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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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贵州省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贵州省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正文:---------------------------------------------------------------------------------------------------------------------------------------------------- 贵州省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89年5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店(就餐场所、宴会厅)、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茶座、各种活动中心;(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公园内有围护结构的文化娱乐场所);(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运送旅客的火车、飞机、轮船)。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温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声;(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第四条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制度。

省环境卫生监测站、各级卫生防疫站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监督监测工作。

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实行“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为保证《条例》的贯彻执行,工商、城建规划、公安、新闻等职能部门应尽职尽责,积极配合卫生部门的执法工作,特作以下要求:(一)工商行政部门先查验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二)城建规划部门、建设银行须先查验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后,方能拨款和办理施工执照;(三)公安部门应配合、支持卫生监督部门的执法工作;(四)新闻部门应积极宣传《条例》和本办法。

贵州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贵州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贵州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贵州省辖区内的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园、露天体育场不再单独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园、露天体育场区域内的独立公共场所须按规定办理上述相应类别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有关公共场所概念及涵盖范围饭馆:指营业面积在200 m2以上且安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施的就餐场所。

公共浴室:指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含婴儿洗浴。

理发店: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

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美容店: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由各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负责。

第二条各娱乐场所场地装修或改建施工前,图纸需送文化、公安部门核准后施工。

第三条各娱乐场所建筑必须坚固安全、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按消防要求摆放,要有两个以上的安全通道,装修材料符合消防要求,并配备相应的治安管理人员。

第四条各娱乐场所必须严格控制活动人员的数量。

如发生醉酒闹事、殴打等影响治安秩序的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隔离;发现有可疑人和事应严密监视和控制,并迅速向保安部或公安部门报告。

第五条营业结束时,做好全方位的检查,发现客人遗留物品时,及时上缴。

按照失落物品的处理流程办理。

消除安全隐患。

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地管理办法(试行)[技巧]

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地管理办法(试行)[技巧]

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地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40504(颁布时间)19940504(实施时间)黔府发[1994]26号(文号)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

一切单位都必须服从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管理,履行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承担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应明确一位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采取措施落实治安责任制,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五条本办法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行使属地管理权;(二)研究制定工作规划,部署工作任务,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三)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区域治理、法制宣传、治安联防、调解、帮教工作。

第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业务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落实工作,城市由街道负责,农村由乡镇负责;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单位,由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也可以由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指定其中一个负责,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应当给予协助;大型单位,经本单位提出,所在地的地、州、市、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同意,并报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批准,可以由地、州、市、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6•【字号】黔府办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2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6日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场所经营行为,加强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贵州省内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有关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商品现货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平台(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权益类交易是指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知识产权、文化产权、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的活动。

商品现货类交易是指立足现货,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的活动。

省外交易场所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政府金融办作为全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省商务厅作为全省商品现货类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的准入审核、统计监测、违规处理等工作。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办法
前言
公共场所是人们日常活动的场所,其安全管理问题直接关系到
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维
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公共场所的分类
公共场所分为三类:
1. 生产经营场所,如商场、超市、餐饮店等
2. 文化娱乐场所,如电影院、游戏室、KTV等
3. 其他公共场所,如公共交通工具、公园、广场等
二、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
1. 生产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
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2. 文化娱乐场所管理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
要求,对场所的消防、信号等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 其他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
要求,加强安全巡查和设备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三、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1. 各类公共场所应当制定适当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

2. 文化娱乐场所应当采用电子化门禁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等设施,加强安全管理。

3. 生产经营场所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监督
1.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监督,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2. 人民群众对公共场所的安全问题有权利进行举报和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5.17•【字号】黔府发[1991]21号•【施行日期】1991.05.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定(1991年5月17日黔府发〔1991〕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

其主要任务是: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和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落实“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措施,堵塞犯罪漏洞,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

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以防为主、打防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义务。

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同一切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制止和行使正当防卫。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各部门分工管理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省、地区、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区、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省、地区、自治州、市、县、特区(区)、自治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工作;区、乡、民族乡、镇和街道办事处配备专(兼)职人员。

人员编制均在同级机关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所需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决算,办公、通讯设施和交通工具由同级计划、财政部门安排解决。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76件规章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76件规章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76件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政府令第7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76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晏2020年12月23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76件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经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76件政府规章的相关条款内容:一、《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一)第一条中的“《贵阳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改为“《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第三条修改为:“下列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示语和标志。

”(四)第四条与第五条合并作为第四条,修改为:“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可设置与公共场所隔离、有抽风排烟装置的吸烟室。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贵州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

贵州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

贵州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有关公共场所管理的规定,该条款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经营者或者服务对象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管理责任。

一、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经营者的义务公共场所可能涉及多个领域,包括街道、社区、商业区、公园、游乐场、学校、图书馆等,这些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经营者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经营者的管理义务:(1)保持场所的干净整洁:管理单位、经营者应定期打扫,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秩序。

(2)制定公共秩序规则和维护秩序: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者应制定公共秩序规则,告知公众,维护秩序。

(3)遵守管理规定:管理单位、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做好公共场所管理工作。

(4)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管理单位、经营者应当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身体健康等利益。

二、处罚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不符合上述管理义务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经营者,公安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对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具体罚款数额按照城市规模、土地面积、人口数等因素进行测算。

需要注意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有关公共场所管理权的异议问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有关协议和裁决处理。

三、责任的承担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导致人民群众安全和生命财产权益受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1)民事赔偿: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因侵权造成的损失。

(2)行政处罚:在规定的范围内,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经营者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如管理单位、经营者因重大管理事故或犯罪行为造成他人伤亡、财产损失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总之,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经营者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责任,维护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贵州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则

贵州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则

贵州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贵州省辖区内的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园、露天体育场不再单独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园、露天体育场区域内的独立公共场所须按规定办理上述相应类别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有关公共场所概念及涵盖范围饭馆:指营业面积在200 m2以上且安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施的就餐场所。

公共浴室:指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含婴儿洗浴。

理发店: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

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美容店: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是指国务院规定的公共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商场、超市、饭店、娱乐场所、建筑工地、文化礼堂、公共机关、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场所。

针对公共场所,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火灾预防火灾是公共场所容易发生的安全事故之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该制定火灾应急预案,确保消防装置的完好性和正常运行。

此外,还应该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和使用者的火灾逃生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人员逃生人员逃生安全是公共场所重要的安全环节之一,经营者、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逃生通道、标明逃生指示,保持通畅,并定期检查、维护和保修。

同时,还需要组织救援力量,及时进行安全疏散。

三、设施维护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该根据场所使用情况,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保证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和正常使用。

例如,要对电路设备进行巡检,避免电源火灾等安全事故。

四、安全监管公共场所应该设立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定期检查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状况,并制定相应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

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要提高安全意识,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宣传,同时注意安全和保护个人财产,不得违法乱纪。

对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我们每个人都要积极参与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公共区域使用规定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公共区域使用规定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公共区域使用规定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本条例旨在规范贵州省范围内物业管理的公共区域使用,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管理的秩序和稳定。

适用于贵州省内所有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条:定义1. 公共区域:指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小区门口、花园、楼道、电梯间、停车场等。

2. 居民:指具有合法居住身份的个人或家庭。

3. 物业管理方:指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公共区域使用规定1. 居民有权在公共区域进行正常的休闲、娱乐和交流活动,但不得干扰他人生活或造成公共安全隐患。

2. 公共区域禁止擅自倾倒垃圾、乱涂乱刻、乱丢杂物等行为,应保持环境整洁。

3. 居民,在使用公共区域时应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权益,不得进行喧哗、打闹、放音乐等扰民行为。

4. 居民不得在公共区域追逐、玩耍等妨碍他人通行与安全的行为。

5. 公共区域禁止私拉乱接电线、阻塞消防通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6. 公共区域不得设置非法经营场所,不得进行非法集会、宣传等活动。

7. 物业管理方应当定期对公共区域进行维护保洁,修复设施设备,确保公共区域的正常使用。

第四条: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物业管理方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口头警告、书面通知、罚款等。

2. 对于屡次违规行为,物业管理方有权采取限制出入进度、暂停使用公共区域等措施。

3.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物业管理方有权报警,并将其列入不良居民档案。

第五条:监督和投诉1. 居民有权对物业管理方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提出投诉。

2. 物业管理方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事项。

3. 对于无法解决的争议,居民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六条:附则1.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贵州省内所有物业管理区域。

2. 物业管理方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本条例,以提醒居民遵守。

3. 对于不遵守本条例的行为,物业管理方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9号)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9号)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有指导、监督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措施有哪些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措施有哪些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措施有哪些在日常生活中,因为一些生活和工作需要,经常要穿梭活动于公共场所之间。

公共场所是为大家使用和服务的,每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好公共场所的卫生健康环境,以身作则。

公共场所既然是为大家服务,那么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措施有哪些呢?我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措施有哪些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措施有: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治安管理行业场所包括哪些1、公共场所管理(如:公共娱乐场所、歌舞厅、运动场所、公共交通场所、影剧院等)2、枪支管理(如:枪支、弹药)3、危险品管理(如:爆炸物品、易燃化学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等)4、特种行业的管理(旅社、印刷业、旧货业、信托寄卖业、典当业等)5、查禁违禁物品(淫秽物品、毒品)6、治安案件查处(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立案、调查、裁决处罚和处罚的执行)7、妨碍治安人员管理(包括流浪乞讨为员、闹事人员、严重精神病患者等管理)治安的管理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维护好我国的公共秩序;对于治安管理所涉及到的场所有很多,只要当事人的行为有违反我国的治安条款,那么必定就要承担法律的责任。

以上是我整理的知识,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有在线,欢迎您随时学习。

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六)其他供群众集聚进行社会活动,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督促公共场所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指导制定安全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宣传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指导公共场所安全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支持和督促公共场所治安负责人和安全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场所的治安责任人,并按下列要求做好治安安全工作:
(一)根据公共场所的规模大小及治安情况,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保安)人员,规模较大的公共场所应成立治安执勤室,维护治安秩序;
(二)制定治安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组织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检查危害治安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
(二)体育场(馆)、游泳池(馆)、溜冰场,营业性的射击场、健身院(室)、武术馆等体育娱乐活动场所;
(三)桑拿浴室(豪华浴室)、咖啡馆、酒吧、餐馆、酒店、美容美发厅(室)、茶馆(室)、大中型商场等服务场所;
(四)公园、湖泊、风景游览区、开放寺庙、客运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及其广场;
(五)有固定设施规模较大的集贸市场、交易市场、专业市场和临时举办大型交易会、订货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的场所;
(一)严格执行治安责任制,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成绩显著的;
Hale Waihona Puke (二)及时、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有功的。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申领《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擅自开业,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审验、变更、注销手续,经公安机关通知仍不改正的,可处以警告、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补办手续。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黔府发[1997]6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黔府发[1997]6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黔府发〔1997〕63号)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82年12月10日以来发布的行政规章进行了清理,经1997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修改的行政规章42件,废止的行政规章17件。

修改的行政规章条文将在《贵州政报》上刊载,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废止的行政规章自1997年12月31日起废止。

继续有效以及修改后的行政规章全文,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汇编出版。

附件:1、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2、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1、《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发布黔府〔1983〕58号)2、《贵州省劳动保护规定(试行)》(1985年8月12日发布黔府〔1985〕68号)3、《贵州旅店业管理规定》(1986年1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3月2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4、《贵州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规定》(1987年5月12日发布黔府〔1987〕31号)5、《贵州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88年12月8日发布黔府〔1988〕78号)6、《贵州省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7、《贵州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试行)》(1989年5月2日发布黔府〔1989〕25号)8、《贵州省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9、《贵州省报刊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月16日发布黔府〔1990〕3号)10、《贵州省产品商品质量奖励处罚暂行办法》(1990年2月5日发布黔府〔1990〕5号)11、《贵州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1990年5月16日发布黔府〔1990〕36号)12、《贵州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1990年8月2日发布黔府〔1990〕53号)13、《贵州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12月4日发布黔府〔1990〕84号)14、《贵州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1990〕85号)15、《贵州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1991年1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2月17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16、《贵州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6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7月1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17、《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992年8月17日发布黔府发〔1992〕55号)18、《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0月26日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19、《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1992年10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1月7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20、《贵州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1992年11月23日发布黔府发〔1992〕78号)21、《贵州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1992年12月24日发布黔府办发〔1992〕135号)22、《贵州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办法》(1993年2月28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3、《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1993年3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4月19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24、《贵州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1993年7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20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25、《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1993年7月1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30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发布)26、《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日发布黔府发〔1993〕50号)27、《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日发布黔府发〔1993〕51号)28、《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2日发布黔府发〔1993〕55号)29、《贵州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30、《贵州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9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31、《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30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32、《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1994年1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月10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33、《贵州省市场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6月9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4年6月30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35、《贵州省集贸市场违法违章处罚暂行规定》(1994年8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9月1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6、《贵州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1994年10月22日发布黔府办发〔1994〕84号)37、《贵州省木材流通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发〔1994〕70号)38、《贵州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办发〔1939、《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1994年12月21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40、《贵州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8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1日贵州省水利电力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41、《贵州省旅游业管理规定》(1995年5月16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42、《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8月25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附件: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1、《贵州省小型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6月18日发布黔府〔1983〕64号》2、《贵州省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1986年5月3日发布黔府〔1986〕35号)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86年5月6日发布黔府〔1986〕40号)4、《贵州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6月23日发布黔府〔1986〕51号)5、《贵州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6月23日发布黔府〔1986〕51号)6、《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几项规定》(1987年2月12日发布黔府〔1987〕9号)7、《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口用汇管理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规定》(1987年3月4日发布黔府〔1987〕14号)8、《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10月29日发布黔府〔1987〕78号)9、《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的若干规定》(1988年5月5日发布黔府〔1988〕30号)10、《贵州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行政处罚细则》(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11、《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办法》(1990年3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3月10日省无委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发布)1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兼并的若士规定》(1990年7月18日发布黔府〔1990〕50号)13、《贵州省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凭证>使用管理办法》(1992年3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6日贵州省交通厅发布)14、《贵州省公路汽车运输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规定》(1993年2月5日发布黔府发〔1915、《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1993年3月27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16、《贵州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月14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17、《贵州省违反消防管理处罚条例》(1993年7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的行政规章条文(42件)1、《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发布黔府〔1983〕58号)第十三条修改为:“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10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10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10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娱乐场所的范围包括:1.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2.营业性电子游戏厅、游艺机娱乐场所;3.营业性台球、保龄球、高尔夫球、卡丁车、棋牌室等娱乐场所;4.营业性多功能娱乐场所;5.兼营歌舞娱乐项目的场所,包括含有歌、乐手演唱、演奏等表演活动的酒吧、茶座、餐厅、咖啡厅等营业性场所,设有卡拉OK包房或者设有卡拉OK设备等娱乐设备的茶座、餐厅等营业性场所;6.营业性游艺、游乐场所;7.其他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严禁从事《条例》禁止的活动。

第四条娱乐场所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有关文化市场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调控布局结构,审核娱乐经营项目,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加强指导、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贵州旅馆治安管理制度

贵州旅馆治安管理制度

贵州旅馆治安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旅馆的治安管理,保障旅馆的正常经营秩序,维护旅馆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旅馆治安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旅馆安全,维护旅馆秩序。

3.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馆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二、治安管理责任
1. 旅馆应当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证旅馆内部安全。

2. 旅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

3. 旅馆应当制定安全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及其职责,确保安全值班人员具备必要的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

三、旅客信息登记
1. 旅馆应当建立旅客信息登记制度,对入住旅客进行实名登记,并实时上传至公安机关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2. 旅客登记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漏登、错登、篡改。

3. 旅馆应当妥善保管旅客登记信息,留存备查。

四、安全防范措施
1. 旅馆应当设置安全监控设施,对重点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并留存监控录像资料。

2. 旅馆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 旅馆应当建立健全紧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旅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疏散。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1. 公安机关应当对旅馆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 对于未遵守本制度规定的旅馆,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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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08.25
【实施日期】1995.08.2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8月1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士能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保障公众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
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一)影剧院、影视录像厅(室)、歌舞厅、卡拉OK厅、游戏室、游乐场、夜总会、文化宫(馆、站)、俱乐部等文化娱乐场所;
(二)体育场(馆)、游泳池(馆)、溜冰场,营业性的射击场、健身院(室)、武术馆等体育娱乐活动场所;
(三)桑拿浴室(豪华浴室)、咖啡馆、酒吧、餐馆、酒店、美容美发厅(室)、茶馆(室)、大中型商场等服务场所;
(四)公园、湖泊、风景游览区、开放寺庙、客运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及其广场;
(五)有固定设施规模较大的集贸市场、交易市场、专业市场和临时举办大型交易会、订货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的场所;
(六)其他供群众集聚进行社会活动,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督促公共场所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指导制定安全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宣传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指导公共场所安全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支持和督促公共场所治安负责人和安全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检查公共场所的安全情况,发现危害治安安全隐患或者其他治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
(四)及时调解处理治安纠纷,依法查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播电视、体育、旅游、交通、城管、园林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管理公共场所。

第四条开办公共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场所治安责任制,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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