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档案分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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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作是档案管理诸环节中最关键的,也是最难把握的程序,为此,我们制定了《丽水市中心医院文件归档和不归档范围、归档分类及保管期限》,以医院全部档案实体为分类对象,依据医院工作职能,结合档案构成的内容、特点进行统一分类,并制定《档案分类方案》如下:
一、文书档案
1、党群、宣传类;2、综合类;3、组织人事类;4、劳动工资类;5、基建、设备、财务类;6、医疗、行政类;7、其它类。
二、科技档案
1、设备档案:订购仪器设备的合同、协议书以及图纸、说明书、操作规程、合格证书、装箱单等;安装调度及验收记录、报告;运行使用过程中取得的实效记录,大、中修记录,事故记录及处理报告等;仪器报废的技术鉴定材料、报告及上级主管单位的批件。
2、基建档案:计划任务书、合同、协议书、证明书及批准文件等;选址报告、工程、水文、气象、地质等基础材;初步设计、工程技术设计、及设计修改、变更材料;施工安装图纸、说明书、施工日记和记录;工程概算、预算、决算;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工程改建、扩建扩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改建、维修水电设施有关材料、图纸;其他材料。
三、会计档案(财务会计、基建会计、工会会计)
1、会计凭证类:记帐凭证;收据存根;
2、会计帐簿类: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总帐;收、支明细帐;固定资产明细帐;材料物资明细帐;
3、会计报表类:年度会计报表、预决算;会计月报、季报;
4、其他会计资料类:工资汇总表、名册、调整通知;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四、特种载体档案:照片、磁介质、光盘、实物
1、反映本院主要职能活动、基本历史面貌;
2、上级领导、专家、教授来院检查、学术指导等重要活动;
3、本院重大手术、新技术、新项目;
4、本院开展大型、小型医疗咨询,下乡医疗服务;
5、本院党委、工会、团委组织的有关重要、一般活动、宣传、教育方面;
6、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特种载体。
五、卫技干部档案:医生专业技术材料、护士专业技术材料。
六、业务档案
1、护理类:关于护理管理、带教、重要专项护理的材料;其他材料;
2、医教类:关于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科研项目、科教带教、院内感染防治管理性材料;其他材料;
3、门诊记录:门诊日记;
4、科研项目:重大、一般科研项目的管理性、评审结果、原始调查记录。
七、专题档案:抗非典专题;创“三级甲等”医院专题;全国慢病综合防治丽水示范点专题;绿色医院。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对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一)党群类
医院党群部门在党的建设、纪检监察、组织(党校)、宣传、统战、工会、共青团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类
医院行政部门在行政、人事、审计、保卫、武装、总务、后勤、档案、图书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党政类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2006年第8号令)执行。
(三)医疗技术类
医院在医疗技术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四)病历类:医院在医疗技术活动中依照有关法规、规范要求形成的文字、图像等病历资料。病历的收集、装订、编目、保管、利用等,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学生类:包括医院承担的学历教育学生的日常管理与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六)教学类: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文件材料。按原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医院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87)教办字0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七)科研类:包括医院开展的自然科学研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研究活动形成的管理与项目文件材料。按原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执行。
医院在产学研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样品或者样品照片、录像等,可归于“科研类”。(八)基本建设类: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字材料。按国家档案局、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执行。
(九)仪器设备类:包括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十)财会类: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执行。
(十一)声像类:医院在党群活动和医疗、教学、科研、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音响、画面形象等方式记录的专门载体及其相配套的文字材料。
(十二)实物类:医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各类活动中获得的国家、部省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状、奖牌、奖旗、奖章(杯)及馈赠纪念品等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