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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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一般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 年3 月16 日批准,1990 年1 月1 日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辐射环境质量平价的一般原则和应遵循的技术规定。目的是提高核辐射环境质量平价工作的科学性改善环境质量,保证公众的辐射安全。

本标准适用于应进行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的企、事业单位,这类单位包括:

A. 核燃料循环系统的各个单位;

B. 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和核热电厂;

C. 拥有生产或操作量相应于甲、乙级实验室(或操作场所)并向环境排放放射性物质的研究、应用单位。

2 术语

2.1 环境质量

一般是指在一个具体环境内,环境的总体或某些环境要素(大气、水质、土壤、生态等)对人群的生存、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适宜程度。

是反映人类的具体要求而形成的对环境评定的一种概念。环境质量的优劣标识环境遭受污染的程度。

2.2 环境质量评价

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一定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进行估评和预测。按时间因素可分为环境质量回顾评价,环境评价现状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预测评价)。

2.3 环境影响评价

在一项工程动工兴建以前对它的选址、设计以及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产、退役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

2.4 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

按照剂量标准和最优化原则对释放到环境一定区域内的放射性物质对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评定和预测。

2.5 源项

释放到环境中的放射性污染物的数量、成分以及物化形态。

2.6 环境监测

间断或连续地测定环境中污染物的浓度,观察分析其变化和对环境影响的过程。

2.7 生物监测

利用生物个体、种群或群落对环境污染或变化所产生的反应,阐明环境污染状况,从生物学角度为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价提供依据。

2.8 指示生物

不同生物对环境因素的变化都有一定的适应范围和反应特点。生物的适应范围越小,反应越典型,对环境因素的指示越有意义。

2.9 放射性污染指示生物

对放射性污染比较敏感的指示生物。该种生物对某种或某几种放射性核素具有很高的浓集因子,而且伴随有某些特征生物学指标的变异。

2.10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

保证环境监测数据可靠性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避免由于错误的监测数据造成环境保护的失误。

2.11 剂量当量

组织中某点处的剂量当量H 是D、Q 和N 的乘积,见式(1)所示:

H.DQN (1)

式中:D ──吸收剂量;

Q ──品质因数;

N ──其他修正因数的乘积1)。

注:1)目前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指定N=1。

2.12 有效剂量当量He

当所考虑的效应是随机效应时,在全身受到非均匀照射的情况下,受到危险的各组织的剂量当量与相应的权重因子的乘积的总和,见式(2)所示:

式中:HC ──有效剂量当量;

HT ──组织和器官T 所受的剂量当量;

WT ──权重因子。

2.13 集体剂量当量S

受照群体的个人群组平均每人所受剂量当量Hi(全身或任一特定器官或组织的剂量当量)与各组织成员数Ni 的乘积的总和,见式(3)所示:

2.14 关键人群组

从某一给定实践受到的照射在一定程度内是均匀的且高于受照射群体中的其他成员的人群组,称为关键人群组。它们受到的照射可用以量度该时间所产生的个人剂量的上限。

2.15 关键核素

在某一给定实践所涉及到的各种照射途径中,就对人体照射来说,其中的某一种核素比其他的核素有更为重要的意义时,称作关键核素。

2.16 关键照射途径

在某一给定实践所涉及到的各种照射途径中,就对人体的照射来说,其中的某一照射途径比其他的照射途径有更为重要的意义时,称为关键照射途径。

2.17 大气稳定度等级

在污染气象学中,表征大气湍流扩散状态的一个基本系数。

2.18 混合层高度

在污染气象学中,地面上空某一给定区域污染物可发生混合的垂直距离。

3 评价范围与评价子区

3.1 评价区域

第1 章所列的A、B 类各单位应以主要放射性污染物排放点为中心,半径80KM 范围作为评价区域。

3.1.1 评价半径的圆心应以向环境释放放射性的主要排放点为中心来确定。

3.1.2 核电站以及核燃料循环的大、中型企业以80KM 半径为评价范围。

3.2 评价子区

3.2.1 子区划分原则:评价子区应以释放到环境中的放射性核素的运输途径(气途径,水途径),结合单位所在地的环境特性来划分。

3.2.2 子区划分方法:在评价范围内安一定距离划分同心圆,再按16 个方位划分扇形区,两相邻同心圆与两相邻方位线围成小区域作为评价子区。

4 评价的剂量基本标准、指标和方法

4.1 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的剂量评价的剂量基本标准

4.1.1 根据《辐射防护规定》中对公众成员的年有效剂量当量的基本限值,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的剂量基本标准规定如下:

全身为1MSV(某些年份允许5MSV/A)。

4.1.2 第1 章中所列的B 类单位,其预示的关键组个人平均有效剂量当量,在正常工况下不得大于0.25MSV(25MREM);第1 章中所列的A、C 类单位在使用剂量基本标准时,要考虑合理的分配份额。

4.3 评价方法

4.3.1 把环境的辐射减到可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是核辐射环境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应贯穿在整个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工作中,特别是评价结论的分析和建议中。

4.3.2 核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系预断评价,应选用合适的模式和参数以模式估算正常工况和事故工况下4.2 条所述的两种剂量的量值。

4.3.3 核辐射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应以模式计算为主,并结合环境监测资料估算正常工况和事故工况下4.2 条所述的两种剂量的量值。

4.3.4 退役核设施的核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应包括核设施拆除过程和核设施封存后的辐射环境质量评价。前者采用 4.3.3 所述方法估算剂量;后者采用4.3.2 所述方法估算剂量。

4.3.5 对核电站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核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和格式的规定执行。

5 基础资料

5.1 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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