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预评价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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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技术咨询合同
项目名称:项目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天津世纪天源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7年月
签订地点:天津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技术咨询合同
(安全预评价)
基本信息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
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电子信箱:法人:
受托方(乙方):天津世纪天源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外环线南侧、昆仑路东侧矽谷港湾D区D2-7-1 电话:022-8837-2151传真:022-2366-1897
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电子信箱:法定代表人:窦洪胜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项目进行技术咨询,并支付咨询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乙方进行技术咨询的内容、要求和方式:
1.咨询内容:“安全预评价”项目
2.评价范围:。
2.咨询要求: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
法规、标准,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3.咨询方式:依据企业提供资料,结合现场查验,按《安全预评价导则》
要求,实施项目的安全预评价。
第二条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进度要求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①准备阶段:评价标准、资料收集需5个工作日;②实施阶段:现场勘察,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需40个工作日;故资料齐全后,共计45个工作日完成报告全部内容。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1)综合性资料:如项目位置图、规划图、总平面图等;
(2)设立依据资料:如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以及相关批准文件等;
(3)其它用于安全预评价的资料(详见企业应提供资料清单)。
2.提供工作条件:
(1)合同签订后3-5工作日内,按上述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技术资料;
(2)对乙方未来实施评价工作时提供人员配合、协调资料等工作条件;
3.其他: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咨询报酬。
甲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咨询报酬总额为:人民币元整(RMB¥ .00);
2.技术咨询报酬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 %作为预付款;
(2)乙方向甲方交付安评报告后3日内,甲方再支付50%的款项 .
(3)乙方提供正式税务发票和收据。要求合同单位名称、开具发票单位名称、收款银行账号所属单位三者必须一致。
3.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天津卫国道支行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34号海富新都酒店底商
帐号:79750188000022212
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乙方编制的安全预评价报告。
2.涉密人员范围:使用和管理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相关人员。
3.泄密责任: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方提供的评价资料等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参与该项目安全预评价的相关人员。
3.泄密责任: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甲方因生产经营方式等的变更,需调整评价范围及内容时;
2. /。
第七条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提交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形式:肆套完整的安全预评价报告(A4纸印文字报告)。
2.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及标准。
第八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应当按合同总额的2‰/日支付滞纳金(按合同法相关规定)。
2.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而延误的时间,乙方顺延交付报告的时间。
3.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应当按合同咨询报酬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经双方协商同意)。
4. /方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九条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甲、双)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
新的技术成果,归双(乙、双)方所有。
第十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 适时通报评价工作进度;
2. 联系并落实现场查验的工作及查验资料的补充、完善;
3. 报告交付及资金结算;
4. 共同配合、协商解决与项目安全预评价有关的问题。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 / 。
第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
1.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