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问题研究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f1137983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a0.png)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摘要】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包括缺乏明晰产权、土地流转难以推进和土地承包期限不确定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土地流转市场化,明确土地承包期限。
只有通过这些改革措施,才能解决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我们需要重视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革,以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缺陷、改革措施、明晰产权、土地流转、土地承包期限、市场化、健全制度、思考、总结。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管理等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由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特殊性,存在诸多制度缺陷,导致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土地流转市场化程度不高,土地承包期限不明确,给农民权益保护造成困扰。
为了有效解决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程,建立健全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当务之急。
推动土地流转市场化,完善流转机制,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明确土地承包期限,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提高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稳定性。
只有通过不断改革完善,才能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正文2.1 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缺乏明晰产权。
由于集体经济体制和个人经济体制并存,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不清晰,容易导致土地流转问题和资源浪费。
土地流转难。
由于土地流转需要经过村委会、乡镇政府等多方面批准,程序繁琐,导致农民流转土地的难度较大。
土地承包期限不确定。
现行制度下,土地承包期限较短,无法保障农民长期投入和经营,影响农业生产效率和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改革措施建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法律问题研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法律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23f8fe81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a351b63.png)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法律问题研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是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这一改革对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法律背景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受到严格限制,只能用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这种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为了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这一政策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法律内涵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将一定年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让渡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由使用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租金等费用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等要求,并且应当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面临的法律问题(一)产权界定不清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产权界定存在模糊之处。
一些土地的权属关系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导致在入市过程中难以明确权利主体和权利范围。
(二)市场交易规则不完善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市场交易规则还不够完善。
在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交易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价格形成机制、交易平台建设等方面,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容易导致交易混乱和不公平。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研究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c485abb21a37f111f1855bf0.png)
平 不 相适 应 。 9 2年 的《 民公 社 十六 条 整 了人 16 人 调
前物 权 立 法 中迫 切需 要 解 决 的重 要课 题 。本文 由农
村 集 体 土地 所 有 权 的历 史 演 变 出发 , 理 论 上 分 析 从
所 有制 , 除 了地 主 阶级 封建 剥 削 的土 地所 有 制 , 废 农
单 纯 的行 政 单 位 —— 乡 , 过 去 的 生 产大 队变 成 了 而 自治组 织 —— 村 , 原 来 的 生 产 队 则 变 成 了村 的组 而 织成 分 —— 村 民小 组 。这 种 变革 最终 导致 当前我 国 农 村 土 地 所 有 权 制 度 的 基 本模 式 , 即集 体 所 有 和家
土 地是 “ 切 生 产 和一 切 存在 的源 泉” 1 一 。[ ] ( 19“ 地 占有 问题 是 中 国农 村 的 主 要 问 题 , 成 P 0) 土 构 农 村 一 切 问 题 的 焦点 。 E]P ) 此 历 代 统 治 阶级 ” 2 (2 因 都非 常 重视 土 地立 法 活 动 , 建立 土 地 所有 权 制度 , 以 确定 土 地 权利 的归属 。 国实 行土 地 公有 制 , 切土 我 一
庭联 产 承包 制 度 。这 一模 式虽 然 扩大 了农 民经 营 自
村 经 济 开始 迅 速恢 复 。 改后 , 土 由于 小农 经 济 的 自身
局 限 性 , 村 经 济 面 临 着 农 民 内部 两 极 分 化 以及 中 农
地属 国家所 有 或 集体 所 有 。 现代 法 制 国家 , 论是 在 无 国有土 地 还是 集 体所 有 土 地 都应 受 一定 的所有 权 和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0cb4c023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2c.png)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已经进行了几十年,但是仍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分析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一些改善的建议。
一、现状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
首先,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土地,自主决策能力增强。
农民可以自主选择种植作物和经营方式,提高了农民家庭的收入水平。
其次,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土地承包制度改革政策,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土地托管等,以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
另外,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已经初步建立,农民也开始逐步接受土地流转,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二、问题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首先,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受到影响。
由于农村地区缺乏足够专业人员和技术条件,导致一些地区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进展缓慢。
同时,农民对于土地确权的作用和重要性认识不足,也影响了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推进。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风险。
由于农民缺乏土地流转的知识和技能,导致一些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违规现象,甚至有些农民被骗。
在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方面也存在不足,使得农民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最后,土地托管机构不健全。
由于农民自主经营能力弱,一些农民需要将土地托管给专业化的土地经营合作社、企业等机构。
然而,目前土地托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影响了农民收益。
三、建议为了改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和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加快推进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政府应该加大对于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资金投入和人力支持,同时要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对于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其次,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监管机制。
政府应该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土地流转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最后,加强土地托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政府应该加快完善土地托管机构的组织和管理体系,提高土地托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保障农民托管土地的权益。
浅析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
![浅析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https://img.taocdn.com/s3/m/c182b329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ad9bd15.png)
浅析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摘要】本文从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首先介绍了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然后阐述了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内涵,包括权利和责任。
接着探讨了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主体,以及其管理和流转情况。
最后对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政策调整进行了讨论。
结论指出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存在不确定性,需要进一步明确归属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同时应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以促进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健康发展。
整体来说,本文有助于加深对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认识,为政府部门和农民提供决策参考。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归属、制度演变、农村地区、政策调整、权利和责任、管理和流转、不确定性、相关政策法规、农村发展。
1. 引言1.1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主要围绕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展开。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过去的农村土地制度中,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对于土地的开发利用权则由集体所有,这导致了一些问题的产生。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的规划开发变得更加迫切,因此如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内涵和范围也在不断拓展,给归属主体的确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深入研究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有助于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探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2 问题意义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的开发利用需求不断增加,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逐渐凸显。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归属主体不清晰、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影响了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2024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503271db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0a.png)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为了重要的议题。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实施,对推动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效率以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探讨和解决。
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背景及意义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同时,这也是实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重要步骤。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问题(一)流转程序不规范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一些地区在流转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的现象,如未按规定进行流转登记、合同内容不完整等。
这不仅可能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可能引发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低效使用。
(二)农民权益保护不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农民的权益往往容易被忽视。
如一些地方在流转过程中,未对农民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征询意见,导致农民在不知情或被迫的情况下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
此外,对于流转后的土地使用情况,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模糊地带。
例如,对于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这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带来了法律风险。
四、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流转程序、合同内容、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及性质研究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及性质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089ce5a1d1f34693daef3e78.png)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及性质研究【摘要】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几经变迁,最终形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
近年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陷越来越凸显,而其所有权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主体模糊和性质不清上。
由于集体所有权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导致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不明确,学术界也存在多种说法;同样,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究竟是何种性质的所有权,理论界也未有定论。
【关键词】主体;性质;内部行为规则我国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确立起来的。
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模式是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
这一制度,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1]当前,农村集体土制度中最明显的不足就是性质不清和主体模糊,二者也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不齐和主体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
但是学术界一直对二者都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立法界也未对二者予以明确,要想解决当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运行问题,就必须对二者进行梳理。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我国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不是单个的农民集体成员,而是通过一定组织形式的全体农民集体成员。
因此,当前我国学者均认为“主体虚位”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大弊端,对于“主体虚位”学者们给出了不同的看法。
有的学者认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界定不明,导致集体所有权虚化是当前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存在的问题;[2]也有学者认为,“主体虚位”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明确,才影响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作用的发挥。
[3]有学者认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模糊是经过谨慎考虑之后的“有意的制度模糊”,起到了搁置争议、减少矛盾的历史作用。
[4]事实上,我国法律规定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种类型。
只是在实践中,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都已名存实亡。
所以,主体问题实际上应为,立法上对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主体却不能有效行使其权利。
这是我国所有制形式决定的,在公有制下,国家或集体成为民事主体,但国家或集体财产的经营必须由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去操作。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问题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2d2df0462e3f5727a5e96223.png)
2006.11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问题□骆琛(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摘要土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和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制度的优劣足以影响到一国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稳定。
本文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历史演进入手,总结和分析了我国现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而提出了变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路径以及完善该项制度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土地征收或征用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151-02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历史演进土地是一切生产与一切存在的源泉,因此历代统治阶级都非常重视土地立法活动,建立土地所有权制度,以确定土地权利的归属。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对农村及大城市郊区的土地改革分别作了具体的规定,在中国大陆正式确立了土地国有与农民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
从50年代开始,随着土地私有化改革运动的开展,为了解决工业化补贴、农业上的自然灾害等问题而由国家强力推行农业互助合作社、初级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乃至人民公社等一系列自上而下的集体化运动,逐步把土改后形成的农民土地所有权转变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
80年代开始,社会走向稳步发展的轨道,现有的土地所有权也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然而综观所有有关土地问题的立法,从国家管理角度出发,行政性地制约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法规居多,而从民事权利角度出发,经济性地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促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之权益实现的法律法规则相对不足,致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存在着诸多法律缺陷。
二、现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制度缺陷(一)界线不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享有者,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能够现实地得以实现的关键。
依《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https://img.taocdn.com/s3/m/e6caad903968011ca200919b.png)
三 农 论 坛农业开发与装备 2019年第7期摘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是在中共十届三中全会后被提上日程的,农村第二次土地调查完成后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数据支撑。
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包括登记部门不统一、登记费用承担不明确和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等。
通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了相关解决途径,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顺利开展提供支持。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农村集体0 引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一项重要权利,是农民使用土地进行耕种的基础。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登记对实现农村集体的权利,对促进农村健康稳定发展有重要意义。
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是县级以上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也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原则1.1 属地原则土地所有权登记属于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的产权归属管辖区域,管辖区域要向上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登记申请,并要求核实后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1.2 依法原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依据相关法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办证。
只有依法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才受法律保护,才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1.3 申请原则根据《土地登记法》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要对所有权登记进行申请和权利确认。
申请人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需要通过书面申请的方式来进行登记。
1.4 规范原则土地所有权登记要依法、全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
在申请登记过程中准确的申请材料要齐全,并严格按照1.5 全面原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覆盖集体区域的所有土地。
包括乡、村及村民小组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使用地等,包括村集体的林地、草地和水面等多类型用地。
2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存在的问题2.1 登记部门不统一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林地所有权、草地所有权的所有权登记机关分别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及草原行政管理部门。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问题与对策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问题与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8481eeb6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d22f160.png)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问题与对策近年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的利用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围绕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问题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问题首当其冲。
长期以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导致土地流转难、流转价格低、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针对这一问题,首先应加强土地产权保护,确权登记是重要的一步。
政府应加大力度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为农民提供确凿的土地产权证明,保障其合法权益。
同时,应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提高农村土地的市场化程度,实现土地流转的便利化与规范化。
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问题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作为中国农村经济的基础,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也面临一些问题。
承包经营权分散导致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农民收益不稳定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推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
通过鼓励农民组织土地流转,形成规模经营的农业经济,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
此外,应加强农村土地资源的统筹规划,避免过度承包和闲置土地资源的浪费。
三、农村土地权益保障问题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农民的土地权益保障问题仍然不容忽视。
一些地方存在强制拆迁、侵占农民土地等情况,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应建立健全土地征收与补偿机制。
政府要加强对土地征收行为的监督,确保土地征收符合程序和法律规定。
同时,要落实土地征收补偿的责任,确保农民能够合理获得土地补偿金和后续发展的帮扶政策。
四、农村土地利用规划问题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农村土地的利用规划问题也十分重要。
目前,一些地方存在农地的乱占滥用、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等问题,造成土地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
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土地利用的规划与管理。
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明确土地的用途、保护区域和开发区域,并加大对违规占用土地的处罚力度。
《2024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1f255763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94.png)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环,其涉及国家建设、民生改善及农民权益保护等多方面问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往往存在诸多问题,如程序不透明、补偿不公、农民权益受损等。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为优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提供参考。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现状及问题分析1. 征收程序不透明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缺乏透明度,存在行政权力滥用现象。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往往未充分公开相关信息,导致农民对征收政策、补偿标准等缺乏了解。
此外,部分地区存在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勾结,违规操作土地征收的现象。
2. 补偿标准不统一、不公平土地征收补偿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然而,目前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存在地区差异、行业差异和个案差异,导致同一地区的农民因不同项目而获得不同的补偿标准。
此外,部分地区存在补偿款不到位、被挪用等问题,使得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 农民权益保护不足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
部分地区在征收过程中忽视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导致农民的权益受损。
此外,部分农民因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薄弱等原因,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4. 社会稳定风险高由于土地征收涉及众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部分地区因土地征收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稳定带来较大风险。
三、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1. 完善征收程序和政策法规政府应制定更加完善的土地征收程序和政策法规,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应加强对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监管力度,防止权力滥用和违规操作。
2. 统一补偿标准并加强监管政府应制定统一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并加强对补偿款发放的监管力度,确保农民能够及时足额获得补偿款。
此外,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防止补偿款被挪用等问题。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法律问题探讨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法律问题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d4250e7c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c2.png)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法律问题探讨一、本文概述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结构的不断调整,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确权登记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当前土地管理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文章首先梳理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演变历程,明确了确权登记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背景。
通过实证分析,本文揭示了确权登记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权属界定不清、登记程序复杂、法律法规滞后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探讨了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优化确权登记流程,以及如何加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等关键问题。
文章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改革建议,以期为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参考。
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概述在农村土地管理中,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是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农民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重要环节。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则涉及更广泛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农村公共设施、工商业设施以及其他非农业用途的土地。
确权登记工作的核心在于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界定土地使用范围,以及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期限。
这一过程不仅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还需结合地方政策和实际情况,通过土地测绘、权属调查、登记申请、审核发证等一系列程序来完成。
在实际操作中,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临着诸多挑战。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一些地区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不清、界限不明,导致确权工作难以开展。
土地登记信息系统的不完善,使得信息共享和数据更新存在困难,影响了确权登记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农民对土地确权的认识不足,以及部分地区在推进确权登记过程中的行政效率问题,也是制约确权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的因素。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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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一、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流转存在的法律问题虽然,我国现有的政策或法律当中已经有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权利的法律规定,但可以看出,这些规定过于宏观,在实践中还存在这以下问题。
(一)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不明确土地权利流转作为一种交易行为,土地权利的出让、转让以及入股合作等行为都需要明确的所有权主体。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但是《宪法》并没有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的”集体”作出明确的法定概念。
而《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则不是所有权主体,它们依法只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利。
虽然看起来我国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对“集体”这一概念的内涵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
这样的法律规定就导致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复杂性,以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不明确。
(二)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流转主体受限一是农户家庭成员之间的土地划分并不明确,在流转过程中就会出现障碍。
二是家庭成员的变化导致流转主体难以界定。
耕地的承包期是30年,在这30年中家庭成员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发生变化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和划分就难以确定,相应的流转主体也就难以确定。
另外,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转让方必须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而受让方必须是农户。
《2024年农村土地集体统一经营实现的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农村土地集体统一经营实现的法律问题研究》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75d43a5e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424c860.png)
《农村土地集体统一经营实现的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土地集体统一经营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农业经营模式。
这种模式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实现农业现代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农村土地集体统一经营的实施过程中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如土地所有权、经营权、收益分配等。
本文旨在研究农村土地集体统一经营实现的法律问题,以期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农村土地集体统一经营概述农村土地集体统一经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农民的土地集中起来,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这种经营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的优势,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现代化。
农村土地集体统一经营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三、农村土地集体统一经营的法律问题(一)土地所有权问题农村土地集体统一经营涉及到土地所有权的问题。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集体统一经营中,如何界定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关系,以及如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经营权问题经营权是农村土地集体统一经营的核心问题。
在集体统一经营中,如何合理分配经营权,确保农民的参与度和收益分配的公平性是关键。
此外,如何规范经营行为,防止经营权的滥用和侵犯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三)收益分配问题收益分配是农村土地集体统一经营中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
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收益,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农村土地集体统一经营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此外,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收益分配中的不正之风也是需要研究的课题。
四、解决农村土地集体统一经营的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土地集体统一经营的合法性和具体操作流程。
同时,应明确土地所有权、经营权、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规定,为农村土地集体统一经营提供法律保障。
当前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前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1247d2314b35eefdc8d333af.png)
当前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农地所有权归属或实现形式之争在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未得到充分体现和实现,理论上存在着对农地所有权实现形式或究竟应当如何归属的不同争论:一是农地国有化说,即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变为农村土地国家所有权。
支持者认为, 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 可以上最大限度地理顺土地经济关系和化解当前因土地及地表地涵资源而发生的错综复杂的矛盾和纠纷, 有利于国家对土地的规划和管理, 便于推进农业规模经营①。
二是农地私有化说,即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变为农户土地所有权。
这种观点认为私有制才能保证农民真正拥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及由此产生的其他一切财产权利, 才能实现产权保护、产权激励和产权效率②。
三是集体所有制改进说,即肯定集体所有制仍是目前农地产权制度最适合的选择,通过落实所有权、进一步明确“集体”的范围和集体成员权,改进使用权和创新农地经营方式来解决现存土地制度中的问题③。
四是多元混合所有权说,即实行单一的所有制改革(改进)难于解决多元的实际困境,中国农地的多元性、多层次性、复杂性不是一种所有权实现形式所能完全解决的,农地混合所有制可能是现实中较优的选择。
多元混合所有权又可以细化为:“国家+集体”复合所有④;“国家+农民”复合所有⑤;“乡镇+村组”复合所有⑥;“三元”所有⑦等。
五是虚化所有权说⑧,认为农地所有权虚化是农地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是①如罗伊·普罗斯特曼,蒂姆·汉斯达德,李平. 关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若干建议[ J ]. 中国改革, 1995 (8) : 56 – 58;何炼成,何林. 实行农地制度国有化的设想[ J ]. 红旗文稿, 2004(3) :28;温铁军: 我国为什么不能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载《红旗文稿》2009 (2 )等。
②如陈东琪:新土地所有制[M].重庆:重庆出版社, 1989: 16 – 46;周其仁:农地制度以俄为师[N ].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2 - 09 - 02;刘福海: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研究[M ]. 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6: 7 – 21;蔡继明,方卓:对农地制度改革方案的比较分析[ J ]. 社会科学研究,2005 (4) : 30 – 31等。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问题与解决策略研究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问题与解决策略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ba951a0c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36.png)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问题与解决策略研究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土地被不断征用、拆迁,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加上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没有市场化交易,土地所有权不明确等因素,导致农民的土地权益无法保障。
为解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问题,近年来,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但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本文针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问题,从政策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分析问题根源,并提出合理的解决策略。
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问题的根源(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过于抽象1982年,我国进行了土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到了家庭,形成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但有些地方在实践中,习惯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抽象的概念,难以落实到具体的农村土地管理实践中,导致土地所有权的界定和权利的转移难以实现。
(二)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经营权分离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
然而,有些地方存在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经营权分离的情况,导致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整个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
(三)政策法规不完善我国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方面逐步建立了法律法规,但是在执行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例如,部分地区在土地确权时只批准经济作物种植,而忽略了种植水稻、棉花等重要作物的权利。
在土地确权的过程中,还存在信息不对称、流程不透明等问题,导致农民权益无法得到合理的维护。
二、解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问题的策略(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想解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问题,首先需要加强政策的制定和完善。
我国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不能让农民的土地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要加大力度,维护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界定,明确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流转权等权利关系,解决所有权界定和权利的转移难以实现的问题。
(二)增强信息公开透明度此外,还需要在土地确权的过程中加强信息公开透明度,为土地所有权的确权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办公场所。
启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以来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启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以来存在的问题和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93ac1823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f31fb19.png)
启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以来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自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开始搞得热火朝天,咱老百姓心里都挺高兴的,毕竟这可是关乎土地权益的大事嘛。
尤其是以前那些“谁的地、咋分的”问题,一直都没个明明白白的交代,搞得大家心里都没个底儿。
现在一看,登记登记,土地权属终于能有个清清楚楚的账本了,真是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
说实话,农村土地那么重要,搞清楚它是谁的,才不会让那帮地痞村霸有什么借口,管自己土地上分一块都得心安理得。
可是,事情也不是完全那么顺利,走到今天,还是有不少问题“夹生”,咋说呢,还是得给这项工作提出点儿建议。
首先嘛,农村土地的登记工作其实有点像做饭,配料得全,火候得对,得一步步做。
问题就在这“火候”上。
你看,现在很多农村地区虽然土地登记工作开始进行,但进展速度还是跟不上节奏。
别说大城市了,就在一些偏远的乡村,大家还没搞明白到底是登记谁的地?咋登记?登记了能保证有啥好处?那种“了解情况的”常常是村头几位头脑灵活的老大爷,其他人心里大多还是一头雾水。
登记的工作就像是个“漫长的马拉松”,很多村民就觉得啊,既然大家都没啥实质性好处,那就不急着去做。
别说到村里去登记,很多村民连土地证是个啥东西都没弄清楚呢。
唉,这就是一种信息的不对等,搞得大家心里像个麻袋,啥都塞不进去。
说到土地登记,手续多、规定严也是个大问题。
你说,这些农村老百姓年纪大了,文化程度也不高,能不能理解那些“复杂的表格”、“专业的词汇”?大多数人对这东西一头雾水,拿着那些文件就像拿个天书。
想弄清楚这上面说的啥,翻来覆去地看,简直就像背唐诗一样有难度。
你说这时候,村干部就得发挥作用了,得“摸透”村民的需求,去和他们沟通,去解释,不然说不定都到这事儿还拖在那儿,谁也不敢签字,谁也不敢负责。
最怕的就是这种死拖,时间一长,大家反而觉得“干脆不搞了,反正地也没丢”。
这一点,其实就挺危险的。
还有个问题,咱得提提,村里的土地登记,很多时候没能做到透明公开。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三权分置问题研究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三权分置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046af0e6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ba.png)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三权分置问题研究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三权分置是指将集体土地的三项权利——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主体,即将集体土地
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将承包权和经营权归属于农民
个人或家庭户。
三权分置的核心是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属于
农民个人或家庭户,从而赋予农民自由流转土地的权利,促进农村
土地市场化流转和农民经济收入的增加。
三权分置的实施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现代化、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民收入等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三权分置也面临一些挑战和
问题,如土地流转难度大、农民个体经营能力不足、农民对于土地
保护意识缺乏等。
因此,在实施三权分置时应注重政策引导、创新
土地流转模式、提高农民技术水平和安全保障等方面,以实现农村
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稳定发展。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情况主要问题及对策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情况主要问题及对策调研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0a001b93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75.png)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情况主要问题及对策调研报告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也是中央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又一重大政策,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推动形成“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
根据区xx年工作计划安排,x月x日,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xxx组织部分市、区人大代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就我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主要做法及成效近年来,我区大力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进展顺利。
1.组织有力。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改革工作,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作为全区推进“三农”工作的重要抓手,区、乡、村、组四级层层签订责任状,稳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2005年3月开始,至2007年2月基本结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自2014年5月27日启动确权工作,今年5月26日通过市级验收,8月通过省级验收。
2.推动有力。
一是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成效明显。
全区土地总面积达189.4万亩,其中林业用地面积达94.4万亩,耕地面积达41.8万亩。
目前,全区参与林改户数41026户,明晰产权面积91.8万亩,集体林地分山到户率达71.6%,完成林权证打证50550本;对74130户农户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证面积41.8万亩。
二是农村土地流转步伐加快。
截止目前,全区林地流转面积达22.4万亩,其中集体林地流转14.5万亩、国有林地流转7.9万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已达18.7万亩,占全区确权耕地面积的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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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问题研究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问题研究●蒋南平一、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理论争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现行农村土地的所有制形式。
农村土地既是广大农民生息劳作的空间场所,也是其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更是农民借以生存与发展的根本保障。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当前中国农村处于核心地位的一种生产关系。
这种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就是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
但是在现实中,这种所有权却未得到充分体现及实现。
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对构建农村的社会和谐意义重大。
第二,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有利于稳定和完善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
第三,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可以加强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由于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是一个重大难题,理论上多年来争论不休,主要形成了如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变为农村土地国家所有权。
支持此类观点的学者认为,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可以从深层次上最大限度地理顺土地经济关系和化解当前因土地及地表地涵资源而发生的错综复杂的矛盾和纠纷,有利于国家对土地的规划和管理,便于推进农业规模经营。
同时,该种观点还认为,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并未实现,并没有真正体现农民集体所有的权力意志,农民集体没有完整的土地产权,农村土地的最终处分权仍归国家所有,所谓的集体所有只不过是“挂名”而已。
因此不如彻底实行土地的国有化,这样有利于使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在实质与形式上达到统一。
第二种观点则主张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变为土地农户所有权。
这种观点认为私有制才能保证农民真正对土地拥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及由此产生的其他一切财产权利,才能造就农民对农业进行长期投入的内在动力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只要实行土地农户所有权,就能真正将土地的所有权给予农民,真正实现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
第三种观点主张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变为多元混合所有权。
主张这种观点的学者建议在农村土地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再加上个人所有。
认为这种多元混合所有权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既有上层基础,又有下层基础,才能真正存在和实现。
当然,也有不同意上述三种观点者。
另一些学者在坚持现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建议完善现有土地使用权。
杨继瑞(2008)指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并完善农地集体所有制,不要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上大动干戈。
建议在明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的基础上,变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为相对独立和完整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
同时,杨元庆、韩立达(2008)指出,土地由于稀缺性并且能够带来收益,因而具有资本性质,因此建议实现土地资本化,把农村集体土地作为资本来经营,即产权拥有者将土地以出租、合作或作为股份进行投资等方式获取一定报酬,并认为农地使用权资本化是解决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途径。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有失偏颇,改变现有的土地集体所有权为国有、农户私有及实行多元混合所有权的观点并不可行。
首先,农村土地国家所有权不可行。
一是国家没有足够财力收购集体土地,因而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如无偿没收或低价收购集体土地就会剥夺农民的经济权利。
其次,农村土地农户所有权不可行。
农村土地农户所有实质在于实现土地农民私有。
实现土地私有,与宪法冲突,有可能导致土地的兼并与集中,有可能引起社会的动荡。
再次,农村土地多元混合所有权不可行。
因为这只是上述两种观点的折中,不能解决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真正问题。
而对于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使其成为相对独立及完善的土地产权,实行土地的资本化等观点,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合理,但是对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在中国的实现问题仍未给出具体明确的阐释。
二、实现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现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现状是:1.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不明。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也与其他所有权一样,决定其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能。
目前我国与农地集体所有权有关的法律除《宪法》外,主要有《土地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
其中《土地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属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农民集体所有”。
由此可见,农地的所有者是农民集体。
但是,农地所有权主体究竟是乡集体、村集体还是村民小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模糊,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往往无法维护土地的收益分配等各种权利,其结果导致出现同一土地“一权多主”的现象,严重背离了农地产权特别是农地所有权的排他性原则,并导致了农地产权保护性功能的完全散失。
失去保护的农村土地的集体产权实际上处于一种无主状态,当国家强制性低价甚至无偿征用农地时,任何主体无法出面进行干预;当乡村集体领导者贱卖、侵占集体土地,也无人能出面加以制约。
再者,2002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的《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期为30年,这种规定实际上否定了村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物权。
既然,我国农村土地归属权是集体所有权,则农民集体应有其处分权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对农户的土地承包期,而不是由国家来宣布是30年还是50年,由国家宣布土地承包期的本身就表明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来规定农村土地农民集体这个实际所有者、法定所有权人的经营使用期限。
这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不明的必然结果。
2.农村土地使用(经营)权主体边界不清。
由于现有农地产权主体间的责、权、利关系没有也不可能有明确的规范,农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能自然也缺乏清晰的界定。
如此一来,不仅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不明,其承包经营权主体同样缺乏明确的空间界限,所谓集体组织可随意干预经营权,侵犯使用(经营)主体的利益也就成为顺理成章之事;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明确的时间界限,承包期限可以随意调整也就不足为怪。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农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且承包期从15年延长到30年不变,并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分包农地,然而农地承包期内,农村社区人口及劳动力在数量及质量上都在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内在地要求对农地进行重新调整。
但是农地承包权的经常调整反过来又会使承包经营权主体处于不稳定之中。
而承包经营(使用)权主体空间界限不确定,农民的承包权可能随时被剥夺。
承包经营(使用)权主体时间界限不确定,承包土地随时会被调整,于是承包经营(使用)权主体对土地投资的长期收益缺乏稳定预期,使得承包权经营(使用)权主体对未来的投资信心不足,造成承包经营(使用)权主体行为的短期化,忽视地力的培养,对土地进行掠夺式经营等等。
再者,不同的农地分配方案要在农民集体之间进行反复磋商,不同的农地使用权主体却有各自利益的出发点,且这些农地使用(经营)权主体边界不清,因而农地调整交易费用极高。
3.农地集体所有权主体不明,使用(经营)权主体边界不清,形成农地管理的混乱。
首先表现为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的利用粗放,流转不规范,影响村容村貌。
具体表现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方面不规范,村庄外延扩张,耕地破坏和土地资源浪费严重。
且农民建房无序,规划不到位,村容村貌差,大量“空心村”造成了土地的闲置,而且乡镇企业用地划而未用的情况屡见不鲜。
再者,农业生产用地配置机制不健全,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
这样,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生产经营体制的制度优势在不断弱化,逐步显露出一些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弊端:如单家独户所拥有的生产要素与扩大生产经营的要求不相适应;分散农户的家庭经营与市场需求难以衔接;家庭经营向市场经济的商品生产转化与社会化协作机制不相适应;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在利益分配机制上的矛盾,等等。
此外,农地数量与质量管理失衡,耕地保护政策落实不到位,一些地方对耕地管理重数量轻质量,致使补增的耕地难以形成产能等问题也很严重。
4.农地集体所有权无法实现导致农村土地征用行为操作不规范,农民权益受到侵害。
目前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因农村土地集体产权模糊,主体不明,缺乏所有权主体对土地征用的制约作用,因此产生了大量的侵权行为。
三、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如何实现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必须解决几个方面的问题。
1.要明确界定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内涵。
中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村社区集体组织所有,这一点在我国法律上是明确的。
但是,农村社区集体组织是一个多层次的组织,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归哪一层次的社区集体组织所有,《土地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的主要方向是在进一步明确集体所有权主体、划清集体所有权边界的基础上,建立乡镇、村、村民小组等多层次的公有权制度。
从理论上说,农村集体是由农民们组成的,集体所有就应是农民们所有。
但从中国农地集体所有制运作的实际过程会发现,集体所有与农民们所有并不是一回事,原因在于农地集体所有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所有制。
农村土地如果乡镇、村集体所有可能造成所有权主体缺位,而土地每一户农民私有不可行,因此,可有一个选择是明确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为村民组。
由村民组作为集体所有权主体决定和执行土地的最终管理处置,其直接的理由就是以农民合作团体而不是农户个体的方式参与市场博弈,尤其是可以使土地作为资本来发展自己,这将很大程度上降低受侵害的风险且不会造成主体缺位。
在整个社会转型过程中,不能团体化的农民在市场中将处于弱势与无助。
现行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际上决定了农民并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因为除了土地上的种植所得外,不能最终管理与处置土地,也不能在土地的利益增值中得到充分回报。
但如果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划给村、乡镇或更大范围,则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会虚置。
而将所有权赋予村民组,可以看作一种将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向下释放至村民组而不是向上集中至村以上的单位的一种真正集体所有制的做法。
这是具有真正经济意义的尝试做法。
这种尝试与国家一直在基层进行的政治上的自治努力是相一致的,并且可以看作村民自治在经济上的重要体现。
当然,在实际的操作上,将农地集体所有权主体地位赋予村民组还有诸多实践上的问题与障碍。
为了克服这些障碍,顺利进行过渡,可选择以村民小组为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要主体,以村、乡镇为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辅助主体的多层次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公有权制度。
而辅助主体的功能主要在于调节变化中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关系,协助主要主体抵抗市场风险。
这种辅助主体可由民主决定的基层村、乡镇组织来代表。
2.不能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等同于个体私有。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体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
在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中,我国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在形式上其实是很明确的,“农民集体”是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拥有直接对农村土地集体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