同义务的扩大,指的便是以给付义务为核心,出现了包孕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以及后合同义务在内的义务群。

在立法上1般性地划定合同瓜葛上的义务群,大概我国合同法开了历史的先河,因为在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这方面的规范基本上都是表现为判例法的形势。

合同责任的新构造在我国的学说上,“合同责任”概念自身就是1项争点。

所说的合同责任,是因背抗“合同法上的义务”而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与上述合同义务的扩大相对于于应,相应地在我国合同法上也出现了合同责任扩大的现象。

该现象虽与国外学说所谓的“契约责任的扩大”类似,但仍存有少许悬殊,好比对于于德国判例法上的“附维护第3人效劳的合同”法理,在国外理论上被作为合同责任主观的扩大,我国学说虽对于此不乏先容,但原则上不应作为合同法上合同责任扩大的内容,因为合同法夸张了“合同的相对于于性”原则,仅个别条文答应第3人享受合同权力。

因此,目前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责任的扩大,主要表现为合同责任客观的、时间上的扩大。

法律案件的争议点(3篇)

法律案件的争议点(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某将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李某某,租赁期限为3年。

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李某某需在每月5日前支付租金。

合同签订后,李某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前6个月的租金。

然而,在第七个月,李某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租金。

张某某遂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张某某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包括墙面开裂、漏水等问题,导致李某某无法正常居住。

李某某则认为,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只是因装修年限较长,出现了一些正常损耗。

2. 李某某是否构成违约?张某某主张,李某某拒绝支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李某某则认为,其拒绝支付租金是基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属于违约行为。

3. 违约金是否应予以支持?张某某要求法院判决李某某支付违约金。

李某某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应予以降低。

4. 李某某是否应赔偿张某某的损失?张某某主张,因李某某拒绝支付租金,导致其无法收回房屋,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李某某认为,其拒绝支付租金是基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争议分析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某主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李某某则认为只是装修年限较长,出现了一些正常损耗。

对此,法院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鉴定,以确定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2. 李某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租金,是否构成违约,关键在于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若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则李某某拒绝支付租金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若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则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违约。

案例分析争议焦点范文

案例分析争议焦点范文

案例分析争议焦点范文一、案例背景。

小张(承租方)和老李(出租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每月3000元,按季度支付。

在租赁半年后,小张和老李就产生了矛盾。

二、争议焦点一:房屋维修责任。

1. 小张的观点。

小张说:“老李啊,你这房子的水管突然爆了,把我好多东西都泡了。

这房子是你租给我的,修水管肯定得你负责啊。

”小张觉得按照常理,房屋的基本设施出现问题,就像水管这种属于房子本身的东西坏了,房东应该管。

而且合同里虽然没明确说水管维修归谁,但他认为这是房东的基本责任。

2. 老李的观点。

老李却不这么认为,他反驳道:“小张啊,你看看合同,我把房子好好地交给你了,你在里面住着,水管怎么坏的还不知道呢。

说不定是你自己使用不当造成的,这维修费用可不能让我出。

”老李觉得自己已经把房子交付给小张使用了,在小张使用期间出现的问题,只要不是房子本身质量特别差的原因,就应该由小张负责。

他认为小张可能是在使用水管的时候用力过猛或者私自改造了水管才导致水管爆裂的。

3. 分析。

这个争议焦点的关键在于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房屋设施维修责任。

从一般的租赁习惯来看,如果是正常使用下房屋设施自然损耗导致的问题,比如水管因为老化而爆裂,房东应该承担维修责任。

但如果是租户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租户就需要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需要进一步调查水管爆裂的原因。

如果能找到证据证明是水管老化,老李就得负责维修并赔偿小张因水泡受损的物品;如果是小张使用不当,那小张就得自己承担维修费用并且不能要求老李赔偿物品损失。

三、争议焦点二:租金调整。

1. 小张的观点。

小张抱怨道:“老李啊,这附近的房子租金都降了,你看能不能给我把租金也降一降啊?每个月3000元太贵了,我都有点承担不起了。

”小张看到周围类似房屋的租金降低了,他觉得自己租老李的房子也应该享受到这种价格调整的好处。

他认为市场行情变了,老李也应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租金。

2. 老李的观点。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二)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二)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二)近年来,劳动力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供需的不平衡,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一个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例,对其中的争议点进行分析,为广大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提供一些借鉴。

案例背景:某公司A为了适应市场的变化和节约用工成本,与劳务派遣公司B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合同。

根据合同,公司A将部分员工派遣给公司B,由公司B对这些员工进行管理和发放工资。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公司A与公司B发生了合同纠纷。

争议点一:派遣工人身份认定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并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然而,在本案中,公司A 认为公司B并未将员工真正派遣到用工单位,而只是将员工视为自己的劳动力资源,由自己来进行管理。

因此,公司A主张劳动关系应该建立在公司B和员工之间,而非公司A和员工之间。

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方式的规定,劳务派遣关系应该成立在派遣单位与职工之间。

如果公司A的主张成立,那么公司A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将不存在,也就不能成立劳务派遣合同。

然而,根据合同签署的内容和实际执行情况,公司A在某种程度上参与了对员工的管理和控制,并支付了一定的劳动报酬给公司B。

因此,应当认定公司A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

争议点二:劳动报酬支付责任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公司A与公司B明确约定了对员工的劳动报酬支付责任。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A未按时向公司B 支付劳动报酬,并且公司B也未能及时支付给员工。

因此,员工要求公司A承担相应的劳动报酬支付责任。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将劳动报酬支付给劳动者。

因为公司A作为用工单位在实际中扮演了一定的角色,应当与公司B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

总结及建议: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劳务派遣合同案件中存在较多的争议点,需要在合同签订之前尽量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发生。

合同管理制度风险点范文

合同管理制度风险点范文

合同管理制度风险点范文合同管理制度风险点范文一、引言合同管理是企业运营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合同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和完善性对企业的发展和风险控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合同管理制度中存在一些风险点,如果不加以注意和解决,可能会对企业造成不可预计的损失。

因此,本文将围绕合同管理制度的风险点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二、物理风险点1. 合同存档不规范合同存档不规范可能导致合同的丢失或损坏,从而无法提供合同的有效证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企业应建立明确的合同存档制度,确保每份合同都有规范的保存和备份方式,并定期进行备份和检查,以防止合同的损坏或丢失。

2. 合同保管不严密合同保管不严密可能导致合同的泄露或被他人篡改,从而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企业应采取合适的措施,如设置合同保管处,对合同进行密封和标识,限制合同的查阅权限,并建立合同查阅记录,确保合同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三、合同风险点1. 合同条款缺陷合同条款缺陷可能导致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或不合理,从而给企业带来纠纷和损失。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企业应在签订合同前认真审核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条款,确保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2. 合同履行不到位合同履行不到位可能导致违约纠纷的发生,从而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企业应建立明确的合同履行流程和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权责和履行方式,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控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四、系统风险点1. 合同管理系统不完善合同管理系统不完善可能导致合同的记录和查询不方便或不准确,使得企业无法及时了解合同的情况和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系统,包括合同的录入、查询、提醒和报表功能,确保合同管理的方便性和准确性。

2. 合同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合同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可能导致合同的查阅、履行和变更不规范或不及时,从而给企业带来合同纠纷和经济损失。

销售合同常见的纠纷

销售合同常见的纠纷

销售合同常见的纠纷假设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A公司为卖方,B公司为买方。

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100万元人民币,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后的30天内。

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几个争议点。

第一个争议点是关于产品质量。

B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B公司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更换货物或退款。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卖方应保证所售货物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如果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降价或者赔偿损失。

因此,A公司应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与B公司协商解决质量问题。

第二个争议点涉及交货期限。

由于A公司生产线出现故障,导致交货延迟。

B公司认为延迟交货给其造成了损失,要求A公司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中有关于延迟交货的违约金条款,A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如果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如果延迟交货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A公司应及时通知B公司,并提供相应证明,以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个争议点是关于付款方式。

合同规定B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7天内全额付款。

但是,B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提出分期付款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中对付款方式有明确规定,B公司应遵守合同约定进行付款。

如果合同中未作具体约定,A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和对B公司的信用评估,决定是否同意分期付款。

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以明确新的付款方式和期限。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销售合同纠纷通常涉及产品质量、交货期限和付款方式等问题。

解决这些争议的关键在于合同的明确约定和双方的诚信履行。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尽可能详细地约定各项条款,包括质量标准、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并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双方应本着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积极沟通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面对合同纠纷时的主要争议焦点

面对合同纠纷时的主要争议焦点

面对合同纠纷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面对合同纠纷时,主要的争议焦点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合同的有效性、合同履行的方式与责任、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文将从这四个方面进行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合同纠纷。

一、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有效性是合同纠纷的首要问题。

在法律上,合同的有效性要求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素: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合同形式的符合法定要求。

争议往往集中在这些要素的具体适用上,例如一方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合同是否存在欺诈、虚假陈述等问题。

二、合同履行的方式与责任合同的履行方式和责任是合同纠纷中的核心问题。

一般来说,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方履行、双方履行。

一方履行是指一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另一方未能履行的情况。

双方履行是指双方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争议焦点通常在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

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例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三、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当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通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的解除可能涉及到违约方的赔偿责任、违约方的违约金支付、以及解除合同后的其他后续问题。

争议焦点通常在于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解除合同后各方的权益如何保障。

四、争议解决的方式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争议解决的方式通常在合同中有所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根据法律规定选择适用的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解决的方式也是合同纠纷中的重要焦点之一,因为不同的解决方式会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不同的影响。

综上所述,面对合同纠纷时的主要争议焦点主要包括合同的有效性、合同履行的方式与责任、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当事人在面对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研究合同的相关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意见或专业咨询,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中的矛盾案例(3篇)

法律中的矛盾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律条文之间、法律与现实之间往往存在矛盾。

本文将探讨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矛盾案例,分析其中涉及的伦理、法律及社会价值冲突,以期引发对法律制定与实施的深入思考。

二、案例一:陈某某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陈某某在夜间驾驶无证车辆,因超速行驶与前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一死一伤。

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矛盾分析:1. 法律与道德的矛盾:陈某某的行为在道德层面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但其受到的刑罚却相对较轻。

在道德观念上,人们普遍认为肇事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法律却对其进行了宽大处理。

2. 法律与现实的矛盾: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无证驾驶属于违法行为,但现实中,无证驾驶现象普遍存在。

在此背景下,陈某某的行为虽违法,但考虑到其家庭经济状况,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3. 法律与公平的矛盾:陈某某的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争议。

有人认为,陈某某的行为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对其从轻处罚有失公平。

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其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三、案例二:张某某盗窃案案情简介:张某某因家庭困难,盗窃他人财物。

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矛盾分析:1. 法律与同情心的矛盾:张某某的行为确实违法,但其家庭经济困难,盗窃行为是出于无奈。

在同情心的驱使下,人们倾向于对张某某进行宽大处理。

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盗窃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2. 法律与刑罚的矛盾:张某某的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争议。

有人认为,其家庭经济困难,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盗窃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其从轻处罚有失公平。

3. 法律与执行力的矛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张某某的刑罚可能难以得到充分落实。

一方面,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其难以承担罚金;另一方面,监狱资源有限,难以满足其改造需求。

四、案例三:李某某环境污染案案情简介:李某某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导致周边环境严重恶化。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案件概述该案涉及一起采购合同纠纷,为了更好地理解案情,我们将对纠纷的发生背景、双方主张及争议点进行介绍。

案件背景甲方是一家电子设备制造商,拟采购乙方提供的LED显示屏用于其新产品的生产。

双方于2021年1月签署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1000台LED显示屏,总金额为500,000元,交付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

双方主张甲方主张:甲方向乙方支付了全部款项,并在规定的交付日期之时未收到乙方提供的LED显示屏。

甲方认为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提出要求退还全部支付款项、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因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失。

乙方主张:乙方辩称,由于最近一段时间内原材料价格飞涨,导致生产成本急剧上升,超出了该合同约定的价位。

乙方认为情况发生后,与甲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并提出了价格调整建议,但甲方拒绝接受,并坚持要求按照原合同约定交付商品。

乙方同时提出,如果甲方愿意支付调整后的合理价格,乙方将立即配合交货。

争议点在该案中,存在以下争议点:1.乙方是否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交付商品?2.是否存在甲方未及时支付货款的情况?3.若乙方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案件分析本部分将对案件中的争议点进行分析,并对每个争议点提出不同的观点和解释。

1.乙方是否应按原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根据合同法和采购合同约定,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品,即使是因为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生产成本上升,也不能成为乙方违约的理由。

因此,乙方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交付商品。

2.是否存在甲方未及时支付货款的情况?根据甲方的主张,甲方已向乙方支付了全部款项。

如果甲方确实已经支付了全部货款,那么乙方没有理由因为甲方未及时支付货款而拒绝交付商品。

如果甲方未及时付款,应由乙方提出合理的催款要求,并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3.若乙方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根据乙方的主张,乙方在价格上涨的情况下提出了价格调整建议,但被甲方拒绝。

合同责任的争点与反思

合同责任的争点与反思

一、合同义务的扩张与合同责任的重构(一)合同义务的扩张在以往的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义务即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给付义务)。

不过,在现代合同法理论上,强调债权目的的实现,履行过程中的义务已不限于约定的给付义务,为了实现债权目的,根据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还要求债务人作出必要准备、不应作破坏债权期待的行为、在整个合同过程中尽必要的注意以保护相对人的人身、健康、财产等法益,这便是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接受了这类理论,规定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可发生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除这种履行过程上的附随义务外,我国合同法另外又规定了先合同义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与后合同义务(第九十二条),将合同义务(合同法上的义务)进一步扩张。

在我国法上,所谓合同义务的扩张,指的便是以给付义务为核心,出现了包括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在内的义务群(参见图1)。

在立法上一般性地规定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大概我国合同法开了历史的先河,因为在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这方面的规范基本上都是表现为判例法的形式。

(二)合同责任的新构造在我国的学说上,“合同责任”概念本身就是一项争点(参见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第8页;王利明《违约责任论》第26页以下)。

本文所说的合同责任,是因违反“合同法上的义务”而发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与上述合同义务的扩张相对应,相应地在我国合同法上也出现了合同责任扩张的现象。

该现象虽与国外学说所谓的“契约责任的扩张”相似,但仍存有少许差异,比如对于德国判例法上的“附保护第三人效力的合同”法理,在国外理论上被作为合同责任主观的扩张,我国学说虽对此不乏介绍,但原则上不应作为合同法上合同责任扩张的内容,因为合同法强调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仅个别条文允许第三人享受合同权利(如第二百三十四条将合同权利及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

因而,目前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责任的扩张,主要表现为合同责任客观的、时间上的扩张。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焦点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焦点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焦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项目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规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种争议。

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的争议焦点。

一、工程款纠纷工程款纠纷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最常见的争议之一。

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支付金额和支付方式上。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方应按照工程进度或者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款。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因为工程进度或者工程量的确认出现问题,导致发包方延迟支付或者少支付工程款。

此外,合同中可能约定了一定的利息或者滞纳金作为迟延支付的惩罚,这也容易成为争议的焦点。

二、工期纠纷工期纠纷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另一个常见争议。

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工期延误的惩罚措施。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设计变更、材料供应问题、施工方案调整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当工期延误发生时,承包方可能会要求延长工期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而发包方可能会要求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因此,工期延误的责任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三、工程质量纠纷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争议的高发区。

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工程质量问题的修复和责任归属、以及修复费用由谁承担等方面。

当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或者不符合要求时,发包方可能会要求承包方进行修复或者重新施工,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而承包方可能会反驳称问题并非由其造成,或者要求发包方支付修复费用。

因此,工程质量问题的认定和责任归属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四、合同效力纠纷合同效力纠纷是指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效力纠纷主要体现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同是否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等。

此外,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可能因为违反法律法规而被认定为无效,如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

因此,合同效力纠纷往往涉及到合同的合法性和合同条款的有效性。

民事中常见的争议点解析法学专家带你深入理解

民事中常见的争议点解析法学专家带你深入理解

民事中常见的争议点解析法学专家带你深入理解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常见的争议点是许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些争议点,让我们请来法学专家逐一解析。

首先,争议点之一是合同纠纷。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包括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合同、租赁合同等。

然而,当合同的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了合同内容时,就会引发纠纷。

法学专家指出,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应当首先查看合同的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争议。

其次,知识产权纠纷是另一个常见的争议点。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关注。

例如,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等问题时常出现。

法学专家建议,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应当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财产保全也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争议点之一。

当一方认为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法学专家指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申请。

最后,侵权责任纠纷也是民事中常见的争议点之一。

当他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就会引发侵权责任纠纷。

法学专家提醒,当发生侵权行为时,受害方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总的来说,在民事诉讼中,各种争议点都有其特点和解决方法。

只有深入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寻求法学专家的帮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愿每一位当事人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维护自己的权益,获得公正的判决。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领域,有一些经典案例对于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本文将针对这些案例的背景、争议点以及解决方案进行详细讨论。

一、案例背景案例一:甲公司与乙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每月固定管理费用,但在服务期间,乙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妥善的物业管理服务。

案例二:甲业主组成的业主委员会与乙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然而乙公司未能按时维修公共设施,给业主生活带来了很大不便。

二、争议点1. 服务质量:物业服务合同的核心在于乙公司提供服务的质量。

甲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均认为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妥善的物业管理和维修服务。

2. 违约责任:乙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果违约,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甲公司和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要求赔偿?三、解决方案1. 完善合同:根据案例中的争议点,需要在合同中明确标明乙公司对物业管理和维修服务的具体要求和指标,如责任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时间等。

这样可以避免争议的发生,提升合同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2. 协商解决:在发生纠纷时,双方应首先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并寻求妥协的解决方案。

对于服务质量争议,可以要求乙公司进行整改,或者追究违约责任,如退还部分管理费用。

3. 仲裁和诉讼: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可以考虑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申请仲裁可以更迅速、高效地解决争议,而诉讼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和费用,但可以获得法院的判决。

这些经典案例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要避免类似的纠纷,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服务内容、质量和责任范围,并在合同中设定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同时,双方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及时解决潜在的问题,以确保顺利履行合同。

建材买卖纠纷的27个争议点及处理意见

建材买卖纠纷的27个争议点及处理意见

建材买卖合同纠纷的争议点及处理意见1、只有工地人员签字,无公司印章,如何解决?2、签字人员非指定签字人,如何处理?3、被告辩称签字人员不存在,如何处理?4、被告不认可个人签字的,如何处理?5、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关于材料商的还款协议,如何解决?6、挂靠中,材料商如何列明诉讼主体?7、挂靠中,材料商的欠款由谁承担?8、违约责任的起算时间无法确定,如何解决?9、违约金数额约定过低,如何处理?10、背靠背条款,如何处理?11、五分之一未支付加速到期解除合同,如何处理?12、原告未提供发票,如何处理?13、未交付技术资料,影响付款的,如何处理?14、无法提供合同的、确认数额的,如何处理?15、最终对账单与过程对账数额不一样,如何处理?16、实际结算价格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如何处理?17、关于结算方式存在争议,如何处理?18、图纸结算的难题,如何处理?19、迟迟不办理最终结算的,如何处理?20、无法办理结算文件的,如何处理?21、买方故意阻挡结算,阻挡付款条件成就的,如何处理?22、未结算部分,如何处理?24、被告如何就拖欠款项进行辩称?25、被告抗辩货款未到期的,如何处理?26、被告辩称存在质量问题,如何处理?27、多份合同,一并起诉,如何处理?下面在具体的案件中详细表述具体的应对代理意见。

1、只有工地人员签字,无公司印章,如何解决?例1:王X是工地的施工人员,其代理被告签订合同,被告是合同当事人,应当由被告承担合同责任,被告抗辩应当由王某个人承担责任没有依据。

例2:城建X公司辩称《调价函》《工程结算单》未加盖其合同章或行政公章,故对于《调价函》《工程结算单》不予认可。

对此,城建X公司确认应某为案涉项目的项目经理,以及上述两份材料上加盖印章为案涉项目的项目印章,故加盖项目章的行为与应某签字行为均属职务行为,故城建X公司应当受《调价函》《工程结算单》约束,城建X公司应当按照《工程结算单》确认结算价款,向XXX混凝土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436840元。

合同责任的争点与反思

合同责任的争点与反思

合同责任的争点与反思合同责任的争点与反思: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身份、权利、义务(1)身份:甲方为本合同的委托人,是拟定本合同的当事人之一(2)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提供服务,乙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义务(3)义务: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提供合规、真实、准确的信息,并确保相关信息的安全保密(4)履行方式:甲方应当提供准确、详尽、及时的信息,并按照乙方要求进行文件或其他数据的传输(5)期限:合同的履行期限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6)违约责任:甲方如未按照本合同履行义务,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等 2.乙方身份、权利、义务(1)身份:乙方为本合同的服务提供者,是拟定本合同的当事人之一(2)权利:乙方有权按照甲方的要求向其提供相关服务,并要求甲方按时支付相应服务费用(3)义务: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具备合规性、真实性和保密性的相关服务,确保甲方信息的安全保密,及时处理甲方提出的问题和需求(4)履行方式: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供相关服务,并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结果或文件资料(5)期限:合同的履行期限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6)违约责任:乙方如未按照本合同履行义务,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支付违约金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如遇到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合同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常见争议

建设工程合同常见争议

建设工程合同常见争议一、引言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完成一定建设任务、支付相应价款所达成的协议。

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双方经常会发生争议。

本文旨在分析建设工程合同常见争议,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二、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争议1. 合同主体资格争议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合同主体资格争议。

例如,发包方质疑承包方的资质、经验、技术力量等,或者承包方对发包方的授权、信誉、支付能力等产生怀疑。

为解决此类争议,合同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对对方的资质、授权等进行充分调查和核实,确保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和合格性。

2. 合同条款理解争议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条款繁多,涉及专业术语和法律法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会对某些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

为避免此类争议,合同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条款进行详细解读,确保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一致。

此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1. 工程质量争议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核心问题,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对工程质量产生争议。

为解决此类争议,合同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约定。

此外,双方还可以通过定期召开协调会议、验收环节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2. 工程进度争议工程进度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关键环节,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对工程进度产生争议。

为解决此类争议,合同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工程进度计划和节点,并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双方应当加强沟通与协调,确保工程进度的顺利进行。

如果因特殊情况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3. 工程变更争议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工程变更情况。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对工程变更的性质、范围、费用等产生争议。

为解决此类争议,合同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前明确约定工程变更的相关事项,如变更程序、变更范围、变更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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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责任的争点与反思二五、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违约金,从其逻辑关系来看,是以赔偿性违约金为原则,以惩罚性违约金为例外的。

另外,合同法上规定的赔偿性违约金,并非是德国法上的作为最低额的损害赔偿额预定的违约金(德国民法第340条第2款),换言之,不是抵消性违约金,而是排他性违约金。

(一)构成要件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求有主债之关系的有效存在,有违约行为。

而对于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否违约人具有归责事由?则属一项争点。

一类观点认为,在严格责任原则下,作为当然的推论,违约金的构成不以过错或归责事由的存在为必要;另一类观点则认为,即使是在严格责任原则下,违约金责任的构成,在解释上也应采限缩解释,要求以违约方有过错为要件(崔建远主编《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第622页)。

笔者以为,应当区分赔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在赔偿性违约金场合,由于其性质上是作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强调的是对因违约造成的损害的补偿,因而不必要求债务人具有归责事由。

在惩罚性违约金场合,由于其目的在于给债务人心理上制造压力,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同时,在债务不履行场合,表现为对过错的惩罚,因而,应当要求以债务人的过错作为其承担惩罚性违约金的要件。

另外,是否要求证明损害的存在及其大小?就惩罚性违约金而言,由于非为损害赔偿,所以违约金的发生不以损害的发生为必要,不成问题。

容易发生争论的是赔偿性违约金的构成要否以损害为要件。

如果单纯自逻辑推理来看,既然赔偿性违约金性质上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当然要求有损害的存在,即使不必证明其大小,至少也应证明其存在。

不过,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目的之一即在于避免证明损害的麻烦,因而,在解释上不应当以损害的存在及其大小的证明为要件。

同样,以上仅为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场合,如果当事人有特别约定,自然应当按其特别约定,无须赘言。

(二)违约金责任与损害赔偿的关系违约金责任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如何,与违约金责任的类型及性质有关。

1.惩罚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惩罚性违约金非属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债权人除可以请求违约金外,还可请求本来的给付或代替给付的损害赔偿(填补赔偿)。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须予注意的是,此处的“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应当解释为针对迟延履行的纯粹的惩罚性违约金。

法律在这里允许惩罚性违约金,并非迟延赔偿额的预定,因而在债务人迟延履行场合,债权人在享有惩罚性违约金请求权的同时,还可以主张履行请求权,如果因债务迟延履行受有损害,则仍然有权请求赔偿(迟延赔偿)。

2.赔偿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排他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并非立于债权人可自由选择的地位,而是有违约金场合必须适用违约金。

排他性违约金是对最高额的损害赔偿额的预定,但损害赔偿可能有不同类型,排他性违约金究竟是属于哪种类型的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则应当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而定,指导精神是不允许重复填补。

如果约定不明确,则应当由当事人进行主张和举证,法官可以结合违约金的金额、合同的标的等,按照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作具体的判断。

抵消性违约金,在我国合同法中虽没有规定,但不妨当事人特别约定。

由于抵消性违约金是最低数额的赔偿损失,故在违约金之外如仍有损失,则仍可以请求赔偿。

当然,这里也同样应当遵循不允许重复填补这一指导精神。

(三)违约金与履行请求权及合同解除权在发生违约的场合,可能同时存在违约金请求权与履行请求权,在严重的违约场合,还会存在合同解除权,它们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值得探讨。

自理论上说,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应当无碍于履行或者解除的请求。

合同法虽然没有如此明确的规定,但从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来看,也应当能够得出相同的结论。

六、合同的法定解除合同解除作为违约的补救手段,就其本来的功能而言,在于非违约方“合同义务的解放”,由此而派生的功能尚包括非违约方“交易自由的回复”及违约方“合同利益的剥夺”。

(一)一般法定解除权的要件在法定解除中,有的是适用于所有合同的规则,称为一般法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另外,还有法律针对特定的合同规定解除的规则,称为特别法定解除(比如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等)。

在一般法定解除中,又可以区分因客观原因的解除与因违约行为的解除。

以下先就因违约行为的法定解除进行分析。

1.不以归责事由为必要解除的本来的功能既然在于使债务人从其合同义务中解放出来,因而,合同法在解除权的行使上,不以违约人具备归责事由为必要,这一点从最初起草的学者建议稿开始便确定了下来,正式的合同法保持了这一基本立场。

这一立场,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大陆法系的理论。

2.违约行为的分析框架我国合同法最初的建议草案是按照大陆法系的理论框架进行规定的,对于履行不能、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分别作了规定。

这种详细的规定后来被认为过于繁琐,自第三草案开始集中于一个条文加以规定,并且引入了CISG中的根本违约的某些因素,这一改动对于合同法具有宿命的影响,也为后来就一般法定解除权的学说解释的不统一埋下了种子。

一类见解是按根本违约解释;不过,就立法起草人的本意而言,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特别是第二款与第三款,仍然是坚持了大陆法系的框架。

(1)拒绝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相对人便可以解除合同,且无须催告。

这一规定参考了英美法上的先期违约。

在学说上,应否要求催告,属一项争点。

笔者以为,不可否认,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范的情形(不安抗辩)与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中“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会存在重合的现象。

而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质上对解除权的发生要求了“催告”,而在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字面上,却没有这种要求,二者出现了分歧。

为了协调这种分歧,对于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中“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在解释上应当参照第六十九条,进一步要求解除权的发生以“催告”为前提。

(2)迟延履行合同法实际上区分了非定期行为与定期行为(尽管在字面上没有使用这样的概念),在前者场合,要求经过催告,始可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在后者场合,则无须催告,直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前段)。

(3)不能履行自始不能履行是合同无效的原因,嗣后不能履行是合同解除的条件。

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发生解除权(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其他场合的不能履行,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过失,都可以作为违约行为,因此而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当然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后段)。

(4)不完全履行就不完全履行的合同解除问题,在日本学者通说上,如果事后完全履行尚属可能(追完可能),可作为本来债务的履行迟延,按非定期行为迟延履行场合的解除权发生要件处理;如果事后的完全履行不可能,或者已经没有意义(追完不能),则可以准用履行不能的规则解除合同(我妻荣《债权各论》上卷第174页)。

在我国合同法的建议草案中,曾有与此相似的规定。

现在,则可以作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发生解除权。

3.根本违约再检讨并非所有的违约行为均发生解除权,原则上是要考虑违约的严重程度的,这是合同严守原则(合同法第八条)的当然要求。

因而,合同法要求违反的是合同的“主要债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

依学理解释,违反从义务及附随义务一般不得解除合同,但致合同目的落空时(崔建远主编《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第433页),或者因此危及作为合同基础的信赖关系时(拙文“论根本违约”《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4期),可以解除合同。

“根本违约”,本是一个起源于英国普通法的概念,后为CISG第25条所吸收,进而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学说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便参照CISG规定了根本违约作为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不同之处在于,我国的立法没有将可预见性作为构成根本违约与否的要件,而这一立场影响至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后段。

而不以可预见性作为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否合适,学说上对此亦存有质疑。

从比较法来看,PECL第8:103条亦要求了可预见性。

这一问题,在我国实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检讨,而对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应该说在整体上,仍然保持着大陆法系的分析框架。

(二)不可抗力与合同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作为一种客观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该合同应该消灭。

但通过什么途径消灭,各国立法并不一致。

德国法及日本法是基于双务合同双方债务存续上的牵连性,采取合同自动消灭的原则,原则上由债务人承担风险。

依PECL第9:303条第4款,如果一方当事人因完全的和永久的障碍而依第8:108条免责,则合同于该障碍产生时起自动解除而无须通知。

我国合同法则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

由于有了解除程序,当事人双方能够互通情况,互相配合,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因此具有优点(崔建远主编《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第434页)。

而且,风险负担与不可抗力之法定解除权仍然是并行不悖的。

这种做法并非我国法独有,在PICC第7.1.7条(不可抗力)第4款,便规定了合同解除权不受不可抗力规定的影响。

不过,值得反思的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已经规定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这样,是否还有必要再通过普通的解除权行使的方式(意思通知)解除合同?既然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这时让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从反面讲是赋予其权利保持合同效力(即不行使解除权),但这样做实际上已经没有意义了,而通过自动解除的方式结束合同关系,不是更好吗?(三)解除的效力关于解除的效力,在学说上存有直接效果说、间接效果说、折衷说、债权关系转形说等理论。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对解除的效力作了一般规定。

1.合同解除与溯及力在我国学者通说上,原则上承认解除具有溯及力(直接效果说),惟对于继续性合同例外地承认不具有溯及效力(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第375页以下;崔建远主编《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第438页以下),这与日本的判例和通说是一致的。

另外,也曾有见解主张合同解除不应当具有溯及效力,仅向将来消灭合同关系(折衷说,梁慧星《民法》第314页以下)。

不过,我国合同法关于解除的规定(比如第九十八条),参考了CISG、PICC、PECL的规定,而这些国际公约及模范法均不承认解除具有溯及效力,这点对于我国的民法学而言,是值得反思的。

2.恢复原状义务在我国通说上,由于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因而解除具有溯及力场合,当然地发生权利复归的效果(物权的直接效果说),恢复原状义务惟表现为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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