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发布日期:2012-4-27执行日期:2012-6-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2024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2024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建设项目在我国的各个领域和地区都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
然而,在建设项目的过程中,由于对职业卫生管理的不重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职业卫生问题逐渐突显,给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为了保护建设项目工人的职业健康,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三同时”,即职业卫生设施、职业卫生操作和职业卫生管理的同时进行。
本文将围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出相应的措施,并对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以期为未来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的要求1.劳保用品提供建设项目应配备充足的劳保用品,包括防护帽、口罩、防护手套、防护服等。
同时,劳保用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标识,且经过合格的检测。
2.通风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应加强通风设施的建设,确保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特别是有毒有害气体较多的工作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通风设施,保证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3.安全疏散设施建设项目应配备合格的安全疏散设施,包括消防设备、应急避险通道等。
同时,对安全疏散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避免发生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
4.职业卫生设备建设项目应配备相应的职业卫生设备,包括工人个人防护装备、职业卫生监测仪器等。
同时,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操作的要求1.职业卫生学习培训建设项目应加强对工人的职业卫生学习培训,提高工人的职业卫生意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健康知识、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个人防护措施等。
2.职业卫生监测建设项目应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监测,包括对工作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估,对工人进行生物监测和健康检查。
监测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工人和相关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建设项目应规范施工作业的操作程序,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培训和演练。
总局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建筑工人的职业健康问题日益引起关注。
建筑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因为业务性质,建筑工人通常处于高温、高空、高粉尘、高噪声等环境中,容易患病或受伤。
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健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被提出,并被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三同时是什么?“三同时”是指在建筑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同步进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措施及条件的齐备落实、卫生生产条件的检查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条件的准备工作。
三同时的检查标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是一项非常关键的措施,它能够帮助工地管理者了解项目中存在的职业卫生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它们。
为确保“三同时”得到认真执行和严格检查,制定了以下检查标准: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是否得到实施;2.建设项目卫生生产条件是否满足职业卫生要求;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是否得到落实。
三同时的实施意义实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的意义非常重大,它不仅可以实现合规性监管,确保建筑工人的健康和安全,同时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1.促进建设项目管理者进一步提高职业卫生意识和技能;2.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安全保障能力,降低职业卫生风险;3.提高施工安全水平和工程质量;4.助力行业可持续性发展,为相关政策的实施提供基础。
三同时的管理措施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2.加强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和培训;3.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三同时”得到严格执行;4.建立积极的反馈机制,对于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5.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检查。
三同时的监督机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的监督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保障“三同时”得到全面、系统、严格的监督和检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政府职业卫生领域管理部门的监督;2.建筑施工项目职务管理者的监督;3.建筑施工项目行业安全监管机构的监督。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监管措施:建设项 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的监管要求包括制 定具体的监管措施, 确保企业按照规定 的要求进行职业卫 生管理。
处罚规定:对于违 反建设项目职业卫 生三同时监管要求 的企业,将根据情 节严重程度给予相 应的处罚,包括警 告、罚款、撤销职 业卫生许可证等。
监管机构:负责建 设项目职业卫生三 同时监管要求的机 构是各级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应加强 对企业的监督检查, 确保企业符合监管 要求。
监督和检查的主体和职责
监督和检查的主体: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监督和检查的内容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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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和检查是指对建 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的建设过程、运行效果和防 护措施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 标准的要求。
监督管理: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活动 暂行办法:暂时性的管理办法,适用于特定情况或临时性措施
职业卫生: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活动中不良因素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促进劳动者健康的一系列措施和行动
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
分类依据:建设 项目职业病危害 程度
分类标准:职业 病危害一般、职 业病危害较重、 职业病危害严重 三类
促进企业安全生 产和可持续发展
提升社会整体健 康水平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 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 适用于矿山、化工、医药、冶金、建材等行业的建设项目 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定义和术语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指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为了保障建设项目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减少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劳动者的生产工作环境质量,我国制定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该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以便于了解和正确遵守相关法规。
一、概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共同制定的法规。
通过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卫生工作的统一规范和监督管理,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促进建设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
建设单位需制定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和责任,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施工单位负责建设现场的职业卫生管理和整改工作,并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设计单位在项目设计中要充分考虑职业卫生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指导。
监理单位则负责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反馈情况。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在拟建项目前,应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安全风险评估,并编制相应的职业卫生施工方案。
职业卫生安全风险评估包括对施工工艺、施工环境、物质用料等方面的评估,旨在发现潜在危险因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控制为了控制建设工地的职业卫生风险,减少劳动者接触有害物质的机会,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多项控制措施。
其中包括工艺控制、工程控制、个体防护措施和职业卫生设施设备控制等。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根据项目特点和危险源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措施,保证劳动者不受有害物质的危害。
五、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评价。
安监总局51号令_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6.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煤矿除外)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审核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51号令)及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5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发布日期:2017-04-06 作者:信息员来源:本站点击量:217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7年3月9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4篇)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是指在建设项目中,要求同时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并且与工程建设和施工进度同步进行的管理制度。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设计同时:在项目设计阶段要考虑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包括对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工作环境等方面的考虑,确保设计的工程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2.施工同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要确保施工人员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规定,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卫生管理,避免发生事故和职业病。
3.使用同时:在项目完成后的使用阶段,要确保设备和工艺的安全可靠性,对操作人员进行职业安全教育和培训,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职业卫生设施,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减少职业病发生的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完美完成。
同时,也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业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2)职业安全卫生是在建设项目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对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保障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实行“三同时”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三同时”是指项目投资、项目设计和项目施工三个阶段,要求在这三个阶段都要同时考虑职业安全卫生问题,实行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项目投资阶段的“三同时”管理1. 职业安全卫生问题应在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就要得到重视,项目投资方要明确职业安全卫生的目标,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在项目融资与审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职业安全卫生的投入,并将其作为重要的指标考核内容。
2. 在项目投资准备阶段,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职业卫生风险评估,明确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安全卫生风险,并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风险控制措施,在项目设计阶段应该考虑到安全因素,减少职业安全卫生风险。
“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煤矿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术语和定义1.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2.“三同时”制度:指煤矿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三、职责1.企业管理科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2.技术科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3.职业卫生办公室是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4.基建科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5.财务科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四、工作程序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动工建设。
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号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7年3月9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7•【字号】渝安监发[2013]106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渝安监发〔2013〕106号)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生命与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并经市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3〕1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5月27日重庆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生命与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重庆市辖区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不含煤矿和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5篇)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三)用人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9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7年3月9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03-24 12:21来源: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分享∙打印∙字体:【大中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7年3月9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1. 引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本文档旨在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以期提供一个操作指南,供相关人员参考。
2. 背景随着建设项目数量的增加,建设工地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是一项涉及到建设工地所有人员的工作,包括施工人员、监理人员、设计人员等。
3. 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概述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简称“三同时”,是指在建设项目进行过程中,对职业卫生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三项工作同时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方法。
其目的是保障建设工地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
4. 三同时的内容4.1 职业卫生安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安全是指对工地的职业卫生环境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估;•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建立职业病防治档案,做好职业病防控工作。
4.2 文明施工建设项目文明施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注重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卫生管理,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安全。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确保施工场地的卫生和整洁;•做好工地噪音、尘土、废气等环境污染的控制;•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工作人员的文明施工和职业道德意识。
4.3 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保护环境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保持生态平衡。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控制施工过程中的粉尘、废气、废水和噪音等污染物的排放;•合理使用和回收建筑材料,减少资源消耗;•积极参与环保科研、技术改造和环境污染治理等活动;•加强与当地环保部门的沟通和合作。
5. 监督和责任5.1 监督机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国家安监总局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三同时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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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焕宁2017年3月9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围、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围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围对本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
第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3个类别,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管理层级。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和有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参与的工作提出技术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监督检查的专家库专家不得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评审及验收等相应工作,不得与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第八条除国家的建设项目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九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并包括下列主要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容、工作制度、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量等;(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三)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对策与建议;(四)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及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可以运用工程分析、类比调查等方法。
其中,类比调查数据应当采用获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与建设项目规模和工艺类似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十二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者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统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一)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不全,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分析与评价的,或者评价不符合要求的;(二)未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未提出对策措施的;(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析与评价不正确的;(四)评价结论和对策措施不正确的;(五)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第十五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容:(一)设计依据;(二)建设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四)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并对防控性能进行分析;(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六)对预评价报告中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措施及对策措施采纳情况的说明;(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投资预算明细表;(八)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第十七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和开工建设:(一)未对建设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进行防护设施设计或者设计容不全的;(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三)未采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措施,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四)未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的;(五)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施工。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的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采取下列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六)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七)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八)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九)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十)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十一)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二)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