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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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意见
篇一:湖南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地方司法规范湖南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分离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社会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XX)26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意见》(湘政发(2000)17号),结合省属国有企业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分离的原则、要求和目标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实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平稳过渡。本着“先大中城市、后小城镇,先城区、后郊区,先厂矿集中区、后分散独立区”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凡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和相应市县,要顾全大局,创造条件,能快则快,确保20XX年底全面完成。同时要合理界定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确保社会稳定。二、分离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一)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
将企业自办的中小学一次性全部分离,按属地原则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熏移交后的教师待遇标准要与当地相应级别的教师保持一致。移交过程中要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1.办学经费来源。移交后的办学经费,以企业在分离前一年实际补助的办学经费和离退休教师的经费补助作为基数,在三年过渡期内,由省财政、市州财政和企业分摊,分摊比例为?押第一年,省财政、市州财政分别承担15%,企业承担70%;第二年,省财政、市州财政分别承担35%,企业承担30%;第三年,省财政、市州财政分别承担40%,企业承担20%。对于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上述分摊比例中企业所承担部分在改制前从资产中一次性提留。过渡期后,基数内办学经费(包括教师在原企业的待遇标准与当地相应级别教师的差额部分)由企业所在市州财政从教育附加费中支出,不足部分通过向国家申请提高教育附加1一1?郾5个百分点的办法解决,或由省、市州财政协商解决。学校移交后新发生的增人、增资及固定资产投入等费用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省财政和企业不再承担。
2.资产划转。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校整体移交当地政府时,实行资产整体无偿划转。要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未经同级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土地、校舍、设施。学校分离时,要对学校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并按资产清单进行划转。无法界定产权的,应说明原因先行划转,少数资产价值不清的可按照重置后的价格入账。划转后的资产要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需要,做到资产完整、产权清晰,便于管理使用。如有债务的,由原办学企业负责清偿。企业应按照规定审批程序,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办理资产划拨和权证变更等手续,免收各项费用。
3.教职工安置。移交人员以20XX年12月31日在职人数为依据,除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人员外,其余人员都应纳入地方事业编制,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教育部门应按照规定对移交前教学人员进行教师资格审定,对学校原有非教学人员,按照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予以划转。移交时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XX)9号)的规定将离退休教师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移交的学校人员,其在企业已享受的住房待遇予以保留。学校移交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XX)21号)的要求,将其教职工队伍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对少数不合格或本人不愿意继续留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学人员及富余的非教学人员按照《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安置。
对在此之前已经分离的企业所办中小学仍留在企业的离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按国办发(20XX)9号文件执行。
(二)企业自办的医疗机构
企业自办的医疗机构原则上通过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方式分离。分离后的医院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实
行企业化经营。医院的资产所有者按《公司法》规定行使股东权益,分离后的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三)企业公安机构
分离企业公安机构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单位
关于深化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XX)43号)及《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湘办(20XX)14号)的规定和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解决。
(四)企业其他服务机构
1.县以上城市以内和距城市较近的国有企业的社会行政及社区管理机构,整体划归企业区域范围所在地政府。处于独立矿区的矿山、三线企业,由所在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新设立社会行政机构和社区居委会,所需经费按当地20XX年财政安排的行政机构、社区管理机构人平标准及该机构编数核定,从开始实施的2年内由省、市州两级财政和企业共同承担,第一年省财政、市州财政、企业承担的经费分别占20%、20%、60%,第二年分别占30%、50%、20%,从第三年起全部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承担。
2.对于需要分离的企业自办的食堂、浴室、幼儿园(托儿所)、招待所、各类培训中心等后勤服务机构,分离后实行市场化经营。(五)对以上各类机构分离过程中出现的富余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法》或按《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一)组织领导
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直有关部门、行管办、集团公司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与相关市州政府
衔接,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认真落实目标和责任,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办理移交手续。
相关市州(县市)政府要成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严格实行责任制,积极接受企业移交的学校及社区管理机构,纳入当地统一管理,确保按进度完成分离任务,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凡有分离任务的企业,都要有主要领导负责,组成专门工作班子,积极主动地做好分离的各项工作,确保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顺利完成。
(二)工作分工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由省发改委负责总协调;
分离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由省教育厅牵头协调;
分离企业自办医疗机构,由省卫生厅牵头协调;
分离公安机构,由省公安厅牵头协调;
分离社区管理机构,由省民政厅牵头协调;
分离后勤等社会服务机构,由省国资委牵头协调。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卫生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人事厅
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